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诉讼证据采用标准的司法分析报告
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分析报告
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分析报告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不断进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也不断增加。
本文结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背景、特点和异议原因,运用相关法律及文献对案件进行分析,并针对案件进行评估,提出解决案件的对策,以期更好地促进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司法公正。
一、背景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是指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审案件为行政复议案件,被告为原行政机关,一审案件一般由原行政机关复议行政诉讼中继续审理的案件。
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近几年受到法律制度的重视,数量也日益增多。
从角度上讲,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是行政诉讼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社会部门向行政机关抗议行政行为的重要手段,是司法机关修正行政行为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行政公正的重要途径。
二、特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具有明显特点。
首先,与行政诉讼案件中的其他案件相比,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特别容易受到行政复议案件特殊性的影响,也就是说,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存在准确审查不能的情况,并存在一定的法律不断的现象。
其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中,行政机关的“本质上的参与”比较突出,在诉讼双方的本质地位上,行政机关的地位更为特殊。
最后,涉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诉讼事项,多属于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异议事项多为实际行政行为,和法律法规有关。
三、异议原因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中,由于行政机关的行为究竟存在什么样的行政不当行为,这一点时常存在争议,致使原审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后,当事人常常存在异议。
首先,就行政复议事项,当事人总是存在异议,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复议机关无权复议,继续诉讼,而行政复议被告认为有权复议,应由原审机关处理。
其次,确定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当事人也常存在异议,当事人常常认为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而行政机关则认为其行为合法。
最后,就行政诉讼的程序等异议,申请人和行政机关也常常存在分歧,行政机关认为一审行政应诉案件应当诉讼,而申请人则认为应当推定一审行政复议案件的复议结果和行政复议裁决有约束力。
完善行政诉讼调查取证制度的司法建议
完善行政诉讼调查取证制度的司法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诉讼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比重逐渐增加,行政诉讼调查取证制度的完善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提高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本文将就完善行政诉讼调查取证制度提出几点司法建议。
一、建立公正、高效的行政调查机构要完善行政诉讼调查取证制度,首先需要建立公正、高效的行政调查机构。
行政调查机构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应与行政机关相对独立,行政长官或行政机关的完全掌控会降低其调查取证的公正性。
建立独立的行政调查机构,通过专业调查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有助于提高行政诉讼调查的效率和公正性。
二、加强对调查人员的培训和监督为了保证行政诉讼调查取证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加强对调查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调查人员应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调查技能,他们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性和效果。
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大对调查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调查能力和水平。
同时,对调查人员进行监督,确保他们在调查过程中不滥用权力,依法行使权力,增加行政诉讼的公信力。
三、推行电子化证据管理系统随着科技的发展,推行电子化证据管理系统是完善行政诉讼调查取证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
传统的纸质证据管理存在诸多弊端,如容易丢失、翻找困难等问题。
而电子化证据管理系统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提高行政诉讼调查取证的效率和准确性。
通过建立电子化证据管理系统,可以方便地存储、检索和获取证据,有效提升司法人员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效率。
四、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是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被告方,其行政行为往往是案件纠纷的源头。
为了完善行政诉讼调查取证制度,需要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首先,要建立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严格规范行政机关的操作程序,杜绝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
其次,要建立行政机关外部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机关的纪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
通过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能够提高行政诉讼调查取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行政案件上诉率高的原因分析及司法对策
行政案件上诉率高的原因分析及司法对策近年来,行政案件上诉率高屡见不鲜,这其中存在各种各样的原因,例如行政机关判断不准确、证据不足、审判人员裁判错误等。
高上诉率的背后不仅仅反映了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的不足,也提示了需要对行政案件开展有效的司法对策,切实保障公民权益和行政权利之间的平衡。
一、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行政案件时的具体标准及要求,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够明确,这导致了行政案件的判断标准往往过于宽泛,结果会导致行政机关的处理方式存在误判的情况。
例如,某些大型企业被认定为“国有企业”,这使得其在享受低廉物资的同时,还能够在政策方面享受大量的优惠。
面对这种情况,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及市场竞争的压力,迫使行政机关和审判机构需要着重考虑民间权益的平衡,与此同时,在法律方面还需要制订更为严格的规定和具体标准。
二、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案件时存在瑕疵行政机关处理案件的时候,难免会存在某些瑕疵。
