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布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团体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
编号: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管理人: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年月日前言为规范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的运作,明确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与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订立《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以下简称“《标准条款》”或“本标准条款”)。
认购人认购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应与管理人签署《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
本标准条款与《认购协议》、《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说明书》”)共同构成《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管理人与认购人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
第1条定义1.1 定义1.1.1 项目涉及的主体定义1.1.1.1 原始权益人/差额支付承诺人/卖方:系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1.1.1.2 管理人:系指根据《标准条款》担任管理人的证券有限公司,或根据《标准条款》任命的作为管理人的继任机构。
1.1.1.3 销售机构/买方:系指证券有限公司。
1.1.1.4 交易安排人:系指证券有限公司。
1.1.1.5 资产服务机构:系指根据《服务协议》担任资产服务机构的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或根据该协议任命的作为资产服务机构的继任机构。
1.1.1.6 继任资产服务机构:系指根据《服务协议》的规定任命的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或替代资产服务机构(视具体情况而定),以及任何允许的继任机构。
1.1.1.7 担保人:系指有限责任公司。
1.1.1.8 监管银行:系指根据《监管协议》担任监管银行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或根据该协议任命的作为监管银行的继任机构。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与私募是否一样,有什么区别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与私募是否一样,有什么区别非公开发行只针对特定少数人进行股票发售,而不采取公开的劝募行为,因此也被称为"私募"、"定向募集"等,然而私募是指向小规模数量合格投资者出售股票,二者从定义上也是有差别的,而且在不同的领域也有所不同。
在如今复杂的市场经济活动中,许多公司选择发行债券以谋取更多的资金用于自己的业务周转,公司债券的发行可以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债券是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对的,包括四个种类的债券,因此,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与私募是否一样的问题,其实是有区别的。
下面,让小编来为您讲讲。
▲一、私募债券私募债券的发行相对公募而言有一定的限制条件,私募的对象是有限数量的专业投资机构,如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和各种基金会等。
一般发行市场所在国的证券监管机构对私募的对象在数量上并不作明确的规定,但在日本则规定为不超过50家。
这些专业投资的投资机构一般都拥有经验丰富的专家,对债券及其发行者具有充分调查研究的能力,加上发行人与投资者相互都比较熟悉,所以没有公开展示的要求,即私募发行不采取公开制度。
购买私募债券的目的一般不是为了转手倒买,只是作为金融资产而保留。
日本对私募债券的转卖有一定的规定,即在发行后两年之内不能转让,即使转让,也仅限于转让给同行业的投资者。
▲(一)优缺对比优点1、发行成本低。
2、对发债机构资格认定标准较低。
3、可不需要提供担保。
4、信息披露程度要求低。
5、有利于建立与业内机构的战略合作。
缺点1、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我国所谓合格投资者是指注册资本金要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者经审计的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的法人或投资组织。
2、定向发行债券的流动性低,保和信用评级。
只能以协议转让的方式流通,只能在合格投资者之间进行。
▲(二)发行条件1、中小企业私募债办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对于中小企业定义的标准。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一模拟卷二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一模拟卷二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您的部门及组别: [单选题] *○一部一组○一部二组○一部三组○二部一组○二部二组○二部三组○三部一组○三部二组○三部三组○三部四组○深圳区域考试日期: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单选题(共50题,每小题1分,共50分)以下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不选、错选均不得分。
1.在证券存管制度中,证券公司将投资者交给其保管的证券以及自身持有的证券统一交给 ( )存管。
[单选题] *A.中国证监会B.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正确答案)C.证券交易所D.本公司经纪事业总部2.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需要依法成立( )年以上。
[单选题] *A.2B.3C.5(正确答案)D.13.单个沪股通交易日的单只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比例不得超过( )。
[单选题] *A.1%(正确答案)B.15%C.10%D.5%4.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将其评级程序报( )备案。
[单选题] *A.中国人民银行B.司法部C.中国证券业协会(正确答案)D.中国证监会5.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最通常采用的增发方式是( )。
[单选题] *A.网上网下相继定价发行方式B.网上定价发行与网下询价配售相结合C.网上竞价发行与网下询价配售相结合D.网上网下同时定价发行方式(正确答案)6.( ),境内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经批准可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
[单选题] *A.2008年6月B.2005年7月C.2007年6月(正确答案)D.2006年8月7.被称为“无国籍债券”的是( )。
[单选题] *A.欧洲债券(正确答案)B.外国债券C.武士债券D.扬基债券8.财政部代理发行的地方政府侦券招标发行时,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限额和最高投标限额分別为( )。
[单选题] *A.0.5亿元,30亿元B. 0.2亿元,50亿元C.0.5亿元,50亿元D.0.2亿元,30亿元(正确答案)9. 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指引
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3)第三章发行与转让 (5)第四章登记结算 (11)第五章信息披露 (16)第六章持有人权益保护 (20)第七章特别规定 (22)第八章业务管理 (25)第九章附则 (2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相关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及报价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非公开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含一年以下)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债券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的,适用本指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及报价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与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并对违规违约行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不得进行利益输送,不得欺诈投资者。
