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配建标准2015年版
国内部分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截止 2015)
(一)北京(2015 年) 附表 3.1 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标准
类别
单位
旧城地区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下限值 上限值 下限值
下限值
下限值
商品房
车位/户
0.8
1.1
1.1
1.2
1.3
销售类 车位/户
0.5
0.8
0.8
1.0
1.1
保障性住房
‐ 28 ‐
通道设置停车位,地面停车率(小汽车地面单层停车位与居住户数地比率)按不大于 10%控制。 (7)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居住类建筑其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 90%。
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 3.8 米。 (8)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设置无障碍车位。 (9)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 90%。采用二层升
息处理等功能、
建筑面
W1、W2、
大型露天堆放
积
W3
货物的用地等
仓储用地
游
览
车位/
场 风景公园 公顷占 0.8 0.8
所
地面积
*
以生态保护和涵
养功能为主,对维
护城市空间格局
及区域生态环境
质量、保持生物多
样性、涵养水源等
综合公园、社区生 态 功 能 具 有 重
2 2.5 G11
公园
要控制作用的各
类绿色空间用地、
司,文艺团体、 能为办公的类别
影视制作、广告 等
传媒等用地,包 括新闻出版、广 播电视台等类 型办公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15年6月修订)》
附件: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15年 6 月修订)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杭州市公安局二O 一五年六月、八前言2009 年,杭州市在市建设、规划与公安等部门的共同推进下,出台了针对当时发展要求的杭州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2009 年《实施细则(试行)》),对指导城市建设和地块开发发挥了积极作用。
伴随着城市化和机动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而机动车停车位的建设速度远落后于机动车增长速度,导致机动车停车位缺口不断拉大,停车结构不尽合理,停车供需矛盾日益严峻。
2009 年《实施细则(试行)》修编项目组对杭州市停车现状进行深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参考国内同类城市相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杭州市停车发展趋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开展2009 年《实施细则(试行)》的修编工作。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指标。
本次修编的主要内容是:1、在2009 年《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框架上,根据近几年来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建设、审批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并结合其它同类规范相关内容,对2009 年《实施细则(试行)》建筑分类进行优化调整。
本次修编未调整建筑物大类的划分方法,只对部分建筑物小类进行调整,使得建筑分类更加科学合理。
2、在对杭州市停车供需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判断的基础上,对比国内同类城市的停车配建指标,总体提高2009 年《实施细则(试行)》的配建指标值,使其达到较高的配建水平。
3、本次修编加入公共停车位建设内容。
根据调查,杭州市区停车结构严重失衡,路外公共停车位的数量严重偏少,本次修编规定土地行政划拨类的建筑工程应增配公共停车位,可以有效地缓解停车供需矛盾,可操作性也较好。
修订说明为优化能源结构,治理大气污染,促进产业转型,提升城市形象,推动新能源汽车在我市的推广应用,根据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5〕17 号、杭府纪要〔2015〕47 号要求,对《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2015-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
表 4.0.11 医院停车位指标
项目 门诊部、社区卫生站、疗养院、其它:停车位/100m2 建筑面积、住院部:
停车位/床
ⅰⅱ
ⅲ
综合医院、
专科医院
门诊部 1.0 1.3 1.5
住院部 0.3 0.3 0.3
其它配套设施 0.5 0.7 0.7
6 / 12
社区卫生站
0.3 0.5 0.5
疗养院 0.4 0.4 0.4
(十二)学校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 4.0.12 的规定。
表 4.0.12 学校停车位指标
项目 教工:停车位/100 人、学生接送停车位:停车位/班、公共停车位:停车位
/100m2 操场面积
ⅰ
ⅱ
ⅲ
教工 学生接送
公共停车位
教工 学生接送
公共
停车位 教工 学生接送
公共停车位
大专院校
25.0 -
-
30.0 -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15 年 6 月修订)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杭州市公安局 二 O 一三年七月
修订说明
为优化能源结构,治理大气污染,促进产业转型,提升城市形象,推动新能源 汽车在我市的推广应用,根据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5)17 号、杭府纪要 (2015)47 号要求,对《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进 行修订。
