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问题的人学阐释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问题的人学阐释

【英文标题】The Relation Between Individual and Society Viewed from Philosophy of Man

Wan Guangxia

(Department of Politics and Law,Shandong Teachers' University,Jinan,Shandong 250014)

【标题注释】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市场经济与人的存在方式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

收稿日期:2001-02-10

【作 者】万光侠

【作者简介】万光侠(1965- ), 男,山东新泰人,山东师范大学政治法律系副教授,博士。山东师范大学 政治法律系,山东 济南,250014

【内容提要】个人与社会、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问题,是马克思主义人学的一个基本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我们必须特别强调在处理个人与社会关系问题上的基本原则是集体主义原则。加强集体主义价值导向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来说,绝不是外在的强加,而是基于其本性的内在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和倡导集体主义价值观,必须用新的观点来理解和阐释这一价值观。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可概括为个人与社会的价值同位与双向还原原则。这具体表现为经济集体主义和权利平等之间的辩证统一,由此形成一个价值统一体。

【英文摘要】The question of the relation between individual and society is a basic concern in Marxist philosophy of man.We must stress specially the collective principle on handling this relation in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The collective principle is an inner link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but not something imposed from outside.We should understand the collective principle from a new concept in the present situation.To put briefly,the relation between individual and society is one of value identity and two-way return.It shows concretely the value unity of the dialectical unity of economic collectivism and the right equality.

【关 键 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个人/社会/集体主义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individual/collective/collectivism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73(2001)02-0045-05

市场经济既没有改变人的社会本质,也没有改变个人与社会的辩证统一关系。一个简单的事实是,市场经济活动本身恰恰只有在这个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网络中才能得以实现的。离开这个社会关系,任何商品交换和市场行为都是无法发生的。因此,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主体,在其活动中依然体现着人的社会本质,体现着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内在必然性。而个人与社会、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问题,则是马克思主义人学的一个基本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我们必须特别强调在

处理个人与社会关系问题上的基本原则是集体主义原则。正确认识和回答这个问题,对于在实践中坚持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价值导向,有着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一些人对在处理个人与社会关系问题上的集体主义原则提出了质疑。我们认为,加强集体主义价值导向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来说,绝不是外在的强加,而是基于其本性的内在要求。

首先,集体主义价值观并非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它最早是在工人运动中萌发和形成的。近代工业把成千上万的工人集中到城市里、工厂企业内,他们在维护自身利益、与其对立面资产者的矛盾冲突中认识到:如果他们不是作为一个集体团结起来,如果整个工人阶级的地位不改变,那么劳动者个人的利益就得不到保证。因而,在他们中就逐渐产生了代表着现状的变革、代表着未来的那种道德[1](P434),即以集体主义精神为核心的道德观。那时世界上还没有社会主义国家,更没有计划经济体制的存在。

集体主义价值观与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政治制度的特征和要求是相吻合、相一致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是由社会而非个人占有生产资料,而这个社会的主体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群众,这就决定了他们具有共同的利益要求和利害关系,因而也就要求他们超越狭隘的个人主义而首先去关心、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因为后者代表和关系到每一个体的根本和长远利益。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虽然要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但这种市场经济体制是与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政治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只要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政治制度不变,那么与之相应的价值导向就只能是集体主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然要讲物质利益原则,但不仅仅是讲个人利益,同时也要讲集体、国家的利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然要追求经济效益和利润的最大化,但同时也重视经济活动的社会效益,最终目的是实现多数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在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对社会生产的总产品做七项必要扣除,即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用来应付不幸事故或自然灾害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一般的管理费用、用来满足公共需要的部分和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1](P302-303)。这些都体现了社会主义经济活动的目的乃在于多数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非但不排斥而是要求以集体主义价值观为导向。

其次,成熟的市场经济必定是规范有序的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法律需求其根本原因在于市场经

