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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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履行履行的主要义务

中的履行履行的主要义务

中的履行履行的主要义务一、履行履行义务的基本概念在民商法律关系中,当各方达成合同或其他法律协议时,就需要对应的主体履行其义务。

履行义务,是指当事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方式、规模和期限,主动行使自己的权利,或者主动承担自己的义务,以实现法律目标。

中的履行履行的主要义务涉及多个方面,下面将一一阐述。

二、货物质量在中,履行履行的主要义务之一是提供符合约定的货物质量。

当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时,应确保货物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并且能够正常使用。

如果货物存在质量缺陷或者与质量标准不符,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例如退换货、修理或赔偿损失等。

三、合同价款支付在履行履行过程中,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金额和期限支付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支付是合同双方达成一致的重要条件之一,买方应按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以保障卖方的权益。

如果买方未按时支付合同价款,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例如支付违约金或解除合同。

四、提供合法证照和票据在中,卖方应当根据买方的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证照和票据,包括发票、合同等。

这些证照和票据是买方合法购买、使用货物的凭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卖方未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证照和票据,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保密义务在某些特定合同中,当事人可能需要履行保密义务,即承诺将与合同相关的商业秘密、技术资料等保密。

履行保密义务是确保双方商业利益和技术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需要双方严格遵守,以防止商业机密的泄露或不当使用。

六、解决争议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产生争议。

在中,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争端解决等方式寻求争议的解决。

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

七、其他附带义务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还可能存在其他附带义务,例如履行报告、履行监督等。

根据具体情况,当事人可能需要承担一些额外的义务,以保障合同履行的顺利进行。

简述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简述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简述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我国法律中,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1. 合同的概念合同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

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从而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2. 合同的特征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2.1 双方意思表示合同的成立需要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

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意志。

2.2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旨在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明确彼此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2.3 合法性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合同无效。

2.4 自由协商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享有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受非法干预。

2.5 相对性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仅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得对抗第三人。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合同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合同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承揽合同等。

各类合同具有一定的特征和规定,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合同类型。

综上所述,合同作为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明确的法律特征和概念。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充分了解合同的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合同的生效则是指合同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在我国,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需满足以下条件:4.1 合同成立条件1.当事人能力: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
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 方当事人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其成立要件是:(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 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 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 或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先履行一方未履 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 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状态。
其他原则
1、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讲求经济 效益,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例如大宗贸 易商品买卖合同,供需双方应商定选择最快、最合理的 运输方法 。 2、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出现的不可预见的情 况,所谓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 异常变动。以更加公平公正 的方式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 益。 3、诚实信用原则:即包括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不安抗辩权 3、先履行抗辩权
情势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有以下几项: 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 2、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 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 4、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 5、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种类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不安抗辩权 3、先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当事人互付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的条件下, 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具有拒绝履 己方义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有4个:①双方至债务基于 同一双务合同发生 ②须双方互付的债务均已届清 偿期 ③ 须相对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行 为 ④应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为准。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是什么.doc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是什么.doc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是什么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是合同义务执行完毕,当事人应该执行的义务在合同当中都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合同义务执行完毕时,合同也就履行完毕。

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双方合作的目的一般情况下都能实现,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只要双方都有完成自己应尽义务,最后哪怕没有实现相关的目标,也都不承担法律责任。

一、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是什么?合同的履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当合同义务执行完毕时,合同也就履行完毕。

合同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

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相应地,凡是不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

因此,合同的履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当合同义务执行完毕时,合同也就履行完毕。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使债权人的债权的得以实现。

合同履行不是一个单纯的动态概念,而是一种包含了动态和静态的综合概念。

首先,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这是合同目的的起码要求。

这种特定行为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比如支付价款、交付标的物、提供劳务等,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比如不以某种价格出售商品;其次,合同的履行要求达到实现债权之结果。

