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清税注销管理办法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12.25•【字号】2014年第16号•【施行日期】2014.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16号现将《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12月25日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夯实税收征管基础,防止国家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销税务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注销税务登记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和效率原则,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注重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国、地税合作,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一)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二)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终止的;(三)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四)住所、经营地点跨省辖市变动的;(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七)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八)其他需要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
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2018修改)
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2017年9月9日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以下简称清算),是指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清算资料,办理清算申报,并依据清算申报结清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项目报告、报送土地增值税涉税资料、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
第五条纳税人对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项目管理、为纳税人清算提供纳税服务、开展清算审核、加强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管理并及时、足额组织税款入库。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七条纳税人应自取得下列批复、备案、证照或签订相关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复印件或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形式资料:(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签订的合同、协议;(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六)建设施工合同;(七)预(销)售许可证;(八)竣工验收备案表。
清税注销管理制度
清税注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清税注销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征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具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及其代征代缴单位。
第三条清税注销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进行税款征收和清缴,并进行相应的注销登记的行为。
第四条清税注销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加强透明度,依法合规、科学合理,提高纳税人便捷度和满意度。
第五条清税注销管理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清税注销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合理分工、协同配合,优化工作流程,保障清税注销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清税注销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清税注销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程序。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如实申报纳税信息,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清税注销工作。
第十条纳税人及其代征代缴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实按时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清税注销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南,保障清税注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注销登记第十二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应当将相应的税款及时缴纳,并提交相关纳税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材料后,应当及时对其进行审核,核对纳税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人信息数据库,对纳税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归类整理和存储,以便进行清税注销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税注销登记,颁发相应的清税注销证明。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相应的清税注销登记档案,妥善保存清税注销相关材料和证明,确保存档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对已经清税注销的纳税人信息进行更新,归档存储,并建立查询平台供纳税人及社会公众查询。
清税注销税(费)申报及缴纳套餐操作流程
清税注销税(费)申报及缴纳套餐操作流程⼀、查询是否具备即办资格第⼀步:登录电⼦税务局,主页左侧菜单栏选择“清税注销税(费)申报及缴纳套餐”选项,跳转清税注销套餐引导页。
第⼆步:点击“注销预检”,查看弹出提⽰,在此页⾯可查看即办资格验证信息及未办结事项。
第三步:查看即办资格验证信息,五个监控项⽬中,任意⼀项监控通过,即符合即办资格。
⼆、符合即办资格的注销流程第⼀步:如企业符合即办资格,可继续查看未办结事项:对于即办条件和其他条件验证不通过的项⽬(除当期申报外)点击“明细”查看具体内容。
注意:(1)如果纳税⼈存在⽋税、处罚、逾期未申报、发票结存等事项,需要先点击对应按钮进⾏处理。
(2)如果存在“纳税⼈是否存在未注销的发票管理系统2.0版(税控部分)资格”、“监控纳税⼈是否存在个⼈所得税未申报信息”项⽬监控不通过,请到办税服务厅进⾏处理。
第⼆步:处理完⽋税、处罚、逾期未申报、注销税控盘、个⼈所得税未申报信息后,点击注销预检界⾯的“当期申报”,或直接点击引导页的“注销申报”按钮,会跳转该注销套餐页步骤2。
点击“我要清算报备”进⾏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填写必填项“清算结束⽇”和“清算原因”。
填写完成后,依次点击“保存”、“确定”、“下⼀步”,企业所得税清算登记预受理成功,查看后关闭系统回执。
注意:1.填写“清算结束⽇”项时会出现提⽰,提⽰需在清算结束⽇之⽇起15⽇内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并清缴税款,否则会产⽣滞纳⾦。
2.清算报备的校验条件为⽆⽋税、⽆处罚、⽆逾期未申报,任意⼀项校验不通过,点击“预检”重新查看处理未办结事项。
3.如要撤销“清算”状态,需到前台办理。
第三步:进⼊该注销套餐页步骤3,点击“我要申报”带出报表,完成申报。
注意:根据实际业务⾃⾏选择填报关联业务往来申报表。
填写报表,完成后依次点击“保存”、“确定”、“申报”、“申报”,申报成功,关闭回执或进⾏缴款。
可点击最下⽅的“我要更正”或“我要作废”,对申报表进⾏作废和更正。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有关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有关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皖税发〔2021〕74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有关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及直管县(市)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为创优“四最”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退出门槛,提升破产案件办理效率,规范企业破产处置涉税事项处理,确保税收债权依法清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便利破产企业涉税事项处理(一)管理人可代办涉税事务。
