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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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3篇

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3篇

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3篇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1篇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流通领域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等项目资金申报的通知》和市政府《转发市商务局关于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为规范、有序推动我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改造工作深入开展,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突出民生、以人为本的宗旨,以便民、利民、惠民为出发点,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方便群众生活、提高文明程度为目标,建设布局合理、服务优质、设施配套、安全可靠的市场服务体系,满足消费者放心购菜和便利购菜的要求。

二、目标任务2011年,完成12个菜市场建设改造任务。

三、建设标准1、规划布局。

严格按照《市商业网点规划》选址建设,每个大中型社区原则上要建设一个标准化菜市场,标准化菜市场距居民区最远距离不超过800米。

2、设计要求。

作为公益性城市公共配套设施,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商务部、财政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要求,选择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进行建设。

3、经营范围。

标准化菜市场主要经营蔬菜、水果、乳制品、定点屠宰肉禽及其制品等。

经营品种需经许可的,应经相关部门批准。

4、安全设施。

标准化菜市场要按照管理规范分行划市,统一设置消防、检验、通风、排水、废弃物处理、公厕等配套设施,做到食品安全、管理规范、交易公平、环境整洁、标识统一。

四、组织领导成立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改造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商务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商务局、农林水务局、住建局、财政局、卫生局、环保局、城管局、安监局、工商分局、公安分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质监分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以及各街镇、工业区、功能区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商务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相关成员单位职责如下:区商务局:认真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定期召开例会,及时沟通、反映和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负责对全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改造进行指导,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做好检查、协调和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区级预验收,协调以奖代补资金落实到位。

商务部关于调整商务部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职责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调整商务部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职责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调整商务部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职责的通知正文:----------------------------------------------------------------------------------------------------------------------------------------------------商务部关于调整商务部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职责的通知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商务部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和联络员自2007年11月调整以来,人员变动较大。

为进一步加强部党组对商务信用建设工作的领导和各单位之间的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制,经研究,商务部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和工作职责做如下调整:一、姜增伟副部长任领导小组组长,钟山副部长、房爱卿部长助理任副组长。

增加反垄断局、产业调查局、经济合作局、许可证局等单位作为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附后)。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名称为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场秩序司。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工作,制定发展规划,组织拟定法律法规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推动商务领域信用信息共享,组织实施商务信用分类监管;推动和规范商业信用销售和各类商业信用交易形式的发展,建立健全商业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指导和规范商务领域信用服务业发展;协调推动商业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满足商贸企业和贸易活动的融资需求;组织开展商务领域诚信兴商宣传教育和诚信经营创建活动,指导和推进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促进行业自律。

附件:商务部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和联络员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附件:商务部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和联络员名单组长:姜增伟副部长副组长:钟山副部长房爱卿部长助理成员:办公厅姚坚联络员:蔡立华人事司王志平联络员:吴彬政研室柴海涛联络员:吴国华条法司吴振国联络员:张晨阳财务司徐加爱联络员:李晓丹市场秩序司向欣联络员:杨军生市场建设司李文明联络员:马战军商贸服务司张蜀东联络员:郑厚斌市场运行司徐息和联络员:曲英反垄断局尚明联络员:尹燕玲外贸司文仲亮联络员:于露服贸司单庆江联络员:朱荣产业司周世杰联络员:程占印外资司林哲莹联络员:吴宗弟援外司王世春联络员:谢先木合作司王胜文联络员:朱斌产业调查局宋和平联络员:张勇信息化司李晋奇联络员:贾舒颖机关党委李兴乾联络员:周强投资促进局于华联络员:闵天外贸发展局冯洪章联络员:翟丰玉经济合作局李荣民联络员:穆建军许可证局李可联络员:张伟电子商务中心王开前联络员:黄静研究院顾学明联络员:韩家平——结束——。

