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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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在中国公司法上的设置研究

优先股在中国公司法上的设置研究

优先股在中国公司法上的设置研究引言一、中国公司法对优先股设置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发行的股份有普通股和优先股两种。

优先股是指在分配股利和清算公司财产时,在普通股股东之前享有优先权的股份。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优先股。

优先股的发行数量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的百分之二十。

优先股发行价不得低于面值,不得分割。

优先股的种类、数量、价格、期限和权利限制,应当载入公司章程。

”二、优先股在中国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尽管《公司法》对于优先股的设置进行了规定,然而在中国实践中,优先股的应用情况并不普遍。

这主要是由于中国资本市场的特殊性和监管制度的限制导致的。

中国资本市场长期以来以股票融资为主,债券和其他衍生品市场相对不发达,导致了公司融资渠道的单一化。

中国证监会对于优先股的发行设置了严格的监管规定,要求公司必须符合一系列条件才能获准发行优先股,这使得公司在发行优先股时面临较大的监管压力和限制。

中国投资者对于优先股的认知和理解还比较匮乏,很少有人能够准确理解和评估优先股的风险和收益,因此对于这种特殊的股权融资工具并不感兴趣。

在中国实践中,优先股的应用情况并不理想,很少有公司采用优先股作为融资工具。

在A股市场,几乎没有公司发行过优先股,这与中国资本市场长期以来对于股票融资的偏好有关。

在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也很少采用优先股融资,主要是由于监管和法律规定的限制导致的。

优先股在中国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十分有限,需要在监管政策和市场理解等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三、优先股在中国的发展趋势在未来,优先股有望在中国得到更广泛的应用。

在实践中,公司在发行优先股时也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以便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和认识优先股的风险和收益。

监管部门也应当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对于优先股的监管政策进行适时调整和改进,以便更好地促进优先股市场的发展。

优先股发行对我国企业的利弊影响

优先股发行对我国企业的利弊影响

优先股发行对我国企业的利弊影响优先股相对于普通股票,在利润分红与财产的分配权上具有优先性。

优先股的发行对于我国企业的发展既有促进之处,也有不良影响。

本文试对我国企业发行优先股的利弊做出分析,并提出解决建议。

标签:优先股;股票发行;企业发展;利弊在建国初期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经济体制主要是公有制经济,股份制尚未萌芽。

随着社会进程的不断发展,经济体制也不断发生着改变,传统的缺乏发展活力的公有制主体的经济体制逐渐被非公有制比重增加的新经济体制所代替。

改革开放以来,股份制经济不断壮大发展使得股票市场呈现出复杂多样的形势。

为了深化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开始发行优先股。

一、何为优先股1.概念。

优先股的本质类似于举债集资,区别于普通股而存在,又依托于普通股的可分配股利来保证。

其股息在发行前通常已经预先定好,不会因受到公司经营状况影响而发生改变,不涉及公司的剩余利润分红,也不享有额外权益。

由于股息比较固定,对公司利润分配不会造成影响,因此,购买优先股的股东无法退股,只能由股份公司按照条款进行赎回。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优先股都有赎回条款。

若公司倒闭后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债权人具有最高的索偿权,优先股股东次之,普通股股东再次之。

2.特征。

(1)股东权利小。

优先股的股东除非特殊情况,通常是没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对重大经营也没有投票权,只在财务管理和一般股东大会等方面具有有限的表决权,且仍受到严格的限制。

只有在与其利益相关时,才会具有表决权。

(2)索偿权,优先股的索偿权以债权人为最优先,优先股股东次之,普通股再次之。

(3)收益率已预定。

与普通股那种无上限、无下限、完全受公司盈利情况影响的股息模式相比,优先股的股息具有预先性和固定性,不受公司经营情况影响,不参与公司分红于利润分配,但获得股息比普通股快。

(4)种类众多。

一些投资者进行参股主要是为了获得某些优先的好处,为了满足这类投资者的需求,优先股分类出了各种各样的方式以供选择。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21修正)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21修正)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21修正)【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4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11【实施日期】2021.06.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13年12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6次主席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1年6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优先股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第三条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第四条优先股试点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

第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参与优先股试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第六条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

同一公司既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又发行不含强制分红条款优先股的,不属于发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

第七条相同条款的优先股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章优先股股东权利的行使第八条发行优先股的公司除按《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制定章程有关条款外,还应当按本办法在章程中明确优先股股东的有关权利和义务。

