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保险单质押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详解
银行理财计划质押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理财计划质押贷款业务操作规程银行理财计划是由银行发行的一种金融产品,通常是一种结构性金融产品,能够提供较高的收益率。
很多客户会选择在银行理财计划中投资,但是有时候需要一些资金,这时候可以将银行理财计划进行质押贷款,从而获得资金。
下面是银行理财计划质押贷款业务的操作规程。
一、基本概念1.银行理财计划,指银行以集合资金方式发售的金融产品,投资自然人和公司实体可以根据其风险承受能力自愿选择购买。
2.质押贷款,指客户将自己持有的银行理财计划进行质押,从而获得资金的一种金融业务。
二、质押贷款的流程1.客户到银行咨询质押贷款业务,银行工作人员将告知客户计划的具体条件和流程,客户根据自己的需要和能力选择是否进行质押。
2.如果客户决定进行质押贷款,需要完成以下流程:(1)签署质押合同。
(2)将银行理财计划转入银行指定帐户,作为质押物。
(3)银行核查质押物的真实性、有效性和一致性。
(4)银行放款,将贷款资金划入客户指定帐户。
3.质押贷款还款流程:(1)客户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款。
(2)如果客户逾期未还款,则银行有权在符合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变卖质押物,以便追回欠款。
三、质押贷款的注意事项1.客户在选择进行质押贷款之前,应该认真分析自己的财务状况和偿还贷款的能力,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客户在签署质押合同之前,应该仔细了解质押贷款的各项条款和注意事项,确保自己完全理解贷款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
3.质押物在贷款期间无法使用,如果客户需要银行理财计划的流动性,在贷款期间需要妥善安排。
4.客户在贷款期间需要按时还款,否则将面临财务风险和法律责任。
5.质押贷款的利息率通常比普通贷款更高,客户在选择贷款方案时需要慎重考虑。
四、结论银行理财计划质押贷款是一种比较常见的金融业务,客户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快速、便利地获得资金。
但是客户在进行质押贷款之前需要充分了解贷款方案的各项条款和注意事项,合理评估自己的财务状况和偿还贷款的能力,从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工商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
工银甬办200882号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的通知各支行、营业部:为满足个人客户的融资需求,规范个人质押贷款操作与管理,根据总行关于印发〈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及〈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的通知工银发2007151号,市分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一、鉴于部分质物品种价值评估、法律界定、质物管理尚不完善,除本办法规定的质物外,各行不得自行接受其他质物品种;二、以人寿保险单、他行存款单、开放式基金质押的,需由总、分行与相关保险公司、其他商业银行、基金公司签署质押合作协议,未经通知,各行不得自行受理;三、转授各A类支行、管理支行行长为可联机冻结质物类质押贷款特约审批人,各个人信贷派驻审批人为非联机冻结质物类质押贷款审批人;市区B、C类支行办理的质押贷款,报市分行授信审批部审批;县市、区B、C类支行办理的可联机冻结质物类质押贷款,报所在区域管理支行审批,非联机冻结质物类质押贷款,报所在区域个人信贷派驻审批人审批;审批权限详见附件3;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与市分行联系;附件:1、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2、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3、个人质押贷款审批权限表二○○八年三月三日行内发送:个人金融业务部、法律事务部、信贷管理部、授信审批部、运行管理部、内控合规部;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办公室 2008年3月3日印发附件1: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个人客户的融资需求,规范个人质押贷款业务管理,根据总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及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工银发200715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个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合法有效、符合贷款人规定条件的质物出质,向贷款人申请取得的人民币贷款;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借款人是指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当地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贷款人是指宁波市分行授权开办个人质押贷款业务的所辖分支机构;本行是指宁波市分行及其辖属分支机构;第四条个人质押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遵循“分类管理、效率优先、价值充足、担保有效”的原则;第五条借款人可通过贷款人指定营业机构办理个人质押贷款业务,也可通过本行网上银行自助办理;第二章质物范围第六条贷款人可接受的质物包括:一本行存款: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的本外币整存整取、定期一本通、通知存款、人民币零存整取、存本取息的本行个人存款;二国债: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1999年含以后本行代理发行的纸制凭证式国债、凭证式国债电子记账以及本行通过柜台买卖的记账式国债、本行销售的储蓄国债;三人寿保险单:与本行签有保险单质押合作协议的保险机构签发的以借款人本人为投保人的具有一定现金价值、可质押的人寿保险单保险单的受益人限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四他行定期存款单: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在本地与本行签有质押止付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的定期储蓄存单;五开放式基金:借款人本人购买的由本行代理销售并与本行签有基金质押合作协议的基金公司销售的开放式基金非货币市场基金;六个人外汇买卖资金:借款人本人在本行个人外汇买卖账户中的外汇资金;第七条下列质物为可联机冻结止付类质物:一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本地宁波市范围内的本行存款;二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持有的1999年含以后由本行代理发行的纸质凭证式国债、凭证式国债电子记账以及本行通过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进行买卖的记账式国债、储蓄国债;三与本行签订合作协议,通过银保通系统由保险公司签发的以借款人本人为投保人的具有现金价值并可质押的人寿保险单保险单的受益人限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四由我本行代理销售,并与本行签订合作协议的基金公司发行的借款人本人的开放式基金非货币市场基金;五借款人本人在本行个人外汇买卖账户中的外汇资金;第八条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的质物范围为借款人本人名下且为本行网上银行注册卡的理财金账户、牡丹灵通卡和牡丹灵通卡.e时代卡下挂的无折单、凭证且可实现联机冻结止付的质物;第三章贷款期限、额度、利率和还款方式第九条个人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含,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含;质押贷款的到期日不得晚于质物的到期日自动转存的本行本外币存款除外;若用不同期限的多个或多张质物质押的,应以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以本行存款质押的,贷款起始日必须晚于存款日;质物为下列之一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含:一本行外币存款;二他行定期存款单;三开放式基金;四个人外汇买卖资金;第十条以本办法第七条一、二款规定的且为借款人本人的质物质押的含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借款人可在贷款到期前申请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且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物的到期日;借款人申请展期的,应于展期前归还所欠全部贷款本息,并归还贷款余额在