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危不救四辩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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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鼓励病危者活下去吗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该鼓励病危者活下去吗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该鼓励病危者活下去吗?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反方辩词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我们反方认为,鼓励病危者活下去并不是一定正确的做法。

首先,我们不应该把生死看作是一种二元对立的选择,而是应该把它看作是一种自然的过程。

生命的存在是由众多因素共同作用而成的,如果身体状况已经到了无法挽救的地步,那么我们应该尊重自然规律,让病人平静地走向生命的终点。

其次,我们也不应该忽视病人的自主权利。

每个人都有权利自主地决定自己的生死,这是一种基本的人权。

如果病人已经明确表示不希望进行过多的抢救和治疗,我们应该尊重他们的选择,而不是强行让他们活下去。

最后,我们认为,鼓励病危者活下去的做法可能会给病人和家属带来更多的痛苦和负担。

如果病人的身体状况已经非常糟糕,而我们仍然不断地进行抢救和治疗,这可能会让病人感受到更多的痛苦和折磨,同时也会让家属承受更多的经济和心理上的压力。

因此,我们反方认为,鼓励病危者活下去并不是一定正确的做法,我们应该尊重生命的自然规律和病人的自主权利,让他们在最后的时光里感受到尊严和平静。

谢谢大家!反方辩词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我是反方辩词二辩,我将从医学、社会伦理和人道主义的角度来阐述我们反方的立场。

首先,从医学角度来看,鼓励病危者活下去并不是一定正确的做法。

如果病人的身体状况已经到了无法挽救的地步,那么进行抢救和治疗不但无法挽救生命,反而会增加病人的痛苦和折磨。

同时,过度的治疗也会给医护人员带来更多的工作压力和精神负担,甚至可能会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其次,从社会伦理的角度来看,我们应该尊重病人的自主权利。

每个人都有权利自主地决定自己的生死,而医生和家属的职责是尊重病人的选择,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安慰。

如果我们不尊重病人的自主权利,而是强行进行抢救和治疗,这可能会给病人和家属带来更多的痛苦和折磨。

最后,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看,我们应该让病人在最后的时光里感受到尊严和平静。

灾难中的自私应不应该受到谴责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灾难中的自私应不应该受到谴责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灾难中的自私应不应该受到谴责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和观众,我是本场比赛的反方一辩,我认为灾难中的自私不应该受到谴责。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概念,自私并不等同于恶劣行为。

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人们往往会优先考虑自己的安全和生存。

这种自我保护的本能并不是道德上的错,而是人类生存的一种本能。

其次,我们需要看到自私行为的背后,可能是一些特定的原因。

例如,在灾难中,可能会发生资源短缺的情况,人们会争夺有限的物资。

这时候,自私行为可能是因为人们需要保护自己和家人的生存权益。

这种行为虽然不够仁慈,但也并非是不道德的。

最后,我们需要考虑自私行为的后果。

在灾难中,人们可能需要依靠自己的力量来生存,而自私行为可能会带来更多的生存机会。

如果我们谴责自私行为,可能会导致人们失去生存的机会,这显然是不利于人类生存的。

综上所述,灾难中的自私不应该受到谴责。

我们应该理解人类自我保护的本能,并尽力为自己和家人争取生存的机会。

二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和观众,我是本场比赛的反方二辩,我认为灾难中的自私不应该受到谴责。

首先,我们需要看到自私行为的背后可能有一些合理的考虑。

在灾难中,可能会发生资源短缺的情况,人们需要竞争有限的物资。

这时候,自私行为可能是因为人们需要保护自己和家人的生存权益。

这种行为虽然不够仁慈,但也并非是不道德的。

其次,我们需要承认人类的本能。

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人们往往会优先考虑自己的安全和生存。

这种自我保护的本能并不是道德上的错,而是人类生存的一种本能。

最后,我们需要看到自私行为的后果。

在灾难中,人们可能需要依靠自己的力量来生存,而自私行为可能会带来更多的生存机会。

如果我们谴责自私行为,可能会导致人们失去生存的机会,这显然是不利于人类生存的。

综上所述,灾难中的自私不应该受到谴责。

我们应该理解人类自我保护的本能,并尽力为自己和家人争取生存的机会。

三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和观众,我是本场比赛的反方三辩,我认为灾难中的自私不应该受到谴责。

遇险伴侣逃跑原谅吗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遇险伴侣逃跑原谅吗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遇险伴侣逃跑原谅吗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正方辩词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今天的辩题是关于遇险伴侣逃跑原谅与否的问题。

我作为正方的第一辩手,我认为我们应该原谅遇险伴侣逃跑的行为。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人们在危险时的本能反应是逃避。

这是人类的天性,我们在面临危险时都会产生恐惧和不安。

因此,我们不能过于苛责逃跑的人,因为他们只是在保护自己。

其次,我们应该看到逃跑的人在危险中所扮演的角色。

他们可能不是英雄,但他们也是生命的幸存者。

如果没有他们的逃跑,可能会有更多的伤亡。

我们不能因为他们的逃跑而忘记他们在危险中所做的贡献。

最后,我们必须理解逃跑的人的内心感受。

他们可能会感到内疚和自责,因为他们没有救助其他人。

我们应该给予他们理解和支持,帮助他们从内心上面对自己的行为。

综上所述,我认为我们应该原谅遇险伴侣逃跑的行为。

因为他们只是在保护自己,他们在危险中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我们也要理解他们的内心感受。

谢谢。

正方辩词二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是正方的第二辩手,我认为我们应该原谅遇险伴侣逃跑的行为。

