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业务登记考评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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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

司法鉴定业务登记考评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准入管理,提高准入质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山西省司法厅关于严格司法鉴定准入和监管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的考评,是指对申请设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以下简称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申请变更增加三大类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综合考核评审。

第三条考评由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以下简称厅司鉴处)根据省司法厅行政审批管理处(以下简称厅审批处)的委托组织专家进行。

第四条考评实行专家负责制。

第五条考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清正廉洁、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条考评专家应当保守在考评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七条考评专家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考评专家进行考评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考评组组成

第九条厅司鉴处收到厅审批处委托后,应当通知申请人提交与本考评制度对应指标的自查报告,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核。不符合考评条件的,及时反馈厅审批处并说明理由;符合考评条件的,从专家库中选取相应类别专家组成考评组并指定组长一名;从厅司鉴处确定一名联络员。

申请人申请从事一项司法鉴定业务的,考评组由二名专家组成;申请从事二项及二项以上司法鉴定业务的,考评组专家不少于三名,且每项业务类别应至少有一名相应类别的专家。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条考评专家根据厅司鉴处的指派对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技术条件、仪器设备、业绩和管理水平进行考评,出具专家意见。

第十一条联络员负责联络、培训专家,确定考评时间,准备考评所需资料,安排交通、住宿,办理考评费等相关行政事务。

第四章考评内容

第十二条专业人员,是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员的数量、专兼职和职称构成。其中,每个鉴定类别至少有三名以上考评合格人员,每个鉴定类别至少有一名专职人员和一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第十三条仪器设备,是指满足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的情况。仪器设备考评以《山西省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16年)》规定的第二层级即鉴定类别为单位进入考评。每个业务类别,必须具有司法部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对应的必备仪器设备,且所有权、使用权归申请人自有,仪器设备放置于司法鉴定活动执业场所。缺少任意一种必配仪器设备,不予评审。

申请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鉴定业务的,申请人必须自有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第十四条技术条件,是指申请人从事所申请业务范围的执业场所和鉴定人员能力。

(一)执业场所设置鉴定受理、鉴定材料保管、实施鉴定活动、鉴定档案室、行政办公场所等功能区域,并不得使用住宅用房。每家鉴定机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400平方米,且平均每个鉴定类别不得少于150平方米。

(二)鉴定人员能力是指所有鉴定人的总体专业技能和执业能力。根据全部鉴定人的平均得分衡量鉴定人员能力。

第十五条业绩和管理水平,业绩是指申请人取得与其申请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成绩,包括科研成果和工作成果等。管理水平是指申请人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内部运行规范。

第五章考评流程

第十六条考评组开展考评前应当制定考评工作方案,明确考评的实施程序、主要内容、工作分工、考评时限等。

第十七条考评方式包括申请人汇报并答辩,审核相关材料,实地查看工作场所和环境,现场考核等。

(一)申请人汇报并答辩是指考评组听取申请人关于考评内容的全面汇报并进行提问,申请人应当客观回答。

(二)审核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人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鉴定人员考评合格情况,证明执业场所所有权、使用权、房屋性质及其面积的资料,申请人的仪器设备证明(包括名称及型号,数量,购入时间,购入价格,说明书,所有权凭证及有关部门颁发的最新检定校准凭证等资料),印证科研成果和工作成果的材料,印证管理制度及证明管理水平的材料。必需检测实验室的,需印证自有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的材料。

(三)实地查看工作场所和环境,是指查看执业场所功能设置是否满足执业需要。

(四)现场考核,要求执业人员当场操作仪器、设备,考核评价其是否正确掌握操作技能。

第十八条考评组每位专家根据《山西省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业务登记考评评分标准》对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技术条件、仪器设备、业绩和管理水平分别逐项打分,平均得出各项目最终评分结果,经求和后计算出专家评审总得分。

第十九条形成考评专家评审意见。考评工作完成后,根据考评得分情况及考评专家意见填写《司法鉴定考评报告书》(以下简称《考评报告书》)。专家评审得分为70分(含)以上,且专业人员、技术条件、仪器设备、业绩和管理水平分别不低于12 分、18分、18分和12分的申请人,应当给予“具备从事XX司法鉴定业务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评审结论;专家评审得分为70分以下或专业人员、技术条件、仪器设备、业绩和管理水平得分中有一项未达到最低分值的申请人,应当给予“不具备从事XX司法鉴定业务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评审结论。

《考评报告书》应当由每位考评专家签名。考评专家对考评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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