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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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麻醉、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麻醉药品专用卡制度是为方便癌症患者止痛领取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在首次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时,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患者所拥有的权利:
1、有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获得药品的权利;
2、有从医师、药师、护师处获得麻醉和精神药品正确、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存常识的权利;
3、有委托亲属或者监护人代领麻醉药品的权利;
4、医院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申请人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二、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患者及其亲属或者监护人的义务:
1、保证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2、麻醉药品专用卡只供非住院患者使用,不得重复办卡;
3、必须向发卡单位有关人员如实说明是否有药物依赖或药物滥用史;
4、患者不再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时,应立即停止取药并将剩余的药品、空安瓿、用过的贴剂和麻醉药品专用卡无偿地交回发卡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或贩卖麻醉药品及专用卡。

三、重要提示:
1、麻醉和精神药品仅供患者因疾病需要而使用,其他一切用作他用或者非法持有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您触犯刑律或其它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违反有关规定时,患者或者代办人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同意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保证将其内容告知患者或相关人员。

发卡单位:申请办卡人(患者或家属)签字:
XX医院(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麻醉药品知情同意书

麻醉药品知情同意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科室床号病案号
姓名性别年龄岁
身份证号签名
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岁
身份证号签名与患者关系
临床诊断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实施。

为了提高疼痛及相关疾病患者的生存质量,方便患者领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和精神药品),防止药品流失,在首次建立门诊(或住院)病历前,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患者所拥有的权利
(一)有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获得药品的权利;
(二)有从医师、药师、护师处获得麻醉和精神药品正确、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存常识的权利。

(三)有委托亲属或者监护人代领麻醉药品的权利
(四)受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
受理投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朝阳区卫生局医政科电话:67706671 或65859619
二、患者及其亲属或监护人的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如实说明病情及是否有药物依赖或药物滥用史
(三)患者不再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时,立即停止取药并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北京御颜医疗阵容诊所
(四)不向他人转让或贩卖麻醉及精神药品
三、重要提示:
(一)麻醉和精神药品仅供患者因疾病需要而使用,其他一切用作他用或非法持有的行为,都有可能导致您触犯刑律或法律、法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违反有关规定时,患者或代办人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同意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

患者签名:
或代办人签名麻醉师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麻、精药使用知情同意书

麻、精药使用知情同意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室:床号:住院号/门诊号:患者身份证号:患者家属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实施。

为了提高疼痛及相关疾病患者的生存质量,方便患者领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和精神药品),防止药品流失,在首次建立门诊病历前,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一、患者拥有的权利(一)有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获得药品的权利;(二)有从医师、药师、护师处获得麻醉和精神药品正确、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存常识的权利。

(三)有委托亲属或者监护人代领麻醉药品的权利;(四)权利受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

二、患者及其亲属或者监护人的义务(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件;(二)遵守医院的相关规定,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件;(三)如实说明病情及是否有药物依赖和药物滥用史;(四)患者不再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时,立即停止取药并将剩余药品无偿交回医院;(五)不向他人转让或者贩卖麻醉和精神药品。

三、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或者并发症以下为长期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常用品种时会出现的常见不良反应,不同种类药品会有不同的不良反应,用药前应详细咨询医师。

(一)外周血压扩张,低血压、心动过速、脑脊液压升高、眩晕;(二)胆管内压力升高;(三)直接抑制呼吸中枢、抑制咳嗽反射、呼吸困难、严重呼吸抑制可致呼吸停止,偶有支气管痉挛和喉头水肿;(四)口干、恶心、呕吐、便秘、腹部不适、腹痛、胆绞痛;(五)排尿困难、少尿、尿频、尿急、尿痛、尿潴留;(六)焦虑、兴奋、疲倦、一过性黑朦、嗜睡、注意力分散、思维力减弱、淡漠、抑郁、烦躁不安、惊恐、畏惧、视力减退、视物模糊或复视、妄想、幻觉、震颤;(七)长期用药可致男性第二性征退化,女性闭经、泌乳抑制;(八)瞳孔缩小如针尖状;(九)荨麻疹、瘙痒和皮肤水肿;(十)皮下注射局部有刺激性;(十一)发热、咽痛、出汗、黄视、全身发麻等;(十二)药物依赖;(十三)戒断反应;(十四)其他不良反应。

