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对《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政策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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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2.04.12•【文号】国能发核电规〔2022〕45号•【施行日期】2022.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能发核电规〔2022〕45号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为进一步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核电厂消防验收工作,保障核电厂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核电厂消防设计和验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22年4月12日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核电厂消防验收工作,保证消防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能核电〔2015〕415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核电厂消防设计和验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能发核电〔2019〕8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范围包括核岛工程、常规岛工程和核电厂控制区单围墙内的所有辅助厂房与配套设施,以及消防站和应急指挥中心。

第三条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工作,向国家能源局申请消防验收。

核电厂营运单位负责组织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工作并承担全面责任,应当依法自主、规范、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承担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工作。

专业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评审工作,独立提交评审报告,并对评审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主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经批准的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文件、安全分析报告中防火部分(含火灾危害性分析报告),和经审查的消防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三篇)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三篇)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核电厂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和分工。

第五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消防设施维护、应急救援等相关制度,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核电厂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章火灾危险化学品管理第八条核电厂应当统一管理火灾危险化学品,建立火灾危险化学品清单,并组织编制和修订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核电厂应当建立火灾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储存、使用和处置标准,确保其安全使用和运输。

第十条核电厂应当配备专业的化学品管理人员,建立火灾危险化学品的台账,做到稽查无缺。

第十一条核电厂应当对火灾危险化学品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三章消防设施的管理第十二条核电厂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十三条核电厂应当建立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核电厂应当配备专业的维保人员,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修,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第十五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灭火装备的配备制度,储备充足的灭火剂,确保灭火装备的完好和使用效果。

第十六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畅通。

第四章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第十七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定期的火灾隐患排查制度,对火灾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并将隐患排查结果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核电厂应当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及时整改,确保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控制。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防护、分工负责、综合利用资源的原则。

第四条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应坚持全员参与、强化责任落实、科学防控、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核电厂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制,保证消防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消防设施与器材第六条核电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建设并保持适应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

第七条核电厂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使用、检测、维修、更新等工作,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第八条核电厂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九条核电厂应设立消防器材台账,记录消防器材的购置、验收、使用、保养、维修和报废等情况,便于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第十条核电厂应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定期检测、维修保养机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设施和器材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核电厂应做好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日常保养工作,保证其清洁、干燥、无阻塞等状态。

第三章消防组织与培训第十二条核电厂应建立消防工作领导体制,明确消防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三条核电厂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通报消防安全信息。

第十四条核电厂应定期组织针对消防安全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十五条核电厂应建立健全消防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第四章消防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核电厂应加强对消防安全的监督与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核电厂应配备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

核电厂的消防管理

核电厂的消防管理

核电厂的消防管理王威【摘要】针对核电厂消防安全的重要性,介绍其管理依据,包括:消防法、技术依据和核安全法规,并结合核电厂消防设计、研究等方面的工作经验和成果,阐述了消防管理的具体内容和相关目的.最后以日本福岛核事故为例,指出地震会引发核电厂火灾,并提出一些建议和应对措施.【期刊名称】《电力安全技术》【年(卷),期】2012(014)011【总页数】3页(P27-29)【关键词】核电厂;核安全;消防法;核事故【作者】王威【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北京100082【正文语种】中文1 概述根据来自美国、法国和俄罗斯等国的统计,核电厂发生火灾的概率为0.28,火灾引起核安全相关系统事故的概率为0.44,火灾可以对核安全构成直接威胁,因此,核电厂的消防工作对核电厂的安全运行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核电厂的消防不仅涉及常规电厂消防的相关内容,更重要的是涉及核安全的内容,即无论在何种工况下(运行、换料大修或退役等),都必须保证电厂的核安全功能不会因火灾而丧失或削弱,也就是要对核安全相关系统提供足够、可靠的消防保护。

因此,核电厂的消防是整个核安全管理体系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核安全法规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1.1.2中,提出设计核动力厂时对防火安全的要求,核安全导则HAD102/11《核电厂防火》对满足上述要求进行了相关指导。

在HAF102的1.1.3中指出,“在核动力厂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到退役的整个过程中,防火安全都是重要的。

”在HAF102中,制定了核动力厂运行防火安全的要求,核安全导则对为实现和维持满意的防火安全所必需的核动力厂管理和运行要素提出了建议,从而提供了满足这些要求的建议。

2 核电厂消防的管理依据2.1 消防法2008年国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版)》,并于2009-05-01起施行。

