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员工强制休假制度
农商行强制休假暂行办法
XXX 农村商业银行强制休假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各项内控制度,健全本行内部监督机制,有效防止各类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确保本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上级内控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我行的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实施强制休假制的重要性第二条强制休假制,是内控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内部监控,防范内生性风险有效手段。
实行强制休假制,可以及时发现和有效预防各类违规违纪案件,因此,各级要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实施强制休假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支行行长要结合具体情况亲自负责,严格把关,切实抓好落实。
第三章强制休假的对象第三条总行机关部(室)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技术人员,总行会计员、出纳员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
第四条辖内基层行正副行长、主管会计、农贷会计、客户经理、出纳、记账员、上机操作员、信贷员。
第四章强制休假的时间规定第五条凡属强制休假的对象,每一个年度原则上对其实行一次强制离岗休假制。
第六条实施强制离岗休假的时间一般掌握在5 至10 天。
第五章强制休假的操作规定第七条强制休假制实行分级负责制,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总行机关正副经理、各支行正副行长和总行机关其他人员的强制休假由总行领导班子统一组织实施;基层支行其他人员的强制休假由各支行组织实施。
(二)强制休假实行临时决定制。
知情人不得提前告知任何人员。
在确定强制休假人员后,有关领导应当天找其谈话,当天办理有关移交手续,当天离岗休息。
期间,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安排离岗休假人员到原岗位上班或代班。
第六章强制休假的检查内容第八条在强制休假期间,由稽核部或基层支行组织工作组对实施强制休假人员的各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总行。
第七章强制休假期间的有关待遇规定第九条凡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原则上休假期的一半使用年休假冲抵,其他一半实行奖励休假(休假时间按公休处理)。
第十条不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人员,可采取一半实行奖励休假,另一半调换其他公休时间冲抵。
信用社(银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和强制休假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和强制休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对有关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培养复合型人才,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各科室,各分社的有关重要工作人员遵照本规定,进行定期轮岗和强制休假。
有关重要岗位是指:信用社主办会计、信贷主管、信贷员、信贷会计、印、押、重空凭证管理、票据交换员、会计事后监督、电子联行、管库员岗、分社会计、出纳、复核岗及联社认定的其他重要岗位。
第三条、对有关重要岗位的定期轮岗和强制休假,必须坚持经常性,强制性和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有关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应处理好适当轮岗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的关系;培养多岗位复合性人才与利用岗位特有的知识,技能,工具加强内控牵制的关系。
第二章定期轮岗第五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进行轮岗1、在同一岗位工作满3年的人员,实行岗位轮换,交流;满6年的,必须强制性轮岗。
2、任职资格条件不符合重要岗位要求的;个人工作能力不能适应重要岗位工作的;已发现有案件隐患的。
3、按规定需要进行回避和组织认为需要轮岗的。
第六条、对重要岗位人员的轮岗主要采取以下方式:1、信用社有关部门内部轮岗。
信用社有关重要岗位人员轮岗,由信用社每年负责组织实行岗位轮换,每年原则上按重要岗位工作人员数30%的比例进行轮换,由信用社有关领导根据部门各岗位具体情况和特点科学合理的在本信用社进行轮换。
2、跨部门轮岗。
科室有关部门内重要岗位间知识,技能,工具属牵制,制约关系的,或工作人员因其它原因不适合在本部门轮岗的,可采用跨部门轮岗。
3、跨单位交流。
信用社主办会计按上级有关主办会计管理办法,由联社组织进行轮岗交流。
第七条、重要岗位工作人员轮岗按以下程序办理:1、各重岗人员可根据本办法要求,主动提出轮岗申请,经信用社研究决定后进行轮岗。
2、信用社根据业务需要,可按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对重岗人员在信用社内部进行轮岗,轮岗人员无条件服从安排。
××银行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
××银行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行内部控制和管理体系,强化岗位监督和约束,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关键岗位是指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处于关键环节且涉及风险控制点,承担较高风险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重点管理和监督的易发风险岗位。
