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各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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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废弃物管理规定-废弃物处理管理规定

天津市废弃物管理规定-废弃物处理管理规定

天津市废弃物管理规定:废弃物处理管理规定《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2月22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天津市废弃物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天津市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生活废弃物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市容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生活废弃物的产生、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生活废弃物行业管理部门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经济、卫生、质量监督、园林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废弃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单位生活垃圾、道路清扫垃圾、公共场所垃圾、商业摊点垃圾、集贸市场垃圾、餐饮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

第五条本市对生活废弃物的治理,实行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逐步实行分类收集,推行生活废弃物的综合处置,促进生活废弃物的循环再利用。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规划、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本市生活废弃物治理规划。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生活废弃物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统筹安排生活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新建扩建项目和旧区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生活废弃物治理规划和相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废弃物收集设施。

第八条本市采取有利于生活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生活废弃物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生活废弃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循环利用。

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解读

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解读
[解读]本条是对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的编制要求的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既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应 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单独编制。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 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财政、发改、环保 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等,组织编制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 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根据规划编制的有关规定,应当通过会议、网络、报纸等方式广泛 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总则
(接上页)本条中“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是指产生城市生活垃圾 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依法承担城市生活垃圾中的 产生、排放、收集、运输和处理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依法缴纳城市生活 垃圾处理费,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等。进一步明确了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责任主体及责任义务,充分体现了 垃圾产生者负有相应的治理责任和义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中的规定保持一致。
次修改完善后,又征求了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
五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形成了《生活垃圾
管理办法》(修订稿)。之后,我们会同部法规司正式发 下文件征求各省意见后修改完成报批稿,2007年4月10日, 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第157号部长令发 布。
第一章 总则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为了提高修订工作的准确性,2006年6月15日,在中 国城市环境卫生体系建设交流研讨会上,我们请与会的20 多个省市的环卫主管部门代表对《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沈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全文

《沈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全文

《沈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全文《沈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厂矿、院校等单位产生的餐饮垃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企业事业单位等产生的危险废物,不适用本条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统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标,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第四条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

区、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市)发展和改革、建设、服务业、农业、规划、财政、环境保护、房产、公安、交通、卫生、食品和药品监督、工商、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城乡一体、统筹规划、科学治理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逐步形成全市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行顺畅、处置得当的生活垃圾管理体系。

第六条鼓励生活垃圾处理先进技术的应用和研发,综合运用焚烧处理、卫生填埋、生化处理、土壤修复等方法处理生活垃圾。

建立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制度。

区、县(市)人民政府需要跨区域处置本区、县(市)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根据跨区域处置的生活垃圾量,向接纳生活垃圾的区、县(市)人民政府交纳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生态补偿费用。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概要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概要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概要背景介绍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导致了城市生活垃圾的急剧增加。

为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和居民健康,各级政府加大了对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投入力度。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是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服务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概述进行介绍。

垃圾分类垃圾分类是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重要措施。

垃圾分类可以减轻环境污染、节约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通常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四类。

在具体的垃圾处理中,应该根据垃圾的类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清扫清扫是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要一环。

对城市的道路、公共场所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扫,可以保持环境整洁,避免影响市民的生活和健康。

清扫主要包括干垃圾、可回收物、落叶、树枝等杂物的清理和排水沟、雨水篦子的清理等。

收集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通常是由环卫工人和环卫车辆共同完成。

环卫工人会上街收集垃圾,将垃圾装到环卫车辆中。

在收集过程中,应该按照垃圾分类的要求进行分类。

收集的时候还要注意垃圾的卫生和环保,防止垃圾污染环境。

运输运输是将城市生活垃圾从收集点运到垃圾处理设施的过程。

在运输过程中,应该注意垃圾的分类和卫生。

对于有害垃圾,应该根据不同的垃圾种类进行分类运输,并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对环境和人类造成危害。

垃圾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是指将收集好的垃圾进行处理,减少对环境和人类的影响。

垃圾处理的方式很多,包括焚烧、填埋、堆肥和生物处理等。

在进行垃圾处理时,应该考虑到垃圾的种类、垃圾的运输成本和垃圾处理的后果等因素。

政策法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需要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政策法规,包括《环境保护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

此外,还要遵守相关的行业标准,确保垃圾处理的安全性和卫生性。

总结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是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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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的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正文:----------------------------------------------------------------------------------------------------------------------------------------------------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993年8月10日建设部发布建设部令第27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必须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八条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