首先,我们应该意识到在危险中人们的反应是不可预测的。

每个人都有不同的反应方式,有些人会冲上去救人,而有些人可能会逃跑。

我们不能因为他们的反应方式不同而谴责他们的行为。

其次,我们应该看到逃跑的人的行为背后的原因。

他们可能是因为自己的身体条件不允许救人,或者他们可能是因为自己的家庭需要他们生存下去。

我们不能因为他们的逃跑而忘记背后的原因。

最后,我们应该思考如何预防类似的事情发生。

我们应该加强安全教育,让人们知道如何在危险中保护自己和他人。

我们也应该加强应急预案,以便在危险发生时能够及时救助受害者。

综上所述,我认为我们应该原谅遇险伴侣逃跑的行为。

因为每个人的反应方式不同,他们的行为背后也可能有不同的原因。

我们应该思考如何预防类似的事情发生。

谢谢。

正方辩词三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是正方的第三辩手,我认为我们应该原谅遇险伴侣逃跑的行为。

见义勇为应该奋不顾身还是量力而行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见义勇为应该奋不顾身还是量力而行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见义勇为应该奋不顾身还是量力而行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今天,我们辩论的主题是"见义勇为应该奋不顾身还是量力而行"。

作为反方,我们认为"量力而行"才是正确的选择。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见义勇为并不等同于冒险行为。

见义勇为是指在面对危险时,为了保护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采取行动。

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见义勇为就是要奋不顾身。

其次,我们要考虑到个人的能力和责任。

每个人的身体素质、技能水平、心理承受能力都是不同的。

如果在面对危险时,我们超出了自己的能力范围,不仅无法保护他人,还可能危及自己的生命安全。

因此,我们应该量力而行,根据自己的能力和经验评估危险情况,采取适当的行动。

最后,我们要强调的是,见义勇为不是一种义务,而是一种自愿行为。

如果我们在面对危险时感到恐惧或犹豫,那么我们并不需要勉强自己去行动。

我们可以通过报警、求助等方式来保护他人的安全。

总之,见义勇为是一种高尚的行为,但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其等同于冒险行为。

我们应该量力而行,根据自身的能力和责任,采取适当的行动来保护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作为反方的第二位辩手,我想进一步阐述我们的观点。

我们认为,在见义勇为的行为中,量力而行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见义勇为并不等同于英雄主义。

英雄主义是一种不顾一切、冒险行为,而见义勇为是在保护他人的同时,要考虑到自己的安全和责任。

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见义勇为等同于英雄主义,而应该通过量力而行来保证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其次,我们要考虑到社会的责任。

在面对危险时,我们不能只考虑到个人的安全,还要考虑到社会的责任。

如果我们在面对危险时选择逃避或不作为,那么我们就无法保护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无法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因此,我们应该根据自己的能力和责任,采取适当的行动来保护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最后,我们要强调的是,量力而行是一种理性的选择。

灾难来临,应该奉行强者生存VS保护弱者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灾难来临,应该奉行强者生存VS保护弱者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灾难来临,应该奉行强者生存VS保护弱者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正方辩词一辩:尊敬的评委和各位观众,我是本辩论赛的正方一辩。

我认为,在灾难来临的时候,我们应该奉行强者生存的原则。

首先,强者生存是自然法则。

在自然界中,弱肉强食是常态。

只有最适应环境的生物才能生存下来,繁衍后代,进化出更强的基因。

在灾难来临的时候,我们也应该遵循这个法则,让最适应环境的人生存下来,为人类的未来做出贡献。

其次,强者生存可以保护更多的人。

在灾难来临的时候,资源是有限的,如果我们把所有的资源都用来保护弱者,那么很有可能会导致更多的人死亡。

相反,如果我们让强者生存下来,他们可以利用自己的力量和智慧帮助更多的人,保护更多的人。

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做到保护人类的生命安全。

最后,强者生存可以促进社会进步。

在灾难来临的时候,只有最强的人才能在极端的环境下生存下来,这些人往往是最具有创造力和领导力的人。

他们可以在灾难中发挥自己的才能,创造出更多的价值,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综上所述,我认为在灾难来临的时候,我们应该奉行强者生存的原则,让最适应环境的人生存下来,保护更多的人,促进社会进步。

正方辩词二辩:尊敬的评委和各位观众,我是本辩论赛的正方二辩。

我认为,在灾难来临的时候,我们应该奉行强者生存的原则。

首先,强者生存可以提高人类的生存能力。

在灾难来临的时候,只有最强的人才能生存下来,这些人往往具有更强的体魄、更高的智商和更强的适应能力。

他们可以在极端的环境下生存下来,为人类的未来做出贡献。

如果我们把所有的资源都用来保护弱者,那么很有可能会导致人类的生存能力下降。

其次,强者生存可以促进社会稳定。

在灾难来临的时候,社会往往会陷入混乱和动荡,只有最强的人才能在这种情况下保持冷静和理智,带领其他人度过难关。

如果我们把所有的资源都用来保护弱者,那么很有可能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甚至引发社会的动乱。

最后,强者生存可以促进人类的进化。

在灾难来临的时候,只有最适应环境的人才能生存下来,这些人往往具有更强的基因,更有可能传递给下一代。

中学生不应该见义勇为 四辩陈词

中学生不应该见义勇为 四辩陈词

对方辩友,主席,评为老师,各位观众,大家下午好,现在我将就对方辩友在刚才的辩论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辩驳:好,下面我再对我方的观点进行总结:1.我方认为见义勇为的精神值得赞赏,这是人性善的表现,但是我方坚决认为中学生不应该见义勇为,作为中学生作为祖国的未来,现在要承担责任不是救人,而是学习。

2.正如我放一辩所讲,中学生的身心发育尚不完全,现在谈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为时尚早。

