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指导规程》的通知

合集下载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5.24•【字号】津政办发〔2023〕15号•【施行日期】2023.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3〕15号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5月24日天津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为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精神和自然资源部部署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目标,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建立分类别、有级差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平衡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收益;保障入市土地权能,盘活空闲、废弃和低效利用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通过试点,形成可复制、易推广的改革成果,为全面深化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提供制度、政策和措施保障。

二、试点任务(一)强化规划引领作用1.推进规划编制。

加快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审批,统筹并合理安排入市的规模、布局、开发强度和开发时序等,完善功能配套,促进集聚发展,探索兼顾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的规划编制方法。

(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武清区人民政府、静海区人民政府、蓟州区人民政府。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1998]2号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1998]2号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199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农业厅(局、办公室、委员会)、乡镇企业局、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1997]4号文件)精神,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办法》和《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承担组织、协调职能。

要在各级人民政府清产核资办事机构的协调、指导上,由农业和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政策和分工协作的原则,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附件:1、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2、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办法3、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4、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附件一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开展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这次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查清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状况,明晰资产所有权,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维护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的合理利用和保值增值。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5.14•【字号】津财农〔2013〕35号•【施行日期】2013.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审计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有农业的区县(管委会)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和市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3〕1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5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方案编报和资金拨付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第四章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天津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和市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市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财政部设立的用于支持各省市,以关系国计民生或者具有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等条件的农业主导产业(以下简称“优势主导产业”)为重点,以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专项资金。

市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按照资金整合的原则,以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平台和导向,支持区县发展优势主导产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各区县财政部门应积极与水利、农业、林业及有关涉农部门加强沟通协作,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为平台,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用于支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03•【字号】津政发[2006]62号•【施行日期】2006.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62号)有农业的区及各县人民政府,农口各局、院: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00六年七月三日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随着农村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征收征用农民承包土地呈不断上升趋势,被征地农民作为一个新的特殊社会群体正在逐步形成。

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监督和管理,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长远生计,关系到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大局,是保障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行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征地补偿费分配的指导原则(一)征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指依照法律程序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收或征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含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被征地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理补偿、安置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被征地农户是指依法征收或征用已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二)征地补偿费分配的原则。

一是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

征收或征用农民承包地的,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征收或征用非农民承包的其他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天津市委农办、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委农办、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委农办、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委农办•【公布日期】2019.10.16•【字号】津农组办发〔2019〕7号•【施行日期】2019.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市委农办、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工作方案》的通知有农业的区委、区政府,市有关部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8号)精神,结合我市农业农村实际,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工作方案》。

经市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市委农办市农业农村委2019年10月16日天津市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工作方案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部署。

扶持小农户,促进其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汇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雄厚力量,有利于巩固和夯实党的执政基础,更好地实现我市现代都市型农业发展定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部署要求,坚持小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与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为引领相协调,充分发挥小农户在我市乡村振兴特别是产业振兴中的作用,按照“政府扶持、市场引导,统筹推进、协调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尊重意愿、保护权益”的原则和“提升小农户、服务小农户、富裕小农户”的要求,以落实《农业部天津市人民政府共同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京津冀农业协同发展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为契机,紧紧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一主线,突出抓好农业提质增效和农民增加收入两个重点,着力完善符合我市现代都市型农业发展特点的农业生产体系、产业体系、经营体系和助推小农户提升发展的政策体系,促进传统小农户向现代小农户转变,让小农户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09•【字号】津农委〔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津农委〔2012〕10号有农业的区县农委(农经委),滨海新区农业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经〔2011〕16号)精神,指导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现将《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导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导则(试行)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二O一二年三月九日附件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做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经〔2011〕16号)精神,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在天津市各级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作社适用本导则。

第三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等,对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合作社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经逐级汇总后,按规定时间报送市农委。

