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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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像资料司法鉴定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

视觉鉴别
通过声谱仪进行频谱波形检验,仔细观察、分析 语音检材和样本中相同和相近的音素、音节、语 词、短语谱图的语音声学特征和声学模式,包括 辅音VOT、过零率曲线和辅音浊化现象、音渡特征 (升降、斜率、趋向)、共振峰特性(共振峰阶 数、频率、强度、趋向)、协同发音现象、音强 曲线、基频曲线(调型、调值、调域)音节间过 渡特征等,做出相似或差异程度的评价。
根据声像制作时间分类
直接声像资料
声像资料的制作与案件发生的时间同步,这类 资料能直接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具有最高可 信度,如公安机关将小偷的盗窃过程完整地拍 摄下来。
间接声像资料
间接声像资料不是与案件的发生同时制作的,而 是在案件发生后根据其他证据制作的证据。
如:交通肇事逃逸案发后,对目击者进行的采访、录 像等形成的资料则属于间接声像资料。
证据形式之一,鉴定结论必须通过鉴定文书的形式表达 出来,因此它是鉴定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
(三)意义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文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 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对案件的调查、审判 都有关键的作用,因此鉴定文书的制作必须 规范化,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同时,也是 确保鉴定文书质量的前提。
二、声像资料鉴定文书的主要内容
(一)语音增强
语音增强就是对受噪声污染的语音信号、较弱的语音信 号、言语内容听辨不清的声像资料,采用一定的技术手 段对录音进行处理,提高语音的信噪比,从而达到能够 听辨清楚言语内容的目的。
(二)语音人身分析
就是根据录音中的谈话内容对未知说话人的性别、年龄 、方言、文化水平、职业,甚至身高、体态等特点的分 析推断,为侦查破案提供范围和方向等线索。
三、声像资料的特点
与传统证据共有的属性
客观性 关联性 合法性

司法部关于下发《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下发《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下发《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0.11.29•【文号】司发通[2000]159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关于下发《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的通知(2000年11月29日司发通[2000]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指导,促进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科学化、规范化,在广泛征求公、检、法、卫、教等部门及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

现印发你们,先内部试行。

望你们及时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报告部法规教育司,待积累一定经验修改完善后再以部颁规章形式发布。

附件: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附件: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根据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执业分类规定。

第二条本执业分类规定根据当前我国司法鉴定的专业设置情况、学科发展方向、技术手段、检验和鉴定内容,并参考国际惯例而制订。

第三条本执业分类规定是确定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职业(执业)资格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业务范围的依据。

第二章分则第四条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

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第五条法医临床鉴定: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声像资料在司法鉴定中的运用

声像资料在司法鉴定中的运用

声像资料在司法鉴定中的运用发布时间:2021-12-30T08:47:25.134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24期作者:庄焰[导读] 对于一些案件来说,声像资料属于一种方便收集、花费较少的物证。

对声像资料的整理和审定能够为司法机关解决要案提供更为全面的犯罪信息支持。

为此,文章结合声像资料的基本定义、内涵特征,立足声像资料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现状,就如何进一步优化声像资料在司法鉴定中的具体应用进行探究。

庄焰天津天宏司法鉴定中心天津市 300190摘要:对于一些案件来说,声像资料属于一种方便收集、花费较少的物证。

对声像资料的整理和审定能够为司法机关解决要案提供更为全面的犯罪信息支持。

为此,文章结合声像资料的基本定义、内涵特征,立足声像资料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现状,就如何进一步优化声像资料在司法鉴定中的具体应用进行探究。

关键词:声像资料;司法鉴定;证据;应用在现代社会的进步发展下,人们的认识能力不断提升,案件发生和客观存在密切联系的事实被认知。

同时,在信息时代背景下,以录音、影像、计算机等存储数据、保管资料的作用日益凸现出来,将这种资料保管方式应用到司法案件审判中能够更证据确凿的揭露犯罪。

为了能够更好的发挥出声像资料在我国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领域的作用,文章结合其基本表现形式和特征,就其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问题进行探究。

一、声像资料概述(一)内涵声像资料主要是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反映的声音、形象、电子计算机所储存的资料以及关联科技设备所提供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与否的证据。

声像资料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产物和成果,其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的应用是现代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发展的重要标志。

声像资料会为记载的信息使用起到重要的证明作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需要通过一系列的鉴定分析才能够充分展现出声像资料记载信息和被证明事实之间的关联。

比如录音资料能够证明人在相关事件中使用语言所表述的思想内容,会录用嫌疑人在电话中勒索钱财的信息内容;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明嫌疑人开展犯罪行为的重要证明。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0.05.14•【文号】司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司规〔2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已经2020年5月9日第20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2019年5月14日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医类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法医学各专业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法医类司法鉴定依据所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分为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等。

