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之解释
刑事案件中的妨害公务与刑法解释
刑事案件中的妨害公务与刑法解释妨害公务是指故意干扰、阻挠或破坏国家机关、武装部队或其他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活动的行为。
它是一种犯罪行为,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相应的处罚措施,该罪行对于保障社会秩序、维护法律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刑事案件中的妨害公务与刑法解释展开讨论。
一、妨害公务的具体表现形式妨害公务的行为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群体。
其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阻碍、妨碍执行公务:如故意阻挠、拖延或拒绝公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使其不能正常进行工作。
2. 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如采取暴力手段、威胁,或进行恶意诽谤陷害等方式,以达到阻挠公务的目的。
3. 抗拒、逃避公务检查:如拒不出示身份证件、提供工作所需的证明文件,或逃避接受公务人员的检查。
4. 破坏公务场所、设施:如毁坏或损坏公务场所、公务车辆、办公设备等,以影响公务的进行。
二、妨害公务的危害性与罪名界定妨害公务行为的危害性在于它严重干扰了公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公共利益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在我国刑法中,妨害公务罪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 妨害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故意妨碍国家机关、武装部队或者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惩处。
这一罪名适用于各种妨碍公务的行为,并可根据妨碍公务的严重程度确定相应的刑罚。
2. 暴力对待公务人员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打击、报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惩处。
这一罪名适用于使用暴力手段对公务人员进行伤害或恐吓的行为。
3. 招摇撞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的规定,故意招摇撞骗,扰乱社会秩序,影响公共安全的,依法惩处。
此罪名适用于以虚假身份或伪造证件等方式进行欺骗,扰乱公务的进行。
三、妨害公务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妨害公务罪不仅涉及到行为本身的严重性,还与犯罪主体的身份、威胁程度、行为后果等因素有关。
什么是妨害公务罪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什么是妨害公务罪无论是在影视作品还是日常生活中,妨害公务罪都是一项常见的犯罪行为,但是,你真的知道什么交妨害公务罪?另外,它有哪些构成要件呢?下面,赢了网小编逐一为你具体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妨害公务罪的含义: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
妨害公务罪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
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
因此,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
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心所在,也是本罪区别于单纯侵害公务人员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
妨害公务罪通常还侵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
本罪之构成必须以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为要件。
而在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妨害公务时,其所造成的害结果除了能使被妨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受到干扰无法正常进行,从而给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外,也必然会给上述公务人员的身体健康或者其他人身权利造成侵害。
本条第4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只要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阻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某种活动的,或者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均不构成本罪。
这就是说,成为本罪侵害对象的,第一,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第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
妨害公务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重要罪名,对于维护国家机关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探讨妨害公务罪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刑事责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 主观要件: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故意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
3. 客观要件:- 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
4. 情节要件:根据刑法规定,情节严重是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具体情节包括但不限于:- 阻碍执行重要公务;- 阻碍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 使用暴力手段,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人身伤害;- 使用威胁手段,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严重扰乱公务秩序,影响公务执行;- 其他严重情节。
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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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公务就是指⼀般的民众或者其他的⼈员通过各种不同的⽅式阻⽌我国家机关⼈员执⾏某项任务的⾏为,那么在法律法规上妨害公务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呢?请⼤家阅读店铺⼩编为您带来的⽂章进⾏详细的了解。
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最⾼⼈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威胁⽅法阻碍事业编制⼈员依法执⾏⾏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2000.4.24 ⾼检发释字[2000〕2号)
对于以暴⼒、威胁⽅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员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执⾏⾏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威胁⽅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员执⾏⾏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百七⼗七条以暴⼒、威胁⽅法阻碍国家机关⼯作⼈员依法执⾏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