第二章财务机构与财会人员设置第五条合作社应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和实际会计业务需要,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应具有会计资格证)。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20年中央财政农民合作社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20年中央财政农民合作社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20年中央财政农民合作社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27•【字号】津农委计财〔2020〕76号•【施行日期】202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20年中央财政农民合作社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为落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要求,大力培育国家级农民合作社、天津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推动农民合作社的规范管理和质量提升,组织好2020年中央财政支持的农民合作社建设项目,制定了《天津市2020年中央财政扶持农民合作社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请各区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任务按时完成。

市农业农村委2020年8月27日附件:1.天津市2020年中央财政扶持农民合作社建设项目实施方案2.天津市中央财政扶持农民合作社建设项目申报书(格式文本)3.天津市中央财政扶持农民合作社建设项目任务书(格式文本)4.天津市中央财政扶持农民合作社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格式文本)5.天津市中央财政扶持农民合作社建设项目验收报告(格式文本)6.天津市中央财政扶持农民合作社建设项目验收意见表(格式文本)附件1天津市2020年中央财政扶持农民合作社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为落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要求,大力培育国家级农民合作社、天津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推动农民合作社的规范管理和质量提升,2020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

为做好项目实施,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落实中央财政扶持资金和项目“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模式,以“项目法”先建后补的形式组织农民合作社建设项目,重点支持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国家级农民合作社、天津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我市农民合作社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天津市农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农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农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29•【字号】津农委〔2013〕45号津财农联〔2013〕167号•【施行日期】2013.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农业的区县农委(农业局)、财政局、民政局、审计局:为贯彻落实《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村级组织(含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财务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切实做好村级会计工作(一)强化村级会计基础工作。

村级组织要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流程,全面核算反映经济活动和社区管理的财务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合属记账核算的,只可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分开单独记账核算的,可根据情况分设基本账户。

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村级组织不准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

各区县要在区县范围内规定使用统一的会计凭证、票据和账簿,建立统一的财务操作流程。

村级组织发生经济业务时,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及内部往来要按规定使用《天津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专用统一收据》。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村级组织,应当在区县范围内使用统一的财务管理软件,执行统一的电算化管理制度。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率先建立以会计核算为主的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行电算化核算和网络化监管。

(二)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

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的村级组织,要与代理方依法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代理关系。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16•【字号】津农委〔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种植业正文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农业的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科学院,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2015-2030年)>的通知》(农种发〔2015〕2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种〔2015〕26号)的要求,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本方案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19年4月16日(联系人:杨爱宾;联系电话:28450538;传真:28450539)(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2015-2030年)>的通知》(农种发〔2015〕2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种〔2015〕26号)有关精神和要求,全面完成我市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工作,依据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会同中国农科院作物科学研究所制定的《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2019年实施方案》,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农作物种质资源是国家关键性战略资源,是农业种业创新发展的“芯片”,是把我市种业搞上去的重要物质基础。

近年来,随着气候、自然环境、种植业结构和土地经营方式等的变化,导致我市大量地方品种迅速消失,作物野生近缘植物资源也因其赖以生存繁衍的栖息地遭受破坏而急剧减少。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7.1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2001年7月17日在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崔士光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天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问题做如下说明。

这个《条例》已经2001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我市农村集体资产总量迅速增长。

截至2000年底,全市乡、村两级集体资产总额达到557亿元,其中净资产192亿元,比1979年底的14.96亿元增长了12倍多。

农业人口人均占有集体资产由1979年底的420元增长到1999年底的14000多元(不含土地、水面等资源性资产),人均净资产近5000元。

这是全市农村广大干部、群众几十年辛勤劳动的结果,是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物质基础。

但是,由于我市没有制定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方面的法规,使我市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民主管理制度不健全,政府主管部门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指导措施和手段无依据。

