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一)
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和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虚拟财产的存在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
虚拟财产指的是非物质财产,如电子货币、虚拟道具、虚拟房产等,它们不是物理实体,但却具有实际的价值和功能。
因此,如何对虚拟财产进行有效的民法保护,已经成为当今法律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虚拟财产的性质及法律地位虚拟财产的产生和存在是信息技术的产物,应该受到现代民法和经济领域的规范和保护。
虚拟财产的性质是数字化、网络化和虚拟化的,但它的价值和效用是实际的,它们是属于个人、企业、政府等主体的资产,也是一种财产权利的表现形式。
虚拟财产在法律上的地位应该与物质财产平等,其权利应得到认可和保护。
虚拟财产的产生是由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的,因此在民法方面应该加强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建立健全虚拟财产流转和交易的规则,明确虚拟财产的归属和所有权,以维护公平和正义。
二、虚拟财产在民法上的保护(一)认定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在现代民法中,虚拟财产被认为是一种非物质财产,其资产价值和权利属性应该得到法律保护。
若虚拟财产已经超越了单纯的交际性质,其属于“物”而不属于“物”的属性也应该得到确认。
同时,虚拟财产的价值应该由市场价格所决定,这也能够更好地保障虚拟财产的产权。
(二)虚拟财产的承认形式虚拟财产的产生要依靠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其承认形式也有法定、约定和推定等多种形式。
其中,最具指导性的是法定形式,即通过法律规定和确认,将虚拟财产属性和权利得到确认和保护。
同时,在虚拟财产交易中,通过一些合法的交易渠道和工具也能够对虚拟财产的权利得到保障。
(三)虚拟财产的归属和所有权虚拟财产的产权归属也是保护虚拟财产的重要环节。
应该建立虚拟产权统一的法律规则,包括确认虚拟财产的所有权,确定虚拟财产转移的交易模式和登记制度等。
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应该依据现实情况进行规定和识别,从而保障虚拟财产的产权。
三、虚拟财产保护案例1.2017年,一名玩家使用游戏内虚拟货币向另一位玩家购买了一个虚拟房子,但后来被游戏开发商永久封号,导致其无法再次使用该账号。
推荐下载:民法总则关于虚拟财产是怎样规定的
民法总则关于虚拟财产是怎样规定的小编希望民法总则关于虚拟财产是怎样规定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如今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观念都是十分新颖的,生活当中一些大型的游戏网游已经逐步的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并且在一些大型网游当中,可能很多人都充得有相应的虚拟币。
包括QQ币这些,随着这类群体越来越多,因此关于虚拟币的保护也引起了我国法律法规的关注。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关于虚拟财产是怎样规定的?一、民法总则关于虚拟财产是怎样规定的?《民法总则》第115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传统观念里,Q币、游戏装备,都是虚拟的东西,虽然也不乏游戏粉们花RMB充值购买,但仍然不能与RMB等同。
但是近年来,不少人出高价寻找游戏升级代练,购买Q币,让我们看到游戏装备这种虚拟的财产也能真的转换成RMB。
这些能换钱的Q币、游戏装备到底受不受法律的保护?民法总则告诉我们,这个当然可以有!换句话说,我们有了更大范围的财产保护法。
二、虚拟财产能否被继承?1、“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因此虚拟财产只要是公民的合法财产都可视为遗产。
如果虚拟财产能与现实社会的货币或者其他财产产生交易关联,此虚拟财产就存在法律上的财产性质,其本身就属于可支配的财产。
2、如在该虚拟财产或账号中保存有涉及死者及其亲人隐私的信息,应当允许死者的亲属对该账号进行利用以对所涉及的隐私信息进行处理。
3、财产所有人可以通过遗嘱对虚拟财产的继承进行明确,能定纷止争。
三、虚拟财产能否作为夫妻财产分割?1、若虚拟财产的价值小,娱乐性强,则可认定为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在离婚时可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若价值大,娱乐性强,虽然认定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但是离婚分割时应当对另一方进行对价补偿;2、若虚拟财产娱乐性小,甚至属于获取日常生活的营生工具,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虚拟财产已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虚拟财产的形态多样,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游戏中的装备、账号,社交平台上的粉丝、关注度,以及数字货币等。
这些虚拟财产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还承载着用户的时间投入、情感价值等。
然而,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质,其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在民法中的保护问题,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一)财产权的认定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形态,其法律属性首先体现在财产权的认定上。
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财产权是指人们对有形或无形的财富所享有的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虚拟财产虽存在于网络空间中,但其所体现的价值与实际财物并无本质区别,因此应当认定为一种新型的财产权。
(二)知识产权与物权属性的探讨虚拟财产的知识产权属性主要体现在其创作过程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然而,虚拟财产并非单纯的知识产权,其更具有物权的属性。
物权是指对有体物或无体物的支配权,而虚拟财产虽存在于网络空间中,但其具有独立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可以被用户所支配和控制,因此具有物权的属性。
(三)合同关系的体现虚拟财产的取得、使用和处分往往需要通过合同关系来实现。
例如,用户在购买游戏装备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因此,合同关系是体现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重要方面。
三、民法对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一)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在虚拟财产保护方面的立法尚不完善。
虽然《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所涉及,但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标准尚不明确。
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虚拟财产的认定、价值评估、纠纷解决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
(二)完善立法的建议1. 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和属性,将其纳入民法保护体系;2. 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标准,如价值评估标准、纠纷解决机制等;3. 加强对虚拟财产交易的监管,保障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4. 建立专门的虚拟财产保护机构,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支持。