三、一般规定 (一)新建、改建的建筑和扩建的新增建筑,应按第四章表中规定的指标建设机动 车停车位。原建筑已有机动车停车位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者,宜在改、扩建 规划设计时按规定的标准配置。 (二)建筑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鼓励相邻地块在统一申请、 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使用的条件下,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三)基地出入口和内部配建停车设施、主体建筑出入口与内部道路之间应保证有 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四)建筑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等多 种形式。停车设施的布局,应满足建筑、消防、交通等相关专业的技术要求。各类 建筑工程配建的机械式停车位数量不应超过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 60%,其中商品 房、拆迁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配建的非机械式停车位数量不应小于本《实施细则》 规定的应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数量。 (五)各类建筑工程应按表 4.0.15 的指标,配建装卸停车位、出租车停车位、大客 车停车位、无障碍车辆停车位等特殊车辆停车位,上述停车位宜设置于地面上。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市政府关于印发《xx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的通知宁政发〔2015〕1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xx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xx人民政府2015年6月29日xx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xx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见附图1):一类区:旧区,xx—xxxx—京沪铁路—红山路—xx—xx门xx—xx—xx—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xx路—xx—xx围合的区域;六合xx老城(方州路—招兵xx—xx—八百xx合围区域)、xxxx老城(xx—104国道—天印大道—xx 合围区域)、xxxx老城(312国道—团结路—xx路—公园xx—xx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二类区:指xx以南、xx公路以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其中,办公类建筑停车分区按以下执行(见附图2),具体指标仍按照附表1执行:一类区:(1)主城区,包括xxxx公路,xx至xxxx,西、xx至xx的区域;(2)xxxx,包括xxxx核心区(沿xx大道—定向xx路—xx—xx围合区域)、xxxx老城(312国道—团结路—xx路—公园xx路—xx合围区域)、六合xx(xxxx—xx—沪陕高速—xx—健康路—白果路围合区域)、六合xx老城(方州路—招兵xx—xx—八百xx合围区域)、大厂xx;(3)xxxx老城(xx—104国道—天印大道—xxxx合围区域)、xx副城核心区(xx港—杨家圩地区及xx定桥xx中央商务区);(4)xx副城核心区和片区xx,包括仙鹤片区xx (xx大道—文澜路—xx—学典路围合区域)、白象片区xx(xx大道—守敬路—xx—科技xx路围合区域)、xx片区xx。
国内部分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截止 2015)
馆
积
占地的科技馆、馆、青少年宫、儿
博物馆、图书馆童活动中心、老年
等
活动中心等
车位/100
会议中心 m2 建筑面 0.6 0.6 0.6 0.8 A21 含会议中心、会 企事业单位的职
展中心等
工疗养院等
积
车位/100 展览馆 m2 建筑面 0.3 0.3 0.7
积
1 A21
展览馆,包括企 业所属独立占 地的展览馆等
的建筑类别
车位/百
电影院
3
3
7 10 B31 电影院
座
音乐厅、歌舞厅、 网吧等
车位/百
剧院
4
4
9 15 B1 剧院
座
体育场≧
15000 座位,车位/百 4 体育馆≧ 座
4
A41、 室内外体育运
5
6 A42
动用地,包括体
3000 座位
育场馆、游泳场
馆、各类球场及
体育场
其附属的业余
<15000 或体 车位/百
‐ 28 ‐
通道设置停车位,地面停车率(小汽车地面单层停车位与居住户数地比率)按不大于 10%控制。 (7)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居住类建筑其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 90%。
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 3.8 米。 (8)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设置无障碍车位。 (9)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 90%。采用二层升
别
下限 下限
对应建筑 类别说明
可参照第一列建 筑项目类别配建 停车位指标执行
的建筑类别
其他办公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15年(精)
附件: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15年6月修订)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杭州市公安局二O一五年六月- 1 -前言2009年,杭州市在市建设、规划与公安等部门的共同推进下,出台了针对当时发展要求的杭州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对指导城市建设和地块开发发挥了积极作用。
伴随着城市化和机动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而机动车停车位的建设速度远落后于机动车增长速度,导致机动车停车位缺口不断拉大,停车结构不尽合理,停车供需矛盾日益严峻。
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修编项目组对杭州市停车现状进行深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参考国内同类城市相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杭州市停车发展趋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开展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修编工作。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指标。
本次修编的主要内容是:1、在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框架上,根据近几年来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建设、审批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并结合其它同类规范相关内容,对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建筑分类进行优化调整。
本次修编未调整建筑物大类的划分方法, - 2 -只对部分建筑物小类进行调整,使得建筑分类更加科学合理。
2、在对杭州市停车供需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判断的基础上,对比国内同类城市的停车配建指标,总体提高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配建指标值,使其达到较高的配建水平。