例如,行政机关做出的决定有悖于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查证不够充分或者是审查不够严谨,导致最终判决结果不尽人意,公民对这种情况就需要向上诉机关提出诉讼。
这种瑕疵的存在通常是因为行政机关的缺乏管理经验、协调能力不足、法律知识水平低,或者是因为行政机关各个部门管理不够有效,权利参差不齐等原因。
三、法官的审判标准存在偏差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处理行政案件时,法官的审判标准也存在偏差。
审判人员在处理一些复杂案件的时候,未免因为个人主观判断而导致判决不公。
此类情况通常会出现在行政机关存在一定力量的情况下。
此时,公民需要通过上诉途径来维护自身利益,以达到合理的决策效果。
四、社会矛盾加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对于自身权益保护的追求愈发迫切,面对日益增长的违法犯罪案件,公民和企业也会更多地涉及到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证据收集等方面的纠纷。
在此过程中,行政案件的数量大增,社会矛盾激化无疑会导致行政案件的上诉率越来越高。
为了应对这些原因,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完善法律规定在制定法律规定的过程中,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更加注意到规定的透明性与可操作性,不应该仅止于形式上的规定,而应当照顾到法律规定的完善性和效力,基于实时性和相关性对法律进行不断的完善。
司法所在行政诉讼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司法所在行政诉讼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标题:司法所在行政诉讼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一、司法所在行政诉讼的定义及其重要性司法所在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法院为职权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诉讼活动。
司法所在行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保护公民权益、规范行政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
二、司法所在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1. 司法所在行政诉讼效率低下司法所在行政诉讼效率低下是当前司法所在行政诉讼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由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独立性、特殊性和复杂性,导致司法所在行政诉讼程序繁琐、耗时长,影响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 司法所在行政诉讼成本高昂司法所在行政诉讼成本高昂也是当前司法所在行政诉讼面临的问题之一。
包括律师费用、诉讼费用、调查取证费用等成本居高不下,使得一些有诉讼需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望而却步。
3. 司法所在行政诉讼公正性不足司法所在行政诉讼公正性不足也是当前司法所在行政诉讼面临的问题之一。
由于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一些腐败现象和不公正行为,导致司法所在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受到质疑,影响了司法所在行政诉讼的公信力。
三、司法所在行政诉讼的整改措施1. 加强对司法所在行政诉讼程序的规范为了提高司法所在行政诉讼效率,可以加强对司法所在行政诉讼程序的规范。
可以通过建立审查机制、简化程序、规范证据要求等措施,提高司法所在行政诉讼的效率,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 减少司法所在行政诉讼成本为了降低司法所在行政诉讼成本,可以采取措施减免司法所在行政诉讼相关费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建立诉讼成本补偿机制等,为有诉讼需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更多便利。
3. 提升司法所在行政诉讼的公正性为了提高司法所在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可以加强对司法所在行政诉讼程序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司法所在行政诉讼案件查办机制,严格打击腐败现象,保障司法所在行政诉讼的公正性。
法律案件证据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合同纠纷引起的民事诉讼。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后,甲公司在验收合格后十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甲公司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遂拒绝支付货款,并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证据概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分别提供了以下证据:(一)原告甲公司提供的证据1. 货物买卖合同原件;2. 货物验收报告,显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3. 银行转账记录,证明甲公司已支付部分货款;4. 证人证言,证明乙公司知晓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二)被告乙公司提供的证据1. 货物买卖合同原件;2. 货物验收报告,显示货物无质量问题;3. 银行转账记录,证明甲公司未支付货款;4. 证人证言,证明甲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货款。
三、证据分析(一)合同效力双方当事人均提供了货物买卖合同原件,合同内容完整,双方签字盖章,符合法律规定,故合同有效。
(二)货物质量问题1. 原告甲公司提供的货物验收报告显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报告未详细说明具体质量问题及原因。
2. 被告乙公司提供的货物验收报告显示货物无质量问题,但报告中存在多处笔迹修改,真实性存疑。
根据上述证据,货物质量问题的认定存在争议。
需进一步调查核实:1. 货物验收报告的出具单位及人员;2. 货物验收报告的制作时间;3. 货物质量问题的具体表现及原因。
(三)货款支付1. 原告甲公司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其已支付部分货款,但未提供全部货款的支付凭证。
2. 被告乙公司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证明甲公司未支付货款,但未提供甲公司拒绝支付货款的具体原因。
根据上述证据,货款支付情况存在争议。
需进一步调查核实:1. 甲公司支付货款的具体数额及时间;2. 甲公司拒绝支付货款的具体原因;3. 双方是否存在其他支付货款的约定。
四、结论与建议(一)结论1. 合同有效;2. 货物质量问题的认定存在争议,需进一步调查核实;3. 货款支付情况存在争议,需进一步调查核实。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合理充分地证明了自己的主张,才能取得诉讼的胜利。
因此,掌握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对于参与行政诉讼的各方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合理性证明标准。
合理性证明标准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具体来说,就是需要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违背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了法定程序。
因此,原告在行政诉讼中需要通过合法、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其次,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举证责任的转移。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首先提出证据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但是一旦原告提出了初步证据,被告就需要对相关事实进行反驳,并且需要提供相反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