我国优先股实践初探

我国优先股实践初探
融 、银 行 、制 造业 和 电力 行 业 。
三 、中国优先股试 点起 航 2 0 1 3年 l 1月 3 0日,国务院发布的 《 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 见》从优 先股股 东的权利 与义务 、优先股发行与交易 、组织管理 和配套 政策三个方面明确了相关内容。 《 指导 意见》 中有 四点非常重要 :1 、优先股 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 公 开发行 ;2 、发行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总数的 5 0 %;3 、优先股可 以 作 为并 购重组支付手 段 ;4、企业投 资优先股 的投资 收益 ,符合条件 的 免税。 结合 《 指导 意见》 和 中国现阶段资本市场的发展情况 ,我们总结 出 了中国优 先股 的几个 特征 :1 .只是 一种 特定 的融资 安排 ,增 量发 行 ; 2 .优先股 的交易场所与其普通股所在场所是一致的 ,上交所 、深 交所 、 新 三板 的公 司各 自在其 交易所 发行优先 股 ;3 .全 国社保 、企业年金 在 优 先股 的投资上不受现有证券 品种 的限制 。优先股未来的主要投 资主体 是 “ 固定 收益类 ”和 “ 战略投资者 ” ;4 .优 先股 的定 价取决 于 “ 累计 条 款” 、“ 参与条款”、“ 存 续期和赎 回条款 ” 、“ 转换条款 ” 的设 定 ;5 . 优先股对发行企业来说 ,仍存在税收 的压力 。但对于投资者来说 ,具 有 税 收支持 ;6 .对照证监会 《 上市公 司监管 指引第 3号一 上市公司现 金 分 红》 ,优先股对今后 中国股市 中分红的完善将起到推动作用 。 四 、优 先 股 是 中 国 资本 市 场 的 有 益 补 充 目 前开展优先股试点 ,无论对证券市场 、融资企业还是投资者都具 有 多方 面 的积 极 意 义 。 ( 一)丰富 了市场融 资工具 ,有利于金融市场的稳 定。 优先股 主要 面向一些低估值 、大市值 、负债率高 、且现金盈利 能力 稳定 的公 司,比如银行 、电力 、交运等行业 ,这些行业内的公 司往往 规 模较大 ,一旦 出现再融资需求 ,将对二级市场造成较大的压力 。而发行 优先股则可 以有效的缓解其股权融资压力 ,有助于这些公 司进一步扩展 业务 ,提升行业估值 。另外 ,优先股可以在不稀释股东控股权 的前提 下 提 高企业融资能力 ,这也给某些既有融资需求又有控股压力的上市公 司 提供 了新 的融资渠道 。 ( 二 ) 化 解 上 市 公 司 少 分 红 和投 资 者 分红 需 求之 间 的矛 盾 。 优先股由于事先约定了股 息率,一方面不存在强行干预上市公司分红的 问题;另外一方面看中分红的投资者的权益在购买优先股之后也有了保障。 ( 三 ) 有 利 于 为 投 资 者 提供 多元 化 投 资 渠 道 ,增 加 新 型 的 固定 收 益

优先股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完善

优先股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完善
一、优先股的相关概述
(一)优先股的定义
优先股是指股东在利润分配和清算环节的这些部分拥有着优先于普通股股东权利的股票。也就是说与普通股相比,优先股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证券,是股票当中的一个品种,它在普通股权利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某些特殊的权利。优先股其实就是一种股权证书,它表示的是出资人对公司的所有权,与普通股的权利相比,它可能并不拥有普通股的一些权利,但是也同时被给予了一些普通股没有的特权;同时优先股和债券比较类似,在发行的那个时刻就已经确定了股息利率,这体现为一种固定的收益证券,在公司的存续期间,优先股股东可以获得较为稳定的现金流,而这一点也是普通股所不具备的权力。
3.分配剩余财产时享有优先权
如果公司由于解散或破产要进行清算的程序,此时优先股股东对剩余财产的分配权仅仅在债权人之后,最后才能是那些普通股股东。也就是说,在此情势下,优先股股东依旧能要求在公司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和清算财产之前,先向自己支付对应分配的财产,但这个优先权一般情况是按照优先股的面值,而获得公司支付分配的财产。
(三)优先股的分类
1.可累积优先股与非累积优先股
可累积优先股指的就是之前年度的且还没有发放的股息,是被允许积累到以后年度发放的优先股。为了不会因公司的业绩上升或下降而导致股息受到影响,公司就会发行这个可累积优先股。同理,那么非累积优先股就是指优先股的股息在此发放年度时应当全部结清、不能累积到以后年度支付的优先股。
2.参与优先股和非参与优先股
参与优先股指的就是优先股的拥有者不仅按之前规定好的固定利率收取股息,而且还能跟普通股股东共同分配剩余盈利的优先股。
非参与优先股的持有者则是除了按固定的利率得到股息之外,不会再跟普通股股东一样分配剩余盈利的优先股。
3.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
可转换优先股指的就是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优先股持有者能选择将其持有的优先股股票替换成其它种类证券的优先股。