3.作为中学生,我们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尚未成熟,我们的观察力、辨别力毕竟有限,在这个纷繁芜杂的社会里我们很多时候会无法正确判别是非,甚至有可能会因一时冲动而犯下难以弥补的大错。

既然如此,中学生又谈何见义勇为呢?古语云:君子先顾本。

如果中学生因见义勇为而使自身受到严重伤害,并耽误了救人的时机,我方认为这是得不偿失的。

所以中学生没有见义勇为的必然要求。

更何况社会上有警察、有军队,国家有各种政府机构会处理社会上发生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各种灾害,而他们不仅专业,而且训练有素。

再说,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政府及其他专门机构的应急反应机制会越来越完善,应急速度会越来越快,你看,现在我国已经有了海上直升机救援队,欧美国家更是早就有了类似的机构。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像这样的紧急处理小队会遍布全世界。

既然国家有各种专业机构应对各种危机,我们中学生还有什么必要去越俎代庖呢?难道是为了添乱?4.文明的进步、社会的发展使得社会对中学生的要求发生了变化,如今《未成年人保护法》把保护未成年人纳入了法律的范畴,新版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更是明确提出了中学生首先要学会自我保护。

我方认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使命,但是见义勇为绝不是中学生的使命,如果21世纪的人们还是坚持认为中学生应该见义勇为的话,那绝对是社会的巨大退步,是文明的巨大悲哀。

见义勇为不应该,但是报警可以。

我方观点陈述完毕,谢谢!。

见死不救罪辩论

见死不救罪辩论

大家好。

古语说:“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

”而在现在中国这个社会呢,两岁孩童惨遭车压,18名路人视若无睹,我们的心情无疑是沉重的,与此同时我方更要提出今天我方的观点,见死不救应该负法律责任。

首先,我方所强调的见死不救是指见到别人面临死亡威胁而不去救援,不采取任何措施的不作为行为。

当我们看到有人面临死亡威胁时,我们打个求救电话,呼喊一声救命,更或者是找人帮忙这些并不困难,也没有多损害自身利益,只是我们力所能及的事,也许就可以救人一命,而若连这都做不到漠然离去,那么难道不应该负法律责任吗。

其次,从道德层面来讲,见死不救,见义不为,是我们这个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中华民族自古就切齿痛恨的事,然而,它有时发生在我们的身边,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发生在现代文明的今天!人类的文明之处就在于有理性、有道德标准、有辨别是非的能力,而见死不救无疑是对道德的颠覆。

试问人最重要的是什么,那就是生命。

任何公民的生命权利都受到法律保护,见死不救行为人通过不作为的形式,促成自然力或者他人的行为剥夺特定人的生命,这其实是一种间接非法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这种对生命的践踏难道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它突破了作为一个“人”的底线,这不禁让人想起了孟子的“人之异于禽兽者几希”的感叹。

见死不救应该负法律责任可以给予见死不救者强烈的心理震慑,可促使原本无救助意图的有条件救助的人施舍救助行为,让人们对见死不救行为的危害有进一步的认识,从而更可以促进社会的道德建设。

最后,从法律层面来讲,法律体现了社会的价值倾向,它是对某一行为的肯定与否定,而追究见死不救的法律责任则正是体现了社会、法律对这一行为的谴责与否定,从而带动社会的进步。

人是社会人,对见死不救的惩罚不仅是对他人生命权的保护更是对自己权利的维护。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在现今社会,漠视生命的事件比比皆是,病人于医院自缢,医生两次路过视而不见、司机为保护乘客行李身中五刀,乘客冷漠旁观、婴儿被弃闹市路边4天无人管被活活冻死等等事件都再告诉我们只用道德是无法再约束这些行为了,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用法律给道德做指引,这样才能真正的保障人权。

见死不救要承担法律责任驳论

见死不救要承担法律责任驳论

谢谢主席,大家好:首先:对方辩友今天一直在强调“见死不救只是道德上的问题,用法律去惩罚不道德的人不利于保护人权。

”可是,要知道,法律是道德的最后底线,道德的随意性有时候在利益面前往往不堪一击。

新闻经常报道“一个举手之劳就能拯救他人于水深火热中,多少人却围观着,议论着,冷漠着”的画面。

人永远是语言的高尚者,我们一直喧嚷着用道德约束种种见死不救的行为,但扪心自问,没有法律的约束,漠视生命而造成一条条本可被挽救的生命流逝的行为何时才会停下罪恶的脚步?其次,(对方辩友认为对于普通人来说,“见死不救” 并非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因此没有担当法律责任的依据。

但请大家想一想,人的生命何等重要,当一个人陷入危难急需他人伸出援手时,我们如果视若罔闻,不采取任何措施哪怕是大声呼救,是不是太过于冷血无情?这样的人都不受到法律哪怕一点的追究,请问公正何在?人民的安全感何在?!)(对方辩友说到,救人需要牺牲自己的利益,有时候甚至搭上自己的生命。

这与救人后换来的荣誉、补偿相比远不成比例,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但是要知道,精神上的奖励与物质上的损害是不能做如此简单的比较的。

有些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处于危难的人,事后心里备受煎熬;而有些人即使因为救助行为造成一定的损失,却对自己的行为倍觉骄傲。

如果整个社会的人都有义务互相救助,也有权利得到他人的救助,相对于整个国家公民而言,最终却是平等的。

)可见,这种说法并不成立。

最后,对方认为见死不救负法律责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难以实行,甚至会产生不良后果。

我们认为,为见死不救确立法律责任要适用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首先适用对象要满足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以援助,其次相关法定最高刑要定得较低,可以通过缓刑或者管制的方法,对他们进行教育和改造。

