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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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像资料司法鉴定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

视觉鉴别
通过声谱仪进行频谱波形检验,仔细观察、分析 语音检材和样本中相同和相近的音素、音节、语 词、短语谱图的语音声学特征和声学模式,包括 辅音VOT、过零率曲线和辅音浊化现象、音渡特征 (升降、斜率、趋向)、共振峰特性(共振峰阶 数、频率、强度、趋向)、协同发音现象、音强 曲线、基频曲线(调型、调值、调域)音节间过 渡特征等,做出相似或差异程度的评价。
根据声像制作时间分类
直接声像资料
声像资料的制作与案件发生的时间同步,这类 资料能直接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具有最高可 信度,如公安机关将小偷的盗窃过程完整地拍 摄下来。
间接声像资料
间接声像资料不是与案件的发生同时制作的,而 是在案件发生后根据其他证据制作的证据。
如:交通肇事逃逸案发后,对目击者进行的采访、录 像等形成的资料则属于间接声像资料。
证据形式之一,鉴定结论必须通过鉴定文书的形式表达 出来,因此它是鉴定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
(三)意义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文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 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对案件的调查、审判 都有关键的作用,因此鉴定文书的制作必须 规范化,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同时,也是 确保鉴定文书质量的前提。
二、声像资料鉴定文书的主要内容
(一)语音增强
语音增强就是对受噪声污染的语音信号、较弱的语音信 号、言语内容听辨不清的声像资料,采用一定的技术手 段对录音进行处理,提高语音的信噪比,从而达到能够 听辨清楚言语内容的目的。
(二)语音人身分析
就是根据录音中的谈话内容对未知说话人的性别、年龄 、方言、文化水平、职业,甚至身高、体态等特点的分 析推断,为侦查破案提供范围和方向等线索。
三、声像资料的特点
与传统证据共有的属性
客观性 关联性 合法性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1.06.15•【文号】司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司规〔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已经2021年5月26日第9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2021年6月15日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入登记的审核,规范专家评审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解释》(司规〔2020〕4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96号和司规〔2020〕4号等规定,对申请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机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根据审查结果,按照法定时限出具书面受理决定书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

决定受理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第三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选取相关的评审专家,分别按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的专业领域组建专家评审组,每个专业领域的专家评审组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

评审专家原则上应为具备高级职称的鉴定人,执业范围应包含被评审的专业领域。

评审组专家的专业能力应覆盖被评审的所有专业分领域及项目。

浅谈声像资料的司法鉴定

浅谈声像资料的司法鉴定

浅谈声像资料的司法鉴定对于一些案件来说,声像资料属于一个极易收集且花费极少的物证。

就此类物证的审定能够有效地为要案提供犯罪者总数、犯罪地点、相貌特性、犯罪方式、语言属性、犯罪工具等,且能够直接找出作案者,以此尽可能地深挖已发要案的时空线索,能够为要案侦破提供真实、完整、具体的参考信息,促进案件及时查明,降低审查费用,增加破案效率。

0 前言由于高科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技术得到了一个最全面地普及和应用,声像技术也逐步跨进犯罪范畴中。

在奸杀、勒索、恐吓、贿赂、抢杀、售毒等要案里也会多次展现出声像资料,此资料是刑事案件、司法鉴定的一个关键证据。

通过此资料鉴定要案真相属于一个最佳、最廉价的方式。

声像资料的功能发挥是凭借着其承载的信息,对于一些实践行为来说,可利用认定方可公开声像资料承载的信息和待证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并使其真正地发挥功能。

利用审定,对此信息的有效性、准确性与其体现出的情况给予研究,且对承载的视频、相片、声音里的人物、事物进行鉴定,得出参考结论或明确鉴定结果。

1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现况1.1 声像技术的发展由于获得一定的认可和关注,声像资料和其他物证对比,具有明显的优势。

