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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司印章、证照纠纷的观点、文章、案例

有关公司印章、证照纠纷的观点、文章、案例

有关公司印章、证照纠纷的观点、文章、案例宜昌天都木制品公司诉王义红在被免去职务后拒不交出公司印章要求交出案【案情】原告:宜昌天都木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王义红,原系原告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宜昌天都木制品有限公司是香港天行塑胶制品厂与枝城市家具厂于1995年10月18日成立的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于同年11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双方的合资合同约定,中方以房屋、土地使用权及基础设施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5%,港方出资为流动资金和设备,占注册资本的85%;其运行方式为中方按月收取固定资产回报率,港方负责经济活动,并由港方实际委托被告王义红负责。

王义红即被任命为原告公司的副总经理。

后来,港方发现被告独揽合资公司的人、财、物大权,造成合资公司严重亏损,即撤销王义红的副总经理职务。

并提请合资公司即原告召开董事会免去王义红的副总经理职务。

原告公司董事会于1997年10月10日决议,免去被告王义红的副总经理职务,并委派了他人接任此职务。

新任副总经理接任时,被告拒不交出其持有的原告公司印章(包括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致使原告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

为此,原告于1997年10月17日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排除妨碍,由被告交出公司印章等。

为了公司的正常运转,原告并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

【审判】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先研究了以下三个问题:1、案件主管问题。

印章持有纠纷是近几年出现的新型案件。

公司印章,是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得以实现的重要凭据之一,印章一旦被非授权人掌握,必将严重影响该单位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

尽管现行的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类案件如何受案,如何适用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民事立法原则、从“三个有利”的司法活动指导方针来看,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大胆运用民事审判职能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2、原告解除被告职务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由于原告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又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故有必要审查原告解除被告职务行为的合法性。

北京东城法院:企业公章管理混乱引发劳动争议情况及建议典型案例

北京东城法院:企业公章管理混乱引发劳动争议情况及建议典型案例

北京东城法院:企业公章管理混乱引发劳动争议情况及建议典型案例作者:李彦宏宋帅来源:北京市东城法院导读4月29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召开企业人事管理相关法律问题新闻通报会,通报了审判中发现的因企业公章管理混乱等引发劳动争议诉讼情况和数起典型案例,为企业提供指引,以期帮助企业规范内部管理,推进劳争领域诉源治理,构建和谐劳资关系。

企业公章管理混乱引发劳动争议诉讼情况一、公司存在多枚业务公章,业务章与法人章混同使用许多企业除了法人章之外,为了管理便利还刻制了人事章、财务章等多枚业务章,并且各业务公章由不同部门和人员管理,公司没有将所有公章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也未对各业务部门的职能和负责人员的职责进行明确规定。

实践中,存在部门负责人越权出具收入证明、奖金承诺等书面证明,据此向用人单位主张高额赔偿的现象。

比如部分企业提成管理制度、奖金制度不规范,奖金发放、提成核算往往仅凭负责人的“口头承诺”,再加上合同章、财务章没有进行统一管理,或用章随意性大,公司的人事、会计等业务核心人员,往往利用使用公章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出具提成明细,奖金分配承诺等协议,加盖公司的财务章或人事章,在双方发生纠纷时,往往以书面盖章的协议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

还存在部分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时,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仅加盖有人事章,进而引发劳动者不认可劳动合同效力,而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会因人事章、财务章是否对外有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产生认定分歧,造成或者认定有效、或者全面否定截然不同的结果。

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形成对其有利的证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中具有较高的地位,能接触到公司的核心业务,也有公章使用的便利。

诉讼中,部分公司没有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文件保存制度,许多重要的材料往往是由高管人员直接保存管理。

这样,在诉讼中高管人员会出具许多加盖公章的对其有利的证据材料。

用人单位往往主张,公章系由高管人员私自加盖,未经公司授权同意,不能代表公司的真实意思,故对于证据的效力不予认可。

建议收藏:与合同签字盖章有关的16个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要旨

建议收藏:与合同签字盖章有关的16个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要旨

建议收藏:与合同签字盖章有关的16个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要旨1.合同所加盖的印章真实能否直接推定合同的内容真实——内蒙古昌宇石业有限公司与陈呈浴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78号民事判决)裁判要旨:合同所加盖的印章真实,一般可以推定该合同的内容真实,但有证据否定或者怀疑合意形成行为的真实性的,人民法院认定合同的内容是否真实,还应当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及事实。

适用解析:因合同所加盖的印章与合同文字的前后顺序、文字形成日期等对认定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均有重要影响,故合同所加盖的印章真实并不直接等于合同的内容真实。

