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三国真题考点精解之第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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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职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章节练习题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试题及答案

最新中职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章节练习题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章节练习题第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试题及答案单项选择题:1、A国人在B国有住所,死于C国并在D国留有不动产,其继承人向D国法院提起诉讼。

D 国法律冲突规范指向A国法律,而A国法律冲突规范指向B国,C国和D国法律。

如果D国法院认为此案应当采取反致的方式适用某一国法律,则该法院适用哪国法律?()A.A国法律B.B国法律C.C国法律D.D国法律正确答案:D2、一位住所在意大利的丹麦公民,在葡萄牙去世,并在葡萄牙留有遗产,根据法院地葡萄牙的国际私法规定,继承应由被继承人死亡之时的属人法支配,即丹麦法;而丹麦国私法规定,继承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支配,即意大利法。

结果葡萄牙法院处理该案时适用了意大利法。

请问:该种法律适用属于以下哪种情况?()A.间接反致B.直接反致C.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D.转致正确答案:D3、下列关于法律规避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A.只要当事人的行为最终导致原本应予适用的一国法律被他国法律的适用而取代,即构成法律规避行为B.被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经内国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准据法,既包括强制性规定,也包括任意性规定C.当事人往往是通过改变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的种类来实现规避法律的目的,如在甲国定居的甲国人李某,加入乙国国籍,从而使应予适用“住所地法”而改为适用“国籍国法”D.法律规避都是既遂行为,即当事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规避法律的行为并且达到了规避法律的目的正确答案:D4、有一住所在法国的法国人某甲,在荷兰从事蜂房经营。

某甲死亡后,其子女向法国法院提起继承之诉,依法国冲突法规定动产继承依属人法,荷兰冲突法规定不动产继承依物之所在地法,两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内容相同。

经法国法院查明:在荷兰,蜂房属于不动产,因而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荷兰法;而法国则认为蜂房是动产,应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法国法。

最后法院依本国法律决定适用有关继承的法律规定。

法院的这种行为属于:()A.外国法的查明B.反致C.识别D.法律规避正确答案:C5、中国男子甲与日本女子乙在意大利结婚,后来两人移居澳大利亚。

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Ⅰ.国际法(11分)一、导论(一)渊源(表现形式)1. 独立渊源:国际法院据以判案的依据(1)国际条约(某某公约),约束缔约国;(2)国际习惯,约束所有国家,形成须慎重;物质要素:反复实践;心理要素:法律确信。

二者缺一不可。

没有时间要素,不一定需要很长时间形成,短时间内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

证明国际习惯存在须找证据。

国际习惯写不写入公约,所有国家都须遵从。

(3)一般法律原则(低频考点),隐藏在各国法律中,不是强行性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不当得利返还原则等。

2. 不是渊源的(不能作为之后判决的依据):司法判例。

(二)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但不是所有强行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1. 国家主权平等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

自保权:自卫和国防。

适用于网络空间。

2. 互不干涉内政内政:该事项本质上是否属于国内管辖;国家在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规则和原则。

3. 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包括禁止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

使用武力例外(不是绝对禁止武力):自卫、安理会授权可使用武力。

使用武力条件:收到武力进攻进行时、必要性和相称性。

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国家间发生争端时,首先利用和平手段解决;对一国国家内武装叛乱组织,不适用和平原则。

5. 民族自决原则独立权:严格适用于殖民地的民族独立。

对于一国国内民族的分离、分立活动,民族自决原则并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依据。

6.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约定必守)(三)国际法在中国国内适用问题1. 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优先,直接适用,没有其他报审程序,不需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 其他领域内,条约没有优先权。

仅在民商事领域内可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二、国际法律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一)国际法律主体1. 主权国家国际法上的国家构成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有领土争端不影响其他大部分确定的领土);(3)政府(可能暂时流亡不在国内);(4)主权(不可缺失);联邦制(一国)、邦联制(多国)国家基本权利: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管外国人在本国领土内犯罪);(2)属人管辖权(国籍,管本国人在外国犯罪);(3)保护性管辖权(管外国人在外国犯罪,结果及于本国);实现途径:该嫌疑人进入受害国范围内、请求所在国引渡,不能跨境直接抓捕。

司法考试卷一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辅导教材讲解【4】

司法考试卷一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辅导教材讲解【4】

司法考试卷一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辅导教材讲解【4】第四节公共秩序保留一、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所谓公共秩序( public order),又称为公共政策( public policy),系指一国国家和社会的重大利益,或法律和道德的基本原则。