关键岗位依据岗位职责、业务处理权限、业务流程环节、发生风险概率和可能发生的损失等因素认定,分为管理类关键岗位及操作类关键岗位。
(一)管理类关键岗位总行部门正、副总经理;分(支)行正、副行长及行长助理;二级支行行长;分(支)行财会部经理;分(支)行公司银行部经理及个人银行部经理。
(二)操作类关键岗位:对公客户经理岗、个人客户经理岗、财务核算岗、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岗、印章管理岗、清算岗等。
详见附件一《××银行关键岗位一览表》。
第二章岗位轮换第三条岗位轮换是指根据风险控制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安排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调换工作岗位的一种制度安排。
第四条岗位轮换实施(一)总行部门正、副总经理;分(支)行正、副行长及行长助理等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由总行人力资源部报行务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分(支)行委派会计主管、授信审批官、财会部经理等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由总行人力资源部及总行条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分(支)行公司银行部经理、个人银行部经理、二级支行行长等管理类关键岗位、操作类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由各分(支)行自行组织实施。
原则上在本机构、本部门进行,通过在本机构或本部门内轮换、更换管理或服务对象等方式,进行岗位轮换。
对个别特殊岗位在本机构内轮换确有困难的,由所在机构提出申请,经总行人力资源部同意并进行统一调配后,可进行跨机构轮换。
信用社(银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和强制休假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和强制休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对有关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培养复合型人才,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各科室,各分社的有关重要工作人员遵照本规定,进行定期轮岗和强制休假。
有关重要岗位是指:信用社主办会计、信贷主管、信贷员、信贷会计、印、押、重空凭证管理、票据交换员、会计事后监督、电子联行、管库员岗、分社会计、出纳、复核岗及联社认定的其他重要岗位。
第三条、对有关重要岗位的定期轮岗和强制休假,必须坚持经常性,强制性和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有关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应处理好适当轮岗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的关系;培养多岗位复合性人才与利用岗位特有的知识,技能,工具加强内控牵制的关系。
第二章定期轮岗第五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进行轮岗1、在同一岗位工作满3年的人员,实行岗位轮换,交流;满6年的,必须强制性轮岗。
2、任职资格条件不符合重要岗位要求的;个人工作能力不能适应重要岗位工作的;已发现有案件隐患的。
3、按规定需要进行回避和组织认为需要轮岗的。
第六条、对重要岗位人员的轮岗主要采取以下方式:1、信用社有关部门内部轮岗。
信用社有关重要岗位人员轮岗,由信用社每年负责组织实行岗位轮换,每年原则上按重要岗位工作人员数30%的比例进行轮换,由信用社有关领导根据部门各岗位具体情况和特点科学合理的在本信用社进行轮换。
2、跨部门轮岗。
科室有关部门内重要岗位间知识,技能,工具属牵制,制约关系的,或工作人员因其它原因不适合在本部门轮岗的,可采用跨部门轮岗。
3、跨单位交流。
信用社主办会计按上级有关主办会计管理办法,由联社组织进行轮岗交流。
第七条、重要岗位工作人员轮岗按以下程序办理:1、各重岗人员可根据本办法要求,主动提出轮岗申请,经信用社研究决定后进行轮岗。
2、信用社根据业务需要,可按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对重岗人员在信用社内部进行轮岗,轮岗人员无条件服从安排。
农商行强制休假暂行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强制休假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各项内控制度,健全本行内部监督机制,有效防止各类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确保本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上级内控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我行的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实施强制休假制的重要性第二条强制休假制,是内控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内部监控,防范内生性风险有效手段。
实行强制休假制,可以及时发现和有效预防各类违规违纪案件,因此,各级要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实施强制休假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支行行长要结合具体情况亲自负责,严格把关,切实抓好落实。
第三章强制休假的对象第三条总行机关部(室)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技术人员,总行会计员、出纳员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
第四条辖内基层行正副行长、主管会计、农贷会计、客户经理、出纳、记账员、上机操作员、信贷员。
第四章强制休假的时间规定第五条凡属强制休假的对象,每一个年度原则上对其实行一次强制离岗休假制。
第六条实施强制离岗休假的时间一般掌握在至天。