最后,还要同时制定保护救助人权益的相关法律,当救助人因救助行为使得自身利益受害时,国家相关机构及时给予补救、奖励。

综上所述,只有当见死不救要承担法律责任,我们才真的可以生活在一个和谐、温暖的社会。

见危不救四辩稿

见危不救四辩稿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当我们面对一个辩题时,我们就必须去深刻剖析这个辩题提出和存在的原因及价值。

首先,我想先着重强调,我们的辩题不是实然性、确定性辩题,而是应然性、建议性辩题,而明法典是为了帮助大家树立见危去救的勇敢信念,强迫大家去养成这种习惯。

所以对方辩友不应太过迁就如今的现实条件、或苛刻于入刑后的举措实施,而去说不应该让“见危不救”入刑。

如果不是因为“小悦悦”等之前一系列事件的发生,我想,大家也不会纠结于是否要将“见危不救”入刑。

之所以我们之前没有深刻讨论过是否将其入刑,是因为这种现象虽有,但还没有对社会造成足够大的危害,而现在,我们社会因见危不救而引发的对道德的摇摆不定引起了我们轰动性的重视。

下面由我总结论证我方观点。

首先,“见危不救”入刑不会让所有人无所适从。

的确,我们不应该把见危去救硬性的规定为一种义务,我们应该尊重所谓的人权、自主权,但那些身处危难的人的生命权又得到了谁的尊重呢?对方辩友可以用很多理由来讲我们的“入刑”不合理,但你们所提到的那么多弊端,还不如我们“尊重生命健康”这一点来得深刻。

我们的法律没有刻意要去束缚一个人,法律不外乎人情、人性。

就如为什么将赡养父母列为义务,那是因为美德之中有一种叫感恩,而将见危不救入刑,是因为美德之中有一种叫互助。

我们的入刑,不是针对社会所有的人,而是限制那些见到危险而犹豫不决和漠然处置危情的人。

其次,“见危不救”入刑是对我们基本道德最强硬的保护。

“见危不救”真的“并非普遍现象”,因而“缺少立法惩治的必要性”吗?难道要听任这种现象蔓延到极其恶劣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的地步吗?至于说我国公众的道德水平尚未达到“一见到危险就主动伸出援手”的水平,这无疑是事实;但这个事实,究竟是立法惩治“见危不救”已经迫在眉睫的理由,还是“立法时机尚不成熟”的借口?如果我国公众已经全部达到“一见到危险就主动伸出援手”的道德水平,那这个法立与不立,还有多大意义?法律在争议中难产,道德必然在谴责中沉沦。

辩论赛四辩总结陈词稿(通用3篇)

辩论赛四辩总结陈词稿(通用3篇)

辩论赛四辩总结陈词稿(通用3篇)辩论赛四辩总结陈词稿篇1尊敬的主席,老师,对方辩友以及在座同学,大家晚上好!很高兴与对方辩友进行了这场友谊辩论赛。

下面请允许我代表正方进行总结陈词。

首先,我想我要进一步阐述我方观点,我方认为见死不救应该入罪是具有立法依据的,在开篇我方一辨就明确表明一个观点:人们的内心约束是有限的,利用法的强制性有利于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所以当对方辩友口口声声说见死不救仅仅是道德沦陷,是否有想过这种所谓的“道德沦丧”的根本原因是由于法律的缺失。

况且“见死不救”已不只是一个道德罪行,更是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质的怠责行为。

任何公民的生命权利都受到法律保护,见死不救行为人通过不作为的形式,促成自然力或者他人的行为剥夺特定人的生命,这其实是一种间接非法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

在辩论过程中我方通过大量道理和极具代表性的事例阐述观点。

循序渐进,由浅入深。

具体概括有三点:第一,当今道德的滑坡是实际存在的,并不是个案炒作的放大;第二,从必要性看,道德约束具有软弱性,见死不救的怠责行为对处于险境的人造成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需要法律的强制约束;第三,从可行性看,很多法律法条都是由道德上升而成,我们不能因为操作上的一点困难就因噎废食。

纵观全场比赛,我方一不小心抓住了对方辩友的诸多问题。

由于时间有限,我只列举几个较为严重的。

1.定义的问题:对方辩友没有理解见死不救的概念。

从而认为见死不救的危害性不大2,偷换概念:没有把握这场辩论赛的重心。

这次辩题是见死不救,不是见义勇为。

3,以偏概全:对方以偏概全实在是盲人摸象,一叶障目4,恶意逃避:对方反复对见死不救的危害性避而不谈,屡屡逃避我方问题,是不是对方自认理亏呢?美国比较法学家和法制史学家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就形同虚设。

法律作为调整人们的行为规范的经过规范的程序,具有确定性和保障性,这与道德解释的随意性,不可预测性与依靠内心的自律性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因此法律在当今的法治社会里,必须被信仰,在社会的各种规范中占据主导地位。

检察院论辩赛辩词1

检察院论辩赛辩词1

不应该设立见死不救罪谢谢主持人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各位观众:大家好!正方反复强调,应该设立见死不救罪,那么请问在场各位,如果你由于种种原因,遇见他人生命危急,没有伸出援助之手,就把你视作正在犯罪,你会怎么想?我方认为在刑法中不应设置“见死不救罪”。

原因有三点:第一,设立见死不救罪,混淆了刑法与道德的界限。

道德可分为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义务的道德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愿望的道德则是可为可不为,为乃美德,不为不勉强。

“见死不救”的行为属于“愿望的道德”层次,不是社会最基本之道德。

如果设立“见死不救罪”,就是将愿望的道德通过刑法来调整,减弱了人们道德上的自律能力,过度地、强行地把市民社会自决、自律的较高标准,不当地上升为他律的强制国家标准,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