根据各国普遍的实践和许多国际私法公约的规定,一国在依内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适用外国法时,如其适用将与自己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便可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

此外,凡基于公共秩序,认为自己的某些法律是具有直接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效力者也可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国际私法中把这种对外国法适用的限制或排除称为公共秩序保留或公共秩序制度。

“公共秩序保留”这种观念早在13、14世纪的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中已有萌芽。

当时,“法则区别说”的集大成者巴托鲁斯针对意大利各城市的法则之间的冲突主张,一个城市在适用另一个城市的法则时,前者对后者的“令人厌恶的法则”( statuta odiosa),如对女子歧视的继承法则,应不予适用。

这一思想尽管在当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和发展,但至少表明公共秩序制度最初是在意大利各城市之间的法律冲突的解决中逐渐发展起来的。

到17世纪,荷兰的法学家胡伯,作为“法则区别说”的继承者,提出了“礼让说”。

他主张,根据礼让原则,国家主权者可以承认有效的外国法的域外效力,但以该外国法不损害其适用国国家及其人民的权力或权利为限。

可以说,胡伯的主张一方面从理论上完善了公共秩序制度,另一方面将公共秩序制度引进到国际法律冲突的解决之中。

随后,1804年《法国民法典》首先以法律形式将公共秩序制度确定下来。

后来,1856年《意大利民法典》则明确规定了对外国法律可援用公共秩序制度而排除其适用。

自《法国民法典》以后,许多国家的立法和许多国际条约都把公共秩序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制度规定下来,尽管措辞并不相同。

可以肯定,现在世界各国及其学者都承认公共秩序保留为国际私法上的一项制度。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国际私法—冲突规范和准据法习题与答案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国际私法—冲突规范和准据法习题与答案

冲突规范和准据法1.冲突规范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

2.冲突规范是一种,实体规范是一种直接规范。

实体规范直接规范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而冲突规范指向,所指向的。

3.管辖权规范VS冲突规范——逻辑顺序:先确定管辖法院,再确定适用法律。

(1)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或者法院管辖。

【注意】管辖权规范:的选择;(2)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法律。

【注意】冲突规范:的选择。

【注意】明确管辖权的规范不是冲突规范,而是程序性规范。

程序性规范解决的是管辖问题,而冲突规范解决的是法律适用问题。

二者区分的标志是:冲突规范:xx适用、依xx法。

程序规范:xx由xx地管辖。

答案1.冲突规范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范。

2.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实体规范是一种直接规范。

实体规范直接规范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而冲突规范指向准据法,所指向的准据法是实体规范。

3.管辖权规范VS冲突规范——逻辑顺序:先确定管辖法院,再确定适用法律。

(1)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注意】管辖权规范:管辖法院的选择;(2)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注意】冲突规范:适用法律的选择。

【注意】明确管辖权的规范不是冲突规范,而是程序性规范。

程序性规范解决的是管辖问题,而冲突规范解决的是法律适用问题。

二者区分的标志是:冲突规范:xx适用、依xx法。

程序规范:xx由xx地管辖。

5.冲突规范的种类(1)单边冲突规范: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

(明确国别)(2)双边冲突规范:将才能确定准据法。

(仅有抽象连接点)使用频率最高。

(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

(且、和——双法均符合)(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或、可以)6.准据法经援用来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核心讲义】(冲突规范及其适用制度)【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核心讲义】(冲突规范及其适用制度)【圣才出品】

第三章冲突规范及其适用制度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3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冲突规范:主要考查冲突规范的含义、类型、结构,并与连结点和准据法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查。

(2)准据法:常结合冲突规范考查准据法的确定、转致制度和反致制度等内容,并以案例的形式综合考查法律规避的后果、外国法的查明及无法查明时的处理等。

一、冲突规范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实体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冲突规范的特点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的法律规范。

与实体规范相比,它的特点在于:(1)冲突规范是法律适用规范。

冲突规范并不像实体规范那样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仅指明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以及何种法律。

(2)冲突规范是间接调整规范。

必须与所援引的某一实体规范结合起来,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即它只能起间接调整的作用。

(3)冲突规范是结构独特的法律规范。

2.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由“范围”、“系属”和“连结点”三个部分组成:(1)范围指冲突规范所调整的民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问题。