济的自发性。市场经济的自发性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成员出自追求物质利益的本能而自然发生的经济活动。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归根结底是由求利的自然性决定的。求利的自然性是指社会成员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力争以最小的投入而获取最大利益的本能。西方经济学从亚当.斯密到约翰.穆勒都不止一次地指出人类具有寻求自身利益的本性,进而指出全体社会成员在商业文明中均扮演经济人的角色。

应该承认,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凭其自身的力量绝不会创造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秩序文明,这是由其自身难以克服的三大矛盾所决定的。第一,市场经济自发性的理性与非理性。作为生产者的市场经济的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会尽可能用最小的投入获取最高的产值,以图获取最高的价值增殖;而作为消费者的市场经济的主体则尽可能用最小的支出获取最大程度的满足,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市场经济的自发性是高度理性的。然而,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在追逐其个人利益极大化的过程中,往往会忽略和无视他人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走向非理性化。第二,市场经济自发性的人道性与非人道性。市场经济主体在实现利益极大化和价值增殖的过程中,通过精确的计算和勤劳与节俭的品德以积累自己所拥有的财富,它不仅符合人类文明发展的主流,而且也是人类完善和发展自身不可缺少的手段。然而,市场经济主体在求利动机的支配下,对求利手段的择取有时会带有非人道性。第三,市场经济自发性的规范需求与反规范性。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在和平方式下通过交换而使个别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从而使价值实现增殖的活动,它本身就内涵着强烈的规范需求。因为,任何交换活动都必须恪守一定的规范标准和尺度,也就是在商品所含的价值量的基础上实行等价交换。如果脱离了规范、互利和公平等基本原则,交换就会变成一种暴力掠夺。因此,市场经济的自发性从其本能的需求上讲它和规范性是相互融和的。但是,市场经济主体在激烈的竞争中,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极大化,又会选择欺诈、垄断等方式从而走向规范性的反面。正是市场经济自发性所含的这种内在的规定性,制约和规定着市场经济必须选择法治这一人类文明的成果作为其不断壮大和发展的依托。法律调整作为体现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意志,指的是这样一种活动,即一定的行为规则体系,按照一定的方向和目标,把社会主体的行为纳入一定的轨道和秩序之中。法律调整是市场经济获得存在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整个市场经济生活摆脱单纯偶然性和任意性羁绊的基本手段,是市

场经济运行的指令舱。正如马克思所分析的,只要现状的基础即作为现状的基础的关系不断再生产,随着时间的推移,取得了有规则的和有秩序的形式,这种情况就会自然产生;并且这种规则和秩序本身,对于任何要摆脱单纯的偶然性或任意性而取得社会的固定和独立性的生产方式来说,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2](P894)因此,规范和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是市场经济顺利运作的重要条件,而要使市场主体具备自觉遵纪守法的意识,就有赖于倡导集体主义价值观。法律法规既有其阶级属性,也有其社会属性,在许多方面体现了全社会的公意和多数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集体主义价值观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倡导个体把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统一起来,在二者发生矛盾的情况下,以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这样一种价值导向将引导个体把法律法规由他律内化为自律,从而增强他们自觉守法的意识。这就是说,从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出发,也必须倡导集体主义的价值观。#p#分页标题#e#