市场体系建设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样本

市场体系建设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样本

市场体系建设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一、市场体系建设处职能(一)研究拟订健全、规范省内市场体系法规、规章和原则;(二)研究拟订商品流通市场发展规划, 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关于工作;(三)研究提出引导省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政策, 指引都市商业体系建设, 推动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四)哺育和发展农村市场, 负责安排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资金;(五)指引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工作;(六)审核外商投资商业领域项目立项;(七)按关于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和品牌汽车销售、二手车流通、报废汽车回收以及直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八)负责全省流通行业协会归口指引。

二、岗位职责(一)处长职责1.研究拟订健全、规范省内市场体系法规、规章和原则;2.研究拟订商品流通市场发展规划, 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关于工作;3.研究提出引导省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政策, 指引都市商业体系建设, 推动农村市场体系建设;4、哺育和发展农村市场, 负责安排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资金;5.指引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工作;6.审核外商投资商业领域项目立项;7、按关于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和品牌汽车销售、二手车流通、报废汽车回收以及直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8、负责全省流通行业协会归口指引;9、完毕上级交办其他工作。

(二)副处长职责1.协助处长组织拟定引导、规范全省商品市场体系建设法规、规章和原则;2.依照国家扶持农村市场发展关于政策办法, 研究提出我省引导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详细办法及实行办法;3.贯彻贯彻国家和省推动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实行办法, 详细组织实行推动农村日用消费品、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市场建设关于工作;4、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关于规定, 拟订全省典当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行, 对全省典当行业进行监督管理;5.完毕上级交办其他工作。

(三)副调研员职责1.协助处长、副处长拟定引导、规范全省商品市场体系建设法规、规章和原则;2.贯彻贯彻国家和省关于都市商业网点规划管理方面政策, 指引全省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和实行工作, 提出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商业领域政策办法;3.依照国家和省关于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关于规定, 详细负责审核外商投资全省商业领域项目立项;4、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汽车贸易政策规定, 组织制定和实行增进全省品牌汽车销售、二手车流通和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发展政策办法, 对全省汽车贸易行业进行监督管理;5.完毕上级交办其他工作。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等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等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等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5.12.28•【文号】商机电发[2005]699号•【施行日期】2005.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标准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等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9月6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6日)废止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机电发[2005]6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企业:为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转变摩托车产品出口增长方式,提高出口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我国摩托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对外贸易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决定对摩托车产品(包括摩托车整车、发动机、车架及全地形车,下同)生产企业暂行出口资质管理,对摩托车出口经营企业暂行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管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摩托车整车生产企业出口摩托车整车(含三轮摩托车),必须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一)通过发展改革委摩托车生产准入考核并已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公告;(二)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三)通过ISO9000等国家承认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四)上一年摩托车整车出口额不少于50 万美元(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或国内市场销售数量不少于3万辆(以上传发展改革委合格证数据为准)。

二、全地形车(ATV)生产企业出口全地形车必须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一)通过ISO9000等国家承认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二)取得进口国全地形车准入的相关认证。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商务部•【公布日期】2016.05.31•【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4月2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并经商务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高虎城2016年5月31日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批发是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零售是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出租是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出版物。

展销是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

第三条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

第四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中国供应商电子商务分析

中国供应商电子商务分析

中国供应商网商业模式分析物流管理向介民 2009302360261 “中国供应商”是中国政府为推动中国制造及对外贸易产业重拳打造的电子商务平台。

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络宣传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市场运行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际合作中心的指导下,由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的推出的中国唯一对外的官方电子商务平台。

中国供应商B2B网络贸易平台是政府主导的官方、权威、诚信的网络贸易平台,以推进诚信贸易、创建国际品牌为宗旨。

作为国家网络贸易平台,中国供应商拥有强大的政府权威资源支持。

如三大权威部门的大力支持、中国网是中国最大的外宣平台、中国供应商 域名是国家权威机构特批的等等,企业入驻中国供应商国家网络贸易平台是对于本企业身份及形象的大力提升。

作为国家网络贸易平台,中国供应商为中国企业提供商誉、商机等完整体系的推广服务。

如名企促进、诚信认证、网上商铺、线上推广、政府采购等多种综合服务。

作为国家网络贸易平台,中国供应商不以赢利为目的,把为客户提供最优性价比的服务作为自己的宗旨。

中国供应商网的运营模式是“1+5”盈利模式。

一个核心是指,中国网推出中国供应商B2B网络贸易平台,旨在落实中央“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指示精神,推动中国企业、中国产品、中国自主品牌更好更快地走向国际化,为企业树立国家级品牌形象,提升企业无形资产价值。