这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的转移,即一旦原告提出了初步证据,被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自己的行为的合法性。
最后,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的充分性。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所谓充分的证据,是指证据需要具有充分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能够确凿地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只有充分的证据才能够说服法院,从而取得诉讼的胜利。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合理性证明标准,举证责任的转移和证据的充分性。
只有充分理解并且合理运用这些证明标准,才能够在行政诉讼中取得胜利。
因此,参与行政诉讼的各方都需要认真对待证明标准,充分准备证据,以便能够在诉讼中取得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案件分析报告范文
行政诉讼案件分析报告范文一、案件背景本案是一起涉及行政诉讼的案件,原告甲某与被告某地方政府之间发生的争议引发了诉讼。
本报告将对该案进行分析,以便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可能的法律问题。
二、案件事实本案的事实如下:甲某是某地一家企业的法人代表,该企业拥有经营美食餐饮的许可证。
甲某在某地区购买了一块土地,并准备在该土地上建设一座连锁餐饮店。
甲某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某地方政府提出了相关的许可申请,并提交了必要的手续和文件。
然而,某地方政府在一系列的审批过程中一再拖延,一直未正式批准甲某的许可申请。
甲某对此提出了多次申诉和抗议,但均未收到积极回应。
基于此,甲某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某地方政府的相关决定,并要求获得合法的建设许可。
三、法律问题在本案中,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问题:1.某地方政府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2.被告是否具备拒绝甲某许可申请的合法理由?3.甲某在寻求法律救济之前是否已尽到合理努力解决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和分析,并进行合理的论证。
四、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地方政府在处理审批程序时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公正平等原则:地方政府在处理审批程序时应该公正、平等对待申请人,不得歧视或偏袒任何一方。
2.依法行使权力原则:地方政府应该依法行使相关权力,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予以批准,并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
3.优化服务原则:地方政府应该积极主动为申请人提供相关的服务,促进审批程序的顺利进行。
在本案中,甲某已经提交了必要的手续和文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了建设许可。
然而,被告某地方政府未在合理的时间内对申请进行审批,导致甲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五、法律观点在本案中,我们认为被告某地方政府未能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违反了公正平等原则和依法行使权力原则。
甲某在申请建设许可时已经符合了法律规定,被告没有合法的理由拒绝申请。
基于以上观点,甲某有理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某地方政府的相关决定,并要求获得合法的建设许可。
行政诉讼案例法律评价(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居民张某,因不服某区规划局对其房屋征收决定,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张某认为,被告某区规划局在征收其房屋过程中,未依法进行听证,也未依法给予其合理的补偿,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被告某区规划局辩称,其征收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程序合法,补偿合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审理过程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真审查了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并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辩论和质证。
(一)法庭调查1. 原告张某提交了以下证据:房屋征收决定书、补偿方案、征收程序等相关材料,证明被告某区规划局在征收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补偿不合理等问题。
2. 被告某区规划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征收决定依据的法律法规、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等相关材料,证明其征收决定合法、合理。
(二)辩论与质证1. 原告张某认为,被告某区规划局未依法进行听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2. 被告某区规划局辩称,其已依法进行了征收程序,包括公示、听证等环节,程序合法。
3. 原告张某认为,补偿方案不合理,补偿金额过低。
4. 被告某区规划局辩称,补偿方案符合相关规定,补偿金额合理。
(三)合议庭评议合议庭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基础上,认为被告某区规划局在征收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未依法进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被告应当依法进行听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被告某区规划局未依法进行听证,侵犯了原告张某的合法权益。
2. 补偿不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告应当依法给予当事人合理的补偿。
本案中,被告某区规划局补偿金额过低,未充分考虑原告张某的合法权益。
综上,合议庭认为被告某区规划局的征收决定存在程序违法、补偿不合理等问题,判决撤销被告某区规划局的征收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征收决定。
三、法律评价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诉讼案件,涉及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等法律问题。
法律案件证据分析报告
法律案件证据分析报告案号:XXXXXX起诉方:XXXXX被告方:XXXXX1. 案件背景根据我方委托,我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证据搜集,并结合法律法规进行了综合分析。
以下是我对该案件的证据分析报告。
2. 证据搜集与保全我方通过多种途径收集了与该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书面证据:收集了各方之间的书面协议、合同、信函等文件。
- 电子证据:收集了相关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信息等。
- 人证证据:采访了多名目击证人并记录了他们的证言。
- 物证证据:搜集了现场照片、视频录像等实物证据。
同时,我方也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保全了有关证据,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3. 证据分析根据我对收集到的证据的分析,我发现以下关键证据事实:事实一:XXXXX证据:XXXXXXXXX事实二:XXXXX证据:XXXXXXXXX事实三:XXXXX证据:XXXXXXXXX在此基础上,我对上述事实进行分析和评估,并结合法律法规提出如下观点:观点一:XXXXX依据:XXXXXXXXX观点二:XXXXX依据:XXXXXXXXX观点三:XXXXX依据:XXXXXXXXX4. 证据评价对于上述的证据事实和观点,我进行了综合评价和权衡,并给出了有力的证据支持。