民法典对虚拟财产的保护
民法典对虚拟财产的保护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全新的财产形式逐渐崭露头角。
虚拟财产泛指通过互联网平台获取的各类虚拟物品和虚拟货币。
虚拟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书籍、音乐、视频、游戏装备和道具等;虚拟货币则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购买力。
随着虚拟财产的广泛应用,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也日益成熟。
本文将从网络交易、知识产权和网络安全三个方面论述民法典对虚拟财产的保护。
一、网络交易虚拟财产的交易主要以互联网作为载体进行,网络交易的规范成为保护虚拟财产的重要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章第一百零六条,网络交易中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侵犯网络交易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在具体操作层面上,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交易参与人虚拟财产的安全。
这意味着网络交易平台有责任加强技术防护手段,确保交易过程中虚拟财产的安全性。
二、知识产权在虚拟财产领域,涉及到大量的知识产权问题。
虚拟物品包括了大量的影视作品、音乐作品、游戏内容等,这些都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章第二百六十九条,知识产权的拥有者享有对其作品的著作权,并依法对外许可或转让。
对于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虚拟作品或虚拟货币的行为,相关权利人有权向侵权方追究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章第二百七十六条,虚拟物品中的自然人肖像、姓名权等个人权利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任何对虚拟财产的侵权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三、网络安全虚拟财产的保护必须与网络安全紧密结合。
首先,用户个人信息在虚拟财产交易中的安全必须得到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章第一百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或者丢失用户个人信息。
各大网络平台应加强用户信息保护,对于侵犯用户权益的行为进行追责。
其次,网络安全技术的发展也有助于对虚拟财产的保护。
虚拟财产的使用和交易需要借助电子设备和网络,因此网络安全技术在虚拟财产保护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指的是在网络空间中所产生和流通的虚拟财产,它不同于传统的实物财产,而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一种财产。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如虚拟货币、虚拟道具、虚拟金币等等都是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
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其民法保护也存在一些争议和困惑。
本文将从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民法保护现状以及未来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有部分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当被视为一种数字化的“有形财产”,其具有一定的所有权属性和使用权属性,可以依据民法的有关规定获得法律保护。
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只是一种虚拟性的概念,不存在实际的有形形态,其法律属性应当归属于虚拟财产或者虚拟物权的范畴,而不应直接依据传统民法的规定来加以适用。
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问题尚待法律界进一步的深入讨论和界定。
在现行的我国民法体系中,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一般而言,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主要包括合同法、侵权法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获取和使用往往需要通过与网络平台签订的虚拟商品购买合同或者虚拟服务使用合同来规范,这些合同一旦发生争议,可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来解决。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行为,如盗号、偷盗虚拟财产等,可以依据侵权法的规定来进行索赔和维权。
网络虚拟财产的非法获取、非法交易、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行为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制裁。
目前的民法保护体系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和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因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其交易和流通往往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而民法体系中的相关规定并不能完全适用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需要,这就导致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在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中,存在一些诸如盗号、非法交易、虚假宣传等问题,目前的法律体系对于这些行为的打击力度还不够,难以有效地遏制这些违法行为的发生。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网络虚拟世界也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在这个虚拟世界中,人们可以通过数字化的手段来创造并交换各种虚拟财产,如游戏货币、虚拟物品等。
随着虚拟财产数量的不断增加,对其民法保护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虚拟世界中产生的,具有物品属性、经济价值和所有权关系的虚拟财产。
这其中包括了各种虚拟物品和数字货币,例如,网络游戏中的装备、等级点数、游戏币等。
虽然这些财产并不占据实际空间,但它们仍然具备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作为交易的媒介或支付手段。
然而,由于网络虚拟财产不具有实体形态,其所有权、交易、保护等问题也相对复杂。
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民法如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
一、所有权的确认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属于权利的一种,与实物的所有权有着相同的法律地位。
因此,为保障虚拟财产权利的保护,需先确认其所有权。
由于虚拟财产大多存在于网络虚拟世界中,因此确认虚拟财产所有权比较困难。
现行法律框架中,对于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是以合同为基础的,即在购买某个虚拟物品时,用户和服务商之间可以签订所有权协议,明确虚拟物品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除此之外,司法实践中认为,用户在游戏中获得虚拟财产并付出相应的劳动或支付等价物,既符合了服务商的经济利益,又实现了用户的利益追求,因此用户对于该虚拟财产应有所有权。
这种授权的方式可以在某些情况下实现用户的所有权。