再次,有人认为,市场经济是一种利己主义经济。其实,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市场经济还有利他性和服务性这一面。这是因为:第一,市场经济是现代化大生产的产物,而现代化大生产是以专业分工基础上的相互协作为条件的,相互协作本质上就是互利互助的过程。第二,市场经济还是同发达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相联系的一种经济形式。马克思曾说:要生产商品,他不仅要生产使用价值,而且要为别人生产使用价值,即生产社会的使用价值。[3](P54)因此,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也是他为别人的存在和别人为他的存在。[4](P122)商品生产是为交换而进行的生产,商品生产者要实现其产品的价值,进而实现其自身利益,必须为他人或社会提供有用的物质产品或服务。无可否认,他这样做有获利的目的,有利己的动机,但前提是要利他,为他人或社会服务。市场经济越是发达,市场竞争越是剧烈,市场主体为他人、为社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就越要优质、周到,否则,他就得不到利益回报。从以上的分析使我们看到,市场经济并不是极端自私自利的收容所。现代经济学承认自利,并以此为研究经济活动的出发点。但自利并不等于损人,理性的自利行为把遵守社会规范作为必要的约束条件。市场经济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是给予每一个人以经济上的选择自由,但是这种自由又是建立在不危害他人利益的基础上,因而经济自由又可以看作是自愿交换和自愿合作的过程,自愿交换和自愿合作的动力来自于互利。自利与互利的结合,就构成了市场经济的激励

,正是在这一动力作用下,市场经济才能蓬勃发展。这就是说,市场经济也要求把利己与利他有机地统一起来。从长远来看,如果用个人主义价值观引导市场主体,处处以自我为中心,不考虑他人或社会的需要,将他人或社会利益置于个人的对立面,那么纵然他能获利一时,也终将为市场竞争所淘汰。所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超越以个体本位为基础的个人主义价值观,大力倡导利他精神和集体主义价值观,以他人和社会需要为重,把利己与利他、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结合起来,这不但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符合每一社会成员的长远和根本利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和倡导集体主义价值观,必须用新的观点来理解和阐释这一价值观。针对以往存在的片面性,在坚持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在根本上的一致性及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前提下,应该特别提出和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社会主义劳动者同样是一种社会关系中的生命存在,生命的延续和发展仍然是其他任何活动的前提。因此,生存需要和生命体的一切正常欲望和激情都具有某种先天的合理性。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正是以确认并充分保障这种需要和欲望的满足为出发点的。因此,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决不赞成任何形式的禁欲主义。但是,社会主义劳动者并不会仅仅作为生命存在而满足于生存需求和本能欲望的实现,因为社会主义劳动者本质上是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总和。也就是说,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性质规定了社会主义劳动者的人性特征:他不仅是有求生本能的生物存在,而且是有劳动创造热情的文化主体;他不仅有物质欲望,而且有精神追求;他不仅关心个体生命的延续,而且致力于群体生命的发展;他不仅有发展和完善自己个性的能力,而且有发展和完善社会关系的素质;总之,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规定着社会主义劳动者的人性特征的丰富性和完美性。因此,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与只讲感官物质享受的纵欲主义没有共同语言。

其次,社会主义劳动者仍然存在着主体利益享用的差别,仍然会经济面临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私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的矛盾。在处理这类利益矛盾的时候,其一,肯定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在根本上的一致性意味着:个人不仅仅是工具或手段,他同时也是目的。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一致性具体体现为前者代表着其中的每一个体的长远和根本利益,而集体中的每一成员也把维护和发展集体利益作为实现自身利益的保证和前提。这里内含着一个命题:集体和个人互为目的。个人应以集体为目的,为维护和增进集体利益