以暴⼒、威胁⽅法阻碍全国⼈民代表⼤会和地⽅各级⼈民代表⼤会代表依法执⾏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威胁⽅法阻碍红⼗字会⼯作⼈员依法履⾏职责的,依照第⼀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国家安全⼯作任务,未使⽤暴⼒、威胁⽅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款的规定处罚。
第⼆百四⼗⼆条第⼀款以暴⼒、威胁⽅法阻碍国家机关⼯作⼈员解救被收买的妇⼥、⼉童的,依照本法第⼆百七⼗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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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的罪与罚
妨害公务的罪与罚
妨害公务的罪是指阻扰或破坏公务员依法进行行使职权的违法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公务员的行使职务的正常秩序,也会危及国家、社会和公众的安全和利益。
因此,该罪行行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妨害公务的罪分为多个类别,其中最常见的是阻碍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
阻碍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通常是指妨碍公务员执行他们应该执行的任务的行为。
这类行为可能是一个人的时候,也可能是一个群体的行为。
例如,当公安民警、城管或交警等行使职权时,如果受到群众或个别人员的妨碍和干扰,这种行为就是阻碍公务员执行职务的犯罪行为。
此外,妨碍公务员锁定和搜查被告人的犯罪现场,以及妨碍司法机关执行手续,都属于妨碍公务员执行职务。
这些行为不仅会导致犯罪分子逃脱惩罚,也会危及社会的安全稳定。
妨碍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根据严重程度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这种行为只造成轻微影响,那么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比较轻微。
如果影响严重,可能会被追究更严重的刑事责任。
对于妨碍公务员执行职务的犯罪者,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如对个人犯罪者,根据情节轻重可能会判处拘留或有期徒刑;对于单位犯罪者,可能取消其营业执照或证书等。
总之,妨害公务是一种非常不道德和反社会的行为。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社会各界应该共同努力,关注、严厉打击妨碍公务员执行职务的犯罪行为,以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
刑法第277条规定的是妨害公务罪
刑法第277条规定的是妨害公务罪,立法者在刑法中设置了该罪,旨在为政府进行正常的社会管理活动提供必不可少的法律保障。
但由于立法条文的简约语句,导致在司法适用中出现许多疑难与混乱,影响了该类案件裁判标准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且在刑法理论界,对妨害公务罪的探讨较少且缺乏深度。
因此,对妨碍公务罪加以研究,无论是完善现行刑法还是深化刑法学的理论研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鉴于此,本文从妨害公务罪的客体和犯罪对象、妨害公务罪的客观方面以及妨害公务罪的立法完善三个方面对妨害公务罪进行了阐述,旨在揭示妨害公务罪的本质含义,从而客观地认定妨害公务罪,解决司法疑难认定问题,统一司法操作。
犯罪客体是认定犯罪的基础。
笔者从本罪名在刑法分则中的位置,得出妨害公务罪所要保护的是国家法益,并结合妨害公务罪的实质认为,本罪所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正常的管理活动,不仅包括了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还包括红十字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而从犯罪客体的含义出发,排除执行人员的人身权利可以作为本罪的次要客体,而可以作为刑法附带保护的随机客体而存在。
同时,笔者对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进行了认定,与执行职务有密切关系的物品、执行人员的辅助人员以及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人员从事特定公务时是可以作为妨害公务行为的犯罪对象,但执行人员的亲友不是本罪的犯罪对象。
对于妨害公务罪的客观方面,笔者分为三个方面进行探讨:首先,在公务执行合法性的问题上,无论是对法条内容的理解还是从刑法的双重保护理念出发,公务的合法性应当是构成本罪的前提要件。
同时,应当从“客观说”的角度、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对公务的合法性作出判断。
其次,是有关本罪手段行为方式的研究。
通过分析,确定了暴力和威胁的含义以及范围,本罪的暴力手段不具有无形力的特征但却可以指向执行行为人以及与公务有密切联系的物。
对行为人以侵害自身的人身权益相威胁阻碍公务执行的行为,除非情势具有特别的紧迫性与现实性,一般不能认定该种手段为本罪的“威胁”。
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
妨害公务罪又称“妨害公务罪”。
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我国刑法中的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一。
(一)侵权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权的对象必须是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所谓暴力,通常表现为殴打、戴上镣铐、拘禁等强烈行为;所谓“威胁”,通常表现为以杀戮、伤害、毁坏财产或破坏名誉等形式的精神胁迫。
(三)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明知国家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故意使用暴力、威胁手段阻挠。
本罪侵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为主要客体,国家机关、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人身权为随机客体。
妨害公务罪违反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
一个国家要稳定有序地生存和发展,就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由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来实现的。
因此,阻碍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会干扰和破坏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
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心所在,也是区别于单纯侵犯公务人员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
妨害公务罪通常还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
这种犯罪的构成必须以犯罪者使用暴力和威胁为基础。
但是,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阻挠公务时,其有害后果不仅会干扰国家机关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造成不利影响,而且不可避免地会侵犯上述公职人员的健康或者其他人身权。
本条第四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的,即使不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只要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本罪。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依法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阻挠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某些活动,或者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执行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属于依法执行的职责范围内的活动,不构成本罪。