二、保护虚拟财产权利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的保护需要在民法中得到明确规定,以保护虚拟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在现行法律框架中,评估虚拟财产的价值、所受到的侵权行为和虚拟财产作为合法财产应受到的保护等问题都具有一定难度。
在保护虚拟财产所有权方面,根据现行法律框架,虚拟财产故意侵犯可以按照侵权追究民事赔偿、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多个方面来处理。
另外,虚拟财产在其滋生的虚拟世界内,也可以享受物权保护。
因此,民法应该明确规定,保护虚拟财产权利与保护实物权利不相上下,应该建立一个完整的法律制度来保护虚拟财产所有者的利益。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一、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实体财产相比,具有其独特的特点。
网络虚拟财产的形成和使用都是在网络环境下进行的,其产生、流通和使用具有极大的便捷性和即时性。
网络虚拟财产多为数字化形式存在,在物理上并不存在实体,因此易于被复制、模仿和窃取。
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主要来自于网络环境中的特定活动和需求,其价值相对较为主观和不稳定。
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归属和流转方式也与传统财产有所不同,需要针对其特殊性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
二、民法保护的必要性面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民法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虚拟财产的使用和流通往往涉及到合同关系,包括网络游戏用户协议、虚拟商品购买合同等,而民法作为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对这些虚拟财产合同进行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需要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技术手段侵害虚拟财产所有者的权益。
在虚拟财产的交易中,民法也需对网络诈骗、虚假宣传等行为进行规制,保护购买者的合法权益。
网络虚拟财产的安全问题也需要得到民法的规范与保护。
民法保护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三、现行法律的不足虽然民法的保护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来说至关重要,但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和分类并不清晰明确,导致在实际应用中存在很多争议。
在虚拟财产产生纠纷时,司法机构对于鉴定虚拟财产价值及其赔偿方式并无统一的标准,导致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和合同形式,并未得到充分的规范和约束,存在一定的法律漏洞。
在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赔偿上,法律也尚未有统一的规定。
四、加强虚拟财产保护的对策为了有效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及其相关权益,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措施。
应当加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明确其种类和性质,并基于此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应当健全虚拟财产交易的合同约束机制,明确虚拟商品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在当今数字化时代,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也逐渐引起人们的注意。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世界中的一种虚拟财产,包括各种游戏币、点券、装备、道具等。
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性,其产生的法律问题也与传统财产有所不同。
因此,在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方面,对于民法的保护需要进行深入的思考和探讨。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和形成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是由于网络技术的进步和游戏产业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
网络虚拟财产不同于传统的实物财产,它不占据实际物体,而是在网络空间中存储的一种数字信息,具备可交易性和增值性。
在网络游戏中,玩家可以通过完成任务、打怪升级等游戏行为,获取虚拟财产。
此外,还有一些玩家通过充值等手段,进行虚拟货币购买,取得更多的虚拟财产。
在网络虚拟财产中,虚拟货币是最为重要的一种。
虚拟货币的本质是数字货币,其价值来源于玩家对其需求和赋予的价值。
一些网络游戏还允许玩家将虚拟货币换取真实货币,从而形成了一种新的经济形态。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属性网络虚拟财产虽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有形物件,但其也具有一定的民法属性。
首先,虚拟财产具有价值。
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数字信息存储和交易的形式,其在游戏中具有一定的价值。
玩家可以通过虚拟财产进行交易、购买游戏装备等。
其次,虚拟财产具有可支配权。
在游戏中,玩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支配虚拟财产,包括使用、出售或者赠与他人等。
再次,虚拟财产也具有财产权保护的需要。
在虚拟财产中存在着种种风险,例如账号被盗、游戏官方禁止任何虚拟财产交易等情况。
因此,需要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保证其所有权和交易权益的合法性。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权益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权益保护既包括了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和交易权益的保护,也包括了虚拟财产的使用权的保护。
下面对这些权益进行具体阐述:1.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是指对虚拟财产的占有和支配权。
相比于传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存在着更多的争议和纠纷。
民法典中关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民法典中关于⽹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相关内容有哪些⽹络虚拟财产,顾名思义,就是⽹络⾥⾯虚拟的财产,不是真实的⼈民币,钱,但是具备⼀定的价值的,可以⽤⾦钱衡量的,那么民法典中关于⽹络虚拟财产的相关条例是怎么规定的,是否有相关的参考呢,跟着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民法典中关于⽹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相关内容有哪些1、未成年⼈⽹络消费《民法典》第⼗九条中明确规定:⼋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为限制民事⾏为能⼒⼈,实施民事法律⾏为由其法定代理⼈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同意、追认;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为⽆民事⾏为能⼒⼈,由其法定代理⼈代理实施民事法律⾏为。
明确了若未成年⼈未满⼋周岁,则其在⽹络平台“打赏”或其他消费⽆效,监护⼈可要求对⽅返还打赏⾦额。
第⼆⼗条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为⽆民事⾏为能⼒⼈,由其法定代理⼈代理实施民事法律⾏为。
