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草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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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2.06.01•【文号】林保发〔2022〕64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林保发〔2022〕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集团:为加强国家公园建设管理,保障国家公园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2年6月1日附件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公园建设管理,保持重要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实现全民共享、世代传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展国家公园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公众服务、监督执法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公园,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并主导管理,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域或者海域。

第四条国家公园的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保护第一、科学管理、合理利用、多方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负责全国国家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生态保护修复、社会参与管理、科普宣教等工作。

第六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会同国家公园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局省联席会议机制,统筹协调国家公园保护管理工作。

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可以商国家公园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国家公园日常工作协作机制。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有林场职工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有林场职工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有林场职工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0.03.09•【文号】林场发〔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工资福利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有林场职工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20〕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了有效评价国有林场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增强国有林场发展活力,我们研究制定了《国有林场职工绩效考核办法》(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有林场职工绩效考核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0年3月9日附件国有林场职工绩效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评价国有林场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增强国有林场发展活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国有林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事业性质国有林场职工。

国有林场领导班子成员的绩效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国有林场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条职工绩效考核坚持公开公平、民主集中、全面客观、注重实绩的原则,实现奖勤罚懒、优绩优酬、多劳多得的目的。

第二章考核组织和方式第四条国有林场应当成立职工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职工绩效考核工作,并制定职工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审定考核档次、受理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等。

成员由国有林场主要负责人、分管人事财务工作负责人以及纪检监察、人事、财务、工会等部门人员和若干职工代表组成。

第五条职工绩效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平时考核按季度进行,侧重职工的一贯表现,重点是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以及出勤等情况。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技术规定》和《退耕还林还草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技术规定》和《退耕还林还草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技术规定》和《退耕还林还草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11.03•【文号】林退发〔2020〕98号•【施行日期】2020.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技术规定》和《退耕还林还草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林退发〔2020〕98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退耕还林还草管理,满足新时期退耕还林还草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我局研究制定了《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技术规定》和《退耕还林还草档案管理办法》(见附件1、2),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技术规定附表2.退耕还林还草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11月3日附件1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统一设计程序,提高造林种草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以及《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批准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

第三条作业设计的主要依据。

(一)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生态保护修复和退耕还林还草等法规、政策和规定;(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营造林、人工草地及退耕还林还草的技术标准和规程;(三)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退耕地类调查、农户退耕还林还草意愿调查等成果资料,以及本地区最近一次的森林资源调查成果资料等;(四)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还草年度任务计划和县级退耕还林还草年度实施方案或总体设计文件;(五)退耕还林还草合同;(六)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林草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林草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林草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21.06.21•【文号】林科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林草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科规〔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科技部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普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提升全民生态意识和科学素质,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强林业和草原科普工作的意见》(林科发〔2020〕29号)要求,切实加强国家林草科普基地建设和管理,提高科普基地服务能力,推动林草科普工作高质量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林草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草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部2021年6月21日附件国家林草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强林业和草原科普工作的意见》要求,为加强和规范国家林草科普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科普功能和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林草科普基地的申报、评审、命名、运行与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国家林草科普基地是依托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野生动植物等林草资源开展自然教育和生态体验活动、展示林草科技成果和生态文明实践成就、进行科普作品创作的重要场所,是面向社会公众传播林草科学知识和生态文化、宣传林草生态治理成果和美丽中国建设成就的重要阵地,是国家特色科普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国家林草科普基地应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科学普及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坚持群众性、经常性和公益性的原则,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全民生态意识和科学素质的科普实践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中国承诺作出应有贡献。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我局组织修订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10月9日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企业单位。

第三条国有林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大力培育森林资源,科学利用森林资源,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良好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要。

第四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生态区位、资源禀赋、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任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创新经营管理体制,增强发展动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国有林场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对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等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科学绿化的要求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理念,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和生态修复工作;(二)按照严格保护和科学保护的要求,组织开展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三)按照科学利用和永续利用的原则,组织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森林资源经营利用工作;(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试点示范、生态文化、科普宣传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新闻发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新闻发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新闻发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9.09.26•【文号】办宣字〔2019〕147号•【施行日期】2019.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新闻发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宣字〔2019〕147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闻舆论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新时期我局新闻发布工作,提高新闻发布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新闻发布工作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新闻发布工作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2019年9月26日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新闻发布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论述,按照《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闻舆论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时期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新闻发布工作,积极营造林业草原事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新闻发布”,是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通过新闻发言人或者其他授权形式,运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平台,发布政务信息、表达观点立场、回应社会关切、解答公众疑问,以及与公众进行沟通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新闻发布工作。