资产管理工作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农村集体资产流失严重。

这些问题制约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并成为当前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引发不稳定的重要因素。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巩固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国务院于1995年发出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3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明确指导和监督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制定有关集体资产管理方面的法规,逐步将集体资产管理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9.10•【字号】津财农〔2014〕64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土地资源,自然资源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有农业的区县财政局、农业主管部门:为了加强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3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市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2014年9月10日根据津财农〔2017〕41号,将津财农〔2014〕64号文件第七条中“市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我市政策确定的实施范围,耕地、渔业等资源状况和畜牧业发展情况提出保护与治理任务,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并结合绩效评价情况提出资金分配建议”修改为“市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我市政策确定的实施范围,耕地、渔业等资源状况和畜牧业发展情况提出保护与治理任务,按照确定的因素及权重,结合绩效评价情况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天津市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农业资源保护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3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资源保护资金是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支持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渔业资源保护与利用、畜禽粪污综合处理、秸秆综合利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以及国家和我市政策确定的其他方向。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7.11•【字号】津财农改[2014]8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农改〔2014〕8号)有关区县财政局、农委(农业局)、农垦集团总公司: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90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切实提高使用效率,市财政局、市农改办和市农委制定了《天津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2014年7月11日天津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90号)要求,为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农综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由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部署,中央和市级财政结合工作需要和财力予以适当支持引导,具体工作由区县开展,支出责任主要在区县。

第三条农综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天津市美丽村庄建设项目和美丽乡村试点建设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包括中央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市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以及区县配套资金。

第四条农综改资金使用要确保农村综合改革各项工作需要,不得用于增编及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得用于为干部发放补贴和购置交通通讯工具,不得用于各种形式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农综改资金用于支持的建设项目按照“村庄申请、乡镇审核、区县审批、市级备案”的程序,对投资计划进行申报审批。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2019年天津市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2019年天津市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2019年天津市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25•【字号】津农委〔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2019年天津市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农业的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为全面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推进质量兴农工作会议及天津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2019年我市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2019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市农业农村委制定了《2019年天津市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19年4月25日(联系人:李恩萍;联系电话:88290652)(此件主动公开)2019年天津市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开展2019年天津市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铲除农资领域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有力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根据农业农村部《2019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不断提高农资产品质量,狠抓农资市场监管,为巩固发展农业农村好形势、稳定粮食生产、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奠定坚实基础。

坚决查处一批违法犯罪案件,依法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制假售假典型案件,确保农资质量可靠、市场稳定。

增强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支持农资打假工作,积极推进社会共治,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重点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农资经营集散地、种养殖生产基地、菜篮子产品主产区为重点地区,开展春季、秋季农资打假专项行动。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市农业农村委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市农业农村委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市农业农村委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26•【字号】津农委计财〔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市农业农村委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市农业农村委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工作,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市农业农村委机构改革后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市农业农村委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0年4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市农业农村委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农业农村委系统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市农业农村委机构改革后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农业农村委所属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行政和事业单位(含机关本级,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由各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固定资产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2.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定,固定资产分为六类: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天津市农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农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农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19•【字号】津农委办〔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市农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委各局办,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加强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相关程序,根据《天津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5月19日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相关程序,根据《天津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范性文件,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履行农业农村行政管理职责,以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或“委”)名义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市农委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和奖惩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公布权限属于市农委,委所属各局办、内设处室、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原则,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委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办法”、“规定”、“决定”、“规则”、“细则”、“意见”、“通告”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1)行政处罚;(2)行政强制;(3)行政许可;(4)非行政许可审批;(5)行政确认;(6)行政备案;(7)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8)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9)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其他事项。

天津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区县、乡镇分支机构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区县、乡镇分支机构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区县、乡镇分支机构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7.11•【字号】•【施行日期】2016.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正文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区县、乡镇分支机构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天津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区县、乡镇分支机构建设标准(试行)》已经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发展联席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

请根据相关要求抓紧责成有关部门健全完善区县、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分支机构。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2016年7月11日天津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区县、乡镇分支机构建设标准(试行)一、区县分支机构建设标准(一)区(县)分市场职能。

