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诉法常考知识点汇总.
司考复习民诉重要知识点精品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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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复习民诉重要知识点精品笔记:(1)1.诉的三个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诉的理由。
诉讼标的: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物:有争议的具体东西(金钱、财产、行为)。
诉讼请求:要求。
诉讼标的额:双方当事人有争执的金钱数额。
诉讼法律关系:有一方必定是法院。
2.诉的分类:根据原告的请求内容来分(肯定要有原被告才能分,只有一方当事人的不能分)。
分为三类:①确认之诉,确认法律关系的诉,只有确认,不求给付,积极确认之诉,消极确认之诉。
②给付之诉,履行某种义务的诉,包括财务和行为(作为和不作为)。
先行确认,再求给付,只要是有给付内容的就是给付之诉。
③变更之诉,消灭或改变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现有关系,再变更。
如离婚诉讼。
3.反诉,本诉的被告针对本诉的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
①独立的诉,与反驳不同,反驳仅仅是一个否定,提出了独立的请求。
原告撤诉的,反诉还存在。
②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对案外人提出的不算。
③反诉与本诉要有牵连关系(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买卖合同关系)。
④在本诉进行中提出。
⑤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本诉的法院牵连管辖(只解决地域管辖的问题,级别管辖不牵连)。
⑥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⑦反诉提出的时间: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可以合并审理。
过了举证期限不让提。
二审、再审可以随时提,先调解,调不成告之另行起诉。
(二审提反诉,调不成另起诉)4.诉的合并。
主体(当事人)的合并。
客体(诉讼标的)的合并。
客体合并的,可以分别审理,也可以一起审理,可以分别判决,也可以一起判决,但是如果无牵连关系的话,必须分别判决。
5.在我国进行的民事诉讼,必须适应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省一级民族自治区制定的民诉法的补充规定,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市县一级的民族自治州、县制定的民诉法补充规定,先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再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6.民诉的基本原则。
①平等原则,两方权利平等、权利对应。
②对等原则(同等原则),同等待遇,对等限制。
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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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根本原那么和根本制度1、公开审判制度法定不公开审理vs法定不公开质证法定不公开审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它法律规定的情形。
法定不公开质证: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或者法律规定应该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2、独任制的适用围〔1〕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案件。
〔包括大多数的非讼案件〕〔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一律适用合议制:非讼程序中适用合议制的情况包括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节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阶段。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
〔4〕催促程序。
3、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发回重审+局部再审4、二审程序人民陪审员一律不得参加;再审程序不等于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中发回一审的仍可以按照一审处理;只要是一审普通程序,均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5、所有一审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均需开庭审理。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5、共同原告与共同被告6、不得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情形:〔1〕参加之诉专属于其它法院管辖的。
〔2〕参加之诉的双方当事人定有书面协议〔约定管辖〕,将争议提交其它法院管辖的。
〔3〕参加之诉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8、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需要同时满足〕属于形成之诉〔变更之诉〕〔1〕主体:有独三和无独三,客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2〕程序条件: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以有独三或无独三的身份参加诉讼。
有以下情形:不知道诉讼;申请参加未获批准;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因其它不能归责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
〔3〕时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
9、公益诉讼1、有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住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考备考中的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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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备考中的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点解析民事诉讼法是法学专业的重要考试内容之一,对于备考者来说,掌握其中的重点知识点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对法考备考中的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点进行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备考。
一、起诉与受理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步是起诉与受理。
起诉是指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而受理则是指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在起诉方面,备考者需要掌握以下几个重点知识点:1. 起诉的方式: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
2. 起诉状的内容与形式要求:起诉状应包括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法律依据等内容,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3. 提起诉讼的时效性:不同类型的诉讼请求有不同的诉讼时效。
在受理方面,备考者需要掌握以下几个重点知识点:1. 受理条件: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包括案件所属法院的管辖权、当事人的诉讼资格等。
2. 受理程序:包括审查受理和不受理的程序要求。
二、举证与质证举证与质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环节,涉及到当事人的证据提供和证据的审查。
