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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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4.28•【文号】商标[2000]19号•【施行日期】2000.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商标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的通知(商标[200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并实施以来,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驰名商标作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法律武器在市场竞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局在受理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一些企业对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法律诉求和申报程序不甚了解,有些商标代理机构以及不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利用企业急于认定驰名商标的心理,向企业收取高额费用,不仅使企业蒙受损失,而且损害了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严肃性。

为进一步规范驰名商标申报程序避免上述问题继续发生,保证驰名商标认定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现就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

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各省级工商局应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各省级工商局应将经过其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我局。

二、企业商标权受到以下损害时,可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一)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在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或者使用,可能损害申请人权益的;(二)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登记或者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三)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在境外被他人恶意注册,可能对申请人在境外的业务发展造成损害的;(四)申请人申请认定商标的权益受到其他损害而难以解决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1.01•【文号】工商办字[1996]第357号•【施行日期】1996.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的通知(工商办字[1996]第3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今年以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一部署下,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开展清理不良文化的工作,依法清理了一批有不良政治、文化影响的企业名称、商标和广告,取得了明显成效,社会反响很好。

但在企业名称、商标和广告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是,用字不规范,滥用“洋”名称,生造一些非中非外、含义不清的词语或名称等,造成了不良影响。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前一段清理不良文化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正面引导和管理,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

现作如下通知:一、加强宣传教育。

引导企业和公民在坚决对外开放、面向世界的同时,坚持中国特色,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自觉弘扬民族文化,使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符合规范要求,适合国情,方便群众认识;坚决抵制不良文化的侵蚀,反对盲目崇外,滥用“洋”名称和外国文字。

二、强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不含汉字数字)。

企业名称在译成外文时,应当符合翻译的基本原则和惯例。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出资的外国企业的字号,但应当译成汉字。

内资企业不得使用含义不清、没有积极意义的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牌匾不得单独标注外文。

企业在广告宣传、产品标识、产品包装上不得使用外文名称,确因业务需要使用外文名称的,应当与中文名称同时使用,且不得突出外文名称。

三、严格执行《商标法》,坚决抵制不良文化倾向。

语言文字政策法规百题知识问答

语言文字政策法规百题知识问答

语言文字政策法规百题知识问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什么时间颁布的?于何时实施?答: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何时通过?何时施行?答:该办法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5月26日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3.什么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4.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遵循哪三个“有利于”?答: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5.我国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实施怎样的政策?答: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6.国家对各民族语言实施怎样的政策?答:各民族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实施。

7.在我国56个民族中,解放前后使用文字的民族各有多少种?答:解放前在我国56个民族中,使用文字的民族有21个,文字24种。

解放后,以汉语拼音为少数民族创制和改革文字的基础,使我国各民族现行文字增加到40种。

8.实现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的意义?答:语言文字的运用是否合乎规范、标准,往往反映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文明程度。

语言文字是人们的交际工具,是信息的载体。

加强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对社会的发展,科学的进步与交流和文化教育水平的提高,都有重要意义。

9.哪些特定对象的汉字应用水平应当符合国家相应的规定?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编辑、记者、汉字字幕制作人员、校对人员、学生以及从事印章、牌匾、广告制作等工作的文案人员的汉字应用水平应当符合国家相应的规定。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5.26•【字号】闽常[2006]7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语言文字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公告(闽常[2006]7号)《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告,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5月26日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6年5月26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促进经济文化交流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活动;指导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用的培训和水平测试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单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下列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促进互联网广告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互联网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为媒介实施的商业广告活动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各类互联网网站、电子邮箱、以及自媒体、论坛、即时通讯工具、软件等互联网媒介资源,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各种商业性展示、链接、邮件、付费搜索结果等广告。

在互联网发布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除依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惯例要求该类商品或服务应当标注的商品的实物图形、送达方式、包装性质的文字说明、图片等标识信息以外,其它文字、图形、画面等,符合商业广告特征的,为互联网广告。

药品、医疗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专门规定。

广告代言人在互联网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是互联网广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经营者,是为广告主提供互联网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在自有或者他人互联网媒介资源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互联网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同时为互联网广告发布者:(一)对互联网广告内容具有最终修改权、决定权的;(二)发布存储于本网站的广告信息的网站经营者;(二)在自设网站自行发布广告的广告主;(四)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利用他人互联网媒介资源,发布存储于本网站的广告信息的广告经营者;(五)通过微博、论坛、即时通讯工具等各类互联网自媒体资源为商品或者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代言人。

工商广字(2011)182号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部分商品滥用

工商广字(2011)182号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部分商品滥用

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部分商品滥用“特供”、“专供”标识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广字[ 2011]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商务厅、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期,部分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在商品的包装及标签上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内容,大肆炒作“特供”、“专供”概念,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特别是一些经营者使用含有“国家机关专供”、“国家机关特供”的包装及标签,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形象。

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国家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决定9至10月联合开展清理整顿部分商品包装、标签上滥用“特供”.、“专供”标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按照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规范指导与清理打击相结合的原则,认真排查在商品包装、标签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特供”、“专供”及类似内容的情况,依法严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使滥用“特供”、“专供”等类似内容包装、标签的行为得到全面治理。