3、本次修编加入公共停车位建设内容。
根据调查,杭州市区停车结构严重失衡,路外公共停车位的数量严重偏少,本次修编规定土地行政划拨类的建筑工程应增配公共停车位,可以有效地缓解停车供需矛盾,可操作性也较好。
- 3 -修订说明为优化能源结构,治理大气污染,促进产业转型,提升城市形象,推动新能源汽车在我市的推广应用,根据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5‟17号、杭府纪要…2015‟47号要求,对《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15年杭州市停车配建标准
15年杭州市停车配建标准一、总则1. 为规范杭州市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综合交通服务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结合杭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2. 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建筑物停车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3. 停车设施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a) 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交通规划的要求;b) 适应不同车型的停车需求,满足交通发展和居民出行的需要;c) 合理布局,方便使用,确保交通安全;d) 符合节能环保和资源利用要求。
4. 停车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二、停车设施分类与指标1. 停车设施分为配建停车设施和公共停车设施。
配建停车设施是指为满足建筑物使用功能而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包括室内停车库、室外停车场和机械式停车设备等。
公共停车设施是指为满足公共交通需求而建设的停车设施,包括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等。
2. 停车指标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主要包括车位数量、车位尺寸、车辆出入口宽度等。
3. 配建停车设施指标应按照建筑物使用功能类别、建筑规模、机动车保有量等因素确定。
4. 公共停车设施指标应根据区域交通需求、道路网布局、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三、配建停车设施规划与设计1. 配建停车设施应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交通规划,合理布局,与城市道路网、公共交通网络相协调。
2. 配建停车设施应按照建筑物使用功能类别和建筑规模,在用地规划中明确停车设施的规模和位置。
3. 配建停车设施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确保交通安全和方便使用。
4. 配建停车设施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和标牌,标明停车设施的名称、车位数量、车位尺寸、收费标准等信息。
5. 配建停车设施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安全设备,确保停车安全。
6. 配建停车设施应考虑残疾人车辆停放需求,设置无障碍车位。
7. 配建停车设施应根据需要设置充电设施,满足新能源汽车的充电需求。
天津市2015版停车配建标准(征询意见版)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在原标准基础上增设了停车场(库)总 平面布局的规定内容;重点调整了相关建设项目配建指标;并对原有 其他各章也作了补充修改。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天津市城市规划设 计研究院(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 81 号万顺大厦 B 座,邮政编码: 300201,电话:28012357,电子邮箱:ghyjts@)负责具体技 术内容的解释。
5.1 建设项目出入口………………………………………………17 5.2 平面机动车停车场(库)………………………………………18 5.2 机械式机动车停车库…………………………………………22 5.4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24 本标准用词说明………………………………………………………26 附:条文说明…………………………………………………………27
利用存车板或其他载车装置升降和横向平移存取汽车的机械式 停车设备。 2.0.10 简易升降类停车设备 mini 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
使用升降或俯仰机构使汽车存入或取出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2.0.11 平面移动类停车设备 plane moving 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
室内有车道、有驾驶员进出的机械式机动车库。 2.0.7 全自动机动车库 fully automatic mechanical motor vehicle garage
3
室内无车道、且无驾驶员进出的机械式机动车库。 2.0.8 机械式停车设备 mechanical parking devices
采用机械方法存取、停放机动车的机械装置或设备系统。 2.0.9 升降横移类停车设备 lift-sliding 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
2015停车规划设计规则
(2)二轮摩托车可按自行车尺寸计算。 (3)车辆换算系数是按面积换算。
车辆换算系数
0.70 1.00 2.00 2.50 3.50 1.15
表二:机动车停车场设计参数
垂直通道方向的停车带宽 平行通道方向的停车带长
通道宽(m)
单位停车面积(平方米)
http://www.law110.com/law/jianshe/2218.htm
注:表中Ⅰ类指微型汽车,Ⅱ类指小型汽车,Ⅲ类指中型汽车,Ⅳ类指大型汽车,Ⅴ类指绞接车。
表三:车辆纵横向净距
项目
微型汽车和小型汽车
大中型汽车和铰接车
车间纵向净距
2.00
4.00
车背对停车时车间尾距
1.00
1.00
车间横向净距
1.00
1.00
纵
0.50车与围墙、护栏及其他筑物之间横1.00
0.50 1.00
2008-9-22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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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方式
(m) ⅠⅡ Ⅲ Ⅳ
(m) Ⅴ ⅠⅡ Ⅲ Ⅳ
Ⅴ ⅠⅡ Ⅲ Ⅳ Ⅴ Ⅰ Ⅱ Ⅲ Ⅳ Ⅴ