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依托各涉农区县农经管理部门设立“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区(县)分市场”,为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的分支机构,主要职能如下:1.本区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的收集与报送(1)负责开拓本区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收集供求信息,与区县农经管理部门共同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通过后报送市级平台。

(2)协助搭建全市统一规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系统并做好本区县相关信息日常维护工作。

2.组织进场交易(1)负责约请交易双方会面,提供交易项目议价、竞价及招标代理服务。

(2)提供制式合同文本,指导合同订立。

(3)协助交易双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等手续。

3.综合配套服务(1)负责交易前项目的政策咨询、资产评估、产权经纪、项目推介等服务。

(2)负责交易后项目的抵押融资、农业社会化服务和项目管理咨询等配套服务。

(二)硬件配置。

1.交易服务条件(1)各区县在原有区县土地承包管理和流转服务平台的基础上进行健全完善,此前未建设区县平台的参照相关标准建设。

关于做好2019年度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项目实施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9年度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项目实施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9年度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项目实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30•【字号】津农委计财〔2019〕108号•【施行日期】2019.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关于做好2019年度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项目实施的通知各有农业的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教育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体育总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农业农村改革专项小组《关于转发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教委市文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体育局拟定的〈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改农组〔2018〕1号)要求,现就做好2019年度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项目实施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量定补、以质定补的原则,通过合理安排扶持引导资金,指导各涉农区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整改完善、成果分析与管理、强化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二、专项经费的使用方式和主要用途2019年度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专项经费的拟主要用于市、区两级的检查验收、数据审核校验、数据成果应用和相关工作推动。

具体使用方式可有各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可以由区级部门统筹使用,也可以拨付到各乡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专项经费的主要用途包括:1.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总结、数据展示、推动宣传等费用。

2.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数据成果资料印制费用;3.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培训费用;4.农村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和定期报告工作中的培训、调研、监测和购买第三方服务用于检查验收等工作推动费用;5.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运维费用;6.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整改完善中区、镇、村三级用于数据修改、调查函询、数据报送和检查验收的费用;7.清产核资整改完善后的公告、公示费用8.清产核资数据分析、应用及以此为基础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调研、培训、督导等所需费用。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集体经济工作会议纪要》和《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集体经济工作会议纪要》和《

【发布单位】80202【发布文号】津政发[1982]132号【发布日期】1982-07-15【生效日期】1982-07-1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集体经济工作会议纪要》和《关于发展城市集体经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2年7月15日津政发〔1982〕1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城市集体经济工作会议纪要》和《关于发展城市集体经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即认真贯彻执行。

发展城市集体经济,安置待业青年,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对于实现经济上的进一步调整和政治上的进一步安定团结,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全市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加以重视,块块办,条条办,大家动手,各方都来办,切实加强领导,按照《纪要》提出的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或指定分管工作人员,保证我市集体经济的更大发展。

天津市城市集体经济工作会议纪要市人民政府于六月十七日至十九日召开了城市集体经济工作会议。

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和市内各区、有关委、局、办的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

会议听取了燕政同志关于《进一步动员起来,继续大力发展城市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报告。

市委常委、副市长郝田役同志出席会议并讲了话。

会议指出,三中全会以来,在中央提出的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和“三结合”就业方针指导下,我市城市集体经济已有显著发展,对搞活经济、方便生活、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

我市城市集体经济的发展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依靠了各方面的力量。

市政府明确提出“条条办,块块办,发动群众自己办,谁有条件谁来办,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办”的要求,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

各部门、各单位本着“扶上马,送一程”的精神,在资金、场地、货源、税收政策等方面,积极给予支持,有力地促进了城市集体经济的发展;第二,着重发展了城市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急需的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运输业、建筑业和综合利用资源的行业,以及为外贸出口和轻纺工业服务的加工业。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财政支农项目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财政支农项目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财政支农项目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03•【字号】津农委计财〔2020〕34号•【施行日期】2020.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财政支农项目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系统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规范我委财政支农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财政支农项目管理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4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第三章项目执行第四章绩效评价及验收第五章附则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财政支农项目管理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委”)财政支农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并结合市农业农村委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由市农业农村委管理和具体承担的中央及我市财政转移支付项目、中央预算内项目、市政府投资项目、部门预算项目等各级财政支持的支农项目。