申请展期日前应计全部利息;第十一条个人质押贷款的贷款额度为单笔户最低5000元含,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单笔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一以本行人民币存款、国债质押的,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质物面额的90%;二以本行外币存款、人寿保险单、个人外汇资金和他行定期存款单质押的,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质物面额或保单现金价值的80%外币存款和个人外汇资金按当日公布的外汇现钞银行买入价折算;三以开放式基金为质押物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该基金上一交易日市值的以多张或多个质物质押的,质押率应分别执行相应规定;第十二条个人质押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期限利率,浮动幅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档次利率执行;贷款展期后跨档的,展期贷款按照展期后累计贷款期限对应的档次利率执行,展期前利率不追溯调整;第十三条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可采用按月季还息、一次还本,或按月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采取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第四章贷款受理和调查第十四条借款申请人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一符合本细则第三条所述借款人条件;二所申请的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承诺贷款不进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房地产开发、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三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质物作担保;四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五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办理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业务的,还须符合如下条件:一持有为本行网上银行注册卡的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卡,且上述账户卡下挂符合规定的无折单、凭证类质物;二拥有本行网上银行个人客户证书;第十五条贷款人受理借款申请人的贷款申请时,应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以下一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二申请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第三人质物质押的,还需提供第三人有效身份证件;三有效质物证明:1.以存款或国债质押的,需提供存款或国债证明;2.以人寿保险单质押的,需提供人寿保险单、交费凭证及其他保险凭证;3.以个人外汇买卖资金质押的,需提供下挂个人外汇买卖资金账户的本人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卡;4.以开放式基金质押的,需提供下挂个人基金交易账户的本人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卡;四质物为共有财产的,需提供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以第三人质物质押的,需提供第三人签署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以开放式基金质押的,申请人需提供贷款用途证明或声明;以非“银保通”人寿保险单和他行定期存款单质押的,应由市分行与相关保险公司、其他商业银行或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留存双方印鉴;第十六条贷款经办行或业务网点受理人收妥资料后,对借款申请人身份及其质物证明进行初步核验,核实质物状态,确认质物所有权无争议、未作挂失、未被依法止付、未失效、未用于其他担保;以凭证式国债电子记账、储蓄国债或通过我行柜台交易的记账式国债质押的,借款申请人或出质人须填写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受理人应通过会计核算人员查询借款申请人或出质人债券托管账户余额、已冻结数量和可质押余额;以人寿保险单质押的,受理人应审核该人寿保险单,并与借款申请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签订保险单质押协议;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要在保全作业申请书和保险变更申请书上签字,将保单第一受益人变更为贷款人;以基金质押的,借款申请人应填写基金业务申请书,受理人要通过会计核算人员查询借款申请人基金账户基金份额、基金净值、已冻结数量和可质押余额;以第三人质物质押的,受理人应当面核验第三人身份,并要求其在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上签字;第十七条经初步判断符合贷款条件的,受理人应作以下业务处理:一以可联机冻结止付类质物质押的,需通知会计核算人员联机办妥质物冻结止付手续,在待处理抵质押品登记簿中记录质物质押情况,出具抵质押品凭证,由借款申请人和出质人签字确认;二以基金质押的,在办妥冻结止付手续后,须于第二日查询确认是否真正转移冻结;三对于有折单、凭证类质物,在办理质押冻结后同时收押质物证明,向借款申请人出具收押凭证;处理完毕后,受理人将相关资料移交贷款经办行调查人;对于贷款经办行具有个人信贷岗位从业资格的贷款申请受理人,可以直接进行贷款调查;第十八条贷款调查由贷款经办行负责;贷款调查实行双人调查,调查人须对借款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质物证明的合规性和质物冻结的有效性等进行核查,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负调查责任;调查要点包括:一借款申请人的身份是否真实;二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我行禁入类客户;三质物的真实性;四财产共有人是否出具了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以第三人名下质物出质的,应核实是否有第三人签字确认的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等;五质物冻结止付的真实性,冻结止付手续是否完备;对以不能联机冻结止付的质物质押的,要进行双人上门核保;调查人要核实是否已按规定与相关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并携质物查询冻结止付通知书,到质物凭证签发单位,当面核验质物的真实性,由签发单位对质物进行冻结止付后,取回盖有签发单位预留印鉴的书面质押止付通知书;第十九条主调查人和第二调查人根据调查情况,分别在调查申请审批表上签署调查意见,包括是否承贷、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主调查人同意的,在个人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客户信息与合同信息,将资料提交有权人审批;主调查人不同意的,将资料退还借款申请人,办理撤押解冻手续;第五章贷款审查审批、签批与发放第二十条以可联机冻结止付类质物质押的,调查人调查同意后,直接提交货款经办行有权人审批;第二十一条非联机冻结止付类质物个人质押贷款审查审批工作由市分行授信审批部门负责;审查审批人对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负审查审批责任,对审批意见是否合法合规、风险识别是否全面承担审批责任;审查审批要点包括:一贷款资料是否齐全,要素填写是否规范;二借款申请人资格、资信状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三贷款用途证明或声明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四质物证明是否合规,质物证明签发机构是否与我行签订了合作协议书;五止付冻结手续是否完备,调查人是否落实了双人上门核保和冻结止付手续;六质物是否足额,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是否合规;七调查人是否履行了相应职责,出具的调查意见是否客观;审查审批人就是否承贷、贷款金额、期限、成数和利率等事项做出决策,并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对于审批同意的,移交贷款签批人;对于审批不同意的,退回贷款经办行;第二十二条个人质押贷款的签批工作由贷款经办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负责,超过授权权限的,由上一级有权限的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签批;签批人在审阅审批意见和有关资料后,结合本行经营情况,最终决定个人质押贷款是否发放,签署签批意见;第二十三条个人质押贷款发放工作由贷款经办行负责;经审批和签批同意发放贷款的,贷款经办行有权签约人依据审批和签批意见,