在举证方面,备考者需要掌握以下几个重点知识点:1. 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法律依据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对其辩护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 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不同的证据形式。
3. 证据的举证期限和举证方式: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可以采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方式进行举证。
在质证方面,备考者需要掌握以下几个重点知识点:1. 质证的程序:质证包括证人质证、鉴定意见质证等不同方式,备考者需要了解质证的程序要求。
2. 证据的审查:法院对证据进行审查,如果证据符合规定的条件,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三、判决与执行判决与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终阶段,涉及到法院对案件的裁决以及判决的执行。
在判决方面,备考者需要掌握以下几个重点知识点:1. 判决的形式和内容:判决可以是判决书、裁定书等形式,判决的内容包括对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和理由等。
2024年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总结
![2024年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880fa015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df.png)
2024年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总结一、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是民事活动中解决争议的常用方式,而民诉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规定了诉讼的基本原则。
2024年司法考试中,民诉知识点是考察的重点之一。
本文将就以下几个方面对2024年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进行总结,以便考生们更好地复习。
二、管辖权和受理权管辖权和受理权是诉讼的基本概念,也是民事案件审判的前提。
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实施审判的权力,受理权是指法院受理案件的权力。
在判断管辖权和受理权的时候,需要考虑案件的性质、争议的金额和法院的地域等因素。
同时,还要注意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三、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被告是被诉讼的一方,而第三人是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非诉讼参与人。
在民事诉讼中,各方的诉讼地位和诉权诉务有明确的规定,考生需要掌握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四、应诉和举证责任被告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进行应诉,并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在争议事实的证明上,相应的当事人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考生在复习的时候需要了解不同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和举证标准,掌握常见的证据规则和证据的种类。
五、证据的收集和保全证据对于诉讼的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在诉讼中如何收集和保全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证据的收集包括采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和视听证据等,而证据的保全则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措施。
在复习过程中,考生应掌握证据的收集方法和保全程序,并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六、诉讼程序和调解程序诉讼程序是指民事案件在法院中逐步进行的过程,包括立案、准备、开庭审理和判决等环节。
而调解程序则是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
学习诉讼程序和调解程序的规定,并理解其背后的理念和目的,有助于考生更好地回答与此相关的考试问题。
七、执行程序和终结程序执行程序是指在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将法院的决定强制执行的过程。
而终结程序是指将案件审理完毕后,作出结案决定并宣告诉讼终结的程序。
司考复习民诉重要知识点精品笔记:(总结:一审、二审、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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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复习民诉重要知识点精品笔记:(总结:一审、二审、再审)总结1.提反诉: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反诉,二审、再审可以提,调不成,另起诉。
2.提回避申请:审理至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提。
3.第三人参加诉讼:法庭辩论终结前参加。
4.应诉管辖:首次开庭前提仲裁协议可以阻却应诉管辖。
5.提管辖异议:提交答辩状期间(15天),法院在15日内审查,用裁定是否准许,此时如果原告撤诉的,法院不再审查,写明即可。
6.自认的撤回: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撤回,2中情形可以撤:①对方同意可撤;②有错并胁迫重大误解的可撤。
身份关系他人公共利益不能自认,和解自认不能作为不利依据7.申请法院取证。
举证期限届满前7天,可以复议1次。
要书面申请。
8.诉前证据保全:必须提供担保,否则,驳回。
9.诉中证据保全:①依申请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天,担保不是必须的,但是法院可以要求提供担保,不提供的,驳回申请。
②依职权,不限。
10.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30日内要起诉,法院对申请48小时内裁定。
11.诉中财产保全:依申请的,担保不是必须,依职权。
12.先予执行,只能依申请,不需担保,对方有能力,急需为限,生活费。
在开庭后,判决前。
管辖未确定,不能裁定先予执行。
13.无论财产保全还是证据保全,还是先予执行,都可以复议,也可以法院主动再审。
14.独任审:一基独,督公简别除选疑。
15.一审合议任意,选疑无陪审,二审合议无陪审,二发回重要合议、要回避,可陪审。
16.一审终审:非特最小调裁婚。
裁定有4例外,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管辖异议,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这4个可上诉,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符合条件的可以再起诉。
17.非诉程序:督公破18.特别程序:解担选无限死19.非特执证不辩论20.非特执婚身确,不能调。
21.人多不明非特高中二重再不简易。
22.大海外专裁效撤中院;非特简一小基。
23.原告管辖:被告不在中国失踪,关押销户口,追索赡养费、军、婚。
法考备考中的民诉法重点知识点
![法考备考中的民诉法重点知识点](https://img.taocdn.com/s3/m/c504c3b9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9d.png)
法考备考中的民诉法重点知识点一、引言民诉法是法律中的重要分支,主要规定了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
在法考备考过程中,熟练掌握民诉法的重点知识点,对于顺利通过考试至关重要。
本文将在以下几个方面介绍民诉法备考的重点知识点。
二、诉讼的主体1. 原告和被告的身份与权利义务: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而被告则是被诉讼的一方。
他们都有权利享受公正审判的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提供证据、履行判决等。