因为合同关系存在的法律目的,就是使债权转变成物权或与物权具有相等价值的权利。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1、实际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1)在合同履行中,要履行标的,不能用其他标的代替原合同标的。

就是说,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其标的规定是什么,义务人就应当履行什么。

(2)要实际履行标的,不能轻易地以违约金或赔偿金代替履行标的。

义务人如果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标的给付,即使向对方偿付了违约金或赔偿金,也不能轻易免除其交付标的的义务。

当然,实际履行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不加以适用。

如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当该标的灭失时,实际履行已不可能。

2015《合同法》(合同的履行)

2015《合同法》(合同的履行)

(四)提前履行
提前偿还银行的 房地产按揭贷款, 银行有权拒绝吗?
《合同法》第71: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
具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 变更发生在合同生效后履行终止前。 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 情势变更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情势:系指作为合同法律行为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 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及商业上的种种客观状况如:国家 政策、行政措施、现行法律规定、币值等。
《合同法》第60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 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 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全面履行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
全面履行与诚实信用
全面履行: 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由适当的主 体 在适当的期限、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正确地完 成 合同义务(适当履行、正确履行、严格履行)。 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 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义务。(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必胜客续杯慢 免费续杯是“忽悠”
家乐福返包白条鸡冒充鲜柴鸡
麦当劳销售过期食品
关于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 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 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 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 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本章的结构框架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与意义
合同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 或法律规定,全面、正确 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公司经济合同履行管理制度

公司经济合同履行管理制度

公司经济合同履行管理制度一、经济合同履行的概念经济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双方按照经济合同规定的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等,全面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

如果当事人只完成了经济合同规定的部分义务,称为经济合同的部分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经济合同;如果都没有完成经济合同规定的义务,称为经济合同未履行,或不履行经济合同。

二、经济合同履行1.实际履行实际履行是指当事人要按照经济合同规定的标的完成义务,不能用其他标的代替约定标的。

一方违约时也不能以偿付违约金、赔偿金的方式代替履约。

违约方在对方要求其继续履行经济合同时,仍应继续履行。

(1)当事人必须严格地按照约定的标的履行。

经济合同中所规定的标的,是为了满足当事人在生产经营活动的特定需要。

(2)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由第三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

如果一方不按期履行合同,使得继续履行合同成为不必要,或继续履行会给他方造成更大损失,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会应寻找第三方继续履行合同,才能维护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2.全面履行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除按照经济合同的标的履行外,还要按经济合同规定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条款的规定承担义务。

《经济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1)当事人双方必须依据合同规定的标的数量和国家规定的标准计量方法履行。

(2)当事人双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履行义务。

质量不明确的,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应按标准履行。

质量标准符合标的前提下,若有等级不明确的,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可按中等质量履行。

(3)当事人双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权利人在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前提下,可以随时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