也就是说,要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一是必须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开始履职且尚未结束之前;二是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越权限范围。
妨害公务罪最新司法解释全文的简单介绍
妨害公务罪最新司法解释全文的简单介绍醉酒后袭警会怎么处理1、醉酒的人有犯罪行为,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酒后袭击警察并且导致警察受伤,应该按照行为人暴力妨碍公务来处理。
2、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酒后袭警,涉嫌袭警罪,根据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酒后袭警的处理方式与具体案情相关,如果较轻,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较重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给公交车司机失物算防碍公物罪吗2、答案:不是犯法。
解释: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篮球是可以的,因为篮球并不属于违禁物品范畴。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篮球造成了其他乘客的不适或者占用了其他乘客的座位空间,就需要及时处理避免引起纠纷。
3、司机都会交给部门处理,然后由公司来寻找失主。
现在司机的道德素质一般都很高。
公交公司设有专门的失物寻领这一块。
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包括哪些看护职责的公民)医闹罪(称之为医闹罪有不恰当的地方,有点以偏概全的感觉,但是最典型的案件就是医闹案件)替考罪虚假诉讼罪资助恐怖活动罪猥亵男性罪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等。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有什么妨害安全驾驶罪。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危险作业罪。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妨害药品管理罪。
刑法新增罪名包括捕食野生动物,乱养外来宠物,干扰司机驾驶等罪名。
十二至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将承担刑事责任明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管教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司法解释1、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
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干扰、阻挠、破坏国家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影响行政管理、司法活动、公安工作、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事务的犯罪行为。
妨害公务罪的危害性极大,直接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权威和公共利益,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因此,妨害公务罪的打击和预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妨害公务行为妨害公务行为是指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干扰、阻挠、破坏国家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影响行政管理、司法活动、公安工作、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事务的行为。
二、主观方面妨害公务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明知故犯两种情况。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妨害公务,却仍然实施了相关行为。
明知故犯是指行为人虽然不具备妨害公务的直接故意,但是在实施行为时明知可能会妨害公务,却仍然实施了相关行为。
三、客观结果妨害公务罪的客观结果是指妨害公务行为对国家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影响,影响行政管理、司法活动、公安工作、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事务的进行。
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是指在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和打击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行为的严重程度妨害公务罪的行为严重程度是立案的重要参考标准。
一般来说,对于威胁、恐吓、暴力阻挠等严重的行为,公安机关应该及时立案侦查和打击。
而对于一些轻微的干扰行为,可以采取口头劝说等方式进行处理。
二、客观结果的影响程度妨害公务罪的客观结果的影响程度也是立案的重要参考标准。
如果妨害公务行为对国家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公安机关应该及时立案侦查和打击。
三、主观方面的证据妨害公务罪的主观方面的证据也是立案的重要参考标准。
一般来说,公安机关需要收集行为人的口供、物证、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或者明知故犯的情况。
妨害公务罪若干疑难问题解读
妨害公务罪若干疑难问题解读作者:储琪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21期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官民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杨佳袭警案、炮轰拒拆案等暴力抗法事件频频见诸报端,引起公众质疑和社会热议。
立法者虽不断为妨害公务罪出台法律及司法解释以努力适应变革,然而在行政权力泛权威化和民众对行政机关泛警戒化的双重困境下,有关该罪的立法解读和司法适用均存在诸多困惑,罪与非罪、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界定便是代表性问题之一。
此前,广东省梅州市中院审理了何中华、何庆炎妨害公务案。
本是一起普通刑事案件,却在二审宣判后引发舆论轩然大波。
诸多论者认为裁判观点有违刑法基本理论之嫌,对该份判决的负面态度可见一斑。
故本文特借该案对前述问题略加探讨,尝试从司法角度剖析该罪立法内涵,为更好指导实践起抛砖引玉之势。
一、基本案情2018年2月,何庆炎与李某因锁车发生纠纷。
民警要求何庆炎之子何中华协助解决纠纷被拒绝,并遭其拳头殴打。
在制服何中华过程中,何庆炎不顾劝阻阻挠、殴打民警。
经鉴定,三位民警面部均造成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何中华手部有擦伤,何庆炎全身未见损伤,两被告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1]一审法院认定何中华、何庆炎犯妨害公务罪,二人以原判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提出上诉。
最终,二审法院以二人“并未实施‘暴力、威胁’的方法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情节显著轻微,亦未造成严重后果”为由判决无罪。
二、争议焦点笔者结合判决书中控辩审三方意见简要梳理了本案争议点,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民警出警处理纠纷的过程是否属于合法公务行为;二是何庆炎父子对民警的反抗是否可以正当防护行为论;三是本案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进一步分析各争议点间的逻辑层次后,不难发现本案核心焦点实则为三个问题——何为公务执行合法性的判断标准、行政相对人对何种行政行为何时享有拒绝权以及如何界定罪与非罪的界限。
