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业务登记考评制度(试行)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司发通[2001]092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正文:----------------------------------------------------------------------------------------------------------------------------------------------------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2001年8月31日司发通〔2001〕09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保证司法鉴定质量,实现司法鉴定的科学、客观、独立、公正,保障司法与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从事的各类司法鉴定活动。
第三条本通则所指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并通过年度检验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四条本通则所指的司法鉴定人是指按照《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并经年度注册的司法鉴定人。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所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执业类别开展鉴定业务,不得从事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司法鉴定事项。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则的规定。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委托人的监督。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非法干涉。
第九条司法鉴定应当采用现代科学技术。
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采用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条与案件有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如实提供鉴定材料。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回避第十二条司法鉴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不自行回避的,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关于发布《司法鉴定-法庭科学认可领域分类》(试行)
10水溶性无机毒类
11有毒动物
12其他
17020
17025
序号
领域
分领域及项目
备注
22
物证
2201文书
01笔迹
02印刷文件
03印章印文及各类安全标记
04货币票证
05污损文件
06朱墨时序
07模糊记载
08文件制成时间
09其他
17020
2202痕迹
01人体乳突纹线(包括指、掌、脚趾、脚掌)
02足迹(包括鞋印、袜印及赤脚印等)
03其它
2303照相
01可见光照相
02红外照相
03紫外照相
04光致发光检验
05光谱成像
06胶片及照相器材的鉴定
07其它
2304录像
01录像技术
02录像资料及录像器材的鉴定
03其它
2305其他
17025
序号
领域
分领域及项目
备注
24
三「物二
2401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与恢复
01计算机存储介质
02嵌入式系统
03年龄推断(骨骼、牙齿等可作为检材)
04颅相重合
05容貌复原
06身高鉴定
07其他
17020
2103法医临床学
01损伤程度鉴定
02伤残程度鉴定
01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
02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
03其他
03性功能及其它性问题评定
04视觉功能评定(应包括完整的眼科常规检查,诱发电位检查等。)
05听觉功能评定(应包括完整的耳科常规检查,听力检测,诱发电位等)
催泪化学品
其它
序号
领域
分领域及项目
开启疑案之门的金钥匙——司法鉴定智慧树知到答案章节测试2023年
法医学司法鉴定专题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于法医类鉴定的规定,不包含以下哪一项:A:法医齿科鉴定B:法医物证鉴定C:法医病理鉴定D:法医临床鉴定答案:A2.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等进行鉴定属于以下哪一类鉴定范畴?A:法医精神病鉴定B:法医临床鉴定C:法医病理鉴定D:法医物证鉴定答案:A3.下列脏器中,最易破裂的是:A:脾脏B:胃C:肾脏D:肝脏答案:A4.下列哪些物质属于法医物证的研究内容:A:血液B:指纹C:唾液D:精斑答案:ACD5.下列哪些选项是人类遗传多态性的现象:A:DNA多态性B:蛋白质多态性C:抗原的多态性D:糖的多态性答案:ABC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专题1.对一份文件是否经过涂改处理进行鉴定,属于以下哪一类鉴定范畴?A:痕迹司法鉴定B:声像资料司法鉴定C:微量物证司法鉴定D:文书司法鉴定答案:D2.在一起经济纠纷案件中,某一方怀疑争议合同的印文系伪造形成,该鉴定业务应属于以下哪一类:A:笔迹鉴定B:印刷文书鉴定C:文书制作时间鉴定D:印章印文鉴定答案:D3.下列指印特征中,在不同时期内可能发生本质变化的是A:纹型B:分歧C:小眼D:皱纹答案:D4.认定笔迹形成方式的检验方法有:A:激光拉曼光谱检验法B:红外光谱检验法C:显微镜检验法D:视频光谱检验法答案:ABCD5.指印形成的要素包括A:承痕客体B:作用力C:手指D:介质答案:ABCD计算机与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专题1.声像资料常见形式有语音、()、动态图像A:模拟信号B:静态图像C:视频图片D:音频答案:B2.下列哪一种鉴定不属于真伪鉴定的计算机司法鉴定。
A:聊天记录真伪B:数字图像真伪C:密码破解D:电子邮件真伪答案:C3.下列不属于声像资料分析鉴定范畴的是。
A:语音人身分析B:噪音分析C: 软件功能性检测D:图像增强答案:C4.图像同一性鉴定主要依据下列哪些特征,对图像所涉及的人或物的身份进行分析比对,以确认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人或物的同一性。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2000年11月29日)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2000年11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根据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执业分类规定。
第二条本执业分类规定根据当前我国司法鉴定的专业设置情况、学科发展方向、技术手段、检验和鉴定内容,并参考国际惯例而制订。
第三条本执业分类规定是确定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职业(执业)资格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业务范围的依据。
第二章分则第四条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
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第五条法医临床鉴定: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第六条法医精神病鉴定: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第七条法医物证鉴定: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性别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