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新闻发布工作,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党组(以下简称“局党组”)统一领导下,实行审批责任制,予以归口管理。

第五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新闻发布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机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将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贯穿于行政机关的决策、执行、服务和监督全过程。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3.10.26•【文号】林改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林改规〔20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内蒙古、吉林、长白山、龙江、伊春森工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创建认定工作,我局对《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认定命名办法》(办改字〔2016〕127号)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办规字〔2013〕16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10月26日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集聚融合,助力林草产业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是指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国家林草局”)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林草产业集中度高,产业规模大,产业链较完整,产品优质,服务优良,管理规范,地理边界清晰,具有重要区域经济地位,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林草产业园区。

第三条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兼顾区域发展,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创建与认定第四条示范园区采取创建评估的方式予以认定。

产业园区经过创建培育后,依据示范园区基本条件进行评估。

评估合格的,由国家林草局认定为示范园区。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17•【文号】林科发〔2015〕165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科发〔2015〕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增强林业科技治理能力,我局组织制定了《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15年12月17日附件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林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林业领域高水平科学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其主要任务是开展林业科学应用基础研究及高新技术研究,承担林业科技基础性工作,解决制约林业发展的重大、关键和共性科技问题,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培养领导学科发展的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按照学科领域、产业需求和区域特色进行规划布局,分为综合性重点实验室和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

综合性重点实验室突出国家和行业重大科技需求,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突出学科和区域特色,逐步形成层次清晰、分工明确、布局合理的重点实验室体系。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分工、稳定支持、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管理,不断提高开放运行水平和支撑引领能力。

第六条国家林业局支持重点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和学术交流活动,重点实验室应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林业建设需求,积极开展创新研究和科技服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成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经营工作专家组的通知-便函资〔2020〕299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成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经营工作专家组的通知-便函资〔2020〕299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成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经营工作专家组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成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经营工作专家组的通知便函资〔2020〕2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森工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集团:森林经营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技术要求高,集长期性和复杂性于一体的基础性工作。

为确保全国森林经营工作的科学开展,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全面加强森林经营工作的意见》(林资发〔2019〕104号)要求,我局决定成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经营工作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家组组成专家组由管理、教学、科研、规划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名单详见附件)。

二、专家组职责(一)负责研究森林经营重大技术问题,为全国森林经营宏观决策提供技术咨询。

(二)负责森林经营成效监测和评价结果的审核工作。

(三)提供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审核的技术支持。

(四)提供全国森林经营试点、社会宣传和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的技术服务。

(五)完成局森林经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专家组工作制度(一)专家组在局森林经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下设秘书处,负责协调专家组日常工作。

(二)专家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总结专家组工作情况,讨论下一阶段工作计划,研究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技术问题。

(三)秘书处每年要选定2—3个森林经营工作的热点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并形成高水平的调研报告。

(四)专家组成员将根据业务需要、履职情况等因素每两年调整1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发布2018年重点推广林业科技成果100项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发布2018年重点推广林业科技成果100项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发布2018年重点推广林
业科技成果100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公布日期】2018.05.21
•【文号】办科字〔2018〕80号
•【施行日期】2018.05.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
正文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发布2018年重点推广林业科技
成果100项的通知
办科字〔2018〕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有关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加快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林业局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林科发〔2017〕46号),扎实推进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战略,大力推动林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努力实现生态建设、产业发展和扶贫富民的目标任务,我局围绕当前林业生态建设、产业发展以及扶贫富民的技术需求,遴选出2018年重点推广林业科技成果100项(见附件),现予发布。

请各地各单位在实施各类林业科技推广示范、产业发展等项目时,根据生产实际,重点推广2018年林业科技成果100项。

成果相关信息可登录“国家林业科技推广成果库管理信息系统”网站(http124.205.185.558080index.asp)进行查
询。

特此通知。

附件:2018年重点推广林业科技成果100项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18年5月21日附件
2018年重点推广林业科技成果100项。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1.02•【文号】林办发[2003]1号•【施行日期】2003.0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林办发[200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央的各项工作部署,按照“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经局党组反复研究,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林业局2003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