第二,见死不救不是犯罪。

只有见死不救在损害的因果关系上合于刑事社会与立法上所要求的真正的损害性因果关系,才应考虑应否上升为犯罪。

现实中发生的见死不救大都是由他人的犯罪行为或者自然灾害造成的,见死不救行为发生之后,并不是使受害人处于危险处境的直接原因,行为与结果之间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三,见死不救罪不具有可操作性。

“见死不救”没有表现出积极的可清晰分辨的危害行为,大部分发生在公共场合,人员密集、流动性大。

如何确定犯罪主体就成了一大难题。

打击面过宽,需要投入大量的司法资源,代价过高;打击面过窄,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另外,“有能力救助,不会承担风险”这样的入罪前提无法判断。

尽管见死不救的行为已被“千夫所指”,但仍然只是一种“道德恶行”。

人们对见死不救者所能施予的责罚手段仅仅限于道德层面的谴责或讨伐。

如果设立“见死不救罪”,必然使每个人公民陷于尴尬的两难之地。

法律将变成专制与独裁的法律,这样的法律被民众所厌恶,为执政者所不采。

所以,我方坚持认为:不应该设立见死不救罪。

见死不救 是否立法 辩论稿1

见死不救 是否立法 辩论稿1

尊敬的主席、各位嘉宾大家好。

在我们这个数千年来“守望相助”的人文国度中,道德的沦丧和人心的冷漠竟如此超乎想象,以致于有了我们今天的话题。

诚然“小悦悦”事件,如巨浪般激荡在每一个国人的胸膛,外国媒体甚至用了这样的标题来报道——《这就是中国》。

但迷茫的我们,在个别恶性的个案影响下,在舆论的鼓噪中,切不可病急乱投医,仅凭“良心冲动”来治理社会,贸然地将道德问题法律化。

因此我方坚定地认为,我国目前还不需要用立法惩治“见死不救”!90年代中叶法学界曾对“见死不救”是否构罪问题进行了热烈而长时间的讨论,结果却不了了之,未见任何立法成果,哪怕在“小悦悦事件”后的2011年11月26日凤凰网的民意调查也显示80.42%的民众对中国应否立法惩治“见死不救”持反对意见,这足以证明立法惩治“见死不救”不是最优的选择。

首先,将“见死不救”入法意味着人们要对一件本来与自己无关的事履行额外的义务,而见义勇为、好人好事这些词汇将永远的消失,不具有存在的意义,。

依照现代法治理念,只要不侵害国家、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秩序,公民的行为就有其天然的存在合理性。

“见死不救”的人不说是好人,但不见得就是坏人,对不是坏人的人施以法律制裁,有违常理。

大多时候,人们不是不想救,是不敢救,承担不起救后的责任,归根结底是由于社会中碰瓷、诈骗、敲诈勒索现象太多,与其立法惩治见死不救,是否更应该考虑严惩这些不良现象。

其次,在实际操作中,“见死不救”该怎么认定?如何取证呢?立法惩治“见死不救”可能会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在法律体系尚未完善,价值体系正待重建的中国,到时有没有人见义勇为我不知道,但是一定没有人袖手旁观,因为旁观者都跑光了。

如果有那么一天,我们可以想象以公共游泳池为代表的公共场所必将一片凋零,因为你不敢去,因为你不知道意外什么时候发生,因为你怕不知不觉就被立法惩治了。

可能对方辩友会以国外此类相关立法来比较,但你们深入了解美国、德国、新加坡“见死不救”入法适用时的严苛条件吗?你们深入研究了西方社会的法治理念和契约精神背后的人文社会吗?东西方法治理念和道德信仰的差异,因此我们对立法惩治“见死不救”需要慎之又慎。

灾难激发人的利他性(四辩)

灾难激发人的利他性(四辩)

四辩稿谢谢主席,大家好。

很高兴今天能和对方辩友在这里进行一场唇枪舌剑,在赏心悦目的一场辩论之余,我想先指出对方辩友在论证上的几个关键错误。

第一:忽略现实,主观臆断。

对方便又刚刚提到“灾难发生时舍弃自身利益甚至失去自己的生命去维护他人利益的人占少数,不具有普遍性”。

很明显,这种说法是片面的,让我们深感怀疑:在灾难中,舍己为人的人真的只占少数吗?我们看到,在汶川地震中。

初三男孩手刨4小时救女生,双手血肉模糊;83岁盲人,摸路7小时捐出500元善款;解放军战士在面临余震危险时不顾命令,仍然冲上前去救人;非典时期的医疗战线英雄们冲锋在前,用汗水和生命保护人民。

可以说,在灾难面前,无论是初中男孩还是高龄老者,无论是普通的医疗工作者还是冲锋在前的解放军战士,他们都在竭尽所能的帮助受难者。

而那些不能直接赶到现场的人,他们更是捐款捐物甚至献血来帮助灾区难民。

全国人民都在自发的拯救那在灾难中受伤的人,难道对方辩友还要忽略国人们的无私奉献、还要坚持声称只有少数人体现了他们的利他性吗?第二:混淆概念,张冠李戴。

对方辩友一直以人的求生本能为依据来表现灾难面前人的利己性。

请问对方辩友:本能就能体现人的利己性吗?众所周知,本能是由一系列非条件反射形成的先天性行为,是不经过大脑思考的;而利己性却是值人在经过思考后作出的对自己有利的行为,是要经过大脑思考的。