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细则和流程

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细则和流程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细则及流程为进一步加强我院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3号令)的要求,特制定以下管理细则和流程。

一、患者需提供材料:1、除痛病历本。

2、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3、签署《知情同意书》。

4、患者户口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二、开具和调配处方:1、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凭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为患者建立门诊病历和除痛病历,并与患者或代办人签署《知情同意书》(诊断证明和《知情同意书》需加盖医院公章)后,根据病情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所开具药品需在门诊病历和除痛病历本上载明。

AHA12GAGGAGAGGAFFFFAFAF2、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开具药品,处方应书写规范(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缺一不可),也可使用电子处方,药房必须用相对应处方打印出纸质处方归档保存。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批号管理。

(1)药房必须在处方和除痛病历中注明或记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生产批号;AHA12GAGGAGAGGAFFFFAFAF(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专用账册和专册登记中也必须注明或记录生产批号。

4、不能提供除痛病历本和有效身份证明的,医生将拒绝为其开具处方。

5、医院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三、流程简图:挂号(取得门诊病历和除痛病历本)→选择首诊医师就诊→办齐疾病诊断证明、门诊病历、除痛病历书写、签署《知情同意书》等证明材料→复印患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找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到门诊药房取药→除痛病历等证明材料留存药房建立相关档案→下次用药前到门诊药房索取留存的资料→找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方取药→除痛病历等证明材料留存门诊药房。

麻醉药品知情同意书

麻醉药品知情同意书
3.其他
五、相关替代治疗方案及其优缺点
针对该类疾病,目前还有以下替代方案:
1.病因治疗(抗癌治疗,如手术、放射治疗或化学治疗等)
优点:皮穴位电刺激等物理治疗、认知-行为训练、社会心理支持治疗等)
优点:
缺点:
五、高值/自费医用耗材
阿片药物可能使用的高值/自费医用耗材有:,
2)违反有关规定时,患者或者代办人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除便秘外,阿片类药物的不良反应大多是暂时性或可耐受的。应把预防和处理阿片类止痛药不良反应作为止痛治疗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恶心、呕吐、嗜睡、头晕等不良反应,大多出现在未使用过阿片类药物患者的用药最初几天。初用阿片类药物的数天内,可考虑同时给予甲氧氯普胺(胃复安)等止吐药预防恶心、呕吐,如无恶心症状,则可停用止吐药。便秘症状通常会持续发生于阿片类药物止痛治疗全过程,多数患者需要使用缓泻剂防治便秘。出现过度镇静、精神异常等不良反应,需要减少阿片类药物用药剂量。用药过程中,应当注意肾功能不全、高血钙症、代谢异常、合用精神类药物等因素的影响。
(八)瞳孔缩小如针尖状;
(九)荨麻疹、瘙痒和皮肤水肿;
(十)皮下注射局部有刺激性;
(十一)发热、咽痛、出汗、黄视、全身发麻等;
(十二)药物依赖;
(十三)戒断反应;
(十四)其它不良反应。
【高危因素】如果患者同时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肝肾功能不全、静脉血栓等疾病中的一种或几种,或者有吸烟史,以上这些风险发生的几率可能会加大,或者在治疗期间或治疗后出现相关的导致病情加重或心脑血管意外,甚至死亡。
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姓名:身份证号:病历号: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8月3日公布,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

为了提高疼痛及相关疾病患者的生存质量,方便患者领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防止药品流失,在首次建立病历前,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1. 患者所拥有的权利:
1.1 有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获得药品的权利;
1.2 有从医师、药师、护师处获得麻精药品正确、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存常识的权利;
1.3 有委托亲属或监护人代领麻精药品的权利;
1.4 权利受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

受理投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电话:
2. 患者及其亲属或监护人的义务:
2.1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2 如实说明病情及是否有药物依赖或药物滥用史;
2.3 患者不再使用麻精药品时,应立即停止取药并将剩余药品无偿交回建立门诊病历医院;
2.4 不向他人转让或贩卖麻精药品。

3. 重要提示:
3.1 麻精药品仅供患者因疾病需要而使用,其他一切用作他用或非法持有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您触犯刑律或其它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2 违反有关规定时,患者或者代办人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同意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

服务单位:患者(或家属)签字:
谈话医生/护士:
年月日。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甘肃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病历建立时间有效期病历编号首诊医院首诊医院电话购药医疗机构正本(患者保存)凉州区中医医院印制重要提示一、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二、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三、具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专用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

