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库管理办法(试行)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办法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政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52号公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费及工程建设其他费开展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评审的业务由市财政评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根据工作需要,财政部门可以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原则上实行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采购,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工作程序。
第六条预算金额(或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设计概算中对应的工程建设费用,结算金额不得超过批复的设计概算中对应的工程建设费用及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之和(预备费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严格审批流程管理),竣工财务决算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批复的概算投资额(征地拆迁补偿费、管线迁改费分别单列)。
由于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或者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导致超原批复概算需调整投资规模的,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概算或投资规模调整批复。
第七条财政部门依据评审结论出具财政评审报告。
财政评审报告是工程招标、拨付资金、价款结算、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主要依据。
关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及造价管理的思考--以湖南省长沙市为例
关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及造价管理的思考--以湖南省长沙市为例近年来,国家、省、市政府多次发文强调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一大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采用了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发包,但因相关政策规定不完善,参建各方水平参差不齐,导致计价争议较多,本文以湖南省长沙市为例,分析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及造价管理的现状,提出改进的办法和举措,以期更好的做好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与投资控制。
一、长沙市工程总承包模式开展情况近几年,湖南省和长沙市及各区县对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推广及应用做了很多有益探索。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7〕58号)明确,“政府营造鼓励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政策环境,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投资项目带头采用工程总承包,鼓励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
长沙市先后出台了《长沙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长住建发〔2018〕51号)、《关于明确我市政府投资的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屋建筑EPC总承包模式下工程变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住建发〔2022〕12号)等文件。
长沙县、宁乡市等区县也出台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实施细则,这些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承包、项目管理、投资控制等工作做了一定程度的规范。
目前,省、市造价站正牵头组织编制总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完成了初稿编制并组织了多次讨论,后期出台后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长沙市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计价管理,促进工程总承包模式健康发展。
长沙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及轨道交通集团、城发集团、交通集团等市级政府平台公司,先后组织实施了40余个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合同金额200余亿元。
各区县也有一大批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实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在方案批复后、初步设计批复后启动发承包的情况均有,不同项目合同计价采用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按实结算合同或多种计价形式的组合。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实施总体情况较好,但在审批程序、前期准备、合同过程管理、结算审核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强化相关职能部门和管理人员职责,扼制“低中高结”现象,节约建设资金,提高建设效率,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通知等文件,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制定有关变更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1.适用范围1.1因甲方要求改变建设标准、调整建设方案、增减建设规模;因政府、行业行政法规的调整而产生的要求变化。
1.2工程量计算有遗漏或错误,包括工程量清单漏项、丢项、工程量计算有误等;以及因人工、材料调价而造成的变更(大包干项目不调价;按合同约定条款调整材料价差引起的造价增减不纳入变更范围内)。
1.3现场实际情况与设计文件所描述的情况不一致,包括地质勘察与实际情况不符;设计图纸的错、漏、缺,或设计不合理而对某些部位设计调整及修改。
此类变更属于勘察/ 设计勘误,同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建设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单位责任。
1.4不可预见的施工现状改变,无法实现设计图纸意图,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条件调整设计方案,或改变施工组织而产生的变化。
1.5场地土石方等以合同预估量形式进入预算清单及合同的项目,不适用于本办法。
2.变更的分类2.1一类变更2.1.1单项造价增加50万元(含)以上,且不超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外)20%的工程变更。
2.1.2累计变更超过合同金额20%的建设项目,还需再增补变更的项目,无论数额多少,均为“一类变更”,并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视实际情况予以责任追究。
2.1.3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等建设工程的实施范围、主要材料、工程等级、规划线形、道路规划宽度、桥位、桥跨组成、结构体系、水利防洪标准、主要工艺流程的调整等。
2.1.4凡涉及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及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建设规模(面积)、建设内容、使用性质、工程等级等与原规划总图、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方案不符而导致的变更。
2.2二类变更2.2.1单项造价增加在10万元(含)—50万元(不含)之间,且不超过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外)20%的工程变更。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13•【字号】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施行日期】2021.11.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2021年11月13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公布)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结合上位法调整、机构改革和规章实施情况,市政府对部分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一、修改2件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一)对《长沙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作出修改1. 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2. 将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合并为一款,修改为“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废弃食用油脂或者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的食用油的违法行为”。