2. 辩护人的角色和职责:辩护人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的代理人,他们有义务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提出有利于被告的辩护意见,并协助被告进行相关程序的操作。
三、诉讼的程序1. 简易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小的案件,其特点是审理迅速、操作简便。
备考时需了解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操作要点以及相关的特殊规定。
2. 普通程序:普通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大或涉及重大权益的案件,其审理过程相对复杂。
备考时需熟悉普通程序的主要环节、证据的收集与认定、证人的传唤等方面的规定。
四、证据的管理1. 证据的种类:在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等。
备考时需熟悉各类证据的定义、证明力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内容。
2. 证据的收集和认定: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利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则有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对证据进行认定。
备考时需掌握举证的方法与程序、辨认与保全证据的规定等。
五、判决执行1. 判决和裁定的效力:判决和裁定是法院对案件做出的最终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备考时需了解判决和裁定的性质、种类以及相关的强制执行规定。
2. 强制执行程序:当判决和裁定不能自愿履行时,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追回债务或实现权益。
备考时需熟悉强制执行程序的操作要点、救济措施以及被执行人的权益保护等内容。
六、仲裁程序1. 仲裁的定义和种类:仲裁是一种独立于法院的争议解决机制,根据当事人的选择由仲裁庭作出裁决。
备考时需了解仲裁的性质、适用条件以及比较仲裁与诉讼的特点。
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https://img.taocdn.com/s3/m/8c11f79269eae009581becf6.png)
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考点1诚实信用原则考点2协议管辖协议管辖,亦称合意管辖、意定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注意】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考点3 反诉反诉的二审提出反诉的处理: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处理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二审发回重审又提反诉的处理: 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可以合并审理再审发回重审又提反诉的处理: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1)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2)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3)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4)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反诉导致超标的额的处理: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反诉在“原告不到庭”情形下的处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考点4执行异议四种形式出裁定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2)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3)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4)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如果对裁定不服,还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复议上一级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o~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裁定。
司 法考试民事诉讼程序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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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事诉讼程序知识点总结一、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1、民事诉讼的定义: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2、民事诉讼的目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同等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3、辩论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
4、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5、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6、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三、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1、合议制度: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回避制度: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3、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司考民诉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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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在我国领域进行民事行为诉讼,必须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章诉诉的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做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的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诉的理由(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物:有争议的具有实体的东西(金钱、财产、行为)诉讼请求:做出特定判决的要求诉讼标的额:双方当事人争执的金钱数额诉讼法律关系:一方必须是法院诉的分类:(1)确认之诉:确认法律关系(积极的确认之诉、消极的确认之诉)(2)给付之诉:财务或者行为(不能是人身)(3)变更之诉:变更现有的法律关系(一个变另一个,从有变为无)非讼案件不考虑诉的分类诉讼分类看原告的要求,不看被告的要求反诉是独立的诉,法律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反驳是被告的单纯防御行为,而反诉是被告通过发动进攻进行的防御。
反诉的构成要件:(1)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围(人要完全对得上)(2)法院应当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3)在本诉进行中提出(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4)反诉应当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裁定不予受理法院对反诉的处理:(1)在一审过程中:可以合并审理(2)在二审过程中,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3)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提出反诉的,可以合并审理(4)再审用二审程序时的反诉,按照二审方式处理。