二、清理整顿范围各地要对商品的包装、标签以及广告宣传中含有“特供”、“专供”等类似内容进行清理检查。

重点是:(一)白酒、葡萄酒、啤酒、茶、食用油、乳制品、饮料、香烟、水果、大米等日用消费品及上述商品的生产经营者。

(二)大型超市(商场)、集贸市场、批发零售市场、烟酒销售店、宾馆饭店等销售场所。

(三)电视、报纸、期刊、广播、互联网等广告发布媒体。

三、清理内容(一)出现“专(特)供x××(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专用”、“x×x省(市)指定接待专用产品”、“军队特供”、“军需特供”等国家机关的名义及类似内容。

(二)生产经营者无事实依据,假借“特供”、“专供”或类似名义推销商品、服务,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利用与国家机关有密切关联的特定地点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及利用国宴、国宾等内容宣传“特供”、“专供”、“专用”或类似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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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LOGO篇一:国家工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问题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工商标字[1999]第81号【发布日期】1999-04-05【生效日期】1999-04-0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标字〔1999〕第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有效执行《商标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现就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意见:一、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均是以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保护。

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应当遵循《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他人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四、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下同),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五、前条所指混淆主要包括:(一)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二)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六、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

七、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商标与企业名称产生混淆,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二)商标已注册和企业名称已登记;(三)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请求(含已提出请求但尚未处理的),但恶意注册或者恶意登记的不受此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工商法字[2004]第9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工商法字[2004]第9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工商法字[2004]第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现决定废止我局发布的312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件: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附件: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一、企业登记管理部分001、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4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002、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2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7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0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联合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86〕工商第80号1986.3.310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制新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41号1988.3.70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等统一表格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258号1988.11.20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和《营业执照》字号统一编码使用的通知工商企字〔1989〕第78号1989.4.240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的通知工商〔1990〕第22号1990.2.60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企业)的范围和有关年检换照、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第49号1990.3.1200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中增设概括性行业的通知工商〔1990〕第80号1990.3.290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撤并后有关事项的通告工商〔1990〕第163号1990.6.80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工业系统汽车贸易公司名称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第274号1990.8.280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指挥部所属十一个等级施工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第399号1990.12.140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成工商案(90)字第269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0号1991.1.110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筹建登记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76号1991.6.50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企事业和社团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259号1991.7.250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军办公司名称的意见工商企字〔1991〕第275号1991.8.80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1991.9.60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收取查阅登记资料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336号1991.10.40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283号1992.8.220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冶金部直属企业名称的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290号1992.8.250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口机电仪产品维修服务站登记注册事项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58号1993.2.180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139号1993.5.150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中发〔1993〕6号文件的若干意见工商企字〔1993〕第244号1993.8.110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20号1994.1.280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民用航空器设计、生产、维修企业加强登记管理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21号1994.1.280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期货交易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298号1994.10.270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使用新的行业分类标准与代码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114号1995.5.150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交易所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175号1995.7.120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从事物资借贷业务是否应当办理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27号1995.8.290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263号1996.7.190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核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65号1996.11.40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新华通讯社《关于新华社系统的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263号1997.10.310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285号1998.12.40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所属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9]第213号1999.8.180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限期办理海南珠江建设(集团)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的通知工商企字[2000]第27号2000.2.30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登记注册”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第184号2001.7.160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企业登记审查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第291号2001.10.160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能否核定“企业资信评估”等经营范围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第313号2001.11.50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代理行政审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3]第55号2003.4.300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县级工商局在乡镇设立的工商组是否具有一次性经营批准权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41号1991.5.110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上报已登记注册的有关企业名称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83号1992.4.190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沪工商登(94)第144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120号1994.5.170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1989-1991年全国性清理整顿公司过程中被撤销的公司能否从事经营活动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132号1994.5.250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对新设立企业的定期检查制度工商企字〔1995〕第161号1995.6.30(384)0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资格必备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332号1995.12.210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可否对拟设公司或其股东进行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379号1996.11.260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100号1998.5.250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含义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8]第158号1998.7.290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对钨业生产经营秩序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字[1999]第226号1999.8.270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拒不办理前置审批的企业进行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262号2000.11.90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06号2002.5.130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处非法经营“网吧”力度的通知工商企字[2002]第217号2002.8.23二、外资登记管理部分0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广告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批准权限通知[86]工商223号1986.10.70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收缴管理的通知工商办字〔1992〕第384号1992.12.90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工商企字〔1993〕第144号1993.5.200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152号1993.5.280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文化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22号1994.1.310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305号1994.11.30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1995〕第177号1995.7.180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207号1995.8.80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外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41号1996.10.170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实行集中分批授权办法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52号1997.2.260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检验截止期限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7〕第138号1997.5.210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42号1998.2.230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登记和管理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21号1999.2.30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第363号2001.12.19三、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部分067、私营企业登记程序1991年7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号公布0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登记管理的通知〔86〕工商第268号1986.11.270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用章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87〕第290号1987.10.280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个体、合伙经营及私营企业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87〕第319号1987.12.210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私营企业年检报告书》和《私营企业资金平衡表》的通知工商个字〔1989〕第315号1989.11.170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年检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91〕第351号1991.10.210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部门要求对从事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直接的资格审查和具体审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1〕第357号1991.10.260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依据现行法规对个体客运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2〕第27号1992.3.30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赣工商办字(1992)21号文的答复工商个字〔1992〕第126号1992.5.280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或家庭举办剪裁技术培训班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1993〕第46号1993.2.80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1993〕第112号1993.4.2807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1993〕第267号1993.8.300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人经营的“电话亭”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5〕第304号1995.11.2808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开展争创“光彩之星”活动的通知工商办字[1997]第134号1997.5.2108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私营企业登记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1999]第10号1999.1.1808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否从事个体经营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87〕第134号1987.6.1508