比如,利用视频信息能够找到车牌好与汽车特征,以此能够利用互联网平台鉴定出肇事机动车,从而利于认定作案者;整理出一副极其完整的面像,以此能够让侦查者在侦查案件过程中有了一个更客观的线索信息;能够利用面像对比等一系列方法找出作案者;且能够利用声音特征明确作案者。

1.2 涉及声像资料的要案数量不断增加一些人都清楚,声像资料属于证据类型之一,有关机构获得的认定申请并不少,比如电话录音、手机视频、监控图像等,不过考虑到语言功能质量差、重复语言不多、语言资料有效量极低、现场光线模糊、相片拍摄方法不正确等,大部分仅可以提供参照信息(例如,现场的大致环境、作案者的人数、作案的大致方式、作案时间等),无法提供更确切的鉴定结果(不能明确有效的面相体征、审核材料和样品的语言是不是来自一个发音者等)。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2000年11月29日)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2000年11月29日)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2000年11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根据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执业分类规定。

第二条本执业分类规定根据当前我国司法鉴定的专业设置情况、学科发展方向、技术手段、检验和鉴定内容,并参考国际惯例而制订。

第三条本执业分类规定是确定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职业(执业)资格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业务范围的依据。

第二章分则第四条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

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第五条法医临床鉴定: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第六条法医精神病鉴定: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第七条法医物证鉴定: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性别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

第八条法医毒物鉴定: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

司法部关于印发《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0.06.23•【文号】司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司规〔20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已经司法部2020年6月19日第23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2020年6月23日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证类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证类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物理学、化学、文件检验学、痕迹检验学、理化检验技术等原理、方法和专门知识,对文书物证、痕迹物证、微量物证等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物证类司法鉴定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包括:文书物证的书写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制作方法,及其内容、性质、状态、形成过程、制作时间等鉴定;痕迹物证的勘验提取,造痕体和承痕体的性质、状况及其形成痕迹的同一性、形成原因、形成过程、相互关系等鉴定;微量物证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成分组成等鉴定。

第二章文书鉴定第四条文书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文件检验学的理论、方法和专门知识,对可疑文件(检材)的书写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制作方法、内容、性质、状态、形成过程、制作时间等问题进行检验检测、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文书鉴定包括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印刷文件鉴定、篡改(污损)文件鉴定、文件形成方式鉴定、特种文件鉴定、朱墨时序鉴定、文件材料鉴定、基于痕迹特征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基于材料特性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文本内容鉴定等。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5号)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5号)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物理学、语言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同一认定理论等原理、方法和专门知识,对录音、图像、电子数据等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声像资料司法鉴定包括录音鉴定、图像鉴定、电子数据鉴定。

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包括:录音和图像(录像/视频、照片/图片)的真实性、同一性、相似性、所反映的内容等鉴定;电子数据的存在性、真实性、功能性、相似性等鉴定。

第二章录音鉴定第四条录音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物理学、语言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同一认定理论等原理、方法和专门知识,对检材录音的真实性、同一性、相似性及所反映的内容等问题进行检验、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录音鉴定包括录音处理、录音真实性鉴定、录音同一性鉴定、录音内容分析、录音作品相似性鉴定等。

第五条录音处理。

包括依据录音处理方法,对检材录音进行降噪、增强等清晰化处理,以改善听觉或声谱质量。

第六条录音真实性鉴定。

包括依据录音原始性鉴定方法,判断检材录音是否为原始录音;依据录音完整性鉴定方法,判断检材录音是否经过剪辑处理。

第七条录音同一性鉴定。

包括依据语音同一性鉴定方法,判断检材与样本之间或检材之间的语音是否同一;参照语音同一性鉴定方法,判断检材与样本之间或检材之间的其他声音是否同一。

第八条录音内容分析。

包括依据录音内容辨听方法,结合录音处理和录音同一性鉴定结果,综合分析辨识并整理检材录音所反映的相关内容;依据说话人的口头言语特征,分析说话人的地域、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等属性。