第二章法医病理鉴定第四条法医病理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与法律问题有关的人身伤、残、病、死及死后变化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法医病理鉴定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判断,死亡时间推断,损伤时间推断,致伤物推断,成伤机制分析,医疗损害鉴定以及与死亡原因相关的其他法医病理鉴定等。

第五条死亡原因鉴定。

依据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等相关标准,基于具体案件鉴定中的检材情况、委托人的要求以及死者的民族习惯等,按照所采用的检查方法进行死亡原因鉴定或分析。

死亡原因鉴定通常有以下类型:尸体解剖,死亡原因鉴定。

通过进行系统尸体解剖检验(包括但不限于颅腔、胸腔、腹腔等);提取病理检材,对各器官进行大体检验和显微组织病理学检验;提取尸体相关体液或组织进行毒、药物检验,或者其他实验室检验(必要时)。

司法部关于印发《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0.06.23•【文号】司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司规〔20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已经司法部2020年6月19日第23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2020年6月23日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证类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证类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物理学、化学、文件检验学、痕迹检验学、理化检验技术等原理、方法和专门知识,对文书物证、痕迹物证、微量物证等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物证类司法鉴定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包括:文书物证的书写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制作方法,及其内容、性质、状态、形成过程、制作时间等鉴定;痕迹物证的勘验提取,造痕体和承痕体的性质、状况及其形成痕迹的同一性、形成原因、形成过程、相互关系等鉴定;微量物证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成分组成等鉴定。

第二章文书鉴定第四条文书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文件检验学的理论、方法和专门知识,对可疑文件(检材)的书写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制作方法、内容、性质、状态、形成过程、制作时间等问题进行检验检测、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文书鉴定包括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印刷文件鉴定、篡改(污损)文件鉴定、文件形成方式鉴定、特种文件鉴定、朱墨时序鉴定、文件材料鉴定、基于痕迹特征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基于材料特性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文本内容鉴定等。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记录和报告干预司法鉴定活动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记录和报告干预司法鉴定活动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记录和报告干预司法鉴定活动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0.06.08•【文号】司办通〔2020〕56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记录和报告干预司法鉴定活动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司办通〔2020〕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司法鉴定制度是解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帮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司法保障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健全鉴定人负责制,依法保障鉴定人独立、客观、规范开展鉴定工作,我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了《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记录和报告干预司法鉴定活动的有关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认真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学习贯彻本规定,为鉴定人独立进行鉴定提供保障条件。

要细化工作措施,建立定期检查、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

遇有重要情况,请及时请示报告。

司法部办公厅2020年6月8日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记录和报告干预司法鉴定活动的有关规定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依法保障鉴定人独立开展鉴定工作,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鉴定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鉴定人独立进行鉴定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干预司法鉴定活动:(一)为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邀请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其他人员私下会见司法鉴定委托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律师、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明示、暗示或强迫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其他人员违规受理案件、出具特定鉴定意见、终止鉴定的;(四)其他影响鉴定人独立进行鉴定的情形。

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5号)

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5号)

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证类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证类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物理学、化学、文件检验学、痕迹检验学、理化检验技术等原理、方法和专门知识,对文书物证、痕迹物证、微量物证等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物证类司法鉴定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包括:文书物证的书写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制作方法,及其内容、性质、状态、形成过程、制作时间等鉴定;痕迹物证的勘验提取,造痕体和承痕体的性质、状况及其形成痕迹的同一性、形成原因、形成过程、相互关系等鉴定;微量物证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成分组成等鉴定。

第二章文书鉴定第四条文书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文件检验学的理论、方法和专门知识,对可疑文件(检材)的书写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制作方法、内容、性质、状态、形成过程、制作时间等问题进行检验检测、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文书鉴定包括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印刷文件鉴定、篡改(污损)文件鉴定、文件形成方式鉴定、特种文件鉴定、朱墨时序鉴定、文件材料鉴定、基于痕迹特征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基于材料特性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文本内容鉴定等。

第五条笔迹鉴定。

包括依据笔迹同一性鉴定标准,必要时结合笔迹形成方式的检验鉴定结果,判断检材之间或检材与样本之间的笔迹是否同一人书写或者是否出自于同一人。

第六条印章印文鉴定。

包括依据印章印文同一性鉴定标准,必要时结合印文形成方式的检验鉴定结果,判断检材之间或检材与样本之间的印文是否同一枚印章盖印或者是否出自于同一枚印章。

第七条印刷文件鉴定。

包括依据印刷方式鉴定标准判断检材是何种印刷方式印制形成,如制版印刷中的凹、凸、平、孔版印刷等,现代办公机具印刷中的复印、打印、传真等;依据印刷机具种类鉴定标准判断检材是何种机具印制形成;依据印刷机具或印版同一性鉴定标准判断检材之间或检材与样本之间是否同一机具或同一印版印制形成等。