其中第4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运行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运行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运行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核电厂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文件适用于核电厂首次装料之后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核电厂营运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要从确保核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消防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遵循纵深防御的防火原则,加强消防管理机构建设,明确消防管理部门独立监督的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普及消防知识及灭火技能,严格执行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完善火灾应急预案并做好演习工作,努力降低火灾风险,确保核电厂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四条业主单位对核电厂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总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岗,各厂房及构筑物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消防安全责任的履行情况,应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体系。

第五条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以下简称核电集团)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核电厂消防安全工作,提高核电厂消防安全水平。

第六条业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核电厂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核电厂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和批准满足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并符合核电厂实际的消防大纲;(二)为核电厂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三)掌握核电厂消防安全情况,定期听取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就有关事项提供指导和决策意见,并组织落实;(四)组织开展灭火救援工作,及时、如实地报告火灾事件,并配合开展调查。

第七条消防安全管理人一般由业主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担任,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核电厂消防安全责任;(二)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四)协助建立与地方消防支援力量有效的协作机制;(五)关注消防安全管理状况,并对消防安全工作给予指导和协调,确保消防管理机制有效运行;(六)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核电厂的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2023年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核电厂是指以核能为能源的电力供应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与核电厂消防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为第一要务;(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依法管理,公开透明;(四)科学技术支撑,创新发展;(五)责任明确,各方共同参与。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四条核电厂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关消防安全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核电厂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三)具备核电厂从业资格,参加相关培训并通过考试;(四)有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经验。

第五条核电厂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组织实施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开展核电厂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三)对核电厂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整改;(四)配合消防部门开展核电厂的消防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五)参与核电厂的消防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消防安全设施第六条核电厂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设施,包括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通道和应急照明设施等。

第七条核电厂的消防安全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核电厂应当配备专业的消防安全人员,负责对消防安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九条核电厂应当制定详细的消防安全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以确保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第十条核电厂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包括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消防部门有权随时对核电厂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指导。

第十二条核电厂应当配合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提供相关的资料和协助工作。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4.02.08•【文号】国能安全[2014]62号•【施行日期】2014.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安全〔2014〕62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为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我局组织修订了《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14年2月8日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发电机组,是指包括火力发电机组、水力发电机组、核电机组(非核岛部分)、太阳能发电站和风力发电场等在内的所有发电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地(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理的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

地(市)级以下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理的发电机组(不包括分布式发电设施)的并网安评工作参照执行。

第四条新建、改建或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通过并网安评。

已运行发电机组涉及并网安全的主要设备或系统经过改造的,应按本办法进行并网安评。

第五条并网安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绩效;(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次调频功能;(五)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六)二次系统安全防护;(七)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电厂其它设备及系统。

国家能源局关于《关于加强直流输电系统安全管理的通知》《防止直流输电系统安全事故的重点要求》政策的解读

国家能源局关于《关于加强直流输电系统安全管理的通知》《防止直流输电系统安全事故的重点要求》政策的解读

国家能源局关于《关于加强直流输电系统安全管理的通知》《防止直流输电系统安全事故的重点要求》政策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3.01.0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加强直流输电系统安全管理的通知》《防止直流输电系统安全事故的重点要求》政策解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电力安全风险管控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特高压骨干网架安全管理,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印发《关于加强直流输电系统安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防止直流输电系统安全事故的重点要求》(以下简称《要求》)。

当前我国已建成投运多条直流输电工程,承担全国近10%的电力输送,已成为我国骨干网架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提升大范围电力资源配置能力的同时,直流输电系统也逐渐暴露出关键设备可靠性有待进一步提升、交直流混联电网系统性风险日益增大等安全风险。

随着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逐步深入,直流输电系统将承担更为繁重的跨区送电任务,对大电网安全的影响也将更为突出。

《通知》和《要求》的印发,旨在通过出台政策文件和技术指导性文件,建立直流输电系统安全管理政策体系,全面提升我国直流输电系统安全管理水平。

《通知》以直流输电系统全过程安全管理为主线,立足电力主管监管部门、电力企业在直流输电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定位,从规划、建设、运行各阶段提出工作要求。