增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与约定,履行增信义务。
第四条为债券发行、转让提供服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与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职业规范与监管规则,按规定与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条报价系统为债券提供发行、转让服务,不表明对该债券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做出判断或保证。
第六条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对在报价系统开展的债券业务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七条债券申请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的,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与变相公开方式。
参与债券认购与转让的投资者应当为合格投资者。
发行、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资产证券化【优质PPT】
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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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基本介绍
各类基础资产的特征对比
资产 风险 大类 级别
资产分类
特征
1 保障房/安置房/限贷房项目 销售较个低于市场价,销售难度小
收
2
益
权 类
2
2
3
基础设施收费权
房地产类 票务收入
学费
地区、类别(工业或居民),是否垄断经营等因素不同, 现金流稳定程度差异较大
p 《资产证券化之交易结构、审核关注与财税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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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基本介绍
基本含义
p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能够产生稳定现金 流的特定资产或资产组合,通过一系列的结构化安排与重组,形成一种以基础 资产现金流为支持的标准化证券,并在资本市场中流通交易的技术或过程。
资产
9单产品
265亿元
先试点、再立法 国有企业
电信、电力和 基础设施行业
基础资产类型全 面
次贷危机爆发, 试点暂停
经验总结与论证
《证券公司企 业资产证券化 业务试点指引 (试行)》, 试点重启
人才缺失,市场 冷清
4单产品
82亿元
公园门票收益权
证券公司资产 证券化业务管 理规定
8号文
33单产品
437亿元
汽车租赁款
C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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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基本介绍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主要类别
项目
主管部门
发起人/ 原始权益人
资产支持证券信托计划 央行、银监会
银行业金融机构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证监会
未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主要 是非金融企业和金融租赁公司
2020年等级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考前练习(第99套)
2020年等级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考前练习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4、不要在试卷上乱写乱画,不要在标封区填写无关的内容。
5、答案与解析在最后。
姓名: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一、单选题(共70题)1.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批准的交易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人民币金融工具,包括( )。
①证券投资基金②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③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债券④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权证⑤股指期货A.①③④B.②③④⑤C.①③④⑤D.①②③④⑤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简称为( )。
A.PPPB.OTPC.IPOD.CIO3.关于公司债,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
①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区分为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公开发行和面向合格投资者的公开发行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每次发行不得超过200人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于核准的用途④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约定的用途A.①④B.①③C.②③D.①②④4.关于封闭式基金的交易,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有( )。
1、封闭式基金的交易遵从“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2、投资者买卖封闭式基金必须开立深、沪证券账户3、封闭式基金的交易需收取印花税4、封闭式基金的单笔最大数量应低于80万份A.1、2、3B.1、2、4C.1、3、4D.2、3、45.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财务公司已发行、尚未兑付的金融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 )。
A.50%B.70%C.80%D.100%6.多数情况下,( )并不进行实物交收,而是在合约到期前进行反向交易平仓了结,而且,交易双方并不知道也不需要知道交易对手的情况。
A.现货合约B.远期合约C.金融远期合约D.期货合约7.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衍生工具包括( )。
C15051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服务体系
一、多项选择题1. 报价系统以“多元、竞争、开放、包容”为发展理念,其中“包容”指()。
A. 支持创新B. 实行产品创设负面清单C. 弹性披露D. 营造包容、有序市场环境您的答案:A,C,B,D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2. 报价系统为()等产品提供服务。
A. 收益凭证B. 资管产品C. 私募基金D. 次级债您的答案:B,A,C,D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3. 以下哪些属于报价系统服务上市公司的模式?A. 利用报价系统进行债务融资B. 上市公司股东存量股份盘活和低成本融资C. 以股票收益权互换方式实现员工持股计划D. 为上市公司定增提供路演服务您的答案:A,B,D,C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4. 报价系统以“多元、竞争、开放、包容”为发展理念,其中“开放”指()。
A. 不垄断、不取代任何市场B. 每个参与人都是市场组织者C. 汇集各市场资源D. 不受时空限制您的答案:A,D,B,C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5. 报价系统以“多元、竞争、开放、包容”为发展理念,其中“竞争”指()。
A. 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B. 支持参与人为投资者、融资者提供个性化服务C. 主张参与自由、地位平等、公平竞争D. 弹性披露您的答案:D,B,C,A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0.06. 报价系统场外衍生品市场主要提供()等服务。
A. 在线签约B. 在线交易C. 集中清算D. 交易报告E. 担保品管理您的答案:D,C,B,E,A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二、判断题7. 报价系统为各类私募债券融资工具和私募投资基金等私募产品提供公开发行转让服务。
您的答案:错误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8. 报价系统是为报价系统参与人提供公募产品报价、发行、转让及相关服务的专业化电子平台。
您的答案:错误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9. 报价系统参与人主要为证券公司、私募基金、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和专业投资等各类机构。
