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2号公布《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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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如果你还不知道“披露”,真的救不了你了!

特许经营--如果你还不知道“披露”,真的救不了你了!

特许经营--如果你还不知道“披露”,真的救不了你了!依照《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企业在与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30日,需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

如特许人违反相关规定不进行披露或披露不符合要求的,可能面临商务主管机关最高达10万元的处罚,且被特许人可依此解除与特许人之间的特许经营合同。

二、信息披露涉及的诸多环节及内容(一)信息披露不是特许人简单地向被特许人告知公司信息特许经营信息披露是一个以《信息披露书》为核心内容的信息公开程序。

一般以制作《信息披露书》为前提,其后附随严密的审查、披露、确认、签收等环节。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是严格的书面文件形式。

文件内容应当能够较全面地反映特许人的基本公司情况及经营状况。

(二)主要涉及需要披露的文件及内容共12大部分,如下列明:1、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主要是特许人的基本工商信息。

2、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如注册商标、专利技术、统一企业形象标识等。

3、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主要涉及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费用项目、保证金、意向金(或前期服务费)等问题。

4、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情况,主要涉及被特许人的开业涉及的成本及大致费用。

5、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服务的情况,主要披露的是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培训机制。

6、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

7、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情况,主要是对被特许人开业之后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

我们认为特许人在进行评估之前应进行特别提示及声明。

8、中国境内被特许人的有关情况,主要是特许人的特许经营业务发展状况。

我们认为特许人在进行相关披露的同时,应对信息截取时间加以明确。

9、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特许人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10、特许人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重大诉讼和仲裁情况,一般是涉及标的额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诉讼和仲裁。

11、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重大违法经营记录情况,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特许经营的行为,保护特许经营者和特许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特许经营活动。

第三条商业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授予特许经营者使用其特定商标、经营模式、商业秘密等相关经营权益的经营方式。

第四条商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守公平、诚信的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竞争和经济发展。

第二章申请与核准第五条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特许经营计划书,包括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经营方式、经营管理、投资规模等;(三)特许经营合同和授权书;(四)特许人提供的使用手册、技术规格书等相关资料;(五)特许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商标证书。

第六条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准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核准并颁发批准文件。

特许经营者应当在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经营行为第七条特许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授权合同的约定,使用商标等相关经营权益进行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者让与其它人使用。

第八条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开展经营活动的资格和能力,保证产品、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不得提供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第九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支付特许费和管理费。

特许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等服务,并保证商业秘密的保密。

第十条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终止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得损害特许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商业特许经营进行检查和调查,要求特许经营者和特许人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特许经营者和特许人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

“ 特许经营” 一词译自英文“ Franchise ” , 源于法文“ Franc ” , 表示一种特殊商业经营方式 [1]。

商业特许经营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因其能以低成本、规模化、智能式实现商业扩张, 而被认为是 20世纪以来最成功的商业模式。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 3条规定:“ 商业特许经营 (以下简称特许经营 , 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 (以下称特许人 , 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 (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 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 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 随着商业特许经营在我国的蓬勃发展, 与之相伴的问题日益凸显,一些特许人采取夸大宣传、捏造事实等手段诱使被特许人出资一些还不成熟的特许经营项目, 甚至将商业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欺诈手段。

这样不仅侵害投资人的利益,还破坏市场经济的诚信秩序, 严重危及特许经营的发展。

信息披露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方法 [2], 也是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立法的重点。

1997年原国内贸易部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试行》是我国商业特许经营领域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第 12条对特许经营信息披露予以简单规定。

2005年商务部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废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试行》 , 并增设第四章信息披露、第五章广告宣传。

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提升我国商业特许经营规制的法律位阶, 第三章信息披露基本延续《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依据《条例》第 20条, “ 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 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 同年商务部颁布《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以配合《条例》的贯彻实施。

《条例》、《办法》运行近四年,积极推动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公开化、透明化, 维护被特许人的知情权, 但是立法不足也逐步体现, 亟待法律制度的重新构建。