病历副本由医疗机构保管。

四、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五、提供下列材料后方可办理专用病历:(一)二级以上医院有价值的诊断报告或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专用病历副本中留存上述材料复印件。

六、责任(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仅供长期疼痛患者因疾病使用,其他一切用作它用或非法持有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您触犯刑律或其他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责任。

(二)违反有关规定时,医师、患者或代办人均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甘肃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病历建立时间有效期病历编号首诊医院首诊医院电话购药医疗机构副本(医疗机构保存)凉州区中医医院印制重要提示一、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二、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三、具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专用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

病历副本由医疗机构保管。

四、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五、提供下列材料后方可办理专用病历:(一)二级以上医院有价值的诊断报告或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实施。

为了提高疼痛及相关疾病患者的生存质量,方便患者领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一下简称麻醉和精神药品),防止药品流失,在首次建立门诊病例前,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一、患者所拥有的权利:(一)有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获得药品的权利;(二)有从医师、药师、护师处获得麻醉和精神药品正确、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存尝试的权利;(三)有委托亲属或者监护人代领麻醉药品的权利。

(四)权利受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

二、患者及其亲属或者监护人的义务:(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二)如实说明病情及是否有药物依赖或药物滥用史;(三)患者不在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时,立即停止取药并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建立门诊病例医院;(四)不向他人转让或者贩卖麻醉和精神药品。

三、重要提示:(一)麻醉和精神药品仅供患者因疾病需要而使用,其他一切用作他用或者非法持有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您触犯刑律或其他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违法有关规定时,患者或者代办人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同意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

医疗机构(章):患者(家属)签名:经办人签名:年月日年月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实施。

为了提高疼痛及相关疾病患者的生存质量,方便患者领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一下简称麻醉和精神药品),防止药品流失,在首次建立门诊病例前,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四、患者所拥有的权利:(五)有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获得药品的权利;(六)有从医师、药师、护师处获得麻醉和精神药品正确、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存尝试的权利;(七)有委托亲属或者监护人代领麻醉药品的权利。

(八)权利受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

五、患者及其亲属或者监护人的义务:(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六)如实说明病情及是否有药物依赖或药物滥用史;(七)患者不在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时,立即停止取药并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建立门诊病例医院;(八)不向他人转让或者贩卖麻醉和精神药品。

毒麻药品知情同意

毒麻药品知情同意

XXXX 医院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姓名:住院号: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实施。

为了提高疼痛及相关疾病患者的生存质量,方便患者领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和精神药品),防止药品流失,在首次建立门诊病历前,请你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患者所拥有的权利:
(一)有在医师、药师的指导下获得药品的权利;
(二)有从医师、药师、护师处获得麻醉和精神药品正确、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存常识的权利;
(三)有委托亲属或者监护人代领麻醉药品的权利;
(四)权利受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

受理投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电话:二、患者及其亲属或监护人的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如实说说明病情及是否有药物依赖或药物滥用史;
(三)患者不再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时,立即停止取药并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建立门诊病历医
院;
(四)不向他人转让或者贩卖麻醉和精神药品。

三、重要提示:
(一)麻醉和精神药品仅供患者因疾病需要而使用,其他一切用作他用或非法持有的行为,都可能
导致您触犯刑律或其他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违反有关规定时,患者或代办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同意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

医疗机构(章):患者(家属)签名:
经办人签名: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本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由以下双方订立: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为了规范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行为,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规范甲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行为,确保其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减少滥用、误用和过度使用的风险,保障患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1.甲方应依法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和处置许可,并保持许可证的有效性。

2.甲方应制定和落实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确保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和误用的情况发生。

3.甲方应培训医务人员,提高其对于合理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认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医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意识。

4.甲方应建立健全的记录和报告制度,定期进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库存盘点和使用情况的统计,保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5.甲方应根据需要采取措施,确保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安全,防止盗窃和滥用的风险。

第三条乙方的权益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合法资质和相关证明文件,确保甲方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为其提供足够和适当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满足其医疗服务的需求。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建立健全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记录,保留相关数据备查。

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相关规定提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价格和付款方式,确保交易的公正和透明。

第四条违约责任1.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能履行相关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并保留追究甲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麻精药品知情同意书