五个基本点如下:1.利润对象:中国中小企业,中国供应商是国务院新闻办指导,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等中国有关部门和机构支持的网络贸易平台。

主要是帮助树立中国中小企业在海内外建立品牌形象,帮助中国企业把生意拓展到国内外,目前拥有超过350万会员,每天供求信息几百万条。

2.利润点:中国供应商可以帮助您实现建站、推广、认证三个阶段功能的一次完成,与工商、税务、银行等合作,解除诚信交易后顾之忧。

赠送国家级域名的网上商铺,可以发布最多1080条展示、供应、求购信息,可以看到买卖信息,了解市场、了解同行。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发展的规定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发展的规定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发展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7.03.28•【文号】商合发[2007]103号•【施行日期】2007.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发展的规定的通知(商合发[2007]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各商业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机电商会,承包商会,各驻外使(领)馆:对外承包工程是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最主要形式之一,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扩大对外开放及提升我与有关国家政治经贸关系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各项促进政策和措施的相继出台及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能力的日渐提高,此项业务近年来增长迅猛。

2001至2005年,营业额年均增长24%;2006年,完成营业额300亿美元,新签合同额达660亿美元,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37.8%和123%。

在对外承包工程步入快速发展轨道的同时,业务的总体发展水平和质量尚待进一步提高的问题也日渐突出,涉及增长方式转变、经营秩序规范、安全保障体系完善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并重等方面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也逐步凸显,特别是个别企业由于自身经营管理水平不高及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在承揽和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过程中有章不循的情况还时有发生,对内对外均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中国企业的整体形象,甚至对我与有关国家的经贸关系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为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多次重申对外承包工程的有关管理规定,并针对新形势下的新问题,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管理政策和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尚未能完全杜绝上述违规行为的发生。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的整体形象,保持对外承包工程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民航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外汇局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发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04.25•【文号】国办发[2003]29号•【施行日期】2003.04.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组建商务部。

商务部是主管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职责。

2.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管理、对外经济协调、产业损害调查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职责。

3.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组织实施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等职责。

(二)转变的职能。

1.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职责由核准制改为登记制。

2.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的职责,调整为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

3.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贸易、外商投资促进及援外等政府项目招标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委托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4.取消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管理职责以及指导出口广告宣传的职责。

5.加强内贸工作和内外贸的综合协调,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起草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规章;研究提出我国经济贸易法规之间及其与国际多边、双边经贸条约、协定之间的衔接意见。

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等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等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等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4.11.02•【分类】问答正文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等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答记者问11月1日,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修订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保障《办法》的顺利实施,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问:《办法》的修订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要“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有序扩大我国商品市场、服务市场、资本市场、劳务市场等对外开放”“提高外资在华开展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便利性”。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商务部会同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深入研究推进修订《办法》。

战略投资是特定外国投资者直接取得并中长期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2005年,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税务总局、原工商总局、国家外汇局等五部门发布《办法》,为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提供了制度保障。

据统计,《办法》实施以来,外国投资者累计战略投资600多家上市公司,为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证券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产生了引进更多优质外资的需求。

并且,随着外商投资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出台或修订,相关监管制度发生了重大调整,亟须根据新形势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引导更多优质外资投向上市公司,既能够促进利用外资扩总量、提质量,也有助于推动我国产业升级、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同时,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日益完善,为有效防范风险提供了制度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商务部司局函

中华人民共和商务部司局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司(局)函商产出函[号关于做好2014年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电办:根据《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1213 18号,以下简称“318号文"),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于9月30日前完成本地区汽车和摩托车企业出口资质申报材料汇总和初核,并将相关材料报商务部(产业司)。