合同内容的形成行为与印章加盖行为在性质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合同的内容是双方合意行为的表现形式,而印章加盖行为是各方确认双方合意内容的方式,二者相互关联又相对独立。

在证据意义上,合同所加盖的印章真实,一般即可推定合同的内容真实,但在有证据否定或者怀疑合意形成行为真实性的情况下,即不能根据印章的真实性直接推定合同内容的真实性。

也就是说,印章在证明合同内容的真实性上尚属初步证据,人民法院认定合同内容的真实性需要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及事实。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3期(总第233期)。

2.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确定及其代表权——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与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四终字第20号民事裁定)裁判要旨:工商登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股东会决议任命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主张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意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适用解析:在企业内部,法定代表人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外部,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公章使用与合同责任认定典型案例选

公司公章使用与合同责任认定典型案例选

公司公章使用与合同责任认定典型案例选【高杉按语】进行采购、买卖等交易的一方公司并不因合同上所盖印章并非其合同专用章、备案公章或仅为部门公章(严格来说,公司企业并非政府机关,其印章不能称之为“公章”,但本文从习惯说法)而当然免除合同责任。

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双方是否有缔约的真实意思并达成一致,在合同书上加盖公章只是表达缔约意思的方式之一。

发生纠纷时,法院须根据双方磋商过程、参与缔约人员的权限、嗣后履行情况、发票开具情况等案情综合判定双方是否存在并向对方表达过缔约的真实意思。

虽然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上所盖公章并非合同专用章或备案公章,但该方当事人并不因此当然免除合同义务与责任,原因有多种,常见的有:1、公章加盖虽有瑕疵,但代表公司签字之人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即便其签字超出公司授权(合同相对方系善意),按照《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条之规定,其签字与公司盖章具有同等效力;2、公章加盖虽有瑕疵,但参与磋商、缔约之人系有权代理人;3、公章加盖虽有瑕疵,但参与磋商、缔约之人的行为构成《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4、公司公章管理混乱,除了备案公章之外,事实上存在使用多枚公章的习惯;5、公司存在混用财务专用章、技术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各类专用章的惯例。

另一种类似纠纷由合同所加盖公章系公司采购部或项目部等部门公章而引发,一方以并未加盖公司公章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

一般而言,交易中应尽量避免对方不使用公司公章而使用部门公章,但在建材销售等交易中习惯使用项目部、采购部公章的情形亦不在少数。

此类纠纷涉及的事实、法律争点与所盖印章并非合同专用章或备案公章的纠纷极为相似,详见下述同类案例裁判要旨,兹不赘述。

就上述纠纷,本文特筛选出若干典型件的裁判要旨如下,供大家参考。

【裁判要旨】(1)所加盖公章并非公司的备案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情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常民三终字第42号湖南星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建标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本案中,星大公司在与李建标签订的《水泥供应合同》和向李建标出具的三份收取水泥的收据上加盖的虽系技术专用章而非星大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不符合签订买卖合同的一般原则和规定,但系星大公司自身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所致;现星大公司不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合同及收据中所涉印章与其公司无关,也不能证明印章是李建标私自加盖的,故应认定在合同和收据上所加盖该印章的行为,是星大公司的行为,对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由星大公司承担。

公司章程相关判例要旨9则法官说

公司章程相关判例要旨9则法官说

公司章程有关判例主旨9 则法官说作者按:章程是建立公司的必备文件。

章程对公司、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管均拥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在法律规范框架内反应股东意志。

公司章程能够细化或许增补公司法例范,还能够清除公司法默认规范的合用。

可是,有些规范可否经过章程清除合用以及有些章程条款反应了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对特定事项的意思,可能否合法、有效,都有待解说。

现选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事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九则判例主旨看法,供学习思虑。

整理 /甘国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根源 /微信民众号小甘读判例( ggm-dpl )1.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决策撤除纠葛案件中应该审察:会议招集程序、表决方式能否违犯法律、行政法例或许公司章程,以及决策内容能否违犯公司章程。

在未违犯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解聘总经理职务的决策所依照的事实能否真实,原由能否建立,不属于司法审察范围。

——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策撤除纠葛案法院奏效裁判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董事会决策可撤除的事由包含:一、招集程序违犯法律、行政法例或公司章程;二、表决方式违犯法律、行政法例或公司章程;三、决策内容违犯公司章程。

从招集程序看,佳动力公司于 2009 年 7 月 18 日召开的董事会由董事长葛永乐召集,三位董事均列席董事会,该次董事会的招集程序未违犯法律、行政法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从表决方式看,依据佳动力公司章程规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经过刚刚有效,上述董事会决策由三位股东(兼董事)中的两名表决经过,故在表决方式上未违犯法律、行政法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从决策内容看,佳动力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有权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决策内容中“总经理李建军不经董事会赞同私自动用公司资本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巨大损失”的陈说,仅是董事会解聘李建军总经理职务的原由,而解聘李建军总经理职务的决策内容本身其实不违犯公司章程。