商业特许经营的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的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的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是指一个企业(特许人)授权另外一个独立的个体(特许经营人)使用其商标、经营模式、品牌、产品、知识产权等经营资源的一种商业合作形式。

为了确保商业特许经营的有效运作,需要制定一系列的管理条例来规范特许经营的各个环节。

下面是商业特许经营的管理条例的一些重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商业特许经营的管理条例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的监管,保护特许经营人和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商业特许经营是自愿的、双方利益共享的合作关系,特许人和特许经营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合作。

第三条商业特许经营的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道德和商业伦理,不得从事虚假宣传、恶意竞争、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特许经营人的资格第四条特许经营人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第五条特许经营人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营经验,并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来开展特许经营活动。

第六条特许经营人应接受特许人的培训和指导,掌握特许经营的核心技术和经营理念,确保特许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第七条特许经营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由特许经营人在合同签订前进行认真审查。

第八条特许经营合同应明确特许经营的范围、期限、地域、费用等具体内容,并约定双方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第九条特许经营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应充分了解特许人的商标、产品、服务、知识产权等经营资源,确保能够正确运用和维护。

第四章特许人的责任和义务第十条特许人应提供全面的培训和指导,确保特许经营人能够正确运作和管理特许经营项目。

第十一条特许人应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确保特许经营的品质和效果。

第十二条特许人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帮助特许经营人解决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五章特许经营人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三条特许经营人应按照特许人的要求,遵循特许经营的经营模式、操作规程和标准,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特许经营管理概论之特许经营的信息披露

特许经营管理概论之特许经营的信息披露

特许经营的信息披露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制定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可以说是依据上位法的法律效力创制了中国的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制度。

该办法规定了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应直接承担的行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同时也规定了特许人对于信息披露内容有权采取保密措施等项内容。

1.特许人信息披露规章制度的建立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建立并实行信息披露制度。

特许人已建立了信息披露制度的表现是,在企业内部已经建立信息归集及信息披露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照规章和信息披露程序进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合法的披露。

国际连锁企业管理协会的企业研究专家认为,具体而言,特许人企业信息披露的规章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信息披露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所有对投资人的投资行为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信息汇集与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3)对“信息”的定义: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投资人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投资人公布,并送达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4)管理信息披露的权利机构。

公司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信息事项。

(5)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加盟商,向投资人提供公开披露的资料等的管理者。

(6)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此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

(7)特许人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投资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投资人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8)特许人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经营预测、投资预算等事项的,应由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经营顾问公司等专业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专业中介机构及人员必须保证其审查验证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是指对特许经营的商业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文件。

本文将从特许经营的定义、特许经营的优势和挑战、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内容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特许经营的定义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将其商业经营方式、品牌、知识产权、技术及经验等授权给他人,由被授权方支付特许费并按照特许人的经营模式进行经营的一种商业合作模式。

特许经营可以在国内、国际范围内开展。

二、特许经营的优势和挑战特许经营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利用特许人的品牌和知识产权可以快速进入市场,降低市场开拓风险;2. 通过特许人的经验和经营模式,减少经营者的经验积累和学习成本;3. 特许经营可以获得连锁效应,扩大市场份额;4. 特许经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资源共享,降低成本;5. 特许经营可以建立起品牌忠诚度,提高市场竞争力。

然而,特许经营也存在一些挑战:1. 需要支付特许费,并按照特许人的规定经营,降低了经营者的自主权;2. 特许经营需要严格遵守特许人的经营标准和规范,给经营者带来了一定的约束;3. 特许经营需要与特许人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依赖性较强;4. 特许经营需要消耗一定的时间和人力资源,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进行管理。

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内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明确特许人和被授权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特许经营的经营方式和范围,确保特许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2. 特许经营费用的支付:明确特许经营费用的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保证特许人的合法权益;3. 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保证特许经营者依照特许人的要求进行经营;4. 重要信息的保密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要求特许经营者对特许人的商业信息和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并防止盗用和泄露;5. 特许经营终止和争议解决: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的终止流程和程序,并明确特许经营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特许经营信息披露保密协议