第三条计财处是市农业农村委财政支农项目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财政支农项目的统筹管理,包括组织编制项目建设规划、统筹协调安排项目资金、统筹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任务清单、统筹开展项目监督和绩效管理等。

委机关各相关处室及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项目管理,包括编制有关项目建设规划、提出财政支农项目安排建议、编制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并开展日常监督、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第四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划和需求,研究提出财政支农项目资金需求。

计财处统筹平衡各类项目资金需求,形成财政支农项目预算安排草案,按照委“三重一大”有关规定,履行审定程序后,按照资金渠道分别报送农业农村部、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单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指导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0.26•【字号】•【施行日期】2016.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指导规程》的通知各有农业的区农委:为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清产核资工作,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津党厅〔2014〕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津政办发〔2015〕62号)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我委结合我市农村集体资产基本情况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指导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区实际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2016年10月26日附件:天津市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指导规程附件天津市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指导规程清产核资是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关键环节。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09〕4 号)、《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津党厅〔2014〕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津政办发〔2015〕62号)有关要求和《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规程。

一、工作目标全面摸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存量、结构、分XXX运营情况,明晰资产权属、健全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起底数清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管有力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对象和范围清产核资工作的对象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属单位。

清产核资工作的范围是:截至清产核资时点日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全部资金、资产、资源。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即广义上指的农村集体资产。

按照《物权法》和资产属性,主要包括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等经营性资产和用于教育、文化、卫生、管理服务等公共事务的非经营性资产。

)具体包括以下11个方面:1.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2.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等流动资产;3.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牲畜、禽类、经济林木、非经济林木等农业资产;4.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或以投资、贷款和劳动积累形成的水利、电力、交通等生产性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通讯、福利等公益性设施;5.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6.在国内联营、股份、股份合作和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兼并、有偿转让的企业中,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章程、协议(合同)应有的资产份额;7.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8.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企业享受国家的各种优惠政策以及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历年提取的生产性积累资金形成的资产及增值部分;9.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无形资产;10.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11.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三、工作程序和要求(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

各村要成立5-7人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由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包村干部、村报账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理财小组)成员组成,负责清产核资工作。

2.制定方案。

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要根据工作要求,结合各自村实际,制定本村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方案中应明确清产核资截止时点日、资产清查范围、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办法等。

3.宣传培训。

充分利用广播、会议、宣传册等载体,向农民群众广泛宣传清产核资工作,争取赢得群众对清产核资工作的广泛支持。

组织村工作人员开展培训,印发工作方案和相关表格,帮助工作人员认真领会相关文件精神,明确工作方法。

(二)实施阶段。

4.清查核实。

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登记表》。

逐项清理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账款、对外投资、库存物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资源性资产、其他资产和负债、所有者权益。

同时梳理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协议、合同,整理债权债务发生的有关书面证明资料。

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以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调查资料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资料为基础,采取科学简便的方式,查实数量、分布、权属及其管理使用情况,重点清查核实已经开发利用的资源性资产;对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使用的资金、资产、资源,要深入相关企业单位,在对有关经济合同的完整性、合法性审核评估的基础上,编制经营合同登记表,重点清查核实合同执行情况。

在清查资产过程中,以村为单位认真填写《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登记表》。

5.权属界定。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农经发〔1998〕6号)的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关系进行确认。

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同时充分考虑资产形成的过程,从有利于管理的实际出发,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地进行。

资产构成较为复杂、资产所有权一时难以界定清楚的,列为待界定资产。

6.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认可的方式,对村集体所有的无原始凭证的非经营性资产进行价格估算,对村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中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进行价值重估,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的全过程应向全体成员公开,结果要向全体成员公示。