所以对方辩友把人的本能概括为利己性的一种是缺乏科学依据的,根本就不成立。

另外,对方辩友一直在肆意夸大“己”的概念,声称“己”包括“家人朋友等与自身密切相关的人”。

很明显,对方辩友的这种想法是完全错误的。

如果这种说法成立,那好,今天我就了一个中国人,那对方辩友是不是要说这体现了我的利己性呢?会不会哪一天我就了一个伊拉克人,然后对方辩友就又说我就了一个和我一样的地球人,所以我还是体现了利己性呢?很明显,只有我方的理解才是正确的:“己”即自身这个个体。

第三:对方辩友一直强调突发性灾难能激发所谓的利己性,而忽略了长期性灾难这一范畴。

见死不救该不该定罪,正方,一辩陈词

见死不救该不该定罪,正方,一辩陈词

一辩陈词谢谢主席,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以及在场的各位观众,大家下午好!很荣幸今天在这里和对方辩友讨论“见死不救该不该定罪”这一话题。

开宗明义,我方认为,见死不救是指眼见他人处于危亡时刻,自己有责任或有义务且有能力进行救助而不进行救助的行为。

定罪是指审判机关对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宣判其必须接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而我方认为见死不救该不该定罪就要看见死不救这一问题是否有必要上升到法律层面,从而使审判机关能够依法对其进行惩处,最终达到保护人民利益,规范社会秩序的目的。

接下来,请允许我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

第一,从马哲出发,我们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对于见死不救这一行为不能持以一种旁观者的心态,而应该充分分析这一现象背后所带来的问题。

见死不救这一漠视他人生命,袖手旁观的行为所导致的将是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社会公序良俗的倒退,更为严重的是“见死不救”问题中所反映出来的心态将形成一系列连锁反应,对整个社会心理形成破坏,并影响其他社会行为。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虽然见死不救这一行为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看似只是微小的一件事,但在我们极力倡导发展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应该去需找一只极有力的大手来拔除这颗不和谐的毒瘤。

第二,从法理学出发。

法的本质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在人民当家作主的中国,法律的本质目的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在刑法上罪分为作为犯罪和不作为犯罪,见死不救这一不作为行为是否该定罪,咱们就看该不该将在特定情况下救助他人定为一种法定义务。

大家都知道,人的内心自律和社会道德约束是有限的,而那些关乎人民利益的行为在道德无法解决时我们就应该将其上升到法律,利用法的强制性来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由此可见,见死不救这一行为该定罪。

第三,从现实层面出发。

将见死不救定罪,首先有利于公民个人发展,通过法的教育功能让大家充分认识到我们应该珍爱生命,乐善好施,由此提高自身素质。

其次,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来约束公民的行为可以减少类似小悦悦事件的悲剧发生,减少这些不和谐的社会因素,而且,可以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心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和谐发展。

如果做好事会面临污名或甚至死亡的威胁,我们也要继续做好事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如果做好事会面临污名或甚至死亡的威胁,我们也要继续做好事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如果做好事会面临污名或甚至死亡的威胁,我们也要继续做好事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

今天我们的辩题是“如果做好事会面临污名或甚至死亡的威胁,我们也要继续做好事”。

我作为一辩,我认为我们必须坚定地继续做好事,因为这关系到我们的人性、社会责任和良心。

首先,我们做好事的初衷是为了帮助需要帮助的人,不是为了得到别人的认可或赞赏。

如果我们因为威胁而放弃做好事,那么我们就失去了做好事的意义。

我们做好事是为了解决问题,而不是为了逃避问题。

只有坚定地做好事,才能真正解决问题,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其次,如果我们因为威胁而放弃做好事,那么我们就变得没有良心。

良心是人的本质,也是我们与动物的区别之一。

如果我们放弃良心,那么我们就失去了人性的尊严。

我们要坚定地维护良心,让良心成为我们做好事的力量,让良心推动我们前行,让良心成为我们生命的底线。

最后,我们要为社会负责。

社会是我们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我们要为社会做出贡献。

如果我们因为威胁而放弃做好事,那么我们就失去了对社会的责任感。

我们要坚定地为社会负责,让我们的行为成为社会的正能量,让我们的行为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总之,我们要坚定地继续做好事,因为这关系到我们的人性、社会责任和良心。

我们要让做好事成为我们的信仰,让做好事成为我们的价值观,让做好事成为我们的生命意义。

谢谢。

二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

我作为二辩,我认为我们应该谨慎地继续做好事,因为面临威胁时,我们需要考虑自身的安全和生存问题。

首先,我们做好事的初衷是为了帮助需要帮助的人,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自身的安全和生存问题。

如果我们因为威胁而放弃做好事,那么我们并没有错。

我们需要做好事,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自身的安全和生存问题。

我们需要权衡利弊,做出明智的决策。

其次,我们需要考虑到威胁的严重性。

如果威胁过于严重,我们可能需要暂时放弃做好事,等待时机。

我们不能因为一时的冲动而冒险去做好事,这样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危险。

法律惩治见死不救的行为,粗略驳论稿

法律惩治见死不救的行为,粗略驳论稿

正方可能打得点1.见死不救行为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面对这样对社会国家造成巨大危害的行为我们需要用法律进行惩治2.可以防止旁观效应的伤害。

群体的旁观效用会客观的使得处于危难之中的人没有得到救助,但是如果法律将这样的行为列入,那么每个人都有义务完成,避免了旁观效应造成的危害3.从古秦至清,都有相应的法律条文对见死不救进行规范,所以从历史上说,这是合理的另外,许多国外的现行法律中也有相应的条文。