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

第九条城市居民必须按当地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当按当地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第七条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样式
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城[2007]158号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7.06.25
【实施日期】2007.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
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
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样式的通知
(建城〔2007〕15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重庆市市政管委,上海市建委,天津市市容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由建设部统一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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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等文
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2.27
•【字号】津城管废〔2019〕273号
•【施行日期】2019.1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
津城管废〔2019〕273号
各区城市管理委:
为贯彻落实好“一制三化”工作,规范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行政许可、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及关闭、闲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天津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天津市关闭、闲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天津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等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附件:1.天津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
2. 天津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
3. 天津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
4. 天津市关闭、闲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

天津市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天津市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天津市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天津市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市容环境秩序,规范城市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服务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第412号令、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废弃物,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半固体废弃物质及粪便,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他废弃物质。

第三条办理从事城市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从事城市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保洁服务的申请,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从事城市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申请,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受理。

第五条申请从事经营性清扫保洁服务的,应当填写《从事清扫保洁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明;(二)注册资本金证明;(三)人员、设施、工具配置情况说明书;(四)作息场所面积及产权证明或租用协议;作息场所影响相邻关系的,还应提供与相邻人签订的协议;(五)清扫保洁作业质量保证书;(六)与接纳或转运生活废弃物单位签定的书面协议;(七)实行机械清扫、水洗道路作业的,还应提交公安交管部门审验合格的自有机扫、高压水洗专用车辆证件,或租用机扫、高压水洗专用车辆协议,以及供水指标的证明。

第六条申请从事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应当填写《从事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工商、交通部门核发的经营、运营许可证明;(二)注册资本金证明;(三)处置场地的产权单位同意消纳生活废弃物的书面证明;(四)公安交管部门审验合格的自有密闭专用车辆证件,或租用密闭专用车辆协议书;(五)作息场所、停车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协议;作息场所、停车场地影响相邻关系的,还应提供与相邻人签订的协议;(六)收集、清运质量保证书;(七)专业人员及设施、工具配置情况说明书。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7年修正)-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8号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7年修正)-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8号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7年修正)正文:----------------------------------------------------------------------------------------------------------------------------------------------------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9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第三章城乡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五章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坚持环保优先方针,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投入,加强技术力量,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提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能力。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督促、指导、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申请条件、材料及操作流程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申请条件、材料及操作流程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申请条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国家制定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需办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一、需要办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需要办理该证件,这些企业需参与招投标并中标,签订有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例如:负责城市街道垃圾清理的XX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

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届满30天前办理续期。

三、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办理条件:O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02、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

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03、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04、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05、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06、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07、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四、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办理材料:O1《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0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03、企业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04、所属环卫机械、设备、车辆的清单、照片;05、安装车辆行车定位和记录设备证明;06、企业法人身份证明;07、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及专业资格证书;08、提供按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的规定,为员工购买保险的证明材料;09、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的材料;10、合法的车辆行驶证。

山东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审批管理办法

山东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审批管理办法

枣庄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我司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资质,现寻求对外项目合作。

QQ:276570553,.,../枣城管字[2015]19号各区(市)、枣庄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环卫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市市政园林管理局,局机关各科室:现将《枣庄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5年4月23日枣庄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卫生管理,规范环卫清扫收运企业资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垃圾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服务许可标准(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枣庄市环卫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枣庄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枣庄市环卫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的资质审批、监督、年审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枣庄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二章审批条件及经营范围第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款:(一)分级条款1、一级企业条件生活垃圾清扫、收集企业:企业拥有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高级以上职称,5吨以上扫路车(机吸车)、洒水车、冲洗等车辆总数≥15辆。

生活垃圾非法倾倒案件执法依据

生活垃圾非法倾倒案件执法依据

生活垃圾非法倾倒案件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十一条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对应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三)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四)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3、《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垃圾。