对借款合同和借据载明的要素核对无误后,签署借款合同和借据,然后将资料交综合管理员;综合管理员对借据入账账号与借款合同、预留存折信息核对一致后,在个人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放款账号和还款账号等,并将电子合同发送主机;同时将签署生效的申请审批表和借据交会计核算人员,由会计核算人员按规定向借据载明的账户发放贷款;第二十四条贷款经办行应在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料整理立卷后,移交市分行信贷管理部作业监督人员逐笔监督;第二十五条每日营业终了,会计核算人员应将质物按待处理质押物,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并将质物证明按规定入金库妥善保管;第二十六条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实行系统自动审批和自动发放;借款申请人申请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须自助在线签订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个人质押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质物信息等事项;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的放款账户和还款账户可由借款申请人从网上银行注册卡的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卡下挂的活期存款基本账户中任意指定;第六章贷款归还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到期归还或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后,系统将自动解除质物冻结;对于以非联机冻结止付质物质押的,贷款经办行应及时为借款人办理解除质物冻结手续;若为实物质物并收押的,退还质物证明;退还质物证明时,借款人须出具收押凭证并进行签收,贷款经办行应将签收单连同还款凭证一并送事后监督部门;如质押担保已在相关部门办理质押登记,还须注销有关登记;第二十八条网上银行借款人若在线自助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系统将自动解除借款人质押物的冻结;贷款到期或逾期经由系统从借款人还款账户扣款归还的,借款人须在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自助通过网上银行解除质押物的冻结;因网上银行系统故障、借款人自身特殊原因等情形,借款人无法通过网上银行自助还款或解除质押冻结的,可到指定营业网点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九条借款人归还贷款时,可按照合同约定以质物偿还贷款本息;贷款经办行收到借款人申请后,按规定处置质物,收回全部贷款本息,不得部分归还;对于质物处置所得金额大于应还贷款本息的,应将剩余部分及时归还借款人;第七章贷后管理第三十条个人质押贷款包括网上银行质押贷款的贷后管理包括贷后监督、贷后监测、违约贷款催收及不良贷款质物的处置等工作,由市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和贷款经办行分工负责;第三十一条市分行营业部作为全行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的集中处理网点,负责按规定处置质押物归还逾期贷款和处理应急柜面还款及解除质押冻结等;第三十二条市分行信贷管理部门作业监督人员要监督质物是否完成有效冻结止付,贷款是否发放到合同约定的指定账户;对作业监督发现的问题,信贷管理部门应形成监督报告,并通报贷款经办行和授信审批部门,并责令整改,监督人员要对整改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发现严重问题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并逐级报告;第三十三条贷款经办行要设置专人按日对本行及辖内业务网点办理的个人质押贷款的质物价值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当质物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现值下降的,系统将根据预警线自动产生风险提示,监测人员要及时通知借款人或出质人在三个工作日内,向贷款经办行补充与质物价值减少额相等的质物,或提前归还相应贷款,否则应按合同约定处置质物;质物现值达到平仓线的,贷款经办行要强制平仓,归还贷款本息;各种质物的预警线和平仓线依据质物现值与贷款余额及到期应计利息和的比值计算,具体如下:人民币存款、国债、人寿保单暂不设预警线和平仓线;外币存款、个人外汇资金的预警线为,平仓线为;基金的预警线为,平仓线为;以上参数由总行控制,并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负责集中处理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业务的市分行营业部,还要负责监测全行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质物的价值变化情况;质物预警线和平仓线的规定应在质押借款合同中予以明确;第三十四条信贷管理部门监测人员要利用个人信贷管理系统,按月进行非现场批量监测,其中市区B、C类支行由市分行信贷管理部负责,A类支行由贷款经办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县市、区管理支行及B、C类支行由所在区域信贷管理分部负责;对违约贷款、大额贷款等进行逐笔监测,并形成监测报告;对于贷后监测发现问题的,信贷管理部门要及时进行非现场检查或现场核查,并形成检查报告,同时督促有关分支机构进行整改并加强管理;对于发现重大问题的,要及时汇报;第三十五条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未按规定补足质押物或归还贷款本息及罚息的,贷款经办行贷后催收人员要通过个人信贷管理系统查询客户信息,对借款人进行催收,并做好贷款催收记录;也可先采用自动语音或短信方式进行催收;第三十六条贷款连续违约超过30天含的或达到强制平仓条件的,贷款经办行要按合同约定处置质物,如贷款连续违约30天含内质物已到期的,应在质物到期日处置质物;贷款人在收回贷款本息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后,应按有关规定,将受偿剩余部分归还借款人;对以非“银保通”人寿保险单和他行定期存款单质押的,贷后管理人员应按合作协议约定,携带保险单处置通知书上门办理质物处置手续;对以基金质押的应根据合同约定予以强行平仓,归还贷款本息;第三十七条个人质押贷款含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催收及质物处置过程产生的还款通知书回执、还款凭证等文件资料由贷款经办行归集整理后及时移交市分行综合档案管理部门;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电子借款合同、电子借款借据及交易信息等电子信息的归集保存按照网上银行有关业务规定处理;第三十八条借款人丢失质物收据的,应参照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挂失手续;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工银甬2005558号转发同时废止;附件2: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为规范个人质押贷款操作及管理,根据总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及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工银发2007151号、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流程2007年版工银甬办200717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流程;第一章可联机冻结止付类质物质押贷款业务操作流程人员贷款经办行市分行个人贷款业务中心,以下简称个贷中心或业务网点贷款申请受理人、调查人、审批人、签批人、签约人、综合管理员;职责受理人贷款行或网点营销人员:向借款申请人提供业务咨询和产品介绍;受理贷款申请,收集并初步核验贷款申请资料;查询核实质物状态;协助办理质物联机冻结止付手续;受理人对受理资料的真实性、质押物及质押物冻结止付的真实性负核验责任;调查人贷款行或个贷中心个人信贷客户经理,可兼任受理人:对借款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质物证明的合规性和质物冻结的有效性等进行调查;调查实行双人调查,调查人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及质物冻结的有效性负调查责任;审批人贷款行有权限的行长或副行长、市分行授信审批部门有权限的审批人:对贷款申请从信贷政策、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角度进行全面审查,并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进行审批,对资料的完整性与合规性负审查审批责任,对审批意见是否合法合规、风险识别是否全面、避险措施是否具体可行承担审批责任;签批人有权限的行长或副行长、市分行有权人:在授权权限内对贷款进行签批,对贷款决策负签批责任;签约人贷款行行长或其授权人:负责根据签批意见签署借款合同和借据;签约人与签批人一般为同一人;综合管理员:负责相关资料的交接和传递,对资料的安全性和传递的及时性负责;任职要求审批人、签批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信贷审批人资格,且具有相应审批权限;调查人应当具备个人信贷岗位从业资格;综合管理员和受理人应当具备个人信。