中国优先股的发展研究

中国优先股的发展研究

中国优先股的发展研究摘要2013年,我国正式发行了关于优先股试点的要求,并对优先股的试点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这一系列举措标志着优先股制度在我国已逐步进入实际运行的过程中,它将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又一主要制度,也为我国投融资提供了一种新的方式。

当前阶段,我国优先股仅有少数几部法律约束和保护,二十几家上市公司尝试发行优先股,发展仅处于起步阶段。

且在我国上市公司在优先股试点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条款设计过度雷同,固定收益特征淡化,优先权利被侵蚀等。

这些问题会极大影响优先股制度的生命力和影响力,将不利于活跃的优先股投融资市场的形成。

本文旨在通过对优先股实质、性质的分析,探讨中国优先股发行的意义,在当前发行现状下,针对我国上市公司优先股试点出现的问题,对其发展和改善提出笔者的建议,使我国上市公司的优先股试点得以更健康的发展。

因为国内优先股的试点开始不久,获得我国资本市场有关优先股的数据比较困难,因此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定性分析法、个案研究法等方法对我国优先股试点问题进行研究。

我国企业主要可以通过三个渠道来融资:发行股票、负债和利润留存。

对于公司来说,不同时期可能需要不同的融资方式;对于投资者来说,在不断变动的市场条件下,也会有不同的投资偏好。

只有既适应公司的融资需求又满足不同投资者投资偏好的资本动作才能获得投融资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优先股作为一种兼具股权资本和债券资本特征的融资工具,有其自身的优势,满足了某些情况下投融资双方的共同需求。

优先股作为公司的一种特别股份在国外的公司制度中早已存在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美国优先股是创业型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也是风险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工具,对金融创新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然而在我国,国务院一直未对优先股作出特别的规定,直至2013年《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的出台。

自2013年开展优先股试点工作以来,我国有部分上市公司进行发行优先股的试水,有少数几部法律对其进行约束和保护,发展仅处于起步阶段。

2-6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3月21日证监会令第97号)(重点)剖析.

2-6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3月21日证监会令第97号)(重点)剖析.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优先股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第三条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只有上市公司(境内注册境内上市的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上市公司(包括境内注册境内上市的上市公司和境内注册境外上市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发行)第四条优先股试点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

第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参与优先股试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第六条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

同一公司既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又发行不含强制分红条款优先股的,不属于发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

第七条相同条款的优先股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章优先股股东权利的行使第八条发行优先股的公司除按《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制定章程有关条款外,还应当按本办法在章程中明确优先股股东的有关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公司章程应明确优先股股东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比例、条件等事项。

我国优先股政策解读及其对企业的影响

我国优先股政策解读及其对企业的影响

我国优先股政策解读及其对企业的影响池兆念 四川大学锦城学院摘 要:优先股在完善及规范资本市场中具有关键影响,其可拓宽融资途径、减小再次筹资融资带来的压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结构。

然而,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优先股这种股票很少被人所知;我国理论界和决策层也普遍缺乏对优先股的认识,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优先股的发行很有必要。

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优先股的相关政策进行溯源并对最新的政策进行解读,在此基础上,分析优先股对企业各个方面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优先股 政策 解读 影响一、引言优先股一般指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在企业出现亏损遭受清偿及利益调配时具有的一种优先权的带有特殊意义的股权。

优先股不仅在投融资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市场需求也很大。

在一些经济发展较为繁荣的地区与国家,如美国、英国、欧盟等,做为一种普遍的融资手段优先股早已在市场大受欢迎,已在市场存在多年,并且已是多样化金融资产的重要内容。

在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出现时,英国也开始模仿美国,为多家金融机构利用优先股为其提供经济扶持,以缓解其资金流动性困难。

优先股发行程序相对简单,选择灵活多样,兼有普通股和债券的特征,可以更好的满足市场现阶段的需要。

然而,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优先股鲜为人知,在优先股的认识上,我国理论界和决策层缺乏关注,因此研究优先股很有必要并且具有一定的现实作用。