7.公示确认。

对清产核资结果,由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负责逐项逐笔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公示期间对群众提出异议的,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要做好记录和答复。

公示期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资产清查及资产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8.账务处理。

按照有关会计制度核算要求,对会计科目运用不准确、核算不规范造成的账账不符、账实不符、账表不符以及应入账未入账的资产、负债等事项进行调整,确保各项收支业务、资产、负债完整准确入账,编制清产核资截止时点日的资产负债表。

9.建立台账。

各村根据经公示无异议的相关资料进行账务处理,编制相关财务报表,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登记表》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台账,详细记载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情况。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资源,还应当建立经济合同台账,登记承包或租赁的单位(人员名称)、期限和承包费、租金等情况。

相关数据录入区级“三资”管理信息平台,及时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三)总结完善阶段。

10.整理归档。

整理清产核资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各类通知、记录、会议纪要、登记表册、公示材料等相关资料,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档案,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11.健全制度。

针对本次清产核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按照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四、严格把握有关政策要求,妥善处理清产核资中发现的问题(一)严格履行清产核资结果审核确认程序。

清产核资结果履行“村级确认-乡镇审核-区备案”程序后,方能视为有效,即: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组将清产核资结果、群众意见、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呈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二)严格履行清查中出现账实不符情况的资产处理程序。

对在清查中出现的实存数大于账存数的资产盘盈和实存数小于账存数的资产盘亏以及因财产物资变质、霉烂、毁损而导致的资产损失等账实不符的情况,要严格履行“查清原因-申请处理-民主议定-公开公示-账务处理-建档管理”的程序,即:1. 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对账实不符的资产进行调查,详细查明出现盈余或损失的原因;2.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填写账实不符资产处理申请表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3.召开村两委联席会议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对申请处理的账实不符的资产进行研究商议并提出处理意见,参会人员民主表决并签字、盖章;4.对经审核需要处理的账实不符的资产情况,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内进行专项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并拍照存档;5.按照民主议定的处理意见,根据相关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6.整理账实不符的资产处理过程中的各类资料,建立工作档案,在清产核资登记表和汇总表中进行记载,加强后续管理。

(三)严格把握债权债务及资产核销条件和程序。

1.债权债务及资产符合以下条件,方能申请核销:①应收款项(含内部往来):债务人死亡或者破产,以其破产或遗产依照法律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债务单位撤销,确实无法追还的;债务人是本村村民,债务形成时间是大集体时的陈欠,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②债务:债权人破产或死亡且无继承人的应付款项。

③固定资产:发生盘亏、报废、毁损、拆除、长期闲置不用且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因遭受自然灾害影响形成固定资产的非常损失。

④对外投资:被投资单位已经破产;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情况而形成的投资损失。

⑤在建工程: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三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因遭受自然灾害影响形成的在建工程非常损失。

2.债权债务及资产须履行“申请核销-民主议定-公开公示-账务处理-建档管理”程序后,方能核销,即:①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填写核销申请表,详细说明核销原因;②召开村两委联席会议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对申请核销的债权、债务和资产进行研究商议,参会人员民主表决并签字;③对经审核需要核销的债权、债务和资产,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内进行专项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并拍照存档;④对已核销的村级债权、债务和资产,根据相关制度进行账务处理;⑤整理债权债务及资产核销过程中的各类资料,在债权债务清查登记表和汇总表中进行记载,建立工作档案,实行“账销案存”制度,加强后续管理。

(四)妥善处理产权界定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对账务记载清晰、清查过程无异议的,要依据资金来源的渠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落实集体资产的权属;对由村集体和上级财政资金等共同投资形成的资产,有政策规定或者约定的,按政策规定或者约定界定产权,没有政策规定或者约定的,可按投资比例明晰各自产权比例;对集体单独出资或参股投资形成的资产,按实际出资额和收益比例,界定本集体资产权属;对村内权属不清、存在争议的资产、资源,由村清产核资实施小组拟定处理意见,经公示群众认可的方式予以确认权属。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