为进一步做好工作,现将2014年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有关要求明确如下:一、关于申报材料(一)汽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需提供:1、填报完整的申请表(见附件1、2);2、海关报关单复印件等出口证明材料;3、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及境外设厂总体情况说明;4、填报完整的网点及境外设厂情况表(见附件5、6);5、《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售后维修服务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等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证明材料(网点数量地5个以上的,只需提供企业最大的5个网点证明材料);6、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生产企业、全地形车生产企业提供有效的Is09000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出口国家及市场的相关国际认证证书复印件以上材料需报送纸质版1份,申请表、网点及设厂情况表需报送电子版。

汽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不再需要提供《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等材料。

(二)各机电办需提供:1、本地区汽车和摩托车企业申报出口资质总体情况;2、填报完整的企业申请汇总表(见附件3、4);3、填报完整的网点及境外设厂汇总表(见附件7、8);4、边境地区有关省、自治区推荐边贸企业有关材料,以及上年度所推荐边贸企业的出口经营情况。

以上材料需报送纸质版l份,各企业申请表(附件l’2)、企业申请汇总表(附件3、4)、各企业网点及设厂情况表(附件5、6)、网点及设厂汇总表(附件7、8)需报送电子版。

商务部三定方案

商务部三定方案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商务部设以下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政策研究室
(三)综合司
(四)财务司
(五)市场体系建设司
(六)流通业发展司
(七)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
(八)对外贸易司
(九)外资司
(十)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
(十一)国际合作司
(十二)人事司
(十三)离退休干部局
(五)负责商务领域监管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秩序,推动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六)负责拟定和实施对外贸易政策,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维护对外贸易权益。
(七)负责拟定和实施和援助工作。
(八)负责商务领域信息化建设,推动电子商务发展。
(九)负责协调指导全国商务领域人才培训工作。
2.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政策执行到位,提高工作效能。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七、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本方案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1.拟定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对外开放等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法律法规草案。
2.组织实施商务领域改革,完善商务管理体系。
3.负责商务领域宏观调控和监测分析,提出政策调整建议。
(二)市场体系建设
1.统筹规划国内外市场体系建设,推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2.指导重要商品流通体制改革,促进城乡市场发展。
5.市场体系建设司
6.流通业发展司
7.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
8.对外贸易司
9.外资司
10.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
11.国际合作司
12.人事司
13.离退休干部局
五、人员编制

商务部关于印发2006年度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建设标准与验收规范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2006年度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建设标准与验收规范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2006年度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建设标准与验收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6.09.26•【文号】商建发[2006]511号•【施行日期】2006.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商务部关于印发2006年度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建设标准与验收规范的通知(商建发[2006]5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保证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和改造项目质量,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商务部组织制订了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建设标准(见附件1-5)与验收规范(见附件6),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建设标准与验收规范,指导并督促有关市场和企业做好建设和改造项目的实施方案和落实工作,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年内完成。

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完善后的项目建设标准与验收规范,搞好项目验收工作。

对当年未能如期完成以及验收结论为“整改后再验收”或“不通过”的项目,商务部将采取批准顺延、取消实施项目以至取消承办单位资格等方式予以调整。

各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商务部报告。

附件:1.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建设标准2.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安全监控中心建设标准3.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检验检测中心建设标准4.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废弃物处理中心建设标准5.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项目建设标准6.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验收规范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1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建设标准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由农产品电子交易结算可追溯子系统和农产品信息实时发布子系统构成。

一、基本功能要求(一)逐步实现凭IC卡进行交易资金结转,最终达到无货币电子化结算,结算系统与银行进行无缝对接的目的。

(二)结算系统能实时记录农产品交易信息(品种、数量、检测结果、等级、价格、产地、销地、成交日期与时段),形成可追溯档案。

我国进口冷链食品追溯体系建设探析

我国进口冷链食品追溯体系建设探析

我国进口冷链食品追溯体系建设探析作者:王国义卢玲珠来源:《中国农业文摘·农业工程》2022年第01期关键词:进口;冷链食品;追溯体系进口冷链食品是我国消费者最重要的食品来源。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消费者对进口冷链食品的需求大幅增加,每年都有大量的肉类及制品、水产品及制品、乳制品进入我国,进口冷链食品安全是保障我国食品安全的重要方面。