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案例(3篇)

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因公章使用产生纠纷。

甲公司主张乙公司使用其公章签订的合同无效,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乙公司辩称,公章使用系公司法定代表人丙的行为,且丙的行为得到了公司其他股东的支持,因此公章使用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乙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使用甲公司公章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三、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乙公司使用甲公司公章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理由如下:1. 丙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代表甲公司行使职权,有权使用公章;2. 丙的行为得到了公司其他股东的支持,表明公司内部对公章使用行为认可;3. 乙公司使用公章的行为并未损害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乙公司使用甲公司公章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理由如下:1. 丙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代表甲公司行使职权,有权使用公章;2. 丙的行为得到了公司其他股东的支持,表明公司内部对公章使用行为认可;3. 乙公司使用公章的行为并未损害甲公司的合法权益;4. 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公司使用公章的行为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乙公司使用甲公司公章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关键在于公章使用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 法定代表人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行使职权。

本案中,丙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有权使用公章代表甲公司行使职权。

因此,乙公司使用甲公司公章签订的合同,从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

2. 公司内部认可。

本案中,丙的行为得到了公司其他股东的支持,表明公司内部对公章使用行为认可。

这有助于证明公章使用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未损害甲公司合法权益。

乙公司使用甲公司公章签订的合同,并未损害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公司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不能否定合同的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的相关案例分析(3篇)

公司章程的相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是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的重要依据。

它不仅明确了公司的组织结构、管理权限、经营原则等基本事项,还对公司内部关系、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探讨公司章程在实践中的应用和重要性。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股东会决议无效案案情简介: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会召开了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然而,部分股东对决议内容持有异议,认为决议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随后,该部分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

案例分析: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决议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包括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

在本案中,由于股东会决议程序存在瑕疵,法院最终判决该决议无效。

启示: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案例二: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案案情简介:某公司原章程规定其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后公司希望拓展业务,拟将经营范围变更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生产、销售”。

然而,公司章程中并未明确规定经营范围变更的表决方式。

案例分析: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范围变更需由股东会决议。

在本案中,由于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经营范围变更的表决方式,导致股东会对决议产生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公司章程中应明确规定经营范围变更的表决方式。

启示:公司章程应详细规定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的相关事宜,包括表决方式、决议程序等,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3. 案例三:股东出资纠纷案案情简介: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股东甲、乙、丙分别出资10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

后公司经营不善,股东甲因故退出,乙、丙要求甲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公司债务。

甲认为其已按照出资额出资,不应承担公司债务。

案例分析: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甲已按照出资额出资,但其退出公司后,乙、丙要求其承担公司债务,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关于印章纠纷的10条裁判观点解析

关于印章纠纷的10条裁判观点解析

印章纠纷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审判机关在处理印章纠纷案件时,需要从法律角度全面审查相关事实和证据,确保裁判结果合法、公正。

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就印章纠纷的10条裁判观点进行深入解析,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些启发和参考。

1. 印章的法律效力印章在我国法律中享有法律效力,它是单位的重要标识,具有代表单位意志的功能。

印章在合同签订、文件确认、授权委托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2. 单位印章的使用范围单位印章的使用范围应当明确界定,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单位印章的行为将被视为无效。

单位在管理和使用印章时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规范印章的使用程序,避免产生纠纷。

3. 印章的保管责任单位应当对印章进行严格保管,确保印章不被盗用、损坏或丢失。

如果因为单位的疏忽导致印章被他人盗用或擅自使用,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印章的授权委托单位应当对印章的使用进行明确的授权委托,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单位印章的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

单位在与外部单位或个人进行业务往来时,应当谨慎授权,避免因印章问题而引发的纠纷。

5. 印章的伪造问题印章的伪造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伪造印章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单位也应当加强印章的防伪措施,确保印章的真实有效性。

6. 单位内部印章的管理单位内部可能存在多个不同用途的印章,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印章管理制度,规范各类印章的使用程序,避免因印章管理混乱而导致的纠纷。

7. 单位印章质押和使用一些不法分子可能利用单位印章去进行贷款、担保等不法活动,单位应当加强对印章使用的监控,避免印章被不法分子利用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8. 单位印章的法律责任单位对于印章的管理有着严格的法律责任,未能妥善管理和保管印章导致的损失,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对印章管理的规范。

9. 单位印章的修改和挂失单位印章一旦丢失或损坏,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办理相关手续进行挂失或修改。