第八条法医毒物鉴定: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分类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分类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分类主要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进行划分。
具体分类如下:法医类司法鉴定:包括法医病理学鉴定、法医临床学鉴定、法医物证学鉴定、法医毒物学鉴定等。
物证类司法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物证鉴定等。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包括电子数据鉴定、图像技术鉴定等。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包括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等。
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包括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检验、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分析等。
司法会计鉴定:包括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评估和鉴定。
农业司法鉴定:包括农业种植、养殖、农业机械、农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鉴定。
特殊种类动物及其制品司法鉴定:包括野生动物、实验动物、动物制品等的鉴定。
人类遗传资源司法鉴定:包括人类基因组、基因突变等方面的鉴定。
此外,根据不同的专业领域和实际需要,还可以进行其他类型的司法鉴定,如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动车价值评估司法鉴定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司法鉴定业务需要由相应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不同类型的司法鉴定机构也具有不同的业务范围和专业领域。
因此,在进行司法鉴定时,需要根据具体需要进行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5号——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5号——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5号修订后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1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2019年11月22日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资格登记管理工作,适应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司法公正的需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所属的科研机构、院校、医院和专业技术协会等依法设立并开展鉴定工作的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鉴定,是指为解决案(事)件调查和诉讼活动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理论成果与技术方法,对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文件、证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其它相关物品、物质等进行检验、鉴别、分析、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或者检验结果的科学实证活动。
第四条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循依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保证登记管理工作规范、有序、高效。
第二章登记管理部门第五条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设立或者指定统一的登记管理部门,负责鉴定机构资格的审核登记、年度审验、变更、注销、复议、名册编制与备案、监督管理与处罚等。
第六条公安部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部属科研机构、院校和专业技术协会,国家移民管理局及其所属单位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为了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一、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全国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释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释义一、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司法鉴定概念的规定。
司法鉴定通常也称为鉴定,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的—种重要方法和手段,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其在诉讼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为了有利于明确本决定的调整范围,本条特对司法鉴定的概念做了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司法鉴定的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层意思:第一,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进行的,是一项涉及诉讼的活动。
本决定之所以将诉讼法中的“鉴定”称为“司法鉴定”,并不是鉴定活动本身具有司法职能,而是因为鉴定是在司法诉讼活动中进行的。
在现实生活和工作中,需要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的问题很多,但这类活动不一定都属于本条规定的司法鉴定。
只有在诉讼活动中对案件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才属于本条规定的司法鉴定,由本决定加以调整。
我国的诉讼活动,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
因此,本条规定的“在诉讼活动中”,就是指在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诉讼活动中。
第二,司法鉴定的主体是鉴定人。
本条规定的“鉴定人”,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依法接受委托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人。
鉴定人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而是一种特殊的证人,有的国家的法律将鉴定人称为“专家证人”。
作为一种特殊的证人,鉴定人有依法就提供的鉴定意见出庭作证的义务。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鉴定人必须具有解决相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所必需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不能把鉴定机构等同于鉴定人。
鉴定机构是由一定人数的鉴定人组成的组织,鉴定机构接受当事人或有关部门委托进行鉴定的,应当指派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应由具体从事鉴定的人员对鉴定意见签名。