虽然我国疫情已基本得到控制,但自2020年7月,进口厄瓜多尔的冻南美白虾样本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后我国多地进口冷链食品相继报告核算检测呈阳性,我们的饮食安全经受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为此国务院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国家级、省级及企业级平台组成的冷链食品追溯系统,实现全链条信息化可追溯。

建立进口冷链食品全程可追溯体系,是解决进口冷链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手段,在任何环节出现问题,都能进行溯源,找到问题源头,落实责任主体,提升消费者信心,让消费者吃得放心。

自2010年,商务部开展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新冠疫情推动了对进口冷链食品的追溯,对进口冷链食品监管中实施追溯体系是大势所趋,对推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1 我国进口冷链食品追溯体系现状1.1 追溯标准体系随着农产品食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逐步开展,追溯标准化建设不断发展,在追溯编码规范、追溯管理要求、追溯信息记录规范、追溯系统建设规范、追溯技术要求、区块链应用指南以及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特定要求等方面均有相关标准发布。

2017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防伪溯源编码技术条件》规定了用于通用多媒体数字信息核验的防伪溯源编码要求和数据规范。

2021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进口冻品集中监管仓追溯要求及追溯码编码规范》《进口冻品集中监管仓参与方信息和产品信息规范》,用于进口冷冻集中监管仓以及相关进口冷冻食品安全追溯。

除此之外,农业农村部2009、2018、2020年发布关于畜肉、水产品、乳与乳制品的质量安全追溯操作规程,分别规定了畜肉、水产品、乳与乳制品的追溯码编码和编码方法。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11月1日本届商务部第1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钟山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证明事项等工作要求,商务部对相关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相关联发部门同意,现决定:一、废止2部规章(一)经商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决定废止《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

(二)决定废止《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19号)。

二、修改10部规章(一)决定删除《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第八条的“(四)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和第十一条的“(四)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

决定修改第八条的“(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和第十一条的“(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为“企业已购买或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

删除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取得拍卖业务的许可、变更和终止”。

(二)经商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决定将《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第九条修改为:“从事翻新业务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国家规定有资质要求的,还须提供已取得相关资质证明的书面承诺。

”(三)经商海关总署同意,决定在《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商务部令2018年第7号修改)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增加如下表述作为第8项:“上述规定的材料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系统联网查询的,可不再提交。

商业服务业顾客满意度测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市场建

商业服务业顾客满意度测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市场建

商业服务业顾客满意度测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市场建目次前言 (II)1 范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1)5 商业服务业顾客中意度测评的指标体系 (2)6 顾客中意度调查的方案设计 (3)7 商业服务业顾客中意度测评模型与估量 (3)8 顾客中意度测评统计分析 (4)9 商业服务业顾客中意度测评报告的编写 (4)附录A 商业服务业顾客中意度测评指标体系 (4)附录B 顾客中意度调查的方案设计 (9)前言本标准文本包括三个核心内容:商业服务业顾客中意度测评的指标体系、顾客中意度调查方案设计、测评模型及其统计分析方法体系。

本标准起草单位:本标准要紧起草人员:商业服务业顾客中意度测评规范1 范畴本标准规定了商业服务业开展顾客中意度测评所采纳的指标体系、调查方案的设计、测评模型及其统计分析方法体系。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开展的顾客中意度测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依照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4754-2002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顾客customer购买并使用某种产品或同意某种服务的主体,能够分为个人消费者和机构、集团消费者。

3.2顾客中意/顾客中意度customer satisfaction顾客中意指顾客在消费产品或同意服务的过程中(以及之后的一段时期内)所形成愉悦或败兴的感受状态。

顾客中意/不中意有程度的区分,顾客中意水平的量化确实是顾客中意度。

3.3顾客中意度指数customer satisfaction index借助于统计和经济计量学模型技术将顾客中意度的衡量指数化,全面、综合地度量顾客中意程度的一种指标,可在企业、行业、经济领域甚至国家层面上对满足顾客需求的程度进行评判。