未及时挂失或修改印章,单位将对印章不当使用所产生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重磅!与公司印章证照控制权纠纷案件有关25个典型判例及裁判规则汇总(2017)法客帝国

重磅!与公司印章证照控制权纠纷案件有关25个典型判例及裁判规则汇总(2017)法客帝国

重磅!与公司印章证照控制权纠纷案件有关25个典型判例及裁判规则汇总(2017)法客帝国当持有公司印章的人因为身份改变而不应再持有印章而又拒不交出印章时,就会出现公司公章缺位:前法定代表人持有印章,新任法定代表人没有印章。

此时公司起诉要求前法定代表人返还印章时,由于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未持有印章、无法在起诉状上加盖公章,没有加盖公司印章的《起诉状》似乎法院立案庭较难受理,造成起诉困难。

好不容易说服立案庭接收未加盖公司印章的《起诉状》并受理案件(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顺利提起返还印章之诉,持有印章的前法定代表人收到法院传票后,使用其持有的公司印章,“代表公司”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于是返还印章之诉又被撤诉了。

这岂不陷入死循环?于是出现真假孙悟空大战。

这方面的诉讼案例不少,本书作者认为这个领域的案例既好玩、又是一场场真的恶斗。

为了让参加此类公司控制权争夺战的企业家和律师们掌握更多的争夺战第一线的方法,本书作者梳理了法院作出的25个真实判例的若干裁判规则(也是公司争夺战中争夺印章信物的游戏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1、公司印章系公司的财产,公司拥有上述证照等物品的所有权。

当他人无权控制、占有时,公司有权要求其返还。

2、证照返还纠纷的诉讼主体是公司而不是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个人。

3、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向无权占有人要求返还印章证照。

公司证照及财务资料为公司经营所必须,对外代表着公司的意志。

公司作为法人,尽管拥有证照及财务资料的所有权,但这些物品须由具体的自然人予以保管。

4、在争夺公司印章的诉讼中,前法定代表人持有印章,新任法定代表人没有印章,在公司公章缺位时,新任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可以代表公司意志。

此时印章的意思表示不能代表公司的意志。

应以新任的法定代表人意思确定公司的意志。

5、在名义上法定代表人与实质法定代表人发生冲突时,应以实质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要求返还公司印章及证照。

6、公司章程明确赋予了董事会“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如果公司可以通过董事会制定《公司印章管理办法》,其对公司、股东均具有约束力,可以确定谁有权持有公司印章。

最高院公司真章假章效力裁判思路和要点

最高院公司真章假章效力裁判思路和要点

最高院公司真章假章效力裁判思路和要点01印章真实不等于协议真实案例:(2014)民提字第178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6年第3期(总第233期)裁判要旨一、印章真实不等于协议真实。

协议形成行为与印章加盖行为在性质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协议内容是双方合意行为的表现形式,而印章加盖行为是各方确认双方合意内容的方式,二者相互关联又相对独立。

在证据意义上,印章真实一般即可推定协议真实,但在有证据否定或怀疑合意形成行为真实性的情况下,即不能根据印章的真实性直接推定协议的真实性。

也就是说,印章在证明协议真实性上尚属初步证据,人民法院认定协议的真实性需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及事实。

二、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提出的人民法院另案审理中作出的鉴定意见,只宜作为一般书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现参见2021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鉴定意见只能在本案审理中依法申请、形成和使用。

(一)关于原判决相关事实的认定问题本案原判决昌宇公司对陈呈浴承担投资损失赔偿责任的基础主要是5.3补充协议的可信性和《鉴证报告》的客观性及合法性。

综合本案原审及再审期间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情况,本院认为,原判决昌宇公司承担投资损失赔偿责任的事实依据不足。

关于5.3补充协议真实性的认定问题。

2011年9月,陈呈浴以与昌宇公司存在5.3补充协议为据,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2011年,昌宇公司在本案管辖异议二审期间向福建高院对5.3补充协议上昌宇公司的真实性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经福建鼎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印章真实。

本案一审期间,昌宇公司又于2013年5月25日,向一审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书》,除再次对5.3补充协议上加盖公章的真实性提出鉴定申请外,另提出对公章与文字形成的前后顺序、文字形成日期、纸张日期进行鉴定的申请,一审法院经审查对昌宇公司再行提出印章真实性的鉴定申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但因公章与文字的前后顺序、文字形成日期等对认定协议的真实性亦有重要影响,原审法院以公章与文字形成先后不影响协议真实性的判断为由,不予支持,确有不当。