而努力工作,直至做出牺牲(在这一意义上个体是工具)。因为,个人的长远和根本利益维系于集体利益;同时集体作为个体利益的代表也应以个人为目的,在物质上根据社会公正原则尽力满足个人的正当利益,不断提高个人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在精神上尊重个人的人格尊严和个性发展。集体是由个体构成的,倘若集体漠视个人的利益和要求,那它就失去了把个体集合为一个有机整体的利益机制,这样的集体必然会趋于瓦解,更谈不上发展。从以往的实践看,由于只强调个人应无条件地服从集体利益和组织需要,只是要求个人要为维护和发展集体利益多作贡献和牺牲,忽略了满足个人利益和尊重个性发展的重要性,结果不仅压抑了个人积极性、创造性和聪明才智的发挥,也不利于国家和集体事业的发展。因此,只有把个体也当做目的,明确集体有关心、爱护、尊重集体中的每一个体,尽力满足和保证个人正当利益的义务和责任,才能真正实现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统一。其二,倡导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价值观,一方面要将个人对集体利益的认同程度、贡献大小作为衡量其道德境界高低的标准,另一方面也要把集体对个人的关心、爱护、尊重程度和对个人正当利益的满足程度作为衡量集体真实性和先进性的尺度。集体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现实的人所组成的,因而处在不同历史条件下的人所组成的集体其性质也就不一样。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区分了虚假的集体和真实的集体,他们说:从前各个个人所组成的那种虚构的集体,总是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而使自己与各个个人对立起来;由于这种集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支配的阶级说来,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集体,而且是新的桎枯。在真实的集体的条件下,各个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由。[5](P84)马克思、恩格斯在这里刻画了两种不同性质的集体,一种是在阶级对抗基础上形成的集体,一种则是自由人的联合体。后者的特点在于,它不仅摆脱了阶级压迫,摆脱了人对人的一切统治和支配,而且还把个体自由发展的条件置于自己的掌握之中,因而只有在这样的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才可能有个人自由[5](P84)。因此,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6](P294)同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这两者的涵义是一致的。这两句话的涵义无非是:只有能保证每个人的自由发展的共同体才是真正的共同体,而只有在真正的共同体中才能有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每个人的自

由发展与真正的共同体是一致的。这两句话强调的都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要求变革社会关系以适应和保证每个人的自由发展;而决不是要求每个人牺牲自由发展以适应和顺从或屈从某一社会关系。正如恩格斯所说:不言而喻,要不是每一个人都得到解放,社会也不能得到解放。[1](P644)其实,集体不仅有质的区别,也有量的差异。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主义集体当然属于真实的集体的范畴,因为在这个社会已不存在阶级压迫。从这一意义上说,把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等同于封建社会的宗法专制主义是错误的;但现实的社会主义集体显然与马克思、恩格斯所讲的真实的集体又有差异,因为它还存在漠视个体自由和个性发展、伤害上体利益的现象,集体中的个人还会做出损害他人和集体利益的事。那么,如何来衡量社会主义集体与马克思、恩格斯所讲的真实的集体之差异程度?如何使现实的社会主义集体不断接近马克思、恩格斯所讲的真实的集体呢?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看集体对个体的关心、爱护和尊重程度,看它对个体利益的满足程度。如果不在这方面做积极、认真的努力,集体的凝聚力就会减弱,集体的事业就不可能兴旺发达,这个集体就会逐渐失去其真实性,谈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价值观也就没有了感召力和现实基础。#p#分页标题#e#

再次,社会主义劳动者是一种历史的存在,他们的需要和利益是随着社会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归根到底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的。显然不能把社会主义劳动者的需要和利益看成是抽象的、一成不变的东西,确认这一客观事实对于理解集体主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一方面由于需要和利益是变化发展的,因此社会主义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会永不枯竭,这正是集体主义生命力的根本源泉:另一方面也由于需要和利益是变化发展的,因而就产生出当下需要和利益与未来需要和利益的区分和矛盾。如何看待和处理这种矛盾同样成为集体主义的一个无法讳避的课题。

我们先来看当下需要和未来需要的关系。当下的需要大多指向当下的物质、文化条件,指向短期内可以获得的满足主体各种欲望的手段。未来的需要一般是以理想形式表现出来的对将来的物质、文化状况的渴望和追求,因而实际上就是指主体的理想。当下已有的或短期内就可以获取的物质、文化享受当然是理想产生的基础,理想自然是当下或短期内尚无法企及的更高层次的物质、文化享受,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理想作为一种主体的精神状态,乃是当下的主体需要的内容之一。无理想的主体只能是缺乏主体性的感性存在物,急功