平行式 前进停车 2.62.8 3.5 3.5 3.5 5.27.012.7 16.022.03.04.04.5 4.5 5.021.333.673.092.0132.0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页码,1/4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实施时间】1989-01-01【发布单位】公安部/建设部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 于八十米。 第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 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 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 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 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 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 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2.5米。 第十四条 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二。 第十五条 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六规定。 第十六条 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是指吸引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 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第十七条 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车位指标应不小于表七至表十八规定。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部和建设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施行。
2015年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指标计算
2015年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指标
一. 2015年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表3.4的规定。
表3.4
注:1、交通发展策略确定的控制地区的停车位配建指标按该策略的规定执行。
2、学校校门应考虑停车场,并设接送学生的缓冲空间。
3、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批发为主的其它交易市场。
4、客运码头、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娱中心、商场、酒店、大型居住区及交通严格管制路段等地区,应设置2个以上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
5、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6、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25㎡/每车位、自行车按1.5㎡/每车位计算;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35㎡/每车位、自行车按1.8㎡/每车位计算。
7、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主干路交叉口距离应大于70米,且应有单独的车行道。
8、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不超过5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800米。
9、其它未涉及的大型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
二. 机动车、非机动车室外停车场的停车位不得低于核定标准停车位的15%。
三.停车场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应当尽量采用正交布置,确需斜交的,其交角原则上不小于75º。
2015年小区车位配比标准
2015年小区车位配比标准2015年小区车位配比标准,是指在该年度内,根据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为小区居民提供适当数量的车位以满足他们的停车需求。
这一标准的制定是根据小区的规模、居民的车辆拥有情况以及停车位的可用性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2015年小区车位配比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根据小区的规模,小区车位配比标准可以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三类。
大型小区是指居住人口较多、居住面积较大的小区,中型小区是指居住人口和居住面积较为适中的小区,而小型小区则是指居住人口较少、居住面积较小的小区。
对于大型小区,每1000平方米的居住面积需要配备不少于15个停车位。
而对于中型小区,每1000平方米的居住面积需要配备不少于10个停车位。
至于小型小区,每1000平方米的居住面积需要配备最少5个停车位。
这一标准的制定是基于对小区居民车辆拥有情况的调查和分析得出的。
其次,小区车位配比标准还与小区内已有的停车位数量有关。
如果小区内已有地下停车场或地面停车场,那么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调整上述配比标准。
比如,如果小区内已有充足的停车位,可以适当减少新建停车位的数量,反之亦然。
此外,根据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小区车位配比标准还要考虑到绿化率和道路宽度等因素。
在绿化率较高或道路较宽的小区,可以适当减少停车位数量以保护环境和保证交通畅通。
最后,小区车位配比标准的制定还需要考虑到未来的发展和变化。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人口逐渐增加,居民购车趋势不断增长,因此小区车位配比标准应该具有较强的可扩展性,以应对未来的停车需求。
综上所述,2015年小区车位配比标准的制定是根据小区规模、居民车辆拥有情况、停车位可用性以及政府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的结果。
这一标准的制定旨在为小区居民提供足够数量的停车位,以满足他们的停车需求,并且还要考虑到绿化率、道路宽度以及未来的发展变化等因素。
钟南山院士曾经说过:“小区车位是城市发展的一个重要衡量指标,合理的车位配比有利于改善城市交通状况。
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2015)