伪造公章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伪造公章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伪造公章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摘要:一、伪造公章的定义及危害1.伪造公章的定义2.伪造公章的危害二、我国对伪造公章的法律法规1.刑法中关于伪造公章的相关条款2.相关司法解释三、伪造公章的典型案例分析1.案例一2.案例二3.案例三四、如何预防伪造公章的行为1.增强法治意识2.完善公章管理制度3.提高识别假公章的能力五、总结正文:伪造公章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伪造公章是指以虚假、私刻、盗用、购买等手段制作虚假的公章,这种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伪造公章不仅损害了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信誉,还可能造成经济损失,甚至影响到社会稳定。

为了提高人们的法治意识和预防伪造公章的行为,本文将对伪造公章的定义、危害、法律法规以及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一、伪造公章的定义及危害伪造公章,是指采用雕刻、复印、扫描、绘制等方法制作虚假的公章,或者以虚假的公章冒充真实的公章。

伪造公章具有以下几种危害:1.损害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信誉;2.造成经济损失;3.影响社会稳定。

二、我国对伪造公章的法律法规我国刑法对伪造公章的行为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相关司法解释也对伪造公章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三、伪造公章的典型案例分析1.案例一:某个体户为了逃避税收,私刻国家机关公章,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2.案例二:某企业负责人因与合作伙伴发生纠纷,为达到非法目的,伪造企业公章,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3.案例三:某大学生为获取虚假成绩证明,找人伪造学校公章,被学校开除学籍,并受到法律制裁。

四、如何预防伪造公章的行为1.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治素质,自觉抵制伪造公章的行为;2.完善公章管理制度,加强公章的刻制、使用、保管等方面的监管;3.提高识别假公章的能力,学会从公章的形状、颜色、字迹等方面辨别真伪。

会计经验:企业公章印险案例分析

会计经验:企业公章印险案例分析

企业公章印险案例分析企业公章印险案例分析 一:销售人员远离企业印章 案例:王飞曾任华科公司销售部经理,离职后曾依据市场人员年度销售任务书多次要求华科公司支付20万元销售提成。

华科公司认为,为方便联系业务,销售人员长期持有公章,市场人员年度销售任务书是王飞伪造的,不同意支付20万元的销售提成。

双方发生纠纷,对簿公堂。

法院审理后认为,华科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市场人员年度销售任务书上的公章系伪造,故法院判令其向王飞支付销售提成20万元。

 税务律师提醒:现在部分企业在办理销售业务时,为方便外出开展业务的销售人员使用公章,往往允许公章外借使用。

在公章外借的过程中,失去了对公章的有效监管,销售人员可能利用加盖公章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企业带来了法律风险。

因此,为了避免法律风险,企业应尽量少让公章外出,外签合同可返回公司盖章。

如确实因为业务需要外借公章,企业也要多长个心眼,做好印章使用的审批、以及使用、回收登记,做到次次使用次次登记,登记事项明确,使用完毕立刻交还。

同时可以安排两名以上员工共同使用,以避免产生法律风险。

 二:空白文件加盖印章须谨慎 案例:刘某经营着一家企业多年,近日,他收到一张法院传票。

原来,刘某曾为方便结算,将一张盖有公章的白纸交给供货商。

供货商在这张白纸上打了一份结算单,多算了15万元货款。

法院认为,由于印章是真实的,先盖章还是先打印文字并不影响结算单的法律效力,刘某应该支付15万元货款。

 税务律师提醒:部分企业为了方便开展业务,往往会将预盖公章的空白纸交给他人。

一旦企业与其产生纠纷,这些预盖公章的空白纸就会被他人恶意利用。

而且进入法律程序后,如果企业不能举出有力的证据反驳,承担不利后果的风险非常大,甚至直接导致企业败诉。

故法官提醒企业对预盖有企业公章的空白纸张、空白介绍信要严加管理,提供上述空白材料时,应在材料上写明用途,待审阅后再盖章。

对申请盖章的材料要本着审慎的态度予以审核,树立盖章谨慎,减少风险的意识,促进企业良性健康发展。

法律案例分析--伪造公司印章,不“刑”也得“行”

法律案例分析--伪造公司印章,不“刑”也得“行”

法律案例分析--伪造公司印章,不“刑”也得“行”一、案例简介吴某系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4月,在项目推进过程中,为图工作便利,吴某指使他人伪造该集团有限公司印章一枚,后加盖在合作协议等相关文件上。

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相关文件上的某集团有限公司印文与样本上相同内容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吴某于2018年9月5日主动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二、裁判结果检察机关认为,吴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相对不起诉。

但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在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检察机关按照“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向公安机关发出对被不起诉人作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公安机关收到检察意见后作出给予吴某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决定。