特许经营信息披露保密协议

特许经营披露信息保密协议甲方(披露方):乙方(接受方):鉴于:1、甲方与乙方正在就乙方以特许经营形式加入甲方服装销售网络有关事宜进行洽谈,乙方有意以特许经营方式加盟甲方服装销售网络;2、甲方向乙方依法披露的有关信息若被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将给甲方造成巨大的损失;3、乙方愿意对甲方依法披露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双方就依法披露特许人有关信息及保密事宜达成本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披露信息的内容】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7日内,依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以下信息向乙方以书面形式进行披露:1、甲方及其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2、甲方拥有的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

3、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

4、向乙方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情况。

5、为乙方持续提供服务的情况。

6、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

7、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情况。

8、中国境内其他被特许人的有关情况。

9、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甲方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10、甲方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包括案由、诉讼(仲裁)请求、管辖及结果。

11、甲方及其法定代表人重大违法经营记录情况。

12、将要签订的加盟合同文本。

第二条【书面送达的方式】甲方可采用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中的一种或多种形式向乙方送达书面材料,采用非当面递交方式送达的,送达地址以乙方在本条款中确认的为准。

乙方邮寄地址:乙方传真号码:乙方电子邮件地址: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自邮政部门查询或反馈邮件已妥投之时视为已送达乙方;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甲方交出/发送完毕之时视为已送达乙方。

邮件详情单、传真或电子邮件反馈视为送达回执。

第三条【材料完整性核对】采用非当面递交方式送达的,乙方应在收到上述材料后3日内核对材料完整性,若未完整收到上述材料,应及时告知甲方,以便甲方再次发送。

乙方在收到上述材料后3日内未对材料完整性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完整收到上述材料。

商务执法法律依据

商务执法法律依据

国内贸易与反垄断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3. 各部门在生猪行业管理职责上是如何分工的?各部门在生猪行业管理上主要实行分段管理,养殖环节由农业部门负责管理,屠宰环节由商务部门负责管理,消费环节由工商、卫生等部门管理,此外还涉及质检等部门。

5.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在加强监督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一)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方面职责。

(二)明确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程序和规范要求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作了规定。

(三)明确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9. 商务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监督管理措施?(一) 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 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 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10. 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遵循哪些规定?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酒类流通18.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何时颁布和实施?《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由商务部在2005年11月7日颁布,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28.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酒类流通监督管理有哪些职责?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29. 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时,应遵守哪些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时,应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查阅账册或抽取样品。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1.12.12•【文号】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1月7日商务部第5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第15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2011年12月12日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

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四条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商务部特许经营条例

商务部特许经营条例

商务部特许经营条例商务部特许经营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024年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

2024年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前言商业特许经营是一种商业合作形式,通常由商标拥有者(特许人)授权另一个实体(特许人)使用其商标、经验和技术等资源,以换取一定的费用及利润分成。

这种模式具有投资少、风险低、品牌效应好等优点。

但由于特许经营涉及到多方利益,存在一定风险。

为了保证合作方的利益和知情权,商务部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规定内容《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共有五章,对特许人和特许经营者的应具备的资格条件、信息披露义务、违法行为处理、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规定了《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目标、定义、主管部门和有关条例和规定等方面。

其中,明确了特许经营事项包括商业特许经营和产品特许经营,对商标、专利、技术、管理经验等有特殊经营价值的资源的定义进行了说明。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二章规定了特许人和特许经营者应具备的资格和条件,包括商业信誉、资信情况、资产情况、从业经验等方面。

同时,规定了特许人和特许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章信息披露第三章是《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规定了特许人和特许经营者应披露的信息主体、内容、方式、时间和范围等方面。

其中,重点规定了特许人和特许经营者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特许经营形式、要求、费用等有关信息,并在特许经营合同生效前向经营者提供完整且准确的信息。