将第五款中“畜牧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
3. 将第七条第一款中“财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财政、发展和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
4. 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设置油水分离器”修改为“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配备油水分离器”。
5. 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及时将餐厨垃圾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由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运输单位收运,做到日产日清”。
6.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中“食品药品监督、质监、工商、环保、畜牧等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行政管理部门”。
7. 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环境保护、质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管理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3.19•【字号】•【施行日期】1999.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近年来,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虽有所提高,涌现出一批优质工程。
但是,建设工程仍存在不少质量问题,特别是出现了市中心绿化广场基坑局部滑坡、培罗蒙公司大楼局部坍塌和星沙镇一栋正在施工中的住宅突然坍塌的质量事故。
这些事故的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
对此,我们必须警醒,以此为戒。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严格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防止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作如下通知:一、凡在我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特别是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安置房、集资房均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建立健全施工许可证制度。
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监理)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工程,不准颁发施工许可证。
规划、建筑工程管理等部门要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擅自开工的要依法查处。
二、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凡符合招标投标要求的项目,必须按照《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投资,并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建筑安装单位,不允许搞地方保护和部门封锁,更不允许搞假招标或私下议标。
三、严格按照《建筑法》及国家机关规定,对工程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对尚未动工兴建或已开工而没有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择优选定或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监理单位实行监理,对建设项目的质量、造价、工期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控。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9.30•【字号】湘建[2008]348号•【施行日期】2008.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建〔2008〕348号)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有利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富民强省战略目标的政策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我厅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报省政府登记批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我厅决定,废止《关于省外建筑企业及其有关人员进入我省从事建筑经营承包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我厅决定,宣布《关于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标准的通知》等21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我厅决定,确认《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等9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我厅决定,重新公布《关于发布〈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41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我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上述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将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OO八年九月三十日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政府管理办法修改后怎么发布
长沙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稿)
长县政发〔2010〕16号
长沙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长沙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和《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4•【字号】长政发[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2〕2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六)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的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科技进步。
第五条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投资项目审批和项目资金计划下达等综合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预算和结算进行审计,对重大项目跟踪审计,以及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5〕6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5〕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防范和遏制围标串标等行为,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廉洁、高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实行招标前期准备工作审查制职能部门要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2〕21号)的要求,对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充分论证,严格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审查,控制工程造价,具备招标条件的,才能开展招标。
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管理要从严把关,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在规定资质等级、工程业绩等条件时不得设置不合理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制贯彻实施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政府投资项目逐步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由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市公管办)牵头,尽快制定我市推行电子招标投标配套制度。