二、优先股政策的历史沿革与解读1.萌芽阶段。

20世纪80年代是优先股的萌芽阶段,那时的公司对外发行的股权与目前的参与性优先股具有相同性质,都具备债券与股票的特性,不仅能根据拥有股权比重参与利润分配,还能接受到固定股息(利息同金融机构定期存款利息一致)。

但这种股权同目前的优先股有所差别,主要体现在:早期公司没有像如今将普通股和优先股分别公开发行,而只是发行其中的一种,公司对股东分配的股息可在税前支出。

而目前的优先股的股息是采用公司的税后利益分配的(参见《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1997年第70条有关条款))。

[优先股,前景,我国]优先股在我国的应用前景

[优先股,前景,我国]优先股在我国的应用前景

优先股在我国的应用前景优先股在国外己经是一个成熟的证券品种,但在我国才刚刚起步。

2013年11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2014年3月证监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相继颁布,标志着我国优先股试点正式启动。

在此背景下,本文对优先股在我国的应用前景进行研究。

什么是优先股。

1. 1优先股的含义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1. 2优先股的优先权1. 2. 1优先分配利润。

优先股股东可以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

公司在以现金形式向优先股股东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1.2.2优先分配剩余财产。

公司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有关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支付的按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1.2.3优先股转换和回购。

优先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按照章程规定以一定的价格和比例转换为普通股或由发行人回购。

转换或回购的选择权可以由发行人或优先股股东行使。

1. 3优先股的权利受限优先股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的权利受到限制。

根据规定,除股东大会决议可能直接影响优先股股东权益或对其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外,如修订章程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或发行优先股,减少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

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公司累计3个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优先股股东表决权恢复,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章程规定的表决权。

2.试点优先股的意义当前我国开展优先股试点对发行企业、投资者以及资本市场都有重要意义。

对发行企业而言,提供了灵活的直接融资工具,有利于调整财务结构,推动兼并重组。

优先股作为一种灵活的融资工具,可以在不影响控制权结构的前提下,帮助企业提升直接融资比例,补充资本金,降低负债率,调整财务结构。

优先股在我国发展前景和政策建议

优先股在我国发展前景和政策建议

优先股在我国发展前景和政策建议作者:张嘉桐来源:《商场现代化》2013年第29期摘要:本文介绍了优先股的概念、特征以及优先股在中国的发展历程,指出优先股的作用,分析优先股在我国的发展前景及应注意的问题,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优先股政策提出建议。

关键词:优先股发展前景政策建议优先股作为一项重要的资本工具,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但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上却鲜有应用。

2013年5月,证监会计划推出优先股试点方案,这无疑为中国资本市场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也将优先股的普及推广和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上了日程。

一、优先股的概念和特征《布莱克法律词典》对优先股的定义是:“一种给予其持有者在公司盈余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中的优先权的股份类别,这一股份通常没有表决权。

”在我国,优先股的定义是:“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

”优先股既具有权益性又具有债务性。

首先,优先股与普通股一样都是一种股东权益凭证,但与普通股相比,优先股的优先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股利优先分配且通常为固定股利,二是剩余财产优先分配权仅次于债权人。

其次,优先股与债券一样,都有固定收益且一般不享有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所以优先股在享有低风险的同时也丧失了一定的权利,这可以看作优先股股东以放弃决策权为代价换取优先分配权。

二、优先股在我国的发展历程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有关于优先股制度的规定,优先股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散发着巨大的活力。

根据标普统计,美国的优先股市场规模由1990年的530亿美元增长至2005年的1930亿美元,发展极为迅速。

而在我国,由于没有出台健全的法律法规,对优先股缺乏充分的理论研究,且我国的所有制性质等原因,优先股的发展较为缓慢,至今没有形成成熟的政策体系。

优先股在我国的发展可分为四个阶段。

1.萌芽阶段:20世纪80年代。

在当时的股份形式中,股份持有人既能按照固定利息获得固定的投资回报,又能参与公司利润的分红。

新政策下非上市中小银行发行优先股的要点及政策建议

新政策下非上市中小银行发行优先股的要点及政策建议

摘要: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7月联合发布《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修订)》,旨在疏通非上市银行优先股发行渠道。

继2019年推出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之后,放宽非上市中小银行发行优先股的条件,对于非上市中小银行补充一级资本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然而,非上市银行发行优先股的通道还不畅通,自政策推出以来,尚未有非上市中小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非上市中小银行发行优先股面临诸多困难。

本文基于丰富的工作实践,分析在新政策下,非上市中小银行发行优先股的要点、难点,并给出措施建议。

关键词:非上市中小银行;优先股;难点;建议一、银行优先股定义与特征依照公司法,优先股是指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一)优先股与普通股比较。