破产程序中的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纳税义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其指定的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破产企业名义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务。
因企业公章遗失、未能接管等原因,无法在向税务机关提交的相关文书材料中加盖企业公章的,可以由管理人对该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加盖管理人印章。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职,依法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管理人代办涉税事务时未遵守税收法律、法规,造成企业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
对拒不改正或未勤勉尽责履行代企业进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管理人,主管税务机关可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管理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二)管理人可申请税务查询。
管理人可申请查询破产企业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接受处罚等涉税信息。
网上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申请查询;管理人未掌握破产企业登录密码,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密码重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11.28•【文号】国税发〔2000〕193号•【施行日期】2000.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1月28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行的税收会计欠缴税金核算方法施行2年来,对如实反映和有效清理欠缴税金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欠缴税金成因日趋复杂,仅按发生时间对欠缴税金进行分类核算管理已不能满足税收工作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按各种成因分类核算和监控、清缴欠缴税金。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新的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分类要求,于2001年3月底前将2000年底前已发生的欠缴税金全部确认和核算完毕。
在编报2001年前3个月的税收会计报表时,已确认类别的欠缴税金,按新的类别反映;尚未确认类别的3年以上欠税,暂反映在“其他呆帐税金”栏;尚未确认类别的3年以内欠税,仍分别反映在“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栏。
在编报2001年4月份的税收会计报表时,2000年前和2001年前3个月的欠缴税金必须全部按本办法规定的分类要求反映。
附件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如实核算反映欠缴税金情况,严密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缴税金,加强组织收入工作和税收征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欠缴税金是指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应缴未缴的各项收入,包括呆账税金、往年陈欠、本年新欠、末到限缴日期的未缴税款、缓征税款和应缴未缴滞纳金。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税收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欠缴税金及时、如实地进行分类确认、核算和反映,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及省以上管理部分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皖价服[2008]210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及省以上管理部分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及省以上管理部分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皖价服〔2008〕210号)各市、试点县物价局:为深入贯彻中共安徽省委八届九次全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皖政〔2008〕8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我局对中央和省管理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尤其是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进行了清理。
现将取消、降低及授权市县物价部门管理的收费予以公布(具体项目见附件)。
请各有关收费单位接通知后立即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注销、变更手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取消、降低的收费落到实处。
本文自2008年11月20日起执行。
附件:取消、降低、授权管理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附件取消、降低、授权管理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序号计费单位原收费标准收费文件现收费标准取消的收费1联运业务服务收费按联运收入5‰省物价局皖价经费字〔1999〕330号取消2涉外建设项目技术安全防范设备安装服务费按设备购置金额10%省物价局皖价经费字〔1999〕221号取消3工商信息咨询服务收费中的企业年检资料代录费元/户100-200省物价局皖价服〔2007〕144号取消4民航安检服务费10省物价局皖价服〔2002〕108号取消按下限执行的收费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见文计价格〔2002〕125号按下限标准执行,可下浮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见文同上同上3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见文同上同上4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见文同上同上5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收费见文物价局、计委皖价经费字〔2000〕18号按下限标准执行,可下浮6招标代理服务费见文计价格〔2002〕1980号按下限执行7人才中介服务收费中向用人单位收取日常现场招聘元/天·摊位200-300省物价局皖服函〔2007〕76号200元,可下浮日常现场招聘月元/月800-1000800元,可下浮专场及大型招聘会元/天·摊位400-500400元,可下浮8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就业洽谈会场地租赁费元/天·摊位200-300省物价局皖服函〔2007〕119号200元,可下浮降低的收费1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见文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房〔2005〕293号暂降低50%2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咨询服务收费见文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房〔2005〕109号暂对企业降低20%3房产测绘收费新建房屋住宅元/平方米1.40省物价局皖价房〔2004〕307号1.0元/平方米非住宅元/平方米2.402.0元/平方米4企业抵押贷款中介机构收费土地价格评估收费见文省物价局皖价房字〔2005〕308号减半。
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指南
纳税人税务注销指南税务注销,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由于法定的原因终止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时,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税务注销包括1类5个事项。
10.1税务注销10.1.1—181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事项名称】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申请条件】已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