6.1. 成果形式......................................................................................................................14 6.2. 规划文本......................................................................................................................14 6.3. 规划说明书..................................................................................................................16 6.4. 规划图纸......................................................................................................................16 6.5. 基础资料汇编..............................................................................................................17
5 技术要点 ................................................................................................................ 7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15年6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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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欢迎下载前言2009年,杭州市在市建设、规划与公安等部门的共同推进下,出台了针对当时发展要求的杭州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对指导城市建设和地块开发发挥了积极作用。
伴随着城市化和机动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而机动车停车位的建设速度远落后于机动车增长速度,导致机动车停车位缺口不断拉大,停车结构不尽合理,停车供需矛盾日益严峻。
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修编项目组对杭州市停车现状进行深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参考国内同类城市相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杭州市停车发展趋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开展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修编工作。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指标。
本次修编的主要内容是:1、在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框架上,根据近几年来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建设、审批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并结合其它同类规范相关内容,对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建筑分类进行优化调整。
本次修编未调整建筑物大类的划分方法,只对部分建筑物小类进行调整,使得建筑分类更加科学合理。
- 2 -欢迎下载2、在对杭州市停车供需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判断的基础上,对比国内同类城市的停车配建指标,总体提高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配建指标值,使其达到较高的配建水平。
3、本次修编加入公共停车位建设内容。
根据调查,杭州市区停车结构严重失衡,路外公共停车位的数量严重偏少,本次修编规定土地行政划拨类的建筑工程应增配公共停车位,可以有效地缓解停车供需矛盾,可操作性也较好。
- 3 -欢迎下载修订说明为优化能源结构,治理大气污染,促进产业转型,提升城市形象,推动新能源汽车在我市的推广应用,根据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5〕17号、杭府纪要〔2015〕47号要求,对《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交通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15(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15年6月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为优化能源结构,治理大气污染,促进产业转型,提升城市形象,推动新能源汽车在我市的推广应用,根据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5)17号、杭府纪要(2015)47号要求,对《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在第二章术语中增加了关于充电桩的术语内容,在第三章一般规定中,增加了第七条、第八条,原第七条至第十条依次调整为第九条至第十二条。
对原第十二条增加了公共停车位预留电动汽车充电桩条件的相关要求。
一、总则(一)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合理的车辆停放需求,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
(三)本《实施细则》在《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2009年)的基础上,为适应杭州市的机动车停车需求特点,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建筑工程分类及相应的停车配建指标。
(四)《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2013年)是制定本《实施细则》的重要依据。
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的配置和设计,除应执行本《实施细则》外,另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二、术语(一)城市建筑工程泛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以及工厂、仓库等。
(二)公共建筑泛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主要有行政办公建筑、文教体卫建筑、商业金融业建筑等。
(三)配建停车设施指在各类建筑或设施附属建设,为与之相关的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设施。
(四)基地出入口指为各类建筑工程建设用地上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的连接口。
(五)交通影响分析指通过研究城市开发项目与交通需求增长之间的关系,分析开发项目对城市交通的影响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而确定保持服务水平不下降的对策或修改方案,实施补偿政策,以减少开发项目对城市交通负荷的影响。
苏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2015版
停车配建