第五章强制休假的操作规定第七条强制休假制实行分级负责制,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总行机关正副经理、各支行正副行长和总行机关其他人员的强制休假由总行领导班子统一组织实施;基层支行其他人员的强制休假由各支行组织实施。
(二)强制休假实行临时决定制。
知情人不得提前告知任何人员。
在确定强制休假人员后,有关领导应当天找其谈话,当天办理有关移交手续,当天离岗休息。
期间,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安排离岗休假人员到原岗位上班或代班。
第六章强制休假的检查内容第八条在强制休假期间,由稽核部或基层支行组织工作组对实施强制休假人员的各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总行。
第七章强制休假期间的有关待遇规定第九条凡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原则上休假期的一半使用年休假冲抵,其他一半实行奖励休假(休假时间按公休处理)。
第十条不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人员,可采取一半实行奖励休假,另一半调换其他公休时间冲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暂行办法2013年修订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暂行办法(2013年11月25日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岗位轮换 (2)第三章强制休假 (4)第四章管理监督 (6)第五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确保我行稳健经营,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关键岗位是指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处于关键环节且涉及风险点控制,承担较高风险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重点管理和监督的工作岗位。
关键岗位依据岗位职责、业务处理权限、业务流程环节、发生风险概率和可能发生的损失等因素认定。
关键岗位主要包括管理人、财、物等直接涉及管理对象利益的岗位;涉及授信业务、资金业务、存款及柜台业务、中间业务、会计业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等风险关键控制点的岗位;各级机构部分处于风险点控制的后台监控支撑岗位以及其他与资金管理有密切关系的岗位。
第四条岗位轮换是指根据风险控制需要,按规定在分级管辖的范围内,对关键岗位人员有计划地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岗位调整,以达到岗位监督和控制风险的目的。
强制休假是指根据风险控制需要,在不事先征求本人意见和不提前告知本人的情况下,临时强制要求关键岗位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休假并暂停行使职权,同时对其进行离岗审计或离岗检查的一种制度安排。
第五条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防范风险、锻炼队伍原则。
(二)保障运转、有序流动原则。
(三)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原则。
(四)加强监督、落实责任原则。
第二章岗位轮换第六条岗位轮换期限。
(一)定期轮换关键岗位人员在同一机构的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时间达到轮换期限,须实施岗位轮换。
依据岗位承担的风险责任和业务复杂程度等因素,轮换期限分为1年、2年、3年、4年、6年共五个档次。
(二)不定期轮换组织实施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地安排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商业银行重要岗位人员轮岗强制休假和聘用回避制度
商业银行重要岗位人员轮岗、强制休假和聘用回避制度为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和内部机制,提升干部员工综合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促进员工多岗位、多专业、多元化成长发展,培养员工终身就业能力,进一步强化岗位监督和内控管理,切实防范内控风险,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重要岗位人员轮岗重要岗位人员轮岗,是指本行员工因其工作岗位职责、责任、技术含量、隐性风险程度等因素属内控管理上的重点岗位而在其工作届满一定年限后,必须调离该岗位,并由总行或部门合理安排另项工作,有计划地实行岗位轮换的制度。
(一)重要岗位范围包括会计、信贷、资金、票据、计算机管理、后勤保障等岗位员工及相关管理岗位员工。
(二)轮岗的方式与期限1、轮岗以部门内岗位(或部分职责)调整为主,必要时可跨部门进行轮岗。
2、从事综合会计、资金清算、资金汇划、密、押、印和重控凭证管理、库房管理等岗位的管理人员或柜员两年内须轮岗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3、其它重要岗位人员原则上三年内应轮岗一次,最长不得超过四年。
(三)轮岗的组织和要求1、部门内轮岗,由员工所在部门根据上述重要岗位轮岗要求,对已达到规定期限的员工进行不同岗位间的调整,以符合内控管理要求。
同一部门涉及重要岗位人员较多的,应建立交流轮岗台账;部门内安排有困难的,由部门负责人向综合管理部提前提交联系单。
2、综合管理部对部门内轮岗有困难需要总行调整安排或总行根据情况拟直接安排轮岗的,应及时根据实际提出建议方案报行领导(或分管领导)研究决定。
3、重要岗位人员轮岗是加强内控管理,防止道德风险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合规经营,严格监管的必然要求,全体员工尤其是部门负责人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和履职情况,提前做好轮岗计划和安排,切实保证该项工作有序开展。
4、重要岗位人员在同一职位获职务晋升的(如总经理助理晋升副总经理),其在该职位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5、确定轮岗人员应尽快完成交接,原则上一周内到新岗位任职。
乐山市商业银行休假制度