第⼆⼗⼀条不能辨认⾃⼰⾏为的成年⼈为⽆民事⾏为能⼒⼈,由其法定代理⼈代理实施民事法律⾏为。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不能辨认⾃⼰⾏为的,适⽤前款规定。
第⼆⼗⼆条不能完全辨认⾃⼰⾏为的成年⼈为限制民事⾏为能⼒⼈,实施民事法律⾏为由其法定代理⼈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为或者与其智⼒、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为。
2、虚拟财产可继承在《民法典》中规定了⾃然⼈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可以依法继承,对⽹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只要是⾃然⼈合法取得的实际财产、⽹络虚拟财产,都应当视为遗产被继承。
⼆、⽹络虚拟财产包含哪些⽹络虚拟财产可以分为以下两⼤类型:其⼀是虚拟⽹络本⾝;其⼆是存在于⽹络上的虚拟财产。
虚拟⽹络本⾝是⼀种重要的虚拟财产。
第⼆种类型的虚拟财产⼜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形式:第⼀种为⽹络游戏中的⽹络虚拟财产。
这包括⽹络游戏中的账号(ID)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
第⼆种为虚拟社区中的⽹络虚拟财产。
这包括⽹络虚拟社区中的帐号、货币、积分、⽤户级别等。
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一、虚拟财产的含义及其存在形态广义的虚拟财产一切具备现实交易价值的与不具备交易价值的虚拟财产,包括网络账号,免费的与收费的邮箱,虚拟货币,虚拟装备等等;而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只包括具备现实交易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只包括那些网络用户通过支付费用取得,并在离线交易的市场内可通过交易获取现实利益的虚拟物品[1]。
如游戏中的虚拟装备,游戏角色的高级别账号等。
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因具备了现实利益,无论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商、或是司法部门来说,虚拟财产已不可避免地走下网络,成为现实生活中值得关注的问题。
但虚拟财产这么重要的新生事物,却因没有能得到与其地位和价值相当的法律保护而导致相关的法律问题的出现,应引起我们重视。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分析1、虚拟财产具有物权属性此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本质上就是电子记录数据,属于无形物,是用户付出了精力、时间等劳动性投入或者直接通过货币购买而取得的,享有当然的物权。
“最有代表性的是台湾法务部关于该问题作出的函释,确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纪录”,而“电磁纪录”在刑法诈欺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2]。
但这种观点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确实符合用户的利益,利用物权法的部分相关规范也可以解决一些现实问题,但在理论上却有不妥之处。
民法学界通说认为: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物权是对世权,是指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3]。
我们知道,网络虚拟财产在用户取得现实使用前,已经被服务商依托其技术而创造,并作为电子记录或数据信息的形式保存于服务商所架构的虚拟世界中了,在用户游戏离线后,该虚拟财产也仍为服务商一方所保存。
民法中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民法中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近年来,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纠纷不断发生,但是我国的相关立法尚不健全。
文章分析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同时具备物权和债权的属性,并呼吁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急需立法保护。
标签:网络虚拟财产民法法律属性网络虚拟财产(netvirtualproperty),是网络游戏中的账号、货号、装备、级别、段位、宠物等网上物资的总称。
从广义上讲,网络虚拟财产包括网络游戏中的分数值、网络QQ号码、电子邮箱号码、网络实名等等一些可由网络用户支配的私有网络资源。
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急需民法保护(一)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案件频发2004年,陈岩以网络游戏《传奇》会员注册和购买缴费卡的方式与广州光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建立了网络游戏服务关系。
但在2005年2月24日,游戏运营商在事先未告知的情况下封停了陈的游戏账号,直到27日才解封。
当陈再次进入游戏后,发现其中一个装备“魔戒”不见了。
与广州光通服务热线沟通,得知是封停账号时服务器产生异常导致丢失了其装备,但公司对封停账号及相关损失不作补偿。
陈岩认为运营商侵害了自己的利益,2006年3月将广州光通告上法庭。
近年来,关于虚拟财产的民事争端就从来没有间断过,对于虚拟财产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以及民法属性等问题也逐渐成为争论的焦点。
(二)网络虚拟法律财产保护的必要性1、从保护新生产业的角度看,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第一,网络游戏已成为休闲娱乐的主要方式之一。
预计到2007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将达到67亿元,用户将达4180万。
第二,国家开始注重扶持和发展网络游戏产业。
有两项网络游戏的技术开发项目已被正式列入国家“863计划”。
电子竞技也被国家体育总局列为正式开展的第99个体育项目。
2、从保护公民财产的角度看,网络虚拟法律财产保护的必要性。
网络游戏并非传统意义的比赛那么简单,玩家进入网络游戏,必须先下载游戏的客户端程序,通过登陆到运营商的服务器,用自己购买的点数卡换成游戏时间,玩家要么通过自己的不断努力使自己ID项下财物不断升级,要么通过支付对应价款从其他玩家或运营商手中购买装备或道具。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虚拟世界的出现为人们带来了新的社交和消费方式。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虚拟世界的一种代币形式,已经成为虚拟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网络虚拟财产至今仍未被我国法律明确定义和规定,面临着缺乏有效法律保护的窘境。
本文从民法的角度出发,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基于计算机网络等虚拟环境中的数字资产,包括网络游戏的游戏币、道具、装备、角色等,以及在线支付平台上的电子货币、积分等。
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实物财产相比,其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其存在于虚拟环境之中,本质上没有物质形态。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在我国法律中,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尚未明确规定,有关法律条款并未明确适用于网络虚拟财产。
在法律实践中,一些案例中将网络虚拟财产视为一种合法的财产,比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盛大游戏公司诉金山公司、北京未来时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承认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所有权纠纷》案,该案认定虚拟货币具有合法财产属性。