《通知》要求,电力企业要落实直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规划阶段网源统筹和交直流协调发展,做好建设阶段设备选型、质量管控与技术监督,推进运行阶段直流近区电网结构变化校核与直流系统应急响应体系建设;各级电力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直流换流站等直流输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输电通道规划、新能源配套支撑电源建设、电力用户电能质量管控等方面问题;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统筹负责辖区内的直流输电系统安全监管工作,完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监督指导电力企业开展直流安全风险管控各项工作。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核电厂消防设计和验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能发核电〔2019〕84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核电厂消防设计和验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能发核电〔2019〕84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核电厂消防设计和验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核电厂消防设计和验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能发核电〔2019〕84号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深化“放管服”改革,构建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正公开的核电厂消防监督管理体系,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保证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核电厂消防设计和验收审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和完善消防审批管理工作(一)规范消防审批事项申请时间及材料要求。

1. 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应当在核电项目获得国务院核准后,向国家能源局提交核电厂控制区单围墙内消防初步设计有关材料。

初步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2. 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应当在核电项目最后一台机组具备商运条件后3个月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消防验收。

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商运的核电项目,申请验收时间可适当延后。

3. 企业在申请消防设计和验收审批前,应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完成技术评审。

在提交相关材料时,应附专业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

(二)建立专家审查制度。

4. 国家能源局组织核安全、消防、核电设计及运行管理等方面专家,成立核电厂消防专家委员会,负责审议核电厂消防设计和验收申请。

5. 国家能源局受理申请后,组织召开核电厂消防专家委员会会议,听取有关申请单位和专业机构的汇报,开展质询评议,形成专家委员会会议纪要,按程序作出行政许可批复。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发布《核动力厂防火与防爆设计》等两项核安全导则的通知-国核安发〔2019〕265号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发布《核动力厂防火与防爆设计》等两项核安全导则的通知-国核安发〔2019〕265号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发布《核动力厂防火与防爆设计》等两项核安全导则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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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核动力厂防火与防爆设计》等两项核安全导则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9〕265号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核与辐射安全法规体系,加强核动力厂的核安全监管,我局组织制定了《核动力厂防火与防爆设计》(HAD102/11-2019)和《核动力厂辐射防护设计》(HAD102/12-2019)等两项核安全导则,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制定的《核电厂防火》(HAD102/11-1996)和1990年制定的《核电厂辐射防护设计》(HAD102/12-1990)同时废止。

附件:1.核动力厂防火与防爆设计
2.核动力厂辐射防护设计
国家核安全局
2019年12月31日
——结束——。

运行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运行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运行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核电厂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文件适用于核电厂首次装料之后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核电厂营运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要从确保核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消防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遵循纵深防御的防火原则,加强消防管理机构建设,明确消防管理部门独立监督的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普及消防知识及灭火技能,严格执行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完善火灾应急预案并做好演习工作,努力降低火灾风险,确保核电厂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四条业主单位对核电厂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总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岗,各厂房及构筑物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消防安全责任的履行情况,应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体系。

第五条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以下简称核电集团)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核电厂消防安全工作,提高核电厂消防安全水平。

第六条业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核电厂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核电厂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和批准满足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并符合核电厂实际的消防大纲;(二)为核电厂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三)掌握核电厂消防安全情况,定期听取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就有关事项提供指导和决策意见,并组织落实;(四)组织开展灭火救援工作,及时、如实地报告火灾事件,并配合开展调查。

第七条消防安全管理人一般由业主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担任,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核电厂消防安全责任;(二)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四)协助建立与地方消防支援力量有效的协作机制;(五)关注消防安全管理状况,并对消防安全工作给予指导和协调,确保消防管理机制有效运行;(六)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核电厂的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20•【文号】科工法[2006]1191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科工法[2006]1191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核电厂设计、建造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核电厂消防安全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遵循纵深防御、严格监管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对全国核电厂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协助国防科工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核电厂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核电厂营运单位(以下简称营运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本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核电厂消防安全。

营运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营运单位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核电厂消防设计、变更、验收实行许可管理。

第七条营运单位应当将核电厂消防设计的内容,纳入核电厂工程总体设计规划。

本规定所称核电厂消防设计包括核电厂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厂房的防火分区、耐火极限、火灾探测、火灾报警、灭火装置以及消防装备等消防规划和消防设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厂非生产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能发核电规〔2021〕46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厂非生产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能发核电规〔2021〕46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厂非生产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厂非生产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能发核电规〔2021〕46号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为规范核电厂非生产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加强消防管理,保障核电厂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我局制定了《核电厂非生产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21年9月23日核电厂非生产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核电厂非生产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核电厂非生产区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核电厂非生产区是指核电项目核准和建设用地审批明确的核电厂用地范围之内、控制区单围墙之外的区域。