农业银行质押贷款流程
农业银行质押贷款流程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需要资金支持来扩大生产规模或进行新的业务拓展。
质押贷款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也是农业银行提供的一项重要服务。
本文将介绍农业银行质押贷款的流程。
一、准备材料在申请农业银行质押贷款之前,企业需要准备一些必要的材料。
这些材料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企业章程、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等。
此外,如果企业需要质押物,还需要提供质押物的证明文件,如房产证、车辆证等。
二、申请贷款准备好材料后,企业可以向农业银行提交贷款申请。
申请时,需要填写贷款申请表,并详细说明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还款期限等信息。
农业银行将根据企业的情况和贷款需求,评估企业的还款能力和风险等级,以确定是否批准贷款。
三、评估质押物价值如果企业需要提供质押物,农业银行将委托专业机构对质押物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
评估结果将作为贷款额度的依据。
四、签订合同在确定贷款额度和质押物价值后,农业银行将与企业签订贷款合同。
合同中将包括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质押物信息等内容。
企业需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签字确认。
五、放款签订合同后,农业银行将向企业放款。
企业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或支票等方式收到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将根据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进行还款。
六、质押物解押如果企业提供了质押物,当企业还清贷款后,农业银行将解除质押物的押权,并将质押物归还给企业。
总之,农业银行质押贷款流程简单明了,企业只需准备好必要的材料,按照流程一步步操作,即可获得所需的资金支持。
同时,企业在申请贷款时也需要注意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方面,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中国银行保单质押贷款流程详细步骤
中国银行保单质押贷款流程详细步骤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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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保单贷款
个人保单贷款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工具,不仅为个人提供了风险保障,还可以用作贷款的抵押品。
个人保单贷款是指以个人拥有的保单价值作为贷款抵押物,由金融机构向个人提供贷款服务。
本文将介绍个人保单贷款的概念、特点以及申请流程,并探讨其在个人理财中的应用。
一、概念和特点个人保单贷款是指借款人将自己的保险合同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该贷款形式的特点如下:1. 灵活性:个人可以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和保单价值选择借款金额和期限,贷款灵活可调。
2. 低利率:由于保单作为抵押物具有一定的担保作用,个人保单贷款通常享有较低的利率。
3. 快速便捷:相对于传统的贷款方式,个人保单贷款的审批和放款速度较快,满足个人紧急资金需求。
二、申请流程个人保单贷款的申请流程相对简单,以下是一般的申请步骤:1. 评估保单价值:借款人需要提供自己的保单信息,包括保单类型、保险公司、保单金额等,金融机构会对保单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
2. 贷款申请: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等文件。
3. 审核与评估: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资格进行评估,并对保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
4. 签订合同:当贷款申请通过后,借款人和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相关事项。
5. 放款与还款: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收到贷款,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进行还款。
三、个人保单贷款的应用个人保单贷款在个人理财中具有多种应用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紧急资金需求:个人在遇到紧急资金需求时,例如支付医疗费用、应对突发事件等,可以利用个人保单贷款快速获得资金支持。
2. 投资创业:对于个人有创业或投资需求的情况,可以将个人持有的保单作为抵押品,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用于资金投入。
3. 债务整合:对于个人存在多笔高利率债务的情况,可以通过个人保单贷款进行债务整合,将高利率债务合并为一笔贷款,减轻个人还款压力。
4. 现金流管理:个人在资金运作上需要满足流动性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利用个人保单贷款调节现金流,有效管理个人财务。
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操作规程
xx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操作规程xx总发〔xx〕137号,xx年7月10日印发第一条为规范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业务操作流程,根据《xx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暂行)》及国家相关法规,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因短期融资的需要以理财产品质押担保,向我行所属分(支)行、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承办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须填写相应的贷款申请书并向承办行提供以下材料:(一)个人客户持有效身份证件,机构客户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等我行要求的证件。
(二)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客户留存联,以下简称《协议》)原件、理财产品认购确认单(原件)。
(三)借款用途证明或相关说明材料。
(四)贷款发放及还款账户或卡号。
(五)开具理财产品权利凭证的委托书。
第四条贷款调查(一)客户经理负责贷款受理,对借款人资格、理财产品真实性、贷款用途合法性等进行核实:1、核查借款申请人是否具备理财产品质押的申请资格:申请办理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原则上仅限于质押担保的理财产品实际购买人本人或者其所在企业(以企业出面申请贷款时,该理财权利人须为该企业法人代表夫妇或实际控制人,除企业法人代表及控制人外不予办理)。
理财产品权利所有人属第三人的贷款发放前,承办行必需对权利所有人进行核保,由理财产品权利所有人当面签订委托书及各类同意质押担保的合同文本。
2、出质人提供的理财产品是否可以质押。
—1 —3、出质人提供的“协议书”及“理财产品认购确认单”是否真实、完整。
审核通过后,提交柜台理财业务人员。
(二)柜台人员负责对出质人的身份进行识别,对出质人提供的持有理财产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
1、将身份证件上照片与借款申请人进行比对,并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核查;机构客户核对预留印鉴。
2、通过理财系统7904交易“理财份额查询交易”,确认理财产品份额、本金、到期日等要素与开具理财产品权利凭证的委托书内容是否一致。
银行仓单质押业务操作规程完整
银⾏仓单质押业务操作规程完整中国民⽣银⾏分⾏仓单质押业务操作规程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银企合作,规业务发展,根据《票据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我⾏有关信贷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条“仓单质押”即“仓单质押+押品处置”,是指银⾏办理承兑业务时,以货物仓单作质押,根据经销商货款回笼情况向其发货;票据到期,经销商以销售回笼款偿还票据;销售回笼款不⾜以偿还到期票款的,银⾏向经销商追偿并处置质押仓单项下货物,以偿还票⾯⾦额超过销售回笼款的差额。
第三条仓单质押业务具体操作环节包括:贷前调查、贷中发放、贷后跟踪、到期解付四部分。
第四条此操作规程中提到的质押“仓单”为⾮标准仓单、货物提货单、汽车合格证或其它权利凭证。