(5)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提出反诉的,合并审理。
诉讼基本原则:权利平等原则、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检察监督原则(检察院对生效裁判可进行抗诉;对生效裁判、审判人员的行为、执行活动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支持起诉原则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诉讼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度1、独任制适用案件: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选举、重大疑难除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组织形式:审判员一人适用法院: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审级:一审案件(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时,尽管适用一审程序,但必须实行合议制)2、合议制一审合议:可以有人民陪审员;选民、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二审合议:必须由审判员组成二审发回重审或者再审:原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合议庭合议庭形成不了多数意见,提交审委会讨论,不同意见记入笔录(二)回避制度本人或近亲属持有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翻译的审判人员自行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回避口头或者书面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二审程序的,原二审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限制通常开庭前提出,后知道的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回避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复议期间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回避决定权:院长担任审判长由审委会决定;审判人员(包括陪审员)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由审判长决定(三)两审终审不得上诉的情形:最高法作为一审、民诉法规定不得上诉的裁定、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调解书、小额诉讼程序、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四)公开审判制度通常公开审理、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一律不公开、离婚&商业秘密经申请不公开、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判决一律公开第四章当事人民诉当事人资格:自然人、法人、法定其他组织个体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同时注明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对侵害死者权力的诉讼,死者近亲属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变更,新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有效※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其他组织:有执照的个人独资、有执照的合伙(没执照的合伙人全体为共同诉讼人)、有执照的三资、社团分支代表机构、有执照的法人分值、金融机构分支、有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失踪人的财产代管、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公益诉讼原告组织)也可以作为正当当事人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可作为正当当事人公益诉讼并不以实际损害为前提条件,其主要的目的是预防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诉讼行为能力速冻中,一方当事人死亡,裁定中止诉讼,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参加诉讼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原则上当事人恒定,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判决和裁定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受让人申请已无独三身份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予以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若三方都同意,法院可以准许,不准许的可以追加为无独三没有登记执照的个人合伙,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推选代表,全体合伙人出具委托书执行工作,提供劳务引起的纠纷,以所在法人和接受劳务方为被告劳务派遣期间的纠纷,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补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企业法人解散,注销前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不管是否有清算组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出资人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金融机构以分支机构做被告,其他可将该法人列为共同被告。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笔记总结及如何最有效使用司法考试历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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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关于总论部分的必考笔记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2.调解分诉讼中的调解和诉讼外的调解,诉讼外的调解主要是人民调解,其次是仲裁中的调解及其他行政性调解。
除了离婚诉讼等少数案件外,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调解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在一审、二审、再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中都可以进行调解。
3.两审终审是一般原则,但下列案件是一审终审制:①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特别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都是一审终审;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③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上诉的裁定。
4.辩论权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行使。
辩论的方式有书面与口头两种形式。
辩论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仅适用于审判程序中的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不适用于只有申请人而无被告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5.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支持起诉时应注意以下五点:①支持起诉的主体必须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不能成为支持起诉主体。
②支持起诉的前提是发生了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③支持起诉必须是在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