麻精药品知情同意书

航空工业襄阳医院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实施。

为了提高疼痛及相关疾病患者的生存质量,方便患者领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和精神药品),防止药品流失,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患者所拥有的权利:
1、有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获得药品的权利;
2、有从医师、药师、护师处获得麻醉和精神药品正确、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存常识的权利;
3、有委托亲属或者监护人代领麻醉药品的权利;
4、权利受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

受理投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电话:
二、患者及其亲属或者监护人的义务:
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如实说明病情及是否有药物依赖或药物滥用史;
3、患者不再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时,立即停止取药并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建立门诊病历医院
4、不向他人转让或者贩卖麻醉和精神药品。

三、重要提示:
1、麻醉和精神药品仅供患者因疾病需要而使用,其他一切用作他用或者非法持有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您触犯刑律或其它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违反有关规定时,患者或者代办人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同意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

医疗机构(章):患者(家属)签名: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时分年月日时分。

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细则和流程

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细则和流程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细则及流程为进一步加强我院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3号令)的要求,特制定以下管理细则和流程。

一、患者需提供材料:1、除痛病历本。

2、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3、签署《知情同意书》。

4、患者户口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二、开具和调配处方:1、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凭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为患者建立门诊病历和除痛病历,并与患者或代办人签署《知情同意书》(诊断证明和《知情同意书》需加盖医院公章)后,根据病情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所开具药品需在门诊病历和除痛病历本上载明。

2、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开具药品,处方应书写规范(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缺一不可),也可使用电子处方,药房必须用相对应处方打印出纸质处方归档保存。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批号管理。

(1)药房必须在处方和除痛病历中注明或记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生产批号;(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专用账册和专册登记中也必须注明或记录生产批号。

4、不能提供除痛病历本和有效身份证明的,医生将拒绝为其开具处方。

5、医院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三、流程简图:挂号(取得门诊病历和除痛病历本)→选择首诊医师就诊→办齐疾病诊断证明、门诊病历、除痛病历书写、签署《知情同意书》等证明材料→复印患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找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到门诊药房取药→除痛病历等证明材料留存药房建立相关档案→下次用药前到门诊药房索取留存的资料→找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方取药→除痛病历等证明材料留存门诊药房。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一、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二、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应根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的患者开具处方,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四、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五、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

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六、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七、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一、医疗机构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专用处方必须按照省卫生厅规定的样式印制,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二、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6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三、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四、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五、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六、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为了提高疼痛及相关疾病患者的生存质量,方便患者领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和精神药品),防止药品流失,在首次建立门诊病历前,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一、患者所拥有的权利:(一)有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获得药品的权利;(二)有从医师、药师、护师处获得麻醉和精神药品正确、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存常识的权利;(三)有委托亲属或者监护人代领麻醉药品的权利;(四)权利受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

二、患者及其亲属或者监护人的义务:(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二)如实说明病情及是否有药物依赖或药物滥用史;(三)患者不再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时,立即停止取药并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建立门诊病历医院;(四)不向他人转让或者贩卖麻醉和精神药品。

三、重要提示:(一)麻醉和精神药品仅供患者因疾病需要而使用,其他一切用作他用或者非法持有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您触犯刑律或其它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违反有关规定时,患者或者代办人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同意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

医疗机构(章):患者(家属)签名:经办人签名(医师):年月日年月日1、门诊患者使用麻醉药品采取就近原则,建除痛病历册,须提供以下材料:(1)诊断证明,(由主诊医师开)内容包括诊断、疼痛程度、建议使用麻醉药品,并加盖医疗机构诊断专用章;(2)患者本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为患者代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住过院的患者带挂号证,没有住过院的患者带有关癌症诊治的病历,相关确诊检查报告单,并加盖诊断医疗机构印章;(5)建除痛病历册、使用麻醉药品需面诊病人;(6)来津诊治的异地患者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取药时挂号、取除痛病历(用挂号证)及取药人的身份证。

3、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的患者不供应杜冷丁。

4、使用注射剂交押金100元,终止使用交回剩余药品及空安瓶,凭押金收据(包括收费通知单)退还押金。

门诊病人使用麻醉药品、I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门诊病人使用麻醉药品、I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门诊病人使用麻醉、I类精神药品规定一、开具麻醉和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取得麻醉和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

二、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由医院保管。

三、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或者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四、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院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七、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八、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靖安县中医院医务科二00六年十月十八日住院病人使用麻醉、I类精神药品规定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一、开具麻醉和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取得麻醉和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