三、评析意见笔者对本案持和一审判决相同、二审判决相反的态度,即二人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
妨害公务:妨害公务,香港俗称阻差办公,泛指以武力、暴力或恐吓,妨碍公务员(或警察)行使职权。
或是侮辱或意图侮辱公务员或公署。
台湾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五章妨害公务罪(第135条~第141条)香港《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23条:“任何人抗拒或阻碍依法执行公务,或获合法授权或合法受雇执行公务的公职人员或其他人执行任何公务,或抗拒或阻碍他人合法地协助上述公职人员或其他人执行任何公务,均可处罚款$1000及监禁6个月。
”《侵害人身条例》36条B:“袭击、抗拒或故意阻挠在正当执行职务的任何警务人员或在协助该警务人员的人……即属犯可循简易或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监禁2年。
”《警队条例》63条:“任何人袭击或抗拒执行职责的警务人员,或协助或煽惑任何人如此袭击或抗拒……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日本刑法,第二编罪,第五章,公务の执行を妨害する罪。
(第95条~第96条の六)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两种。
审判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审判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具有约束力,是办案的依据。
检察解释,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这种解释对各级人民检察院具有普遍约束力。
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
[刑法规定]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监视或罚款。
凡以暴力或威胁手段妨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责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凡以暴力或威胁手段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自然灾害和紧急情况下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不使用暴力或者威胁,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对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进行猛烈攻击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242条凡以暴力或威胁手段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购买的妇女或儿童,应依照本法第277条的规定定罪并处以刑罚。
[法律法规]如果《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故意不使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没有使用暴力或威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比照适用该处罚。
刑法第157条的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拘留十五日。
国家安全机关拒绝依法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履行职责,或者拒绝依法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供协助,或者没有义务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履行职责的。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的,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命承担国家安全任务的。
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统一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济组织。
第十一条中国红十字会总协会具有法人社会团体的地位;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和各行业的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取得社会组织的法人地位。
第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在自然灾害和紧急情况下,以暴力或威胁手段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应比照适用刑法第15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妨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不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情况下依法履行职责的,应比照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侵害公务员阻挠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罪是否可以惩治的批复(200.4.24 gjfsz [2000] 2号)如果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以暴力或威胁手段阻碍国有机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以暴力或威胁手段对侵权人进行调查,妨害公共事务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学2名词解释
、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地行为。
61、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时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6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77、组织卖淫罪:是指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78、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79、传播性病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行为。
80、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军事职务的行为。
81、阻碍军事行动罪:是指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名词解释
1、罪状:是指刑法典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法定刑:是指刑法典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核幅度。
3、简单罪状:即在条文中只简单地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17、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18、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19、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20、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6、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47、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48、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
2、一罪与数罪 (1)妨害公务的行为,可能成为其他犯罪 的手段 (2)本罪的暴力行为如果触犯了其他罪名 原则上应从一重罪论处