公司债券业务法律法规索引216125
公司债券法律法规索引目录1.证监会发布 (2)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 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2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 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27)关于发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须知(试行)》的通知 (49)2. 证券业协会发布 (51)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 (51)附件: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 (53)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 (54)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 (68)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申请材料报送须知(试行) (76)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债券推荐意见书范本(试行) (82)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编制指引(试行) . 88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须知 (108)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110)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 (132)3. 交易所发布 (138)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138)关于调整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 (159)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164)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 (171)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180)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195)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 (221)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30)1.证监会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37种融资模式解析
3. 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贷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贷是指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民间借贷司法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让与担保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之债务,将担保标的物之财产权转移于担保权人,而使担保权人在不超过担保之目的范围内,取得担保标的物之财产权。
于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得就该标的物优先受偿之非典型担保。
5. 网络借贷(P2P)网络借贷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
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
P2P网络借贷平台分为两个产品:一个是投资理财,一个是贷款,都是在网上实现的。
6. 融资性贸易融资性贸易业务不涉及银行方,有着一定隐蔽性,具有贸易合同主体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贸易合同签约时间接近、标的物为同批货物且不发生位移、合同收益固定、中间贸易商不承担转售交易风险等显著特征,是以签订货物购销合同之名掩盖企业间借贷之实质业务。
而贸易融资是银行短期融资产品,是以企业真实商品贸易为背景,基于商品贸易中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等资产的短期融资业务,具有合法性,受法律保护。
7. 托管式加盟不同于标准商业特许关系(加盟),投资人以自己名义按照融资方的要求出资租赁营业场所并负担租金后,投资人再向融资人交纳购货款及装修款。
整个商铺的进货、运营、财务、人员均不用出资方管理,融资方会在约定日期向出资方返还利润。
第二类:类金融融资1. 商业保理商业保理指供应商将基于其与采购商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信用风险管理等综合金融服务的贸易融资工具。
商业保理的本质是供货商基于商业交易,将核心企业(即采购商)的信用转为自身信用,实现应收账款融资。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
主用户使用人应点击“上传”按钮,在弹出的文件报备 页面,选择需报备的文件加载后,点击“提交”按钮完成上 传。上传时一次只允许上传一个文件,支持 WORD、PDF 和 JPG 等文件格式。
机构信息维护过程中若有任何疑问,请联系中证报价客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 主用户可登录报价系统,进入“参与人专区”-“信息中心” -“机构信息维护”栏目对参与人的各项信息进行维护和管 理。
主用户介绍详见《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用户 管理操作指引》。
参与人进入“参与人专区”-“信息中心”-“机构信息
维护”栏目,根据业务需要点击“机构展示信息”、“完整信 息及权限修改”、“基本信息修改”和“业务规则报备”各子 栏目。
后,以扫描件形式上传至对应位置。上传完毕并输入验证码 后,点击“提交申请”按钮提交信息修改申请。
提交成功后,系统显示提交成功信息。
(三)进度查询及审批 1、进度查询
提交信息修改申请后再次访问参与人信息修改页面,系 统会显示进度提示信息。
审批过程中,主用户可通过“申报进度查询”栏目查询 相关流程审批情况。
3、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状况 申请机构应按照页面提示,详细填写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以及审计情况。
4、管理资产规模 申请机构为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或其他拥有资产管理业
务的机构,需在该项填写管理资产规模情况,若无该类业务 可以填 0。
5、所属协会 申请机构应点击“新增”按钮,填写机构所属协会和会
员代码。
6、主要人员信息 申请机构应点击“新增”按钮,填写机构的主要人员,
构基本信息资料、联络人信息等进行修改。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10.25•【文号】中证协发〔2024〕243号•【施行日期】2024.10.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243号各证券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新“国九条”部署,进一步促进证券公司收益凭证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满足投资者多样化资产配置和财富管理需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控金融风险,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10月25日附件: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防控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益凭证,是指证券公司在柜台或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按约定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信用、公平自愿原则。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依法对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实施自律管理。
第五条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根据协会委托,承担收益凭证的编码管理、备案材料和数据收集、统计分析、风险监测等职责。
第二章发行规范第六条证券公司发行浮动收益凭证,应当具有相应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增发行收益凭证;经监管部门认可,为防范流动性风险确有必要新增发行的除外。
公司债(公开与非公开对比)
项目公开发行发行主体交易场所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或转让实施分类管理,实行差异化的交易机制,建立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健全风险控制机制。
