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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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治理制度
一、民爆器材领取清退制度
一、严格根据《民用爆炸物品治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领取清退制度。
二、专职爆破员在现场使用民爆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规定。
三、现场代班的班组长和安全员对当班实际消耗的爆炸物品严格清点,仔细填写使用,清退登记,不得漏填、徇私。
四、爆破员下班时,将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需当班清退入库,不得私自存放和转借他人。
五、保管员对支出和清退入库的爆炸物品要仔细清点查对,在确认无误后,再相互履行签字手续,严防意外。
二、爆炸物品库区治理规定
(一)六严禁:
1、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需要进入库区时,必需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
2、严禁在库区吸烟,动用明火。
3、严禁把易燃物品带入库区。
4、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库区。
5、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展其它活动。
6、严禁在库房、四周放牧和打猎。
(二)十不准
1、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
2、无规划手续不准发放。
3、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
4、未持证的雇用人员不准发放。
5、炸药、雷管箱,箱子上无锁子不准发放。
6、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
7、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8、超期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准发放。
9、洒后领取不准发放。
10、违反规定的不准发放。
三、民爆物品安全操作规程
一、雷管、炸药都是简单发生爆炸的危急物品,要求在储存运输和使用时,当心慎重,妥当保存,不准混拿混放,不准同其它铁器碰撞、摩擦。
二、炸药、雷管库房内,必需有10厘米的垫木,存放时要离开墙壁10到20厘米,箱与箱之间应留有间隙,以便空气流通。
三、存炸药、雷管,商标朝外,堆垛整齐,按购置的先后次序分别存
放,以便核对和查看。
四、发放火工品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并按审批手续和各种规定进展发放,严禁雷管、炸药一起发放或领用。
五、爆破人员必需由市民爆科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证件前方可上班作业。不经培训不准上岗。
六、放炮员在装炮时,不准在电器设备四周和人多处装配,放炮时有专人指挥,并设置戒备岗哨和标记,不准放明炮、糊炮、明火放炮明火作业。
七、放炮后,发觉有瞎炮时,要准时按规定处理,放炮器应随身携带,不准同火工品放置在一起或无人治理。
三、民爆物品安全治理、教育制度
1、相关人员要熟识国家在民爆器材安全治理方面的方针、法规、条例及有关规定。
2、对接触民爆器材的人员,要常常教育,使其懂得民爆器材的特点、性能和保管、看管、发放、使用、运输等安全技术要求。
3、分管领导要常常教育治理民爆器材人员,对民爆物品及库房要准时检查,把事故毁灭萌芽状态。
4、“六大员”必需熟识本专业的操作规程。
5、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作业证,方准上岗。
四、民爆物品安全治理警卫看管制度
1、看库人中心政治局定要坚审工作岗位,常常观察库区四周的状况,准时处理库区的隐患。
2、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不准在警卫室内饮酒、请客和留宿外人;对因公需要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要仔细检查,做好登记。
3、坚持昼夜值班,巡逻制度,加强防盗、防火和防破坏等工作,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4、看库人员常常检查库区的安全设施,发觉损坏和失修,要准时报告领导,并催促快速实行措施。
5、值班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对看管人员,常常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觉问题和隐患,要准时解决消退,以确保火工品库安全。
五、民爆物品安全治理运输制度
1、长途运输民爆器材时,必需到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严禁无证运输。
2、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拉运民爆器材时,必需备有篷布,包装坚固、严密,配有灭火器材和危急标志,制止用电瓶车、翻斗车、畜力车、拖拉机和拖挂等车辆运输民爆器材。
3、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不准同车混装,不准同车载运易爆物品和无关人员。
4、运输途中,要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严禁超速行车,前后车辆
要保持安全距离,途中停留时要建筑物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派专人押运,并随车携带公安机关核发的许可证,听从有关人员检查。押运员不准座在驾驶室内,制止在车上吸烟,动用明火。
六、民爆物品安全治理岗位责任制度
1、对民爆器材治理的领导,必需根据“民爆条例”的要求,对民爆物品进展严格治理,考察配设工程技术人员,段(班)长和六大员(即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看管员、驾驶员)等的业务力量和责任心,对不符合的人员要准时更换。
2、主管民爆器材的领导,每月要召开一次专业全会,讨论各项制度的落实状况,做到会议有记录,整改有措施,落实有效果。
3、安全员、爆破员、保管员、看管员、押运员和汽车驾驶员,各自坚守守岗,遵守操作规程,发觉问题,准时报告主管领导和公安机关,并主动实行措施,消退隐患,以确保安全。
4、使用民爆器材人员,都要与主管民爆器材的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并要仔细发行自己的职责,如有违反,必需严厉处理。
5、在实际工作中,遇有和岗位责任制不相适应的地方或特别状况,要准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经矿务会讨论,做出打算,不得擅作主见或自行修改。
七、民爆物品安全治理定员量制度
1、使用民爆器材,肯定要依据当班生产任务,确定当班领用的数量。
2、火工物品执行逐级上批制度,审批时肯定要核有用量审批,违者要追究责任。
3、当班剩余的火工品,必需如数清退、严禁私存乱放、转赠他人。
4、从事爆器材使用的人员,肯定要根据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防止事故的发生。
5、库房储存量,应根据分安机关核定定量储存,严禁超量存放。
八、民爆物品安全治理批购制度
1、爆炸物品的购销渠道,必需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
2、批购爆炸物品时,由分管副矿长携带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证》和《爆炸物品购置证》进展批购。
3、对公安机关所批复的火工品单据,必需妥当保管,不得遗失,更不得涂改,并准时与财务人员对帐。
4、临时、少量地购置民爆器材时,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凭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购置证》到指定供给点购定。
九、民爆物品安全治理检查制度
1、分管民爆物品的领导,负责组织本矿民爆物品安全检查工作。
2、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实,有无隐患和漏洞及整改措施。
3、检查库房门窗、门锁是否坚固坚实,库区内的避雷、照明、通风、消防、防扩网等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4、检查民爆器材,帐物是否相符,发放手续是否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