然而,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实物财产相比,其价值系统更加复杂、不稳定,难以确定评估标准。
同时,网络虚拟财产也存在着无限复制、粉碎等特殊属性,所以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某些法律上的限制与不确定性。
因此,网络虚拟财产仅仅是一种数字形式抽象的资产,并不存在实物财产中的物权与合同权等明确的法律属性,其法律地位并非若干财物的不同程度,而是一个不同于实物财产的法律概念。
民法是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也是保护公民财产权的重要法律基础。
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属性和复杂法律地位,我们可以从多个维度来解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权益。
1.虚拟财产的所有权问题所有权是指财产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法律关系。
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问题长期以来都是法律界争论的焦点之一。
对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来说,我国《民法典》规定,财产交易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财产交易性质和交易前和交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财产交易价格。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环境下产生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交易能力的数字化财产。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比如网络游戏中的虚拟道具、虚拟货币、以及各种虚拟社交平台上的虚拟礼物等。
这些网络虚拟财产虽然是数字化的,但是其具有明确的经济属性,可以被买卖、流通、转让,因此也需要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
在中国,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两部法律中。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主要包括财产权利的确立、合同关系的保护、侵权责任的规定等方面。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首先体现在财产权利的确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网络虚拟财产享有与物质财产相同的法律地位,具有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等权利,具有权利人对虚拟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这就意味着,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者有权依法享有、处分其虚拟财产,其他人不得非法侵占、使用或者处分他人的虚拟财产,保障了网络虚拟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还体现在合同关系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网络虚拟财产的买卖、赠与、租赁等交易行为,均受到合同法的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都应当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对于合同中的履行义务、违约责任等问题,都可以依据合同法进行处理,从而保障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合法性和权益。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还涉及到侵权责任的规定。
在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和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侵犯他人网络虚拟财产权益的行为,比如盗号、盗窃虚拟道具等。
根据《侵权责任法》,对于对他人的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
侵权责任的规定,有利于维护网络虚拟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侵犯其网络虚拟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在财产权利确立、合同关系的保护以及侵权责任的规定等方面都体现了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重视与保护。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摘要】本文探讨了网络虚拟财产在民法中的保护问题。
首先介绍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特点以及民法保护的重要性。
接着详细分析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民事法律保护、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继承和赠与规定以及司法保护。
结论部分指出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法律保护制度日益完善,民法保护对于保障网络虚拟财产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以及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对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的意义。
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进行深入探讨,有助于确保网络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合法权益的保障。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权利属性、侵权行为、继承和赠与、司法保护、完善制度、合法权益、网络经济、健康发展。
1. 引言1.1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网络虚拟财产是指通过网络平台产生、流通和使用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虚拟物品或资产。
这些虚拟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货币、虚拟商品、虚拟房产等,在虚拟世界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主要是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人们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虚拟交易、虚拟娱乐等活动,从而形成了各种虚拟财产。
与传统的实物财产相比,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数字化、无形性等特点,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和易变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不仅丰富了人们的网络生活,也给民事法律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中,我们需要注意区分虚拟财产与实物财产之间的差异,理解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为进一步讨论其民法保护奠定基础。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是现代网络经济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对于研究网络财产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1.2 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1.虚拟性: 网络虚拟财产并非实物财产,而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财产,仅存在于虚拟世界中,不能触及或实际占有。