优先股相对普通股,具有“两优先、一限制”的特点。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银行优先股的受偿顺序在存款人、一般债权人、普通金融债、二级资本债券等之后,但是在股东持有的普通股之前。

但是,优先股的表决权受到限制,除一些特殊事项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

(二)优先股与其它资本补充工具比较。

银行其它常见资本补充工具包括可转债、无固定期限资本债、二级资本债等。

优先股没有期限,但是可设置回购选择权,一般第5年之后发行人可回购;权益性相对强,有强制转股条款,并可设置转换选择权;票面利率可以采用固定利率,也可以采用浮动利率;没有减记条款;不强制分红等。

具体参见表1。

表1 银行资本补充工具比较性质可转债优先股无固定期限资本债二级资本债期限固定,5—6年无期限,可赎回,赎回期一般为5年无期限,可赎回,一般在5年后有期限,一般为5+5权益性较强较强较弱较弱转股有有,强制转股条款可有(转股型)可有(转股型)减记无无可有(转记型)可有(转记型)续表利率调整无有,浮动利率可调整有基本为固定利率强制分红有无无无二、非上市中小银行发行优先股的难点虽然指导意见删除了非上市银行在“新三板”挂牌作为发行优先股的前置条件,给非上市中小银行发行优先股创造了条件,但是当前非上市中小银行发行优先股仍然面临一些困难,阻碍了非上市中小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主要包括:(一)发行条件相对严格。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金融基础知识点解析:普通股和优先股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金融基础知识点解析:普通股和优先股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基础知识点解析:普通股和优先股优先股优先股是享有优先权的股票。

优先股的股东对公司资产、利润分配等享有优先权,其风险较小。

但是优先股股东对公司事务无表决权。

优先股股东没有选举及被选举权,一般来说对公司的经营没有参与权,优先股股东不能退股,只能通过优先股的赎回条款被公司赎回。

1、优先股通常预先定明确的股息收益率。

由于优先股股息率事先固定,所以优先股的股息一般不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而增减,而且一般也不能参与公司的分红,但优先股可以先于普通股获得股息。

对公司来说,由于股息固定,它不影响公司的利润分配。

2、优先股的权利范围小。

优先股股东一般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股份公司的重大经营无投票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享有投票权。

有限表决权,对于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限财务管理中有严格限制,优先股东在一般股东大会中无表决权或限制表决权,或者缩减表决权,但当召开会议讨论与优先股股东利益有关的事项时,优先股东具有表决权。

3、如果公司股东大会需要讨论与优先股有关的索偿权,即优先股的索偿权先于普通股,而次于债权人。

优先股是"普通股"对称,是股份公司发行的在分配红利和剩余财产时比普通股具有优先权的股份。

优先股也是一种没有期限的有权凭证,具有如下特点:1)优先股股东不参加公司的红利分配,无表决权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

2)优先股有固定的股息,不受公司业绩好坏影响,并可以先于普通股股东领取股息3)当公司破产进行财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有先于普通股股东的要求权。

股票按购买主体划分,可以分为国有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和外资股。

主要分类有以下几种:(1)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

累积优先股是指在某个营业年度内,如果公司所获的盈利不足以分派规定的股利,日后优先股的股东对往年未给付的股息,有权要求如数补给。

对于非累积的优先股,虽然对于公司当年所获得的利润有优先于普通股获得分派股息的权利,但如该年公司所获得的盈利不足以按规定的股利分配时,非累积优先股的股东不能要求公司在以后年度中予以补发。

中国股票类型

中国股票类型

中国股票类型
中国股票类型按照不同的方式分类不同,具体如下:
1、按照上市地区分为:A股、B股、H股、S股、N股。

2、按照股东权利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以及后配股。

3、按照投资主体性质分为: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外资股。

4、按照股票是否记载股东姓名分为: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

5、按照股票是否记明每股金额分为:有票面值股票、无票面值股票。

6、按照股票份数分为:单一股票与复数股票。

7、按照股票代表权利分为:普通股票与特别股票。

8、按照股票持有者有无表决权分为表决权股票与无表决权股票。

9、按照业绩可分为:ST股、垃圾股、绩优股、蓝筹股。

我国商业银行优先股和永续债的比较研究

我国商业银行优先股和永续债的比较研究

我国商业银行优先股和永续债的比较研究我国商业银行在资本补充工具中,优先股和永续债是两种比较常见的形式。

它们在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我国商业银行优先股和永续债进行比较研究,探讨它们的特点、优劣势以及在资本补充中的应用和影响。