第三条核电厂营运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对核电厂非生产区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四条业主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核电厂非生产区消防工作制度和管理机构,加强消防管理,保障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第五条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等有关要求,主动向地方有关部门申报核电厂非生产区建设工程,根据各地具体规定,履行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审批程序,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核电重大专项验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核电重大专项验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核电重大专项验收管理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3.11.19•【文号】国能综核电[2013]610号•【施行日期】2013.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核电重大专项验收管理的补充通知(国能综核电〔2013〕610号)各有关单位:2012年,我局印发了《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管理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核电重大专项课题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关于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的相关规定,针对近期课题验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预验收工作,完善预验收管理制度。

预验收是确保课题顺利验收的前置条件,是核查任务落实、规范资金使用、防范财务风险、衔接成果应用的关键环节。

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预验收工作。

(一)牵头实施单位负责组织课题预验收,在预验收开始前一周,将预验收工作安排报能源局核电司。

(二)预验收原则上以现场核查为主,时间安排上要充裕,确保专家能够全面、仔细地完成核查工作。

对于具有产业化目标的课题,预验收专家组要有业主代表参加。

对于中央财政资金投入大、对重大专项目标实现有重大影响的课题,邀请三部门聘请的重大专项监督评估组专家参与预验收工作。

核电司根据课题情况以观察员身份参加。

(三)预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必须明确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课题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经预验收专家审查确认合格后,方可申请正式验收。

二、强化财务审计管理,严格把好财务验收关。

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基础和主要依据,必须切实加强财务审计管理工作,完善组织保障,明确责任制,保障财务验收的质量。

(一)课题承担单位必须建立并完善重大专项项目财务管理组织体系,专人负责,落实责任,服务科研人员管好、用好科研经费。

(二)严格会计师事务所的遴选。

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的通知》政策的解读

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的通知》政策的解读

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的通知》政策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4.12•【分类】问答正文《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的通知》政策解读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国能发科技〔2024〕26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范新型储能并网接入管理,优化调度运行机制,有助于充分发挥新型储能作用,支撑构建新型电力系统。

就社会和行业关注的问题,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接受记者采访,回答记者提问。

提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引领下,我国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积极发展清洁能源,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新型储能作为支撑新能源发挥主体电源作用的关键技术,是实现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国家能源局积极推动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新型储能政策和管理体系,产业发展“四梁八柱”初步构建。

2023年底,全国已建成投运新型储能项目累计装机规模达3139万千瓦/6687万千瓦时,较2022年底增长超过260%。

在装机规模迅速增长的同时,新型储能仍面临利用率较低的问题。

随着新能源快速发展,电力系统对调节能力提出更大需求,新型储能大规模建设和调用不充分的矛盾日益凸显。

国家能源局坚持问题导向,细化政策措施,制定印发《通知》,旨在规范新型储能并网接入,推动新型储能高效调度运用,促进新型储能行业高质量发展,为新型电力系统和新型能源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提问:《通知》中如何界定新型储能调度范围?《通知》对接入电力系统并签订调度协议的新型储能进行了规范,并具体分为调度调用新型储能和电站自用新型储能两类。

其中,调度调用新型储能指具备独立计量装置,并且按照市场出清结果或电力调度机构指令运行的新型储能,主要包括独立储能电站、具备条件独立运行的新能源配建储能等;电站自用新型储能指与发电企业、用户等联合运行,由发电企业、用户等根据自身需求进行控制的新型储能,主要包括未独立运行的新能源配建储能、火电联合调频储能、具备接受调度指令能力的用户侧储能等。

EPC模式下核电厂子项工程消防自验收工作管理

EPC模式下核电厂子项工程消防自验收工作管理

EPC模式下核电厂子项工程消防自验收工作管理孙勇;鲁磊【期刊名称】《中国核电》【年(卷),期】2014(7)3【摘要】In order to promote the self-acceptance of fire protection for nuclear power sub-projects under EPC mode and provide some useful reference, the approval of nuclear powe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and acceptance of fire protection work stipulated in national laws and regulations are introduced in the paper. Problems arising from self-acceptance of fire protection under EPC mode are analyzed. The experience of self-acceptance of fire protection work is summarized. The significance of self-acceptance of fire protection work is explained. Preliminary ideas and proposals to future self-acceptance of fire protection work under EPC mode are put forward.%为了推动EPC模式下核电厂子项工程消防自验收工作的开展,文章介绍了核电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验收工作在国家法律法规中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经验从几个方面分析了EPC模式下消防自验收存在的问题。