5. 相关法律法规适用针对上述的观点和事实,我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得出以下结论:结论一:根据《XXXX法》第X条X款的规定,XXXXXXXXX。
结论二:根据《XXXX法》第X条X款的规定,XXXXXXXXX。
结论三:根据《XXXX法》第X条X款的规定,XXXXXXXXX。
6. 建议与结论综合以上的证据分析和法律法规适用,我对本案件提出以下建议和结论:建议一:建议起诉方XXXXXXX建议二:建议被告方XXXXXXX结论:基于以上的证据分析和法律法规适用,本案件依据XXXXXXXXX,我方建议XXXXXXX。
7. 附录为了更好地展示对案件的调查和证据搜集,我在附录中提供了详细的证据清单和相关文件。
行政诉讼大数据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行政诉讼作为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大数据技术在各个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本报告旨在通过对行政诉讼大数据的分析,揭示行政诉讼案件的特点、趋势以及存在的问题,为相关部门制定政策、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供参考。
二、数据来源及分析方法1. 数据来源本报告所采用的数据来源于我国某省(市、自治区)近五年的行政诉讼案件统计数据,包括案件类型、诉讼主体、审判结果、涉案领域等。
2. 分析方法(1)描述性统计分析: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描述性统计,如案件数量、涉案领域、诉讼主体等。
(2)相关性分析:分析不同变量之间的相关性,如案件数量与涉案领域、诉讼主体之间的关系。
(3)趋势分析:分析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涉案领域、诉讼主体等随时间变化的趋势。
(4)分类分析: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分类,如按案件类型、诉讼主体、涉案领域等分类,分析各类案件的特点。
三、行政诉讼案件基本情况分析1. 案件数量近五年来,该省(市、自治区)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2016年案件数量为500件,2017年为600件,2018年为700件,2019年为800件,2020年为900件。
这表明,公民、法人维权意识逐渐增强,行政诉讼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2. 涉案领域行政诉讼案件涉及的领域广泛,主要包括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环境保护、劳动争议、行政强制等。
其中,土地征收案件数量最多,其次是房屋征收案件。
3. 诉讼主体行政诉讼案件涉及的主要诉讼主体为公民、法人。
其中,公民作为原告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表明公民维权意识不断提高。
4. 审判结果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结果多样,其中撤销判决、确认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等较为常见。
近五年来,撤销判决和确认违法判决的比例逐年上升,表明法院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态度日益严格。
四、行政诉讼案件趋势分析1. 案件数量趋势从案件数量趋势来看,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行政诉讼分析报告
行政诉讼分析报告1. 引言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认为政府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方式。
行政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保障机制,对于维护公民权益、规范政府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特点以及诉讼程序进行分析。
2. 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政府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行政诉讼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行政诉讼的主体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受到政府行政行为侵害的权利人;•行政诉讼的对象是政府的行政行为,即政府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纠正政府的违法行为;•行政诉讼的程序相对复杂,需要经过一系列的诉讼程序。
3. 行政诉讼的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的诉讼程序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3.1 提起诉讼行政诉讼的第一步是提起诉讼,即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书。
诉讼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原告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地址等;•被告的基本信息,即政府机关的名称、地址等;•诉讼请求,即原告要求法院做出的判决结果;•事实与理由,即原告对政府行政行为的事实描述和依据法律规定提出的理由。
3.2 受理案件人民法院在收到诉讼申请书后,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法院将正式受理案件,并通知原告、被告等相关当事人。
3.3 调解与答辩在受理案件后,法院会组织调解,即协调原告和被告之间的纠纷。
如果双方能够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将终结。
如果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将要求被告进行答辩,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回应。
3.4 举证与质证在答辩阶段结束后,法院将要求双方提交证据。
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政府的行政行为确实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被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合法。
双方还可以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3.5 开庭审理在举证与质证环节结束后,法院将安排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诉讼的重要环节,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观点,并对对方的观点进行质询。
行政诉讼案件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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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报告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行政诉讼案件分析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审批工作质量和水平,我局按照市法制办《关于开展20xx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积极主动开展自查工作,现将我局开展行政许可案卷质量自查报告情况如下:一、健全机构、明确责任行政执法案卷制作、归档、管理工作是我局的主要工作任务之一。
局领导高度重视案卷自查工作,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行政审批与法制科认真的逐卷检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装订归档,做到案卷书写清晰、材料齐全。
对于处罚案件一案一卷,按案卷时间先后分类归档。