第五条仓单质押业务操作必须执⾏四个原则:1、借款⼈在我⾏综合授信项下的资⾦流和物流必须封闭运⾏,回笼货款必须⾜额进⼊借款⼈在我⾏开⽴的保证⾦;2、当⼀定⾦额的资⾦进⼊保证⾦后,⽀⾏才能让对价⾦额的动产出库或将对价⾦额的提货单提交(或确认)约定的提货⼈提货;3、必须始终保证“保证⾦余额+仓单及提货单的价值*质押率≥银承汇票的承兑余额”的动态平衡;4、保证⾦的资⾦,除⽤于到期承兑汇票兑付外,只进不出。
第⼆章条件与围第六条经销商基本条件1、主营业务突出,进销渠道通畅稳定、近三年连续赢利、⽆不良信⽤记录、企业负责⼈(董事长、总经理)从事该⾏业经验五年以上;供货商的⼀级代理商或特许经销商或我⾏认可的⽣产⼚商推荐的经销商;2、经销商的上年销售额超过4000万元⼈民币,在我⾏信⽤等级评定为BBB(含)以上。
第七条经销商的风险提⽰1、与⽣产商的合作关系是否稳定。
体现为合作年限、代理商类型、价格优惠程度、供货的及时性等。
2、销售⽹络的是否健全。
销售通畅,回款及时。
3、经营活动的现⾦流量。
经销商的第⼀还款来源主要体现为经营活动的现⾦流量情况。
4、法定代表⼈的道德风险。
法定代表⼈的个⼈经历、嗜好、⼦⼥教育等。
第⼋条保管商基本条件1、有⼯商局颁发的法⼈营业执照、法⼈代码证,专业从事仓储业。
保险中的保单质押贷款如何申请
保险中的保单质押贷款如何申请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
此时,如果您拥有一份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保单,那么保单质押贷款或许能成为您解决资金难题的一个有效途径。
那么,保单质押贷款到底如何申请呢?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保单质押贷款。
简单来说,保单质押贷款是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
但并不是所有的保单都能进行质押贷款,通常只有具有储蓄性质的人寿保险、分红型保险、养老保险及年金保险等人寿保险合同才可以申请保单质押贷款。
而短期意外险、健康险由于没有现金价值,所以不能作为质押物。
在申请保单质押贷款之前,您需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第一,了解您的保单是否具备质押贷款的条件。
您可以仔细查看保单条款,或者直接联系您的保险代理人或保险公司客服咨询。
第二,确定您需要贷款的金额。
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这个比例通常由保险公司规定,常见的为 70%至 80%。
第三,准备好相关的证件和资料。
一般来说,您需要提供身份证、保单原件、银行卡等。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具体的申请流程:第一步,提出申请。
您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向保险公司提出保单质押贷款申请:1、直接前往保险公司的营业网点,在柜台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2、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按照客服人员的指引进行申请。
3、有些保险公司还提供了在线申请的渠道,您可以登录其官方网站或手机 APP 进行操作。
第二步,保险公司审核。
保险公司会对您的申请进行审核,主要审核您的保单有效性、现金价值、信用状况等。
审核时间一般较短,通常在几个工作日内就能完成。
第三步,签订合同。
如果您的申请通过审核,保险公司会与您签订贷款合同。
在签订合同之前,您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重要内容。
第四步,放款。
合同签订完成后,保险公司会将贷款金额发放到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3篇)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机构和个人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个人将自己名下的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借贷业务。
第三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提供专业、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贷款业务的风险可控,并建立客户风险评估体系,对个人客户进行风险评估。
第五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监管机构和业务实施机构的相关规定,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对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进行定期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相关监管机构。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七条个人客户申请办理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应按照金融机构的规定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贷款合同。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对个人客户的申请进行评估,包括评估质押物的价值、个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等。
第九条金融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同意个人客户的贷款申请。
如同意,应签订质押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十条个人客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还款,确保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如个人客户发生贷款逾期,金融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催收措施,并及时与个人客户进行沟通,协商解决逾期问题。
第三章质押贷款管理第十二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质押物应为有效期内的个人定期存单,且存单面额应不低于贷款金额。
第十三条在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期间,金融机构有权保管质押物,并及时进行价值评估。
第十四条个人客户应保证提供的个人定期存单是合法的、真实有效的,没有质权、留置权或其他权益,且没有发生被查封、冻结、扣押等情况。
第十五条如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到期,个人客户未能及时还款,金融机构有权处置质押物。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规定是怎样的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规定是怎样的为了加强我们国家银行业的贷款管理,银监会出台了关于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规定的有关办法,银行需要按照规定对个人操作存单质押贷款,小编搜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相关的详细内容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以下统称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第四条作为质押品的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
第五条借款人以本人名下定期存单作质押的小额贷款(以下统称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存单开户银行可授权办理储蓄业务的营业网点直接受理并发放。
各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行实际,确定前款小额存单质押贷款额度。
第六条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
对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贷款人不得向其发放贷款。
第七条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存单质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存单本金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人有价单证质押(循环)贷款操作规程
附件7吉林银行个人有价单证质押(循环)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行个人金融业务的开展,拓宽个人贷款融资渠道,本着方便、快捷的原则,满足客户合理利用资金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储蓄管理条例》、《贷款通则》、《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吉林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个人有价单证质押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质押贷款”)是指:申请人将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指自然人)合法享有所有权的吉林银行认可的个人有价单证作为质押物,向贷款人申请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吉林银行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办的个人质押贷款业务。