第四章违法行为第四章主要规定了特许人和特许经营者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所产生的后果和处理方式,包括中止或终止特许经营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惩罚措施。

同时,规定了相关行政机关应如何开展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处理工作。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五章规定了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商业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方式,包括开展抽查检查、启动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等方法。

同时还规定了违反《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建议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出台为特许经营合作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特许经营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特许经营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MO E D
商业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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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许经营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文, 李笑东
按照我 国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的规定 ,特许经营是
指 拥有 注 册 商标 、企 业 标 志 、专 利 、 专有 技 术 等经 营 资 源 的企 业 ,以合 同形式 将 其 拥 有 的经 营 资 源许 可 其他 经营 者 使 用 ,被
人们所称道。为 了加强对被特许人的保护 ,美国相关法律要求 特许 人为被特许人提供 一份 揭示其 自身特许经 营概况 和资料
的 文 件 ,这 个 文 件 在 美 国 被 称 为 统 一 特 许 经 营 提 供 公 告 ( 即 U OC ) 这 份 公示 文件 的 目的是 使 被特 许 人 在 购 买特 许 权 之 F 。 前就 能 得 到 有关 该项 特 许 经 营活 动 的相 关 实质 性 信 息 , 以使被 特 许 人 能 预 估风 险和 收 益 ,从 而 做 出聪 明的 投 资 。关 于 U OC F 的提 供 时 间 ,联 邦 贸 易 委 员会 的 F C 规 明文 规 定 : “ 特许 T 法 在 经 营 的 双 方 首 次 见 面 时 或 之 前 以及 在 潜 在 受 许 人 可 以给 此特 许 经 营 任 何 支 付 或 签 署 任何 协 议 前 的 至 少 十 个 工作 日 时 ,特
对 于将 来 的 经 营状 况 的 判 断 。第 二 ,造 成 不 法 之徒 打 着 特许 经
经营应支付 的费用 ;被特许人在开始经营后向特许人或与他有
关 的人 支付 的费 用 ;被 特 许人 应 购 买 、租 用 的不 动 产 、服 务 、 供 应 品、产 品 、装 置或 设 备 以及 进 行 这些 活动 必 须 与之 联 系 的 人 员名 单 ;对 被 特许 人 商 业行 为的 限 制 ;特许 权 的 终止 、取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特许经营行业,保护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连锁经营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的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包括餐饮业、服务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开展特许经营必须遵循自愿、公平、有偿、诚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特许经营的基本形式包括:直接特许——即特许者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特许经营申请者。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被特许者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设立特许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再行转让特许权。

分特许(区域特许)——即由特许者将在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授予被特许者,该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该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也可由自己在该地区开设特许网点,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特许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的资格;(二)具有注册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品和独特的、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诀窍,并有一年以上良好的经营业绩;(三)具有一定的经营资源;(四)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

第七条被特许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资格的法人或自然人;(二)拥有必要的经营资源(资金、场地、人才等);(三)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八条特许者的基本权利是:(一)为确保特许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特许者有权对被特许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二)有权向被特许者收取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服务费用;(三)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者合法权益,破坏特许体系的行为,特许者有权终止被特许者的特许经营资格。

第九条特许者的义务是:(一)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二)提供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三)指导被特许者做好开店准备;(四)提供长期的经营指导、培训和合同规定的物品规定。

简述特许经营活动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简述特许经营活动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简述特许经营活动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授权特许经营者使用其商标、专利、技术、管理经验等资源,以获得一定的特许费和管理费,并对特许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一定的监督和管理。

在特许经营活动中,信息披露制度是保障特许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制度之一。

一、特许经营者信息披露制度特许经营者是指被特许人授权经营特许经营项目的企业或个人。

特许经营者在接受特许经营授权前,应当向特许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经营信息,包括经营计划、财务状况、管理能力等方面的信息。

特许经营者还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的规定,及时向特许人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经营计划等信息。