第九条录音作品相似性鉴定。

包括综合运用录音内容分析、录音同一性鉴定等鉴定技术,通过检材与样本之间或检材之间录音作品的比较检验综合判断是否来源于同一个作品或相似程度。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根据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执业分类规定。

第二条本执业分类规定根据当前我国司法鉴定的专业设置情况、学科发展方向、技术手段、检验和鉴定内容,并参考国际惯例而制订。

第三条本执业分类规定是确定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职业(执业)资格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业务范围的依据。

第二章分则第四条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

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第五条法医临床鉴定: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第六条法医精神病鉴定: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第七条法医物证鉴定: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进行鉴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__、种族和种属认定等。

第八条法医毒物鉴定: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

第九条司法会计鉴定:运用司法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检查、计算、验证和鉴证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等财务状况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范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范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范(2011. 2.18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适应诉讼活动和科技发展的需要,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执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第三条(适用范围)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分类标准)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运用的基本原理、专门知识和技术方法所属的学科专业,结合鉴定对象、鉴定要求和职业分工,确定司法鉴定的执业分类、适用范围及主要内容。

第五条(执业分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主要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物证司法鉴定、痕迹物证司法鉴定、微量物证司法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会计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价格司法鉴定和机动车司法鉴定等鉴定类别。

第五条(综合执业领域)道路交通、农业、电力、海事、文物、安全生产、环境、保险和火灾等领域涉及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主要是本规范第四条所列各鉴定类别的综合运用。

第六条(适用效力)司法鉴定执业管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和认证认可活动应当依据或者参照本规范。

第二章鉴定类别第七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自然人因外力导致的伤残后果及状况。

主要内容有损伤程度、伤残等级、致伤物推定、致伤方式推定;致伤时间推定;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生理状态及功能;劳动能力;诈伤及造作伤;医疗损害赔偿等鉴定事项。

第八条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推断自然人是否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的事实及状况。

主要内容有死因与死亡时间;损伤时间;机械性损伤(钝器伤、锐器伤、火器伤、交通伤等);机械性损伤的致伤物;机械性窒息;高温与低温损伤;电流损伤;杀婴与虐待儿童死亡;猝死与医疗损害有关的死因等鉴定事项。

第九条法医物证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对案件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及痕迹的状况。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司发通(2000)1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根据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执业分类规定。

第二条本执业分类规定根据当前我国司法鉴定的专业设置情况、学科发展方向、技术手段、检验和鉴定内容,并参考国际惯例而制订。

第三条本执业分类规定是确定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职业(执业)资格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业务范围的依据。

第二章分则第四条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

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第五条法医临床鉴定: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第六条法医精神病鉴定: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第七条法医物证鉴定: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性别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

第八条法医毒物鉴定: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0.05.14•【文号】司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司规〔2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已经2020年5月9日第20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2019年5月14日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医类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法医学各专业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法医类司法鉴定依据所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分为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等。

第二章法医病理鉴定第四条法医病理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与法律问题有关的人身伤、残、病、死及死后变化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法医病理鉴定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判断,死亡时间推断,损伤时间推断,致伤物推断,成伤机制分析,医疗损害鉴定以及与死亡原因相关的其他法医病理鉴定等。

第五条死亡原因鉴定。

依据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等相关标准,基于具体案件鉴定中的检材情况、委托人的要求以及死者的民族习惯等,按照所采用的检查方法进行死亡原因鉴定或分析。

死亡原因鉴定通常有以下类型:尸体解剖,死亡原因鉴定。

通过进行系统尸体解剖检验(包括但不限于颅腔、胸腔、腹腔等);提取病理检材,对各器官进行大体检验和显微组织病理学检验;提取尸体相关体液或组织进行毒、药物检验,或者其他实验室检验(必要时)。

司法部关于下发《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下发《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下发《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0.11.29•【文号】司发通[2000]159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关于下发《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的通知(2000年11月29日司发通[2000]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指导,促进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科学化、规范化,在广泛征求公、检、法、卫、教等部门及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

现印发你们,先内部试行。

望你们及时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报告部法规教育司,待积累一定经验修改完善后再以部颁规章形式发布。