总结了消防自验收工作经验,阐述了消防自验收工作的意义,并对今后EPC模式下核电厂子项工程消防自验收工作提出了初步设想和建议。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拟废止规范性文件意见的公告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拟废止规范性文件意见的公告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拟废止规范性文件意
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
•【公布日期】2022.02.08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
公开征求拟废止规范性文件意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我局组织开展了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拟废止“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电子邮箱:***************.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国家能源局法制和体制改革司,邮政编码:100045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2月18日。

附件:国家能源局拟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2年2月8日
附件
国家能源局拟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文件名称文件编号印发日期
1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
印发《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
及评价规范》的通知
办安全〔2011〕79号2011年9月9日
2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
印发《光伏发电站并网安全条件
及评价规范(试行)》的通知
办安全〔2013〕49号2013年3月15日
3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
印发《小水电发电机组并网安全
条件及评价规范(试行)》的通

办安全〔2013〕8号2013年1月21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资质〔2020〕36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资质〔2020〕36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资质〔2020〕36号华东、华中、南方能源监管局,浙江能源监管办: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改革先行先试地区有关工作的推进,为落实《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有关工作部署,创新许可管理方式,提高许可审批效率,现就上海市、湖北省、浙江省、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做好电力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相关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围绕“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服务企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探索建立“诚信规范、审批高效、监管完善”的告知承诺许可审批新模式,持续推进“简化许可、深化信用、强化监管、优化服务”,激发企业发展活力,促进高质量发展。

试点单位积极探索推行许可告知承诺制,发挥试点区域的示范引领作用,总结经验,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

二、工作内容许可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许可机关在办理有关许可事项时,由其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企业自愿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即可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试点单位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明确告知承诺制适用对象告知承诺制采用申请企业自愿选择方式,除申请企业信用等级为失信或严重失信且没有完成信用修复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外,其他企业均可自愿选择;申请企业不愿承诺或不适用承诺的,应按正常流程申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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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对《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政策
的解读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
•【公布日期】2022.06.06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政策解读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了《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国能发核电规〔2022〕4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现就《实施细则》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核电厂消防验收是国家能源局负责的行政许可事项。

2018年,我局印发《核电厂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国能发核电〔2018〕82号)。

2019年,为贯彻中央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印发《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核电厂消防设计和验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能发核电〔2019〕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全面贯彻“安全第一”方针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在不降低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责任,将委托第三方评估的工作下放给企业,引入企业整改承诺制,建立专业机构全过程参与制度。

84号文印发实施2年多来,已完成6个核电厂14台机组的消防验收工作,改革措施落地取得良好成效。

同时工作中也发现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的问题,如:有的专业机构评审主要依靠外部专家,本单位技术力量不足;对专业机构全过程参与制度尚缺少具体要求;有的核电厂承诺整改问题整改时限偏长等。

为进一步规范核电厂消防验收工作,依据84号文,坚持问题导向,对2018年《核电厂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5章23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适用范围、依据、职责分工等。

第二章专业机构全过程参与,规定了专业机构开展消防设计变更和施工图审查,实施消防系统安装、试验、自验收等抽查见证,组织装料前消防评估等工作要求。

第三章验收方式和内容,规定了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功能性能测试等验收方式以及相应的验收内容。

第四章验收整改,规定了问题的记录、排查、整改等要求。

第五章附则,规定了文件有效期等。

《实施细则》全面落实84号文要求,并在以下方面作出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一是明确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当以专业机构本单位人员为主,外部专家比例不得超过40%。

二是细化专业机构全过程参与制度要求,对专业机构开展消防设计变更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消防系统安装、系统试验、自验收等抽查见证,以及装料前消防评估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三是从严设定验收中发现问题的承诺整改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换料周期。

四是建立重要问题技术咨询机制,明确专业机构评审过程中
如遇到特殊情况或没有明确规定的重大问题,可提请我局核电厂消防专家委员会审议。

五是规范验收评审报告内容和格式。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此前规定,核电厂消防设计变更和消防施工图设计分别由核电集团和核电厂营运单位负责审查。

在《实施细则》编制过程中,根据专家和企业建议,统一规范为由核电厂营运单位委托专业机构审查。

主要考虑是,消防施工图设计和设计变更是消防验收的重要依据,由专业机构审查,工作更连贯,职责更统一,有利于将全过程参与制度落到实处,从设计源头上严格把关,提高消防工程建设质量,也有利于进一步压实核电厂营运单位全面责任和专业机构评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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