二、开具麻醉药品、I类精神药品除开医嘱外必须使用专用处方。

三、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2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一)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实施。

为了提高疼痛及相关疾病患者的生存质量,方便患者领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和精神药品),防止药品流失,在首次建立门诊病历前,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患者所拥有的权利:
(一)有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获得药品的权利;
(二)有在医师、药师、护师处获得麻醉和精神药品正确、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存常识的权利;
(三)有委托亲属或者监护人代领麻醉药品的权利;
(四)权利受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

二、患者及其亲属或者监护人的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如实说明病情及是否有药物依赖或药物滥用史;
(三)患者不再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时,立即停止取药并将剩余药品无偿交回建立门诊病历医院;
(四)不向他人转让或者贩卖麻醉和精神药品。

三、重要提示:
(一)麻醉和精神药品仅供患者因疾病需要而使用,其他一切用作他用或者非法持有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您触犯刑律或其他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违反有关规定时,患者或者代办人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同意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

医疗机构(章):患者(家属)签名: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麻醉协议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滦县人民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一、医务科对各药房、各病区、手术室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固定基数做出规定,在药剂科备案。

当固定基数改变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

二、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三、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处方格式及处方用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调配人、核对人在双人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分别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五、应当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第一、二类)处方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抱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品名、规格、用药数量。

专册登记保存期限为3年。

六、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生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4、《知情同意书》(原件)用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可以带出医疗机构使用(哌替啶除外)。

七、非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八、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九、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回收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十、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各病区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款手续。

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细则和流程

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细则和流程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细则及流程为进一步加强我院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3号令)的要求,特制定以下管理细则和流程。

一、患者需提供材料:1、除痛病历本。

2、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3、签署《知情同意书》。

4、患者户口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二、开具和调配处方:1、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凭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为患者建立门诊病历和除痛病历,并与患者或代办人签署《知情同意书》(诊断证明和《知情同意书》需加盖医院公章)后,根据病情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所开具药品需在门诊病历和除痛病历本上载明。

2、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开具药品,处方应书写规范(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缺一不可),也可使用电子处方,药房必须用相对应处方打印出纸质处方归档保存。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批号管理。

(1)药房必须在处方和除痛病历中注明或记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生产批号;(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专用账册和专册登记中也必须注明或记录生产批号。

4、不能提供除痛病历本和有效身份证明的,医生将拒绝为其开具处方。

5、医院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三、流程简图:挂号(取得门诊病历和除痛病历本)→选择首诊医师就诊→办齐疾病诊断证明、门诊病历、除痛病历书写、签署《知情同意书》等证明材料→复印患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找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到门诊药房取药→除痛病历等证明材料留存药房建立相关档案→下次用药前到门诊药房索取留存的资料→找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方取药→除痛病历等证明材料留存门诊药房。

医院门诊病人使用麻醉药品、I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医院门诊病人使用麻醉药品、I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门诊病人使用麻醉、I类精神药品规定一、开具麻醉和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取得麻醉和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

二、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由医院保管。

三、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或者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四、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院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七、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八、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ⅩⅩ县中医院医务科住院病人使用麻醉、I类精神药品规定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一、开具麻醉和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取得麻醉和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

二、开具麻醉药品、I类精神药品除开医嘱外必须使用专用处方。

三、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2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一)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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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第二人民医院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实施。

为了提供麻醉中镇痛及相关疾病疼痛患者的生存质量,方便住院(门诊)患者应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和精神药品),防止药品流失,在应用前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患者所拥有的权利:
(一)有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获得药品使用的权利。

(二)有从医师、药师、护师处获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正确、安全、有效使用常识的权利。

(三)必要时有权委托监护人代领麻醉药品的权利(出示相关证件并附复印件)。

(四)权利受侵害时有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

受理投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吉县卫生局电话:5310430
二、患者及(或者监护人)的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如实说明病情及是否有药物依赖或药物滥用史。

(三)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时,有义务向医师说明立即停止使用。

(四)不向他人转让或者贩卖麻醉和精神药品。

三、重要提示:
(一)该知情同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因疾病需要而使用,其他一切用作他用或者非法持有的行为,都可能导致你触犯刑律或其它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违反有关规定时,患者或者代办人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同意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遵守刑律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如违反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章):患者(家属)签名:
经办人签名: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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