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党政机关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否从事个体经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87〕第334号1987.12.2408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向个体工商户摊派问题比照《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处理的通知工商个字〔1988〕第159号1988.8.1808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新工商明发〔1991〕3号文的答复工商个字〔1991〕第37号1991.2.1108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先执行后申请复议”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法字〔1991〕第424号1991.12.2708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一人持两照经营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2〕第36号1992.3.1408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罚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2〕第262号1992.8.808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鲁工商个字〔1994〕97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4〕第156号1994.6.1709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劳动者协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1996]第294号1996.8.2209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印制管理的通知工商个字〔1995〕第226号1995.8.2809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个字〔1997〕第111号1997.4.2409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个体、私营印刷业的通知工商个字[1997]第150号1997.6.909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个字[1998]第120号1998.6.2309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当场处罚中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按照“其他组织”对待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2000]第12号2000.1.2409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换照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工商个字[2000]第153号2000.7.250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取缔无照经营的通知工商个字[2002]第166号2002.7.19四、市场规范管理部分098、合同鉴证办法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0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099、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7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3号公布100、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7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3号公布1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管理的通知工商同字〔1988〕第132号1988.7.231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严格控制汽车经营网点中加强内部分工协作的通知工商市字〔1989〕第163号1989.7.281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有些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小轿车销售网点执照和证明是否有效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第349号1990.10.251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集市摊棚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1〕第149号1991.5.211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浙江省市场管理两个文件的通知工商市字〔1992〕第70号1992.4.91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工商同字〔1992〕第281号1992.9.251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管理规定工商市字〔1993〕第379号1993.12.221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商市字〔1994〕第242号1994.9.510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棉花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规定》的通知工商公字〔1994〕第291号1994.10.211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棉花化肥市场管理的补充通知工商市字〔1995〕第120号1995.5.181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发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6〕第16号1996.1.101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收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费的通知工商公字〔1996〕第79号1996.3.221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工商市字〔1996〕第308号1996.9.101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职业介绍机构是否应受《经纪人管理办法》调整等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6〕第409号1996.12.241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经纪人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市字〔1997〕第1号1997.1.21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关于有些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小轿车销售网点执照和证明是否有效的请示〉的答复》是否继续有效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7〕第221号1997.8.271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强化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1998]第63号1998.4.71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99]第175号1999.6.301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发经纪人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9]第283号1999.11.11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01]第289号2001.10.151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请示工商市字[2002]第43号2002.2.271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经纪从业资格认定的答复工商市字[2002]第182号2002.7.261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销售进口汽车恢复验证盖章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87〕第286号1987.10.261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制止乱设卡、滥罚款、滥收费的通知工商市字〔1989〕第338号1989.12.11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第374号1990.11.191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的通知工商〔1990〕第394号1990.12.31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场服务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市字〔1993〕第169号1993.6.71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苏工商〔1994〕62号文的答复工商市字〔1994〕第107号1994.5.41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属于经济合同种类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4〕第118号1994.5.131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无准运证调运蚕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4〕第182号1994.7.81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存的营业保证金用途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4〕第280号1994.10.171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棉短绒管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5〕第208号1995.8.91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棉短绒市场监督管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5〕第286号1995.11.151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8号令溯及力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142号1996.6.41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利用中介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能否引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36号令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143号1996.6.41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活畜场外交易收取市场管理费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6〕第152号1996.6.101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化肥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97〕第114号1997.4.221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同文件对商品包装上标注内容的规定不同时如何执行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7〕第169号1997.7.31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工商公字[1998]第20号1998.1.201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设项目发包代理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8]第70号1998.4.81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工商市字[1998]第103号1998.5.281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浙工商检[1998]98号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8]第201号1998.9.161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水浸棉花是否纳入棉花管理范围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8]第259号1998.11.101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开展坚决打击不法粮商维护粮食收购秩序专项斗争的紧急通知工商明电[1998]35号1998.11.171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省际毗邻地区粮食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1999]第11号1999.1.181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棉花市场管理中违法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9]第245号1999.9.231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元旦、春节“两节”市场整治的通知工商市字[1999]第323号1999.12.151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屋租赁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0]第34号2000.2.171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元旦、春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00]第309号2000.12.25五、公平交易管理部分1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办理《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公字〔1995〕第145号1995.6.161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恢复办理《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公字〔1997〕第50号1997.2.241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公字〔1997〕第293号1997.11.271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走私汽车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第96号1998.5.191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制止沿海地区利用海上加油炒卖外汇活动的请示的通知》的通知1985.7.301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润滑油是否属于重要生产资料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第384号1990.9.291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169号1991.5.301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1991〕第414号1991.12.121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撤除公路检查站,改进经济检查方式的通知工商检字〔1992〕第242号1992.7.251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摩托车是否属于“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范围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2〕第289号1992.8.241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松散型联营等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2〕第301号1992.9.31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南宁市江南区华雄汽配经销部倒卖限制进口轿车总成定性处罚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2〕第304号1992.9.91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效力问题的答复工商检字〔1993〕第126号1993.5.101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缉私纪律的通知工商检字〔1993〕第221号1993.7.221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打击走私联合行动中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检字〔1993〕第249号1993.8.141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销售18K白金首饰问题定性处罚的请示》的批复工商检字〔1993〕第307号1993.9.291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倒卖拼装汽车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检字〔1994〕第45号1994.2.281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石政工商字〔1994〕第18号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4〕第64号1994.3.171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棉花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工商公字〔1994〕第85号1994.4.191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倒卖救灾物资指标应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4〕第86号1994.4.201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将过期啤酒更换商标标贴、伪造生产日期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5〕第202号1995.7.311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溢价销售中国民政福利彩票是否属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5〕第334号1995.12.221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冀工商案(请)字(1995)第1号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43号1996.2.51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必须依法从严查处走私贩私案件的通知工商公字〔1996〕第67号1996.3.81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销售〈中国明星有奖卡〉是否属于违法行为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97号1996.4.161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管辖权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106号1996.4.191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违法案件管辖范围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256号1996.7.171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查禁取缔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的通告》的通知工商公字〔1996〕第264号1996.7.2417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322号1996.10.91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倒卖进料加工物品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

