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课程与教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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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课程与教学管理
第一节课程管理
一、课程管理及其要素
1.课程与课程管理的涵义
课程是什么?研究人员作出了种种不同的界说,其中比较有影响的是:①课程即有计划的教学活动;②课程即预期的学习结果;③课程即学生的学习经验;④课程即学生对社会的适应。这些定义都从某个角度探讨了课程的本质,一般认为,课程可以理解为学生在学校学习的内容和进程。
课程管理就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课程管理者依据一定的管理原则和运用一定的管理方法,对一定课程系统的人、财物、课程信息等因素进行决策、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课程系统预期目标的活动。
2.课程管理的基本要素
(1)课程管理主体
课程管理主体是指课程管理者,包括课程的主管人员和课程实施的管理人员。
课程的主管人员是指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专门的工作委员会。课程实施的管理人员主要是指负责课程实施的学校管理人员(校长、教导主任等)、教学人员(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等)。
一方面,课程管理的主体是多层级的,不同层级的管理主体各有其主要的职责。另一方面,课程管理主体也是相对的,某一层级的管理机构或人员相对于更高层级的管理机构或人员,就会转化为课程管理的客体。
(2)课程管理客体
课程管理客体是指课程管理的对象,它包括被管理的人、财、物、信息等因素及其所组成的课程系统。
在这里,“人的因素”主要是指课程设计者、课程编订者、课程实施者、课程评价者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物的因素”是指课程建设中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如必要的仪器设备、活动场所、图书资料等。“财的因素”是指进行课程建设所必需的经费投入。“课程信息”是指在课程建设进程中、课程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信息。
(3)课程管理手段
课程管理手段是连接课程管理主体与课程管理客体的纽带,主要指有关课程管理的技术、方法以及对课程管理客体所施加的决策、组织、协调、控制、领导等职能。
(4)课程管理目标
课程管理目标是指课程管理活动所要达到的理想状态。课程管理的过程就是一个围绕确定课程目标和实现课程目标进行管理活动的过程,因此,课程管理目标在课程管理活动中处于中心的地位。
二、课程管理体制
1.课程管理体制的类型
(1)集中管理的体制
在教育行政实行中央集中管理的国家,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包括课程计划、课程标准、
教科书等)主要由中央教育部统一编制或审定,地方和学校必须遵照执行。在这种课程管理体制下,国家对课程拥有决定权,地方和学校只有执行权。处在这样的教育环境中,无论置身于什么学校,其教学的标准、学科课时的分配、教科书的内容几乎都是完全统一的。在世界上,法国常常被视为这类体制的代表,不少发展中国家也属于这一类型。
(2)分散管理的体制
传统上属于地方分权制的国家,其课程体制也往往是分散和不统一的。也就是说,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甚至学校就能决定自己的教学范围、内容和实施步骤。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属于这一类型。
(3)标准统一、管理分散的体制
这一体制实际上是分散管理体制的补充和延伸,很少有完全分散、独立、各自为政的课程管理体制。在很多国家,往往由某一层机构先确定课程的最低标准,然后由地方机构或学校根据标准决定本地、本校的课程设置。
这里又分成两种情况。一种是中央机构确定最低标准,地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此范围内决定地方的课程设置及其实施。日本就属于这类情况。另一种是某一地方管理层次,一般是省或州一级的教育行政机构制定最低标准,地方学区或学校再根据这一标准决定自己的课程。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即是这种情况。
2.我国课程管理体制的变革
建国后,我国长期采用苏联式的高度集中型课程管理模式。近年来,我国的课程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的变革。
1992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计划(试行)》在“课程设置”的内容中将课程分为“国家安排课程”和“地方安排课程”两类,是建国以来课程管理上的一个重大突破。但地方安排课程所占比例很小,留给各地的课程管理的空间仍然十分有限。
1996年3月印发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第一次将“课程管理”作为课程计划中的单独一部分列出,规定普通高中课程由中央、地方、学校三级管理。
1999年,教育部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在关于课程管理的内容上不仅再次明确了课程三级管理制度,而且更进一步扩大地方和学校的权利,允许地方和学校开发符合本地实际需要的课程。
2001年,教育部发布《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提出“改变课程管理过于集中的状况,实行国家、地方和学校三级课程管理,增强课程对地方、学校及学生的适应性。”《纲要》还规定了教育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各自的权利与责任。
3.三级课程管理体制中的职责分工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提出,为保障和促进课程对不同地区、学校、学生的要求,实行国家、地方和学校三级课程管理。