借款人是指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二节“贷款的对象和条件”所规定的向贷款人申请个人质押贷款的自然人。
第四条我行接受的个人权利凭证包括:存单、保单、凭证式国债、我行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等个人有价证券。
第二章贷款条件、用途及贷款期限、授信方式第五条贷款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申请我行个人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借款人有合法身份,能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二)借款人具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在贷款人处开立长白山卡/具有结算功能的储蓄存折,并同意授权贷款人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四)用以质押的有价单证必须合法、真实、有效,凡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无效或者被依法止付的有价单证不得作为质押物;(五)已质押的有价单证,无论是否已到期,在贷款未全部还清之前,质押物的所有权人或质押物所有人的监护人(以下称“出质人”)不得赎回和申请挂失止付。
(六)如借款人以我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作为质押物,借款人与出质人须为同一人。
保险中的保单质押贷款条件是什么
保险中的保单质押贷款条件是什么在保险领域,保单质押贷款是一项具有一定实用性的功能。
它为投保人在急需资金时提供了一种相对便捷的融资途径。
然而,要成功申请保单质押贷款,需要满足一系列特定的条件。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这些条件。
首先,保单必须具有现金价值。
并非所有的保单都能用于质押贷款,通常只有具有储蓄性质的人寿保险、分红型保险、养老保险等保单才具备现金价值,才有可能进行质押贷款。
像短期意外险、健康险等纯保障性的保单,由于其没有现金价值或者现金价值极低,一般是无法用于质押贷款的。
其次,保单生效的时间要达到一定要求。
不同的保险公司对此规定不尽相同,但普遍来说,保单需要生效满一定的期限,比如 6 个月、1 年甚至更长。
这是为了确保保单的稳定性和价值积累,减少潜在的风险。
再者,投保人的年龄和信用状况也是考量的因素之一。
一般来说,投保人需要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同时,良好的信用记录会增加成功申请贷款的可能性。
如果投保人在过往的金融交易中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可能会对保单质押贷款的申请产生不利影响。
贷款用途也是一个重要条件。
保单质押贷款的资金用途通常需要符合法律法规和保险公司的规定,不得用于非法活动或高风险投资。
常见的合规用途包括企业经营周转、个人消费、教育支出等。
在贷款金额方面,通常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一般来说,贷款金额不会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常见的比例在 70%至 90%之间。
这意味着,保单的现金价值越高,能够获得的贷款金额也就相对越高。
此外,还款能力也是保险公司重点关注的。
投保人需要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以确保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在申请贷款时,可能需要提供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相关材料来证明还款能力。
关于贷款期限,同样有明确的规定。
保单质押贷款的期限通常较短,一般在 6 个月至 3 年之间。
较短的贷款期限有助于控制风险,同时也促使投保人尽快还款。
在申请流程上,投保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保单原件、贷款用途说明、收入证明等。
农行存单质押贷款流程
农行存单质押贷款流程
农行存单质押贷款是一种以农业银行存单为质押物的贷款方式,为客户提供便捷的资金支持。
以下是农行存单质押贷款的具体流程:
1. 材料准备阶段:准备申请贷款所需的材料,包括身份证、经营执照、银行存单等。
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咨询与申请:前往当地农业银行网点进行咨询,并提出贷款申请。
银行工作人员将为您提供详细信息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3. 存单评估与审批:提交申请后,银行将对质押的存单进行评估,并审核贷款申请。
审批过程可能需要一定时间,请耐心等待。
4. 合同签订:一旦贷款申请获得批准,银行将与您签署贷款合同,并明确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相关事项。
务必认真阅读合同内容,并确保自己理解所有条款。
5. 放款阶段:在合同签订后,银行将按照协议约定的放款方式将贷款资金划入您的账户。
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灵活使用贷款资金。
6. 还款期限与方式:根据合同约定,您需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还款方式可以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或其他方式,根据个人经济状况和实际需求来确定。
请注意,以上流程仅为一般性描述,实际操作可能因地区和个人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办理农行存单质押贷款前,请与当地农业银行网点联系,了解更详细的操作流程和政策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寿保险中保单质押贷款问题的批复-银复[1998]19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寿保险中保单质押贷款问题的批复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寿保险中保单质押贷款问题的批复(银复[1998]194号1998年7月3日)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你公司《关于人寿保险业务中保户借款问题的请示》(太保[1998]第1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保单质押贷款是保险公司履行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义务,不同于一般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
因此,同意你公司对已签发的寿险保单办理保单质押贷款。
二、办理保单质押贷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单质押贷款仅对订有保单质押贷款条款的个人寿险保单办理。
(二)个人寿险保费支付两年以上,保单产生现金价值后,经被保险人书面签字同意,投保人可以保单为质,向保险公司借款。
(三)保单质押贷款的期限、金额、按保险条款中的约定执行。
在保单条款中要明确规定保单质押贷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保单质押贷款金额不超过贷款时保单现金价值的80%。
在确定每一具体保单贷款的期限和金额时,要使在保单质押贷款期限内,贷款本息之和(若有自动垫交保费约定时,应计入垫交保费的本息之和)必须低于保单现金价值。
(四)保单质押贷款利率按保险条款中的约定执行,如无约定,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执行。
(五)当投保人逾期不偿还贷款,使贷款本息累积达到保单现金价值时,保险公司应及时通知投保人,终止保险合同。
三、开办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时,保险公司要建立相应的业务规章,设立“保单质押贷款登记簿”,逐笔登记贷款的保单号、保单现金价值、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注销情况等内容;对实行保单质押贷款的保单,保险公司要在每个月末打印保单质押贷款情况报表,内容包括当月末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未偿还保单贷款本息和等项目,以备中国人民银行检查。
3.10个人贷款柜台操作规程
个人贷款柜台操作规程为规范个人贷款柜台业务操作,根据《中国XX银行授信风险管理操作手册-个人信贷分册》、《中国XX银行零售授信业务放款审核操作手册》、《个贷风险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柜台人员参与的个人贷款业务操作环节主要涉及:质押凭证的核实、个贷代保管品的保管、贷款资金划转、个贷费用划款、个人贷款变更、不良贷款处理等内容。