)期限(一)发行债券的数量;(二)发行方式;(三)债券期限;(四)募集资金的用途;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
证券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证券法:1、净资产要求:股份≥3000万;有限≥6000万 2、发行规模要求:累计债券余额≤净资产40% 3、最近3年年均可分配利润≥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二)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四)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证券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发行条件合格投资者(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三)净资产≥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五)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六)名下金融资产≥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七)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私募股权融资业务指引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私募股权融资业务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私募股权融资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取得推荐类权限的报价系统参与人(以下简称“推荐人”)接受融资企业委托向特定合格投资者进行的私募股权融资活动,适用本指引.融资企业包括拟新设企业和已设立企业(以下统称“融资方")。
第三条推荐人在报价系统开展私募股权融资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对私募股权融资的业务活动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项目注册第五条推荐人应当与融资方签订融资服务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第六条融资方应当按照《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企业挂牌注册指引(试行)》在报价系统挂牌。
已设立企业应当在私募股权融资项目注册前完成挂牌,新设企业应当在工商登记后完成挂牌。
第七条推荐人应当与中证报价就融资项目进行预沟通,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股权认购合同;(二)公司章程;(三)融资计划书;(四)风险揭示书;(五)推荐意见书;(六)投资者筛选标准;(七)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八)中证报价要求的其他文件。
通过私募股权融资新设企业的,可以免于提交第(二)、(七)项材料。
中证报价对材料齐备性进行核对,材料不齐备的,推荐人应当补充相关材料或作出书面说明.第八条推荐人应当于融资项目募集期开始前五个工作日完成产品代码申领及项目在线注册。
中证报价对推荐人提交的私募股权注册信息进行核对,注册信息填报有误的,退回推荐人修改;核对无误的,融资项目进入募集期.第三章募集第九条募集期内投资者认购融资项目股权的,应当向报价系统提交认购申报,申报中应当包括融资项目产品代码、产品名称、认购金额等信息。
认购申报在报价系统当日收盘前可以撤回,当日收盘后不可撤回。
各类债券发行条件一览
各类债券发⾏条件⼀览第⼀部分银⾏间市场各类债券发⾏条件总结⼀、地⽅政府债券(⼀)⼀般责任债券1法规依据(1)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2)关于加强地⽅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3)关于印发《地⽅政府⼀般债券发⾏管理暂⾏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4)关于做好2015年地⽅政府⼀般债券发⾏⼯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5)2015年地⽅政府⼀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47号)2监管机构财政部3审批机构国务院、财政部、地⽅⼈⼤4发⾏主体地⽅政府5发⾏条件⼀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期限债券的发⾏规模不得超过⼀般债券当年发⾏规模的30%。
6审批⽅式⼀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发⾃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和偿还主体为地⽅政府。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的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民代表⼤会或者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本级预算调整⽅案,报本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7发⾏流程各地组建⼀般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的⾦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率、偿付能⼒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专项债券1法规依据(1)2015年地⽅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32号)(2)地⽅政府专项债券发⾏管理暂⾏办法(财库[2015]83号)(3)关于做好2015年地⽅政府专项债券发⾏⼯作的通知(财库[2015]85号)2监管机构财政部3审批机构国务院、财政部、地⽅⼈⼤4发⾏主体地⽅政府5发⾏条件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规模的50%。
中证报价系统的简介
中证报价系统简介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证报价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市场化原则管理的金融机构,主要负责运营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
报价系统是为机构投资者(参与人)提供私募产品报价、发行、转让及相关服务的开放性、专业化电子平台;定位于机构间市场,提供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私募市场的信息和交易联网服务。
报价系统以“多元、竞争、开放、包容”为发展理念,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是重要的资本市场基础金融设施,以私募产品报价、发行、转让及互联互通、登记结算、信息服务等为核心功能。
截止2015年7月份,报价系统参与人总数达1037家,其中区域性股权交易平台(区域市场)22家,参与人代理的投资人开户数和参与交易户数分别为175.2万、10.8万户,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共发行资管计划、收益凭证、私募债券、私募基金、股权融资等产品2788只,募资规模共计2761.96亿元,转让18.54亿元。
其中私募股权项目共计挂牌41个项目,计划融资3.35亿元,已完成融资1.48亿元,已完成认购253笔,14个项目达到募资计划规模。
参与人可以选择不同的模式参与报价系统的业务。
对已有自己的股权交易系统的区域股权市场而言,报价系统推荐的是区域市场的股权交易系统与中证报价系统进行系统对接的互联互通模式(以下简称“系统对接模式”),在这种模式中,交易、行情信息实时共享,股东人数双方协议控制,股权登记信息互为备份。
采用系统对接模式,在最大限度保护已有的交易平台投资,保障区域市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的同时,可以更好的发挥区域市场和中证报价的各自的优势,为区域市场后续业务品种的增加和业务规模的扩大,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目前参与报价系统的22家区域市场中,已有两家(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和重庆股份转让中心)采用这种模式,中心也准备以这种系统对接模式参与报价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私募债券的登记、结算。
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以及其他合法场所发行、转让私募债券且委托本公司办理登记、结算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公司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私募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依照本细则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完成发行后,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私募债券的初始登记。