(3)刑法有特别规定的 应当依照刑法的特别规定处理 例如,以暴力、胁迫方法抗拒缉私的,应 以走私罪和本罪实行数罪并罚
(四)处罚 四 处罚
根据刑法第277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 金。
第四、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第五、宣传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运动的 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第六、依照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的基本 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第七、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 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 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 必经造成严重后果
行为时 裁判时 以行为时的具体状况为基础 进行客观判断
D:时间
执行职务时 (1)正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 (2)将要开始执行职务的准备过程 (3)执行职务密切联系的待命状态 整体上的判断
E:暴力、胁迫
暴力: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法行使有形力,即 广义的暴力。 (1)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 (2)针对辅助者实施暴力 (3)对物行使有形力
5、责任形式
故意 如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合法 性产生认识错误的,如何处理? (1)法律的错误说 (2)事实的错误说
(3)二分说: 作为合法性基础的事实 事实认识错误 合法性的评价 法律认识错误
事实的错误说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这一要素, 属于妨害公务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对 其产生认识错误理当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如认为是守法公民 误认为警察先行拘留现行犯是违法的
“依法”执行职务 实体上合法 程序上合法 (A) 属于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抽象的职务 权限或一般的职务权限 税收人员不能逮捕
抗税罪妨害公务罪界限
探析抗税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摘要:抗税罪与妨害公务罪是我国刑法中的重要罪名,但在实务中往往难以将二者区分,为进一步明确二者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本文对其界限予以厘清。
关键词:抗税罪妨害公务罪实务界限一、一案例引发的思考抗税罪与妨害公务罪是我国刑法中的重要罪名,但在实务中,有时很难对二者作明确界定,区分二者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如下述案例:甲经营一小商店,在税务人员收缴税款时,甲与税务人员发生口角,并扬言税款一分也不交。
这时甲的儿子乙闻讯赶来,提出少征其父的税款。
税务人员当然不答应他的无理要求。
因此甲乙父子共同动手打伤了税务人员。
税务机关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认为甲、乙的行为构成抗税罪,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经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审理后,认为甲、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认定甲的行为构成抗税罪,乙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为何甲、乙同样的犯罪行为认定不同的犯罪?就需要将此两罪的构成要件及界限厘清。
二、抗税罪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税收是财政资金的重要来源,其调节经济,促进经济发展,调整协调社会主义经济利益,调节分配关系,在对外经济往来中,维护国家权益。
税收在一国经济发展中起作用。
为此,对拒不依法缴纳税收的行为,从建国起,我国就此作了不同规定,对抗税罪,立法变化较大。
1950年1月颁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第26条规定:”不按期缴纳税款者,除限日追缴外,并按日科以应纳税额3%的滞纳金,伪造证据或故意抗税,得送法院处理。
”这是最早关于抗税罪的处理。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1条规定了抗税罪,没有规定何为抗税行为,采取空白罪状的立法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2年颁布的《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有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取公开对抗或者其他手段,抗拒履行纳税义务,情节严重的,以抗税罪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
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
在全国人民的健康因为疫情而受到威胁时,不能再因为对于法律的无知,而让现在本不容易的生活雪上加霜。
今天为大家普及的法律知识是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
1、定义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立案标准
本罪为行为犯。
3、责任要件
本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
行为人必须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故意以暴力、胁迫方法予以阻碍,阻碍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对本罪中“暴力”、“胁迫”的理解
本罪的暴力,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法行使有形力,即广义的暴
力。
只要求针对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暴力,不要求直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暴力;此外,既可以通过针对与国际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具有密不可分关系的辅助者实施暴力,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也可以通过对物行使有形力,从而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以物理影响,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本罪的胁迫,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职务行为或者不正确执行职务行为。
恶害的内容、性质、通告方法没有限制。
5、特别说明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6、妨害公务罪的处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或者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特征】(一)客体特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红十字会进行公务的正常活动,有时还侵犯了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
所谓国家机关的正常公务活动,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军事机关依法对社会进行管理的各项职能活动。
本罪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一,其对象具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
