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派驻地方监督管理机构合署办公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7.21•【文号】林护发[2008]161号•【施行日期】2008.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08〕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的调整,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林业局等7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环发(2008)30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
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不得随意调整和更改,必须严格控制缩小自然保护区范围和核心区、缓冲区范围。
特别是近几年晋升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得再次进行调整,省级以下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也需严格控制。
二、积极引导。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深刻认识自然保护区的重要作用,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生态知识,不断提高当地政府和广大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正确处理生态保护和经济建设的关系,防止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活动影响保护区生物多样性。
三、科学划定。
要高度重视新建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定工作,既要充分考虑主要保护对象的生态需要,又要兼顾到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做到科学规划、有效管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四、遵守程序。
确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及保护管理需要,必须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进行调整的,按照行业管理的要求,必须经国家林业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会评审通过后上报国务院,不得直接上报国务院。
如确因极特殊情况需直接上报国务院的,也必须事先征得我局同意。
五、申报程序和时间安排:(一)每年8月底前,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预评估材料到我局保护司,材料内容包括拟申报晋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更名的相关情况,有关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2、3。
林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的通知-
林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的通知正文:---------------------------------------------------------------------------------------------------------------------------------------------------- 林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的通知(1991年7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西藏自治区农牧林委、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林地是森林资源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发展林业的基础。
稳定林业经营范围,加强林地管理,是控制森林资源消耗,提高森林覆盖率的重要保证。
党中央、国务院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先后制定和下发过一些关于加强林地管理的政策和文件。
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应采取了一些措施。
但从总体来看,林地管理仍是林业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随意侵占林地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林业的发展。
为了切实加强林地的管理,坚决制止随意侵占林地,迅速扭转大量林地变为非林地的局面,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切实抓好以下工作:一、要充分认识到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和保护好林地是《森林法》的规定,是国务院授予我们的职责,必须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分级负责,切实将林地管理作为林业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
同时要结合要地实际情况,按程序制定必要的规定和制度,依法管理好林地。
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对林地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国营林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各类土地,即为国家规划的宜林地,要严格按照上级批准的经营方案合理使用,不能改变宜林地的用途。
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国营林业单位必须把林地管理作为资源和林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设置专人,负责林地的管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林地管理的工作制度。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22•【字号】新政办[2001]32号•【施行日期】2001.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2001]3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合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回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委字[2000] 20号),设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局以下简称自治区林业局)。
自治区林业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全区林业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将原由水利厅承担的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自治区林业局承担。
(二)下放的职能1.将林地调查、定级、估价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2.将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濒危物救护工作,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及培育繁殖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3.将利用森林资源开展的旅游工作和花卉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4.将全区林业宣传报道工作、文化长廊建设,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5.将林业建设(包括林业生产、林业项目建设等)检查验收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三)取消的职能1.对木材生产、木浆造纸等林业产业的管理。
2.组织提报统配木材的分配计划,参与和协调统配木材的分配、调拨工。
3.规划指导林产品市场建设。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行为大量发生。
特别是近一时期,各种社会力量投资林业比较活跃,一些地方出现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不够规范,有的地方甚至出现违法登记乱发林权证的现象。
为进一步加强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保证林权登记内容准确无误,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核心工作;是依法治林,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巩固林业生态建设成果的有力手段,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把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摆上重要工作日程。
要明确工作机构,组织得力工作队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必需的设备,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常开展。
各地在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凡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农户的,要依法及时进行林权登记,确保农民拥有长期而稳定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二、做好林权登记法律咨询,正确引导社会投资发展林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正确引导各种社会主体投资林业。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督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办资字[2014]32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4.04.01
【实施日期】2014.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
案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办资字〔2014〕32号)
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监督系统案件督查督办工作,我局制定了《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4年4月1日
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专员办”)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工作的管理,加大案件督查督办力度,有效地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督办”)负责专员办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协调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专员办案件督查督办工作和监督成效的考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森林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森林资源管理的规定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专员办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专员办督查督办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主要包括:
(一)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批转查办。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成立“国家林业局林业产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家规范性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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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成立“国家林业局林业产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对林业产业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进一步促进林业产业发展,充分发挥林业产业绿色惠民、绿色强国的重要作用,经研究,我局决定成立“国家林业局林业产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组 长:张建龙 国家林业局局长常务副组长:封加平 国家林业局总工程师副 组 长:刘 拓 国家林业局林改司司长闫 振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司长我局造林司、资源司、保护司、林改司、计财司、科技司、国际司、信息办、场圃总站、基金总站、宣传办、濒管办、治沙办、世行中心、科技中心、经研中心、林科院、规划院、设计院、竹藤中心、中动协、花协、中产联、竹产业协会等单位各一名负责同志为成员。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全国林业产业发展工作,研究拟定林业产业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林业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审议林业产业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我局林改司(全国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提出林业产业发展的中长期工作意见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提出提交领导小组审议的重大事项,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协调有关问题,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刘拓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林改司李玉印同志、计财司张艳红同志、中产联王满同志、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石峰同志兼任副主任。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16年10月12日来源: /fg/detail2029090.html。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林策发〔2016〕54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林策发〔201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及有关文件要求,按照是否存在“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清理标准,我局决定废止《关于贯彻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36号)等41个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林业局2016年4月25日附件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贯彻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36号)2.关于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字〔1993〕74号)3.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管理的通知(濒办综字〔1999〕42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松子(仁)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0〕24号)5.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0〕26号)6.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活体爬行动物进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濒办动字〔2000〕51号)7.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办护字〔2001〕10号)8.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01〕180号)9.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收费工作的通知(濒办字〔2001〕4号)10.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茸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1〕46号)11.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若干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1〕56号)12.国家濒管办关于禁止出口锹甲类昆虫的通知(濒办字〔2001〕73号)13.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内种苗工程建设申请林木采伐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资字〔2002〕16号)1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林造发〔2002〕92号)15.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2〕237号)16.国家林业局关于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2〕275号)17.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若干意见(林沙发〔2003〕2号)18.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退字〔2003〕34号)19.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天然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3〕223号)20.国家林业局关于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3〕244号)21.关于进一步加强红豆杉及其产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3〕63号)22.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计发〔2004〕89号)23.国家林业局关于征用、占用自然保护区林地采伐林木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4〕95号)2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科技重奖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林科发〔2004〕100号)25.国家林业局关于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因占用征用林地采伐林木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4〕137号)26.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湿地公园发展建设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5〕118号)27.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红松资源保护与野生红松籽采集利用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6〕95号)28.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部分野生植物出口实行年度审批的通知(林护发〔2006〕105号)29.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6〕109号)30.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工业原料林采伐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6〕110号)31.国家林业局关于涉嫌犯罪的非法占用林地项目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7〕30号)32.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林策发〔2007〕61号)33.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非商品材采伐限额使用问题答复的通知(办资字〔2007〕64号)3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防护林采伐审核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办资字〔2008〕70号)35.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宣发〔2009〕84号)36.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37.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退发〔2011〕3号)38.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1〕267号)39.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2013年第1号40.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审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造发〔2015〕160号)41.国家林业局公告2015年第7号——结束——。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成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经营工作专家组的通知-便函资〔2020〕299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成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经营工作专家组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成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经营工作专家组的通知便函资〔2020〕2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森工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集团:森林经营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技术要求高,集长期性和复杂性于一体的基础性工作。