第四条本公司通过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集中办理私募债券的登记,在投资者证券账户中登记其持有及变动私募债券的情况,并根据投资者证券账户的记录为发行人提供私募债券持有人名册。
第五条投资者认购、转让私募债券的,应当通过其A股证券账户进行,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发行人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私募债券初始登记前,应当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发行人也可以委托承销商(如有)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私募债券的初始登记。
第七条发行人或其委托的承销商申请办理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私募债券初始登记申请;(二)承销协议(如有);(三)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私募债券发行人全部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具体执行参照本公司相关业务指南;(四)私募债券担保协议(如有);(五)已完成发行的私募债券持有人名册;(六)发行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对指定联络人的授权委托书;(七)指定联络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八)发行人委托承销商办理初始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九)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_企业报告(业主版)
2022-08-29 2023-08-08 2023-02-14 2023-02-17 2022-12-23 2023-02-14 2023-06-05 2023-06-01 2023-06-01
(2)互联网安全服务(5)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2022 年信息系统等级保护测评服 公安部第一研究所
75.0
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示
TOP2 中证报价监测服务项目
杭州衡泰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9.0
TOP3
库与衍生品签约平台接口升级服 务项目
北京世标认证中心 有限公司
15.5
2022-09-26 2022-10-28 2023-05-26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20 日 生成
4/23
重点项目
TOP9
中证报价统计报表平台收益凭证 北京华路时代信息 报表升级改造项目 成交结果公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告
TOP10
中证报价天擎终端安全管理系统 北京世纪华风科技 授权许可服务采购项目成交结果 发展有限公司 公告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180.0 167.5 157.0 148.0 75.0 72.0 47.7 18.5 18.0
1.1 总体指标 ...........................................................................................................................1 1.2 需求趋势 ...........................................................................................................................1 1.3 项目规模 ...........................................................................................................................2 1.4 行业分布 ...........................................................................................................................3 二、采购效率 .................................................................................................................................7 2.1 节支率分析 .......................................................................................................................7 2.2 项目节支率列表 ................................................................................................................8 三、采购供应商 .............................................................................................................................9 3.1 主要供应商分析 ................................................................................................................9 3.2 主要供应商项目 ..............................................................................................................10 四、采购代理机构........................................................................................................................12 4.1 主要代理机构分析 ..........................................................................................................12 4.2 主要代理机构项目 ..........................................................................................................12 五、信用风险 ...............................................................................................................................15 附录 ..........................................................................................................................................日 生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2号——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2号——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03•【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2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2号《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17年4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XXX2017年5月3日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区域性股权市场风险,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区域性股权市场非公开发行、转让中小微企业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为其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
除区域性股权市场外,地方其他各类交易场所不得组织证券发行和转让活动。
第四条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内的证券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定,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风险自担的原则。
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非法集资行为。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风险处置。
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
