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 村村民代表选举办法
村委会选举程序
村委会选举程序村委会选举是农村基层民主治理的一项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民主权益。
为了保障选举的公正、公平和透明,确保村委会的领导层具有代表性和合法性,制定合理的选举程序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村委会选举的程序,并对其中的各项环节进行详细解析。
一、选举程序的准备工作在正式召开选举之前,村委会需要做一系列的准备工作。
首先是确定选举时间和地点,通常在召集与会成员时可以商定。
其次,需要明确选举产生的职位和名额,确保选举的合法性。
同时,还需要确定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并通知村民进行申请。
二、候选人的推举和申请村民可以根据村委会的通知,推举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为村委会候选人。
这个过程通常是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进行,确保每个村民都有平等的表达权。
村民可以根据候选人的品德、能力和贡献等方面进行评估和推举。
候选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个人信息和竞选纲领等相关材料。
三、候选人资格审查和公示村委会在接收到候选人的申请后,会对其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
资格审查主要包括候选人的年龄、学历、政治背景等方面的要求。
审查结果将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在公示期内,村民可以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质疑和投诉。
四、投票前的公示与宣传公示期结束后,村委会将会对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竞选纲领等方面的信息。
同时,也要进行投票程序的宣传工作,包括投票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这样可以确保村民了解选举的具体流程和相关要求。
五、选举投票选举投票是整个选举过程中的核心环节。
在选举当天,村民按照民主、平等、秘密、直接的原则进行投票。
通常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确保选举结果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投票结果会由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统计和记录,确保选举的有效性。
六、选举结果的公示和产生投票结束后,村委会将会对选举结果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当选人的得票数和名次等相关信息。
候选人也有权利对选举结果进行质疑和申诉。
村委会 投票与选举办法
第五章投票与当选第二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前做好下列准备工作:(一)提前五日公布选举日投票的具体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二)准备投票箱、选票和选举结果报告单;(三)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投票处、代写处;(四)向村民公布或者说明投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五)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投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选票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并加盖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四条投票选举以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的形式进行。
为便于居住分散的村民投票,可以增设投票站。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对老、弱、病、残等无法到场投票的村民,经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批准,可以设立流动投票箱,每个流动投票箱由三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其中应当至少有一名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在流动票箱投票的村民,应当在签名簿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应当按照规定直接参加投票。
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应当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起的七日内通过书信、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在本村没有近亲属的,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其他村民代为投票,同时告知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经核查,确认委托有效后,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并发放委托投票证。
每位村民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二人,且不得违背委托人意愿。
村民的委托投票申请在委托投票名单公布后不得变更或者撤回。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参选人不得接受委托。
第二十六条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参加投票的村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其他村民。
参加投票的村民凭选举证、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独立填写后,投入票箱。
参加投票的村民因故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候选人、参选人以外的其他人代写。
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第二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流程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流程一、选举准备1、调查摸底。
明确选举工作“重点村”、“难点村”,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2、民主评议。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委会工作及其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公告评议结果。
3、村财任期审计。
换届选举前,对村委会任期内的村级财务进行审计,并公告审计结果。
4、筹集选举经费。
按法规规定,县、乡级指导选举工作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村委会的选举经费可以给予补助,补助经费列入县、乡级财政预算。
二、选举部署1、建立选举机构。
乡级以上成立村委会选举指导组,办公室依托民政部门。
2、制定工作方案。
县级根据省、市部署,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乡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3、召开选举工作部署会议。
乡级以上召开选举工作部署会议,传达上级选举工作会议精神,动员、部署本地区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4、培训选举骨干。
明确选举法律法规和规程,提高组织选举能力。
三、选举日确定1、选举日由县或乡级选举指导组在选民登记日前确定,并以县或乡级选举指导组名义公告。
2、为了便于指导,乡级可根据村委会的不同情况,确定若干个选举日。
四、选举动员1、召开村“两委”会议。
传达乡级选举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安排本村选举日程,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方案,进行明确分工。