二、按照要求,开展自查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今年10月我局专门组织办公室、执法大队、行政审批与法制科对全局案卷进行评查,并按照市法制办要求认真进行自查,通过自查我局大部分行政执法案卷基本符合文书规范标准和立卷归档要求,其主要特点:一是执法主体合法;二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三是处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处罚裁量适当;四是罚缴分离,使用统一的罚没款收据,严格执行罚没款收缴制度;五是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送达和执行合法、到位;六是文字表达清楚,文书、印章使用正确,归档符合要求;七是在办案时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三、存在的问题从案卷自查情况上看,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法治意识明显增强,依法行政的工作水平也有了较大提高,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个别执法人员办案时记录较潦草,用语不规范;二是案卷归档质量不高,文书归档和装订未按统一标准进行,案卷卷号编写不规范。
四、下一步工作及整改(一)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
全面提高执法水平,加强普法工作,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增强法律意识。
(二)高度重视案卷评查工作,认真规范行政执法案卷制作。
反思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价值与基点
反思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价值与基点摘要: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合理构建对于法官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根据相关证据判定有关事实成立与否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学界对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研究并没有突破价值与现实的二元困境。
综观法治国家的立法例,分析学术研究的不同路径,毫无疑问,构建证明标准的突破口就在于先将价值维度与事实困境二分,进而创造出蕴含价值维度而又尊重现实局限的证明标准。
关键词:行政诉讼、证据、证明标准行政诉讼证明标准,首先是衡量当事人是否切实履行举证责任特别是被告是否能够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的证明标准;其次,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同时也是法院进行审查以及据以判决的标准。
就微观层面而言,证明标准直接影响案件事实的回塑,关乎案件胜负。
宏观角度上,科学的证明标准可以有助于提高审理效率,促进司法审判公正。
一、我国立法及研究现状现行《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该法第61条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根据上述规定,行政诉讼在认定案件事实上适用的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客观真实说”在我国证据理论中长期以来占据主导地位。
这种观点认为,无论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都要求查明案件客观真实。
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时,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在学术研究上,大致有两大分野,其一为积极性建构,另一种观点是消极性解构。
积极性建构的学者又大体分为四种理论,中间说、三分法、修正说以及现存事实说。
中间说或称一元说。
蔡虹认为,国家对刑事诉讼的干预程度必然要强于行政诉讼,因而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应较刑事诉讼为低;相反地,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应当略高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至于在立法上如何明确表述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还应当进行研究,不过总的思路是确立法律真实主义下的诉讼证明标准。
行政案件审理情况分析报告
行政案件审理情况分析报告应诉率为零。
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仍存在错误认识和抵触心理。
封建的“官贵民贱”的旧思想残余仍在有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存在,作为行政机关的“一把手”,对于行政案件的应诉应当高度重视,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均是委托下属工作人员或律师出庭应诉近年来,我院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大行政审判为度,提高办案效率,规范行政主体执法行为,为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辖区内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近三年行政案件的受理及审结情况。
2007年—2009年4月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19件,其中非诉执行案件5件。
1、2007年共受理和审结行政诉讼案件9件,涉及卫生行政处罚、城建行政处罚、治安行政处罚、治安行政裁决、行政赔偿等,其中判决结案1件,协调撤诉8件,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为治安行政裁决案件,主要是因为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裁决。
非诉执行案件2件,为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均裁定准予执行,并都顺利执结。
2、2008年共受理和审结行政诉讼案件3件,涉及行政赔偿、行政处罚、土地行政登记等,其中判决2件,调解1件,行政机关均胜诉。
非诉执行案件1件,为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顺利执结。
3、2009年截止4月份共受理2件行政诉讼案件,审结一件劳动行政裁决案件。
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主要是因为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裁决,另一件拆迁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件正在审理中。
非诉执行案件2件,为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均裁定准予执行,并都顺利执结。
二、近三年来行政审判工作呈现以下特点。
1、案件类型呈多元化。
相对于民事案件来说,行政案件数量少,但案件类型仍呈多元化发展,行政案件涉及到公安、卫生、城建、土地、劳动等单位和部门,从而行政审判涉及的法律法规面广量大,变动频繁、情况复杂、专业性强。
2、原告撤诉率高。
3年间共14件行政诉讼案件,撤诉案件数8件,撤诉比例达57%。
其中2007年共受理和审理行政诉讼案件9件,其中撤诉8件,比例高达89%。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证明标准的几个问题
其 三 , 政 诉 讼 证 明 标 准 具 有 中 间性 。刑 事诉 讼 证 明 标 准 行
一
般 适用排除合理怀 疑标准 , 民事诉讼 证明标 准一般适用高度
盖然性标准 , 行政诉讼 证明标准既没有前者 严格又不像后者宽
松, 而是 界 于 两 者 之 间 , 一 般 适 用 明显 优 势 证 明 标 准 。 即 _ _ ● 政 诉 讼 证 明标 准 是 指 按 照 《 行政 诉 讼 法 》的 规 定 承 担 其 四 , 政 诉 讼 证 明 标 准 具 有 可 司 法 审 查 性 。行 政 诉 讼 证 行
致 , 判 人 员 不 得 不花 费 大 量 的时 间 和 精 力 调 查 、 证 , 致 题 , 者 认 为 , 定 行 政 诉 讼 证 明标 准 应 当 考 虑 以 下 因素 : 审 取 导 笔 确 行 政 诉 讼 的 目 的究 竟 是 什 么 ,理 论 界 尚未 有 统 一 的认 识 , 现 行 的 主张 主要 有 权 利 保 障 说 、 政 纠 纷 解 决 说 、 督 行 政 说 、 行 监
行政程序证 明标 准 目前都是 “ 案件事实 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
在此标准下 , 为保 证 证 据 证 明 的 案 件事 实 与 真 实 的案 件 事 实 相
一
一
、
在 我 国 如 何 确 定 行 政 诉 讼 证 明 标 准 是 一 个 比较 复 杂 的 问
( ) 政 诉 讼 的 诉 讼 目的 一 行
除合 理怀疑”标准就是指被告承担举 证责任时 , 案件事 实和 对 法律 真实要达到 的标 准 , 而不是对原告作此严 苛的要求。这一