单位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指标
下限 上限 下限 下限 (车位)
100m2 建筑面积
1.5 1.7 1.5 1.5
1.0
100m2 建筑面积
1.0 1.1 1.0 1.0
机械式停车位数量应按 0.8 进行折减后计入总停车位数。 3.9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 2 层及以下,并应单独设置车辆出入口,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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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 3.10 建筑物确因地理、建设条件因素制约,在采取技术措施后仍不符合配建标准 的,经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缴纳停车设施异地建设的相关费用,市政府 统一安排建设社会公共停车设施。
指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测定的各层平面面积之和。 2.8 用地面积
指建设项目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用地规划许可后,经国土资源行 政主管部门测量确定的建设用地土地面积(准确界限由土地供应图标明)。 2.9 高峰日旅客
设计年度中旅客发送量偏高期间内的日均旅客发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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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般规定
3.1 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 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3.2 建设建筑物应按规定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车辆停车位,其中 机动车位仅指标准小型车位,不包括微型车位和子母车位。 3.3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照《指标》规定设置各类停 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新增建筑面积超过 3000 平米且超过原建筑规模 25% 的,原建筑物配建不足部分至少应在改扩建工程中按不足车位的 50%补建。 3.4 除住宅、医疗设施、教育设施、交通设施外,若新建项目的地下空间和轨道 站点的出入口无缝衔接,可将其机动车配建停车指标降低到配建指标的 80%;若 建设项目所处地块内设有轨道站点出入口,可将其机动车配建停车指标降低到配 建指标的 85%;若建设项目所处地块 50%以上的用地面积位于轨道站点最近的 出入口直线距离 300m 之内,可将机动车配建停车指标降低到配建指标的 90%。 规划或在建的轨道线路的站点出入口位置以已批准的规划方案或初步设计方案 中的出入口位置为准。 3.5 分期建设的建筑物,分期停车设施配建数量应不低于同期应配建规模。 3.6 住宅类配建指标为居民停车位,访客停车位的设置应按照居民停车位总数的 2%单独进行设置,并不应多于 20 个,原则上在地面部分设置,并且不得出售或 出租。 3.7 住宅区内室内停车位不得少于配建停车位总量的 70%。 3.8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设计可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根据自身情况设置 机械式停车位。但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 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位;新建住宅类建筑物不宜设置机械式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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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范文,下载后可编辑附件: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15年6月修订)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杭州市公安局- 1 -二O一五年六月前言2009年,杭州市在市建设、规划与公安等部门的共同推进下,出台了针对当时发展要求的杭州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对指导城市建设和地块开发发挥了积极作用。
伴随着城市化和机动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而机动车停车位的建设速度远落后于机动车增长速度,导致机动车停车位缺口不断拉大,停车结构不尽合理,停车供需矛盾日益严峻。
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修编项目组对杭州市停车现状进行深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参考国内同类城市相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杭州市停车发展趋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开展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修编工作。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指标。
本次修编的主要内容是:1、在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框架上,根据近几年来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建设、审批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并结合其它同类规范相关内容,对2009年《实施细则(试- 2 -行)》建筑分类进行优化调整。
本次修编未调整建筑物大类的划分方法,只对部分建筑物小类进行调整,使得建筑分类更加科学合理。
2、在对杭州市停车供需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判断的基础上,对比国内同类城市的停车配建指标,总体提高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配建指标值,使其达到较高的配建水平。
3、本次修编加入公共停车位建设内容。
根据调查,杭州市区停车结构严重失衡,路外公共停车位的数量严重偏少,本次修编规定土地行政划拨类的建筑工程应增配公共停车位,可以有效地缓解停车供需矛盾,可操作性也较好。
- 3 -修订说明为优化能源结构,治理大气污染,促进产业转型,提升城市形象,推动新能源汽车在我市的推广应用,根据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5〕17号、杭府纪要〔2015〕47号要求,对《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