义务人在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前提下,可以随时向权利履行义务。

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必须给对方以办理的准备时间。

合同法-合同的履行

合同法-合同的履行

第二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概述 (一)抗辩与抗辩权: 抗辩: 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 要求对方给付时,该对方当事人为拒绝给 付所提出的对抗或异议。
17岁已工作之乙,于2000年3月1日,接到古董 商甲寄的瓷器价目表,当即选中价值5千元的清代 花瓶一个,于3月4日函复表示购买,并要求甲于3 月15日送货,该信于3月6日到达甲处。乙于3月5日 改变主意,致函甲表示撤回前函,于3月8日到达。 甲于3月7日回信接受,该信于3月9日到达乙。乙于 3月12日从朋友处得知甲之瓷器是仿制品,但碍于 情面未立即对甲作任何表示。甲于3月15日送该花 瓶给乙时,发现乙已于3月14日迁往外地,未能交 付。甲回程途中,遇车祸致该花瓶灭失。2002年4 月1日,甲偶然得知乙之住处,当即向其请求支付 价金5千元。 问:乙有无付款义务?
全面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
履行 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
诚信原则的体现
情事变更原则
A公司与B公司(同在某城市)于2000年3月1 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于合同签订 日支付预付款30万元,B公司于2000年8月1日交货, A公司在接受货物后立即支付其余货款,价格执行 政府指导价。5月1日因业务需要B公司迁到另一城 市。8月1日A公司要求B公司交货时,发现其已迁 往外地,于是A公司急忙用电报通知B公司交货。 当时的政府指导价为每吨3万元。B公司回电称: 由于合同没有规定履行地,依合同法T62应为B公 司所在地,因此请A公司还来B公司所在地收货或 者委托B公司代办托运手续。A公司回电称:合同 的履行地应为签订合同时B公司所在地,若为B公 司现在所在地,因此而增加的费用应由B公司承担。 成讼。这时政府指导价为每吨2万元。
实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木材的合 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在合同生效的10天内 向乙公司支付50%的预付款,乙公司收到预 付款后3日内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货验收 后即结清余款。合同生效后,甲公司按约定 支付了50%的预付款,乙公司于收款后的第 二天即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经验收发现木 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便立即通知乙公司, 并拒绝支付余款。

合同的履行与保全

合同的履行与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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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1、发生了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 2、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3、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4、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5、使合同的履行结果显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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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约定不明合同的履行 1.履行原则:首先允许双方补充协议 ;按照合同 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按法律规则处理。 2.履行方法: 1)质量约定不明:国家行业标准-符合合同目的 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格或报酬不明:市场价格-政府定价或政府 指导价-按照规定履行; 3)地点不明: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不动产所在 地-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4)期限不明:随时或随时要求履行; 5)方式不明: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问题:对于乙方的行为,法院是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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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甲、乙双方的债务是因同一双务合 同而发生,并且按合同约定,乙方有先履行给 付演出劳务费的义务。在该双务合同成立后, 甲方因车祸而造成身体伤害,以致有届时不能 履行出场演出义务的可能。乙方在询问医生, 得知甲方届时履行其出场演出义务的能力尚不 确定时,对甲方发出了通知,告知甲方其演出 劳务费不能按合同原定予以提前支付,这是乙 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正当行为,完全符合不安 抗辩权行使的法定要件,符合民法中的诚实信 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对于乙方的该种行为,在 法律上和法理上都是应当给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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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双务合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 利主张的一种权利,又称异议权。
抗辩权的行使是合同履行原则的例外情形, 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根据合同中规定的履行顺序的不同,合同 当事人享有的抗辩权有三种:同时履行抗 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


习题: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 公司,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 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汽车运输公司 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在运输过程中, 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 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 问: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

甲公司
(二)数量适当


二、先履行抗辩权

(一)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 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 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要求的,后履行 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67: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 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 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 履行要求。
(二)条件

1、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债务;

甲与乙订立买卖茶叶的合同,合同约定,甲 于2002年10月7日发货,乙收到货物后10日 内付款。乙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 与封存的样品差异巨大,乙方拒绝支付款项, 根据已知的条件,乙方的行为是( ) A.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行使不安抗辩权 C.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D.违约行为

C

甲于2月3日向乙借用一台彩电,乙于2月6日 向甲借用了一部手机。到期后,甲未向乙归 还彩电,乙因此也拒绝向甲归还手机。关于 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是行使留置权 D.是行使抵销权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ABCD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延缓对方的请求权 效力,但不能消灭对方的请求权,是暂 时的;对方一旦实际履行,同时履行抗 辩权即消灭。

第5讲__合同的履行与保全

第5讲__合同的履行与保全

(二) 适用条件(成立要件) 1 . 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没有履行 抗辩问题。 2 .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3 . 对方当事人存在没有履行或者瑕疵履行的事 实。 没有履行,无须解释。 瑕疵履行是指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最简单的例子是:我卖给你一筐桃,你一看 全是烂桃, 自然有权拒绝付款。