附件: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附件: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根据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执业分类规定。

第二条本执业分类规定根据当前我国司法鉴定的专业设置情况、学科发展方向、技术手段、检验和鉴定内容,并参考国际惯例而制订。

第三条本执业分类规定是确定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职业(执业)资格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业务范围的依据。

第二章分则第四条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

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第五条法医临床鉴定: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内容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内容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内容说话人鉴定:它是利用声谱仪等综合检验方法对录音中说话人与已知说话人的语音进行分析,以确认说话人是否信号较弱而言语内容听辨不清的声像资料,可以采用技术手段对录音进行处理,以提高语音的信噪比,从而能够听辨清楚言语内容。

司法鉴定机构是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法定程序作出合理的判断的机构,根据不同鉴定的类别也把司法机构进行分类。

那么大家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的认识是怎么样的了解吗?本文由小编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的相关知识做一个讲解,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接受委托人鉴定委托,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机构。

或者说,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活动的专门单位。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二、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律责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1、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2、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3、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4、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5、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6、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7、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8、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9、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1、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2、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3、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20)

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20)

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已经司法部2020年6月19日第23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2020年6月23日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证类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证类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物理学、化学、文件检验学、痕迹检验学、理化检验技术等原理、方法和专门知识,对文书物证、痕迹物证、微量物证等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物证类司法鉴定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包括:文书物证的书写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制作方法,及其内容、性质、状态、形成过程、制作时间等鉴定;痕迹物证的勘验提取,造痕体和承痕体的性质、状况及其形成痕迹的同一性、形成原因、形成过程、相互关系等鉴定;微量物证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成分组成等鉴定。

第二章文书鉴定第四条文书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文件检验学的理论、方法和专门知识,对可疑文件(检材)的书写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制作方法、内容、性质、状态、形成过程、制作时间等问题进行检验检测、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文书鉴定包括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印刷文件鉴定、篡改(污损)文件鉴定、文件形成方式鉴定、特种文件鉴定、朱墨时序鉴定、文件材料鉴定、基于痕迹特征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基于材料特性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文本内容鉴定等。

第五条笔迹鉴定。

包括依据笔迹同一性鉴定标准,必要时结合笔迹形成方式的检验鉴定结果,判断检材之间或检材与样本之间的笔迹是否同一人书写或者是否出自于同一人。

第六条印章印文鉴定。

包括依据印章印文同一性鉴定标准,必要时结合印文形成方式的检验鉴定结果,判断检材之间或检材与样本之间的印文是否同一枚印章盖印或者是否出自于同一枚印章。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分类规定(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分类规定(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分类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3.05.21•【字号】鲁司[2013]52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分类规定(试行)》的通知(鲁司〔2013〕52号)各市司法局:现将《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分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司法厅2013年5月21日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分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业务分类,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山东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业务分类,是指根据司法鉴定所运用的理论知识、技术方法和鉴定对象的性质、特点,对司法鉴定业务类别、项目的划分及其内容的界定。

第四条司法鉴定业务分类遵循科学、明晰、规范、通用原则。

第五条司法鉴定业务分类,是确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业务范围、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依据。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规定和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资质条件,依法核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具体鉴定类别、项目,并在其执业证书上注明。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在经依法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根据本规定对鉴定类别、项目的内容的界定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第二章分则第六条法医病理鉴定。

是指运用法医病理学及其他有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结合毒物检验、案情分析等,对涉及人身死亡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主要包括以下鉴定项目:(一)死亡原因鉴定。

是指对直接和间接促进死亡的疾病、损伤等因素及其在死亡中所起的作用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2000年11月29日司法部发布司发通[2000]1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根据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执业分类规定。

第二条本执业分类规定根据当前我国司法鉴定的专业设置情况、学科发展方向、技术手段、检验和鉴定内容,并参考国际惯例而制订。

第三条本执业分类规定是确定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职业(执业)资格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业务范围的依据。

