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章典型案例裁判观点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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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章典型案例裁判观点集成

高杉按语:企业印章,俗称企业公章,在企业管理、商业交往中是诸多纠纷的起因和关键所在。作者黎家骏悉心梳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典型案例并提炼裁判要旨,遂成此文,读者鉴之。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相关要旨仅供参考。

企业印章作为企业身份和权利的证明,系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它的使用管理关系着企业正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和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实务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因企业印章使用管理混乱而产生的各类纠纷诉讼,本文从最高人民法院自身的判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归纳总结涉及企业印章的案件争议焦点和裁判要旨,供大家参考。

1、借款凭证系商业银行证明已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有效凭证,债务人在其上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财务专用章,对发放借款的时间、数额及已经偿还事项进行确认,因此,借款凭证可以作为贷款实际发放的证据。

【相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99号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与吉林华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长城公司据以主张主债权的证据主要是借款合同、借据

以及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等。一般而言,借款凭证系商业银行证明

已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有效凭证,债务人在其上加盖公章、法定

代表人名章及财务专用章,对发放借款的时间、数额及已经偿还事

项进行确认,因此,借款凭证可以作为贷款实际发放的证据。此外,

本案中,原债权银行多次向主债务人及保证人华星公司送交催收贷

款本息通知书,该通知书对债务人尚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均有

明确记载,主债务人及华星公司对此均无异议并且加盖公章进行确

认。综上,根据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应认定上述款项已经实际

发放。华星公司以没有提供原始放贷的汇款凭证关键证据为由主张

主债务不存在的理由不能成立。

2、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具有特定用途,在《借款协议》上加盖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超越了该公章的使用范围,在未经公司追认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借款协议》是公司的意思表示。

【相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号陈晓兵与国本建设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摘要:诉争《借款协议》是由出借人陈晓兵与借款人眭双红、

徐鹏签订,协议落款处借款人栏由眭双红、徐鹏签字并加盖中太公

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中太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具有特定用途,

仅用于开工报告、设计图纸会审记录等有关工程项目的资料上。尽

管诉争借款用于涉案工程,但借款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两个

不同的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对外借款不是对涉案项目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的履行,《借款协议》也不属于工程项目资料,故在《借款

协议》上加盖中太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超越了该公章的使用范

围,在未经中太公司追认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借款协议》是中太

公司的意思表示。再结合中太公司和国本公司未参与《借款协议》

的签订、协议上未加盖国本公司公章以及出借人陈晓兵对眭双红、

徐鹏借用国本公司和中太公司的资质施工是明知的事实,应认定诉

争借款是眭双红、徐鹏的个人债务,陈晓兵要求中太公司和国本公

司对诉争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缺乏依据。江苏高院意见不属于司

法解释,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法律适用依据,且本案也不属于该意

见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陈晓兵援引上述意见主张

本案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不予支持。

3、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公司公章归公司所有,在公司的章程或相关管理制度均未对公章由谁保管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由法院判令将公章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收执保管并无不当。

【相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205号何智刚、陈颖与人马

耀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

裁判摘要:本案是公司证照返还纠纷,马耀基以年富公司法定代表

人的身份,要求何智刚、陈颖向其返还年富公司公章。公司公章归

公司所有,由相关工作人员根据公司授权保管使用,法定代表人是

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马耀基是年富

公司法定代表人,年富公司的合资合同、章程或相关管理制度均未

对公章由谁保管作出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判令将

公章交由法定代表人马耀基收执保管并无不当。

4、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使用两枚公章的情况,两枚公章对外均代表鲁泉公司,合同上加盖哪一枚公章,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相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84号邹春金与陈怀深、海南

鲁泉实业有限公司、王洪英、崔传珍、陈延峰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裁判摘要:关于转让合同上加盖的公章问题。根据本案证据显示的

内容,鲁泉公司成立后,没有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公章备案;鲁泉

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使用两枚公章的情况。一审法院委托

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可反映,鲁泉公司的两枚公

章在公司年检、经营管理中均先后使用过。鲁泉公司主张合同上加

盖的该枚公章系刘法亭私刻使用、鲁泉公司不认可,但就此没有充

分证据证实,且与案件证据反映的内容不相符,本院不予采信。况

且,陈怀深作为与鲁泉公司签订合同的相对人,根据经济交往常理,

客观上也有充分理由相信合同上加盖的公章系鲁泉公司使用的印

章。至于鲁泉公司使用公章不规范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

因此,两枚公章对外均代表鲁泉公司,合同上加盖哪一枚公章,不

影响合同的效力。

5、法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但并未明确要求合同生效需要同时具备当事人的签字、盖章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其在合同上签字的行为,代表法人的意思表示,并不要求再加盖公司公章而使合同成立。

【相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885号宁夏三友顺达化工有限

公司与宁夏三友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就案涉设备的定制,双方当事人提交了两份定制项目、

内容等相同而价款不同的《环保治理施工合同》,对两份合同的真

实性,双方均予以认可。就约定价款为128万元的《环保治理施工

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的问题,根据该合同约定,合同经双方当事

人签章后生效,但并未明确要求合同生效需要同时具备当事人的签

字、盖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

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

同成立。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其在合同上签字的行

为,代表法人的意思表示,并不要求再加盖公司公章而使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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