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大学生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街道大学生社会工作者协会
章程
(草案)
(2008年10月10日大学生社会工作者协会成立大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宁波市北仑区XX街道大学生社会工作者协会。
第二条本团体性质是:由XX街道下辖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大学生工作者自愿发起,遇事共商,共同决策的从事非盈
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坚持共驻共建、共建共创、共
创共益的方针,与时俱进,努力形成精神文明共创、区域
事务共管、区域稳定共保的区域化自治管理工作格局。第四条本团体接受XX街道办事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会址设在北仑区XX街道北楼308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本协会以"助人自助、自律自爱、自我服务、自我发展"
为宗旨,结合所学专业,推广新的社会工作的理念和精神,
协助个人成长,发挥其潜能适应个人情绪和行为方面的发
展,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协助他面对并解决问题;协助
团体增强凝聚力和团体协作能力,使整个团体成长。(二)积极发挥协会的团体作用,利用游离于各村、社区的单兵优势,开展各种有利于沟通、互动的团体活动与学习交流
活动;
(三)根据新农村、社区的工作实际,积极组织开展和参与辖区社会性、区域性、群众性、公益性活动,为辖区内居民群
众提供扶贫帮困、排扰解难等各类服务,宣传公益理念,
传播公益文化,弘扬公益精神,力所能及的组织公益活动,
推进新农村、新社区的创建。
(四)协会会员成为志愿者队伍中的核心力量,定期、不定期组织志愿服务活动,面向辖区企事业、社区居民提供服务,
使辖区内企业和社区居民都成为和谐社区建设的参与者
和享受者。
(五)协助街道各部门进行各类调查,寻找一切可以锻炼的机会;积极承担各类合法的商业性宣传广告活动,充实自我,
为协会争取活动经费;积极策划活动项目,寻求社会组织
的支持,争取经费,为成员提供实践平台。
(六)本协会每年向全体会员通报工作和活动情况,并进行年终总结、评比,表彰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个人,并通过各
种形式大力宣传工作中的先进事迹。
(七)承办上级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办公小组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的活动连续3次累计5次,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转换工作,不再属于大学生社会工作者范畴,视为自动退会。但对本协会有特殊贡献者,可授予“荣誉会员”
称号。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办公小组(包括会长、副会长、办公室主任);
(三)审议办公小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1年,会员例会每月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办公小组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
超过1年。
第十七条办公小组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办公小组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五)代表协会与街道相关部门交涉协调工作;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领导会员开展各项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办公小组成员互相协作,互相监督;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办公室主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办公室主任任期1年。[会长、副会长、办公室主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
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
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
任职。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