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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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

1、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以国际经济关系与国际经济活动为其主要容。

2、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主要是指各主权国家之间的经济与贸易政策关系。主要反映为关税保护、进出口管理、汇率制度、外汇管制、外资管理、税收管辖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其次,也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法人相互之间发生的跨国商事交往关系。主要反映为国际货物买卖、国际直接投资、国际技术转让、国际支付与信贷等方面的国际合同关系。

3、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活动,主要是公法意义上的国家的经济管理行为,但也包括私法意义上的公司或企业的经济交易行为。

4、用于调整私人之间的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商务条约主要有:《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 和《1978年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 等。

5、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性质有两种观点:第一种是“一元论”,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第二种是“二元论”,认为国际经济法是由国际法和国法这两类规所形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6、国际贸易法所调整的是国际贸易关系以及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其他商业关系。

7、国际贸易关系主要指国家之间的贸易政策与管理关系,亦称公法性质的国际贸易法。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其他商业关系主要指跨越国境的国际货物买卖、支付、运输和保险等关系,亦称私法性质的国际贸易法或国际商法。

8、私法性质的国际贸易法以国际货物买卖法为核心,还包括与之密切相关的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贸易支付、国际货物保险以及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商务代理等法律制度。

9、国际投资法所调整的是因跨国的直接投资活动而产生的各种投资关系,其所涉及的法律规包括国际法与国法两方面。此外,有关投资的国际惯例也是国际投资法的渊源之一。

10、国际货币法的核心容是国际货币关系的法律调整;国际货币法律制度的主要形式包括国际多边协定、国外汇立法和国际惯例。

11、就重要性与作用性大小而言,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依次为:国际经济条约、国涉外经济立法、国际经济管理与国际组织决议。

12、“相对豁免论”,又称为“限制豁免原则”将国家行为分为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或者分为行政性行为和商业性行为)。国家财产也相应地分为执行公法行为的财产和执行私法行为的财产。国家的行政行为享有豁免,而商业行为则不适用豁免原则。目前,虽然多数发达国家采取这一原则,但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在)仍然主绝对豁免原则。

13、跨国公司的基本特征是:在一个国家设立母公司,或者以本国为基地,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并在其他许多家和地区设立子公司或拥有分支企业。

14、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经济主权原则、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非歧视原则、互惠原则、公平互利原则、优惠待遇原则。

15、经济主权原则,最初来自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

第二编国际贸易法(一)

16、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调整经历了四个阶段:各国的实体商法、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条约。

17、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海牙两公约的基础上起草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公约已在 1988年1月1日生效。公约的基本容包括:适用围、合同的成立、货物销售、最后条款四个部分共 101 条。

18、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货物买卖合同。涉外因素反映在合同方面主要有:

⑴合同的主体,即当事人,从一方来看,另一方是外国人(自然人或法人),或者是居住在境外受外国法律支配的人;

⑵合同的客体,即货物,从一方面来看货物是存在国外,货物的交付必须从一方国境运往另一方国境,或者第三国境。

19、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确定合同主体的标准是营业地而不是国籍。

20、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公约不适用以下的销售:

⑴私用或自用物品;⑵拍卖;⑶根据法律执行令的买卖;(此类买卖绝大多数适用国法;)

⑷有价证券;

⑸船舶或飞机;(有些国家认为船舶和飞机是“不动产”)

⑹电力;(有些国家认为电力不是货物)

⑺供料加工的货物;⑻劳务。(不符合货物买卖的特征)

由此可知,公约并不适用一切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而只适用可移动的有体物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要约与承诺是合同成立的两个重要法律步骤。

22、要约,在我国外贸公司的进出口业务术语中被称为“发盘”。是指发盘人(Offerer)对接盘人(Offeree)发出的愿按所提条件达成交易的表示。这种表示也称为发价、报价。发盘有实盘、虚盘两种形式,后者实际上是“要约的邀请”。

23、实盘所列的必要交易条件必须肯定,一般应有货物全名、品质规格、实际数量、装运时间和港口、价格和支付条件。

24、实盘中应有两项容:一是明确提出这个发盘是一个实盘,常用术语“发实盘”(Offer Firm)字样;另一个是发盘的有效期,应以我方收到对方答复的时间为准,还须指明是以我地标准时间为准。25、虚盘不必有完备的容,亦无时限规定,且常用术语说明保留,如:“以我最后确认有效”、“我方有权先售”等,这就排除了接盘人只要接受就可成交的权利。法律依据是: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通过信件、电报、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方为合同成立”。

26、在我国外贸公司的进出口业务中,承诺也称为“接受”。接受是交易的一方完全同意对方发来的发盘或递盘、还盘的全部容所作的表示。接受是无条件的,对原发盘作任何变更即不发生接受的效力。

27、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

28、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容具体可分为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风险的转移、违约的补救。

29、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义务:J

①交付货物;②移交单据;③品质担保,卖方必须保证其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规格和包装相符,而货物的商检报告则是货物相符的主要法律依据,即“货物相符原则”。④权力担保,不得有任何第三方对所交货物提出任何权利和要求,包括货物的财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即“第三方要求原则”

29-1、卖方交付货物的义务,关键是交货地点与时间:K

关于交货地点。

⑴如果合同已作明确规定,则按合同规定的地点交货;

⑵如果合同对此未作规定,卖方就必须按不同情况,不同地点交货。

a、涉及到货物运输,由卖方与承运人确定交货地点;

b、不涉及货物运输,则按合同所指的货物所在的特定地点交货;

c、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货。

关于交货时间:

⑴根据合同规定的确定时间交货;

⑵在合同规定的一段时间的任何时间交货;

⑶如合同未作规定,则应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交货。

29-2、国际货物销售必须使用各种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如保险单、商业发票、领事签证、原产地证书等等,其中,提单和收据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30、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义务: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

30-1、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包括三个法律环节:K

⑴依合同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付款采取应有的步骤和办理的手续,如申请信用证等;

⑵付款地点,分三种不同的情况:

a、按合同规定的地点付款;

b、如支付以移交货物或单据为条件,则在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支付价款;

c、如果合同未作规定,则必须在卖方营业地付款。

⑶付款时间,如合同未作规定,则要按以下几种情况来处理:

a、一般必须在对方移交货物或单据时付款;

b、如果涉及货物运输,而卖方又坚持应先付款,则卖方必须在对方发运货物前付款;

c、作为一般规则,应先验货,后付款。

30-2、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主要指买方应采取一切相应措施(例如,按FOB合同规定签订运输合同),使卖方能够交付货物,然后自己接受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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