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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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民权县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310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辖区发生的涉嫌违法烟草案件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烟草专卖局。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所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对于现场查获的涉案标值或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
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当地同级公安机关查处。
第四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
理。对易变质、灭失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固定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按照程序取样,由法定部门或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报告或鉴定结论。
第五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得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弄虚作假,要确保证据取得方式合法。
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两名或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将整个案件情况核实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烟草专卖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
当自接到移送报告起3日内做出批准移送或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案件材料的移送、备案,要有接收部门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盖章、签字,入卷存档。
第八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九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不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对不予立案决定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复议决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十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第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对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对有证据表明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
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第十三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中,发现国家公务人员贪污贿赂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等违纪、犯罪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
第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十五条根据国务院第310号令的规定,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隐匿、私分、销毁涉案物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制度,逾期不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送,并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制度,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拒不改正的,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