第二章分则第四条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

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第五条法医临床鉴定: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第六条法医精神病鉴定: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第七条法医物证鉴定: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性别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

第八条法医毒物鉴定: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

《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科学细化司法鉴定执业分类,更好地服务诉讼活动和人民群众,我部组织相关专家制定了《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初稿)》。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的必要性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后,我部于2000年11月29日制定下发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与《决定》规定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类别有不一致的地方。

从2005年至今,我部未再修订《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也未进一步明确各个执业类别的内涵和外延。

实践中,出现很多针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范围的投诉,主要是质疑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超过司法行政机关许可的执业范围执业。

司法行政机关在处理类似投诉时往往缺乏相应的法律和政策依据,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执业时,因为没有明确规定,只能根据自己对《决定》的理解来把握执业范围,影响了服务诉讼活动和人民群众的质量。

重新制定执业分类规定,对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准入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司法鉴定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过程2019年5月初,司法部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开展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研究工作,并在上海组织召开了《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研讨会,会上讨论了《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初稿)》,形成了《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一次征求意见稿)》。

5月20日,向全国征求意见。

截止6月6日,共收到来自全国28个省市反馈意见180条,经过认真梳理,形成了《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讨论稿)》。

8月24日,再次于上海组织召开研讨会对各方面意见建议进行研究。

根据专家意见, 9月9日形成了《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再次征求意见稿)》。

10月,再次选择了部分专家对《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再次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经专门工作小组进行梳理、研判,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送审稿。

《司法鉴定分类》

《司法鉴定分类》
计算机科学 – 计算机科学是研究计算机理论与应用技术的一 门学科。
工程学 – 工程学是一门应用学科,是用数学和其他自然 科学的原理来设计有用物体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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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按鉴定执业范围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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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业分类
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 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 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 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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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业分类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根据技术专家对本领域公知技术及相 关专业技术的了解,并运用必要的检测、化验、分析手段, 对被侵权的技术和相关技术的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进行 认定;对技术转让合同标的是否成熟、实用,是否符合合 同约定标准进行认定;对技术开发合同履行失败是否属于 风险责任进行认定;对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其他各种 技术合同履行结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有关法定标准 进行认定;对技术秘密是否构成法定技术条件进行认定; 对其他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技术争议进行鉴定。
情况类鉴定主要依据方法:
– 调查了解与事件发生原因有关的情况 – 勘查现场 – 询问有关人员 – 模拟实验 – 鉴定意见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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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涉案客体鉴定
心理状态类鉴定
– 根据生理学、心理学、语言学、逻辑学等科学原理, 借助科学仪器对受审查人的心理状态进行鉴定,测 定其回答问题时的心理状态和说话的真实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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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医学
法医生物学
– 法医生物学是研究生物学特性与检验、识别等问 题的一门学科。
法医人类学
– 法医人类学是研究以体质人类学的理论及技术方法 解决个体认定的一门学科。
法医遗传学
– 法医遗传学是研究以人类遗传的理论解决有关法律 上专门性问题的检验与判定的一门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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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一章
总则为规范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和第一

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
决定》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第二条
动中鉴定人运用物理学、语言学、信息科学与方法和专门知识,技术、同一认定理论等原理、对录音、图像、电子数据等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包括录音鉴定、第三条
图像鉴定、电子数据鉴定。

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图片)包括:录音和图像(录像//视频、照片的真实性、同一性、相似性、所反映的内容等鉴定;电子数据的存在性、真实性、功能性、相似性等鉴定。

录音鉴定第二章.
录音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物理学、第四条
语言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同一认定理论等原理、方法和专门知识,对检材录音的真实性、相似性及所反映的内容等问题进行检同一性、验、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录音鉴定包括录音处理、录音真实性鉴定、录音同一性鉴定、录音内容分析、录音作品相似性鉴定等。