(2)系属规定法院在审理某一具体国际民商事法律问题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或者允许法院在冲突规范确定的范围内选择应适用的法律。

(3)连结点①含义连结点又称连结因素,它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律的根据,是冲突规范中据以连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与其应适用的某国法律的桥梁和媒介。

②分类a.连结点可以分为静态连结点和动态连结点。

第一,静态连结点,是指固定不变的连结点,主要是指不动产所在地以及涉及过去的行为或事件的连结点,如合同缔结地、婚姻举行地、法人登记地、侵权发生地。

第二,动态连结点,是指可变的连结点,如国籍、住所、居所、动产所在地。

b.连结点又可以分为客观连结点和主观连结点。

第一,客观连结点,是指一种客观实在的标志,主要有住所、国籍、惯常居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履行地、法院地等。

第二,主观连结点即当事人的意思,如“合同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这一规范中,采用了“当事人选择”这一主观连结点。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三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三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三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三一、简答题1、简述眚、非眚和非终和惟终原则。

答:眚,过失;非眚,故意。

非终,偶犯;惟终,惯犯。

(4分)过失和偶犯处刑从轻,反之,从重。

(3分)2、简述废格诏书罪。

答:废格,指官吏不执行皇帝的诏令。

(4分)视为侵犯皇权的犯罪行为。

(3分)3、简述清末的《法院编制法》。

答:依照日本的《裁判所构成法》拟成,共16条。

(2分)规定各审判衙门独立执法。

(2分)实行审检合一,(2分)该法并未认真实行。

(1分)4、简述唐律《擅兴律》的主要内容。

答:规定严禁擅发兵,贻误和漏泄军机。

(2分)严禁未经批准随意兴造及征发徭役。

(3分) ) 举例说明。

(2分)5、简述秦朝立法指导思想?答:1法令由一统,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令,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2事皆决于法,凡事皆有法式。

3以刑杀为威,法网太密,严刑重罚。

6、简述唐代法律形式?答:共有律、令、格、式四种,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7、简述《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纳》的历史意义?答:中国宪法史上第一部规定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彻底反帝反封实行工农民主专政的纲领,它的推行极大地鼓舞了根据地人民的革命积极性,给全国人民带来了希望,为以后政权建设和制宪工作提供了历史经验,它是一部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法律文献。

8、简述宋朝的“重法地”法?答:宋朝为镇压农民起义,规定京城附近为“重法地”,在重法地内凡属犯劫盗罪者,本人处死,没其家产,妻子编置千里之外。

9、简述清末立法指导思想?答:反映在两道上谕里。

第一道上谕是光绪28年要求修订法律大臣“参照各国法律”。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试题及答案五【2】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试题及答案五【2】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试题及答案五【2】【案例二】材料一:“勤于听讼,善已,然有不必过分皂白,可归和睦者,则莫若亲友之调处。

盖听断以法,而调处以情;法则泾渭不可不分,情则是非不妨稍借;理直者既通亲友之情,义曲者可免公庭之法,调人之所以设于《秋官》也”。

材料二:全国模范法官宋鱼水,坚持“辨法析理”,做到了“胜败皆服”。

在审判实践中,宋鱼水法官注重综合运用多种方法,最终化解纠纷。

其中,最常用的就是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宋鱼水法官时而给当事人算“声誉帐”,时而给当事人算“法律帐”,鼓励当事人息事宁人,做到“双赢”。

材料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全国法院调解工作会议上表示,调解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和司法要求,全国法院应把调解作为首要结案方式,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促进经济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发挥更大作用。

【问题】结合上述材料,联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相关要求,简要论述调解的意义。

【参考答案】上述材料表明,调解作为一种不同于判决的纠纷解决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首先,调解制度符合了中国传统文化的要求。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讲究礼治、追求和睦,实现的是一种和谐状态。

所谓的和谐就是一种权利的平衡状态。

社会不可能消除纠纷,但纠纷的解决却有多种选择,调解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瑰宝,化冲突为并存,利于实现社会的安定有序。

其次,调解有利于及时、彻底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

纠纷的实质在于利益冲突,如果如果片面采用对抗式的诉讼,“以冲突解决冲突”,非要做到“你输我赢”,实际上往往导致“案结事不了”,导致案件可能无法执行,即便是能得到执行,也难以实现积极的守法状态。