第三,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4.14•【字号】晋司办〔2020〕32号•【施行日期】2020.04.1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司办〔2020〕32号各市司法局,省直各司法鉴定机构:现将《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司法厅2020 年 4 月14日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方案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0〕27号)要求,山西省司法厅自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特制订如下清理整顿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严格司法鉴定准入管理,加强司法鉴定执业监管,严肃查处和有效预防“金钱鉴定、人情鉴定、虚假鉴定”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不断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
二、组织机构为加强对司法鉴定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成立山西省司法鉴定清理整顿工作领导组,领导组统一组织开展清理整顿相关工作。
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曾涛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副组长:李恒鹏司法鉴定管理处(仲裁管理处)处长刘学忠行政审批管理处处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清理整顿具体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李恒鹏同志兼任,成员由司法鉴定管理处和行政审批管理处相关人员组成。
三、清理整顿内容和标准(一)严格准入监管。
1、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撤销登记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认定不符合设立条件的鉴定机构,按照《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认定不符合设立条件的鉴定人。
山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晋公通字[2011]46号
山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晋公通字〔2011〕46号)各市公安局:现将《山西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涉案财物专用账户和保管场所务于8月30日前设立并投入使用。
已经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可将扣押款存入保证金账户,保证金扣押款账户作为涉案财物专用账户管理和使用。
山西省公安厅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山西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执法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收取的取保候审保证金、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保证金,以及依法以扣押、冻结、先行登记保存、查封、调取、收缴、追缴、没收、抽样取证等方式提取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办案与保管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妥善保管、案结物清、依法及时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借用、挪用、调换、截留、坐支、私分、损毁、贪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财物,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后勤装财部门是涉案财物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统一归口管理和指导(包括会商同级财政部门开设和使用涉案资金银行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筹建和管理涉案财物保管场所,以下简称“保管场所”)。
山西省司法鉴执业分类规定2016年
百度文库山西省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21 年〕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鉴定管理,标准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及相关规定,参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司法鉴定管理和司法鉴定执业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执业分类,是指根据司法鉴定所运用的理论知识、技术方法和鉴定对象的性质、特点,对司法鉴定活动进行的划分。
第四条本规定所包含的执业类别由根本类别和保存类别组成。
根本类别是指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登记管理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
保存类别是指根据?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已核准登记的上述类别之外的其他鉴定类别。
第五条本规定按照层次结构将司法鉴定依次分为鉴定种类〔第一层级,如法医类〕,鉴定类别〔第二层级,如法医病理鉴定〕,鉴定事项〔第三层级,如人身损伤程度鉴定〕。
本执业分类中的第二层级即鉴定类别由名称和含义构成,名称和含义界定了该鉴定类别的内涵和外延。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涉及执业类别的行政行为,应当以本规定划分的第二层级即鉴定类别名称进行表述。
根本类别的鉴定类别名称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微量物证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
保存类别的鉴定类别名称包括: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测绘司法鉴定,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械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化工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电子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珠宝玉石、饰品及工艺品质量司法鉴定,贵金属饰品和贵金属材料质量司法鉴定,矿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其他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涉案物品价格司法鉴定,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司法鉴定,事故车辆损失司法鉴定,农业司法鉴定,畜牧业司法鉴定,林业司法鉴定,动植物检验检疫司法鉴定,地质矿产类司法鉴定,文物司法鉴定,电力设施司法鉴定,假肢和矫形器司法鉴定,保险理赔司法鉴定,涉税司法鉴定,平安设备司法鉴定。
2011年度全国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情况统计分析
关键 词 :司法鉴 定 : 计情 况 : 统 综合 分析
中 图 分 类 号 : 8 DF 1 文 献 标 志 码 :B d i 03 6/is.6 1 2 7 .0 20 .2 o :1.9 9jsn17 — 0 22 1 .30 9 . 文 章 编 号 :17 — 0 2 (0 2 0 — 14 0 6 1 27一 2 1)302 —4
量 出 现 负增 长 的 为黑 龙 江 、 南 、 西 、 西 、 河 广 陕 甘肃 、