2.无形性: 网络虚拟财产没有具体的形态,无法以实物形式存在,主要表现为账户余额、虚拟货币、虚拟物品等。
民法典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是什么
民法典的数据、⽹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是什么⽹络虚拟财产是具有⼀定经济价值的,例如⼀些⽹络游戏中的装备,通过转让后可以获得现实⽣活中的货币,⽹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的,那么民法典的数据、⽹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是怎样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数据、⽹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是什么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律对数据、⽹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七条【数据、⽹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法律对数据、⽹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虚拟财产的纠纷现实⽣活中,因虚拟财产⽽引发的或者与虚拟财产有关的纠纷主要有这样⼏种情形。
1.虚拟财产被盗引发的⽤户与盗窃者之间、⽤户与运营商之间的纠纷。
2.虚拟物品交易中欺诈⾏为引起的纠纷。
如⼀⽅⽀付价款,⽽对⽅不履⾏移交虚拟物品的义务,或者虽然履⾏该义务,但与对⽅⽀付的对价不相符等等。
3.因使⽤外挂账号被封引起的虚拟财产纠纷。
使⽤外挂⼀般⽽⾔属⾮法⾏为,⼀旦⽤户使⽤外挂,那么账号将被封,与之相连的⽤户的虚拟财产也等于被完全查封了,因此往往会引起有关的纠纷。
4.因运营商停⽌运营引发的虚拟财产⽅⾯的纠纷。
运营商停⽌运营,使得⽤户的虚拟财产失去存在的依据和价值,引发纠纷。
5.因运营商操作失误所引发的虚拟财产⽅⾯的纠纷。
运营商操作失误,使得⽤户的虚拟财产发⽣价值上的变化,引发纠纷。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络虚拟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
法律对数据、⽹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作出规定的,虚假财产产⽣纠纷时,适⽤该法律规定进⾏处理。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1. 引言1.1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环境中虚拟生成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数字化资产。
这些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币、虚拟道具、虚拟装备,以及虚拟社交平台上的虚拟礼物、虚拟货币等。
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兴起的,它并不实际存在于物质世界中,但却在虚拟世界中具有真实的交易和流通性质。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相对较新,但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其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人们在网络世界中进行各种虚拟交易和互动,网络虚拟财产作为其中的货币和商品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了更多的娱乐和消费选择,也为互联网企业创造了丰厚的商机和利润空间。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那些由网络环境产生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资产,它在互联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进步具有积极的意义。
1.2 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
与传统的实体财产不同,网络虚拟财产存在于网络空间中,是一种抽象的概念,没有实际的物质形态。
网络虚拟财产的转移、使用和保护都在虚拟世界中进行。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易变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受到网络环境、市场需求等因素的影响,其价值可能随时发生变化。
交易双方需要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策略,以保证自身利益不受损失。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流动性。
在网络世界中,信息传递和交易非常便捷,网络虚拟财产可以随时进行转移和交易。
这种流动性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和价值变现提供了便利。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全球性。
由于网络的普及和开放性,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和交易并不受地域限制,可以实现跨国跨区域的交易,为全球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便利。
需要建立起相应的国际合作机制,共同维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安全和稳定。
1.3 网络虚拟财产的重要性首先,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从网络购物到在线游戏,从电子商务到虚拟社交平台,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民法典对虚拟财产权益的法律保护
民法典对虚拟财产权益的法律保护随着互联网和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虚拟财产的概念日渐清晰,并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然而,虚拟财产权益的法律保护却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在我国迄今为止相对较少,这也导致了相关争议的不断出现。
幸运的是,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和施行填补了虚拟财产权益保护的法律空白。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民法典对虚拟财产权益的法律保护。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和性质虚拟财产是指一种无形、可转让、可计量的价值或权益,存在于网络和虚拟空间中。
它不同于传统的有形财产,如土地、建筑物等,在实体上不存在,但在数字化平台上具备一定的价值和功能。
虚拟财产的性质决定了它需要特殊的法律保护。
二、民法典对虚拟财产权益的法律确认虚拟财产权益的法律确认是保护虚拟财产的关键。
民法典第三编《物权编》第五章《网络虚拟财产》明确规定了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和保护范围。
该编规定了虚拟财产的成立、转让和消灭等法律事项,明确了虚拟财产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三、虚拟财产的转让和继承虚拟财产的转让和继承是虚拟财产权益的重要内容。
在民法典中,既对有形财产的转让和继承作了明确规定,也对虚拟财产的转让和继承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这些规定使得虚拟财产的转让和继承具备了法律效力,为个人和企业在虚拟世界中的财产提供了清晰的归属和安全的交接。
四、虚拟财产侵权责任随着虚拟财产权益的法律确认,对虚拟财产侵权责任的规定也变得尤为重要。
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虚拟财产的侵权和违约的法律责任。