三、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要求有关主管机关及时通报处理情况。

关于印章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印章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汉族,35岁,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李某,男,汉族,40岁,某市某区居民。

双方均为某市某公司的股东。

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7年,张某与李某因公司经营理念不合,双方产生纠纷。

张某认为李某滥用公司印章,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一、争议焦点1. 被告李某是否滥用公司印章?2. 被告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3. 原告张某的损失如何认定?二、事实与证据1. 事实(1)2017年,张某与李某因公司经营理念不合,双方产生纠纷。

张某认为李某滥用公司印章,未经其同意,擅自签订了一系列合同,导致公司损失惨重。

(2)张某主张,李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公司印章签订的合同共计10份,涉及金额达5000万元。

(3)李某承认使用公司印章签订合同,但辩称这些合同均为公司正常经营行为,并未侵犯张某的合法权益。

2. 证据(1)公司印章原告张某提交了公司印章的照片,证明李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公司印章。

(2)合同原告张某提交了10份合同,证明李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公司印章签订合同。

(3)证人证言原告张某提交了2位证人的证言,证明李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公司印章。

三、法院审理1. 法院认为,公司印章是公司的象征,具有法律效力。

未经公司股东同意,擅自使用公司印章,构成侵权。

2. 关于被告李某是否滥用公司印章,法院认为,李某在未经张某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公司印章签订合同,已构成滥用公司印章。

3. 关于被告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

4. 关于原告张某的损失,法院认为,张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告李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1. 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5000万元。

2. 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印章法律案例(3篇)

印章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0年,甲公司因业务拓展需要,设立了一个分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

乙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500万元,主要从事房地产销售业务。

乙公司成立后,甲公司授权乙公司使用其公章。

2013年,乙公司因经营不善,向某银行(以下简称丙银行)借款1000万元,用于公司运营。

丙银行在审查乙公司的借款资料时,发现乙公司提供的公章与甲公司的公章不符。

丙银行认为乙公司提供的公章是伪造的,遂拒绝发放贷款。

乙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乙公司提供的公章真实有效。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提供的公章是否真实有效。

如果公章真实有效,则乙公司有权使用该公章,甲公司无权干涉;如果公章是伪造的,则乙公司无权使用该公章,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停止使用。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提供的公章与甲公司的公章在形状、字体、图案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不符合甲公司公章的实际情况。

此外,乙公司提供的公章没有经过甲公司的授权,属于伪造公章。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提供的公章无效,乙公司无权使用该公章。

四、案例分析1. 印章的法律效力印章在我国法律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条规定:“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可见,印章是合同成立的重要条件之一。

2. 印章的伪造与使用印章的伪造是指未经授权,擅自制作、使用与原有印章相同或相似的印章。

印章的伪造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印章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违法行为。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经甲公司授权,擅自使用与甲公司公章相似的印章,属于伪造公章。

因此,乙公司提供的公章无效,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停止使用。

3. 印章的管理与监督为了防止印章的伪造和使用,企业应加强对印章的管理与监督。

具体措施如下:(1)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明确印章的使用范围、审批程序等。

印章管理案例

印章管理案例

由几起案例谈企业印章管理的风险防控案例一:2008年10月,四川人张某在天津承包了河北某建筑公司的某一住宅工程,并以该工程项目部的名义,与天津市某钢材贸易公司签订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加盖了项目部的公章。

随后,由钢材公司送货,工地使用了该公司钢材200余吨,折款90余万元。

因迟迟不能支付货款,钢材公司遂于2009年1月将建筑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货款本金及违约金1000余万元。

经天津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均认定,张某代表河北公司与钢材公司签订合同并加盖了公章,合法有效应严格遵守,故支持原告索要货款本金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此后,因案中张某涉嫌刑事犯罪,已由公安机关启动追查程序。

案例二:张某的公司会计辞职后,张某收到一张法院的传票。

原来,会计小李曾在一张白纸上盖上公司公章交给某供货商,对方拿着这张“白纸”打印了一份结算单,多算了20万货款。

如今找小李要不到钱,就把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小张认可该结算单上的公章是真的。