包括依据录音处理方法,录音处理。

第五条对检材录音进行降噪、增强等清晰化处理,以改善听觉或声谱质量。

包括依据录音原录音真实性鉴定。

第六条
判断检材录音是否为原始录音;始性鉴定方法,判断检材录音是否依据录音完整性鉴定方法,经过剪辑处理。

包括依据语音同录音同一性鉴定。

第七条判断检材与样本之间或检材之一性鉴定方法,参照语音同一性鉴定方法,间的语音是否同一;判断检材与样本之间或检材之间的其他声音是否同一。

.包括依据录音内容第八条录音内容分析。

结合录音处理和录音同一性鉴定结辨听方法,综合分析辨识并整理检材录音所反映的相果,关内容;依据说话人的口头言语特征,
分析说话人的地域、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等属性。

包括综合运录音作品相似性鉴定。

第九条录音同一性鉴定等鉴定技术,用录音内容分析、通过检材与样本之间或检材之间录音作品的比较检验综合判断是否
来源于同一个作品或相似程度。

第三章图像鉴定图像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物理学、第十条
信息科学与技术、同一认定理论等原理、方法/视频、照片和专门知识,对检材图像(录像/图片)的真实性、同一性、相似性及所反映的内容等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图像鉴定包括图像处理、图像真实性鉴定、图像同一性鉴定、图像内容分析、图像作品相似性鉴定、特种照相检验等。

包括依据图像处理方第十一条图像处理。

法,对检材图像进行降噪、增强、还原等清晰化处理,以改善视觉效果。

包括依据图像图像真实性鉴定。

第十二条判断检材图像是否为原始图原始性鉴定方法,像;依据图像完整性鉴定方法,判断检材图像是否
经过剪辑处理。

包括依据人像图像同一性鉴定。

第十三条判断检材与样本之间或检材
同一性鉴定方法,依据物像同一性鉴之间记载的人像是否同一;判断检材与样本之间或检材之间记载定方法,的物体是否同一。

包括依据图像内图像内容分析。

第十四条
结合图像处理和图像同一性鉴定容分析方法,结果,综合判断检材图像所记载的人、物的状如案事件图像态和变化情况及事件
发展过程,交通事故图像中的中的人物行为和事件过程、.
火灾现场图交通参与者行为及涉案车辆速度、像中的起火部位及火灾过程等。

包括
综合图像作品相似性鉴定。

第十五条图像
同一性鉴定等鉴定技运用图像内容分析、通过检材与样本之间或检材之间图像作品术,的比较检验综合判断是否来源于同一个作
品或相似程度。

运用特种照相技特种照相
检验。

第十六条
术,包括红外照相、紫外照相、光致发光照相和光谱成像等技术对物证进行照相检验。

第四章电子数据鉴定电子数据鉴定是指鉴
定人运用第十七条
对电子数据的存信息科学与技术和专门知识,在性、真实性、功能性、相似性等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电电子数据鉴定包括电
子数据存在性鉴定、子数据真实性鉴定、电子数据功能性鉴定、电子数据相似性鉴定等。


包括电子电子数据存在性鉴定。

第十八条
固定与恢复及电子数据的形成与数据的提取、关联分析。

其中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与恢复包括对存储介质(硬盘、光盘、优盘、磁带、存储卡、存储芯片等)和电子设备(手机、平板电脑、可穿戴设备、考勤机、车载系统等)中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与恢复,以及对公开发布的或经所有权人授权的网
络数据的提取电子数据的形成与关联分析
包括对计和固定;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生成、用户操作、内容关联等进行分析。

包括对
特电子数据真实性鉴定。

第十九条定形式
的电子数据,如电子邮件、即时通信、数据库数据等的真实性或修改情况电子文档、依
据相应验证算法对特定形式的电进行鉴定;子签章,如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进行验证。

包括对软第二十条电子数据功能性鉴定。

件、电子设备、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破坏性程序的功能进行鉴定。

包括对第二十一条电子数据相似性鉴定。

软件(含代码)、数据库、电子文档等的相似
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相似程程度进行鉴定;度进行鉴定。

附则第五章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附表: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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