为确保全国森林经营工作的科学开展,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全面加强森林经营工作的意见》(林资发〔2019〕104号)要求,我局决定成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经营工作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家组组成专家组由管理、教学、科研、规划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名单详见附件)。
二、专家组职责(一)负责研究森林经营重大技术问题,为全国森林经营宏观决策提供技术咨询。
(二)负责森林经营成效监测和评价结果的审核工作。
(三)提供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审核的技术支持。
(四)提供全国森林经营试点、社会宣传和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的技术服务。
(五)完成局森林经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专家组工作制度(一)专家组在局森林经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下设秘书处,负责协调专家组日常工作。
(二)专家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总结专家组工作情况,讨论下一阶段工作计划,研究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技术问题。
(三)秘书处每年要选定2—3个森林经营工作的热点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并形成高水平的调研报告。
(四)专家组成员将根据业务需要、履职情况等因素每两年调整1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93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八年七月十日国家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林业局(副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加强全国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全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制定部门规章、参与拟订有关国家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
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造林绿化工作。
制定全国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国家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
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承担全国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8.03.21•【文号】国发[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3.2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3号2008年3月2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精简和规范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方案,现就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与调整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设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承担。
国务院中央军委专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
国家边海防委员会,具体工作由总参谋部承担。
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具体工作由总参谋部承担。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卫生部承担。
全国绿化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林业局承担。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具体工作由教育部承担。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具体工作由水利部承担。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承担。
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民政部、总政治部承担。
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承担。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单设办事机构。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具体工作由财政部承担。
国家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由民政部承担。
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国务院办公厅承担。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具体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承担。
国家禁毒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公安部承担。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民政部,与中国老龄协会合署办公。
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撤销其单设的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撤销其单设的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规范检查核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规范检查核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03•【文号】林策发〔2015〕159号•【施行日期】2015.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规范检查核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林策发〔2015〕159号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林业局检查核查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对原《国家林业局规范检查核查工作规定》(林策发〔2013〕227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林业局规范检查核查工作规定》(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局规范检查核查工作规定国家林业局2015年12月3日附件国家林业局规范检查核查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林业局检查核查工作,提高检查核查成效,减轻基层负担,推进林业重点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检查核查,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并且列入《国家林业局检查核查项目清单》(以下简称《项目清单》,见附)中的检查核查工作。
第三条局办公室负责提出《项目清单》建议方案,确定年度检查核查计划,并协调相关工作。
第四条《项目清单》依据检查核查设立依据的变化,以及林业重点工作的安排,实行项目总量控制。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检查核查项目应当列入《项目清单》:(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及其有关部门有明确要求的。
第六条司局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清单》确定的检查核查项目组织实施。
对未列入《项目清单》的检查核查项目,如确需开展的,司局单位应当专项请示局领导同意,并报请局务会议审定后公布实施。
应急处置突发事件以及属于日常性工作必要环节的检查核查除外。
第七条司局单位应当按照从严控制的原则,对具体业务内容相似、检查核查内容性质一致或者开展时间相近的,应当精简合并。
三明市林业局关于机构改革期间做好稳定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明林政资﹝2018﹞35号
三明市林业局关于机构改革期间做好稳定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正文:----------------------------------------------------------------------------------------------------------------------------------------------------三明市林业局关于机构改革期间做好稳定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明林政资﹝2018﹞35号各县(市、区)林业局、梅列农林水利局:当前,正值地方机构改革和行政执法改革,为了确保改革过渡期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做到队伍不乱、工作不断,现提出如下几点意见一、加强领导。
加强现有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领导,稳定当前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学习上级行政执法改革意见方案,积极配合顶层设计做好相关调研,为探索深化相关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供准备。
二、稳定队伍。
在林业行政执法改革过度期,要抓好现有执法队伍建设,稳定执法人员队伍,加强执法人员思想教育,确保改革期间,执法人员思想稳定、队伍不乱。
三、加强履职。
鉴于《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13〕206号),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受理的部分行政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之外的林业行政案件)查处权限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上级尚未出台新规定前,各县(市、区)林业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委托森林公安继续办理行政案件工作,委托期限建议为三个月,确保在改革过渡期,林业行政执法责有人负、事有人干、工作不断。