一、质押凭证的核实凡有价单证质押贷款等所涉及的质押品为我行开立的有价单证(如:存单、理财权利凭证、国债收款凭证等),应由柜台人员对凭证进行核实。
当柜台人员接到业务人员提交的签章齐全的《个人有价单证确认及冻结通知书》与相关质押凭证时,核对确认书与质押凭证内容是否一致,核对质押凭证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核对无误后,将该有价单证在核心系统中用“4316账户冻结”交易做冻结处理,《个人有价单证确认及冻结通知书》作冻结交易凭证。
柜台人员还应在通知书中签属意见并签章,将确认书回执联与有价单证退业务人员。
二、个贷代保管品的保管抵质押品的账务处理已由业务人员通过个贷系统联动核心系统完成,柜台人员只需将业务部门送交的抵质押品作代保管品入库保管。
代保管品的保管库房应满足金库标准,代保管品的保管人与代保管品账务处理人不得是同一人,代保管品的保管及核算必须在同一机构。
代保管品库管员可以由现金或重空库管员兼任,代保管品可入专库存放,也可放入现金或重空库房保管(由现金或重空库管员兼任代保管品库管员的情况下)。
(一)代保管品的入库对入库保管的抵质押品,应由放款审核部门填制一式四联的“中国XX银行代保管品入库凭证暨审批表”(简称“入库凭证”),放款审核部门移交人员及负责人应在“入库凭证”上签章,连同实物送交保管机构的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经办人员应按如下要求认真审核:1、“入库凭证”中记载事项是否与代保管品有关内容一致;2、“入库凭证”的签章是否齐全,与预留签章样本是否一致。
3、对于我行开立的存单、理财权利凭证和国债收款凭证等,需再次核对这类质押凭证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质押贷款操作
质押贷款操作(储蓄系统做完存单止付操作后)一、贷款流程1.贷款受理1、受理岗新增客户受理岗——个人客户管理——新增客户,填写客户名称及证件号码,击新增在弹出的对话,填写客户信息,点击保存,确定。
新增客户操作成功。
2、受理岗业务受理受理岗——贷款业务申请受理——受理登记——查询——选择客户后——贷种选择(如图所示)选择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点击完成进入贷款申请信息界面,录入客户的相关信息(贷款产品利率(%)、产品利率浮动比例(%)、逾期罚息利率倍数(倍)、逾期罚息利率倍数(倍)、最低提前还本限额(元)、提前还本违约金率(%)可自动反显)录入完相关信息后,点击保存。
录入贷款申请受理详细信息、收入支出信息、贷款营销信息,保存。
点击返回。
点击查询,选择业务,点击受理上报,上报至信贷员岗。
2.贷款申请信贷员岗进行贷款申请在工作台——预处理业务——查询——贷款业务,进行授信预处理点击确定在进行客户信用评级时,使用个人信用评级模型进行评评级录入抵质押信息点击担保情况选择抵质押信息,新增客户资产抵质押,点击新增资产,选择已止付定期存单,点击选中。
以他人所有的存单提供质押担保的,应在受理岗增加抵押人信息后,在抵质押信息中选择新增第三方个人客户自查抵质押即跳出下面的界面,输入存单编号、支付号、支付日期相关信息后,点击查询。
输入资产名称,选输印刷号点击保存。
选择该笔该笔资产,点击录入抵质押信息。
输入抵质押信息中的担保金额,点击保存,本次抵质押比例(%)将会自动反显抵质押的比例,最高为90%。
点击关闭点击授信调查意见,录入相关信息后,点击测算,并保存。
点击存单信息打印,选中该笔业务,分别点击存单质押品收据和存单上缴单并打印。
也可以在综合统计查询——定期存单台账查询中找到该笔质押存单贷款业务,进行打印。
点击返回,选择该笔业务,点击业务上报,显示上报成功。
业务上报至一级支行审查岗。
3.贷款审查审批1、贷款审查(1)一级支行审查岗进行贷款审批在工作台——贷款业务或业务审批发放管理——信贷业务审批管理——待处理业务找到该笔业务,签署意见。
银行仓单质押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仓单质押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仓单质押业务,保障银行及相关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银行仓单质押业务是指以农产品仓单为质押物,由质押人向银行申请贷款,以获得资金支持。
第三条银行仓单质押业务应遵循合法、诚信、公正的原则,依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银行及相关交易参与方开展仓单质押业务。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五条质押人须向银行提供合法有效的仓单作为质押物,并填写仓单质押的申请表。
第六条银行对质押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1. 质押人必须是法人或具有相应经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2. 质押人的经营机构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资质;3. 质押人不能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银行根据质押物的市场价值,对质押物进行评估,并确定可贷款金额。
第八条银行与质押人签订仓单质押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并约定质押物的保管责任和风险承担等事项。
第九条质押人可根据仓单质押合同向银行申请借款。
第十条银行审核质押人的借款申请,并根据质押物的市场价值和质押人的信用状况,决定是否提供贷款。
第十一条若银行同意提供贷款,将按照约定的期限和利率向质押人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质押人须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若质押人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无力偿还贷款时,质押人须及时向银行报告,并与银行协商解决方案。
第三章保管与监管第十四条银行应经营合法的仓单保管业务,负责保管质押人所提供的仓单。
第十五条银行须定期对质押物进行监管,并保证其安全、完整。
第十六条质押人可随时查询或要求银行提供有关质押物的信息。
第十七条如质押物发生灾害、失窃或破坏等情况,银行应根据仓单质押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八条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等。
第十九条银行应经常开展质押人的信用评级工作,及时掌握质押人的信用状况。
第二十条如发现质押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银行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终止合同、收回贷款等。
质押监管业务操作流程
质押监管业务操作流程1.客户需求确认首先,与客户进行沟通,确认其融资需求和抵押物类型(质物),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土地、车辆、设备等。
2.质物评估银行或监管机构会派遣专业人员对抵押物进行评估。
评估目的是确定质物的市场价值,以决定可以贷款的额度。
3.贷款申请和审核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同时提供质物评估结果和其他相关的资料。
银行会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质物的价值进行审核,以决定是否批准融资。
4.贷款发放审核通过后,银行会向客户发放贷款,金额根据质物评估结果和贷款需求来决定。
贷款可以是一次性发放,也可以是分期发放。
5.质物保管贷款发放后,质物需要进行保管。
这通常由监管机构来负责,他们会与客户签订监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质物存放的地点可以是银行的保险库房或其他安全地点。
6.贷款利息和还款客户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贷款利息,并按时偿还贷款本金。
有些贷款支持灵活还款方式,客户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选择还款期限。
7.质物监管和更新评估质物监管是质押监管业务的关键环节之一、监管机构会定期对质物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无损,并更新质物的市场价值评估。
如果质物价值上升或下降,可能需要调整贷款额度。
8.贷款到期和解押在贷款到期之前,客户需要向银行递交续贷申请,如果获得批准,贷款可以继续延长。
如果不续贷或无法偿还贷款,客户需要提前通知银行,以便进行解押手续。
9.解押和质物归还在贷款到期或客户提前偿还贷款时,银行会进行解押手续。
监管机构会将质物移交给客户或安排其它方式归还。
10.质物处置如果客户无法偿还贷款或违约,银行有权以合法方式处置质物,以弥补贷款的损失。
以上是质押监管业务操作流程的一般步骤。
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根据业务需求、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等进行调整和补充。
公司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范,确保流程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并进行相应业务监管和风险控制。
个人存单质押贷款操作办法