只要公章是真实的,那么无论是先盖章还是先打印文字,并不影响该结算单的有效性。

因此,法院判决小张按结算单上的数额支付全部货款。

”案例三:(私盖公章)南京一银行副行长私盖公章导致银行损失300万。

某银行副行长在私自盖下公章时,没想到他的做法导致了银行损失300 万元。

刘某,是某银行南京分行下关支行的一位副行长。

1998 年4 月,南京某公司向刘某所在的下关支行申请一笔300 万元的担保贷款。

作为担保人的江苏某公司,为避免担保风险,就以刘某所在银行的名义打印了一份关于免除承担担保责任的函件,交给刘某。

刘则私自在这份函件上加盖了该行的公章,并把函件交给这家江苏某公司保存。

并且,刘某故意隐瞒了免除担保人担保责任的情节,按正常程序在这笔300 万元的贷款审批表上签字同意,并报上级南京分行审批。

贷款被批准后,该银行南京分行作为贷款人,南京某公司作为借款人,江苏某公司作为担保人签订了借款合同。

直到2000 年11 月,这笔300 万元贷款一直未归还,该银行南京分行将南京某公司和江苏某公司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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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章典型案例裁判观点集成高杉按语:企业印章,俗称企业公章,在企业管理、商业交往中是诸多纠纷的起因和关键所在。

作者黎家骏悉心梳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典型案例并提炼裁判要旨,遂成此文,读者鉴之。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相关要旨仅供参考。

企业印章作为企业身份和权利的证明,系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它的使用管理关系着企业正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和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实务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因企业印章使用管理混乱而产生的各类纠纷诉讼,本文从最高人民法院自身的判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归纳总结涉及企业印章的案件争议焦点和裁判要旨,供大家参考。

1、借款凭证系商业银行证明已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有效凭证,债务人在其上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财务专用章,对发放借款的时间、数额及已经偿还事项进行确认,因此,借款凭证可以作为贷款实际发放的证据。

【相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99号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与吉林华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长城公司据以主张主债权的证据主要是借款合同、借据以及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等。

一般而言,借款凭证系商业银行证明已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有效凭证,债务人在其上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财务专用章,对发放借款的时间、数额及已经偿还事项进行确认,因此,借款凭证可以作为贷款实际发放的证据。

此外,本案中,原债权银行多次向主债务人及保证人华星公司送交催收贷款本息通知书,该通知书对债务人尚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均有明确记载,主债务人及华星公司对此均无异议并且加盖公章进行确认。

综上,根据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应认定上述款项已经实际发放。

华星公司以没有提供原始放贷的汇款凭证关键证据为由主张主债务不存在的理由不能成立。

2、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具有特定用途,在《借款协议》上加盖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超越了该公章的使用范围,在未经公司追认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借款协议》是公司的意思表示。

【相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号陈晓兵与国本建设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摘要:诉争《借款协议》是由出借人陈晓兵与借款人眭双红、徐鹏签订,协议落款处借款人栏由眭双红、徐鹏签字并加盖中太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

中太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具有特定用途,仅用于开工报告、设计图纸会审记录等有关工程项目的资料上。

尽管诉争借款用于涉案工程,但借款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对外借款不是对涉案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借款协议》也不属于工程项目资料,故在《借款协议》上加盖中太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超越了该公章的使用范围,在未经中太公司追认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借款协议》是中太公司的意思表示。

再结合中太公司和国本公司未参与《借款协议》的签订、协议上未加盖国本公司公章以及出借人陈晓兵对眭双红、徐鹏借用国本公司和中太公司的资质施工是明知的事实,应认定诉争借款是眭双红、徐鹏的个人债务,陈晓兵要求中太公司和国本公司对诉争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缺乏依据。

江苏高院意见不属于司法解释,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法律适用依据,且本案也不属于该意见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陈晓兵援引上述意见主张本案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不予支持。

3、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公司公章归公司所有,在公司的章程或相关管理制度均未对公章由谁保管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由法院判令将公章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收执保管并无不当。

【相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205号何智刚、陈颖与人马耀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裁判摘要:本案是公司证照返还纠纷,马耀基以年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要求何智刚、陈颖向其返还年富公司公章。

公司公章归公司所有,由相关工作人员根据公司授权保管使用,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马耀基是年富公司法定代表人,年富公司的合资合同、章程或相关管理制度均未对公章由谁保管作出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判令将公章交由法定代表人马耀基收执保管并无不当。

4、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使用两枚公章的情况,两枚公章对外均代表鲁泉公司,合同上加盖哪一枚公章,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相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84号邹春金与陈怀深、海南鲁泉实业有限公司、王洪英、崔传珍、陈延峰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裁判摘要:关于转让合同上加盖的公章问题。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的内容,鲁泉公司成立后,没有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公章备案;鲁泉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使用两枚公章的情况。

一审法院委托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可反映,鲁泉公司的两枚公章在公司年检、经营管理中均先后使用过。

