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出口退税必读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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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出口退税必读

1、什么是出口退税?

答:出口退税是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各国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

2、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范围有哪些?

答:《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应予以退还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3、享受退(免)税的货物出口贸易方式有哪些?

答:享受退(免)税的货物出口贸易方式大致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小额边境贸易,境外带料加工贸易,寄售代销贸易等。

4、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有哪些?

答:目前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具体有下列几类:

第一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含外贸总公司和到异地设立的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第二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

第三类是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类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

第五类是特定退税企业。这类企业有:

(1)将货物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

(3)将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

(4)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企业;

(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方式中标机电产品的企业;

(6)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的企业;

(7)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货物的企业;

(8)对外进行补偿贸易项目和易货贸易,以及对港澳台贸易而享受退税的企业;

(9)按国家规定计划向加工出口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的列名钢铁企业;

(10)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

(11)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12)为国外航空公司生产并供应航空食品的国内航空供应公司;

(13)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列明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的国内生产企业。

5、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那些条件?

答: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6、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方法有哪些?

答: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免)税办法主要有四种:

(1)“免、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目前,外(工)贸企业、部分特定退税企业实行此办法。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或=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

其中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计算: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6%或5%

(2)“免、抵、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抵扣不完的部分实行退税。目前,生产企业实行此办法。

(3)“免、抵”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销售“以产顶进”钢材的列名钢铁企业实行此办法。

(4)免税,即对出口货物直接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对出口卷烟企业、小规模出口企业等实行此办法。

出口货物消费税,除规定不退税的应税消费品外,分别采取免税和退税两种办法:

(1)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对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一律免征消费税。

(2)对外贸企业收购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退税。

从价定率征收的,应退消费税=出口销售收入×消费税税率

从量定额征收的,应退消费税=出口销售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7、特准退(免)税的业务包括哪些?

答:(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

(6)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

(7)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8)对外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的货物;

(9)对港澳台贸易的货物;

(10)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钢材;

(11)从 1995年1月1日起,对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在指定的加油站购买的自用汽油、柴油增值税实行退税;

(12)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13)对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委托保税区内仓储企业仓储并代理报关离境地的货物;

(14)从1995年7月1日起,对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为其所投资的企业代理出口该企业自产的货物,如其所投资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新企业及老企业的新上项目,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如其所投资的企业属于2000年前其出口货物要求继续实行免税的老企业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在2001年前实行免税;

(15)从1996年9月1日起,对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和保健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国产品;

从2003年11月1日起,对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货物(除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商品以外)。

(16)从1997年12月23日起,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的列名中国产物品;

(17)从1999年9月1日起,对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

(18)从1999年9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19)从2000年7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出口的甲胺磷、罗菌灵、氰戊菊脂、甲基硫菌灵、克百威、异丙咸、对硫磷中的乙基对硫磷等货物;

从2004年1月1日起,48种农药出口准予按现行出口货物退税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并适用11%的出口退税率;上述出口农药海关商品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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