调解制度借助情理,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达到“双赢”状态。

最后,调解有利于法制宣传,预防和减少诉讼。

古语有云:“好讼之子必多凶”。

无论是法治的精神,还是社会的理想,实际上追求的都是一种平和的生活状态。

妥善运用调解制度,对于预防和减少诉讼,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法院做好调解工作,利于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要求,符合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最终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必备考点:基本制度.doc

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必备考点:基本制度.doc

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必备考点:基本制度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必备考点: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合议制是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审理的原则。

其对应的概念是独任制。

1、独任制和合议制的适用以及合议庭的组成:合议庭的组成一审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或者由审判员组成;二审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再审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原来是二审或者上级法院提审,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独任制适用情形简易程序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特别程序宣告公民失踪、死亡,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实现担保物权;但是其中重大疑难或者选民资格案件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督促程序(支付令);公示催告程序其中公示催告阶段适用独任制;宣告票据无效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合议庭评议原则:合议庭成员权利相同,平等就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不同意见如实记入评议笔录,评议过程和评议笔录保密。

二、回避制度1、适用的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

2、法定原因:(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6)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有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为本案当事人。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三国法冲刺阶段讲义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三国法冲刺阶段讲义
9.我国海警巡逻船在我国领海巡逻时发现一艘外国船舶涉嫌走私,向其发出停驶 信号后该船舶开始向公海逃窜。我国海警巡逻船随即开始了紧追。紧追到公海时 我海警巡逻船委托另一艘在公海上航行的军舰代为紧追,并在该军舰到位后退出 了紧追。根据国际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我国海警巡逻船开始紧追的做法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B. 我国海警巡逻船到公海后可以继续紧追 C. 我国海警巡逻船委托军舰代为紧追的做法符合法律的规定 D. 如该外国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则紧追必须终止
七、无害通过权和紧追权 (一)无害通过权
通过
不用通知,不需许可,不用交费,不得损害 (1)船舶必须连续不停,除非发生不可抗力、遇难和救助; (2)只适用于船舶,不适用于飞机;(我国规定不适用于军舰) (3)潜水艇通过时要浮出水面并展示船旗 (4)沿海国可制定有关无害通过的法规,指定海道或分道航行,为国家安全可在特定 水域暂停实行无害通过。
决议效力
大会不是一个立法机关,而主要是一个审议和建议机关。 1.对内部事项的决议具有约束力(机构、职位、经费等)2.对外部的决议 没有约束力(国与国之间)
职权 主要负责安全、是联合国中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
程序性事项 9 个同意票即可通过。常任理事国没有否决权。
表决制度
“大国一致原则”: 1.9 个同意票;2.没有常任的反对;3.常任的弃权和缺席不视 非程序性事 为反对 项 “非程序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国际和平与安全;2.新成员及秘书长人选;3.终止会员权利 开除会籍
一、国际条约 (一)条约的批准和证书
国际公法
条约的 批准
条约或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重要(和平、领土、法律)+“友好合作”+“司法协助”+“引渡” 上述条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决定→国家主席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公布

第四章 冲突规范的适用

第四章 冲突规范的适用

第四章冲突规范的适用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重点掌握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外国法的查明及公共秩序保留五种制度的含义、法律特征、运用的条件和功能以及我国的规则和实践,辨析它们之间的区别。

●了解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关于这些冲突法制度的立法和实践。

第一节识别一、识别的概念●它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做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范去援引准据法的认识过程。

●此认识过程包括两个方面:●①对涉外民事案件所涉及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定性或分类,并将其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

●②对冲突规范中的范围上所使用的名词术语进行解释。

●这是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即依据一定的法律,正确地解释某一个法律概念或法律二、识别冲突及其产生的原因●识别冲突是指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争议时,由于各国法律对同一“事实构成”作出不同的分类,或对冲突规范的范围中的同一法律概念赋予不同的内涵,采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观念进行识别就会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最终导致适用不同的准据法的结果。

●对法院地国而言,识别冲突就是依内国法识别和依有关外国法识别之间的冲突。

识别成为国际私法研究的基本问题的过程:●德国的康恩于1892年在其所著的《法律冲突》一文中,首次对识别问题予以讨论。

●法国的巴丹于1897年在《国际私法上法律关系定性论》一书中也对该问题进行了更为详尽的讨论。

●美国的劳任森和英国的贝克特分别于1903年和1934年将之介绍到美国和英国。

●从此,识别问题在各国的国际私法中逐步成为一个基本问题。

●识别冲突的产生有以下几个原因:⑴对同一事实,不同国家的法律赋予它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