鲁泉公司主张合同上加盖的该枚公章系刘法亭私刻使用、鲁泉公司不认可,但就此没有充分证据证实,且与案件证据反映的内容不相符,本院不予采信。

况且,陈怀深作为与鲁泉公司签订合同的相对人,根据经济交往常理,客观上也有充分理由相信合同上加盖的公章系鲁泉公司使用的印章。

至于鲁泉公司使用公章不规范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

因此,两枚公章对外均代表鲁泉公司,合同上加盖哪一枚公章,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5、法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但并未明确要求合同生效需要同时具备当事人的签字、盖章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其在合同上签字的行为,代表法人的意思表示,并不要求再加盖公司公章而使合同成立。

【相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885号宁夏三友顺达化工有限公司与宁夏三友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就案涉设备的定制,双方当事人提交了两份定制项目、内容等相同而价款不同的《环保治理施工合同》,对两份合同的真实性,双方均予以认可。

就约定价款为128万元的《环保治理施工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的问题,根据该合同约定,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但并未明确要求合同生效需要同时具备当事人的签字、盖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其在合同上签字的行为,代表法人的意思表示,并不要求再加盖公司公章而使合同成立。

6、《协议书》虽无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但《协议书》上公司印章印文与公司的工商档案材料中印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足以表明《协议书》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相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72号北京大有克拉斯家具商城与中国机床总公司、北京牡丹园公寓有限公司进口代理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关于《协议书》的真实性及其效力。

根据一审期间司法鉴定结论,《协议书》上家具商城印章印文与工商档案材料中印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家具商城对该鉴定结论予以认可。

《协议书》上盖有家具商城真实的公章,虽无家具商城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但足以表明《协议书》是家具商城的真实意思表示。

《协议书》上虽只有机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无机床公司的公章,但机床公司并不否认《协议书》的真实性。

据此,一、二审判决认定《协议书》真实有效并无不当,家具商城否定《协议书》的真实性及其效力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7、公司法定代表人向第三人借款,并以公司名义向第三人补出借据,并加盖公司的公章,应视为代表公司作出自愿承担该法定代表人借款的意思表示,公司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相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77号徐州开元阀业有限公司与董琪、杨武亮一般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关于开元公司是否应当对案涉2007年8月9日、8月23日、9月9日三笔借款合计150万元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

根据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的情况: 2006年8月29日,马友良(系董琪雇用的会计)向郝爱(系杨武亮亲属)转款30万元;2006年9月25日,董琪向杨武亮打款110 万元,用于徐州铝厂拆迁;2007年3月8日,董琪向杨武亮交付36万元;2007年3月25日,马友良通过农业银行转资王兆树6万元;2007年4月14日,马友良向杨武亮转款10万元;2007年5月23日,董琪分别向杨武亮打款5万元和42万元。

上述款项合计239万元,另31万元仍在查询中,故该31万元借款发生时间尚不确定。

但是,即便上述案涉三笔借款均发生在杨武亮成为开元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前,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借款是否用于开元公司,因杨武亮系开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以开元公司名义向董琪补出借据,并加盖开元公司的公章,应视为代表开元公司作出自愿承担杨武亮借款的意思表示,开元公司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二审判决判令开元公司对案涉借款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如果开元公司认为杨武亮的行为越权,侵犯了开元公司其他股东和职工权益,可以另行主张。

8、公章是公司行为的主要证明,法定代表人的亲笔签名并非公司行为的法定要件。

在民商事活动中,加盖公章属于公司行为,具有证明行为人主体、确认民事法律行为等效力。

【相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556号再审申请人河北裕翔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阎素娜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莫兰彬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裕翔文具公司依法应当对《借款合同》中莫兰彬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理由在于:首先,公章是公司行为的主要证明,法定代表人的亲笔签名并非公司行为的法定要件。

在民商事活动中,加盖公章属于公司行为,具有证明行为人主体、确认民事法律行为等效力。

本案中,《借款合同》明确约定裕翔文具公司对莫兰彬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在合同文本上加盖了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莫兰勇的个人名章。

这显然具备了公司行为的基本形式要件。

裕翔文具公司主张公章与个人名章的加盖是莫兰彬超越莫兰勇的授权范围所致,但该主张不能对抗公章本身所具有的证明公司行为的效力。

因此,裕翔文具公司在《借款合同》中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担保法律关系的成立要件,即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双方就担保事项达成了合意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由于被担保的债权合法有效,裕翔文具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担保关系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无效情形,故裕翔文具公司与阎素娜之间的连带保证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

其次,即使莫兰彬确实超越了所谓《委托经营合同》所约定的授权范围,也不会影响担保关系的成立。

第一,莫兰彬掌控裕翔文具公司公章和莫兰勇个人名章的行为,足以表明,裕翔文具公司受莫兰彬的控制,阎素娜具有信赖莫兰彬享有控制权的合理基础。

即使莫兰彬未获得授权,担保行为亦依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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