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区域划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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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配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Q/GDW1738-2012)中关
于供电分区划分标准的要求:
表1-1供电区域划分表
供电区域
A+
A
B
C
DE
直辖市
市中心区 或σ≥30
市区 或 15≤σ<30
行政 级别
省会城 市、 计划单列 市
地级市 (自治 州、盟)
σ≥30
市中心 区 或
15≤σ<Leabharlann Baidu0
--
σ≥15
县(县级 市)
2.配电网运行管理的要求,供电区域划分应充分考虑各级供电企 业的管辖范围与现状电网的紧密结合,尽量将属于同一供电企业管辖范
围划分到同一供电分区中。
3.行政边界,行政区划是国家为了进行分级管理而实行的国土和 政治、行政权力的划分。现行各供电企业的供电范围基本以行政区划为
边界,对辖区内的电网设备、电力用户等进行维护管理。在与市政规划
的衔接的基础上,应考虑行政区边界,对供电区域划分。
4.市政总体规划,市政规划主要包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政总
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布局总体规划等,对各片区的社会职能、 发展定位、发展规模、建设时序等做出了详细规定和描述。配电网作为 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对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支撑作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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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区 或6≤σ<15
市区 或6≤σ<15
市中心区 或6≤σ<15
σ≥6
城镇 农村 或 或 -1≤σ<6 0.1≤σ<1
城镇 农村 或 或 -1≤σ<6 0.1≤σ<1
市区、 城镇 或 1≤σ<6
农村 或 0.1≤σ<1
农牧 区
城镇 或 1≤σ<6
农村 或 0.1≤σ<1
农牧 区
注1:σ为供电区域的负荷密度(MW/km2)。 注2:供电区域面积一般不小于5 km2。 注3:计算负荷密度时,应扣除110(66)kV专线负荷,以及高山、戈壁、荒漠、水域、森林等 无效供电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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