三明市林业局2018年12月28日——结束——。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高检发[1996]16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高检发〔199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现将《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1996年7月4日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批准的《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保证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目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要以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检察体制为总目标。
通过机构改革,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加强检察样机关上级领导关系,合理配置职能、设置机构、编制人员,提高人员素质,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执法水平。
二、主要任务(一)科学配置职能。
重点是加强法律监督职能。
通过职能分解,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内设机构的职责,加强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领导关系,理顺同一检察院内设机构间的关系。
省级人民检察院重点是强化对全省检察工作的宏观指导职能、组织指挥职能,提高直接参与办理大案要案的能力。
(二)规范、调整内设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应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意见》规定的机构数额幅度内设置。
内设机构一般分为必设机构和因地制宜设置的机构两类。
名称要科学、规范。
省级人民检察院必设机构为:办公室、政治部、审查批捕处、审查起诉处、反含污贿赂局、法纪检察处、监所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与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一个机构三块牌子)、检察技术处、法律政策研究室、行政装备处(了可分设为行政处、计划财务装备处)、监察处。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13-03-22 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发〔2013〕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设置方案,现将国务院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监察部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
教育部对外保留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牌子。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外保留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牌子。
环境保护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
三、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加挂国家版权局牌子。
五、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国务院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与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4号——国家林业局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4号——国家林业局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3.24
•【文号】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施行日期】2016.03.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国家林业局公告
2016年第4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的要求,现将我局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见附件)予以公布,项目设立依据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有关规章按照程序修改。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林业局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国家林业局
2016年3月24日附件
国家林业局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辽政办发〔2014〕81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8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31日辽宁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林业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进入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实习、参观、旅游审批。
2.取消采伐迹地更新验收单核准。
3.取消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4.取消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拍摄电影、录像审核。
5.取消珍贵树木和林区内特殊价值植物资源采伐、采集许可。
6.取消人工短轮伐期用材林生长量和工艺成熟具体标准审批。
7.取消国家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出口审核。
8.取消国家林业局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审批。
9.取消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企业备案核准。
10.取消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预审。
11.取消重点国有林区森林采伐限额审核。
12.取消营造林工程监理员执业资格审核。
13.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木材运输证核发下放至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将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下放至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将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售、收购、利用许可下放至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29•【字号】达市府办〔2014〕83号•【施行日期】2014.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的通知达市府办〔2014〕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达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29日达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达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4〕52号),设立达州市林业和园林局(简称市林业园林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整合的职责将市林业局承担的职责整合划入市林业园林局。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下放的职责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增加的职责1.增加园林绿化管理职责;2.增加城市绿化管理行政处罚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林业和园林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组织编制城市绿化绿(林)地系统详细规划和林业专业规划,制订林业和园林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区(市)县林业和园林绿化工作职责。
(二)负责制定全市园林绿化建设目标并监督考核;审查全市市政工程(含新建绿地广场、公园、小游园、城市雕塑及城市道路)绿化配套项目设计方案;负责生态林地、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的建设和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各类绿(林)地养护、保护的责任;负责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编制全市生态林地、园林绿地、公园、广场、道路绿化、小游园、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等工程建设项目和基建项目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审核公园、广场、防护林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大型公建配套绿地等园林绿地建设项目和居住区、单位附属绿地、城市建设项目的计划、规划和设计方案;负责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和养护招投标的行政监督;负责组织和协调重大绿(林)地建设项目;会同市规划局依法划定城市“绿线”并监督管理职责。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启用“国家林业局驻上海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印章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启用“国家林业局驻上海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印章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11.10
•【文号】办资字[2011]190号
•【施行日期】2011.11.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机关工作
正文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启用“国家林业局驻上海森林资源监
督专员办事处”印章的通知
(办资字〔2011〕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监督和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调整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1〕69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监督和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调整的通知》(林人发〔2011〕202号),国家林业局驻上海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已成立并运行,经研究,现决定正式启用“国家林业局驻上海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印章(印模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局驻上海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印模(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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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派驻地方监督管理机构合署办公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7.13