点 类 似 刑 事 诉 讼 中对 公 诉 机 关 的证 明要 求 。 然 在 某 些 公 权 力 当 色 彩 较 淡 、 政 相 对 人 自治 程度 较 强 的 一 些 领 域 ( 如 行 政 裁 行 例 决 、 政 合 同 等 ) 则 有 证 明 标 准 类 似 于 民事 诉 讼 证 明 标 准 的情 行 ,
行政法律案件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案件概述本案涉及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
甲于2010年与乙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甲将一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转让价格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依约支付了50万元定金,乙也按约定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
然而,在剩余款项支付过程中,甲发现乙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存在虚假信息,遂要求乙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乙则认为甲违约在先,拒绝返还定金。
双方协商无果,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乙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2. 乙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存在虚假信息,甲是否可以要求乙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二、案件事实(一)甲、乙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010年5月,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甲将一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转让价格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依约支付了50万元定金,乙也按约定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
(二)乙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存在虚假信息在甲支付定金后,甲发现乙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存在虚假信息。
经调查,甲得知乙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并非真实,而是伪造的。
甲遂要求乙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三)甲、乙双方协商无果甲、乙双方在协商过程中,乙拒绝返还定金,认为甲违约在先。
甲则认为乙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存在虚假信息,要求乙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三、法律分析(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且双方均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故该合同有效。
(二)乙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存在虚假信息,甲是否可以要求乙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1.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存在虚假信息,属于违约行为。
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运用途径分析_兼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程序的衔接
摘要:行政执法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涉及到司法实践中行刑衔接的问题,关系到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
侦查机关在办理行政执法移送案件时,不可避免要对行政执法阶段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有效使用这些证据材料可以节省司法资源,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进一步对行政执法证据进行了定位,但是受制于工作机制和配套措施不健全,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仍面临不少障碍,亟待加快完善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的配套措施和工作机制。
关键词:实质证据;行政执法证据;以罚代刑;信息共享;联席会议一、行政执法证据概述(一)《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实质证据观的扬弃传统上一般认为证据必须具备三个基本属性: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长期以来,在证据法学上存在两种证据观:一种是实质证据理念,认为事实本身就可以被认为是证据;另一种是形式证据理念,在强调证据客观性同时,特别强调证据是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
随着诉讼法学研究的深入,形式证据观在实务界得到更多的认同。
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而最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48条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材料”取代“事实”,肯定了证据存在真假的问题,并将形式合法性作为证据采信的重要标准。
同时《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52条新增加了第2款:“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这确定了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的合法转换地位,行政执法证据将在刑事诉讼中得到更广泛的应用。
但是,对于行政机关先行查处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必须在刑事诉讼阶段进行转换才能适用,这就涉及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程序的衔接问题。
(二)行政执法证据的概念和类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认为,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行政起诉状分析报告
行政起诉状分析报告1. 引言本文档是对一份行政起诉状的分析报告。
行政起诉状是一种诉讼文书,由行政当事人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时提交。
本报告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对该行政起诉状进行分析:案件背景与重要事实、法律问题、诉讼请求、证据等。
最后,根据对行政起诉状的全面分析,我们将对该案件进行综合评价。
2. 案件背景与重要事实本案涉及行政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
根据起诉状所述,行政当事人是某公司,而被告是某地方政府的一个行政机关。
起诉状中列举了以下重要事实:1.行政当事人在某地区申请了一块土地用于商业用途。
2.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该土地申请。
3.行政机关在办理该土地申请时存在不当行为,导致行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
3. 法律问题基于上述事实,本案中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机关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土地申请办理期限的规定。
2.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3.行政当事人是否能够获得合法权益保护。