2015年,进入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称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施工项目全面实行电子招标投标。
加快建设满足各类招标采购需求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逐步在其他项目中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三、实行资格后审制优化招标投标流程,取消投标报名环节,实行资格后审。
所有政府投资项目,一律由投标单位按照招标公告要求,通过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免费下载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律要求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件格式。
长沙城投集团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理顺长沙城投集团(以下简称“集团”) 与司属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 )的关系,加强对各子公司项目建设工作的支持、指导和管理, 规范各子公司的建设管理行为,引导各子公司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各项项日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和集团相关规定要求, 结合集团工程建设项日管理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各子公司包括的对象为长沙城投集团所有的全资子公司(含达美公司和棚改公司) ,管理的阶段为从项目决策阶段开始, 到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并完成財务决算为止。
.第三条本办法言在加强集团对各子公司在工程实施阶段的管理, 建立有效的管控机制, 对集团负责管理的建设项日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文明施工等各项工作进行管理,确保项日投资效益,安全质量受控。
第四条各子公司要根据«公司法»规定和集团现行相关制度及本办法的要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定符合各子公司实际情况的配套管理制度和规定章程(建议司属各项日建设类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计划进度管理办法;计量支付及投资控制管理办法;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合同、信息管理办法;前期报建工作管理办法;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工程4当案资料管理办法;项日竣工、验收、移交管理办法;结决算管理办法;应急救援预案等;其他各类子公司则根据各白实际情况参照制定) ,并报集团备案,集团将根据本办法及各子公司制定的相应制度文件, 在各子公司开展相应的检查、督促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各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 对其所承担的项日负全责。
原则上, 各子公司应自行组织开展各自所负责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确因工作需要,需以集团:名义报送的各项请示、报告、函件等,由各子公司对呈报文件及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必要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负责。
第六条各子公司要根据集团下发的“三重一大”相关文件要求,完善建设工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13•【字号】长县政办发〔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长县政办发〔2019〕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13日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7〕58号)、《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住建发〔2018〕5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成立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县长常务副组长:常务副县长副组长:县政府其他副县长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司法局、审计局、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招标采购事务中心、投资评审中心。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由县发改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县发改局分管招标采购事务中心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职能职责: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相关文件精神;2.研究推进全县工程总承包项目,对有关重要事项进行决议,促进全县工程总承包工作顺利推进;3.负责制定出台工程总承包相关制度,指导全县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具体开展;4.负责对全县工程总承包项目推进工作进行综合指导和协调;5.负责全县工程总承包招标方案联审等其他相关工作。
改革政府投资体制 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浏阳·发展和改革改革政府投资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天心区政府投资体制改革成功经验政府投资对区域经济的发展影响重大,用活用好有限的政府投资资金,实现良好的宏观投资效益,是加强政府投资管理的出发点和根本要求。
天心区对政府投资体制进行了改革,按照《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从制订计划、再造流程、审核投资和借力中介四个方面入手,采取了一系列新的措施和方法,提高了政府投资的管理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一、管理层次环环相扣,政府投资计划性强。
(一)依据要求充分。
天心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确定必须以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为依据。
在五年规划框架范围内,天心区发改局联合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编制了教育设施专项建设规划、市政道路专项建设规划等专项建设规划。
专项建设规划周期一般3-5年,主体部分包括了现状分析、需求预测、选址布点、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
(二)入库要求严谨。
天心区建设了基于ArcGIS平台的项目数据库,实现了项目库的软件化、智能化、动态化的管理。
以此为载体,天心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省市安排项目、区续建项目、区新增项目、区备用项目、区储备项目分为五大项。
列入区新增项目必须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按规定批准、项目法人已经确定、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项目上。
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需要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但不完全具备列入新增项目条件的项目列浏阳·发展和改革入区备用项目。
(三)计划要求量力。
为改变以往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没有与财政投入能力直接挂钩,更没有区分项目建设的轻重缓急,使项目统筹和资金安排衔接不上的现状,天心区发改局加强了与区财政局的协调,征得区委、区政府的同意,确定投入总量。
坚持以“投入定总量、项目分等级”的原则制定年度投资计划,以来年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规模定总盘子,制定过程中不因项目增减而改变总体投入规模。
将纳入计划的项目按照轻重缓急分为五个等次,等次高低分别代表了财政资金投入的优先程度。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维护管理移交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维护管理移交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维护管理移交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23日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维护管理移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维护管理移交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发〔2017〕9号)规定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项目的维护管理移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移交工作遵循权责明晰、属地管理和验收合格、建设与维护管理无缝对接的原则。