根据2002年7月北戴河全国林业厅局长座谈会精神,2002年底、2003年初不再召开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鉴此,现将该《要点》予以印发,请各地、各单位据此精神,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安排好2003年的工作,切实抓好六大工程建设,加速推进林业历史性转变,全面开创林业跨越式发展的新局面。

国家林业局二00三年一月二日国家林业局2003年工作要点当前,林业发展突飞猛进,“一个重点”稳步推进,“两件大事”取得突破,“三项工作”深入开展,各项林业事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

林业建设倍受关注,一个全社会重视林业、支持林业、参与林业建设的大气候正在形成。

特别是六大工程的全面启动,标志着我国林业正在加速实现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转变。

南非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将可持续发展确立为世界各国共同的发展模式,党的十六大将生态建设确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在可持续发展中赋予林业以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赋予林业以首要地位。

要完成好如此艰巨的林业建设任务,我们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开拓创新、奋发有为,以百倍的热情和有力的举措全面抓好2003年的各项林业工作。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9〕35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9〕35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9〕35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见附件)已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4月8日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审议、登记、编号、发XXX清理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者林业和草原系统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原文转发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具体事项的通知和通报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依法行政、权责一致、精简高效、民主公开的原则。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30•【文号】厅字〔2018〕66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7月30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是自然资源部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加挂国家公园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

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草案。

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

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

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21〕3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21〕3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档案局: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国有林场档案,发挥其在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生态修复建设和提供生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我们研究制定了《国有林场档案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有林场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档案局2021年1月11日附件国有林场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国有林场档案,发挥其在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生态修复建设和提供生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有林场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档案是指在国有林场设立、变更,营造林、森林资源保护和监测,基础设施建设等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档案工作包括国有林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编研、利用等工作。

国有林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有林场档案工作接受所隶属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以及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同档案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国有林场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定期开展档案业务培训,提升国有林场档案工作规范化水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国家储备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国家储备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国家储备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2.11.1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储备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推进国家储备林高质量发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研究起草了《国家储备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了增强办法制定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公众可以将意见建议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反馈。

1.电子邮箱:*********************2.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邮编:100714)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28日。

附件:《国家储备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2年11月14日附件国家储备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国家储备林建设,保障木材安全,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纳入全国国家储备林规划或实施方案建设范围,依托专项投资或专项金融贷款等,并按照国家储备林建设相关政策和技术规定开展的营造林活动,以及配套的多种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国家储备林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科学培育原则。