青海 6省 ( ) 0 1年与 2 1 区 。2 1 0 0年 相 比司法 鉴定 机构
中 , 入贯 彻科 学发 展观 . 深 继续 贯 彻落 实 中央 2 号文 1 件 精神 和全 国人 大 常委会 《 于 司法鉴 定管 理 问题 的 关 决 定 》 以下 简 称 《 定 》 , 极 推 进 司法 管 理 体 制 改 ( 决 )积 革 . 司法 鉴定 管理 的重 心放 在加 强和 创新 司法 鉴定 将 社会 管 理工 作 , 提高 鉴定 质量 , 严格 执业 准 人 , 强 执 加 业 监管 , 范执业 行 为 , 规 完善鉴 定 制度 , 促进 行 风建设 上, 确保 各 区域 内司法鉴 定工 作健 康有 序发 展 。下 面
注 销鉴 定机 构 的省份 有 天津 、 内蒙 、 吉林 、 上海 、 江 、 浙
收 稿 日期 :0 2 0 — 9 2பைடு நூலகம்1—4 0
作 者 简 介 : 禹 (9 4 )女 , 李 1 5一 , 处长 , 要从 事 司法 鉴 定管 理 工 作 。 主 E ma :f d oucm。 - i sa @sh . l jj o
是 2 1 年 度 对 全 国法 医类 、 01 物证 类 、 声像 资料 类 ( 以
司法鉴定的类别有哪些
司法鉴定的类别有哪些发布日期:2014-06-04 点击数: 215 【字号:大中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将司法鉴定分为:(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其他类。
具体分类:(一)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二)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以及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以及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做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四)其他类鉴定,包括司法会计鉴定、司法资产评估、建筑工程鉴定、知识产权鉴定、产品质量鉴定等诉讼活动中需要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类别。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鉴定,是指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鉴定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
第二章鉴定机构、鉴定人第四条本规则所称鉴定机构,是指在人民检察院设立的,取得鉴定机构资格并开展鉴定工作的部门。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鉴定人,是指取得鉴定人资格,在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中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会计鉴定以及心理测试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情况,要求委托单位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二)进行必要的勘验、检查;(三)查阅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材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人员;(四)对违反法律规定委托的案件、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提供虚假鉴定材料的案件,有权拒绝鉴定;(五)对与鉴定无关问题的询问,有权拒绝回答;(六)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的规定(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的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的规定(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促进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公开、公平、高效,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北京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定义内涵】本规定所称的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以下简称对外委托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审计等工作,并进行监督协调的司法活动。
第二条【委托类别】基于审判和执行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就以下鉴定评估类别进行对外委托:(一)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环境损害类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登记管理的鉴定类别;(二)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资产评估类别;(三)房地产评估类别;(四)建设工程造价、工程修复造价等工程造价鉴定类别;(五)会计审计鉴定类别;(六)知识产权鉴定类别;(七)其他需要鉴定评估的类别。
第三条【委托平台】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建设“北京法院对外委托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对外委托平台),实现对外委托工作规范化、智能化、集约化、专业化、动态化管理。
人民法院和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对外委托平台开展工作,及时准确填报信息,依法规范做好司法公开工作。
第四条【名册制度】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按照公开、公平、民主、择优的原则,实行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册制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编制《北京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册》(以下简称名册)。
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
X染色体DNA检验
样本
1200
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个基因座;骨骼、牙齿、指甲要加收500元/样本
45
线粒体DNA检验
样本
1500
46
种属的DNA检验
样本
1000
47
性别的DNA检验
样本
500
48
动植物的DNA检验
样本
2000
不含人类
49
其他法医DNA鉴定
样本
300
其他未在试剂盒中包括的基因座;按每个检验的基因座计收
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
附件:
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
一、法医类
类别
序号
收费项目
单位
基准价(元)
备注
(一)法医病理鉴定
1
早期尸表检验
具
500
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
2
晚期尸表检验
具
1000
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高度腐败尸体加收50%
3
早期尸体解剖
具
2500
17
法医病理鉴定文证审查
例
1200
(二)法医临床鉴定
18
损伤程度鉴定
例
300/700
只涉及体表损伤程度鉴定的,每例300元。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
19
伤残程度评定
例
700
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
20
伤病关系鉴定
例
1000
同上
21
诈病、诈伤鉴定
例
1500
同上
22
医疗纠纷鉴定