店名的语言学分析与用字规范-应用语言学论文-语言学论文

店名的语言学分析与用字规范-应用语言学论文-语言学论文

店名的语言学分析与用字规范-应用语言学论文-语言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铜陵市位于安徽省中南部、长江下游南岸,1956年建市,现辖一县三区、一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铜陵本地话为吴语宣州片方言,铜陵市区亦有江淮官话。

铜陵历史悠久,因铜得名、以铜而兴,素有中国古铜都,当代铜基地之称。

近年来我市提出打造生态山水铜都、建立幸福铜陵,并依托皖江城市带实现长足发展。

店名文化关乎语言学,也反映了人们的文化素养。

随着大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店名的要求也渐渐提高。

店铺的命名者正是体察出消费者的普遍心理,从而发挥其聪明才智,以期用良好的店名吸引更多的顾客。

一、店名的属名、业名和通名(一)店铺名命名要素主要有地名、属名、业名和通名。

商店名称属于企业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 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 年)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企业名称通常分为四个要素:所在地名;属名表明所属和个性的区别性名号;业名是从业类型名称,凡体现经营方式、服务对象、经营特点、商品类别、服务项目等行业经营特点的成分都属于业名;通名是商业单位的通用称呼,即商业性标记符,是最能代表行业特征的部分。

属名+业名+通名的模式构成店名的基本类型。

如:漫和牛排馆(属名)(业名)(通名)漫和是整个店名中最具区别性、最能体现该店个性的部分,往往也是人们习惯用以简称该店的部分,也叫字号或商号;牛排表示从业类型或商店经营的项目为餐饮业;馆是商业性的标记。

(二)命名要素的更新和缺失社会的日新月异影响到命名要素的更新,店名中行政区划已很少出现,属名可以单独作为店名并且该情况相当普遍。

店名中部分要素的缺失体现了语言使用的经济原则,随着社会发展节奏的加快,人们希望用尽量少的语言来表达完整清楚的意思。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1998年1月15日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促进广告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化、标准化,保证广告语言文字表述清晰、准确、完整,避免误导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的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国家批准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

第三条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用语应当清晰、准确,用字应当规范、标准。

第四条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内容。

第五条广告用语用字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根据国家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使用方言播音的节目,其广告中可以使用方言;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播音的节目,其广告应当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在民族自治地方,广告用语用字参照《民族自治地方语言文字单行条例》执行。

第六条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

广告中如需使用汉语拼音时,应当正确、规范,并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

第七条广告中数字、标点符号的用法和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八条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广告中如因特殊需要配合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时,应当采用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不得在同一广告语句中夹杂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广告中的外国语言文字所表达的意思,与中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意思为准。

第九条在下列情况下,广告中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不适用第八条规定:(一)商品、服务通用名称,已注册的商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国际通用标志、专业技术标准等;(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外国语言文字为主的媒介中的广告所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

《广告法》中法定“绝对化用语”大全

《广告法》中法定“绝对化用语”大全

《广告法》中法定“绝对化用语”汇编一、法条依据及法律责任(一)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二)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二、法定用词及出处(一)“顶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顶级’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等用语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6〕380号)中明确指出: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顶级”两字,是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的表示,属于绝对化用语,故适用前款规定。

(二)“极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7〕第207号)中指出: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极品”两字,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用语,故适用上述规定。

(三)“第一品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停止发布含有“第一品牌”等内容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1997〕第225号)中指出:“第一品牌”等广告用语,是与“最佳”含义相同的绝对化用语。

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通知和答复

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通知和答复

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通知和答复发布日期:2010-12-21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通知和答复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旅”、“中旅”、“青旅”各地分社企业名称的核定意见(1992.08.13)2.关于进一步清理企业名称中不良文化现象的通知(1996.09.02)3.关于加强对含有“油田”字样企业名称管理的通知(1997.05.22)4.关于清理含有“三峡”字样企业名称的通知(1998.01.1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09.17)6.关于企业名称中含有“中银”等字样问题的通知(1999.01.1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不再核定外文名称的通知(1999.01.19)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04.0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答复(2001.01.1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含有“中南海”等字样企业名称的通知(2001.03.02)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纠正企业名称的通知(2001.07.16)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核准权限有关问题的答复(2001.07.16)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纠正使用“万利达”等不适宜的企业名称的通知(2001.09.12)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保护“华润”字号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10.20)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2002.01.14)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名称许可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2002.02.07)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纠正企业名称的通知(2002.06.10)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含有“战略研究”、“战略管理”等字样的企业名称进行清理的通知(2002.07.16)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八一”等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字样的通知(2008.11.17)正文附后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旅”、“中旅”、“青旅”各地分社企业名称的核定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旅”、“中旅”、“青旅”各地分社企业名称的核定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中国旅行社总社和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原在各地的分社均不符合分支机构条件,故各总社经清理整顿重新登记注册后,这些分社我局不再按分支机构核转。