2、召开村民代表(扩大)会议。
全体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党员、兵、青、妇、老人会、村办企业负责人参加,传达上级会议精神,宣传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数,提名和推选方式以及本村选举工作日程安排,进一步明确选举意义、原则和具体做法。
3、利用板报、专栏、书信、广播、电视、标语等形式宣传选举意义、原则和具体做法,营造依法选举的良好氛围。
并根据选举各阶段的实际,把宣传工作贯穿到选举的全过程。
五、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1、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5人至7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
同时设候补成员2人至3人。
2、候选人由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合提出。
3、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采取秘密划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选举村民小组长的选举办法
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选举村民小组长的选举办法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选举《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第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千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村民代表具体数额“六百户以上的村不得少于四十五人”,“三百户以上不足六百户的村不得少于三十五人”,“一百户以上不足三百户的村不得少于二十五人”,“不足一百户且居住比较分散的村不得少于二十人。
也可以不选村民代表”。
第十九条规定:“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推选或者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相同。
可以连选连任”。
“本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认为村民代表不称职的,可以提出更换要求。
更换村民代表的村民小组会议由村民小组长或者村民委员会召集,以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同意始得更换。
补选村民代表,按原产生方式进行。
其它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换村民代表”。
第十二条规定:“村民小组设组长一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设副组长一至二人,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或者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本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对小组长工作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更换要求。
更换小组长的村民小组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以本小组有选举权村民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同意始得更换。
补选村民小组长,按原产生方式进行”。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授权的议事决策机构,村民小组是村委会按照村民自治原则和村民居住状况划分的村民组织。
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选举是村委会选举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农村民主自治的发展,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选举,成了广大村民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此,各级应十分重视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的选举。
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_办法_
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一名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还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管辖村的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提前或者延期选举的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专项拨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其摊派给村民。
第六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应分别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机构,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换届选举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有关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选举和选举突发事件;(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四)受理有关选举的申述、举报和信访工作;(五)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换届选举宣传;(二)确定选举工作人员;(三)拟定换届选举方案并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地点和投票方法;(四)组织选民登记,确认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五)组织选民推选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六)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上报备案;(七)总结换届选举工作,建立并移交选举档案;(八)换届选举的其他工作。
2024年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范文(三篇)
2024年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范文为进一步加强基层____建设,以推进民主管理、强化民主监督、体现村民自治为重点,充公发挥村民参与村务工作的主动和积极性,畅通民主渠道,集中民主意见,切实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村民的切身利益,以建设____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根据《村民委员会法____》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全面推行以“四权四制”为核心内容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一条村民代表会议由各村民小组民主选举出的村民代表组成。
民主选举村民代表应遵循以下原则:1.各村党支部、村委会在广泛听取和征求党员、____意见基础上,根据村民血缘关系、居住地域等实际,按照____户产生一名代表的比例,划分选区并确定代表名额。
2.在村“两委”的____领导下,按照选区、代表名额____村民小组会议,在充分发扬民主,尊重民意的基础上,采取无计名投票、差额选举、举手表决、表态发言等形式选举村民代表;村民代表产生后由被代表的村民户主签字确认,以保证代表的合法性。
村民代表____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条村民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常住本村村民。