第二,正在依法从事公务。
其有二层含义。
其一是依法从事公务,即指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公务活动。
其二是正在执行,即有一定的时间限制,是指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二)客观特征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所谓暴力方法,是指实施殴打、冲砸、强行留置与阻挠干涉等行为,一般是对从事公务人员的身体使用有形力量,也可以是不针对从事公务人员而对物品使用有形力量,比如推翻办公桌、砸碎办公用品等。
但有一点必须明确,即暴力方法不包括杀害、重伤从事公务人员的方法。
在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公务的过程中,杀害、伤害有关工作人员的,应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所谓威胁方法,是指以侵犯人身(殴打、伤害、杀害)、侵犯财产(毁坏、盗窃、抢劫)、破坏名誉(捏造或散布谣言、暴露或宣扬隐私)等相要挟,从而对从事公务的人员实行精神强制,意图在其心理上产生恐惧感,从而达到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的目的。
这种威胁多是直接进行的,但间接进行也可以,比如行为人经第三者向从事公务的人员转告威胁等等。
威胁可以是口头发出,也可以是书面发出。
但是,威胁方法不包括一般性的吵闹与谩骂。
刑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刑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名词解释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2、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3、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4、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简答题一、抢劫罪的从重处罚的情节1.入户抢劫的“户”的特征: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司法解释的规定]: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不包括]:(1)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
(2)小型出租汽车。
(3)单位内部的接送员工上下班的车。
3.抢劫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
对象:金融机构的金融物资。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运钞车的,也视为抢劫银行或者金融机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
(1)“多次”是指3次以上。
(2)数额巨大:广州标准为2万元以上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行为人主观上对于重伤、死亡结果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包括:无此身份的人冒充军警人员;此种军警人员身份的冒充另一军警人员的身份,如士兵冒充警察。
7.持枪抢劫。
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二、挪用公款罪向贪污罪转化的情形。
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妨害公务罪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及在一定条件下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或者以暴力、威胁以外的方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
妨害公务罪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
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
因此,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
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心所在,也是本罪区别于单纯侵害公务人员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
妨害公务罪通常还侵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
本罪之构成必须以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为要件。
而在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妨害公务时,其所造成的害结果除了能使被妨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受到干扰无法正常进行,从而给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外,也必然会给上述公务人员的身体健康或者其他人身权利造成侵害。
本条第4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只要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阻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某种活动的,或者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均不构成本罪。
这就是说,成为本罪侵害对象的,第一,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第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
名词解释+论述题
名词解释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抢劫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或者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以其他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夺走其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于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产为目的或者出于其他的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或为满足某种要求,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使用其他非法强制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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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之解释
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1998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1条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予以协助。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办案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000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2002年9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以暴力、猥亵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行使盐业管理职务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其非法经营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依照孙子兵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