论声像资料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标准

论声像资料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标准

论声像资料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标准摘要:在过去的一个世纪中,技术的应用取得了突飞猛进的成就,人类的思维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世界发生的事件被以文字的形式记录并保存下来, 而且没有国界的区分。

这种变化要求记录采用能更真切地反映出声像认知价值的新形式。

照片和电影胶片把恢复过去变成了非常容易的事。

录音带和专题录制节目的出现也使我们忘记了一句老话:话语会消失而文字将永存。

关键词:声像,司法鉴定,标准20世纪后半期的技术成就,特别是影像和声音的记录准确度的提高使得档案全宗中声像档案的数量不断增加。

在很短的时间内,这些记录也成了正式的案卷文件。

另外,随着广播和电影的发展,摄影机构和电影技术重要性的增强,新机构的建立过程采用声像记录的方式,许多国家因此而设立了专业档案馆,专门从事声音文件、照片和电影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工作。

1.鉴定和选择标准由于各种不同声像文件数量不断上升,鉴定工作者要根据它们的特有属性制定新的鉴定和选择标准,这与传统文件所使用的标准大不相同。

与案卷文件不同,照片、录音和电影通常既不涉及政府机关和机构的行政管理工作,又不反映他们的职能与办公方式。

但在表述某些特殊事件、现象和人物时的确具备一种特别的信息特性,以达到传递实际情况的目的。

由于声像文件通常只针对一个事件,而且不生成事实,只是对事件的反思,所以它们的这种价值就显得不是特别突出。

这里要强调一下,声音和图片文件的制作场所一般都是不能轻易进入的,有时这些地方也有危险。

实际的文件一生成就被迁移了。

记录军事冲突、火灾、洪水、大灾难和自然灾害的电影和专题录制节目是任何其他形式不可替代的,有独特性和不可估量的价值。

在档案全宗生成的过程中对档案文件进行鉴定的观念是有争议的。

有的观点主张不要理会已有的文件鉴定标准。

也有人认为把资料分成有无价值两种情况的做法比较容易。

但我们如何面对那些大量不属于以上任何类型的资料?随着数字记录技术的发展,主要问题不再是一份档案能不能包容所有文件。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司发通(2000)1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根据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执业分类规定。

第二条本执业分类规定根据当前我国司法鉴定的专业设置情况、学科发展方向、技术手段、检验和鉴定内容,并参考国际惯例而制订。

第三条本执业分类规定是确定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职业(执业)资格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业务范围的依据。

第二章分则第四条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

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第五条法医临床鉴定: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第六条法医精神病鉴定: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第七条法医物证鉴定: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性别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

第八条法医毒物鉴定: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内容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内容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内容说话人鉴定:它是利用声谱仪等综合检验方法对录音中说话人与已知说话人的语音进行分析,以确认说话人是否信号较弱而言语内容听辨不清的声像资料,可以采用技术手段对录音进行处理,以提高语音的信噪比,从而能够听辨清楚言语内容。

司法鉴定机构是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法定程序作出合理的判断的机构,根据不同鉴定的类别也把司法机构进行分类。

那么大家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的认识是怎么样的了解吗?本文由小编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的相关知识做一个讲解,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接受委托人鉴定委托,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机构。

或者说,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活动的专门单位。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二、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律责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1、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2、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3、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4、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5、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6、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7、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8、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9、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1、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2、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3、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新司法鉴定分类的法律依据-司法鉴定分类

最新司法鉴定分类的法律依据-司法鉴定分类

司法鉴定分类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中(一)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此外根据诉讼活动的需要,诉讼中涉及到的其它鉴定业务还有计算机司法鉴定、环境监测司法鉴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税务司法鉴定、农业司法鉴定、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枪弹痕迹司法鉴定等。

上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统一登记管理事项在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后,将统一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范围。

一、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三、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四、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五、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20)

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20)

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已经司法部2020年6月19日第23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2020年6月23日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证类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证类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物理学、化学、文件检验学、痕迹检验学、理化检验技术等原理、方法和专门知识,对文书物证、痕迹物证、微量物证等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物证类司法鉴定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包括:文书物证的书写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制作方法,及其内容、性质、状态、形成过程、制作时间等鉴定;痕迹物证的勘验提取,造痕体和承痕体的性质、状况及其形成痕迹的同一性、形成原因、形成过程、相互关系等鉴定;微量物证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成分组成等鉴定。