不规范用语现象

不规范用语现象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不规范用语现象篇一:网络用语不规范现象浅议网络用语不规范现象浅议网络是继报刊、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在当今世界很有影响力。

随着网络媒体的飞速发展,网络语言这一信息时代的产物,作为人们在网上进行信息交流和信息处理的交际符号,越来越受到关注。

网民们以bbs(电子公告栏)、网上论坛、聊天室等为主要载体在互联网上建立了独特的网络语言文化景观。

汉字作为记录汉语的书写符号系统,在网络语言的应用中呈现出反传统化的趋势。

本文结合网络环境下的汉字使用情况,探讨了当前汉字应用的不规范问题及其危害。

一、网络用语不规范现象具体表现从1987年互联网进入中国到现在,短短24年间,互联网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网络用语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也从最初的传统文字间的交流,到字符表情符号、表情符号、动静态图片(在这里动态图片亦可理解为“动画”),到后来流行的火星文字,再到近几年随网络技术发展而日益普及的视频聊天。

而网络语言的发展过程中随之也呈现出反传统化的趋势:如许多常用汉字的形、音、义都背离了传统,生僻字、火星文大行其道。

这些都是网络用语不规范现象具体表现,也带来了诸多社会问题。

二、网络用语不规范现象所带来的诸多问题(一)认读危机网络用语不规范运用,导致了受众的认读障碍,从而产生了认读危机,具体表现为:1、汉字变异形成认读危机⑴汉子字形变异:受电脑输入环境的影响,网民为了追求方便快捷的输入方式,改变了汉字的表达形式。

传统的方块字形被各式字母、数字符号所代替。

①采用字母代替汉字。

如“j-姐,g-哥,m-妹,p-屁,u-你”等。

②采用纯数字形式。

如“1314(一生一世),520(我爱你),88(拜拜)”等。

③用错字、别字随意替代。

如“虾米-什么,灰常-非常,稀饭-喜欢”等。

④拆字变异。

源自古代汉民族的一种语言文字游戏。

像“言寸身”(谢)、“卯金刀”(刘)、“田力”(男)、“十八子”(李)等形式在古代也早已存在。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宣传知识手册 2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宣传知识手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知识宣传手册目录第一章汉字的历史一、汉字的演变过程二、汉字简化三、汉字的特点四、汉字书体的演变第二章汉语的历史第三章语言文字法规选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节选)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的通知三、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关于广播、电影、电视正确使用语言文字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四、关于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带头使用规范字的通知五、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培训的通知第四章党的十八大报告对语言文字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第五章《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第六章语言文字知识问答第七章公文、材料用字及格式小知识第八章安康市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口号第一章汉字的历史一、汉字的演变过程汉字经过了6000多年的变化,其演变过程是:甲骨文→金文→小篆→隶书→楷书→行书(商)(周)(秦)(汉)(魏晋)草书以上的“甲金篆隶草楷行”七种字体称为“汉字七体”。

中国文字——汉字的产生,有据可查的,是在约公元前14世纪的殷商后期,这时形成了初步的定型文字,即甲骨文。

甲骨文既是象形字又是表音字,至今汉字中仍有一些和图画一样的象形文字,十分生动。

到了西周后期,汉字发展演变为大篆。

大篆的发展结果产生了两个特点:一是线条化,早期粗细不匀的线条变得均匀柔和了,它们随实物画出的线条十分简练生动;二是规范化,字形结构趋向整齐,逐渐离开了图画的原形,奠定了方块字的基础。

后来秦朝丞相李斯对大篆加以去繁就简,改为小篆。

小篆除了把大篆的形体简化之外,并把线条化和规范化达到了完善的程度,几乎完全脱离了图画文字,成为整齐和谐、十分美观的基本上是长方形的方块字体。

至汉代,隶书发展到了成熟的阶段,汉字的易读性和书写速度都大大提高。

隶书之后又演变为章草,而后今草,至唐朝有了抒发书者胸臆,寄情于笔端表现的狂草。

随后,糅和了隶书和草书而自成一体的楷书(又称真书)在唐朝开始盛行。

语言文字培训试题

语言文字培训试题

语言文字规范化学习资料(一)1.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是什么?答: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2.《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从哪年开始颁布实施的?答:2000年10月31日颁布,2001年1月1日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在哪次会议通过的?答: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4.《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什么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答:①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②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③招牌、广告用字。

④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⑤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5.为什么要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答:语言文字工作的核心内容是促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

其中标准化是指研究、制定并颁布包括语音、词汇、语法等诸要素的,要求全体使用者共同遵循的语言文字使用规则和标准;规范化指的是促使全社会遵照国家颁布的各项语言文字使用标准,规范使用语言文字。

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的必要性,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去认识。