近利的倾向正由此而产生。传统功利论之所以常常被曲解为是急功近利的庸俗的物质主义和享乐主义,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忽视了对当下需要与未来需要之间关系的揭示和论证。理想从最低层次上可以被理解为是对已有功利的超越,因此传统功利论本质上并不缺乏这种特质。但是,理想的高尚性在于追求人类的幸福,因而它不仅要超越已有的功利,而且要超越个人本位的价值目标。有鉴于此,集体主义不仅鼓励人们为满足当下的需要而努力,尤其鼓励人们为社会进步和人类幸福的理想而奋斗。对于集体主义来说,社会进步和人类幸福的理想是主体当下需要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构成内容。缺少了这一个重要内容,当下需要便会沦为畸形的需要,便会沦为享乐主义的粗鄙情欲。

我们再来看当下利益与未来利益的关系。一般而论,当下利益是未来利益的前提和基础,未来利益是当下利益的延伸和扩展。当下利益的充分展开将会有利于未来利益的健康生成,但是当下利益的过分膨胀有可能损害未来利益的生成和发展,就像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经营可能给人类生活带来灾难性后果一样。因此,在谋求当下利益的时候,就必须以战略性的眼光来规划它与未来利益的制约关系,以当下利益与未来利益的优化结合来配置和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所以,任何把功利主义曲解为不计长远后果的急功近利式的处事方式,都是荒谬而怪诞的。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既不赞成以对当下利益追求为由来损害人类社会的未来利益,也不赞成以未来利益的发展为由来压抑合理的当下利益。



通过上述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的论述,我们可将二者的关系概括为个人与社会的价值同位与双向还原原则。

所谓价值同位,是指价值关系的双方在价值存在特性上具有同等的价值本原意义和本体意义,在根本上不存在内在的错裂、分离和价值优劣先后。具体地说,就是个人与社会或集体(即价值个体存在与价值整体存在)之间构成了人类基本的价值关系,两者在价值本原或本体上是共同的、统一的和平等的。马克思主义不侈谈任何抽象的人学问题,而是基于历史现实的基础,将人与社会视为统一不可分割的现实联系。一方面,它既指出了现实的人和人的生活(衣食住行)是人类社会产生的第一前提;另一方面,它又科学地揭示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也就是说,历史上绝不存在任何脱离社会、超于社会关系的个人,人的孤立存在只可能存在于逻辑的思维抽象之中,对于社会也是如此。因此,社会与个人在作为价值实体存在的本

原特性上是和它们的客观历史存在一样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

所谓双向还原,是指从价值生成和发展的角度上看,社会与个人本质上是相互统一,相互制约和相互促长的。既然两者在价值存在特性上同位同原,那么它们价值意义的生长和享用也不可能是根本分离的或永久冲突的。在私有制和阶级社会里,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有着根本的价值关系冲突,这是不争的客观事实,也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特别强调指出的。但它同时告诉人们,这种冲突和对抗只能是历史的现象,而不可能是人类永久的宿命。用历史发展的眼光和辩证彻底的唯物史观来看,两者的价值关系在根本上是相互统一,互相促长,共同繁荣的。依据这一根本立场,我们就可以推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人与社会之间的价值关系,总体上是一种相向互补,共生共长的关系。具而言之,社会主义社会的总体价值增长,一方面有赖于每一社会成员的价值创造和增殖。百川充盈才能汇成浩荡江河。因此,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价值生产应当是以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为根本前提和条件的。也就是指社会要充分激活每一社会成员的进取精神和创造力,鼓励他们积极进取、勇于创造,以最大限度地创造充分丰富的社会价值或财富,这是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现代高效生产力的主要条件,即人的社会主体性条件。另一方面,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目的并不是为生产而生产,为积累而积累,其根本的价值目标在于以先进的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创造丰富的社会财富,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这是为我国宪法和共产党章程所反复阐明和规定下来的、毋庸赘述的结论。