对于侵害他人虚拟财产权益的行为,法律赋予了受害人相应的维权和补偿权利。
五、虚拟货币的监管虚拟货币作为虚拟经济的一部分,对实体经济和金融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因此,对虚拟货币的监管也成为了法律保护虚拟财产权益的重要内容。
民法典第三编对虚拟货币相关交易和合同的法律效力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虚拟货币的发行、流通和使用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护。
六、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随着虚拟财产的广泛应用,虚拟财产纠纷的出现也屡见不鲜。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2003 年12月18日,我国首例盗窃虚拟财产案在北京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至此,网络虚拟财产首次进入了司法的视野,我国司法实务界和界也积极对网络虚拟财产展开了深入研讨。
尽管我国现行还没有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但是网络虚拟财产已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可,网络虚拟财产案件也逐渐增多,虚拟财产已不是一个虚拟的了,而是一个迫切需要法律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一)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财产,其本质是一种信息权利首先,网络虚拟财产应该是一种财产。
所谓“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是指网民的QQ号码、“QQ服装”、“QQ空间”、邮箱帐号、网络名字以及网络游戏玩家在游戏中的帐号、积累的“货币”、“宝物”、“武器装备”、“建筑设施”、“宠物”等“财产”。
何为财产,学界没有一个达成共识的确切定义。
梁慧星教授认为,“所谓财产,是指具有价值,依一定目的而结合之权利义务之总和。
”魏振瀛教授认为,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
财产包括三项,一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学者称之为有形财产,如土地、房屋、服装、机器设备等;二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智力成果,如专利、作品、商标等;三是受法律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如名称、商业秘密等。
后两项学者称之为无形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在网络上进行交易,具有商品的属性。
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它在网络中就像商品在超市中,它与商品一样具价值和交换价值。
以网络虚拟财产“宝物”为例,它是游戏玩家花了大量时间、金钱、精力所取得的,在某种程度上应该算是劳动所得,并且这种“宝物”在网上明码标价,可以通过网上的交易和现实中货币的给付来实现流通,它具有了财产的属性。
杨立新教授也认为,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
所以,网络虚拟财产不仅可以满足网民或游戏玩家的某种需要,可以给网络公司带来效益,而且它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从民法角度谈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从民法角度谈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从民法角度谈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一、网络虚拟财产从广义方面来看,网络虚拟财产指的是在网络中能够通过交易活动和现实世界产生关系且具有明显专属性的物品。
从狭义方面来看,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指网络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得到的虚拟物品,这些物品具体体现为网络中的道具、服装、宠物、坐骑、武器等。
而从技术方面来看,网络虚拟财产从实质上是一种电磁记录形式,在网络世界中,这种电磁记录形式可以体现为图形或者是数据等形式。
从用途方面来看,网络虚拟财产可以根据用途差异分为三种:包括各类网络聊天工作在内的账号密码等通讯类虚拟财产;包括网络游戏中的游戏等级与虚拟道具等娱乐性虚拟财产;包括网络中虚拟货币如虚拟积分等消费类虚拟财产。
从获取方式方面来看,网络虚拟财产的获取主要通过赠送和购买,购买的形式主要包括游戏玩家从游戏运营商处用人民币购买虚拟物品、游戏玩家从网络虚拟物品交易平台购买虚拟物品、游戏玩家之间所开展的在线交易和离线交易等。
二、从民法视角谈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制度的完善(一)明确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地位在法律层面明确网络虚拟财产所具有的合法性是从民法角度强化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重要前提。
我国《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个人财产包括合法收入、储蓄、房屋、文物、生活用品、图书资料、牲畜、林木以及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和其它合法财产,其中并没有包括网络虚拟财产,所以有必要对个人财产的解释做出扩大,将网络虚拟财产置于个人财产范围之内,并进行相关立法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进行明确规定。
同时有必要从民法层面对游戏玩家和玩家之间存在的义务和权利、玩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存在的义务和权利进行明确,并明确归责原则、承担责任的方式与程序,在规定民事责任基础上还应当规定行政责任与形式责任,从而让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和形式责任具有良好衔接。
(二)网络虚拟财产主体的确认由于我国当前网络实名制度尚处于推进阶段,与之配套的技术体系、管理制度以及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所以在虚拟财产的保护中对主体的确认一直是引发争议的焦点,而主体确认问题的难以解决将直接影响网络虚拟财产案件的开展进度,不仅会影响虚拟财产的拥有者得到司法资助,而且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一)
2003年12月18日,我国首例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在北京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至此,网络虚拟财产首次进入了司法的视野,我国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也积极对网络虚拟财产展开了深入研讨。
尽管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但是网络虚拟财产已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可,网络虚拟财产案件也逐渐增多,虚拟财产已不是一个虚拟的问题了,而是一个迫切需要法律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
(一)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财产,其本质是一种信息权利
首先,网络虚拟财产应该是一种财产。
所谓“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是指网民的QQ号码、“QQ 服装”、“QQ空间”、电子邮箱帐号、网络名字以及网络游戏玩家在游戏中的帐号、积累的“货币”、“宝物”、“武器装备”、“建筑设施”、“宠物”等“财产”。
何为财产,目前学界没有一个达成共识的确切定义。
梁慧星教授认为,“所谓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依一定目的而结合之权利义务之总和。
”魏振瀛教授认为,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