4、《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十九条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量、作业时间等因素,做好收集和运输工作:(一)按时收集生活垃圾;(二)将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或者处置设施;(三)生活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四)垃圾运输线路应当避开水源保护区;(五)不得混合收运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六)不得擅自将境外和省外生活垃圾转移至本省处理。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当具备 以下条件 : ( )具备企业法人 资格 . 一
规模小于 IO ̄ 日的卫 生填埋场 案 : O B/
和 堆肥 厂的注册 资本不少于人 民
管部门和省 、自治区人 民政府建
( )有控 制污染和 突发事 设主管部门应 当建立健 全监督管 八 理 制度 ,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
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 生设施 的
本办 法适 用于中华 工作 。
人 民共和 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 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 设置标准 ,配套 建设城 市生活垃
清扫 、收集 、运 输 、处置及相关 应 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 管理的有 圾收集设施 。 管理活动 。
关规 定 ,并有权对违反本办 法的
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 、运输 服务
除设施 的现状 图及拆除方案
( )拟 新 建 设 施 设 计 图 六
宾馆 、饭 店 、餐 馆 以及 机 关 院校 等单位 应当按照规定 单
(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 一 从事垃圾清扫 、收集 的企业 注册
资本 不少 于人 民币 1 0 0 万元 .从 事垃圾运输 的企 业注册 资本 不少
场)处置 。 密闭 自动卸载车辆 或船 只 ,具有 垃圾后 ,对生 活垃圾 收集设施及 理 厂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 防臭味扩散 、防遗撒 、防渗沥液 时保洁 、复位 ,清理作 业场地 ,
滴漏 功能 ,安装行驶及 装卸记 录 保持生活垃圾 收集 设施 和周边环 置城 市 生 活 垃 圾 。 第 二 十 四 条 城 市 生活 垃 仪: 境 的干净 整洁 ; 圾 处置所采用 的技术 、设备 、材 ( )具有健 全的技术 、质 五 ( )用于收集 、运输城市 四 料 ,应当符合 国家有关城市 生活 量 、安全和监测管理 制度 并得到 生活垃圾的车辆 、船舶应 当做到 垃 圾处理技术标准 的要求 ,防止 有效 执行 ; 密闭 、完 好和 整洁。 对 环境造成污染 。 ( )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 六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 市生活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 市生活 经营许可证 、车辆行驶证 ; 垃 圾经营性清 扫 、收集 、运输 的 垃圾 经营性处置的企业 .应 当向 ( )具 有 固 定 的 办 公 及 七 企业 禁止 实施 下列行为 : 所 在地 直辖市 、市 、县人 民政府 机械 、设备 、车辆 、船 只停放 场 e 一)任意倾倒 ,抛洒或者 建 设 ( 环境卫生 )主管部 门取得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各项管理制度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各项管理制度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各项管理制度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是指在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方面从事经营性服务的一种行政许可证。

其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许可证申请、审批、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以下是针对这些管理制度的详细介绍。

一、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1.申请材料:申请人须向当地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个人或单位的基本情况、从事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能力证明、设备设施和安全保障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2.审批程序: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核,并组织现场查看申请人的设备设施和运营情况。

审核通过后,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将申请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3.审批时限:审批时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逾期未处理的,将予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二、许可证的管理与使用1.许可证有效期: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60个工作日前,许可证持有人必须向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进行申请换证。

未按时申请换证的,将依法处理。

2.许可证的变更:许可证持有人须及时向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如经营范围、设备设施数量等发生变动的。

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收到变更申请后,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3.许可证的使用:许可证持有人须按照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和期限,合法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或超期经营。

同时,许可证持有人须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作业人员的安全,定期接受生活垃圾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4.许可证的备案登记:许可证持有人须将许可证备案登记在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三、许可证的监管与处罚1.监管职责: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负责对许可证持有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并有权检查其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作业人员的从业情况等。

对于不符合要求或存在违法行为的,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整改或暂停其经营活动。

2.监管要求:许可证持有人应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障运营安全,做好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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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各项管理规定
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XXXXXXXXXXXX公司
驾驶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做到随叫随到,努力完成工作。

二、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车辆安全行驶。

三、保持车容整洁,车辆机械性能良好,不断提高驾驶技术和保养技能,保障日常工作正常用车。

四、每日养成自查、自检的良好习惯,车辆出现故障时及时上报领导,进行检查维修。

五、严格按作业线路出车,私自出车一次罚款100元,超过两次者,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

六、严禁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如遇特殊情况需借用车辆,应报单位负责人批准。

七、负责车辆的维修,做到费用节俭、修理及时。

八、车辆闲置期间,必须停放在指定停车点。

九、负责停车点卫生保洁工作。

安徽永洁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
清扫保洁员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学习环卫所各项规章制度。

二、认真履行清扫保洁职责,搞好城区所辖主次干道及人行道、集装箱、垃圾桶、果皮箱的清扫、清掏、清洗、保洁与管理工作。

三、及时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环卫工作质量。

四、加强安全学习,强化安全工作意识,及时发现并排除工作中的安全隐患,工作中严格着装环卫标志服。

五、服从单位领导和管理员的工作安排。

六、顾全大局,服从调度,积极完成各种临时性、突击性的任务。

安徽永洁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
环卫职工奖惩制度
一、奖励
1、在提高服务质量,增加服务收费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
2、保护单位财产,防止或挽救事故的有功人员;
3、坚持原则,抵制歪风邪气,见义勇为,保护单位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的有功人员;
4、全年出勤率达100%的;
5、工作认真负责,作业质量达标,全年检查合格率达100%的;
6、在工作中成绩显着,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受到上级主管部门表彰的;
7、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取得显着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

二、处罚
1、无故不参加单位组织的会议和学习的,发现一次处罚10元。

2、迟到、早退、串岗发现一次扣10元;无故旷工者,一天扣20元,连续旷工达7天以上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迟到达60分钟以上者视同旷工论处。