第四条长沙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维护管理移交分类包括:(一)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城市道路(含桥隧)、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景观亮化、路灯照明、交通管理、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燃气、供排水、交通站场、消防设施、消防站点等。
(二)社会事业类项目: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业务技术用房,科研、教育、文化、卫生健康、体育、会展、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政法类基础设施项目:公安、司法机关办公用房和业务技术用房等。
(四)交通运输类项目:国省干线公路(含新增高速公路互通)、农村公路、航道、港口码头。
(五)农林水利类项目:农业、林业、水利工程等。
第五条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市政基础设施类维护管理移交工作的牵头协调,统筹市政基础设施类维护管理移交的监督管理。
市城市维护质量监督中心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市消防支队负责消防站点等设施的维护管理移交工作。
第六条市机关事务局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业务技术用房项目的维护管理移交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分别负责医院、学校(含幼儿园)用房项目的维护管理移交工作。
第七条市公安局负责公安系统办公用房和业务技术用房的维护管理移交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司法系统业务技术用房的维护管理移交工作。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08•【字号】长住建发〔2011〕359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长住建发〔2011〕359号各建设业主、招标代理机构:为贯彻落实长政办发【2011】36号文件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秩序和招标代理从业行为,长沙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选取招标代理机构将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
现将《长沙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长沙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秩序和招标代理从业行为,提高招标投标质量,遏制围标串标,根据《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长沙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投资的项目:(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国债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五)通过政府信用采取直接或者间接融资的方式筹集的资金;(六)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是指由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称市住建委)牵头组建,通过公开招标,组织专家对申请入库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和条件进行统一审查,对符合入库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组成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保持相对稳定,服务期为每三年一期。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规发〔2018〕7号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规发〔2018〕7号直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已呈局领导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2018年3月6日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设计管理工作,完善城市设计实施机制,更好地发挥城市设计对城市特色风貌塑造的控制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沙市规划区内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长沙市市域内其他需要开展城市设计工作的地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贯穿于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
通过城市设计从平面和立体空间上整体统筹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长沙地域特征、特色和时代风貌。
第四条开展城市设计,应符合长沙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自然环境,传承长沙历史文化,塑造长沙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节约集约用地,创造宜居公共空间。
第五条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工作。
第六条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控规层面城市设计、街区(地块)层面城市设计、专项城市设计。
第七条总体城市设计应当定位城市形象,确定城市风貌特色和城市空间景观设计目标,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传承历史文脉、保护特色资源、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划定城市设计重点地区。
长沙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08号
长沙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正文:---------------------------------------------------------------------------------------------------------------------------------------------------- 长沙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08号1992年8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效能,更好地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下列市政工程设施属本办法管理范围:(一)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停车场、街头空地、路肩及雕塑、喷泉等道路设施;(二)桥涵设施:包括跨河桥、跨线桥、立交桥、过街人行桥、过街地下通道、涵洞及桥涵附属设施;(三)排水设施:包括雨水管道、明沟、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排水附属设施;(四)防洪设施:包括防洪堤岸、防洪墙、河坝、防洪闸、排涝排渍泵站、排洪道及防洪附属设施;(五)道路照明设施:包括道路、桥涵、广场、街巷及公共场地的照明设施。
第三条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长沙市城市建设局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统一管理。
水利、电业、交通、港务等管理部门,应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范围共同做好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综合配套、建设与维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把市政工程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纳入开发和改造计划,并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进行。
第六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的工程设计、施工,应由取得市政工程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承担。