清税完毕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 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章【办理材料】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注销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1份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已领取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发票领用簿》1份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址可从江西省税务局官方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办理时间请以当地税务机关作息时间为准,具体见/bsf w/bsdt【联系电话】您可以拨打12366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电话进行联系。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西省税务局官方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西省税务局官方网站“纳税服务/表单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06•【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6月6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关于印发《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发[2008]161号
关于印发《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发[2008]161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地税征收局、稽查局、各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清算环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管理质量和工作效率,现将《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完善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征管,推进所得税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防止税收流失,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青岛市所得税征收管理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所得税清算。
(一)纳税人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纳税人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三)纳税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四)纳税人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五)纳税人因其他原因解散或注销。
第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所得税的清算,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的规定,以合法有效的合同、章程、协议等为基础,按照合法、公平、公允、及时和保护国家税收利益、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企业所得税的清算第四条纳税人清算开始之日具体为:(一)纳税人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其它解散事由出现之日;(二)纳税人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之日;(三)纳税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四)纳税人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清算开始之日。
(六)纳税人因其他原因解散之日。
第五条所得税清算期间是指纳税人自终止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之日起,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止的期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制定针对高风险纳税人定向稽查制度”和“建立健全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2.案源信息退回(补正)函3.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任务通知书4.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报告5.税务稽查案源清册6.税务稽查案源撤销审批表7.案源处理结果反馈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19日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提高税务稽查质效,推进税务稽查体制机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税务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以下统称案源)即税收违法案件的来源,是指经过收集、分析、判断、处理等程序形成的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相关数据、信息和线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是指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按照规定程序,对各类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进行收集、处理、立案、反馈的管理过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2.06.2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一、公告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答:2021年8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对现行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进行了系统梳理、整合,将商事制度改革成熟举措法律化,规定了简易注销程序、增设了歇业制度。
为贯彻落实《条例》,做好市场主体登记与税收业务制度衔接,服务纳税人,制定本公告。
二、市场主体歇业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告?答:按照《条例》规定,歇业是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只需按规定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税务机关不对市场主体歇业设置税务前置条件,市场主体歇业不需要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
三、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在税收业务办理方面主要有哪些特殊政策?答: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享受便利化办税政策,同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
与正常经营期间相比,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在纳税申报方面适用了更为简便的政策,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改为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市场主体恢复经营的,按歇业前方式办理资源税申报,可按歇业前期限或继续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其中歇业当年恢复经营且已调整预缴申报期的,当年不再变更。
四、非正常户歇业期间纳税申报如何办理?答: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市场主体,在解除非正常状态之前,歇业期间不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简化纳税申报方式;在解除非正常状态之后,歇业期间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简化纳税申报方式。
五、“两证整合”后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简易注销时,可免于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的条件是什么?答:长期以来,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便利市场主体退出。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现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发布时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特殊税务处理,企业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的,应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充确认。