中国银行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范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个人存单质押贷款,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定期本、外币储蓄存单(折)(以下简称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做质押,从银行取得一定金额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存贷结合业务。
其基本原则是“先存后贷、存贷挂钩、以贷促存、到期归还”。
第三条个人存单质押贷款必须纳入各行零售信贷部门和CCS系统统一管理。
第四条用于质押的存单(折)为:中国银行境内各一级分行及地市分行、直属支行本辖区内各储蓄网点所开具的个人定期储蓄存单(折)。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申请个人存单质押贷款。
第六条贷款用途。
借款人可将贷款用于购买住房、汽车、大额耐用消费品或用于家居装修、度假旅游、教育助学等消费需求,以及用于其它正当经营的资金需求。
第七条贷款条件。
申请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如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需提交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文件;(二)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三)持有中国银行开具的未到期的个人定期本外币储蓄存单,定期一本通存折;(四)申请人持非本人名下存单,还应出示存单所有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存单所有人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五)持外币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借款人须持本人名下存单;(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八条贷款额度。
个人存单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为人民币1000元;对于人民币定期存单,贷款质押率最高不超过存单面额的90%;对于美元存单,贷款质押率最高不超过存单面额的90%;对于其它币种的存单质押率最高不超过存单面额的85%,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第九条贷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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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保险单质押贷款业务操作规
程详解
XX银行个人保险单质押贷款业务
操作规程
1.总则
1.1制定依据
为规范保险单质押贷款业务的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XX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XX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担保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1.2基本概念
1.2.1本操作规程所称保险单质押贷款,是指以保险单作为质押权利凭证向我行提供质押担保为前提,借款人向我行申请的贷款。
1.2.2本操作规程所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在长期寿险契约中,保险人为履行契约责任,一般需要提存一定数额的责任准备金。
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有效期内因故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保险人按规定,将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减去解约时应扣除的相关费用后的余额退还给被保险人,这部分余额即解约金,亦即退保时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1.2.3本操作规程所称借款人,是指以保险单作为质押物向我行申请贷款,并负有按贷款协议约定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人。
在本贷款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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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中,借款人、投保人和出质人必须为同一个自然人。
1.2.4本操作规程所称质押权利凭证,是指借款人用于申请质押贷款的,其本人合法享有所有权的合作保险公司出具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且保证本金收益,且在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中已明确可质押的保险单。
1.3质押率的确定
保险单质押贷款质押率不超过80%。
1.4 贷款期限的确定
保险单质押贷款期限总体上不得超过出质保险单的给付期限(即投保期限)。
保险单中另明确规定有质押贷款期限的,保险单质押贷款期限不能超过该期限。
1.5 适用业务品种
保险单质押贷款适用于我行所有个人消费性贷款业务。
在办理本项业务时,还需要同时结合具体贷款用途遵循各项个贷业务的具体操作规程。
1.6 质押保险单的相关要求
1.6.1质押保险单的投保期应超过两年,已至少缴足两年以上保险费,且为正常状态的“清洁保险单”(指保险单质押时为正常保险单,没有向保险公司借款记录、办理挂失手续后又复得的、选择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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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缴保费条款的保险单)。
1.6.2可质押的保险单不包括仅具有人身保障性质的保险单。
1.7 合作保险公司的条件
1.7.1 合作保险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已领取法人营业执照,有固定的服务场因此及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从业人员有一定的风险管理经验和履历。
(2)业内形象良好,理赔办结速度较快,客户认同度较高。
客户质量优良且客户群体数量呈稳步增长态势。
(3)信用状况良好,不存在逾期贷款记录和未履行的担保责任。
(4)已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5)必须为总行与保险公司总公司签订总对总全面合作协议的保险公司。
2. 合作保险公司保险单质押贷款的合作额度审批流程
2.1合作保险公司的准入批准流程
总行个人业务部根据保险公司的资质资信等综合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其业务合作。
总行下发专项通知,明确合作保险公司入围名单。
2.2 合作保险公司保险单质押贷款的合作额度审批流程
2.2.1合作保险公司应提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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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执照副本;
(2)机构章程、贷款卡;
(3)公司的验资报告;
(4)上年度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5)保险单质押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及实际以保险单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况;
(6)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评估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测算方法等文件;
(7)我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2.2 合作额度审批流程
合作额度由保险公司总部所在地对应的分行在个人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
合作保险公司合作资格及合作额度经2名个贷专职审批人初审、个贷审批官复审同意后,报送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
个贷专职审批人、个贷审批官应列席授信审批委员会会议,并陈述审查意见,授信审批委员会按规定进行审批。
合作保险公司合作额度审批经过后,由个贷审批官将审批决议单扫描入个人信贷管理系统,并根据审批决议在系统中完成审批流程的操作。
2.3合作协议的签订
总行根据合作资格的准入审查以及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委员会对合作额度的审批结果,据以与保险公司总部签订《业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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