•【文号】林人发[2009]171号
•【施行日期】2009.07.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派驻地方监督管理机构合署办公的通知
(林人发〔2009〕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探索职能有机统一、精简效能、规范运转的机构编制管理模式,根据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精神,在国家林业局驻成都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与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成都办事处、拉萨办事处合署办公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将国家林业局其他派驻地方监督管理机构合署办公。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署办公的机构及监督管理区域
(一)国家林业局驻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与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哈尔滨办事处合署办公。
合署办公后的监督管理区域为黑龙江省,其中,大兴安岭地区的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仍由国家林业局驻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负责。
(二)国家林业局驻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与国家林业局濒危
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呼和浩特办事处合署办公。
合署办公后的监督管理区域为内蒙古自治区。
(三)国家林业局驻乌鲁木齐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与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乌鲁木齐办事处合署办公。
合署办公后的监督管理区域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四)国家林业局驻西安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与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西安办事处合署办公。
合署办公后的监督管理区域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五)国家林业局驻武汉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与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武汉办事处、郑州办事处合署办公。
合署办公后的监督管理区域为湖北省、河南省。
(六)国家林业局驻福州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与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福州办事处合署办公。
合署办公后的监督管理区域为福建省、江西省。
(七)国家林业局驻云南省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与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昆明办事处合署办公。
合署办公后的监督管理区域为云南省。
(八)国家林业局驻海口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与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海口办事处、广州办事处、南宁办事处合署办公。
合署办公后的监督管理区域为海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
(九)国家林业局驻长春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与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沈阳办事处合署办公。
合署办公后的监督管理区域为吉林省、辽宁省。
(十)国家林业局驻贵阳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与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长沙办事处合署办公。
合署办公后的监督管理区域为贵州省、湖南省。
(十一)国家林业局驻合肥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与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济南办事处合署办公。
合署办公后的监督管理区域为安徽省、山东
省。
(十二)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上海办事处、杭州办事处、南京办事处合署办公。
合署办公后的监督管理区域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
(十三)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北京办事处、天津办事处、石家庄办事处合署办公。
合署办公后的监督管理区域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
(十四)国家林业局驻成都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与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成都办事处、拉萨办事处合署办公。
合署办公后的监督管理区域为四川省、重庆市、西藏自治区。
二、合署办公后各单位的管理
(一)合署办公后的机构由国家林业局按照派驻地方的独立机构进行直接管理。
对外保留现有机构的牌子,对内实行一套管理制度,在一套班子的具体组织领导下,履行现有的各项职能。
合署办公机构所在地林业厅(局)领导不再兼任相关办事处主任职务。
(二)合署办公的机构均设立党组,作为国家林业局党组的派出机构,在国家林业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合署办公机构的全面工作。
合署办公机构各党组一般设党组书记1名(兼专员办专员和办事处主任),党组成员2名(分别分管森林资源监督和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工作)。
党组的设立及其干部的管理,由国家林业局党组商合署办公机构所在地省(区、市)党委组织部后确定。
(三)合署办公机构承担的森林资源监督业务继续由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业务继续由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归口管理。
合署办公机构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还要负责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合署办公机构在保持现有经费渠道不变的前提下,制定统一的财务管理
和经费开支管理办法,实行专员(主任)一支笔审批制度,并接受上级机关的审计和监督。
设施设备等资产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登记和管理。
干部调配、任免、考核、工资福利、人事档案等,按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机关党的工作执行党的工作属地化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相关具体问题
(一)对合署办公机构的职能做必要调整。
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赋予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上海办事处、杭州办事处、南京办事处合署办公后的机构对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森林资源监督管理的职责;赋予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北京办事处、天津办事处、石家庄办事处合署办公后的机构对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和山西省森林资源监督管理的职责。
同时,派驻监督管理机构合署办公后,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不再具体承担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森林资源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国家林业局驻兰州森林资源监督管理专员办事处原负责的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资源监督业务交由国家林业局驻西安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负责,国家林业局驻西安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在兰州市设分支机构,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三)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上海办事处、杭州办事处、南京办事处合署办公后的领导机构设在上海市;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北京办事处、天津办事处、石家庄办事处合署办公后的领导机构设在北京市。
其他合署办公机构的领导机构仍设在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所在地。
(四)上列合署办公的机构中,同处一城的机构,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统一办公地点,统一挂单位牌子,人员在合署办公机构间统一调配;合署办公机构领导机构所在地之外的其他机构,暂保持办公地点不变。
(五)国家林业局驻成都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与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
口管理中心成都办事处、拉萨办事处正式合署办公,结束试点工作。
四、合署办公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国家林业局派驻监督管理机构合署办公工作领导小组,在国家林业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研究、决策合署办公工作中的相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家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贾治邦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国家林业局副局长张建龙、印红同志担任,成员由国家林业局人事司、资源司、保护司、计资司、机关党委、濒管中心和相关专员办及监察部驻国家林业局监察局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相关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日常工作由国家林业局人事司司长张永利、资源司司长兼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汪绚、濒管中心常务副主任苏春雨同志负责。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