第四条【建设内容和方向】国家储备林建设应在严格保护耕地的前提下,开展集约人工林栽培、现有林改培、中幼林抚育。

国家储备林建设优先发展中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兼顾长周期大径级用材林。

第五条【管理职责】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国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工作。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建设规范》等48项行业标准目录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建设规范》等48项行业标准目录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建设规范》等48项行业标准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0.27•【文号】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8号•【施行日期】2017.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国家林业局批准发布《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建设规范》等48项林业行业标准(见附件),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建设规范》等48项行业标准目录国家林业局2017年10月27日附件《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建设规范》等48项行业标准目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1 LY/T 2891-2017 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建设规范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2 LY/T 2892-2017 平原绿化工程建设技术规范3 LY/T 1690-2017 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 1690-20074 LY/T 2893-2017 林地变更调查技术规程5 LY/T 2894-2017 国有林场综合评价指标与方法6 LY/T 2895-2017 国有林场抚育间伐施工技能评估规范7 LY/T 2896-2017 大熊猫种群遗传档案建立技术规程8 LY/T 2897-2017 天然林保护工程生态效益评估数据获取方法9 LY/T 2898-2017 湿地生态系统定位观测技术规范10 LY/T 2899-2017 湿地生态系统服务评估规范11 LY/T 2900-2017 湿地生态系统定位观测研究站建设规程12 LY/T 2901-2017 湖泊湿地生态系统定位观测技术规范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13 LY/T 2902-2017 岩溶石漠生态系统服务评估规范14 LY/T 2903-2017 荒漠生态系统观测场及长期固定样地的分类和编码15 LY/T 2904-2017 沉香16 LY/T 2905-2017 竹缠绕复合管17 LY/T 2906-2017 美国白蛾核型多角体病毒杀虫剂18 LY/T 2907-2017 血防林术语19 LY/T 2908-2017 主要树种龄级与龄组划分20 LY/T 2909-2017 桉树大径材培育技术规程21 LY/T 2910-2017 南洋杉用材林培育技术规程22 LY/T 2911-2017 油松林近自然抚育经营技术规程23 LY/T 2912-2017 太子参培育技术规程24 LY/T 1327-2017 油桐林培育技术规程LY/T 1327-2006LY/T 2539-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201525 LY/T 2913-2017 秀丽槭播种育苗技术规程26 LY/T 2914-2017 花椒栽培技术规程27 LY/T 2915-2017 长柄扁桃栽培技术规程28 LY/T 2916-2017 单板条层积材29 LY/T 2917-2017 结构用集成材力学性能特征值的确定方法30 LY/T 2918-2017 木框架墙体软重物撞击试验方法31 LY/T 1613-2017 挤出成型木塑复合板材LY/T 1613-201532 LY/T 1062-2017 锯材生产综合能耗LY/T 1062-200633 LY/T 1444-2017 林区木材生产综合能耗LY/T 1444.1-2015LY/T 1444.2-2015LY/T 1444.3-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2015LY/T 1444.4-2015LY/T 1444.5-2005LY/T 1444.6-201534 LY/T 2919-2017 木塑地板生产综合能耗35 LY/T 1451-2017 纤维板生产综合能耗LY/T 1451-200836 LY/T 2920-2017 林业信息交换格式37 LY/T 2671.2-2017 林业信息基础数据元标准第2部分:基本属性38 LY/T 2921-2017 林业数据质量基本要素39 LY/T 2922-2017 林业数据质量评价方法40 LY/T 2923-2017 林业数据质量数据一致性测试41 LY/T 2924-2017 林业数据质量数据成果检查验收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42 LY/T 2925-2017 林业信息系统质量规范43 LY/T 2926-2017 林业应用软件质量控制规程44 LY/T 2927-2017 林业信息服务集成规范45 LY/T 2928-2017 林业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指南46 LY/T 2929-2017 林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47 LY/T 2930-2017 林业数据采集规范48 LY/T 2931-2017 林业信息产品分类规则。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质量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质量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质量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07.20•【文号】自然资办发〔2021〕49号•【施行日期】2021.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质量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有关司局、各派出机构、各有关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构建总体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5号)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要求,加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质量管理,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研究制定了《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质量管理导则(试行)》,现印发试行。

试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建议等,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及电话: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司王尔林************、7336(传真)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2021年7月20日附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质量管理导则(试行)附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质量管理导则(试行)为构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调查监测质量管理,规范质量控制活动,明确质量责任,确保调查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可靠,依据《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构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一、总则建设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统一调查监测质量管理方式、流程和要求,规范质量控制方法、检验技术和评价指标,防范弄虚作假和成果质量问题,完善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机制,持续提升调查监测成果质量,满足建设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求。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2]19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2]19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提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我局研究制定了《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附件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提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结合林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生态状况等领域调查规划设计及监测评价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负责受理申请、核发资质证书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

第五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4.05.23•【文号】财资环〔2024〕38号•【施行日期】2024.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制定了《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其中,第十一条涉及项目储备相关规定于下达2025年资金起应用。

附件: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草局2024年5月23日附件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国土绿化、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地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国家林草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供资金测算所需基础数据并负责与有关规划衔接,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储备,并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按照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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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草原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公布日期】2019.12.16
•【文号】林科规〔2019〕7号
•【施行日期】2020.0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
正文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印发《国家林业草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的通知
林科规〔20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国家林业草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不断提升林草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更好地促进林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新时期林业草原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科技平台支撑,我局对《国家林业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办法(试行)》(林科发〔2011〕290号)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国家林业草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草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12月16日附件
国家林业草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林业草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研究中心是面向林业草原高质量发展重大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为目标,以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科技成果工程化验证、成果转移转化及应用示范为任务,依托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等单位建设的研发平
第三条工程研究中心是林业草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职责:针对行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组建高水平研发团队和科研转化平台,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新装备,推进技术系统集成示范,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培养集聚高层次复合型人才,提供技术服务与咨询,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职能,按照学科领域和区域条件进行布局,综合考虑依托单位科研实力、自然条件以及作用功能,在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组建相应工程研究中心。

第五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筹相关资源给予工程研究中心相应支持,相关支持措施不包括财政奖励。

各类林草科技推广项目均应当优先由工程研究中心承担。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是工程研究中心的业务主管部门,科学技术司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制定相关政策,编制总体发展规划,确定建设方向,发布申报指南;组织评审认定,开展评估考核;协调行业科技资源,对工程研究中心
建设给予必要支持。