(二)成立要件 1 . 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 先履行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履行,后履 行一方有无抗辩权?当然有,合同是商品 交换的法律形式。商品交换最基本的规则 是,“你不给我,我就不给你”。你不给 我发货,我就不给你货款,尽管你不发货 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你不发货是因不可 抗力造成的,我可以免除你的违约责任( 免除违约金、赔偿金等),于我的履行抗 辩权并无影响。
案例: 甲方2007年1月将建搂工程发包给乙方,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甲方负责“三通 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工地上住户 迁走),“三通一平”于2007年6月完成。 乙方2008年8月交工。但甲方“三通一平” 的工作,至2007年9月才完成,乙方公司此 时得以进入 工地。至2008年8月,乙方不 能交工。 请问,乙方是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甲公司先交货。交货前夕,甲公司派人调 查乙公司的偿债能力,有确切材料证明乙 公司负债累累,根本不能按时支付货款。 甲公司遂暂时不向乙公司交货。甲公司的 行为是( D ) A.违约行为 B.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C.行使先诉抗辩权 D.行使不安抗辩权

(三)效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非永久抗辩权,可以产生暂 时阻却对方请求权的效力。当对方履行了合 同,行使抗辩权一方也应当恢复履行。 双方 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可导致合同的自然 终止。


为解决这个问题,在实践中双方到银行设立中间安 全账户;也可以提供担保。 如,我把钱放在银行, 你交货,然后银行把钱给你。再如,你交货怕我不 给钱,我把房子抵押给你。

《合同履行》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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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损失的概念
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不履行或不按合同 约定履行时,以金钱或实物弥补被违约人 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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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112条规定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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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赔偿损失的范围
公约第74条规定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 赔偿损失范围〓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
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履行主体 履行法》第60条规定 《合同法》第61条规定 《合同法》第62条规定
60条、61条和62条的关系
2
按约履行(60条)
如约定不明,则协议补充(61条)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 或者交易习惯确定(61条)
仍不能确定,则依照法律规定(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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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订立标的额为100万的合同,约定如一 方违约应承担5万元的违约金。后甲违约, 致乙损失4万元。问乙至多可要求甲承担多 少的违约金?
如果甲违约,致乙损失6万元。问乙可要求 甲承担多少的违约金?
如果甲违约,致乙损失5000元。问乙可要 求甲承担多少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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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定金
定金是指订立合同时,为了保证合同的履 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给付另一方的 货币。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抵作 价款 。
精选课件精选课件pptppt11第四节第四节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履行主体履行主体履行内容履行内容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精选课件精选课件pptppt22合同法合同法第第6060条规定条规定合同法合同法第第6161条规定条规定合同法合同法第第6262条规定条规定60条61条和62条的关系精选课件精选课件pptppt33按约履行60条如约定不明则协议补充61条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61条仍不能确定则依照法律规定62条精选课件精选课件pptppt44二履行的主体二履行的主体合同法第65条规定合同法第64条规定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第三人代替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第三人代替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精选课件精选课件pptppt55承担责任形式承担责任形式精选课件精选课件pptppt66107107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罚则精选课件精选课件pptppt77合同法第合同法第109109条金钱债务条金钱债务合同法第合同法第110110条非金钱债务条非金钱债务继续履行又称为实际履行强制实际履行

