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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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工伤保险条例比较 1、《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在上下班途 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 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新)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在上下班途 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旧)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提高。(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基金支付。(37条)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支付费用的提高。(39条第3项)
2、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 不超过24小时;
3、可订立口头协议,可以和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 立劳动关系; 4、不得约定试用期,双方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5、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付经济补偿金;
6、社会保险包含在工资内。
案例三
工伤保险
• 1、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在作业后洗澡摔伤,是否为工伤? • 2、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建造浴室,职工洗浴摔伤,是 否为工伤? • 3、上班前打卡过程中摔伤,是否为工伤? • 4、因工作安排问题发生纠纷受到暴力伤害,能否认定为工 伤? • 5、戏耍打闹致伤是否算工伤? • 6、中午下班后在用人单位午睡时突发疾病死亡,是否是工 伤? 7、受派遣出国劳务,在工地宿舍睡觉时突发疾病死亡,是 否是工伤? • 8、因工外出期间在娱乐场所突发疾病死亡是否认定工伤?
■认定工伤的情形 1、法定工伤 (第14条) 2、视同工伤 (第15条)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的; ■不属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醉酒”的标准
• 《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醉酒”的 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 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执行,即 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80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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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案
2009年3月,赵大姐随在建筑工地上务工的丈夫 来到合肥,因为已经46岁,又无一技之长,非常难 找工作,后经熟人介绍,到A开发公司从事保洁工 作,口头约定每天上午工作3小时,下午不上班, 每周工作7天,每月发一次工资,600元一个月。因 其工作比较认真,在A开发公司隔壁的B培训机构也 想聘赵大姐,正好在7月份学生放假,B培训机构的 培训量增加,口头约定赵大姐平时下午上班3个小 时,双休日下午上班5个小时,每月工资1000元, 待9月份假期结束后,平时每天下午只需上2个小时, 双休日每天下午上3小时,工资也是每月600元,赵 大姐很高兴,收入增加了不少。2009年11月,赵大 姐在上午下班后被一辆摩托车撞了,工作了两家单 位,都没买社保,到底找谁呢?
案例:双倍工资案(一)
• 2007年11月,刘某被招聘某酒店从事出纳工作,上班时才 发现发现,该酒店正在筹备中,刘某除了要从事一些简单的 财务工作外,还要做其他行政工作,看到这情形,刘某想打 退堂鼓,酒店老板极力挽留,又给她每月加了300元钱,刘某 考虑到酒店离家较近,工资还可以,就留了下来。2008年4月, 酒店的营业执照批了下来,刘某继续在该酒店工作。2009年7 月,酒店人事专员拿来一份劳动合同书,要刘某签订劳动合 同,并要求刘某将合同日期签成从2008年1月23日起到2013年 1月22日,落款日起也签成2008年1月23日,刘某想,明明是 现在才让我签劳动合同,为什么要签成2008年的。她给她两 天考虑时间,便回家问做律师的表弟,才发现单位有这么多 违法行为,当晚就写了一份申请交给单位。 • 1、要求单位从2007年11月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 • 2、支付从2007年11月到2009年7月间的双倍工资。 • 3、以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 补偿。
本案分析
• 1、A公司和B公司的工作时间是否合法?工资支付 是否合法?目前合肥市的最低小时工资是多少? • 2、B公司暑期的工作时间是否能按全日制用工对 待? • 3、两公司是否能为赵大姐参加社会保险? • 4、两公司发放工资的方式有风险吗? • 5、赵大姐是否能认定工伤?
相关规定
1、以小时计酬,支付周期不超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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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
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 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 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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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放 长假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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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 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 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 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 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 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 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分析
1、某科技公司在操作劳动合同期满员工续签劳动合 同中有哪些不妥之处?可能会造成哪些法律风险? 2、如果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否支付双 倍工资? 3、如果单位未及时与陈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单 位继续以原来的条件在履行劳动合同,并继续参 加社会保险,是否支持双倍工资? 4、双倍工资争议是否属于拖欠劳动报酬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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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经营主体资格的主体用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
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
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 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 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 当事人。
本案分析
• 1、单位在筹备期间是否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 否支付双倍工资?是否参加社会保险? • 2、本案的双倍工资如何支付?需支付多长时间? • 3、如何操作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 4、以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为由辞职,单位是 否要支付经济补偿?(如果违反规章制度)
案例:双倍工资案(二)
2009年4月到开发区某单位工作,张小姐任人事经理,每月工资 7000元,李小姐从事社保专管员工作,每月工资1700元。2011年5月, 张小姐与总经理因工作原因发生矛盾,遂鼓动李小姐与其一起辞职, 在单位与两人办理交接手续时,单位接到开发区劳动监察机构的电 话,称张小姐和李小姐投诉单位未与她俩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要求 单位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单位总经理非常纳闷,单位800多人,全部 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怎么会没有与她俩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呢?随即到人力资源部去调阅张小姐与李小姐的劳 动合同原件时,劳动合同不翼而飞!总经理明白了,张小姐和李小 姐利用职务之便,将她们的劳动合同原件拿走了。
2、无经营主体资格的主体用工;
3、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 4、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放长假人员。
三、本案处理。
“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 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 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 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 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 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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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28日
案 例 一
双倍工资案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
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对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再设 定行政处罚的内容,而是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转化成劳动 者的经济利益。
是否属于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不能仅从字面理解, 一个是原权利,一个是救济权利,
分
析
一、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对双倍工资的规 定? 1、“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 2、“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支付双倍工资?
3、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是否支付双倍工资?
二、特殊主体的双倍工资问题。 1、单位筹备期用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三)》 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 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 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 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 不改正的;
认定工伤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的; •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 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 等意外伤害的; • 患职业病的; •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 下落不明的; •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如何理解“非本人主要责任”
•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 • “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 依据。 •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 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 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
本案分析
1、如何对劳动合同主体审查(已参保、内退、享受 养老金待遇)? 2、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到养老金待遇的人, 是按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处理? 3、劳动合同文本的交付操作。 4、本案的处理。
双倍工资案(三)
2009年12月31日,某科技公司与陈某劳动合同到期,该 公司于2010年1月4日公布续签劳动合同名单,陈某的名字在 续签之列,陈某看到公布名单后未按公布的时间到单位续签 劳动合同。之后,科技公司多次敦促陈某签订劳动合同,又 通过单位的内部平台向他发出通知,陈某均未理睬。在此种 情景下,单位向陈某发出敦促函,要求陈某限期来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否则将解除劳动关系,恰逢陈某出差在外,人事 专员将敦促函放在陈某办公室,并用电话告知他。陈某出差 回来,因妻子生病又请了10天假,这样断断续续耽误,加之2 月份过春节,单位也很忙,就把此时忘了。2012年6月,陈某 因与单位同事闹矛盾,单位将其调整到另外一个岗位,陈某 不同意,遂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 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