工程竣工后,须经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七条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需要增加市政工程设施容量的,由建设单位报规划、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审批,所需增加设施容量的投资纳入项目计划后,由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统一建设。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统筹集约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统筹集约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27•【字号】长政办发〔2022〕 24号•【施行日期】202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统筹集约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长政办发〔2022〕2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统筹集约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27日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统筹集约建设实施方案(试行)为认真落实市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以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新型智慧城市示范城市的决定》(长政发〔2020〕10号),全面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统筹集约建设、规范高效管理、持续长效运营,高质量打造“ 新型智慧城市示范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的重要论述,通过全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统筹集约建设,构建业务部门主导应用需求、数据资源部门综合计划统筹、国有公司集约建设运营、行业企业依法公平参与的智慧城市建设运行新模式,进一步提升项目建设水平,节约财政建设资金,彰显数据资源价值,促进“三融五跨”实现,助推数字经济发展,为建设以“三高四新”为引领的现代化新长沙提供强劲支撑。
二、实施原则(一)整体统筹。
加强全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全局性、整体性谋划和统筹协调推进,由国有专业公司全面承担全市智慧城市建设运营任务,促进业务系统、数据资源等整体协同。
长沙市雨花区创新政府投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模式及监管机制
办法 》第 十 一条 的规 定 : “ ( 一 )施 工 单 项 合 同估 算 价 在 一 百 万 元人 民 币 以上 的 ; ( 二 )重 要设 备 、 材料 等 物
2 .直接 发包 方 式 :3 O万 元 以下 的工程 施 工 、2 0万
行 发 包 , 使得 交 易 成本 占合 同 金 额 比例 过 高 ,增 加 了
行 政 成 本 ,有 悖 于经 济 性 的原 则 。二 是 直 接 发 包 随 意
性大 ,搞 “ 暗 箱操 作 ”和 “ 人 情工 程 ” ,规 避政 府 监管 , 滋 生 腐败 ,损 害 政 府 声 誉 。三 是 发 包 人 违 背 小 型 工 程
长 沙 市雨花 区创新政 府投资小型 工程建设项 目
承 发 包 管 理 模 式 及 监 管 机 制
文 /陈 刚
摘要 :
近年来, 随着小型建设工程交易量的不断增长 以及市场竞争 的加剧, 在承发包活动中出现 了一些新情况 、 新问题, 为此,湖南省长沙市雨花 区创新性地提 出了新的政府投资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模式和监管机制 ,形成 了具有雨
花 区特 色 的政 府 投 资 小 型工 程建 设 项 目简 易承 发包 程 序 ,其 主 要 思想 就是 “ 优 质 建 库 、 固定 价格 、随机 抽 取 、信 用
评价 ” ,采 用 固定价 比选和 直 接发 包确 定承 包 人 。
关键词 : 小 型工 程建 设项 目
中 图分类 号 :F 2 8 7 . 7
滋 生腐 败 。 目前 ,国 内很 多 地方 根 据 自身 区域 的 不 同 ,
长沙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试行)
长沙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试行)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改善我市静态交通环境,促进动静态交通平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根据本市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本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划分为三类分区:A区:湘江以东、三一大道以南、二环线以西、以北所围合的区域;B区:A区以外,西二环、北二环、星沙联络道、京港澳高速北段、浏阳河以西、南三环、坪塘大道所围合区域,以及枫林路以南、西三环以东的梅溪湖区域;C区:长沙市规划区范围内除A、B区以外的市区范围。
图1分区图第四条本标准所称的建设工程机动车配建停车场(库)是指提供本建设工程机动车车辆停放的场所或车库,其设计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五条新建建筑物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应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场(库)。
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可不单独配建停车场(库)。
第六条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规则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场(库),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
第七条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用地的地上空间设置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
公共绿地和城市支路的地下空间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满足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设置地下停车库。
第八条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该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以内。
情况特殊的,可设置在项目用地周围200米本单位用地范围以内且不跨城市主、次干道(特大型公共建筑除外),各地块(按城市主次干道划分)停车位配建原则上应分别满足停车场(库)配建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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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住建发[2011]367号
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库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建设业主、设计单位:
为贯彻落实长政办发【2011】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
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市场和设计质量管理,简化审批程序,现将《长沙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长沙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库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长政办发【2011】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管理,提高设计质量,简化审批程序,规范设计市场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投资的项目: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通过政府信用采取直接或者间接融资的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库,是按“统一原则、统一平台、综合监管、资源共享”原则,由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组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在有资质设计单位中选择一批符合入库条件的单位组成的长沙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库(以下简称设计单位库)。
第四条设计单位库的服务期原则上为三年一期。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组织、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共同参与负责设计单位库的建立、考核和测评。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纳入设计单位库的设计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独立法人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二)依法取得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颁发的设计资质,具体如下:
1、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
2、道路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3、桥梁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4、给排水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5、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6、公路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7、水利工程:专业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