4. 诉讼请求根据起诉状所述,行政当事人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要求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土地申请。
2.要求行政机关赔偿行政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证据起诉状中列举了以下证据来支持行政当事人的诉讼请求:1.行政当事人提交的土地申请材料。
2.监察部门的调查报告,证明行政机关存在行为不当的问题。
3.相关法律法规,证明行政机关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6. 案件分析根据对行政起诉状的全面分析,我们得出以下结论:1.行政机关确实在该案件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办理期限规定。
2.行政机关的行为存在明显的不公正、不公平现象,损害了行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行政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合理,并且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请求。
7. 综合评价在综合评价该案件时,我们认为行政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充分、合理,并且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诉讼请求。
行政机关的行为确实存在问题,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损害了行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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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诉讼证据采用标准的司法分析对行政诉讼证据采用标准的司法分析作者俊杰我国现在正着力于司法制度的改革,力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
就行政诉讼而言,这对行政诉讼证据提出了更高要求。
司法公正不但要实现审判的实体公正,而且要实现审判的程序公正,怎么做到审判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除严格依照实体法、程序法、进行审判工作外,还必须注重在证据的采用标准这个基本环节上,必须遵循统一且明确具体的证据采用标准,以便于查清案件事实,进而实现全部的司法公正。
笔者在这里,主要从证据的一般采用标准即客观性标准、关联性标准和合法性标准三方面对行政诉讼证据的采用标准进行探讨。
所谓证据的采用标准,指证据的可采性、适格性,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符合法律对证据的基本要求,就可以被采用为证明活动的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
它是人民法院确定案件的法律事实,并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等作出正确裁判的根据①。
行政诉讼证据是行政诉讼的核心,行政审判的每一道程序都离不开证据,人民法院通过举证、取证、质证及认证等环节,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将相关法律规适用于该事实,并作出裁判,从而完成全部诉讼活动。
因此,在行政诉讼证据的采用上,必须遵循诉讼证据的采用标准。
一、在审理行政案件中采用证据应遵循证据的客观性标准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应该具有客观存在的属性,或者说,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东西,是一种法律上的相对的客观真实而非一般意义上的绝对的事实真相②。
无论是在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活动中,还是在仲裁、公证、监察等非诉讼法律事务中,采用的证据都必须具有客观存在性。
《行政诉讼法》第32 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性文件”。
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主要是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当被告行政机关不能举出证据证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事实时,就由被告承担败诉的的结果,原告并不因为举不出证据反驳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而败诉。
行政纠纷的产生一定是基于一定时空条件下的客观事实,它必然会留下痕迹,引起一些变化。
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作出,处罚决定书即是书证。
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其本质属性是客观存在性。
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的客观性作出评判时,一般包括两种意义:一是对作成的真实性,二是对其所记载、表述、体现的容真实性。
如被公安机关处罚的原告对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口供笔录持异议,就需要查清究竟是对制作笔录的真实性有异议呢,还是对笔录中所记载的容有异议,抑或二者兼而有之。
因此,具体的行政诉讼证据举证活动中,人民法院在采用证据方面应遵循证据的客观性标准。
行政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标准应该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证据的容必须具有客观性,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
虽然这种反映可能会有错误和偏差,但是它必须以客观事物为基础。
纯粹的主观臆断,毫无根据的猜测,以及梦幻中的情节和迷信邪说的咒语,即使被当事人提供为证据,也不具有可采性。
其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必须是人们可以某种方式感知的东西。
无论是物证、书证,还是证人证言、鉴定结论,都必须有其客观的外在表现形式,都必须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
行政案件的举证活动中,被告所举的证据更要如此,如果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反映仅存在于某人的大脑之中,没有以证人证言或当事人述等形式表现出来,那它就不具备证据的可采用性。
在此需要指出一点,行政诉讼证据具有客观性,但是证据并非纯粹客观的东西,而是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事物相互结合的产物。
例如,作为负有举证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所举的证据,比如述和证人证言,显然是有关人员主观上对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的认识结果。
正因为如此,当事人述和证人证言等证据中才存在着不符合案件事实的可能性。
严格地说,任何形式的证据中都包含有人的主观因素。
有人认为,物证就是纯客观的证据,其中没有任何主观因素。
美国著名法庭科学家麦克唐奈曾经说过:“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会说谎,证人会说谎,辩护律师和检察官会说谎,甚至法官也会说谎。
惟有物证不会说谎。
”这种理解不无偏颇。
物证自身固然可以说是客观的,没有主观因素的,但是物证自身却不能证明案件中的任何问题。
任何物证要想证明案件中的有关事实,必须与有关人员的行为联系起来,必须依赖于有关人员的活动。
在行政案件中,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那么原告自己能够证明被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事实吗?难!首先原告要将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各个环节进行一一审查,举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还要找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然后要对它进行质证,以便确定它与案件事实的联系。
而在这一过程中,现在均由被告来负有举证责任,它也就不可避免地“染上”了有关人员的主观因素。
由此可见,任何证据都在不同程度上包含有人的主观因素。
这正是我们依靠证据处理案件时可能发生错误的根源之一,也是必须对各种证据认真审查评断的原因之一。
因此,在行政诉讼证据的采用上必须遵循证据的客观性标准。