合同法

合同法
其中,甲建筑队报价87万元,乙建筑公司报价88万元。 甲建筑队以为自己一定中标,在未定标前便开始了工程准 备工作。
但是,开发公司开标后,会同有关单位对这两个投 标单位的投标进行了严格的评查。评标时发现,甲建筑 队报价虽低,但施工方案不太合理,技术力量也比较薄 弱。如果将工程交由甲建筑队承揽,工程质量和工期很 难保证。所以定标时将乙建筑公司选为中标人,并依法 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了基建承揽合同。此时,甲建筑队方 得知自己并未中标。但是,他们已为完成该工程预订了 相当数量的物资,如果退货,势必造成损失。为此,甲 建筑队以自己报价最低,工程应由它承揽为理由起诉到 法院。
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
典型的的要约邀请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而不属于要约: 1,寄送的价目表 2.拍卖公告 3.招标公告 4.招股说明书 5.商业广告 。 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
应视为要约。 (《合同法》第十五条)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商业广告一般是作为要约邀请, 没有约束力,但是也有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 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 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 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 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000年元月初,瑞祥公司与分公司经对分公司1999 年度目标管理完成任务情况考核时,分公司实现了年产 值300万元,年销售净利润20万元。瑞祥公司与分公司 对未完成净利润10万元未能形成一致意见。
瑞祥公司以分公司为被告,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请 求分公司补交销售净利润10万元。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 认为,瑞祥公司与分公司所签订的目标管理合同系内部 行政管理手段,是不平等主体间所形成的合同,不属于 《合同法》调整范围,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遂 裁定驳回了瑞祥公司的起诉。

合同的履行5

合同的履行5
试分析: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 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 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需要具 备什么样的条件?
解题要点:
1、合法。 2、《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互负 债务,又有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 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 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乙公司虽将木材如期运至 甲公司,但其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 根据第67条规定,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余款。 3、甲公司履行的是先履行抗辩权。
三、履行规则与适用顺序
❖ 约定优先 ❖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 ❖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
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法定规则
四、合同履行中的债务履行变更
❖ 1、债务人及其代理人履行
❖ 合同履行的主体,首先为债务人。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
定或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外,履行可由债 务人的代理人进行。
(4)他方未提供担保。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 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 (三)丧失商业信誉;
❖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的其他情形。
(三)先履行抗辩权
❖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 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 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 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 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各国货币间的汇率由各自货币的含金量决定
金铸币本位条件下金币的自由铸造、自由兑换以及黄金的自由输出和输入,使得外汇市场 上汇率的波动始终维持在金平价和黄金运输费用规定的黄金输送点之内。因此,国际金本 位制是一种极其严格的固定汇率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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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权利_合同履行的概念
1、合同债权是请求权。

合同关系是具有特定性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在债务人给付之前,不能直接支配给付客体,也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更不许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为给付达到自己的目的。

就此看来,合同债权为请求权。

但合同债权与请求权并非同一概念,因为从请求权方面看,除合同债权的请求权以外,尚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的请求权、侵权赔偿损失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人格权的请求权等;从合同债权本身观察,除请求权以外,尚有选择、处分、解除等权能。

2、合同债权是给付受领权。

权利的基本思想在于将某种利益在法律上归属于某人,合同债权的本质内容,就是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将该给付归属于债权人。

3、合同债权是相对权。

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合同债权人仅得向合同债务人请求给付,无权向一般不特定人请求给付。

但相对性原则在现代合同法上已有所突破,如在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合同债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为给付;租赁权已物权化,具有绝对性;期房债权因登记备案而有绝对效力等。

4、合同债权具有平等性。

合同债权具有相对性,没有排他性,因此对同一客体可成立多个合同债权,并且不论发生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

在债务人财产被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执行又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依债务人的总财产数额,在数个债权人之间按各个债权数额的比例分配。

但租赁权因其物权化而有优先性,期房债权因其登记备案而具有优先性。

5、合同债权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

所谓请求力,是指在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得向法院诉请履行的效力。

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

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相应地,凡是不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
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

因此,合同的履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当合同义务执行完毕时,合同也就履行完毕。

1、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主体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不仅仅是债务人一方的事情,债务人实施给付,需要债权人积极配合受领给付,才能达到合同目的。

3、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交易主体都是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主体,因此,如何以最少的履约成本完成交易过程,一直都是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目标。

由此,交易主体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应遵守经济合理原则是必然的要求。

该原则一直为我国的立法所认可,如《纺织品、针织品、服装购销合同暂行办法》规定,供需双方应商定选择最快、最合理的运输方法。

4、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有效成立以后,若非因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重大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和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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