乐山市商业银行休假制度日休息是指员工在工作日内除工作时间以外,由个人支配的时间。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其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周休息日是指两个相邻的工作周之间的连续休息时间。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员工,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作日适逢星期六、星期日的,属于正常工作。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星期六、星期日工作的,属于正常工作。
第三节法定节假日休息法定节假日休息是指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在传统年节、重要纪念日或民族风俗习惯庆祝的日期,全部或部分员工放假休息。
全体员工放假的节日:1、新年,放假1天,一月一日;2、春节,放假3天,除夕至正月初二;3、劳动节,放假1天,五月一日;4、国庆节,放假3天,十月一日至三日;5、清明节、端午节和中秋节,各放假1天(农历节日如遇闰月,以第一个月为休假日);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日。
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1、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天,三月八日。
2、青年节,28周岁以下的青年员工放假半天,五月四日。
属于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从其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
第三章休假第一节年休假员工在ⅩⅩ银行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年休假。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节假日、周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按有关规定应当强制休假的员工,应安排其强制休假,强制休假时间相应冲抵当年年休假时间。
信用社(银行)主要负责人强制休假办法
信用社(银行)主要负责人强制休假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信用社(银行)主要负责人的管理,促进内部控制机制建设,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结合我省信用社(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休假是指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农村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行、社)主要负责人实行的一种暂时停职离岗的强制措施。
强制休假时间一般为7至15天。
第三条强制休假对象主要包括:在同一行、社连续任职时间满3年以上的董(理)事长、主持工作的副董(理)事长、行长(主任)和主持经营班子工作的副行长(副主任)(以下简称各行、社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强制休假应有计划地分期分批进行。
信用社(银行)(以下简称省联社)人力资源部和审计稽核部根据全年工作的安排,在年初对各行、社主要负责人的强制休假提出计划,报省联社批准实施。
强制休假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省联社随时安排。
强制休假的计划不得提前告知拟强制休假对象。
第五条对行、社主要负责人进行强制休假时一般应按计划由省联社人力资源部和审计稽核部共同向分管领导提出请示,经批准同意后,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行、社及本人做好有关工作安排。
第六条行、社主要负责人强制休假期间,省联社和各行、社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定程序确定临时负责人。
临时负责人在工作结束后应就接替期间的工作进行书面总结。
第七条行、社主要负责人在离岗强制休假时应对履职情况进行书面的总结。
第八条对行、社主要负责人实行强制休假期间应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被审计对象应积极配合,不得抵制、阻挠、干扰。
经济责任审计由省联社审计稽核部会同有关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九条对行、社主要负责人强制休假期间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应出具书面的结论。
对审计中发现有问题的要有针对性地进行稽核,对认为有必要进行深入调查的可以延长检查期限,不以强制休假时间为限。
第十条行、社主要负责人强制休假期间的待遇不变。
第十一条行、社主要负责人实行强制休假期间可以到外地学习,也可以在国内旅行,不得擅自出国(境)旅行休假。
2019年银行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doc
liao××银行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行内部控制和管理体系,强化岗位监督和约束,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关键岗位是指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处于关键环节且涉及风险控制点,承担较高风险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重点管理和监督的易发风险岗位。
关键岗位依据岗位职责、业务处理权限、业务流程环节、发生风险概率和可能发生的损失等因素认定,分为管理类关键岗位及操作类关键岗位。
(一)管理类关键岗位总行部门正、副总经理;分(支)行正、副行长及行长助理;二级支行行长;分(支)行财会部经理;分(支)行公司银行部经理及个人银行部经理。
(二)操作类关键岗位:对公客户经理岗、个人客户经理岗、财务核算岗、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岗、印章管理岗、清算岗等。
详见附件一《××银行关键岗位一览表》。