④加害人的行为必须是侵权行为。
⑤在支持起诉的情况下,原告仍是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
6.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但不能直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调解协议。
但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后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以对方当事人作为被告,而不能以调解委员会作为被告。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笔记总结1.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重点
![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重点](https://img.taocdn.com/s3/m/7e8caf3783c4bb4cf7ecd122.png)
生活要和别人交流才能成长,以前一直没有注意这个问题民诉知识点:重点1、管辖2、当事人和代理人所形成的诉讼参加人3、证据4、二审5、审判监督程序6、普通程序7、执行非重点:诉(标的或种类)、基本原则制度、先予执行、财产保全、法院调解。
三个非重点程序:特别督促、公示催告和涉外。
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仲裁员回避与民诉比较民诉和仲裁8个重点85%民诉和仲裁、刑诉必考:法院调解、诉(标的或种类)第一章:1、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民事纠纷种类发生民诉和仲裁产生区别的根源是仲裁是社会救济,它借助了一个社会的力量,其本质是意思自治,它借助的是民间的力量。
而诉讼是虽然公权力解决私权力给当事人一定的权利处分但是这个处分是受到限制的,因为诉讼是借助国家的审判权,是公力救济。
2、民诉法对人效力-适用上的区别第二节1平等原则诉讼上权利的相同(两者诉讼地位不同)和对应相同:查阅、提供证据等对应:起诉-应诉管辖-管辖权异议放弃变更请求-承认放弃变更请求撤诉-反诉申诉保全-复议申请诉讼上权利的相同和对应:给私权对抗的双方平等的机会和手段让他们维护他们的权利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调解和好的,原告6个月无新情况新理由起诉法院是不予受理,但被告起诉离婚法院是要受理的,因为婚姻的双方对婚姻的起诉权是平等的,原告起诉离婚不准离,程序就结束了而被告没有行使起诉权因此无需受到限制。
裁定是程序上的处理,可以上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驳回破产申请没有涉及当事人实体上的利益,裁定做出后可以生效:诉讼中止、诉讼终结、撤诉等程序上涉及当事人实体上的利益:要从当事人平等的角度设计制度,如财产保全、先予执行2辩论民诉核心是公权力解决私权纠纷,给当事人充分的辩论权内容宽泛,程序(管辖、当事人、资格)和实体(事实、法律适用、是否构成侵权)。
辩论原则贯穿于审判程序,到执行程序中没有当事人主张辩论的对象是法院审判和裁判对象,诉什么审什么,不能超不能漏。
司考民诉考点总结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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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诉考点总结2023一、案件受理程序1. 案件受理的条件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受理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案件受理的地域和权限范围;•具备诉讼资格的原告和被告;•案件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案件受理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原告提起诉讼并提交诉状;2.法院受理诉讼,并进行立案登记;3.法院对受理案件进行认可或驳回,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给原告;4.法院通知被告,要求其提出答辩意见。
2. 案件受理的异议和回应在案件受理过程中,原告或被告不满意法院的受理决定或对立案材料有异议时,可以提出异议。
法院会根据相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回应,并决定是否接受或驳回异议。
二、起诉状的要素和制作1. 起诉状的要素起诉状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书面申请,其要素包括:•法院名称和案号;•原告和被告的姓名和住址;•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所有的证据材料。
2. 起诉状的制作制作起诉状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使用规定的格式和模板,确保内容格式正确;•内容清晰、简明扼要,重点突出;•逻辑严密,合理安排内容的顺序;•使用准确、明确的法律术语。
三、证据的种类和举证责任1. 证据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书证:包括公文、合同、凭证等书面文档;•物证:包括物品、痕迹、标本等有形的物质证据;•视听证据:包括录音、录像、照片等可视听记录的证据;•手写、口供证据:包括当事人的手写材料和口头陈述等证据;•鉴定证据:包括鉴定机构对争议事项的专门鉴定结论等。
2. 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
根据举证责任的规定,原告需要举证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被告可以进行抗辩,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反驳。
四、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1. 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种类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保障判决或调解的实施,通过法院采取措施,暂时冻结当事人的财产。
常见的财产保全种类包括:•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防止其转移、隐匿或损坏;•扣押:暂时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确保其处置的合法性;•约谈:约谈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以了解情况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
司 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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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讲解民事诉讼法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考生来说,掌握好相关知识点至关重要。
以下将为大家详细讲解一些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知识点。
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对民事诉讼活动起着指导作用。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无论是在诉讼地位、诉讼机会还是在适用法律等方面。
法院应当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不因当事人的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颇。
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同等原则是指外国当事人与我国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对等原则则是当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时,我国法院对该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也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3、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法院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