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20)
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已经司法部2020年6月19日第23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2020年6月23日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证类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证类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物理学、化学、文件检验学、痕迹检验学、理化检验技术等原理、方法和专门知识,对文书物证、痕迹物证、微量物证等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物证类司法鉴定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包括:文书物证的书写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制作方法,及其内容、性质、状态、形成过程、制作时间等鉴定;痕迹物证的勘验提取,造痕体和承痕体的性质、状况及其形成痕迹的同一性、形成原因、形成过程、相互关系等鉴定;微量物证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成分组成等鉴定。
第二章文书鉴定第四条文书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文件检验学的理论、方法和专门知识,对可疑文件(检材)的书写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制作方法、内容、性质、状态、形成过程、制作时间等问题进行检验检测、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文书鉴定包括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印刷文件鉴定、篡改(污损)文件鉴定、文件形成方式鉴定、特种文件鉴定、朱墨时序鉴定、文件材料鉴定、基于痕迹特征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基于材料特性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文本内容鉴定等。
第五条笔迹鉴定。
包括依据笔迹同一性鉴定标准,必要时结合笔迹形成方式的检验鉴定结果,判断检材之间或检材与样本之间的笔迹是否同一人书写或者是否出自于同一人。
第六条印章印文鉴定。
包括依据印章印文同一性鉴定标准,必要时结合印文形成方式的检验鉴定结果,判断检材之间或检材与样本之间的印文是否同一枚印章盖印或者是否出自于同一枚印章。
2020年5月14日起实施的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2020年5月14日起实施的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医类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法医学各专业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法医类司法鉴定依据所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分为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等。
第二章法医病理鉴定第四条法医病理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与法律问题有关的人身伤、残、病、死及死后变化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法医病理鉴定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判断,死亡时间推断,损伤时间推断,致伤物推断,成伤机制分析,医疗损害鉴定以及与死亡原因相关的其他法医病理鉴定等。
第五条死亡原因鉴定。
依据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等相关标准,基于具体案件鉴定中的检材情况、委托人的要求以及死者的民族习惯等,按照所采用的检查方法进行死亡原因鉴定或分析。
死亡原因鉴定通常有以下类型:尸体解剖,死亡原因鉴定。
通过进行系统尸体解剖检验(包括但不限于颅腔、胸腔、腹腔等);提取病理检材,对各器官进行大体检验和显微组织病理学检验;提取尸体相关体液或组织进行毒、药物检验,或者其他实验室检验(必要时)。
根据上述尸体解剖检验和必要的实验室检验结果,结合案情资料及其他书证材料,对死亡原因等进行鉴定。
尸表检验,死亡原因分析。
通过对尸体衣着、体表进行检验,必要时进行尸体影像学检查或提取相关体液检材进行毒、药物检验等。
根据上述检验结果,并结合案情资料等对死亡原因等进行分析。
器官/切片检验,死亡原因分析。
因鉴定条件所限,缺少尸体材料时(如:再次鉴定时尸体已处理),可以通过对送检器官/组织切片进行法医病理学检验与诊断,并结合尸体检验记录和照片、毒物检验结果以及案情资料、书证材料等,进行死亡原因分析。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1.06.15•【文号】司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司规〔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已经2021年5月26日第9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2021年6月15日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入登记的审核,规范专家评审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解释》(司规〔2020〕4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96号和司规〔2020〕4号等规定,对申请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机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根据审查结果,按照法定时限出具书面受理决定书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
决定受理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第三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选取相关的评审专家,分别按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的专业领域组建专家评审组,每个专业领域的专家评审组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
评审专家原则上应为具备高级职称的鉴定人,执业范围应包含被评审的专业领域。
评审组专家的专业能力应覆盖被评审的所有专业分领域及项目。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
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浮动幅度。
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新增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公布山西省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登记考评专家名单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公布山西省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登记考评专家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9.05.21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5.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公布山西省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