①从语言文字同社会的关系上看: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等是基本的社会形态,而语言文字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交际工具、信息载体,它无处不在,随时随地为社会服务。

因此,一方面,社会上语言文字的应用水平受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的制约,另一方面,语言文字的应用水平又对社会发展起着促进作用或牵扯、促退作用。

拿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来说,它是社会变革的反映,又是社会前进和发展的基础工程和先导工程,对各社会形态都能起到促进发展的作用。

在政治上,它有利于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尊严,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政令畅通;在经济上,有利于形成全国流通的大市场,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不断完善、繁荣;在文化上,有利于继承和弘扬民族传统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在科技上,它直接促进了计算机、通讯等信息产业的发展,并影响到其他一切高新技术的应用推广;在教育上,有利于培养高素质人才,为社会发展和进步提供必要的人力资源……所以,语言文字工作不仅应该跟社会发展同步,而且更应先行。

第三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1

第三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九条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

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公布的重要意义是什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法律;这部法律确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科学地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语言文字工作的经验;它的颁布,有利于促进现代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有利于各民族之间的交往;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的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工作已经走过了四十多年的历程,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尤其是1986年以来,语言文字工作进入了新的时期,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推动了语言文字健康地向前发展;但是,在语言文字的应用中,还存在着许多混乱的现象,如有的地方方言盛行,社会上乱写不规范字的现象比比皆是,语言文字工作无法可依的状况亟待改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布,正是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标志着我国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将全面走上法制的轨道;这对于进一步普及文化教育特别是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祖国的统一、民族的团结、社会的进步,有着重要的作用,也将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2.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由什么部门起草的由谁公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科文卫委员会起草的;起草工作于1997年二月正式启动,2000年4月完成;这部法律是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江泽民主席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正式公布的;3.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何时公布的自何时起施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于2000年10月31日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4.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指导思想是:1与宪法等有关法律保持一致;2坚持新时期语言文字的方针、政策,促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使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3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中,要体现主权意识,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实事求是的原则;5.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的什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6.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适用于哪些范围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包括民族自治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本法第二章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做出了规定,明确规定了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场合;具体地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学校、出版物、广播电台、电视台、影视屏幕、公共场所的设施及招牌、广告、商品包装和说明、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公共服务行业和信息技术产品等范围,对个人使用语言文字只作引导,不予干涉;7.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基本政策是什么我国语言文字的基本政策是: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语言文字歧视;各民族都有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国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写进了条款第三条,就将国家语言文字的基本政策上升为法律;这有利于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同时,国家也强调各民族语言文字地位一律平等;在民族自治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可同时使用;8.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总原则是什么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五条中规定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总原则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提到了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以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意义十分重大;9.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在哪些情形下,应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三招牌、广告用字;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10.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使用方言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11.书法艺术作品可以使用繁体字吗可以;因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一文物古迹;二姓氏中的异体字;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12. 1985年以来我国制定和公布了哪些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11985年12月27日,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简称国家语委、国家教育委员会简称国家教委和广播电影电视部简称广电部联合发布了普通话异读词审者音表;21988年1月26日,国家语委和国家教委联合发布了现代汉语常用字表;31988年3月25日;国家语委和新闻出版署发布了现代汉语通用字表41988年7月1日,国家教委和国家语委公布了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51990年3月22日,国家语委和国家新闻出版署修订发布了标点符号用法;61997年4月,国家语委和新闻出版署发布了现代汉语通用字笔顺规范;72001年12月19日,教育部、国家语委发布了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草案; 13.近年国务院各部门出台了哪些关于用语用字的规定11987年1月1日,国家语委、国家出版局、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中宣部新闻局、中宣部出版局公布了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的联合通知;21987年3月27日,国家语委、中国地名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等部门颁发了关于地名用字的若干规定的通知;31987年4月 1日,国家语委、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了关于广播、电影、电视正确使用语言文字的若干规定的通知;41987年4月10日,国家语委、商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企业、商店的牌匾、商品包装、广告等正确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的若干规定的通知;5198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语委发布了关于商标用字规范化若干问题的通知;61992年7月7日,国家语委、新闻出版署颁发了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71992年7月9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在各种体育活动中正确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的规定;14. 推广普通话有何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19条明确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7条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语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第4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2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6条规定:“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5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中,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师范院校的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6扫除文盲条例第6条规定:“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7幼儿园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8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14条规定:“民族乡的中小学可以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9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15.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草案是何时发布的它适用于哪些范围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草案于2001年12月19日由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试行;本规范适用于普通话书面语,包括语文教学、新闻出版、辞书编纂、信息处理等方面;16.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草案整理异形词的主要原则是什么整理异形词的主要原则有三个,即:通用性原则、理据性原则和系统性原则;17.