4.道德的惩罚力度不够。

对自律的人有没有法都一样,对不自律的人,道德不足以完成,所以我们需要法律的帮助5.通过对一部分人的惩治,法律建立了标准,起到了杀一儆百的威慑效果一、法律惩治必要性1.道德已经滑坡,需要我们挽回2.道德规范已经难以解决二、法律惩治可行性1.避免旁观效应的伤害2.已经有例可循3.法律惩治不一定要每个人都做到,杀一儆百即可驳论:见死不救的行为定义:○1包括由于职业和特殊关系所拥有一定义务的人,以及普通人的见死不救行为反驳:在法律上已经规定了相应的法律义务,而今天我们讨论的问题是我们是否应该将道德上的要求用法律来强制保障○2是完全对自己没有伤害的前提下,见危不救的行为是我们今天所讨论的见死不救反驳:在现实中我们很难界定是否完全没有伤害,另外现实中我们的确可以有完全没有伤害的情况吗?那么彭宇案和许云鹤案难道只是个例吗?惩治的定义: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惩罚,比如拘留等,其实除了限制自由,也同样有精神上面的威慑力反驳:我们认可法律的确有威慑力,但是这样的威慑力在这样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解决问题有待研究,首先,是可行性的问题。

即使,对方辩友认为可行,但是,这样的行为做了之后我们看看带来的后果是什么?社会上不管是想救不敢救的人还是不想救的人都被强制要求去做,本来我们的道德上主动地做法成为了不得不做的强迫。

我们的道德呢?道德变成了义务,变成了一种通过衡量代价大小得到的判断结果,我们的社会最终是会失去我们的道德,真正走向一个没有道德的冷血社会论点1.漠视生命是违背了基本的道德,我们应该规范这样的行为首先,真正漠视生命的只是少数人,他们就是那些所谓不想的人,而大多数的人是因为不敢做,不敢是因为总会在救助时担负一定的风险。

四辩总结陈词(推荐5篇)

四辩总结陈词(推荐5篇)

四辩总结陈词(推荐5篇)第一篇:四辩总结陈词四辩总结陈词哪怕安乐死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可以推行,中国当前万万不能。

理由再简单不过<孝经>有言: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

可见,中国人有着对生命的无上尊重和对死亡的无限悲伤。

相反,以荷兰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对基督教有着与生俱来的信仰,在他们眼中,人生来便带有原罪,只有死后灵魂才可以得到解脱,升天堂见上帝,死是理所当然的解脱。

这在我们中国人看来是不能接受的,甚至荒唐可笑。

如果死亡有那么美好,人死后又何必大肆举办葬礼沉重哀悼,还不如直接开一个欢送PARTY,大家吃吃喝喝,唱歌跳舞,好好庆祝庆祝岂不更好?第二,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低下、社会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尚不健全。

别忘了,还有7、8亿人口生活在偏远农村,1、5亿人口挣扎在贫困线以下。

诚如我方二辩所言,小病情,大危机。

为了多省一点点钱,为了不拖累亲人,最最善良的中国老人和绝症患者选择了用死亡这种软弱和无力的方式去成全,自愿接受安乐死。

难道这样我们就可以打着是他们心甘情愿的这样的幌子来堂而皇之的借医生高明的手迅速的杀害他们而免遭拖累吗?乌鸟私情,愿乞终养。

当我们挚爱的情人,他们的命运渺小到被掌管在医生一竿小小的针管里时,我们的良知和人性也就成为了最可笑的东西。

这样的社会悲剧理应狠狠地刺痛每个人的心扉啊。

第三,对方辩友口口声声,理直气壮的再三强调,安乐死的前提是无法救治,濒临死亡。

正是因为濒临死亡,时日不多,每一天每一秒才会显得格外的弥足珍贵。

对于一个大期将至,每一个下一刻都有可能死去的人来说,我想最美好和最幸福的是莫过于还能再顺畅的吸一口新鲜的氧气,还能再次睁开双眼感受明天初生的太阳,还能再奢侈的看一眼亲人那熟悉的脸庞。

为什么你们要那么残忍的连那么仅有的几日时光都吝啬到不肯赏赐呢。

更何况,有哪一个医生有权去判定某病人无法救治,必死无疑?西藏治不好,上海或许能治,你救不活,别人兴许能救。

见义勇为应该奋不顾身还是量力而行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见义勇为应该奋不顾身还是量力而行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见义勇为应该奋不顾身还是量力而行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代表正方,就“见义勇为应该奋不顾身还是量力而行”这个话题发表一些看法。

首先,我们都知道见义勇为是一种高尚的品质,是对社会的贡献和对他人的帮助。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是奋不顾身还是量力而行。

如果我们在面对危险时,没有考虑到自身的安全,不顾一切地去救人,那么很可能会导致更严重的后果。

比如说,救人的同时,自己也可能受到伤害,甚至可能会失去生命。

这样的结果,不仅对自己和家人造成了伤害,也无法真正帮助到需要救助的人。

其次,我们需要考虑到自身的能力和技能。

如果我们没有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去进行救援,可能会适得其反。

比如说,我们不懂得急救知识,却去给需要急救的人进行处理,可能会使得伤者的伤势更加严重。

因此,我们认为,在面对危险时,我们应该量力而行,不仅要考虑到自身安全,也要考虑到自己的能力和技能。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地发挥见义勇为的精神,为社会和他人做出贡献。

二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是正方的二辩,我想就“见义勇为应该奋不顾身还是量力而行”这个话题,进一步发表一些看法。

我们都知道,见义勇为是一种高尚的品质,是对社会的贡献和对他人的帮助。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是奋不顾身还是量力而行。