一、优先股与永续债的定义和特点优先股是商业银行发行的一种特殊股票,持有者在分配利润时享有优先权,但在公司清算时处于次要地位。

优先股具有固定的股息,不同于普通股票的股利,其股东享有的权益也不同于普通股股东。

永续债则是一种长期的债务工具,具有无固定到期日和永久性质的特点,与普通债券相比更加灵活。

优先股和永续债的持有者在分配利润和清算时的优先权不同。

优先股股东有优先分配股息的权利,但在公司清算时处于次要地位;而永续债持有者在公司清算时优先于股东,但在分配利润时处于次要地位。

这也是两者的区别之一。

两者在资本结构中的地位也有所不同。

优先股被视为Tier 1资本,永续债则被视为Additional Tier 1资本或Tier 2资本。

在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框架下,Tier 1资本和Additional Tier 1资本是最优质的资本,对于保障银行的偿付能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商业银行优先股和永续债的发展现状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工具中优先股和永续债的发展迅速。

以优先股为例,我国自2009年开始试点发行商业银行优先股,并逐步形成了一系列政策和制度措施。

截至目前,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纷纷发行了优先股,丰富了其资本补充工具的多样性。

而在永续债方面,我国商业银行也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工具管理办法》,开放商业银行永续债市场。

截至目前,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均已在国内外市场成功发行了永续债。

1. 盈利性质优先股在分配利润时享有优先权,其股息一般为固定值。

我国商业银行优先股和永续债的比较研究

我国商业银行优先股和永续债的比较研究

我国商业银行优先股和永续债的比较研究一、引言二、优先股和永续债的概念及特点(一)优先股优先股是指在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时,优先享有股息和资产分配权的股票。

它具有固定的优先派息权、无固定到期日和股利资格。

优先股的种类较多,包括固定股息率的优先股、可赎回优先股和可转换优先股等。

商业银行发行的优先股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让资本工具和资本需求更好地匹配,降低了股东和债务人对其资本结构变化的批判性态度。

(二)永续债永续债是指没有到期日的债券,持有人可以永久持有,而发行人只需要支付固定的利息。

它在债务资本工具中具有非常独特的属性,可以持续地为发行人提供资金支持,同时又具有债务特点。

商业银行发行的永续债通常具有利息率上浮机制和损失吸收机制,用以增加永续债的吸引力和风险分担能力。

(三)特点比较优先股与永续债在资本融资工具中各具优点。

优先股的特点主要有固定分红、无固定到期日、具有较高的信用级别等。

而永续债的特点主要有永续性、利息率上浮机制、损失吸收机制等。

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中,两者可以有效地补充核心一级资本的短板,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风险承受能力。

三、我国商业银行优先股和永续债的发展现状2005年,《商业银行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发行优先股,并作为核心一级资本。

2009年,我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核心一级资本补充工具基准管理的规定》,对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截至目前,我国部分商业银行已发行优先股,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

发行规模较大,影响也较为显著。

我国商业银行永续债发展相对较晚,2010年央行颁布《商业银行永续债试点管理办法》,首次对商业银行发行永续债进行了明确规定。

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商业银行永续债监管指引》,将商业银行永续债划入资本补充工具,并建立市场化的永续债发行与交易机制。

截至目前,我国多家商业银行已成功发行永续债,成绩斐然。

(一)资本成本优先股具有较高的股息率,一般在5%~8%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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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在中国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股份公司一般可以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两种类型的股票,其中优先股作为一种特殊的股票形式,是普通股的有力补充。

它不仅为股份公司提供了有利的筹资方式,而且为投资者提供了风险小、收益高的一种投资方式。

优先股具有悠久的历史,最早出现在16世纪的欧洲。

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优先股这一股票形式已经被西方各个国家普遍采用,并且各个国家都在公司法中对优先股作出了明确规定。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之后,优先股成为美国各个公司筹措资金,政府挽救企业的主要方式。

而在我国的证券交易市场上,几乎是普通股独霸天下,优先股依旧存在盲点。

2008年9月,金融危机爆发全面之后,美国证券市场上股指全面下跌,投资者信心受到严重打击。

在此情况下,美国政府宣布了一个救援计划,该救援计划包括花费2500亿购入包括美国花旗集团、摩根等9家大型银行的优先股。

此消息公布后,美国股市出现了将近70年内最大幅度的上扬。

可见美国政府采用优先股的方式对企业进行投资的做法,对恢复证券市场投资者的信心、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起了很重要的作用。