●例如:关于未达一定年龄的人结婚需要父母同意的问题。

●法国法将此识别为婚姻能力问题,应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来判定其有无结婚能力。

●美国法则视之为婚姻形式问题,应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法》考点:基本制度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法》考点:基本制度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法》考点:基本制度大家做好准备迎接司法考试了吗?诚意整理“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法》考点:基本制度”,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法》考点:基本制度(一)回避制度在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于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该仲裁程序的制度。

回避的法理基础:1、利益规避原则。

2、法官应当中立而不能持有偏见(防止预断)。

(二)不公开审理制度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仲裁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三)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制度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四)或裁或审制度1、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

2、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起诉。

3、对于没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当事人既可以于争议发生后签订仲裁协议而选择仲裁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一裁终局制度1、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仲裁庭审理和裁决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此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仲裁裁决与终局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

(六)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仲裁员在接受委任前,必须向仲裁机构和各方当事人披露可能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正当怀疑的任何情况;在仲裁的任何阶段,如发生可能引起此类怀疑的新情况,仲裁员应当迅速向各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予以披露。

司法考试卷一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辅导教材讲解【2】

司法考试卷一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辅导教材讲解【2】

司法考试卷一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辅导教材讲解【2】第二节反致一、反致的概念和类型反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一般讲的反致是广义的反致,是一个总括性概念,包括直接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等。

(一)直接反致直接反致,即狭义的反致,它通常简称为“反致”(renvoi或remlssion),在法文中被称为“一级反致”(renvoi au premier degré)。

在英、美冲突法理论中,这种反致又被称为“部分反致”( partial renvoi)或“单一反致”(single renvoi)。

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案件,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或外域法,而该外国法或外域法的冲突规范却指定此种法律关系应适用法院地法,结果该法院适用了法院地法。

例如,一位住所在葡萄牙的巴西人,死子葡萄牙,在葡萄牙留有遗产,葡萄牙法院对于其遗产的继承问题进行处理。

按葡萄牙国际私法的规定,继承应适用其死亡时的属人法(国籍国法),即巴西法,而按巴西国际私法的规定,继承应适用其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即葡萄牙法。

结果葡萄牙法院适用了葡萄牙法。

上述可见,这种反致最后导致法院地实体法的适用。

它的运用不需要了解有关外国法关于反致的态度,但需要了解该外国有关冲突规范的内容。

(二)转致转致(transmission)在法文中被称为“二级反致”( renvoi au second degré)。

转致是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结果是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

例如,一位住所设在意大利的丹麦公民,在葡萄牙去世并在葡萄牙留有遗产。

根据法院地葡萄牙的国际私法的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在这个案件中即丹麦法;而丹麦国际私法规定,继承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支配,在这个案件中即意大利法。

结果,葡萄牙法院在处理这个案件时适用了意大利法。

【1月打印版】2018年法考三国笔记

【1月打印版】2018年法考三国笔记

2018年法考三国笔记第一编国际法【常识问题】★对国际公法问题的判断不能偏离基本的政治常识,也必须与中国的立场保持一致。

例如: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根据。

★处理国家内部问题对应的是国家主权原则,处理国家间的问题对应的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领土主权取得的方式是否合法与这两个原则的适用密切相关。

★和平不等于非武力,国家的自卫行动和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武力行动虽然采用了武力,但也属于和平手段,这两种国际争端解决方式井不为国际法所禁止。

例如: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

★无论是平时还是战时,针对非军事目标的武力打击都是国际法原则上禁止的。

★无论是战时还是平时,针对平民、战俘等弱势群体”人道主义原则”(保护其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人格尊严)都适用。

例如:战俘应保有其被俘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第一章国际法的渊源和效力一、国际法的渊源(1)国际法的渊源只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三项,司法判例、国际权威学者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和一国涉外法律等都不是国际法的渊源。

(2)国际条约——即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成文化。

(3)国际习惯——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反复实践形成,非成文化;官方文件和实践是一项国际习惯存在的证明(包括国家内部、国家间以及国际组织的文件和实践)。

(4)一般法律原则——约束所有的国际法主体,非成文化。

★国际习惯是国际公法的渊源,国际惯例是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习惯本身没有强制约束力;国际惯例(如贸易术语)具有任意性,约束力来自于当事人的选用;国际习惯具有客观因素,即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可以作为国际习惯存在的证明。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1)性质——是一般法律原则的一部分;属于国际法的渊源。