2.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为村民服务,敢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3.坚持党的领导,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4.尊重百姓,办事公道,作风正派,通情达理,平易近人,坚持原则,主持正义,热爱____,关心群众,有较高的群众威信,有带头致富和带领村民共同致富的本领,能够代表全体村民的共同利益,有一定的文化和参与议政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不能推选为村民代表:1.一年内外出时间超过____个月的。
2.正在被____、服刑的。
3.近年内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超生的。
4.从事封建____、宗派活动的。
5.拖欠或侵占____财物的。
第三条村民代表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涉及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决策和协商的各类会议,并村代表村民发表建议、意见和要求。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和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党在农村的基层领导,规模村民委员会的自治行为,实现村民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深化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结合本村的实际,现制定本制度在本村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村民自治实行,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现民主决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制度。
第二条村民代表会议是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下,根据村民委员会的授权,行使村的决策性权力组织。
第三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推选的村民代表、村党员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支部委员会成员和在村的各级党和人大代表组成。
第四条村民应具备以下条件: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2、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关心集体、联系群众、不谋私利,在群众中有较高诚信;3、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参政议政能力,能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第五条村民代表会议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根据村民委员会的核定名额由各村小组推行产生,村民代表人数一般在四十人左右,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
村民代表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
第六条村民代表推选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推选工作,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当选的村民代表,需根据村民委员会的意见按5至15户分工联系到户。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向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颁发村民代表当选证书,并将村民代表名单、联系户单等内容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村民代表应享有的权利(一)提出议题权。
可以单独或与其他村民代表联名提出题报送村民委员会决定。
(二)监督权。
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三)对控告、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提出要求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另行选举和补选缺额时,可以按照未当选人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重新确定候选人进行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选出后,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当日予以公布,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选票及其他选举资料由村选举委员会整理建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完善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促进村民委员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选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单数组成。
(二)制订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三)登记选民并公布名单;
(四)公布选举日期;
(五)推选候选人,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六)推选计票人、监票人,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七)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颁发当选证书。
第六章 撤换与补选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受选民监督。村民会议有权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未经村民会议决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撤换。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0)
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03•【字号】•【施行日期】2020.12.0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采取差额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后应当及时选举,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成员中至少有一位妇女成员,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照顾村落状况。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和委员五至七人组成,主任在成员中推选产生。
具体名额、推选方式和成员出缺后的补缺方式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合提出,采取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过半数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投票,推选有效;以村民小组会议方式推选的,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推选有效。
候选人或者另选人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故三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书面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最新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最新】村民代表选举办法
【最新】村民代表选举办法镇村村民代表选举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省、市、县有关规定~为保证公正有序地推选出本村新一届村民代表和村民组长~特制定本办法。
一、村民代表数额的确定和分配本村共有户人~分个村民小组~经村选举委员会决定全村共推选名村民代表~其中:女性代表人~实行专职专选~男性代表人。