近年湖北省出台了哪些关于语言文字方面的重要政策为全面推进湖北省语言文字工作,保证湖北省推广普通话工作目标和任务的顺利完成,1998年以来,湖北省出台了几项重要政策;11998年4月10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语委联合发出关于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加强推广普通话工作的通知,将说普通话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项基本要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年龄在50岁以下的工作人员,在会议用语、接待来访、对外联系等公务活动中都要使用普通话,领导干部更要带头说普通话;21998年4月10日,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语委发出关于窗口服务行业招收新职工普通话有关要求的通知,提出对窗口服务行业新招收职工,全部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的要求;31998年4月28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省教委发出关于在教育督导评估中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检查的通知,要求在教育督导评估过程中,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检查,通过教育督导手段推动语言文字工作的开展;41998年4月28日,省教委、省语委联合发出关于教师使用普通话若干要求的通知,对提高教师普通话水平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从1999年起,学校新增、调入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规的等级标准;52000年3月17日,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将提高教师语言文字水平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内容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作出了将语言文字培训列人教师继续教育课程;从2000年至2002年,所有年龄在50岁以下的教师均需必修普通话知识与训练课、必修规范字知识与训练课,并通过相应的考查等规定;62001年1月3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语委联合发出关于在全省党政机关及窗口服务行业中开展普通话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党政机关干部和窗口服务行业职工经过培训后,都要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并要求达到规定的等级标准;从2000年开始,用5年时间完成全省党政机关和窗口服务行业普通话培训、测试、达标工作;72001年6月18日,省语委、省教育厅发出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提出了21世纪初我省语言文字的工作目标,进一步明确了对师生普通话的要求;这几项政策出台以来,对湖北省语言文字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1.为什么开展“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我国是多民族、多方言的国家;共同语的普及程度是国家和民族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新中国成立以来,推广普通话工作已开展了四十多年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全社会普及普通话的目标尚未实现,还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于普及民族共同语的客观需要;因此,大力推行、积极普及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既是当前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也是各族人民的热切愿望,是符合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开展“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对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推普参与意识和语言文字规范意识,进一步推动推广普通话工作和整个语言文字工作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是从哪一年开始实施的定在每年的什么时候1997年下半年,国务院第134次总理办公会议批准,自1998年起,每年九月的第三周在全国开展“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3.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什么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为指导,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大力推广普通话,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要性、迫切性,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语言规范意识和推普参与意识,促进推广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向纵深发展;4.历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主题分别是什么第二届的活动主题是:推广普通话,迎接新世纪;第三届的活动主题是:推广普通话,迈向新世纪;第四届的活动主题是: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大力推广普通话,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第五届活动的主题是: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大力推广普通话,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迎接党的十六大的召开;5.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有哪些宣传口号1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3正确使用祖国的语言文字,大力推广普通话;——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4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是“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5树立语言规范意识,提高民族文化素质;6大力推广普通话,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7爱国旗,唱国歌,说普通话;8推广普及普通话,为现代化建设营造良好的语言环境;9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普及普通话;10面向现代化,推广普通话;11推广普通话,公务员要带头;12普通话是校园语言;13普通话是教师的职业语言;14青少年要做推广普通话的积极分子;15普及普通话,从孩子抓起;16让您的孩子从小学会普通话;17新闻媒体要做推广普通话的榜样;18说普通话,迎四方宾客;用文明语,送一片真情;19说普通话,从我做起;20说好普通话,方便你我他;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1.什么是普通话水平测试普通话水平测试是一种国家考试,是依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和测试大纲,评价个人掌握普通话规范程度和运用普通话能力的一种语言考试;因此,普通话水平测试既不是普通话系统知识的考试,也不是文化水平的考核,更不是口才的评估;2.为什么要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我国是多民族、多语言、多方言的人口大国,语言不通、方言隔阂阻碍着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推广普通话,促进语言规范化,是汉语发展的总趋势;而普通话水平测试是推广普通话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使推广普通话工作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举措;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必将加快推广普通话工作的进程,也必将对社会的语言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3.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由什么机构领导根据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广电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国家成立了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工作;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地组建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或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负责本地区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以及具备条件的国家部委直属师范、广播、电影、戏剧等高等院校,经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批准,可以成立本单位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条件的,还可成立各地、市、州、高校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站,负责本地区或本单位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省级和部委直属单位的测试委员会接受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的领导,各地、市、州、高校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站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或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的领导;4.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等级标准是什么1994年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规定普通话水平分为三级六等;一级甲等朗读和自由交谈时,语音标准,词汇语法正确无误,语调自然,表达流畅;测试总失分率在3%以内;乙等朗读和自由交谈时,语音标准,词汇语法正确无误,语调自然,表达流畅;偶然有字音、字调失误;测试总失分率在8%以内;二级甲等朗读和自由交谈时,声韵调发音基本标准,语调自然,表达流畅;少数难点音平翘舌音、前后音鼻尾音、边鼻音等有时出现失误;语汇、语法极少有误;测试总失分率在13%以内;乙等朗读和自由交谈时,个别调值不准,声韵母发音部位有不到位现象;难点音较多平翘舌音、前后音鼻尾音、边鼻音、f-h、z-zh-j、送气和不送气、1-n 不分、保留浊塞音、丢介音、复韵母单音化等,失误较多;方言语调不明显;有使用方言词、方言语法的情况;测试总失分率在20%以内;三级甲等朗读和自由交谈时,声韵母发音失误较多,难点音超出常见范围,声调调值多不准;方言语调较明显;词汇、语法有失误;测试总失分率在30%以内;乙等朗读和自由交谈时,声韵调发音失误多,方音特征突出;方言语调明显;词汇、语法失误较多;外地人听其谈话有听不懂的情况;测试总失分率在40%以内;三个级别中,一级可称为标准的普通话,二级可称为比较标准的普通话,三级可称为一般水平的普通话;6.普通话水平测试包括哪些项目普通话水平测试一律采用口试;测试共分为四项:1 单音节字词100个;目的:考查应试人普通话声母、韵母和声调的发音;2 读双音节词语50个;目的:除考查应试人普通话声母、韵母和声调的发音外,还要考查应试人的上声变调、儿化韵和轻声的读音;3 朗读;从测试大纲朗读材料1~50号中抽签决定;目的:考查应试人朗读书面材料的水平,重点考查语音、连续音变上声、“一”、“不”、语调语气等项目;4 说话;应试人根据抽签确定话题;目的:考查应试人在无文字凭借的情况下,说普通话的能力和所达到的规范程度;以单向说话为主,必要时辅以测试员和应试人的双向对话;7.全国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进展情况如何几年来,全国测试网络机构已初步形成;多数省、市、区成立省级“中心”,一些地、市设立了“测试站”;测试员队伍已初具规模,到2000年,全国经培训获测试员资格的有2万余人,其中国家级测试员2200余人;接受测试的人员达700多万人,多数是教师;共测试播音员、主持人5000余人;8.湖北省要求党政机关人员的普通话应达到什么水平从2000年起,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新录用人员,普通话水平应不低于二级乙等,地、市、州及以下党政机关新录用的工作人员,必须熟练使用普通话;从2003年起,全省党政机关录用的工作人员,普通话水平应不低于二级乙等;准备参加机关干部录用考试的人员,应事先与省或各地、市、州及省直管市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联系,以便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获得国家颁发的普通话等级证书;各级党政机关要将提高现有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作为提高工作人员素质的内容列人工作日程;要结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制定对工作人员进行普通话培训的规定,并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落实;原则上,年龄在50岁以下;现使用方言或普通话不熟练、水平不高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都应按计划分期分批参加普通话培训;年龄在50岁以上、现使用方言的工作人员,提倡参加普通话培训;要通过5年左右时间的努力,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较好地掌握普通话;9.湖北省要求窗口服务行业工作人员的普通话应达到什么水平根据我省实际,旅游、对外贸易等行业招收的职工,普通话水平应不低于二级乙等;商业、交通等其他服务行业招收的职工,普通话水平应不低于三级乙等;各窗口服务行业应抓紧建立普通话骨干队伍,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本行业新职工及现有人员进行普通话培训;有条件的部门可成立本系统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对本行业职工进行普通话等级测试;从2003年起,全省窗口服务行业新招收的职工,全部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10.湖北省对教师普通话测试有什么要求国家教委、国家语委、广电部国语口994」43号文件明确提出,教师普通话水平均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其中文科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现代汉语课和口语教师应达到一级乙等以上;从1999年起,湖北省逐步实行教师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各地、各学校首先要做到录用、调入新教师,其普通话水平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并持有相应的普通话等级证书;同时,凡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现有教师,均应参加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并从2003年起,逐步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11.湖北省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开始于哪一年到目前为止,湖北省共测试了多少人次湖北省是于1997年开始普通话测试工作的;到2001年为止,湖北省共培训了1100多名普通话测试员,其中,国家级普通话测试员有130多名;各地、市、州、高校共成立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站26个;共有495200人次参加了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其中,师范院校学生187400人次,教师288800人次,播音员、主持人1200人次,国家公务员近千人次其他人近1300人次;。