教育部总体规划基础教育课程,制订基础教育课程管理政策,确定国家课程门类和课时。制订国家课程标准,积极试行新的课程评价制度。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家课程管理政策和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国家课程的计划,规划地方课程,报教育部备案并组织实施。经教育部批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单独制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使用的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
学校在执行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同时,应视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结合本校的传统和优势、学生的兴趣和需要,开发或选用适合本校的课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课程的实施和开发进行指导和监督,学校有权力和责任反映在实施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中所遇到的问题。
三、课程管理的基本内容
1.课程规划管理
所谓课程规划,是指国家或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课程建设的宏观规划、总体方案研制的过程。
由于课程规划影响范围广、作用时间长,因此,对课程规划的管理就显得格外重要,有人甚至将课程规划管理视为课程管理的首要任务。世界各国在开展中小学课程改革前,一般都要设立专门的机构以加强对课程规划的管理。这些机构往往是在教育主管部门领导下由教育行政人员、教育专家、科学家以及富有经验的教育工作者代表所组成,由他们统筹安排各种资源,全面负责从课程分析到课程设计的整个研制过程。
实施课程规划的管理,必须注意在课程规划的决策过程中,既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又要善于行使教育行政部门对课程管理的职能。
2.课程计划管理
课程规划研制所产生的最重要的课程文件就是课程标准,这是确定某一学段的课程水平和课程结构的纲领性文件。课程标准一般包括课程标准总纲(即课程计划)和各科课程标准(即各科教学大纲),课程计划管理涵盖这两个方面。
课程计划管理主要在地方和学校这两个层面上展开。在地方层面上,教育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是:①调整和补充,即为适应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对国家制订的课程计划作必要的调整和补充。②安排地方课程,即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设计、实施地方课程。
③分类指导,即对不同区域实施有针对性的分类指导。在学校层面上,必须注意的是:①必须按照课程计划中规定的学年教学周数和周课时数安排教学活动。②必须确保活动类课程,特别是综合实践活动的课时数。③必须正确处理好学校课程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的关系。3.课程标准管理
课程标准以纲要的形式规定了各学科的内容、体系和范围,体现了国家对各学科课程内容与教学的基本要求,是国家管理和评价课程的基础,也是编写教材、进行教学和考试评价的直接依据。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对课程标准的制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应体现国家对不同阶段的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规定各门课程的性质、目标、内容框架等,提出教学和评价的建议。”
对课程标准的管理,需要处理好统一性与灵活性的关系。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力求做到统一性与灵活性的结合,既保证实现统一标准的要求,又注意给地方、学校以一定的选择权和弹性,适应地方和学校的差异性。
4.教材管理
在教材管理上,存在着五种不同的制度:①国定制。中央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何种教科书为全国统一使用的教材,基本上垄断了教材的编写、出版、发行及使用权。②审定制。国家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成立专门的教材审查审议机构,对民间社团组织以及个人编写的教科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者可以作为教科书出版发行,供学校选用。③认定制。民间社团组织或个人编写出版的教科书须经国家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批准,才可作为地方学区或学校选用的教材。④选定制。国家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分别为学校的各门学科挑选若干种教科书,然后制成教学用书目录,供地方学区或学校选用。⑤自由制。这是一种完全放开的教科书制度,国家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教科书几乎不加任何控制和监督。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提出,实行国家基本要求指导下的教材多样化政策,鼓励有关机构、出版部门等依据国家课程标准组织编写中小学教材。建立教材编写的核准制度,完善教材审查制度,改革中小学教材指定出版的方式和单一渠道发行的体制。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向学校和社会公布经审查通过的中小学教材目录,并逐步建立教材评价制度和在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