同时,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4、辩论原则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
通过辩论,能够让法院更清楚地了解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主张。
5、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的处分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1、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审判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共同对案件进行评议和裁判。
2、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防止审判人员因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
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也应当自行回避。
3、公开审判制度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包括审判过程的公开和审判结果的公开。
公开审判有助于增强司法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4、两审终审制度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即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
民诉中常考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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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中常考知识点总结一、起诉条件起诉条件是指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法律条件。
在民事诉讼中,起诉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主观条件:起诉的当事人必须是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客观条件:起诉的争议必须是具有诉讼标的、适格请求及法律关系的民事纠纷。
3. 相对的程序前提:起诉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要求,包括适格的起诉状、起诉状的提交、起诉状的送达等。
4. 存在性条件:起诉的争议必须是事实上存在的,而不是虚构的或者不存在的。
5. 社会利益条件:起诉的纠纷必须是具有社会效益和社会价值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和法律精神。
当事人在起诉的时候,必须要符合以上几个条件,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二、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有举证责任。
在举证责任方面,一般来说有以下几个原则:1. 原告举证原则:原告要求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就必须举证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
2. 被告举证原则:被告对原告的事实主张有实质性的反驳或者抗辩,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 证据调查原则:在诉讼程序中,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情况进行证据调查,确保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以上三个原则是在举证责任方面很重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必须要务必承担好举证责任,不然很容易导致败诉。
三、证据的认定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证据的认定,有以下几个原则:1. 总面值原则:法院在认定证据的时候应当综合考虑各种证据,不能片面依赖某一种证据。
2. 证据保全原则:当事人认为可能造成证据灭失,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措施。
3. 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原则:法院在认定证据的时候应当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不应当盲从或者迷信。
4. 相对规范原则:对于一般文书的公证或者认证,可以相对规范地认定。
以上是在证据的认定方面比较重要的原则。
对于证据的认定,法院应当从严格的法定程序依次排列。
民诉真题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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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真题知识点总结民事诉讼真题知识点总结如下:一、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1. 立案立案是民事诉讼的起始程序,是指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被告的请求。
立案程序包括递交诉状、受理、立案等程序。
2. 审理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举证、辩论和判决的程序,包括受理、准备、开庭、合议和判决等程序。
3. 上诉当原审法院的判决不服时,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程序包括递交上诉状、受理、审理、开庭、合议和判决等程序。
4. 执行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强制执行的程序,包括受理执行申请、执行程序、执行裁定等程序。
二、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和原则。
各种司法解释对于具体的诉讼程序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具体规定和解释,对于实践指导和案件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三、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1. 证据规则证据规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证据所采用的程序和规则。
证据规则包括证据的提交、举证责任、证据的鉴定、证人的出庭等程序。
2. 保全程序保全程序是指在诉讼开始前或者诉讼期间,为了防止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诉讼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一系列临时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等程序。
3. 调解程序调解程序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员进行调解,协助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程序。
4. 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强制执行的程序,包括财产执行和行为强制执行等程序。
四、民事诉讼案例点评民事诉讼案例的点评是针对具体案例的审理程序、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进行的评析,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民事诉讼的相关知识和规定。
以上就是民事诉讼真题知识点的总结,通过对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相关法律法规、相关程序和案例点评的掌握,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民事诉讼的知识,提高民事诉讼案件的办案质量,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司 法考试民事诉讼程序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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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事诉讼程序知识点总结民事诉讼程序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对于法律学习者和从业者来说,深入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知识至关重要。