第六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对市场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市场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和处置督导。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证协发〔2021〕276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证协发〔2021〕276号各证券公司:为贯彻落实证监会有关部署,促进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经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就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未取得交易商资质的证券公司不得新增收益互换业务;已实际开展业务的,应自行制定整改计划,在一年内有序了结存量业务。
交易商存在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业务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要求完成整改。
上述整改计划应在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报送至场外业务交易报告库。
二、因分类评级结果下调等原因正处于资质过渡期内的交易商,自《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不得新增收益互换业务规模。
三、交易商应当按要求及时将收益互换对冲专用账户信息报送至场外业务交易报告库。
附件: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2021年12月3日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2021年12月3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展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与交易对手方在其柜台及协会认可的其他场所开展的收益互换交易适用本办法。
发行非公开公司债券的条件有哪些
一,发行非公开公司债券的条件有哪些(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并不得采用公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发行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三)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四)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者依法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五)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二,发行非公开公司债券的限制条件是什么1、发行对象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发行2、核准备案: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3、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4、证券业协会实行负面清单制,承销机构项目承接不得涉及负面清单的范围。
负面清单具体范围如下:(一)最近12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发行人。
(二)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发行人。
(三)最近12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发行人。
(四)最近两年内财务报表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发行人。
(五)擅自改变前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做纠正,或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发行人。
(六)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发行人。
(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
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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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布《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编制指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各报价系统参与人:为规范报价系统参与人制作和报送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申请材料,我司制定了《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编制指引(试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债券推荐意见书范本(试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申请材料报送须知(试行)》,并经中国证券业协会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编制指引(试行)附件2: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债券推荐意见书范本(试行)附件3: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申请材料报送须知(试行)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8月20日附件1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编制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编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依照本指引的要求编制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并按规定在报价系统披露。
第三条【披露原则】本指引的规定是对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本指引某些要求对发行人确不适用的,发行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如发行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本指引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在募集说明书中声明豁免披露。
特殊行业的发行人还应遵循中国证监会关于该行业的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第四条【编制要求】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募集说明书全文文本封面及书脊应当标有“XXX 公司XX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字样,并应当在封面载明发行人、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的名称和住所,正式申报的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期,使用“私募债券”、“私募债”、“本期债券”等称谓的,需在释义中进行明确定义。
(二)发行人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事实性描述语言,对可能给投资者理解造成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释义,募集说明书的释义应当在目录次页排印。
(三)募集说明书应当设置目录,并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整体内容编排应逻辑清晰。
(四)募集说明书纸质件材料在报送审查时,应采用便于保存的A4纸张印刷。
(五)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事实依据应充分、客观。
(六)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当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或者亿元为单位。
(七)发行人可编制募集说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在对中外文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扉页声明第五条【扉页声明】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扉页作如下声明:“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不涉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最新一期发布的负面清单限制范围,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发行程序合规,所有申请文件及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凡欲认购本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对本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时,应当特别审慎地考虑本募集说明书所述的各项风险因素。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作同意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本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受托管理报告置备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处,投资者有权随时查阅。