第二章岗位轮换第三条岗位轮换是指根据风险控制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安排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调换工作岗位的一种制度安排。
第四条岗位轮换实施(一)总行部门正、副总经理;分(支)行正、副行长及行长助理等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由总行人力资源部报行务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分(支)行委派会计主管、授信审批官、财会部经理等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由总行人力资源部及总行条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分(支)行公司银行部经理、个人银行部经理、二级支行行长等管理类关键岗位、操作类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由各分(支)行自行组织实施。
原则上在本机构、本部门进行,通过在本机构或本部门内轮换、更换管理或服务对象等方式,进行岗位轮换。
对个别特殊岗位在本机构内轮换确有困难的,由所在机构提出申请,经总行人力资源部同意并进行统一调配后,可进行跨机构轮换。
银行强制休假实施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强制休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员工管理,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本行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强制休假制,是是指在事前不告知相关员工及所在部门(支行)的情况下,由上级管理部门在某一时间委派人员临时接管或代理其工作,对相关员工实施强制带薪休假。
休假期间由相关部门对其经办的业务实施审计或检查。
第二章强制休假原则第三条强制休假应坚持以下原则:1.统一管理、分步实施。
强制休假由总行统一安排,在不影响正常业务经营活动的基础上,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
根据风险控制需要和实际情况,确保每年强制休假人员达到本单位在岗员工的一定比例。
2.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实行强制休假的目的是促进员工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发现和有效预防各类案件。
各单位应根据岗位特点、任职期限和风险排查需要,科学制定强制休假计划,在兼顾全局的同时合理确定当年强制休假的重点。
3.规范操作、注重实效。
强制休假是防范风险、加强员工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各单位在组织实施中必须规范操作程序、严格保密,充分体现强制休假的严肃性,确保离岗审计效果。
第三章强制休假程序及基本要求第四条总行领导班子成员的强制休假由省联社组织实施,其他员工的强制休假由总行组织实施。
第五条强制休假基本操作程序为:(一)制定方案。
每年初,人力资源部门在广泛听取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拟定本年度强制休假方案。
(二)研究审定。
按照管理权限审定强制休假方案,确定具体强制休假对象。
(三)下达通知。
人力资源部门向强制休假人员、代理人员及其所在部门(支行)下达《强制休假通知书》(附件1),并同时送监察、审计部门。
(四)离岗交接。
办理强制休假人员离岗交接手续时,必须经强制休假人员所在部门(支行)负责人和监审部门指定工作人员共同监交。
必要时监审部门可对强制休假人员的经办业务或钱账实行先封存后交接。
银行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
银行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银行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行内部控制和管理体系,强化岗位监督和约束,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关键岗位是指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处于关键环节且涉及风险控制点,承担较高风险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重点管理和监督的易发风险岗位。
关键岗位依据岗位职责、业务处理权限、业务流程环节、发生风险概率和可能发生的损失等因素认定,分为管理类关键岗位及操作类关键岗位。
(一)管理类关键岗位总行部门正、副总经理;分(支)行正、副行长及行长助理;二级支行行长;分(支)行财会部经理;分(支)行公司银行部经理及个人银行部经理。
(二)操作类关键岗位:对公客户经理岗、个人客户经理岗、财务核算岗、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岗、印章管理岗、清算岗等。
详见附件一《××银行关键岗位一览表》。
第二章岗位轮换第三条岗位轮换是指根据风险控制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安排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调换工作岗位的一种制度安排。
第四条岗位轮换实施(一)总行部门正、副总经理;分(支)行正、副行长及行长助理等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由总行人力资源部报行务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分(支)行委派会计主管、授信审批官、财会部经理等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由总行人力资源部及总行条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分(支)行公司银行部经理、个人银行部经理、二级支行行长等管理类关键岗位、操作类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由各分(支)行自行组织实施。
原则上在本机构、本部门进行,经过在本机构或本部门内轮换、更换管理或服务对象等方式,进行岗位轮换。