第七条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直属单位、相关高校是工程研究中心的归口管理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所辖地区或者单位工程研究中心的组织申报,审核相关申报材料,组织评审遴选推荐;协调指导和监管日常运行,配合开展考核评估;给予所属工程研究中心创新政策、人才引进、条件能力、项目扶持等方面的优先支持。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归口管理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组织开展申报工作,依托单位结合自身优势,按照要求编写《国家林业草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请报告》(见附1)。

归口管理单位审查遴选后,推荐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所申报工程研究中心名称和方向应当与依托单位现有研发基础与主要任务相匹配。

第九条依托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鼓励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或者科研院所等单位申报;联合申报的牵头单位应当是本领域的优势单位,且是工程研究中心的第一责任主体;原则上不支持同质单位联合牵头申报。

第十条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科研实力,承担过国家、行业及省级重大科技项目,对促进技术创新及行业科技进步具有重要贡献,学术或者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二)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支具有较强研发能力或者技术集成能力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
(三)具备以市场为导向,拥有承担技术研发和中试任务的工程化研究验证条件和能力,或者拥有将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产学研结合基础,拥有与企业联合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经验和条件,能实现技术转移扩散和促进成果转化;
(五)拥有较强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能够提供工程研究中心组建和运行经费。

第十一条工程研究中心认定条件:
(一)具有相对固定的工程技术转化场所和设施设备;
(二)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和专利,且有1-2项行业领先的工程化技术成果;
(三)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应当为依托单位在职人员,具备高级职称,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创新意识以及丰富的管理经验,原则上应当为学科带头人;
(四)设立管理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分别由7-9名和11-15名成员组成,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归口管理单位和依托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技术委员会主任由国内该领域学术权威担任;
(五)工程研究中心人员结构合理,专职固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90%,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0%。

第十二条认定批复程序:
(一)归口管理单位对所辖地区或者单位工程研究中心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将符合认定条件的工程研究中心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司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组应当由具备相应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或者具备丰富企业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

评审重点包括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的必要性、依托单位概况和建设条件、技术研发能力、主要目标任务和建设方案等;
(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司根据现场核查及专家组评审意见,由司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拟认定名单,经报局领导同意后,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文批
复认定;
(四)工程研究中心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一命名和标识。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工程研究中心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和技术委员会咨询制。

管理委员会是工程研究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归口管理单位和依托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和专家共同组成。

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对管理委员会负责,按工程研究中心管理章程主持全面工作,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

技术委员会是工程研究中心的咨询机构,成员由依托单位聘任,负责为工程研究中心研究开发工作提供咨询,其成员可由科研院所、高校、企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依托单位的知名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管理委员会职责:审定制度章程和发展规划,决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负责人选聘;监督和审查工程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重大决策;审批年度工作报告及年度预算等。

第十五条工程研究中心主任职责: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工程研究中心正常运转;负责提出研究开发或者工程化规划,制定技术方案,确定每年开展的研究、开发或者工程化项目;负责内部人员组成和岗位聘任;负责工程研究中心人员年度考核、技能培训等工作;每年在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十六条技术委员会职责:审议有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计划,开展项目可行性论证,评估工程设计与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和市场信息;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到会人数不少于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工程研究中心经认定后,须编制5年为一周期的发展规划,同时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工程研究中心原则上不设立分中心等分支机构;确需设立分支机构
的,需纳入工程研究中心发展规划;分支机构应当跨区域设置,且分支机构所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不低于工程研究中心主体依托单位的认定条件。

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认定。

第十九条建立交流服务机制。

工程研究中心应当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成果对接、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科学普及等科技服务活动,每年应当组织本领域内产学研交流活动1次以上,并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司备案。

第二十条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工程研究中心应当填报年度总结绩效表(见附2),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司。

第二十一条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涉及工程研究中心名称变更、分支机构设置与调整、主任任免等重大事项变化,应当经归口管理单位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工程研究中心归口管理单位和依托单位应当多渠道创造条件,保障经费投入和人才队伍建设。

第五章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工程研究中心实行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3年为1个评估周期,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方式评估,主要对工程研究中心3年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发展规划、条件能力、管理机制、产出贡献、组织保障。

第二十四条对于评估优秀的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评估不合格的工程研究中心,令其整改,若整改1年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则撤销其工程研究中心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林业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办法(试行)》(林科发〔2011〕29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附:
1.国家林业草原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2.国家林业草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年度总结绩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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