二、特许人信息披露制度特许人是指授权他人使用其商标、专利、技术、管理经验等资源的企业或个人。

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活动中,应当向特许经营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特许经营项目信息,包括特许经营项目的内容、特许费、管理费、技术支持等方面的信息。

特许人还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的规定,及时向特许经营者提供技术支持、管理经验、市场信息等方面的信息。

三、消费者信息披露制度消费者是特许经营活动中的重要参与者,特许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的信息。

特许经营者还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的规定,向消费者提供特许经营项目的特许证书、标识、宣传资料等信息。

四、信息披露监管机制为保障特许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对特许经营活动实行信息披露监管机制。

特许经营者和特许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和消费者披露经营信息和产品信息。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

总之,特许经营活动中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保障特许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制度之一,特许经营者、特许人和消费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维护特许经营市场的健康发展。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1 年第 5 号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1月7日商务部第5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第15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2011年12月12日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

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第四条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六)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

特许经营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特许经营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特许经营中的信息披露制度作者:李笑东来源:《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2011年第20期按照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这种商业模式发源于美国,因其在降低商业风险、推进企业扩张等方面的独特而显著的优势而风靡全球。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制度的发端晚于欧美发达国家,尽管在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在实践中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

在特许经营活动中,对处于相对弱势的被特许人的保护尤为关键,而信息披露即是侧重于保护被特许人的最重要的制度,本文试就如何完善这项法律制度做一简要探讨。

信息披露制度是特许经营中的一项关键制度,甚至可以说特许经营活动产生的许多问题都可以归结为特许人信息披露不充分。

故而建立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于平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利益、防范假借特许经营之名而实施欺诈行为意义重大。

一、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的原因以及国外的相关做法。

在特许经营法律制度中,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最重要的原因在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为信息不对称会带来两方面的问题:第一,增加被特许人的投资风险。

特许经营作为一种融资的手段,具有公众性的特点,被特许人投资风险较大。

由于特许人掌握着被特许人难以获取的各种信息,例如自身的经营状况、拥有的经营资源等,导致被特许人无法衡量自身实力是否足以达到特许人的要求,进而影响到被特许人对于将来的经营状况的判断。

第二,造成不法之徒打着特许经营的幌子来骗取被特许人的加盟费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

被特许人固然可以通过司法救济的方式以弥补损失,但这种事后补救的方式往往是低效的,且不能完全弥补被特许人的损失。

可见以法律手段强制特许人披露相关信息,有助于防范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诸多问题:一方面可以平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利益,使被特许人在事前对特许经营体系有充分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是否加盟的决定,矫正信息不对称给被特许人带来的巨大的投资风险。

浅析我国特许经营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浅析我国特许经营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浅析我国特许经营中的信息披露制度特许经营是由国外传入,是现代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必然结果。

在进入我国后的几十年中,其形式和范围迅速扩展,逐渐获得普及。

然而我国的特许经营产业仍然是个新鲜事物,市场发育不够成熟,法律的配套支持更是不够,尤其在特许经营中的信息披露方面。

本文针对当前我国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制度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试图通过借鉴其它国家的经验,并分析我国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史,来探讨出一些好的方法来解决当前我国信息披露制度所面对的些许问题。

标签: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完善特许经营制度是一种国际上的成熟商业模式;信息披露制度是特许经营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美国、法国、澳门的特许经营业比较发达;我国在特许经营上面的立法要追溯到1997年,到2007年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特许经营法律《商业特许经营条例》出台;目前中国市场上,特许经营中的信息披露制度还不是正规,还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包括信息披露时间问题经营中重大变化的通知和更新问题、关联方的信息披露问题、责任主体范围问题等。

一、特许经营及其信息披露制度的由来特许经营,英文翻译为Franchising,来源于法语“franc”,意思为“无偿、免除”,韦伯斯特词典将其定义为“(Ⅰ)由政府、州、或君主授予给个人或组织的特权或权力。

