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办证 …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市政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资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再生资源回收目录,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
教育、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环境保护、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建筑
)流程简述一、前言生活垃圾是城市运营管理的重要问题之一。
为保障市民的环境卫生和生活质量,各地都在积极开展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
但是,这项服务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才能合法开展。
本文将从建筑物角度出发,简述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审批流程。
二、申请部门建筑物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需要经过的审批部门有:城市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等。
三、审批流程1. 准备材料建筑物在申请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前,需要准备以下材料:•建筑物业主或经营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填写的申请表;•建筑物周边区域地图等资料;•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等资料;2. 申请现场勘查建筑物申请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前,需要由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确定本建筑物所在区域的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情况。
勘查后的报告需要提交给审批部门。
3. 各部门审批在提交申请材料和勘查报告后,审批部门将会审核这些材料,并要求建筑物补充或修改相关材料。
审批部门还会根据所在区域的环保要求、公共安全要求等方面考核建筑物的申请是否符合要求。
如果申请符合要求,就会颁发许可证。
4. 申请领取许可证颁发许可证前,建筑物需要交纳相应的费用。
费用的缴纳方式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费用都是根据服务的性质、服务区域、服务范围等综合因素进行计算。
5. 监督检查建筑物获得许可证后,需要定期接受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且要遵循所在区域的环保和城市管理相关要求,保持清洁和公共安全。
四、以上是建筑物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审批流程。
在申请过程中,一定要按照规定要求搜集相关材料,强化现场勘查工作,加强与审批部门沟通,确保申请顺利通过和正常运营。
同时,在服务过程中还要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保护市民环境卫生和生活质量。
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维护水域市容景观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河涌、湖泊、水库、水塘、排水沟渠等水域及其沿岸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河道、河涌、湖泊、水库、水塘、排水沟渠等水域的具体范围,按照《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统筹协调与部门合作、专业部门负责与责任单位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在同级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水域范围内生活垃圾清捞、收集、运输等活动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水务、海事、港口、公安、航道、林业园林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监督检查)市、区、县级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水域市容环境卫生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对辖区内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经费和规划)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域市容环境卫生事业需要的经费并纳入每年的经费预算。
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珠江岸线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水域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的内容。
第七条(制定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技术规范)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特点制定水域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技术规范,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后实施。
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资质证书
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资质证书是指由相关部门颁发的,用以证明一家清扫、收集、运输垃圾的企业或单位,具备进行相关服务的资质和合法性的文件。
这些证书通常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环保部门颁发的环境保护证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
以下是关于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资质证书的一些重要内容:一、营业执照1. 营业执照是企业合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证明文件,也是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的基本资质之一。
2. 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内容包括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信息。
3. 企业在申请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资质证书时,必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作为申请材料。
二、环境保护证书1. 环境保护证书是由环保部门颁发的证明该企业具备环境保护相关资质的证书。
2. 环境保护证书的颁发需要企业符合相关环保法规要求,具备相关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
3. 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在申请环境保护证书时,需提交企业环境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1. 对于从事危险废物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必须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由环保部门颁发的,对企业进行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合法资质证明。
3. 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要进行现场审核,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环保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能力。
四、其他相关资质证书1. 除了上述的资质证书外,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还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他相关资质证书,比如卫生许可证、交通运输证等。
2. 这些证书的申请和审核过程都需要企业提供相关的资料和符合相关的规定和标准。
通过上述的介绍可以看出,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资质证书对于一家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这些证书不仅是企业合法经营的证明,也是保障环境安全、公共卫生的重要保障。
在选择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时,用户应当首先关注企业是否具备相关的资质证书,以确保选择合法、合规、安全的服务提供商。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20•【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施行日期】2015.05.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4届1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5年6月20日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市政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资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服务许可证 申请材料(全套)
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服务许可证申请材料(全套)尊敬的市城管局领导:我司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特此向市城管局申请办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
我们的经营范围包括家政服务、卫生保洁服务、物业服务、园林绿化、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石材养护、清洗、城市亮化工程施工、清洁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建筑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等。
我们希望通过此次申请能够为市民提供更好的服务,同时也扩展我们的业务范围。
一旦我们的服务许可申请获得领导的批准,我们将认真履行我们的工作职责,为市生活垃圾清运事务贡献一份力量。
我们真诚地希望市城管局领导能够批准我们的申请。
此致敬礼!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5月4日附:申请材料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相关设备专业人员及设备、设施配置情况以下是我们的环卫作业技术及质量标准:一、道路清扫保洁1、质量标准1)道路人工清扫保洁服务标准清扫作业时间为夏季五点出班七点前完成普扫,冬季五点半出班七点半前结束清扫工作,其余时间不间断巡回保洁。
职工上岗作业时,工作服装整洁,身着安全标志。
职工上岗作业时,注意行人和来往车辆,不扬尘、不扰民、礼貌待人。
我们会认真贯彻执行市、区规定的道路清扫质量标准,在保证安全生产、遵守交通规则的前提下,完成当日规定的清扫保洁任务。
2)道路人工清扫保洁质量标准路面、路牙(垫板、雨水口、巷口、井盖)过街天桥、立交桥、便道(包括:树坑、公交车站)及隔离墩(栅)、周围的地面无污物,露出道路本色。
保洁路牙时要站在牙下依次顺序作业,并带扫1米宽的路面。
清扫垃圾,随扫随清,禁止往雨水口、绿地中倒垃圾。
绿地内禁止扔烟头、果皮、纸屑、包装等垃圾。
道路清扫和保洁时,根据路面污染情况选择不同档位,夜间清扫速度不超过10公里/小时,白天保洁速度不超过8-10公里/小时。
司机需按时加水和卸土,保证清扫质量。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年)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7年12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源头减量及其相关活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家庭装修废弃物、绿化作业垃圾、动物尸体、粪便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二)餐厨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废弃的蔬菜、瓜果等有机易腐垃圾;(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有处理条件的区域和场所,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进行更为精准的分类。
第四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样式
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城[2007]158号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7.06.25
【实施日期】2007.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
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
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样式的通知