3、上岗期间消极怠工,聚众闲谈影响工作的,每人每次扣10元;
4、集体(公益)活动,无故缺席者,一次扣10元;
5、上班时间在外干私活者,一次扣20元,若连续发生三次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6、打架斗殴、挑拨是非、行凶闹事、纠缠领导、上访取闹干扰正常工作秩序者,一次处罚20~50元;
7、职工因事因病休息不请假的,发现一次处罚10元;
8、酒后上岗驾驶车辆或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的,发现一次处罚200元,造成交通事故的,一切责任或经济损失均由司机本人承担;
9、因操作不当或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的,一切责任或经济损失均由司机本人承担;
10、不爱惜、保养车辆,带病作业的,一次处罚司机50元;
11、私自出车或私自携带公共财物的,一次处罚100元;
12、非工作时间,公车未入停放点的,一次扣当班司机50元,若因未入库造成事故的,一切责任由当班司机承担。

安徽永洁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
车辆管理制度
一、各种车辆的管理实行岗位合同制,定人负责,安全员要随时监督驾驶员检查维修、保养,凡出现车辆安全事故,司机、安全员、主要领导均要负连带责任。

二、各种车辆修理须经主要领导和安全员考核检查后,按月据实核发。

若需大修,必须先写出书面报告,待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

三、加强司机的安全教育和学习,自觉服从安排,讲究职业道德,文明出车,并做到爱惜车辆勤保养,绝对保证车况良好,不允许带病行驶。

四、严禁酒后开车,发现一次依照相关处罚规定执行。

五、各种生产车辆未经领导许可,超越工作范围办私事,发现一次,扣司机100元。

六、未经领导批准,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者,其责任由本人自负。

七、所有车辆必须按时归库,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停放在外,发现一次扣司机50元;确因公和特殊情况报经领导同意后,车辆方可停放在外。

八、所有车辆油耗,实行取卡加油,油卡由财务室统一管理。

安徽永洁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
安全管理制度
一、单位安全员应加强全所的安全管理,拟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每月对司机开展安全教育学习一次,进行安全常识的学习,建立安全教育档案。

二、安全员要加强对车辆、垃圾场的安全检查,并建立台帐,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修理,以防事故的发生。

三、应建立所有车辆进出入管理制度及登记记录,所有车辆未经批准私自出车或超越范围用车,出现事故,一切责任由个人自负。

四、凡涉及单位安全等方面的工作,必须及时检查督办落实,做到全年无大小安全事故。

五、加强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财务室不要存放现金,下班后要关好门窗,切断电源,锁好办公桌、柜及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徽永洁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
道路清扫保洁考核标准
1、城区道路清扫保洁考核标准严格按照城区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规范和作业质量标准规定的有关内容执行。

2、清扫保洁工应服从统一指挥调度,否则每次扣10元,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或辞退。

3、清扫保洁严格按照路段核定人员到岗到位,发现不到岗的扣20元。

4、必须坚持“一日两扫、全天保洁”,不按时清扫或清扫不彻底(花扫、漏扫),每次罚清扫保洁工10元。

5、检查时发现清扫的垃圾未及时清除有漏堆现象,扣10元。

6、保洁不彻底,暴露垃圾一处罚清扫工10元,有漂浮物(≥5㎡),扣清扫工10元。

7、道路有淤泥、尘土、大量树叶等一处扣10元.
8、清扫保洁工私自请人打替者,每次罚清扫保洁工10元。

9、清扫保洁的垃圾不按指定的地方倾倒的,责令清除外,每次罚清扫保洁工10元。

10、上班期间垃圾箱着火未及时扑灭,每发现一次罚清扫保洁工10元,直接点燃着扣当事人30元。

11、人行道杂草未及时清理的,扣清扫工10元。

安徽永洁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
垃圾收运考核标准
1、主街道垃圾点未按规定时间收运完的,每一处扣作业人工资10元;垃圾收运点周围不干净和垃圾桶未复位的,每处扣10元。

2、收运车辆收运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造成垃圾沿街漏撒的每次扣20元。

3、摆放垃圾箱时未设立安全警示牌或者现场无人指挥的,罚款10元。

4、垃圾收运车辆应定期清洗,保持车身整洁干净,车身不洁、污染严重的每车扣10元。

安徽永洁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
洒水作业考核标准
1、未按规定的线路、时间、地段洒水冲洗街道的,每次扣司机工资10元。

2、作业时未鸣警示音乐的每次扣司机工资10元。

3、服从安排调度,积极配合应急工作,未落实一次扣司机工资20元;作业不遵守交通规则,发现一次扣司机工资30元。

5、洒水车不得私自外用,否则一次扣司机工资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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