”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文本扉页中做“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
第三章发行概况第六条【发行基本情况】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本次发行内部决议情况,包括决议机构、决议时间、决议结果,其中决议结果至少包括发行债券数量、发行方式、债券期限、募集资金用途、决议有效期、增信机制(如有)、偿债保障措施(如有);(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包括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名称、发行规模、合格投资者标准、发行方式、发行价格或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等;(三)产品结构,包括票面金额、债券品种、偿付顺序、存续期限、计息方式、还本付息方式、起息日、付息日、本金兑付日、可赎回条款、可回售条款、减记条款、认股权或者可转股条款(如有)等;(四)募集资金用途;(五)承销商及承销安排(如有);(六)受托管理人安排;(七)偿债保障措施(如有);(八)担保情况及其他增信方式(如有);(九)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如有);(十)发行失败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十一)分期发行安排(如有);(十二)提前偿还本金安排(如有)。
第七条【认购与转让服务安排】认购与转让服务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申请提供转让服务(如有)的地点与平台;(二)转让范围及约束条件;(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与投资者数量的约束条件。
第八条【有关当事人披露】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当披露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一)发行人;(二)承销商(如有);(三)律师事务所;(四)会计师事务所;(五)债券受托管理人;(六)增信机构(如有);(七)资信评级机构(如有);(八)资产评估机构(如有);(九)申请提供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转让服务的场所(如有);(十)登记结算机构;(十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十二)其他与发行相关的机构。
发行人应披露其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第四章风险因素第九条【披露原则】发行人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按顺序披露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本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并针对自身的实际情况,充分、准确、具体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
同时,发行人还应当有针对性地披露与本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的、可能影响本期债券本息偿付的具体风险因素,对这些风险因素能够做出定量分析的,应当进行定量分析;不能做出定量分析的,应当进行定性描述。
第十条【风险因素】发行人披露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一)本期债券的投资风险:1.利率风险,市场利率变化对本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收益的影响;2.流动性风险,本期债券因市场交易不活跃而可能受到的不利影响;3.偿付风险,本期债券本息可能不能足额偿付的风险;4.本期债券安排所特有的风险,本期债券有关约定潜在的风险,如偿债保障措施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前偿付安排可能对投资人利益的影响等;5.信用风险,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资信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可能出现的资信风险;6.担保风险(如有),担保人资信或者担保物的现状及可能发生的重大变化对本期债券本息偿还的影响等。
(二)发行人的相关风险:1.行业风险,发行人因行业所在的阶段、行业所面临的困境而可能存在的风险;2.财务风险,发行人因资产结构、负债结构和其他财务结构不合理而形成的财务风险,因对外担保等导致发行人整体变现能力差等风险;3.经营风险,发行人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商业周期或者产品生命周期的影响、市场饱和或者市场分割、过度依赖单一市场、市场占有率下降等风险;4.管理风险,发行人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可能诱发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本息偿付风险,如因内部控制不健全等可能对发行人产生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及其可能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本息偿付的影响;5.政策风险,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可能变化对发行人产生的具体政策性风险,如因财政、金融、土地使用、产业政策、行业管理、环境保护、税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经营许可制度、外汇制度、收费标准等发生变化而对发行人的影响。
发行人披露风险缓释及化解对策的,应披露发行人针对风险已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免责提示。
第五章资信状况第十一条【本次信用评级情况】如本次债券发行使用信用评级的,发行人应当披露以下信用评级相关信息:(一)评级机构名称;(二)评级机构对本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结论及标识所代表的涵义;(三)提供增信的,应当对比说明有无增信对评级结论的影响;(四)评级报告揭示的主要风险;(五)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六)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历史资信情况】发行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进行披露:(一)已获得银行授信的,应披露近一期主要贷款银行批复给予发行人的授信额度及使用情况;(二)近两年曾因债务融资实施主体评级的,应披露历史评级机构名称、评级时间、评级结论及标识所代表的涵义;(三)曾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应披露历史总体发行及偿付情况,存在违约的,应披露违约事项、金额、时间、原因及处置进度;(四)除第(三)项规定的违约情况之外,发行人近两年存在其他债务违约的,应披露违约事项、金额、时间、原因及处置进度;(五)财务报表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六)财务会计文件曾存在虚假记载或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七)曾擅自改变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八)曾因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
发行人不存在前款所列情形的,也应当披露声明。
第六章增信情况第十三条【增信情况】如本次债券发行提供增信的,发行人应当披露增信情况:(一)提供保证担保的,如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披露保证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基本情况简介,包括保证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设立日期、注册资本、所从事的主要业务等;2.最近一年的净资产额、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主要财务指标(并注明相关财务报告是否经审计);3.资信状况;4.累计对外担保余额;5.累计担保余额占其净资产额的比例;6.偿债能力分析;7.保证人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关联关系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