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指导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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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

资工作指导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10.26

•【字号】

•【施行日期】2016.10.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

正文

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指导

规程》的通知

各有农业的区农委:

为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清产核资工作,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津党厅〔2014〕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津政办发〔2015〕62号)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我委结合我市农村集体资产基本情况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指导规程》。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区实际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2016年10月26日附件:天津市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指导规程

附件

天津市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指导规程

清产核资是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关键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09〕4 号)、《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津党厅〔2014〕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津政办发〔2015〕62号)有关要求和《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规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摸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存量、结构、分XXX运营情况,明晰资产权属、健全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起底数清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管有力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对象和范围

清产核资工作的对象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属单位。

清产核资工作的范围是:截至清产核资时点日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全部资金、资产、资源。(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即广义上指的农村集体资产。按照《物权法》和资产属性,主要包括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等经营性资产和用于教育、文化、卫生、管理服务等公共事务的非经营性资产。)具体包括以下11个方面:

1.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

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2.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等流动资产;

3.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牲畜、禽类、经济林木、非经济林木等农业资产;

4.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或以投资、贷款和劳动积累形成的水利、电力、交通等生产性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通讯、福利等公益性设施;

5.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

6.在国内联营、股份、股份合作和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兼并、有偿转让的企业中,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章程、协议(合同)应有的资产份额;

7.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8.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企业享受国家的各种优惠政策以及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历年提取的生产性积累资金形成的资产及增值部分;

9.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无形资产;

10.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11.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三、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各村要成立5-7人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由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包村干部、村报账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理财小组)成员组成,负责清产核资工作。

2.制定方案。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要根据工作要求,结合各自村实际,制定本村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方案中应明确清产核资截止时点日、资产清查范围、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办法等。

3.宣传培训。充分利用广播、会议、宣传册等载体,向农民群众广泛宣传清产核资工作,争取赢得群众对清产核资工作的广泛支持。组织村工作人员开展培训,

印发工作方案和相关表格,帮助工作人员认真领会相关文件精神,明确工作方法。

(二)实施阶段。

4.清查核实。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登记表》。逐项清理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账款、对外投资、库存物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资源性资产、其他资产和负债、所有者权益。同时梳理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协议、合同,整理债权债务发生的有关书面证明资料。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以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调查资料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资料为基础,采取科学简便的方式,查实数量、分布、权属及其管理使用情况,重点清查核实已经开发利用的资源性资产;对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使用的资金、资产、资源,要深入相关企业单位,在对有关经济合同的完整性、合法性审核评估的基础上,编制经营合同登记表,重点清查核实合同执行情况。在清查资产过程中,以村为单位认真填写《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登记表》。

5.权属界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农经发〔1998〕6号)的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关系进行确认。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同时充分考虑资产形成的过程,从有利于管理的实际出发,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地进行。资产构成较为复杂、资产所有权一时难以界定清楚的,列为待界定资产。

6.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认可的方式,对村集体所有的无原始凭证的非经营性资产进行价格估算,对村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中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进行价值重估,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的全过程应向全体成员公开,结果要向全体成员公示。

7.公示确认。对清产核资结果,由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负责逐项逐笔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间对群众提出异议的,村清产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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