一中国优先股的发展历史1 起步阶段(20世纪80年代)自1980年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企业成都市工业展销信托股份公司成立之后,股份制在中国开始推进。

早期的股份形式一般兼具股票和证券的特征,类似于今天的参与性优先股,表现为股份持有人既能按照当年银行定期存款的利息获得固定的投资回报,又能按照公司比例参与公司盈余收入的分红。

但这种股份形式有区别于今天的优先股,表现为企业通常只发行这一种股票,而不像优先股那样区别于普通股的特殊股发行;企业向股东支付的固定股利是作为企业的成本在税前列支的,而不像优先股那样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付的。

这种股份形式的产生,究其原因是当时中国证券市场刚刚起步,社会对与股票界定不清,对于股票和证券的特征尚不能做出明显区分。

2 雏形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期)进入20世纪90年代,股份制建设逐步规范化,就股份形式出台了一系列国家层次的法律规范,已明确区分普通股和优先股,并对优先股股东的股利分配、表决权、清算等方面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

这一时期出台的国家级法规诸如《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规范》、《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等。

在这个时期的所有规范性文件中,《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规范》可以说是一部立法层次最高、对优先股制度规定最为全面的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规范》在效力等级上相当于部门规章。

其中规定,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和公司章程必须记载事项中应包括公司注册的各类股份总额及其权益、每股金额。

在“股份”一章中规定,公司对优先股的股利需按照约定的股利息率来支付;优先股不享有公司公积金权益;当年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不足以按照约定的股利息率来支付优先股股利的,有以后年度的可供分配的股利的利润补足。

《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规范》的出台表明优先股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已经形成雏形。

3 沉寂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至2005年)尽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规范》为优先股制度奠定了立法基础,但在1993年的《公司法》中却并未明确规定优先股制度,仅规定必须发行的的普通股之外的其他种类之外的股票加以规定。

根据1993年的《公司法》规定,要确立优先股制度,只能通过行政法规或修改公司法的形式。

随着1993年的《公司法》的实施,优先股制度在我国失去了法律依据。

1993年的《公司法》颁布至今,国务院并未指定任何关于优先股的法律法规。

4 从现阶段(2006年至今)优先股再次在立法中出现是在2005年11月15日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于2006年1月1日《创业投资企业管路暂行办法》。

根据该办法第15条规定,经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尽管该办法引进了优先股,但是可以适用的投资者尚属有限。

二我国没有引入优先股的原因分析杭州天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前因为股本总额太小,不符合上市条件,为达到要求扩大股本,于1993年6月增扩1890万股法人股,这部分法人股均为优先股。

通过决议,将公司1890万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

这意味着我国证券市场上泸深两市唯一一家上市公司的优先股也不存在了。

优先股与普通股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被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然而这一国际中通行的股份种类却没有被我国实务界所采用,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1 法律上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西方国家在其公司法中都对优先股作出了明确规定,作为公司发行和使用优先股的依据。

我国现行2006年1月1日起实行《公司法》只是在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本法发行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这里的“其他种类股份”是否只指优先股,并没有明确说明。

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不仅没有指明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可以发行优先股,而且在有关利润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使得优先股处于一个很尴尬的地位。

2 相关制度不完善。

优先股相较于普通股有利润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的优先权,要确实保障优先股股东能确实享有这两项权益,就必须有一套完善的制度。

详细的规定优先股股东优先分配利润和剩余财产的方法,并且尽可能的提出在实践中出现各种问题的解决方法。

保证优先股股东能正常行使其权益,保障其利益。

尽量抵消因为优先股的权利受限而带来的消极影响。

然而在我国明显还没有这么一套完善的制度。

制度的不完善不利于在我国实行优先股,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成为我国引进优先股必须解决的问题。

3 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历史有关。

我国金融市场还非常年轻,其现有的制度主要是参考西方发达国家然后加以我国特有的情况而制定。

我们直接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完善的金融市场体制,跳过了其早期发展历史。

然而有研究认为,优先股正是在其早先公开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那个时代迅速发展起来的。

因为其股息率固定且优先,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我国金融市场的高起点也成为没有引入优先股的一个原因。