如果我们在面对危险时,不顾自身的安全,盲目地去进行救援,很可能会导致更加严重的后果。

比如说,在进行救援的过程中,我们可能会受到伤害,甚至可能会失去生命。

这样的结果,不仅对自己和家人造成了伤害,也无法真正帮助到需要救助的人。

但是,如果我们在面对危险时,选择量力而行,仅仅是因为自身的安全问题,而不去进行救援,那么我们就违背了见义勇为的精神。

因为,见义勇为不仅仅是救人,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

因此,我们认为,在面对危险时,我们应该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去进行救援。

如果我们没有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辩论之声:见死不救与法律的距离演讲稿

辩论之声:见死不救与法律的距离演讲稿

辩论之声:见死不救与法律的距离演讲稿大家好!
在这场辩论中,对方辩友试图让我们接受“见死不救应当入刑”的观点。

然而,我方坚定地认为“见死不救不应入刑”。

现在,我将再次总结我方的立场和观点。

首先,见死不救属于道德范畴,而非法律问题。

道德是社会共识和个人信念的体现,而法律则依靠国家强制力执行。

将见死不救入刑,不仅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还可能使见义勇为的行为失去其自发性和高尚性,降低社会对此类行为的尊重和期待。

其次,法律与道德有本质区别。

法律明确、具体,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道德则依赖于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

若见死不救成为法律义务,将改变见义勇为的性质,使其从道德自觉变为法律强制,这可能导致道德标准的提升和人们对不犯罪行为的自豪感的丧失。

第三,从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界定“见死不救”的具体行为存在困难。

如何界定“见死”、“救”和“不救”?法律难以给出明确标准,而模糊的立法将不利于司法实践。

此外,取证问题也是司法实践的难题。

不是所有场合都有摄像头记录,公安机关要查清谁见死不救,难度极大。

最后,将见死不救入刑,刑罚过重,不符合现代社会法治精神和减轻刑罚的立法趋势。

我们鼓励见义勇为,谴责见死不救,但不能以
刑法强迫人们承担道德义务。

建议立法而非入刑,寻求更和谐的解决方式。

各位评委、各位同学,通过我们的辩论和论述,您是否还会认为见死不救应当入刑?让我们深思,避免制造更多的悲剧。

我方坚持认为,见死不救不应入刑,以维护法律的严谨和道德的纯粹。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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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当我们面对一个辩题时,我们就必须去深刻剖析这个辩题提出和存在的原因及价值。

首先,我想先着重强调,我们的辩题不是实然性、确定性辩题,而是应然性、建议性辩题,而明法典是为了帮助大家树立见危去救的勇敢信念,强迫大家去养成这种习惯。

所以对方辩友不应太过迁就如今的现实条件、或苛刻于入刑后的举措实施,而去说不应该让“见危不救”入刑。

如果不是因为“小悦悦”等之前一系列事件的发生,我想,大家也不会纠结于是否要将“见危不救”入刑。

之所以我们之前没有深刻讨论过是否将其入刑,是因为这种现象虽有,但还没有对社会造成足够大的危害,而现在,我们社会因见危不救而引发的对道德的摇摆不定引起了我们轰动性的重视。

下面由我总结论证我方观点。

首先,“见危不救”入刑不会让所有人无所适从。

的确,我们不应该把见危去救硬性的规定为一种义务,我们应该尊重所谓的人权、自主权,但那些身处危难的人的生命权又得到了谁的尊重呢?对方辩友可以用很多理由来讲我们的“入刑”不合理,但你们所提到的那么多弊端,还不如我们“尊重生命健康”这一点来得深刻。

我们的法律没有刻意要去束缚一个人,法律不外乎人情、人性。

就如为什么将赡养父母列为义务,那是因为美德之中有一种叫感恩,而将见危不救入刑,是因为美德之中有一种叫互助。

我们的入刑,不是针对社会所有的人,而是限制那些见到危险而犹豫不决和漠然处置危情的人。

其次,“见危不救”入刑是对我们基本道德最强硬的保护。

“见危不救”真的“并非普遍现象”,因而“缺少立法惩治的必要性”吗?难道要听任这种现象蔓延到极其恶劣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的地步吗?至于说我国公众的道德水平尚未达到“一见到危险就主动伸出援手”的水平,这无疑是事实;但这个事实,究竟是立法惩治“见危不救”已经迫在眉睫的理由,还是“立法时机尚不成熟”的借口?如果我国公众已经全部达到“一见到危险就主动伸出援手”的道德水平,那这个法立与不立,还有多大意义?法律在争议中难产,道德必然在谴责中沉沦。

至于所谓“立法难度高”、“司法难度大”乃至立法的效果“可能适得其反”、甚至“会导致公众为逃避处罚而故意远离事故现场”等说辞,就更加不值一驳。

如果面对道德判断我们依旧盲目理性,那我们的道德将日益下滑。

最后,“见危不救”获罪所带来的作用必须依靠刑法自身的特性。

法律具有普遍性、强制力、见效快的特点。

当仅靠道德的自律不能扼杀某种不良风气,那就必须由法律站出来。

能够充分发挥这种特点的,无疑是我们的刑法。

入刑是一柄双刃剑,有利必然有弊,论证立法效果好坏,关键要看利大还是弊大。

设立交通肇事罪,一样可能导致肇事逃逸现象的发生,是不是就该把它从刑法法典上取消?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又凭什么把“可能导致公众为逃避处罚而故意远离事故现场”当成拒绝立法惩治“见危不救”的理由?有限制的见危不救罪顺应了社会历史发展的需要。

很明显,层出不穷的“见危不救”事件一再发生,说明道德本身的强制机制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失灵,说明停留在口头上的谴责和倡议拯救不了道德的失灵。

如果我们还坚守“无恻隐之心非人也”的道德训诫,我们就没有理由为见危不救辩护。

所以,以我们对生命的尊重、对美德的坚持、和对和谐的追求来呼吁:“见危不救”应该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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