2008、2009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按本办法处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及定义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企业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重组业务,是指《通知》第一条所规定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各类重组。
第三条企业发生各类重组业务,其当事各方,按重组类型,分别指以下企业:(一)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及债权人。
(二)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企业。
(三)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方,指转让方、受让方。
(四)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各方股东。
(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各方股东。
第四条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五条《通知》第一条第(四)项所称实质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
第六条《通知》第二条所称控股企业,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欠缴税金核算管理【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0﹞193号【发文日期】2000-11-28【实施时间】2001-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通知略) 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如实核算反映欠缴税金情况,严密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缴税金,加强组织收入工作和税收征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欠缴税金是指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应缴未缴的各项收入,包括呆账税金、往年陈欠、本年新欠、未到限缴日期的未缴税款、缓征税款和应缴未缴滞纳金。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税收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欠缴税金及时、如实地进行分类确认、核算和反映,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
第四条 对于已发生的呆账税金、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各征收单位必须严格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计收滞纳金,严密监控管理,并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追缴。
第五条 欠缴税金的分类确认工作由各税务机关的税政主管部门或征管部门负责,监控和追缴工作由征管和稽查部门负责,核算反映工作由计会部门负责。
各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欠缴税金的管理。
第二章 欠缴税金的核算 第六条 各会计核算单位都必须在“待清理呆账税金”总账科目下,增设“关停企业呆账税金”、“空壳企业呆账税金”、“政府政策性呆账税金”、“其他呆账税金”四类明细科目,详细核算反映所有的关停企业、空壳企业和政府政策原因造成的欠缴税金及所有三年以上的欠缴税金情况。
各类呆账税金的具体核算范围如下: (一)“关停企业呆账税金”,指因国家产业调整、企业改制等政策要求被依法破产关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被依法责令关闭,以及因自行解散而关闭,已正式公告破产、撤销、解散,但尚未依法终止其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同),经追缴仍未清回的欠缴税金;已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但未公告破产、撤销、解散的资不抵债的企业,以及按税收征管制度规定转入“非正常户”管理的失踪纳税人,经追缴仍未清回的欠缴税金。
税务注销即时办理税务办理流程
10.1.4—184税务注销即时办理【事项名称】税务注销即时办理【申请条件】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时出具清税文书:1.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
2.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 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章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第二条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第一条【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9.18•【文号】税总发〔2018〕149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二、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
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
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三、简化税务注销办理的资料和流程(一)简化资料。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三[1997]261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三[1997]261号1997年6月6日)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是一个税源流动分散、应税凭证隐匿性强、征管难度大的税种,鉴于目前凭证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纳税人纳税意识较为薄弱,普遍存在着隐匿应税凭证、偷逃税款行为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保障地方税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省局在总结各地征管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报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附: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规定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三条纳税人对书立、领受的各类应税凭证应定期造册登记,统一汇总,按期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汇总的应税凭证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鉴别、审核。
第四条印花税采取按应税凭证据实征收和按一定比例核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方式征收。
第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征印花税。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2012年12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3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对省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具体举措,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加大对行政审批实施的监管力度,加大对行政审批体制、机制等方面的改革力度,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加强对保留审批项目实施的监管。
此次公布保留及转报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进入省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各实施单位要向社会公布优化后的审批流程和办理时限。
省政务服务中心要强化对项目实施的监管,实行“一门受理、统一分办、统一送达、限时办结、超时警告、全程监督”,建立健全网络全程监控、办理时限预警、日常考核等长效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审批违规行为。
二、做好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的衔接。
各地、各部门要抓好监督检查,完善规章制度,做好工作衔接,确保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及时落实到位。
