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二、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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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票据的当事人 ⒈基本关系人: 出票人(drawer) 收款人(payee) 付款人(drawee)
⒊前手和后手
⒉非基本关系人: 背书人(indorser) 保证人(guarantor) 承兑人(acceptor) 持票人(holder)
.
汇票当事人
A(出票人) B(收款人)
(背书人)
(二)票据义务
票据义务的含义:是指票据债务人,按照票据上所 记载文义,支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义务。
票据义务的特点:给付金钱
⑴票据义务是单向性义务:票据义务人必须单独承 担无条件支付票款的义务
⑵票据义务是法定连带性义务:凡在票据上进行必 要事项的记载并完成签名者,均为票据债务人。
⑶票据义务是双重性义务:票据义务具有金钱给付 和担保双重义务。
A
B
C
5、票据的流通转让性(Negotiation)
定义:通过直接交付或背书后交付完成转让。 特点: 1)票据权利通过交付或背书及交付进行转让。 2)票据转让不必通知债务人。 3)票据受让人获得全部票据权利,能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起诉。 4)善意并付对价的受让人的权利不因前手票据权利的缺陷而
受影响。
货物
债权
B
A
C
票据
票据
.
–票据的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
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 持票人。(《票据法》第13条第1款)
受胁迫
还赌债
未履约
贸易
张三 李四 王五 赵六 周七
X
要求付款
6、票据的金钱性
持有票据,即拥有票据权利,可凭票据取得票款。 是一种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物的债权。
7、票据的提示性(Presentment)
二、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票据概述 票据种类 票据行为 票据欺诈及其防范
3、票据的文义性
票据的文义性指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义 务内容,完全依据票据上所记载的文字 的含义确定,不能进行任意解释或根据 票据以外的其他文件来确定。
A
B
C
4、票据的无因性(Non-causative Nature)
(三)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的定义:票据义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 提出相应的事实或理由,否定票据权利人提出的 请求,依法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类型:
⑴对物的抗辩:因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 的抗辩。(记载、效力、债务)
⑵对人的抗辩:因票据债务人与特定票据权利人 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发生的抗辩。
四、票据的当事人
⑵票据权利是单一性权利:票据权利不能共享,其所有者 只能有一个。
⑶票据权利是双重性权利: ①只有一个债权人,但可以有多个债务人 ②债wenku.baidu.com人可以行使二次请求权,即追索。
2、票据权利的取得和行使
(1)票据权利的取得: ①原始取得 ②继受(受让)取得
(2)票据权利的行使 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义务人提示票据,请求 履行义务。 ①提示承兑 ②提示付款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书面命令。 汇票的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应无条件付
款。
二、汇票的内容
(一)绝对必要的记载项目:缺一不可 1“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命令或委托、 ⑴命令。 ⑵支付必须是无条件。 ⑶书面的。需签字。 3一定的金额⑴以金钱表示⑵确定的金额⑶大小写 4付款人的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字。
票据的提示性是指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 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 出示票据,以显示占有这张票据,才能要求付 款。
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不必履行付款义务。
8、票据的返还性(Returnability)
票据的返还性是指持票人领到票款时,应将签收 的票据交还付款人。该票据经正常付款即被解除 责任而归还付款人的档案。
二、票据法简介
(一)票据法的含义 (二)票据法的特征:强行性、技术性、统一性。 (三)两大票据法系
1、英美法:1882年《英国票据法》、1952年美国《统 一商法典》P60 2、大陆法系:日内瓦统一法: 《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1930》、《日内瓦统一支票 法公约1931》 3、国际流通票据公约(草案) (四)我国的《票据法》 我国的第一部票据法已于 1995年 5月 10日由全国人大常 委会通过,并于 1996年 1月1日起实施。
票据不能无期限流通。一旦付款即结束流通。所 以,票据模仿货币功能是有一定局限性的。
9、票据的可追索性
票据的可追索性是指合格票据遭到票据的付款人 或承兑人拒付时,正当持票人,为维护其票据权 利,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追索, 要求取得票据权利。
(三)票据的作用
结算功能(支付) 信用功能 流通功能 融资功能 汇兑功能
C (被背书人)
(背书人)
D
(被背书人) (持票人)
X(付款人) (承兑人)
E (保证人)
第一债务人 第二债务人
票据权利人
第二章 国际结算工具 ——票据
第二节 汇票
第二节 汇票
汇票的定义 汇票的内容 汇票的种类
一、汇票的定义
定义: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 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 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票据绝对 未规定绝对必要项目, 规定汇票绝对必要项目 必要项目 票据形式合格就有效。 ,缺任一项汇票无效。
三、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
(一)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含义与特征 票据权利指依据票据而行驶的,以取得票款为直接目的的
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特征:
⑴票据权利是证券性权利:票据权利是债券与证券所有权 统一;失去票据,即失去票据权利。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证 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票据合格,就能享有票 据的权利。
票据原因:产生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存在的原因。 如:商品交易、金融交易、资金借贷等。
无因性:票据一旦作成,票据权利和义务的执行就 与票据原因相分离。如:票据的转让过程中,不需 要调查票据原因是否合理、合法。只要票据合格, 就能享有票据的权利。
英美法与大陆法的区别P20
.
英美法
大陆法
票据的 分类 持票人 的权利
伪造 背书的 处理
汇票派生出本票和支票 汇票本票一类、支票另一 类
受前手权利限制,正式 只要背书连续,都是合 持票人对票据有完全的 法的持票人,拥有完全权利 权利
从伪造背书的签字起, 伪造背书签字是无效 及后手对汇票都不再 的 ,其它当事人的背书 拥有权利,受害人是 仍有效,受害人是 被骗者,付款人鉴别。 丢失票据的被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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