三优先股在我国应用的必要性。

优先股是与普通股相对应的股票种类,具有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的双重特征。

我国有必要大力发展优先股,弥补这一股份改革的空缺。

1 优先股有利于股票市场的规范和稳定。

普通股的“普通”是相对于优先股而言的。

但在我国目前并没有广泛采用优先股,只发行了普通股,实务中普通股没有相对应的股票,这一做法是不规范的。

我国股市发展虽然迅速,但是故事可流通总市值并不大,这也是造成我国股市不稳定的原因之一。

优先股因为其股息固定的特点,其持有人没有投机的心理,是股市中稳定的一部分。

所以发行优先股对改善我国股市不稳定的现状起到一定积极的作用。

2 发行优先股有利于缓解再融资的压力。

多年以来我国企业的融资方式偏重于负债,而外部资本融资主要依赖于普通股。

这两种方法有很大的缺点。

对于负债而言,在法律上有还本付息的义务,若公司发展不顺无力偿付本息或者违约都可能把企业带上破产清算的道路。

对于普通股而言,其价格受市场波动较大,无法切实有效的保护投资者利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

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发行兼具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双重特性的优先股来解决。

3 发行优先股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我国上市公司多数存在“一股独大”的问题,股东大会形同虚设。

不能做到同股同权,普通股少数股东无法运用表决权来参与公司的管理活动。

发行优先股,将国有股转换为优先股,虽然优先股不能上市流通,但是同时它在一般条件下不具有表决权,则可以凸显作为流通股的普通股的地位。

普通股的投资价值完全在于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普通股的权利得到恢复必然会对上市公司提高业绩和长期发展的压力从而优化其治理结构和经营模式。

同时优先股股息是固定支付,也会对上市公司起到约束作用。

4、试行优先股是解决外资入股问题的有效途径。

外资入股问题是股改中的又一难题,人们的普通担忧在于,外资入股虽然能大量引进资金,但会不会丧失控股权呢?优先股的试行能够解决这一难题,可以设置专门的向外资开放的优先股供外国投资者认购,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既为外资进军中国市场打通渠道,又可防止国内企业被外资控制,两全其美,何乐而不为?尤其是我国即将加入WTO,资本市场面临向外资全面开放,必须给外商以国民待遇的情况下,试行优先股更具有特殊的意义,可以变被动为主动,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

5 优先股对普通股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

优先股是在普通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股票,它很大程度上补充了普通股未能满足的部分投资者的需求。

对投资者而言,普通股在享受公司高额收益的同时,也应该承担潜在的巨大风险。

而优先股具有固定的股息率,这也就保障了其收益的稳定性。

而且优先股还想有两个优先权。

与普通股相比较,优先股风险更小,收益更加稳定,对风险规避投资者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在此层面上,优先股对普通股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

两者利弊相补,可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而对融资者而言,优先股在一般情况下不具有表决权,发行优先股可以在不增加投票权、不解释公司的控制权的情况下筹集低成本长期资金,最为对普通股的补充,优先股不失为一种投资的好手段。

6 优先股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投资人的投资目的是获取利益,用国有资产投资的目的也不外乎如是。

但在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存在一个普遍的现象:年中部分红利或者红利很少,致使国有股的股权得不到保证,国有资产不能良性运转。

同时,由于国有股的代表人“虚位”现象企业内部“控制人”现象的普遍存在,国有股的控制权、监督权得不到的保障,使得国有资产受到很大的侵害。

而将国有股转化为优先股之后,由于优先股具有可赎回权,一旦满足赎回条件,国有优先股持有人就可以要求企业将优先股赎回。

而在制定赎回条件时已考虑国有资产保值的问题,从而可是国有资产得到的保障。

由于优先股具备了股利优先权,可实现国有资产增值的目的。

虽然没有投票权,但是也不需要承担公司经营上的风险。

而且在公司进行清算时,较之普通股有优先分配权。

无疑,国有股权的利益较普通股更有保证,社会基金也有稳定的收益来源。

四优先股的操作方法探讨1 对于新设立公司直接发行优先股。

一来可以作为与普通股并存得新股种,丰富公司的股种种类和投资形式,拓宽新公司的融资渠道,减少融资难度;二来可以是一个新公司从那个一开始就使股份结构区域科学化、规范化模式。

2 向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优先股。

金融危机造成股市市值的大量缩水等诸多不利因素迫使企业不得不改变投资眼光。

外国投资群体作为企业的一大融资来源,可以大量引入。

这也能充分体现股份制度筹集资金的基本功能。

优先股作为一种没有表决权、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特殊股份,大胆设立外资优先股,既为外资进入中国市场敞开大门,又可防止国内企业被外商控制。

我国现行对待外资股份的做法是,主要实行B股制度,从发行到上市交易完全与内资股隔离,给外商以非国民待遇。

这不仅挫伤了外商进入的积极性,而且增大了发型交易成本,导致同股不同权,带来管理上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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