对个别特殊岗位在本机构内轮换确有困难的,由所在机构提出申请,经总行人力资源部同意并进行统一调配后,可进行跨机构轮换。
农村商业银行关于强制休假的实施意见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关于强制休假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各项内控制度,有效防止各类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确保本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上级内控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高度认识实施强制休假制的重要性强制休假制,是内控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内部监控,防范操作风险,消除金融风险隐患的有效手段之一。
实行强制休假制,可以及时发现和有效预防各类违规违纪案件,因此,全行上下要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实施强制休假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支行(部)要认真组织,切实抓好落实。
二、强制休假人员的范围、对象强制休假的范围为各支行行长、客户总经理、前台总经理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具体对象为长期在同一岗位从事同一项工作而又缺少相应监督的人员。
三、强制休假的时间规定㈠凡上述重要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在本岗位工作期间必须实施一年一次以上的强制离岗休假制;㈡实施强制离岗休假的时间一般掌握在一周左右。
四、强制休假的操作规定强制休假制实行分级负责制,按以下规定执行:㈠各支行行长和总行机关人员的强制休假由总行统一组织实施;其他人员以支行为单位,由各支行行长组织实施,并报总行相关业务部门备案。
㈡强制休假实行临时决定制。
知情人不得提前告知任何人员。
在确定强制休假人员后,有关领导应当天找其谈话,当天办理有关移交手续,当天离岗休息。
期间,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安排离岗休假人员到原岗位上班或代班。
五、强制休假的检查审计工作人员强制休假期间,由总行审计部门会同信贷、财务等业务部门对休假对象所涉业务进行检查审计。
(对行长、前台总经理、客户总经理等岗位的检查内容由相关业务部门确定)六、强制休假期间的有关待遇规定强制休假人员的休假期,实行奖励休假和年休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㈠凡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原则上休假期的一半使用年休假冲抵,其他一半实行奖励休假(休假时间按公休处理)。
㈡不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人员,可采取一半实行奖励休假,另一半调休方式冲抵。
员工强制休假管理规定
员工强制休假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银监会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精神,加强内控,防范人员风险、道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界定的重要岗位和人员范围为:1、相关部门负责人,包括计划财务部、信托财务部、理财中心、信托业务部门、投资管理部、合规与风险控制部、信息技术部的部门负责人;2、从事会计业务、资金交易业务的人员,包括理财中心柜台事中监督、柜台清算员,计划财务部自有业务复核员、自有业务核算员、自有业务现金管理员,信托财务部信托业务复核员、信托业务核算员、信托业务资金管理员、事后监督员,计算机系统管理员等。
第三条上述人员连续从事同一岗位年限超过有关监管法规要求时,应按照本规定办理休假。
第四条强制休假程序(一)人力资源部根据上述岗位人员连续从事同一岗位年限,对拟休假人员提出强制休假申请,报公司总裁审批。
强制休假范围内的人员,可根据本规定,自觉提出强制休假申请。
遇特殊原因,需要延长从事同一岗位年限的,需经总裁批准,并履行必要的在岗审计程序。
(二)拟强制休假人员提交自述报告。
(三)拟强制休假的部门总经理进行离岗审计。
(四)书面业务交接。
一般员工由部门总经理监交,部门总经理由分管总裁监交。
(五)员工强制休假期间,由部门经理或分管总裁根据业务需要安排其他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人员代岗,并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
代岗期间与强制休假期间相同。
代岗结束,部门总经理或分管总裁对代岗人员履职行为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由人力资源部保存。
第五条劳动管理强制休假天数为5-10个工作日。
强制休假期间的待遇,按照年休假标准执行。
第六条组织管理强制休假规定的落实情况由人力资源部、审计部负责。
第七条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农村商业银行交流、岗位轮换、强制休假、近亲属回避、公务回避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交流、岗位轮换、强制休假、近亲属回避、公务回避制度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交流、岗位轮换、强制休假、近亲属回避、公务回避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为进一步强化内控管理,防范操作风险,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促进本行各项业务全面健康发展,结合《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9号、《ⅩⅩ农村信用社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工作人员岗位回避暂行规定》和《ⅩⅩ农村信用社员工请假休假制度》等规定,特制定交流、岗位轮换、强制休假、近亲属回避及公务回避管理制度,简称“五项制度”。
第二章人员交流及岗位轮换第二条人员交流和岗位轮换由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由审计部门负责监督,由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第三条人员交流是指网点之间进行的人员调整,岗位轮换是指网点内部进行的岗位调整。