各组分配名额如下: 第一组名~其中:女性代表人~男性代表人,第二组名~其中:女性代表人~男性代表人,第三组名~其中:女性代表人~男性代表人,第四组名~其中:女性代表人~男性代表人,第五组名~其中:女性代表人~男性代表人,第六组名~其中:女性代表人~男性代表人,第七组名~其中:女性代表人~男性代表人,第八组名~其中:女性代表人~男性代表人,二、村民代表的构成村民代表要有代表性和广泛性~应有不同组织成员的代表~不同职业人员的代表和妇女代表。
为确保党员和妇女在村民代表占一定例~妇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要达到1/3以上, 提倡村党支部成员或党员依法当选为村民代表。
三、村民代表和村民组长条件1.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常住本村村民,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相关制度,3.能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公正、民主、平等原则~在村民中有较高威望~热心为村民服务,4.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敢于坚持原则,5.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心~能认真履行民主监督等职能~敢于反对有损集体利益的人和事,6.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为村民服务。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村村民~不宜被推选为村民代表:1.长期外出本县~一年内连续在外时间超过6个月的,2.违法犯罪正在服刑的及有现行吸毒行为并经查实的,3.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多生育或婚外生育的,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查处的,5.长期拖欠集体资金或非法侵占村集体资产的。
四、村民代表和村民组长的选举方式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采取户代表会议推选方式进行~投票选举采用无候选人直接选举产生~本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被选人按应选的名额以得票多的当选。
村委换届选举办法
请按照《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有关规定执行,本选举办法仅供参考。
镇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2014年7月日经村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关于全县村党组织委员会和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泾办发〔2014〕XX号)和乡(镇)党委关于印发《镇村党组织和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发【20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现就我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提出如下选举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相关法规为依据,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选举。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领导班子,不断提高村级组织推动农业发展、服务农民群众、促进农村和谐的能力,为增强基层民主活力,加快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二、基本要求:㈠、选举的基本原则:根据《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本届村委会选举的基本原则采取:普遍、平等、直接、差额、竞争、秘密投票等原则进行。
㈡、村委会干部职数:本届村委会换届选举设村委会主任:1 人;委员2 人。
㈢、选举方式: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必须采取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㈣、投票方法:投票方法为中心投票会场和流动票箱投票二种方法。
三、选举日及选举地点:本届选举日定于2014年月日上午00:00-下午00:00进行投票。
中心投票会场地点:四、宣传发动和选举准备:㈠、宣传:利用会议、宣传标语、信息、宣传单等形式宣传换届选举的原则、要求、投票地点、时间等。
改选村民代表:改选村民代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和村民组长选举办法
村民代表和村民组长选举办法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选举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规定,为保证公正有序地推选出本村新一届村民代表和村民组长,特制定本办法。
一、村民代表数额的确定和分配本村共有户人,分个村民小组,经村党组织决定全村共推选名村民代表,其中:女性代表人,实行专职专选,男性代表人。
各组分配名额如下:第一组名,其中:女性代表人,男性代表人。
第二组名,其中:女性代表人,男性代表人。
第三组名,其中:女性代表人,男性代表人。
第四组名,其中:女性代表人,男性代表人。
第五组名,其中:女性代表人,男性代表人。
第六组名,其中:女性代表人,男性代表人。
……二、村民代表的构成村民代表要有代表性和广泛性。
应有不同组织成员的代表,不同职业人员的代表和妇女代表。
为确保党员和妇女在村民代表中占一定比例,要积极推荐党员和妇女依法当选为村民代表。
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成员要依法当选为村民代表。
三、村民代表和村民组长的条件1、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常住本村村民;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相关制度;3、能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公正、民主、平等原则,在村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设主任1名。
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全体村民中推选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相同。
其中,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提倡由村党支部纪检委员或村内德高望重的老党员、老干部通过民主程序担任)由村党组织提出人选,经民主程序推选产生。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除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村党组织成员本人外,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都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其成员要符合以下任职条件,即:政治思想素质较好、遵纪守法、群众信任、熟悉村情;熟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涉农政策,协调议事能力强;能够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有效监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热心于公益事业;成员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村民代表推选制度
村民代表推选制度
是一种基于民主原则的村民自治制度,旨在保障村民利益、促进社区发展和提高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该制度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 候选人提名:村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资格,提名自己或其他村民作为候选人。
提名可能需要一定的条件和资格,如年龄、居住年限等。
2. 候选人宣传:候选人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向村民宣传自己的竞选理念、政策和承诺,使村民对候选人有更明确的了解。
3. 公示:公示候选人名单,让村民知道有哪些候选人可供选择。
4. 投票选择:村民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判断,在特定时间和地点投票选举代表。