以下是对民事诉讼程序主要知识点的总结。
一、民事诉讼的主管与管辖民事诉讼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权限。
明确主管范围有助于正确判断哪些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哪些需要通过其他途径处理。
管辖则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等。
级别管辖主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诉讼标的金额等来确定不同层级法院的管辖权限。
一般来说,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则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通常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会有不同的管辖规定。
例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委托代理人则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授权而代为诉讼的人。
三、民事诉讼证据证据是民事诉讼的核心。
民事诉讼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
证据应当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举证责任方面,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侵权诉讼中的过错推定、因果关系推定等,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主要包括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并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作出判断。
国家司法考试——民诉法必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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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第一天微博@懂法律的小哥哥整理1.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2.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
3.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诉。
4.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消灭或者变更某种既存法律关系的诉。
5.反诉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在二审中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但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6.反诉与本诉的主体具有同一性,反诉与本诉之间具有牵连性,但不要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7.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对法院审理案件有权进行辩论。
8.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
9.《民诉法》112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人民陪审员适用于一审程序审理的诉讼程序。
11.《民诉法》21条,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12.《民诉解释》第4条,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13.《民诉解释》规定,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4.《民诉解释》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5.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16.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17.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18.依据《民诉法》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19.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约定履行地又不在一方住所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0.《民诉解释》规定,有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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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1、构成要件(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1、同等原则(常态)2、对等原则(报复)三、辩论原则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第三讲民事诉讼基本制度(贯穿始终)一、合议制度(合议制+独任制)1、独任制的适用范围(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2)部分特别程序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4)督促程序二、回避制度(适用对象,方式,法定事由,决定权,法律效力)三、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是例外)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5、大多数裁定6、小额诉讼程序第四讲主管与管辖(重者恒重)一、法院的主管范围二、级别管辖(基层法院,中院,高院,最高院的第一审案件)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和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他均应由基层法院管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1)重大涉外的案件(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院确定有中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能“想管谁就管谁”)(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三、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5、一般地域管辖(1)通常规定:原告就被告(2)特殊规定:被告就原告6、特殊地域管辖(1)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2)侵权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3)公司诉讼的地域管辖7、专属管辖(1)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3)继承遗产纠纷提起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8、协议管辖四、裁定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1、指定管辖:三种情形2、移动管辖:受理后、无到有、限一次(纠错程序)3、管辖权转移:上向下移+下向上移五、管辖权异议与应诉管辖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1)主体条件:通常情况下,管辖权异议由被告提出(2)时间条件:管辖权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3)异议的对象: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2、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方式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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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诉法常考知识点汇总