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各司(厅、局)主要职能和内设机构》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各司(厅、局)主要职能和内设机构》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各司(厅、局)主要职能和内设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3.06.26•【文号】商办发[2003]7号•【施行日期】2003.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各司(厅、局)主要职能和内设机构》的通知(商办发[2003]7号)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根据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二中全会精神并经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为适应内外贸业务相互融合的发展趋势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促进现代市场体系的形成,组建商务部。

4月25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9号)。

根据国办发29号文,经商务部党组讨论通过,确定了商务部各司(厅、局)主要职能和内设机构。

现将《商务部各司(厅、局)主要职能和内设机构》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如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3年6月26日附件商务部各司(厅、局)主要职能和内设机构办公厅一、主要职能(一)拟订部工作制度,督促检查部年度工作布局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协调部政务及机构职能分工,协助部领导了解掌握全面工作情况。

(三)办理党中央、国务院等上级机关的交办事项及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

(四)管理商务部会议.承担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和重要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工作,督办会议议决事项。

(五)负责部政务和机要值班;承担部党组,部领导的秘书工作和部级老干部的秘书服务工作;办理部长接待日有关事宜。

(六)拟订商务部公文及印章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部发文电核稿工作。

(七)负责商务部政务信息工作;拟订电子政务内网信息统一共享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八)在办公厅设立商务部新闻办公室;负责商务部新闻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管理部各类出版物,编辑、发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的通知

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的通知

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09•【文号】商建函〔2022〕114号•【施行日期】2022.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进出口贸易正文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的通知商建函〔2022〕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59号),商务部等部门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目标力争用3年时间,在完善内外贸一体化调控体系,促进内外贸法律法规、监管体制、经营资质、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衔接等方面积极创新、先行先试,培育一批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企业,打造一批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融合发展的产业集群,建立健全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和模式,为促进内外贸融合发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试点任务(一)完善法规制度。

全面梳理市场主体开展内外贸经营时遇到的制度性障碍,提出完善内外贸一体化调控体系的问题清单和需求清单。

推动修订妨碍内外贸一体化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清理纠正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等不公平做法和隐性壁垒,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和贸易政策合规评估。

探索建立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评价体系和制度体系。

提出在国家层面促进内外贸法律法规制度衔接的建议。

(二)促进标准认证衔接。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专业机构等开展国内国际标准比对,积极采用通过开放和透明程序制定的国际先进标准,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参与各类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

2021年中国电子商务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2021年中国电子商务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2021年中国电子商务行业相关政策汇总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修订),电子商务行业属于‚F52零售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电子商务行业属于‚F52零售业‛之‚F5292互联网零售‛。

1、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2022年中国电子商务行业分析报告-行业现状调查与未来商机分析显示,电子商务行业的主管部门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主要职责包括制定中国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拟订推动企业信息化、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支持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促进网络购物等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电子商务统计和评价体系;拟订电子商务相关标准、规则,组织和参与电子商务规则和标准的对外谈判、磋商和交流,推动电子商务的国际合作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包括互联网行业管理(含移动互联网);协调电信网、互联网、专用通信网的建设,促进网络资源共建共享;组织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加强信息通信业准入管理,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电信和互联网相关行业自律和相关行业组织发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落实互联网信息传播方针政策和推动互联网信息传播法制建设,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网站等,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各地互联网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9号,公布《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9号,公布《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9号,公布《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2009-11-18 10:16 文章来源:商务部条法司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政策【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文号】令 2009年第9号【发布日期】2009-09-28【实施日期】2009-11-01《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5日商务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部长:姜伟新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外承包工程管理,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对外承包工程。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分为工程建设类和非工程建设类。

其中,工程建设类单位指从事国内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施工、安装等活动,且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的单位。

第五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具有与其资质要求相适应的注册资本(本办法所称注册资本包括开办资金);非工程建设类单位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者业绩: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国家对于有关专业的资质不分等级的,应取得该资质证书;非工程建设类单位上一年度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或自行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的成套设备或大型单机设备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或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元且近3年中成功实施过3个单项合同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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