(Ⅱ)制造商授予给经销商或零售商销售其产品的权利。

”特许经营在我国则开展的较晚,但其发展速度确是相当惊人的,尤其是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以,特许经营企业的数量更是呈现几何级的增长。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特许经营中的信息披露制度简介1.美国的制度现状。

美国是特许经营业发展最早的国家之一,他们是世界上最早开展特许经营立法实践的,除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制订的《特许经营条例》(简称FTC)外,各个州基本上都有自己特许经营方面的法律。

为了进一步改变特许业的经营状况,改变商业经营中的欺诈行为、改变交易中的不公平行为、规范特许经营者的活动,从而提高市场的信心,尤其是投资者的信心,联邦贸易委员会于1979年制定了《特许经营条例》,可以说该条例是美国乃至世界上特许经营立法史上的里程碑。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14
【摘要】<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2号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18日商务部第6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6号)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总页数】2页(P15-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4
【相关文献】
1.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J], ;
2.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J], ;
3.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J],
4.我国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对策——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为基础分析 [J], 方博;廖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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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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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完整版不管是个体户还是开办企业,此时都必须要先确定一个经营范围,而日后也要在确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但对于一些特殊的项目,则就需要经过特许,然后才能经营。

以下便是所整理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供大家借鉴!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 2 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 1 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 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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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2号,公布《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12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12-02-23
【实施日期】2012-04-01
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18日商务部第6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6号)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特许人的母公司或其自然人股东、特许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与特许人直接或间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公司。

第四条特许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在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信息,但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以原特许合同相同条件续约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名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
以及现有直营店的数量、地址和联系电话。

2.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概况。

3.特许人备案的基本情况。

4.由特许人的关联方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5.特许人或其关联方过去2年内破产或申请破产的情况。

(二)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

1.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文字说明。

2.经营资源的所有者是特许人关联方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信息、授权内容,同时应当说明在与该关联方的授权合同中止或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该特许体系。

3.特许人(或其关联方)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与特许经营相关的经营资源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及代第三方收取费用的种类、金额、标准和支付方式,不能披露的,应当说明原因,收费标准不统一的,应当披露最高和最低标准,并说明原因。

2.保证金的收取、返还条件、返还时间和返还方式。

3.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情况。

1.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或其关联方)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及相关的价格、条件等。

2.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指定(或批准)的供货商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

3.被特许人是否可以选择其他供货商以及供货商应具备的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服务的情况。

1.业务培训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培训地点、方式和期限等。

2.技术支持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经营资源的名称、类别及产品、
设施设备的种类等。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

1.经营指导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选址、装修装潢、店面管理、广告促销、产品配置等。

2.监督的方式和内容,被特许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责任。

3.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对消费者投诉和赔偿的责任划分。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情况。

1.投资预算可以包括下列费用:加盟费;培训费;房地产和装修费用;设备、办公用品、家具等购置费;初始库存;水、电、气费;为取得执照和其他政府批准所需的费用;启动周转资金。

2.上述费用的资料来源和估算依据。

(八)中国境内被特许人的有关情况。

1.现有和预计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授权范围、有无独家授权区域(如有,应说明预计的具体范围)的情况。

2.现有被特许人的经营状况,包括被特许人实际的投资额、平均销售量、成本、毛利、纯利等信息,同时应当说明上述信息的来源。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特许人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特许人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包括案由、诉讼(仲裁)请求、管辖及结果。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重大违法经营记录情况。

1.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以30万元以上罚款的。

2.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1.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2.如果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或其关联方)签订其他有关特许经营的合同,
应当同时提供此类合同样本。

第六条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单个被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七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披露信息前,有权要求被特许人签署保密协议。

被特许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

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因合同关系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即使未订立合同终止后的保密协议,也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被特许人违反本条前两款规定,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给特许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特许人在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后,被特许人应当就所获悉的信息内容向特许人出具回执说明(一式两份),由被特许人签字,一份由被特许人留存,另一份由特许人留存。

第九条特许人隐瞒影响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条特许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被特许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经查实的,分别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原《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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