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健康人生两全保险》条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泰康健康人生两全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5.2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失踪处理
3.5 保险金申请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保单贷款
5.3 保险费自动垫交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8.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如实告知
8.2 年龄性别错误
8.3 未还款项
8.4 合同内容变更
8.5 联系方式变更
8.6 争议处理
8.7 保险事故鉴定
9. 释义
9.1 保单年度
9.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9.3 周岁
9.4 有效身份证件
9.5 意外伤害
9.6 毒品
9.7 酒后驾驶
9.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9 无有效行驶证
9.10 机动车
9.1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12 手续费
9.13 不可抗力
9.14 利息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健康人生两全保险条款
(2008年11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健康人生两全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
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
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以保
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保单年度(见9.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9.2)均依据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1.3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9.3)计算。
1.4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
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
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9.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
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
的24时止。
2.3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和《泰康附加健康人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身故保险金(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本合同若曾复效,则自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见9.5)导致身故,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