以上均含工程设计甲级和综合甲级资质。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内未因设计质量问题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
(四)能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并接受检查。
第七条纳入设计单位库的设计单位应享有以下权利:
(一) 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建设业主的委托,在设计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并根据合同约定收取设计费;
(二) 依法独立进行建设工程设计业务,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三) 对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四)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纳入设计单位库的设计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二) 提供的服务、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完整、真实、合法,符合行业技术标准;
(三) 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四) 接受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执业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
(五) 档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单位库管理单位;
(六)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设计单位库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资源共享。
第十条纳入设计单位库的设计单位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30家。
第十一条非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的设计单位,应将驻长办事人员名单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专职人员必须在本市购买社保,并在本市拥有不小于100平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当相应专业设计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告知市住建委。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库按照设计资质组成分为建筑、道路、桥梁、给排水、风景园林、公路和水利工程7个设计单位子库,每个子库又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其中道路、桥梁、给排水、风景园林、公路只分甲、乙两个等级)。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按以下原则抽取:
(一)根据建设规模需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项目,其设计单位在甲、乙、丙级设计单位范围内抽取;
(二)根据建设规模需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项目,其设计单位在甲、乙级设计单位范围内抽取;
(三)根据建设规模需甲级设计资质的项目,其设计单位在甲级设计单位范围内抽取。
第十四条纳入市、区两级管理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部门或建设业主需要设计服务时,单项设计费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的,可在设计单位库内通过以下方式确定设计单位(依法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除外)。
(一)设计费用30万以下(含30万元)的,建设业主根据建设项目的等级要求、专业特点、业绩要求及实际情况,可从设计单位库中随机抽取满足相应设计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
(二)设计费大于30万元,小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建设业主根据建设项目的等级要求、专业特点、业绩要求及实际情况,可从设计单位库抽取3家(或以上)满足相应设计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并通过择优询价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对于少数专业特殊、缺乏竞争、设计单位库无法满足要求的设计费在100万元以内的设计业务,由建设业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在设计单位库外选择设计单位提供服务。
如遇突发事故,出现危及生命和财产安全(如有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防汛抢险工程、供排水抢险工程)等紧急情况须采取现场必要抢险措施,该类项目的设计业务,由建设业主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直接在设计单位库中选择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服务。
第四章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每年12月15日前,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提出设计单位库年度考核的初步意见,报市监察局和市发改委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库考核采用“黑名单”退出机制,建立入库设计单位诚信档案。
对列入“黑名单”的设计单位,相关部门5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设计业务。
第十八条纳入设计单位库的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查证属实的,列入“黑名单”,立即清除出设计单位库,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入库时,在企业资质、业绩、奖惩情况、执业人员等方面弄虚作假、挂靠、提供不实信息资料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的;
(三)设计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签订阴阳合同的;
(四)在开展设计业务过程中,串通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的;
(五)采用行贿、提取回扣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接设计业务,或设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在约定的设计费外违规收取费用的;
(六)存在无资质、超资质承接设计行为的;
(七)取得工程设计业务后,转包、分包给其他设计单位的;
(八)因设计失误造成建设业主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九)在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设计质量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十)其他符合湖南省住建厅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中严重不良行为条款的;
(十一)非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的外省设计单位违反有关办公场所、设计人员要求等承诺的;
(十二)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纳入设计单位库的设计单位有以下情形并经查证属实的,将列入入库设计单位诚信档案。
凡设计单位诚信档案中出现两种
及以上情形的将列入“黑名单”,立即清除出设计单位库,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设计文本深度不够、内容不全,资料提供不完整,归档不及时,或未按规定保存文件资料的;
(二)在设计过程中因失误造成投诉;
(三)擅自进行设计变更的;
(四)未取得可研批复进行设计的;
(五)在无勘察资料的前提下直接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或者未取得初步设计批复进行施工图设计的;
(七)明知招标人或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其他人员实施违法违规行为,未主动向相应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监督部门(或机构)规范性文件,尚未达到行政处罚和刑罚程度的;
(九)设计过程中未按有关规定执行“两型”社会建设技术标准和绿色技术标准;
(十)其他符合湖南省住建厅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中一般不良行为条款的。
第二十条因违规被取消资格的或年度综合考核清除出库后,设计库的设计单位不足30家的,其空缺名额通过抽签的方式从中标候选名单中递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长沙先导区管委会、长沙高新区管委会以及市内五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管理遵照本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建库;县(市、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住建委勘察设计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