法鉴定登记考评专家名单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省直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落实我省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业务登记考评制度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登记考评制度,我厅开展了考评专家推荐遴选工作。
此次推荐遴选范围包括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我省及周边省份的司法鉴定人。
在各地推荐基础上,按照拓宽视野、严格条件、优中选优、满足需要的原则,选聘陈忆九等105名司法鉴定人为山西省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登记考评专家进入专家库,现予公布,特此通知。
附件:山西省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登记考评专家名单
山西省司法厅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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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
司法鉴定业务登记考评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准入管理,提高准入质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山西省司法厅关于严格司法鉴定准入和监管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的考评,是指对申请设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以下简称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申请变更增加三大类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综合考核评审。
第三条考评由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以下简称厅司鉴处)根据省司法厅行政审批管理处(以下简称厅审批处)的委托组织专家进行。
第四条考评实行专家负责制。
第五条考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清正廉洁、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条考评专家应当保守在考评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七条考评专家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考评专家进行考评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考评组组成
第九条厅司鉴处收到厅审批处委托后,应当通知申请人提交与本考评制度对应指标的自查报告,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核。
不符合考评条件的,及时反馈厅审批处并说明理由;符合考评条件的,从专家库中选取相应类别专家组成考评组并指定组长一名;从厅司鉴处确定一名联络员。
申请人申请从事一项司法鉴定业务的,考评组由二名专家组成;申请从事二项及二项以上司法鉴定业务的,考评组专家不少于三名,且每项业务类别应至少有一名相应类别的专家。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条考评专家根据厅司鉴处的指派对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技术条件、仪器设备、业绩和管理水平进行考评,出具专家意见。
第十一条联络员负责联络、培训专家,确定考评时间,准备考评所需资料,安排交通、住宿,办理考评费等相关行政事务。
第四章考评内容
第十二条专业人员,是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员的数量、专兼职和职称构成。
其中,每个鉴定类别至少有三名以上考评合格人员,每个鉴定类别至少有一名专职人员和一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第十三条仪器设备,是指满足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的情况。
仪器设备考评以《山西省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16年)》规定的第二层级即鉴定类别为单位进入考评。
每个业务类别,必须具有司法部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对应的必备仪器设备,且所有权、使用权归申请人自有,仪器设备放置于司法鉴定活动执业场所。
缺少任意一种必配仪器设备,不予评审。
申请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鉴定业务的,申请人必须自有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第十四条技术条件,是指申请人从事所申请业务范围的执业场所和鉴定人员能力。
(一)执业场所设置鉴定受理、鉴定材料保管、实施鉴定活动、鉴定档案室、行政办公场所等功能区域,并不得使用住宅用房。
每家鉴定机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400平方米,且平均每个鉴定类别不得少于150平方米。
(二)鉴定人员能力是指所有鉴定人的总体专业技能和执业能力。
根据全部鉴定人的平均得分衡量鉴定人员能力。
第十五条业绩和管理水平,业绩是指申请人取得与其申请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成绩,包括科研成果和工作成果等。
管理水平是指申请人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内部运行规范。
第五章考评流程
第十六条考评组开展考评前应当制定考评工作方案,明确考评的实施程序、主要内容、工作分工、考评时限等。
第十七条考评方式包括申请人汇报并答辩,审核相关材料,实地查看工作场所和环境,现场考核等。
(一)申请人汇报并答辩是指考评组听取申请人关于考评内容的全面汇报并进行提问,申请人应当客观回答。
(二)审核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人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鉴定人员考评合格情况,证明执业场所所有权、使用权、房屋性质及其面积的资料,申请人的仪器设备证明(包括名称及型号,数量,购入时间,购入价格,说明书,所有权凭证及有关部门颁发的最新检定校准凭证等资料),印证科研成果和工作成果的材料,印证管理制度及证明管理水平的材料。
必需检测实验室的,需印证自有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的材料。
(三)实地查看工作场所和环境,是指查看执业场所功能设置是否满足执业需要。
(四)现场考核,要求执业人员当场操作仪器、设备,考核评价其是否正确掌握操作技能。
第十八条考评组每位专家根据《山西省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业务登记考评评分标准》对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技术条件、仪器设备、业绩和管理水平分别逐项打分,平均得出各项目最终评分结果,经求和后计算出专家评审总得分。
第十九条形成考评专家评审意见。
考评工作完成后,根据考评得分情况及考评专家意见填写《司法鉴定考评报告书》(以下简称《考评报告书》)。
专家评审得分为70分(含)以上,且专业人员、技术条件、仪器设备、业绩和管理水平分别不低于12 分、18分、18分和12分的申请人,应当给予“具备从事XX司法鉴定业务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评审结论;专家评审得分为70分以下或专业人员、技术条件、仪器设备、业绩和管理水平得分中有一项未达到最低分值的申请人,应当给予“不具备从事XX司法鉴定业务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评审结论。
《考评报告书》应当由每位考评专家签名。
考评专家对考评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并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