财产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学者称之为有形财产,如土地、房屋、服装、机器设备等;二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智力成果,如专利、作品、商标等;三是受法律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如企业名称、商业秘密等。
后两项学者称之为无形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在网络上进行交易,具有商品的属性。
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它在网络中就像商品在超市中,它与商品一样具价值和交换价值。
以网络虚拟财产“宝物”为例,它是游戏玩家花了大量时间、金钱、精力所取得的,在某种程度上应该算是劳动所得,并且这种“宝物”在网上明码标价,可以通过网上的交易和现实中货币的给付来实现流通,它具有了财产的属性。
杨立新教授也认为,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
所以,网络虚拟财产不仅可以满足网民或游戏玩家的某种需要,可以给网络公司带来效益,而且它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虽然它不同于看得见摸得着的现实财产,但是具有了财产的属性,是财产的一种形态。
其次,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财产。
财产可以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无形财产渊源于古罗马法。
公元二世纪,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所著《法学阶梯》里将物划分为“有体物”(又称有形物)和“无体物”(又称无形物)。
他认为,有体物是可以触摸的物品,如土地,衣服,金银等;无体物则是不能触摸的物品,如继承权,债权和用益权等。
罗马法上的无形财产即是一种将具体权利进行“物的主观拟制”的结果。
大陆法系国家继承了这一传统。
例如,在法国民法中,无形财产不仅包括罗马法上的无形财产所指具体权利,还包括权利人就营业资产、顾客、知识产品及现代商业信息等所享有的权利。
无形财产在实际运用中常代表三种不同的含义:第一,基于物理学意义而言,它指不具备一定形状,但占有一定空间或能为人们所支配的物,如电、热、光等自然力资源和空间;第二,基于精神意义而言,它指知识产品,如专利、商标等;第三,有形物所有权之外的任何权利。
随着经济的多无化、知识产权的发展、信息产权的出现以及无形财产的兴起,传统物权、债权二元结构的财产理论,已经不能涵盖多元的财产形态了。
从权利角度,以有形无形的标准去划分财产并重新构建财产理论受到关注。
网络虚拟财产既不像有形财产那样有实体存在,也不同于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那样可以有物化的表现形式,它只是一种虚拟的无形财产。
说它无形,一方面体现为它产生并存续于网络之中;另一方面体现为它的虚拟性(下文将论及)。
就其本质而言,网络虚拟财产是储存在计算机网络服务器中的各种特定的数据和信息,主体对这些特定的数据和信息享有权利,体现为一种信息权利。
这些特定的数据和信息是无形的,所以,网络虚拟财产也是无形的。
再次,网络虚拟财产属于信息类无形财产,本质上是主体享有的信息权利。
财产可以分为有
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无形财产又可分为两大类:财产性权利类无形财产和财产性信息类无形财产。
前者如股权,后者如商业秘密。
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或者说权利可以成为财产。
美国经济学家麦克劳德说,大多数人在说到或听到财产的时候,总想到某种物质的东西。
……但财产这个名词的真正和原来的意义是完全指一种权利、利益或所有权。
这位学者认为财产与物是绝对区别的,物本身不是财产,而对于物的权利才是财产。
显然,他把财产、财产权两个概念混同了。
不过,他以权利来构建财产基础,把权利作为一种财产却很有借鉴意义。
权利确实可以成为财产,信息权利也是如此。
知识经济时代,信息占有重要地位,知识经济是以信息为支撑的,信息不仅可以使交易更加便捷,而且信息本身含有商业价值,可以成为商品,也就可以成为权利,成为财产。
传统的财产理论却无法解释信息可以为财产,因为传统的物的观念不能衡量信息的存在。
信息从本质上讲,就是运行于网络或其他媒介中具有特定意义的数据、信号,是对客观事物的一种符号表示,它被赋予了一定含义,传递着行为主体一定的意思表示;信息可以人为控制,可以传递、复制和修改。
网络虚拟财产本质是主体享有的信息权利。
由于信息的这些特点,它具有虚拟。
虚,指的是这种财产由信息构成,存续于网络之中,无体无形,无法直接感知;拟,指的是这种财产由信息构成,它的形态和价值是一种主观的拟制。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网络虚拟财产不仅属于财产,而且属于无形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指的是产生并存续于网络之中,主体依法取得并享有排他性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特定信息权利。
不同于有形财产,它属于无形财产;不同于有形财产的所有权,它本质上是一种信息权利。
不同于一般的信息,它具有经济价值。
二、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一)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必要性
从理论上说,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必要性。
民法的功能就在于确定权利的归属和维护交易的安全。
其目的在于保护主体合理的、正当的利益。
对合法的利益,应当予以权利的保护。
有学者指出,权利的本质乃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凡依法律归属于个人的利益,无论精神的或物质的,即为权利。
所谓利益,本质上讲,利益是社会主体的需要在一定条件下的具体化形式;它表现了社会主体对客体的一种主动关系和构成了人们行为的内动力。
网络虚拟财产是主体花了大量时间、金钱、精力所取得的,对主体具有积极的意义,是主体的利益,当然应该视为权利,法律应当承认这种财产利益,并保护这种财产利益。
(二)构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条件
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财产,其本质是一种信息权利。
民法保护的是公民合法的权利,网络虚拟财产要得到民法的保护,必须满足一定的法律限定性:
1、须具有合法性。
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75条第2款也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因此,网络虚拟财产要得到民法的保护,首先应具有合法性。
其合法性体现在:(1)主体资格合法。
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主体,同样适用现实生活中民法主体制度的规定。
(2)财产内容合法。
网络虚拟财产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不能对国家领土、国家标志性建筑、物品进行虚拟进而买卖;网络虚拟财产不得违反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等道德、法律观念,如不能虚拟色情的东西作为财产在网上交易;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如不能虚拟现实中的人把他当作奴隶进行买卖。
(3)取得程序合法。
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在合法场所,通过合法的方式依法取得。
2、须依法取得。
网络虚拟财产须经过法律允许的方式取得。
这种财产的取得方式同样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主体可以自己花费时间、精力和金钱去赢得或购得,也可以通过接受赠与或受让的方式取得。
但这些方式须依法定或者约定的程序进行,以盗窃、强取等违法方式取得的,不受法律的保护。
3、这种财产须产生并存续于网络之中,体现为无形性和虚拟性。
网络虚拟财产不像有形财产那样,可以看得见摸得着,它是一种信息权利。
这与有形财产的信息化不同。
有形财产可以经过证券化,变成一种物化的权利凭证(如提单、仓单),进而把这种物化的权利凭证经过信息加工,使之成为一种信息化的权利。
网络虚拟财产本身就是信息权利而不是信息化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