从思想方面的层次来看,能否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关键在于能否摆脱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两极对立的思维框架。这种两级对立的思维框架,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产物,是由私有制及其社会生活实践的局限性所造成的形而上学缺陷。从黑格尔和马克思开始,就努力试图破除这种非此即彼的僵化思维模式,但这一努力在人学领域一直未曾取得实质性的成果,以至于功利论与道义论的争论哗哗不休,无有穷期。显然,要彻底摆脱这种僵化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模式,就决不能简单地用抽象意义的社会本位论来对抗个人本位论,反之亦然,而应当从崭新的辩证思维的逻辑出发来超越这种对立,从融合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层次上来对待和处理二者可能出现的矛盾。因此,集体主义固然把发展集体利益当作为根本的首要目标,但是并不主张反个人利益的

社会本位论。因为,集体主义发展集体利益的目标是与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文化需要的目标直接同一的,如果把它理解为是反个人本位论的社会本位论,那就只会引来更多的误解和歪曲。用更清晰的语言表述,集体主义是既非个人本位亦非社会本位的人学,而是以个人与社会辩证统一为本位的人学。因此,集体主义要求从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对立中来把握二者的统一,同时从二者的统一中来把握它们的对立。

依据上述个人与社会的价值同位和双向还原的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理应表现为经济集体主义和权利平等之间的辩证统一,由此形成一个价值统一体。没有普遍的个体权利,即马克思所说的个人自主活动,就不可能产生真实的集体主义关系;同样,个体权利即个人自主活动及其平等也只有在集体中,才能存在和实现。这种价值上的相互依赖关系要求我们必须把两者统一起来。

首先,经济集体主义(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与权利平等关系的结合,使自己走出了与极端个人主义(关系)的两极对立。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把那种个人不是作为个人参加的集体称作虚幻的集体或虚构的集体,而把那种个人作为个人参加的集体称作真实的集体。所谓作为个人的个人,就是集体中的个人都有自己的平等权利。当权利平等依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培育得到普遍发展时,社会主义社会也就在新的层次上开始成为真实的集体,其中的集体主义关系也就愈来愈扬弃传统经济体制那种权力高度集中、严重抑制个人自主权利和活动的弊端。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集体主义(关系)既是对经济自由主义(关系)的否定,也是对历史上一切形式的经济集权主义(关系)的否定。当然,这种关系的形成和发展作为人类社会的历史演进过程,不是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开始的。在西方近代史上,反复出现的经济危机迫使人们重新理解个人经济权利和个人经济自由,不得不把集体和集体主义作为一个经济事实来接受。西方资产阶级政府对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理论的实践就是一个明证。所以,作为历史上一切有益的集体主义实践的继承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集体主义关系应当是自觉的、全面真实的,因而是更生动的。#p#分页标题#e#

其次,权利平等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与集体主义的结合,也使自己与经济自由主义(关系)划清了界限。在历史上,第一次产业革命把主要靠手工进行的工业和产品交换发展到比较高的水平。在不平等的经济关系中楔入了商品生产者之间等价交换的权利

平等关系。商品经济越发展,权利平等关系对封建专制主义的冲击和破坏就越深刻。历史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初期,由于权利平等的经济社会条件特别是生产力水平还不高,人们对经济生活还缺乏清醒的理性把握,由于作为统治阶级的资产阶级具有很大的历史局限性,代表集体的社会调控力量还缺少发育。所以,权利平等关系刚刚大量发生,就被导入经济自由主义轨道,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个人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意识形态。这一点反映在当时的经济生活和精神生活上,就是客观存在的社会整体利益被激励的竞争和角逐撕裂成许多碎片,仿佛只有个人的权利才是自己安身立命之本,只有个人权利的操作才是幸福的源泉。历史的经验昭示我们必须正确地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集体对个人、社会对企业的价值,肯定其中的集体主义关系,并把这种肯定作为权利平等概念的一个客观规定。只有把具有平等权利的个人和企业摆在集体主义关系之中,并且用集体的规则加以约束和导向,权利平等关系才不会误入自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歧途。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