投票可以通过纸质选票或电子系统进行。
5. 结果公布:选举结束后,公布选举结果,宣布当选的村民代表。
6. 村民代表履职:当选的村民代表担任职位后,负责代表村民参与社区事务的决策和管理,行使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权力。
这种制度的优点是增强了村民的参与意识和行动能力,充分发扬了民主的原则。
通过选举形式,可以使村民的声音得到听取,并能亲自参与决策和管理村民事务。
同时,村民代表制度还增加了委员会成员的透明度和责任感,提高了政策和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然而,这种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候选人的选拔和宣传可能受到偏见或不公正的影响,有可能导致选举结果的不公平性。
此外,村民的参与程度可能有所不同,以及可能存在相对较少的敏感性、专业知识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因此,为了确保村民代表推选制度的有效性和公正性,需要建立透明、公正和完善的选举程序,并积极加强村民的参与意识和能力。
村民代表大会制度
村民代表大会制度引言村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乡村治理的重要基础制度之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于198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组织法》之后开始实施,该法规定“村民代表大会是乡村自治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
本文将从村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职责、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组成与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组织法》,村民代表大会由村民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
其职责包括:1.选举和罢免村委会主任、村委会副主任和其他成员;2.选举和罢免村监会主任、村监会副主任和其他成员;3.讨论和通过村庄的发展计划、年度预算、财务报告等;4.审议和通过村民小组的规划、建设、改造等事项;5.代表本村民向上级政府反映民意和要求;6.讨论和处理涉及村民和村中单位的纠纷和矛盾;7.执行上级政府的决策和发布的法令。
村民代表大会作为乡村自治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具有很大的决策权。
其职责范围涉及村庄的日常管理和重要事务的决策,比如村民委员会和村监会的选举、村庄发展计划的制定等。
同时,村民代表大会也充当了村民与上级政府之间的沟通桥梁,代表村民向上级政府反映民意和要求。
存在的问题然而,在实践运行中,村民代表大会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1. 村民代表选举不公村民代表大会作为乡村自治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和效力直接关系到村庄发展和民生改善。
因此,村民代表的选举应该是公开、公正、公平的。
但实际上,一些地方的村民代表选举存在收买票数、操纵选情等不正之风,导致选出的村民代表质量不高。
2. 村民代表参与度低一些村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参与度不高,一些代表甚至很少出席大会或参与讨论,频繁缺席给村民代表大会的工作造成困难。
这也反映出了一些代表对于本职工作的不负责任态度,需要加强监管和引导。
3. 村民代表水平低村民代表无论其来源如何,已成为乡村治理中的关键力量。
但是,一些代表水平相对较低,缺乏基本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因此缺乏有效的工作能力和切实的工作作风。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四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第十五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二十一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第二十二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第二十三条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五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第二十八条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第三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第三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第三十八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第四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是一种村级民主管理制度,旨在通过选举村民代表,代表村民履行
行政、管理、监督等职责。
以下是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主要内容:
1. 村民代表选举:村民代表由村民普遍参与选举产生,选举方式通常采取公开、平等、直接、秘密的原则。
选举周期一般为3年,选举产生的村民代表构成村民代表会议。
2. 村民代表会议组织:村民代表会议通常由村民代表组成,按照规定人数、比例组成
会议的主席团、常务委员会等机构。
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负责村民代表会议的日常组
织和决策工作。
3. 功能权限:村民代表会议具有决策权、监督权和代表权。
决策权包括制定和修改村
民自治规定、村务事项的决策等;监督权包括对村两委班子、村干部的工作进行监督,对村务经济进行审计等;代表权包括代表村民参与镇、乡、县人大、政府的工作。
4. 会议程序: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一般有一个年度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会议需
要提前通知和公开公告,以确保村民代表的参与和决策公开透明。
会议一般由主席团
或常务委员会组织召开,按照议程进行讨论、表决等。
5. 权责约束:村民代表会议的村民代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规定履行职责,
代表村民的利益和意见,不能滥用权力,否则可以通过罢免等方式进行制度约束。
6. 社会参与:村民代表会议制度鼓励村民广泛参与,包括对村务工作的建议、意见反
映等,也鼓励社会组织、专家学者等对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完善和实施提出建议。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加强村级民主管理,提高农村基层治理水平,推动社
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最新公文】村民代表选举办法
镇村村民代表选举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省、市、县有关规定~为保证公正有序地推选出本村新一届村民代表和村民组长~特制定本办法。
一、村民代表数额的确定和分配本村共有户人~分个村民小组~经村选举委员会决定全村共推选名村民代表~其中:女性代表人~实行专职专选~男性代表人。
各组分配名额如下: 第一组名~其中:女性代表人~男性代表人,第二组名~其中:女性代表人~男性代表人,第三组名~其中:女性代表人~男性代表人,第四组名~其中:女性代表人~男性代表人,第五组名~其中:女性代表人~男性代表人,第六组名~其中:女性代表人~男性代表人,第七组名~其中:女性代表人~男性代表人,第八组名~其中:女性代表人~男性代表人,二、村民代表的构成村民代表要有代表性和广泛性~应有不同组织成员的代表~不同职业人员的代表和妇女代表。
为确保党员和妇女在村民代表占一定例~妇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要达到1/3以上, 提倡村党支部成员或党员依法当选为村民代表。