(建城〔2007〕15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重庆市市政管委,上海市建委,天津市市容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由建设部统一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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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根据《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和《关于同意广州市调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职责范围的复函》(粤办函[2009]390号)的规定,市城管局对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职责进行梳理,内容包括:授权行政处罚权160项、受委托行使的行政处罚权43项、行政执法措施11项。
)授权执法部分(160项)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75项)1、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按照要求履行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绿篱等设施和树木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4、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清理、拆除;逾期未清理、拆除的,强制清理、拆除,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强制清理、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5、因建设或者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拆除、清理;逾期未拆除、清理的,强制拆除、清理,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强制拆除、清理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6、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堆放、晾晒废旧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7、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8、未按规定设置户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广州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四、排污许可证颁发
五、防治污染设施拆除、闲置的审批
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
七、拟退役关闭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
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关闭、闲置、拆除的核准
九、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等可燃气体的批准
十、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
十一、在城市市内建筑施工使用蒸汽炉机、锤击桩机审批
七、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更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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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
一、余泥渣土排放证核发
二、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核发
三、余泥渣土受纳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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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保护局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
十一、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十二、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十三、核发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十四、公共绿地(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
十五、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核
十六、配套绿地达不到规定标准承担补偿责任的审核
十七、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核准
十八、城市干道绿化带上开设机动车辆出入口的审核
七、从省外引进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审批
八、核发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九、核定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
十、因特殊情况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批
十一、核发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
十二、出售、收购、利用虎纹蛙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审批
十三、从生态公益林内向外移植树木的审批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申请条件、材料及操作流程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申请条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国家制定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需办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一、需要办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需要办理该证件,这些企业需参与招投标并中标,签订有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例如:负责城市街道垃圾清理的XX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
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届满30天前办理续期。
三、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办理条件:O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02、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
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03、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04、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05、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06、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07、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四、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办理材料:O1《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0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03、企业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04、所属环卫机械、设备、车辆的清单、照片;05、安装车辆行车定位和记录设备证明;06、企业法人身份证明;07、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及专业资格证书;08、提供按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的规定,为员工购买保险的证明材料;09、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的材料;10、合法的车辆行驶证。
广州市粪便管理规定
广州市粪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粪便管理,规范粪便清运市场,遏制和预防偷排乱倒粪便行为,提高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和对粪便资源化利用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化粪池管理和粪便清运、处置、资源化利用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粪便,是指从居民住宅区、各类生产经营场所、办公场所、建设工地和固定公厕的化粪池,以及流动公厕、交通枢纽(含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码头、机场)中清运出的人类粪便。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粪便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粪便的管理工作。
市粪便管理机构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粪便的清运、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等活动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化粪池的使用和维护工作。
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海事、港口、水务、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机场、铁路的管理机构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粪便清运和处置应当遵循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粪便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粪便处置场所的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粪便清运车辆标识。
第九条广州市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加强对粪便清运企业的行业约束和指导。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清运粪便行为的,可以通过“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进行举报和投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对被举报、投诉的行为进行处理,对署名举报的,应当予以答复。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7年12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源头减量及其相关活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家庭装修废弃物、绿化作业垃圾、动物尸体、粪便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
(二)餐厨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废弃的蔬菜、瓜果等有机易腐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有处理条件的区域和场所,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进行更为精准的分类。
第四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置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保障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工作。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20年修正)-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6年7月28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中部分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4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5.18•【字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4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优美、清洁的水域市容环境,推进生态城市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河涌、湖泊、水库、水塘、水渠等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以下原则划定并向社会公告:(一)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二)河涌的管理范围为蓝线划定的范围。