(2)效力——国际强行法。

(3)内容——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得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法》重点:基本原则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法》重点:基本原则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法》重点:基本原则大家做好准备迎接司法考试了吗?诚意整理“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法》重点:基本原则”,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法》重点:基本原则一、仲裁协议仲裁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是指贯穿全部仲裁过程、对仲裁活动起着指导作用或者在仲裁活动进行的各个阶段起着主导作用的行为准则。

1、反映仲裁本质特征的2、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不具有具体可操作性(区别于基本制度)一、自愿原则自愿原则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基石、首要原则。

1.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4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6条)3.仲裁庭组成形式及仲裁员,由当事人自主选定(30、31条)4.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16、18)5.当事人可以约定开庭形式、审理方式等有关程序事项(39、40、44、54)二、处分原则含义:当事人是否申请仲裁或终结仲裁程序,何时或何种内容、范围、对何人申请仲裁,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决定,仲裁庭不能干预。

1、程序的启动与终结取决于当事人;2、决定仲裁请求的范围;3、放弃(认诺)仲裁请求,仲裁中达成和解。

三、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7条)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本属于宪法确立的一般司法原则,体现了对仲裁程序司法化的立法意图;2、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依照公平合理原则,遵守国际惯例原则四、独立仲裁原则8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4条: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1.仲裁独立与行政---设置上独立,非官方的民间性组织。

2.仲裁组织体系中的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三者之间相互独立。

XX8年法考三国真题考点精解之第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XX8年法考三国真题考点精解之第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2018年法考三国真题考点精解之第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备考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对于知识点的巩固和强化必不可少,做历年真题就是做未来的考题,考生们能够通过做历年真题强化应试能力,提高复习效率。

《2018三国真题卷》是由希律法考研究中心组编,收录了2012-2017年司法考试试题,按照考试大纲的知识点分布,从法条、理论知识出发,为了使得考生能够准确、彻底地把握考试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对每一道题进行了精准、全面的分析,并将考点罗列,使考生在掌握真题的同时掌握该考点的考法。

废话不多说,内容见真章,这里小编给大家整理了部分《2018三国真题卷》的内容,供大家参考阅读。

目录第一编国际法 (1)第一章导论 (2)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编国际私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司法卷一: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知识学习

司法卷一: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知识学习

司法卷一: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知识学习1、多选一中国公司与沙特公司订立的合同产生了纠纷并诉诸中国法院,该合同选择适用沙特法律。

当无法查明沙特法时,依我国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应(江南博哥)提供沙特法律B.如无法查明法特法律,应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C.如无法查明沙特法律,应适用中国法律D.应由法院查明沙特法律正确答案:A, C参考解析: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外国法的查明。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AC正确。

2、单选下列属于先决问题有哪项?()A.判断未留遗嘱的死亡人生前赠送财产的行为是遗嘱行为还是动产转移行为B.判断配偶一方对已死配偶的财产请求权是夫妻财产法上的问题还是继承法上的问题C.在确定婚姻关系是否成立的案件中,判断再婚者与前夫或前妻是否已经离婚D.妻子的扶养请求权应适用夫妻财产法的规定还是夫妻身份法的规定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定性和先决问题。

ABD是定性问题,C为先决问题。

3、单选关于外国法律的查明,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当事人对查明的外国法律有异议的,应当协商解决B.无法通过法律专家提供的方式获得外国法律的,法院可认定为不能查明C.在仲裁时需要适用外国法,应由法院协助查明,仲裁机构无权查明D.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国法律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

A项错误,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适用冲突规范的一般制度

适用冲突规范的一般制度

第五章适用冲突规范的一般制度本章的重点内容是:适用冲突规范的一般制度,包括识别、反致、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及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一、识别识别是指依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和“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观念不同,对于冲突规范中“范围”和“系属”中表现的特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概念的理解可能会不同,从而需要进行识别。

识别是在适用冲突规范的过程中进行的,对冲突规范的“范围”进行识别有助于准确地选择合适的冲突规范,对“系属”进行识别则有利于正确适用准据法。

对于识别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学说:法院地法说:这种说学认为应依据法院地法进行识别。

准据法说:这种说学认为,用来解决争议的准据法也应是对争议事实的性质进行识别的依据。

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这种说学认为,识别应依建立在比较法研究结果之上的共同概念和普遍适用的原则进行。