对取消的审批项目,要制定监管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对下放管理层级的审批项目,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省有关单位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各地要对承接的审批项目,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办理时限在法定时限内压缩一半以上;对转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措施,实现从行政审批向一般管理和主动服务转变;对冻结的审批项目,确需重新实施的,由实施单位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启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2.19•【字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现将《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12月19日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2283号,以下简称财预〔2012〕228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安徽省内登记注册法人总机构企业,并跨市不跨省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为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烟草销售企业、安徽中烟工业公司、原中央下划电力企业、安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省内跨地区生产经营煤矿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维持原有的征管和缴库办法不变,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
上述企业,其下属的法人企业在登记注册地就地纳税。
其中,法人企业下属跨市经营分支机构的,按本办法执行。
省级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级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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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清税注销管理办法
(试行)》的解读
为了规范清税注销管理,夯实税收征管基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安徽省清税注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自年月国家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商事制度改革以来,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的具体要求发生了变化。
纳税人注销登记时,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
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统一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
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各类业务规范中已经相应增加了清税申报的业务内容,但是仅对清税申报的业务流程、资料处理、办理规范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
对于纳税人清税注销的适用情形等基本要求,仍在注销登记业务规范中体现。
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的《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年第号发布),并没有体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商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已不足以适应当前清税注销管理的要
求。
因此,迫切需要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重新对清税注销业务进行规范。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三十条,按照清税注销的工作流程,分别从申请、清税、结果处理、法律责任等四个方面对清税注销管理做出了详细规定。
(一)清税的内涵。
在基层清税注销实践中,由于税务机关清税的内涵不明确,很多人会将税务机关的清税和纳税人自行清算税款特别是企业所得税清算产生混淆。
因此,《办法》将清税的内涵明确为“对申请清税注销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核实其纳税申报情况、税款缴纳情况。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还应当核实清税注销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等”,以解决清税注销实践中,清税内涵不明、税务机关职责不清的问题。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请办理清税注销的范围。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号印发)等规定,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办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申请办理清税注销的具体情形确定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终止的;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
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住所、经营地点跨省辖市变动的;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其他需要申请办理清税注销的情形。
”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清税注销申请的受理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有关工作要求,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当协同为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
纳税人办理清税注销时,可向任一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清税,清税完毕后,受理方税务机关根据双方税务机关清税结果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双方信息共享。
因此《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申请办理清税注销。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清税注销前应当办结的事项。
《办法》规定,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清税注销登记之前,应当分不同情形办结以下事项:“办理各税种(含基金费)的纳税申报和财务报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年度中清税注销的,应当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依法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清算的纳税人应当办理相应税种清算;结清申报税款、欠缴税款、多退(免)税款、多缴税款、预缴税款、查补税款、代扣代缴税款、代收代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具有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应当先申请撤回出
口退(免)税备案;总分机构纳税人登记有分支机构的,应当先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纳税人跨区域经营的,应当按照规定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存在尚未处理违章记录的,应当到违章行为处理部门办结违章事项;其他需要办结的事项。
”这些事项,本身就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
《办法》将分类别办结各类涉税事项作为纳税人提出清税注销申请的前置条件,并不是额外增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负担,而是厘清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使得征纳双方在清税注销环节的法律责任更加明确。
(五)税务机关的工作职责。
《办法》明确了税务机关在受理、清税、结果处理等环节应当承担的工作职责及要求。
一是按照“厅进厅出”的原则,确定纳税服务部门职责,包括受理纳税人清税注销申请、缴销税务证件、缴销发票及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制发涉税文书等。
二是明确税务机关清税应当先进行书面审查,对经书面审查发现疑点的,应当进行调查巡查。
(六)清税注销的办理时限。
《办法》规定清税注销应当自税务机关受理后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此基础上,分类别确定办结时限,对于符合条件的,简化办理手续,缩短办结时限或即时办结。
其中:“对无欠税、无应缴销发票、无在查案件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可以不进行清税核查,主管税务机关于受理后当场核准注销其税务登记”;“对取得人民法院破产终结裁定书且无欠税,或虽有欠税但无法获得清偿且死欠税款已被核销的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可以不进行清税核查,主管税务机关于受理后个工作日内核准注销其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