第四条人员交流及岗位轮换的范围:本行所辖各营业机构及部门的会计岗、记账岗、记账复核岗、出纳岗、出纳复核岗、储蓄岗、信贷岗、信贷会计岗。
第五条人员交流及岗位轮换时间:会计岗、信贷岗每二年进行一次人员交流;记账岗、记账复核岗、出纳岗、出纳复核岗每半年进行一次内部岗位轮换,每年进行一次人员交流;信贷会计岗每半年进行一次岗位轮换;储蓄岗每天进行岗位轮换,对在同一网点工作二年以上的储蓄人员必须进行交流。
第六条坚持岗前审计制度:在人员交流和岗位轮换前,各单位负责人必须亲自监督,做好业务交接工作,需经审计部门审计合格后方可离岗的人员,由各单位负责人及时与审计部门沟通做好审计工作,交接书及清单需上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七条组织领导:各单位必须密切配合人员交流及岗位轮换工作。
人员交流由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岗位轮换由各单位内部组织实施,由人事及审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人员交流及岗位轮换必须服从组织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拒绝。
第三章强制休假第八条本行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安排员工进行强制休假。
第九条强制休假的人员包括:营业室(分理处)主任以上管理人员、财务部总经理、会计、微机操作及管理人员、重要凭证管理员、信贷员和临时决定需要进行强制休假的其他重要岗位人员。
商业银行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岗位轮换第三章强制休假第四章管理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行重要岗位按规定实行岗位轮换制度和强制休假制度。
重要岗位指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处于关键环节且涉及风险控制点,承担较高风险责任,应当进行重点管理和监督,并需要通过岗位轮换或强制休假制度控制相关风险的工作岗位。
重要岗位依据岗位职责、业务处理权限、业务流程环节、发生风险概率和可能发生的损失等因素认定,包括机构负责人、营运主管、柜员等。
重要岗位目录(包括重要岗位名单及各岗位适用的岗位轮换或强制休假相关要求等)由分行内控合规部牵头制定,并报总行内控合规部备案,目录应明确重要岗位名单及各岗位适用的岗位轮换或强制休假相关要求。
岗位轮换,指根据风险控制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安排重要岗位员工定期或不定期调换工作岗位的一种制度安排。
强制休假,指根据风险控制工作需要,在不事先征求本人意见和不提前告知本人的情况下,临时强制要求重要岗位员工在规定期限内休假并暂停行使职权,派人接替其工作并实施检查的一种制度安排。
第三条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工作由内控合规部门、人力资源部门、渠道与运营管理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审计部门分工负责。
内控合规部门牵头对口监管部门,负责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工作的信息报送、沟通协调等事项,牵头制定重要岗位目录以及明确重要岗位轮换或强制休假的相关要求,汇总统计辖内机构人员的岗位轮换及强制休假信息,对重要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机构负责人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的方案制定、组织实施及业务检查;负责统筹岗位轮换实施方案,协调实施跨部门或跨机构的其它岗位轮换工作。
上级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机构负责人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工作对下的监督检查。
渠道与运营管理部门负责提出有必要实施岗位轮换或强制休假的营业网点重要岗位(网点负责人除外)建议,负责营业网点重要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的方案制定、系统监控、组织实施及业务检查,建立营业网点重要岗位轮换的系统监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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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员工强制休假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员工管理,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及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强制休假,是指在事前不告知相关员工及所在部门(机构)的情况下,由上级管理部门在某一时间委派人员临时接管或代理其工作,对相关员工实施强制带薪休假。
休假期间由相关部门对其经办的业务实施审计或检查。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各市、县(市、区)分、支行以及省行在岗员工。
第二章强制休假原则
第四条强制休假应坚持以下原则:
1.统一管理、分步实施。
强制休假由各单位统一安排,在不影响正常业务经营活动的基础上,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
根据风险控制需要和实际情况,确保每年强制休假人员达到本单位在岗员工的一定比例。
2.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实行强制休假的目的是促进员工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发现和有效预防各类案件。
各单位应根据岗位特点、任职期限和风险排查需要,科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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