●禁止(限制)作为企业字号的字词

●禁止(限制)作为企业字号的字词

●禁止(限制)作为企业字号的字词
近来,在企业登记档案检查等活动中发现有些企业被核准使用国家明令禁止(限制)使用的企业名称或字号,值得各地登制)作为企业字号的字词以及相关法律依据,请在工作中予以把
握。

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处
2005年1月
禁止(限制)作为企业字号的字词
我省又增十件驰名商标
发布时间:2006-10-17
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2006年下半年新认定的驰名商标名单中,我省的“GEEL Y及图”、“广博”、“美特斯•邦威Meters/bonwe”、“森马”、“兔皇TUHUANG及图”、“超人”、“农夫山泉”、“天堂”、“长城THE GREA T W ALL及图”、“飞雕Feidiao及图”等10件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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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使用,且不得突出外文名称。
三、严格执行《商标法》,坚决抵制不良文化倾向。对违反《商标法》第八条第(9)项规定,
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要依法驳回其
注册申请,并禁止其在商品上或服务中使用。中国企业在国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上注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的通知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996-1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
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的通知工商办字〔1996〕第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以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一部署下,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开展清理不良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做好规范企业名称
和商标、广告用字的有关工作,努力为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积极的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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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
文字商标的,提倡使用中文。外国企业产品在中国市场销售,必须在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上
同时标注中文。
四、依法加强广告监督管理。广告中使用的企业名称必须与其营业执照上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使用的商标必须符合商标管理法规的规定,并做到用语规范。凡未经核准的企业名称和不符
合商标管理法规规定的商标,均不得在广告中出现。
文化的工作,依法清理了一批有不良政治、文化影响的企业名称、商标和广告,取得了明显成
效,社会反响很好。但在企业名称、商标和广告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是,用字不
规范,滥用“洋”名称,生造一些非中非外、含义不清的词语或名称等,造成了不良影响。各
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前一段清理不良文化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正面引导
和管理,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现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宣传教育。引导企业和公民在坚持对外开放、面向世界的同时,坚持中国特色,维
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自觉弘扬民族文化,使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符合规范要求,适
合国情,方便群众认识;坚决抵制不良文化的侵蚀,反对盲目崇外,滥用“洋”名称和外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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