二、在审理行政案件中采用证据应遵循证据的关联性标准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反映的事实必须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
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客观事实多种多样,但不是所有事实都是特定行政案件的证据,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在联系的证据才能被采用。
人民法院应从客观的角度,认识、把握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明确证据的方向,以便查清案件的事实。
从哲学的角度来说,客观事物之间的联系是普遍的和绝对的。
任何两个事物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只不过这联系的形式和性质各不相同。
严格地说,即使在所谓“风马牛不相及”的事物之间,人们也总可以找到二者之间存在着某种联系。
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证据与任何案件事实之间都具有关联性。
但是这种普遍存在的关联性显然不能作为司法和执法活动中采用证据的标准,而只能作为我们研究和理解证据关联性的出发点。
行政案件中,被告必须通过大量证据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如果行政机关把一些与所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无关联的、不合法的证据在庭审中一一出示,宣读,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收集的证据杂乱无章、毫无顺序地让原告辩认,那么,就会出现,在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中找不到作出个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这一事实存在着某种关联的证据,即证据不被采用。
在具体的行政案件证据举证过程中,在采用证据方面应遵循证据的关联性标准。
在行政案件证据的关联性标准上,笔者认为,行政诉讼证据的采用重点应放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前所取得的证据。
行政机关在作出某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应先取得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充分证据,然后才能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
如果证据不足,行政机关即不能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即使作出,法院也可以判决撤销。
可以说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前行政机关取得的证据,对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关联性起着决定的作用。
行政机关举证不在于多,而在于所举证据有无证明力,尤其是所举的证据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着关联性,这就为法院分析判断并采用证据打下良好的基础。
笔者在此讲到被告应重点出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前所收集的证据,并不是说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后,行政机关就不能收集证据。
只要在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证据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有关联性,那么也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而被采用。
《行政诉讼法》第34 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被告经法院批准,仍可以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收集证据。
对这些证据的围行政诉讼法未作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经法院准许可以收集证据,这些证据的围是有限的,法院的“权”也是有限的。
如果法院可以允许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补充任何证据,法院并以此为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那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就不能在行政诉讼中得到体现,这条法律基本原则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就得不到保障。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被告可以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收集证据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1、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人民法院也只有在这两种情况下才能有权允许被告向原告或其他人收集证据或补充证据。
从司法证明的角度来说,采用证据的关联性标准要求每一个具体的证据必须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实质性意义。
换言之,一个证据的使用必须对证明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有确实的帮助,因此又可以称为证据的“证明性”。
但是,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性”有大有小,有强有弱,而司法证明活动要受多种因素的限制,不可能无限期无围地进行下去,所以作为证据的采用标准,证明性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或水平。
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在评价证据的关联性时一般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个是时间和人力的耗费是否允许采用该证据;另一个是该证据的采用是否会给证明带来不必要的干扰或混乱。
还要把证据的关联性标准分解为以下三个问题:第一,这个证据能够证明什么事实;第二,这个事实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没有实质性意义;第三,法律对这种证据的关联性有没有具体的要求。
通过回答这三个问题,人们就可以比较准确地把握具体证据的关联性了。
三、在审理行政案件中采用证据应遵循证据的合法性标准证据的合法性大概是我国证据法学领域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
一派学者认为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或者说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特征;另一派学者则认为证据不必具有合法性,或者说合法性不是证据的基本特征。
如前所述,只要不在证据概念的层面上讨论这个问题,而是在证据的采用标准上讨论这个问题,人们的观点就容易统一了。
作为证明根据的材料无论是否具备合法性,都可以称为证据,但是每一件证据能否在具体的司法和执法活动中被采用,还要看其是否具备合法性。
无论是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中,无论是在仲裁、公证、行政处罚还是行政监察中,合法性都是采用证据的重要标准之一。
行政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标准,指人民法院采用某一证据,该证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即该证据应符合法定的形式,并且该证据的取得应符合法定的程序,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被采用。
行政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标准应包括以下容:第一,证据的主体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例如,不具备鉴定人资格的人做出的鉴定结论当然也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标准;此外,行政机关超越其法定权限收集的证据,亦属于主体不合法的证据,不能采用;第二,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