三、村民代表和村民组长条件1.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常住本村村民,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相关制度,3.能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公正、民主、平等原则~在村民中有较高威望~热心为村民服务,4.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敢于坚持原则,5.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心~能认真履行民主监督等职能~敢于反对有损集体利益的人和事,6.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为村民服务。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村村民~不宜被推选为村民代表:1.长期外出本县~一年内连续在外时间超过6个月的,2.违法犯罪正在服刑的及有现行吸毒行为并经查实的,3.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多生育或婚外生育的,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查处的,5.长期拖欠集体资金或非法侵占村集体资产的。
四、村民代表和村民组长的选举方式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采取户代表会议推选方式进行~投票选举采用无候选人直接选举产生~本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被选人按应选的名额以得票多的当选。
最新版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8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1月1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力,完善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多个村合并规划建设农村社区并成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组成应当兼顾原村落分布状况。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时间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村,应当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延期;但是,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拨付;本级财政困难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补助。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村的集体经济收益解决。
没有集体经济收益或者经济困难的,可以由政府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中国共产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
第二章选举机构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其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负责人组成。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下列事项:(一)宣传贯彻有关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换届选举工作方案;(三)确定选举日期;(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五)指导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的选举和推选工作;(六)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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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乡村村民代表选举办法
实施方案
一、为了规范村民代表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精神,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
二、村民代表的选举工作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接受XX乡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
?
三、根据我村的实际情况,本村确定村民代表?? ?名。
同一家庭成员不宜同时担任村民代表。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
四、村民代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年满18周岁、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
3、关心集体,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4、具有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时间、精力。
?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村村民,不能自荐报名参加村民代表选举,也不宜被选举为村民代表。
?
1、一年连续在外时间超过6个月的;?
2、有现行吸毒行为并经查实或未戒断3年以上(脱毒)的人员;?
3、正在服刑的;?
4、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的;?
6、长期拖欠村集体资金或非法侵占村集体资产的。
?
五、村民代表选举以一个村民小组为一个选区,由选区户代表参加的会议选举产生。
若遇参加选举的户代表数达不到本选区户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可由村党组织将因外出不能参加选举的户单独建立外出人员选区(或将一个选区划分为若干个小选区,每个小选区按比例分配相应的代表名额),由选区户代表选举产生村民代表。
?
六、村民代表选举投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
1、每个选区村民代表的选举采用一张选票、一次投票的办法,每户一张选票。
具有社员身份户代表与不具有社员身份户代表必须区分开来。
选民根据本人的意愿,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数,在选票上相应职位空格内直接填写要选人的姓名,村党组织成员村民代表职位栏直接填写符号,表示同意的写“√”,不同意的写“×”,弃权的不做任何符号。
户代表须直接参加选举,不得实行委托投票。
户代表因文盲和病残等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按本人意愿代为填写。
?
2、设监票人名,计票人名,监票人、计票人由党组织提名确定。
监票人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
3、选举均设置秘密写票处和固定票箱1只。
选民领取选票后需当场填写并投票。
投票结束后,当场公开唱票和计票,宣布当选结果。
?
4、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且收回的选票数超过本选区户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或收回的选票数未超过本选区户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5、选举结果以得票数多少为序,得票数最多的当选为村民小组长。
如遇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应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当场重新投票,以得票数多者当选(或由其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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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产生后,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向全体村民发布公告,并填写《村民代表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报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留存归档。
?
八、本办法未尽事项,由村党组织处理。
?
九、本选举办法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生效,并向全体村民公告。
??
中共XX村乡
2015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