上述各种方法中,依法院地法进行识别在实践中被普遍接受。

二、反致反致制度是最常用的一种限制外国法适用的制度。

反致制度包括反致、转致及间接反致。

1、反致:法院依其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法院国法,法院依此选择本国法为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这种做法即为反致。

2、转致:法院依其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第三国的法律,法院转而选择第三国的法律为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3、间接反致:法院依其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第三国的法律,而根据该第三国的冲突规范,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法院国法,法院由此以本国法为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不同国家对反致采取了不同的态度,我国并不接受反致,实践中也无此种做法。

二、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保留,或称为公共秩序、公共政策:指法院在依内国冲突规范的指定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如其适用或其适用的结果将与自己国家或社会的重大利益、道德与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便可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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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三国真题考点精解之第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备考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对于知识点的巩固和强化必不可少,做历年真题就是做未来的考题,考生们能够通过做历年真题强化应试能力,提高复习效率。

《2018三国真题卷》是由希律法考研究中心组编,收录了2012-2017年司法考试试题,按照考试大纲的知识点分布,从法条、理论知识出发,为了使得考生能够准确、彻底地把握考试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对每一道题进行了精准、全面的分析,并将考点罗列,使考生在掌握真题的同时掌握该考点的考法。

废话不多说,内容见真章,这里小编给大家整理了部分《2018三国真题卷》的内容,供大家参考阅读。

目录第一编国际法 (1)第一章导论 (2)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编国际私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编国际经济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导论.....................................................................................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国际贸易支付....................................................................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考情分析国际私法是三国法中相对内容较多的学科,每年考查分数为11分左右,以记忆性的考题为主。

由于国际私法所涉及的内容较多,且较为繁杂,出题人往往将多个知识点糅合在同一考题进行考查,容易造成对相似知识点的混淆,但考题本身却并不太难,因此需要考生对知识点加强记忆,能够有更精准地把握。

二、分值分布第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1.沙特某公司在华招聘一名中国籍雇员张某。

为规避中国法律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排他性地适用菲律宾法。

后因劳动合同产生纠纷,张某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该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01-35)A.适用沙特法B.因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直接适用中国的强制性规定C.在沙特法、中国法与菲律宾法中选择适用对张某最有利的法律D.适用菲律宾法【考点】直接适用的法【解析】本题考查直接适用的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三)涉及环境安全的;(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司法解释对可以直接适用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了不完全列举,其中就包括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

对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人民法院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应直接适用。

在本题中,沙特某公司与张某的合同约定排他性的适用菲律宾法,系为通过约定排除适用中国法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因此,B正确,A、C、D 错误。

【答案】B2.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4-01-98)A.不能查明外国法律,适用中国法律B.如果中国法有强制性规定,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C.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方当事人利益的,适用中国法D.外国法包括该国法律适用法【考点】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直接适用的法【解析】A项考查外国法的查明。

《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故A正确。

B项考查直接适用的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故B正确。

C项考查公共秩序保留。

《法律适用法》第5条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社会公共利益不同于当事人的利益,故C错误。

D项考查反致。

《法律适用法》第9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也就是说我国不承认反致,故D错误。

【答案】AB3.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进行一项商事交易,约定适用英国法律。

后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01-35)A.如案件涉及食品安全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B.如案件涉及外汇管制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C.应直接适用的法律限于民事性质的实体法D.法院在确定应当直接适用的中国法律时,无需再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考点】直接适用的法【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故D正确。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三)涉及环境安全的;(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故A和B正确。

应直接适用的强制性规定不限于民事性质的法律,还包括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比如该司法解释所列出的反垄断、反倾销和外汇管制领域的强制性规定就不是民事性质的法律。

【答案】C4.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外国法律的查明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01-36)A.行政机关无查明外国法律的义务B.查明过程中,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C.无法通过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的方式获得外国法律的,法院应认定为不能查明D.不能查明的,应视为相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考点】外国法的查明【解析】A项考查外国法查明的责任主体。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有义务查明外国法的不仅仅是法院,还包括仲裁机构和行政机关。

故A错误。

B项考查外国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故B正确。

C项考查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法院只有在通过当事人提供、条约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三种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的,才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

故C错误。

D项考查外国法不能查明的后果。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外国法不能查明的,应适用中国法,而不是视为相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故D错误。

【答案】B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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