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货款支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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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090401-1
材料采购货款支付管理办法
1、总则
为规范公司物资采购款项的支付,保证材料采购的顺畅,物资储备的及时、合理,并充分发挥资金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原材料、燃料、辅料、外购外协件、劳动保护用品等物资的采购支付。
备品备件的采购、外协加工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3、付款条件
材料采购付款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支付货款:
3.1材料质量确定合格、数量无误并已办理入库手续。
3.2已办理财务挂帐手续。
3.3付款周期符合合同(协议)约定(一般三个月)。
4、付款时间
材料采购的付款期为三个月即材料入库并办理财务挂帐手续后三个月。
5、付款方式
5.1付款期内付款
5.1.1满足第3项付款条件的可安排办理支付六个月银行承兑汇票。
5.1.2正常付款期内付款,若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低于六个月,则按月千分之四利率计算扣除低于六个月天数的贴息后支付。
5.1.3正常付款期内付款,若支付现款, 则按月千分之四利率计算扣除六个月贴息后支付。
5.2提前付款
5.2.1如由于供应商资金周转困难,要求提前支付货款的,在公司资金状况较好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安排办理。但需提前编报计划,并经月度资金平衡后方可安排。
5.2.2提前支付货款的时间最长为二个月(自办理发票财务挂帐日起),同时须满足第3.1、3.2项付款条件。
5.2.3 以现款方式提前支付货款,按月千分之六利率计算扣除提前支付日期的贴息,并按月千分之四利率计算扣除六个月银行承兑贴息后支
付。
5.2.4 以银行承兑汇票提前支付货款,按月千分之六利率计算扣除提前支付日期的贴息,并按月千分之四利率计算扣除低于六个月天数的贴息后支付。
6、付款手续
签批手续按《财务审批管理制度》(荆华司字(2008)14号)办理。付款单上必须注明系付款期内付款还是提前付款。
7、其他
7.1向供应商收取的质量保证金必须单独挂帐,并且在年度内不得转出。
7.2 鉴于提前支付货款的时间最长为二个月,各供应商货款必须至少保留一个月挂帐数。
7.3应付各供应商货款不允许出现倒挂现象。已出现倒挂的一律不得支付货款。
7.4 提前付款(包括现款和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利率、付款期内付现款或低于六个月银行承兑汇票计收的贴现款的贴现利率分别暂定为月千分之六、月千分之四。
7.5由于宏观政策等因素变动,需对利率进行调整时,必须经公司办公会讨论决定后方可予以调整。
7.6钢材、冷冻机油、141B、办公用品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企管部
2009-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