民事诉讼法作为三大基本程序法之一,在司法资格考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与民法、刑法、刑诉等成为每年司法资格考试的分值大户。
从历年司法考试的分值来看,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占到13%-15%左右。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单独一部《仲裁法》(才80个条文)在司法考试的地位是相当突出的,每年都占2%-3%左右,特别是2003年达到3.5%,考了20多分,因此,仲裁法不愧为一部在所有司法考试指定法律法规中考分“性价比”很高的法规。
预计在近年司法考试中,仲裁制度的分值将会稳定在20分左右,考生在复习时务必引起重视。
民事诉讼法虽然内容庞杂、涉及到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也较多,但是综观以往考试所涉及到的内容,对民事诉讼法知识的考查重点较为突出,“20/80法则”永远管用。
预计近年其考点主要集中在管辖(级别、地域、协议、专属管辖等,可算民事诉讼法第一大户);各个诉讼参与人的地位确定;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证据分类、举证责任负担;起诉与受理;一审程序(含简易程序特别规定);上诉及二审程序;再审程序;调解;执行程序;涉外诉讼程序;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的关系。
而其他相关程序以及制度,每年仅以极少量的分值考查部分知识点。
值得考生注意的是,在法条型考题中“细节决定成败”,注重对司法解释内容的考查,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仲裁法虽然其内容较为简单,法律条文也较少,但是一般考生对仲裁法较为陌生,无形之中也增加了考试的难度。
上面已经分析,仲裁法是司法考试中的一部大法。
从题型看,本法选择题与案例分析题并重,注重考察考生灵活适用法条的能力。
但案例分析题一般会与民事诉讼法结合命题。
从往年的司法考试看,仲裁法的考点也比较集中,主要有:仲裁与诉讼的关系、仲裁协议、仲裁组织、财产及证据保全、仲裁程序、仲裁监督。
在近年的司法考试中,考生对这些考点要给予足够重视。
结合历年司法资格考试的命题规律与特点,估计近年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部分的命题趋势将呈现出以下几个显著特点:(1)反映命题者偏好,理论性逐渐增强。
考题理论性加强不仅与当前我国法律建设日益完善、司法考试水平日益提高有关,还有一个重要因素是命题专家的身份。
从近两三年司法考试拼题组专家名单看,拼题专家90%以上是来自各大法律高等院校的教授、博导,这些专家大都理论素养很强,在出题时不自觉地将这一特点反映出来。
因此,考生在熟悉法条的基础上,需要了解与掌握法律条文背后所蕴涵的法理。
不过,民事诉讼法的理论问题在司法考试中是有规律可循的,司法考试将集中在证据的基本概念和种类、诉讼标的、诉和诉权、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等方面,考生务必掌握。
(2)试题的综合性与灵活性增强。
民事诉讼法的选择题的情节一般都很长,大多以实例的形式出现,而不是过去的照搬法条,反映出《民事诉讼法》出题形式的成熟和灵活,同时也加大了考试的难度。
另外,考题将不会只针对单一知识点出题,而是针对较多知识点出综合性问题,要求考生在熟悉法条规定的基础上融会贯通,切忌死记硬背。
(3)命题将紧跟当前司法界的热点问题。
结合司法界的动态与前沿,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法的热点问题有四:证据问题(如偷拍偷录)、简易程序问题、人民调解、人民陪审员制度。
为了便于考生更加有针对性地复习备考,现将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的常考知识点列举如下:
一、民事诉讼法部分
1、常考的几个理论问题:民事法律关系(关联考点:民事诉讼法律行为),民事诉讼法的效力问题、诉讼标的、诉的种类。
2、基本原则与制度:处分原则、辩论原则、检察监督原则、处分原则;合议制度(人民陪审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
3、主管与管辖:民事诉讼与劳动仲裁;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合同纠纷、侵权纠纷、运输纠纷);协议管辖、裁定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管辖权异议。
4、民事诉讼主体:当事人适格与新型诉讼、诉讼承担;原告与被告地位的确定的一般情形、原告与被告地位的确定的特殊情形(出资与开办、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类型;诉讼代表人的产生与权限、两类代表人诉讼的区别;可以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定情形、不得作为第三人通知参加诉讼的法定情形;特别代理权限。
5、证据:证据的分类与种类、书证、物证与视听资料的区别、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不需证明的事项、自认的特别规定、特殊侵权中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及其证明责任的倒置、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新证据”、孤证不得为证、证据证明力的确认规则(明显优势证据、不利证据的认定)。
6、一审程序(包括简易程序):起诉的条件、对起诉一般与特殊情况的处理、反诉、撤诉、缺席判决、诉讼阻碍(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终结);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先行调解的案件、简易程序的宣判与裁判文书的制作、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
7、二审程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与方式;二审程序的调解。
8、再审程序: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方式、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与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再审案件审判程序的特殊之处。
9、调解程序:不适用法院调解的案件、法院调解灵活性的理解、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有第三人的调解。
10、特别程序与三大非诉程序:特别程序的特点、选民资格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支付令的申请与审查、对支付令的异议;公示催告案件与除权判决;破产申请与受理、债权人会议、破产清偿的顺序。
11、诉讼保障制度:财产保全的范围与数额、诉前禁令;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与范围;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
12、执行:执行根据与执行管辖;移送执行、执行和解、执行中止与终结;委托执行、执行异议、执行担保;查封、扣押与冻结;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件的执行;代位执行;执行竞合。
13、其它重要考点:裁定与决定的适用范围、法庭记录补正与判决错误处理;期间的计算、期间的耽误与延展;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司法协助。
二、仲裁制度部分
1、仲裁基本理论:自愿仲裁的理解;不得仲裁的范围;仲裁与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2、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类型、仲裁协议的内容、仲裁协议的独立性的理解、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
3、仲裁程序: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回避的法律后果;仲裁审理的方式;仲裁中的和解。
4、仲裁监督: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与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理由的比较);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
5、《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管辖、受案范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易程序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