未划定蓝线的河涌,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背水坡脚以外六米之间的全部区域;无堤防的河涌,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三)水库、水塘、水渠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穗城管委[2011]409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12.05【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城管委〔2011〕409号)各区(县级市)城管局、萝岗区建环局,增城市建设局,市环卫协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运作规则,维护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环卫企业依法进行环卫行业项目承包与经营活动,提高行业服务质量水平,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城管委反映。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五日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运作规则,维护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环卫企业依法进行环卫行业项目承包与经营活动,提高行业服务质量水平,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服务及相关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是指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市场化运作行为。
第三条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是一项重要的环保服务工作,在现代城市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城市环境的整洁和卫生,必须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进行审批管理。
本文将从必要性、审批程序和相关政策等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对生活垃圾进行经营性清扫、收集和运输服务的审批具有非常重要的必要性。
城市中庞大的人口和日益增多的生活垃圾产生量,使得生活垃圾处理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经营性清扫、收集和运输服务可以有效地解决城市中生活垃圾过多而无处堆放的问题,保证城市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此外,经营性清扫、收集和运输服务还可以有效地处理生活垃圾中含有的粪便等污染物,减少对环境和公众健康的不利影响。
因此,审批经营性清扫、收集和运输服务是确保城市环境卫生和公众健康的重要举措。
其次,审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首先,申请者应该通过适当的渠道获得相关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要求填写和提交。
申请材料通常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经营范围和设备情况等。
其次,申请材料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评估,以确认申请者是否具备从事该项服务的能力和条件。
最后,经过审核通过的申请者将获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书,可以正式开展经营性清扫、收集和运输服务。
审批过程中,需要保证申请者的合法合规,并确保其具备足够的技术和设备来进行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和运输。
此外,审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还需要依照相关政策加强监管。
政府可以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确保城市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政府还可以制定相关的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投入到生活垃圾的经营性清扫、收集和运输服务中,提供必要的政策和经济支持,促进该行业的发展。
同时,政府可以加强公众教育,提高公众对生活垃圾处理的意识,培养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综上所述,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审批具有重要的必要性。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各项管理制度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各项管理制度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是指在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方面从事经营性服务的一种行政许可证。
其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许可证申请、审批、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以下是针对这些管理制度的详细介绍。
一、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1.申请材料:申请人须向当地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个人或单位的基本情况、从事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能力证明、设备设施和安全保障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2.审批程序: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核,并组织现场查看申请人的设备设施和运营情况。
审核通过后,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将申请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3.审批时限:审批时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逾期未处理的,将予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二、许可证的管理与使用1.许可证有效期: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60个工作日前,许可证持有人必须向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进行申请换证。
未按时申请换证的,将依法处理。
2.许可证的变更:许可证持有人须及时向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如经营范围、设备设施数量等发生变动的。
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收到变更申请后,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3.许可证的使用:许可证持有人须按照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和期限,合法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或超期经营。
同时,许可证持有人须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作业人员的安全,定期接受生活垃圾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4.许可证的备案登记:许可证持有人须将许可证备案登记在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三、许可证的监管与处罚1.监管职责: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负责对许可证持有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并有权检查其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作业人员的从业情况等。
对于不符合要求或存在违法行为的,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整改或暂停其经营活动。
2.监管要求:许可证持有人应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障运营安全,做好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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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事陆域范围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应当配备机械清扫车、高压冲洗车、洒水车等机械化作业车辆及相应的作业设备和工具,其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即: );从事水域范围清捞、收集的企业应当配备水域清捞所必须的作业设备、装载工具和收集容器及其防漏设备,根据经营项目配备相对应的保洁工具和运输工具;从事城市生活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配备垃圾压缩车等密闭运输车辆及相应的作业设备和工具;
(一)《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企业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四)企业及工会的章程、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相关环卫机械、设备、车辆清单、照片及其所有权的证明;作业车辆安装行驶和作业记录仪相关证明;
(六)企业法人资历和资格证明材料;
附件5
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办证须知
一、行政许可内容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项。
(二)《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135号)第5项。
(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四)《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五规定》
三、行政许可条件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六、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受理由区城市管理部门办理。
七、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决定机关为区城市管理部门。
八、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1、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在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前,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城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十、行政许可证件及有限期限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十一、行政许可收费
无
服务审批流程图
(正式受理后,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资料预审不合格
审批不合格退回申报
(三)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GPS监控系统和车辆行驶及作业记录仪;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城市生活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滤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作业记录仪,所有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四)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从事陆域范围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应当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从事水域范围清捞、收集的企业应当具有合法的水域清捞船只的有关证件;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或船只停放场所。
四、申请材料
申请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七)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及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八)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机械、设备、车辆或船只停放场所的证明材料;
(九)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或合法的水域清扫船只的有关证件;
(十)提供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为员工购买保险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表格式:
《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书》,该申请书可到我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上免费下载。
具体办理流程见审批流程图
本呈批项目中,各个环节人员安排为:
窗口人员:陈静静 39078163
经 办 人:吴海亮 34682819
科室领导:蒋雨霖 34681268
分管领导:袁红茵34682101
局 长 :孙宝忠34681288
九、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已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目前正履行已签约的服务合同,同时应当按照审批条件和要求,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城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补办经营服务许可手续,许可有效期限至履约合同终止日期;办理过渡期为一年,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受理
区城管局办事窗口负责受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一次性告知,并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的,应当给予解释说明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