第二章文书鉴定第四条文书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文件检验学的理论、方法和专门知识,对可疑文件(检材)的书写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制作方法、内容、性质、状态、形成过程、制作时间等问题进行检验检测、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文书鉴定包括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印刷文件鉴定、篡改(污损)文件鉴定、文件形成方式鉴定、特种文件鉴定、朱墨时序鉴定、文件材料鉴定、基于痕迹特征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基于材料特性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文本内容鉴定等。

第五条笔迹鉴定。

包括依据笔迹同一性鉴定标准,必要时结合笔迹形成方式的检验鉴定结果,判断检材之间或检材与样本之间的笔迹是否同一人书写或者是否出自于同一人。

第六条印章印文鉴定。

包括依据印章印文同一性鉴定标准,必要时结合印文形成方式的检验鉴定结果,判断检材之间或检材与样本之间的印文是否同一枚印章盖印或者是否出自于同一枚印章。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
司法鉴定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委托司法鉴定机构
对有关诉讼案件进一步鉴定涉案事项的活动。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是对
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划分,下面将从分类角度进行探讨。

首先,司法鉴定人员可以按照专业领域进行分类,如文书鉴定、金融
鉴定、物证鉴定、人身伤害鉴定等。

这种分类方式可以根据司法鉴定
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以便能够针对特定领域的案件提供更为专业、准确的鉴定结果。

其次,司法鉴定人员可以按照所需技能进行分类,如技术鉴定、心理
鉴定、语言鉴定、法律鉴定等。

技术鉴定需要具备相关技术技能,如
计算机技术、机械技术等;心理鉴定需要具备心理学知识和相关技能,如心理学测试、咨询、诊断等;语言鉴定需要精通相关语种和语言学
知识;法律鉴定则需要掌握相关法律法规。

此外,司法鉴定人员还可以按照执业资格等级进行分类,如助理鉴定师、初级鉴定师、中级鉴定师、高级鉴定师等。

这种分类方式是区分
鉴定人员资格的一个重要依据,各级别的鉴定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专
业知识、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才能胜任相关工作。

最后,司法鉴定人员还可以按照鉴定对象进行分类,如刑事鉴定、民
事鉴定、行政鉴定、国际鉴定等。

每个类别的鉴定对象都有其特殊性和鉴定要求,因此需要鉴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执业分类是司法鉴定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可以根据不同的分类方式从不同的角度对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进行分类。

各类鉴定人员需要具备与其所从事工作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持续不断地更新和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以便能够为司法机关提供准确、可靠的鉴定结果。

司法部关于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0.12.2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司法部关于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登记准入的实质审核,切实提高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现将《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

公众可以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中国法律服务网,关注司法部微信公众号查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1月12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中国法律服务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土儿胡同1号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邮政编码:10000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司法部2020年12月29日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征求意见稿)本细则适用于专家对申请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机构)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进行评审的活动。

一、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等规定,对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根据审查结果,按照法定时限出具书面受理决定书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

决定受理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司法鉴定的种类(法律人必备)

司法鉴定的种类(法律人必备)

司法鉴定的种类(法律人必备)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总的而言,司法鉴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

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2)法医临床鉴定: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3)法医精神病鉴定: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4)法医物证鉴定: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性别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

(5)法医毒物鉴定: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物)中毒的鉴定。

(6)司法会计鉴定:运用司法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检查、计算、验证和鉴证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等财务状况进行鉴定。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评分标准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评分标准

附件3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评分标准(一)申请从事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业务法人或其他组织评分表
(二)申请从事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业务人员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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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各专业领域具体评分要求参见: 3-1录音鉴定登记评审评分要求
3-2图像鉴定登记评审评分要求
3-3电子数据鉴定登记评审评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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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录音鉴定登记评审评分要求
(一)录音鉴定人员专业能力要求
8
(二)录音鉴定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
配置要求表中序号为01、02、03的事项为录音鉴定所有项目均需满足的基本要求,其余为各项目的特殊要求。

9
10
3-2
图像鉴定登记评审评分要求
(一)图像鉴定人员专业能力要求
(二)图像鉴定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
配置要求表中序号为01、02、03的事项为图像鉴定所有项目的基本要求,其余为各项目的特殊要求。

3-3
电子数据鉴定登记评审评分要求
(一)电子数据鉴定人员专业能力要求
(二)电子数据鉴定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
配置要求表中序号为01、02、03的事项为电子数据鉴定所有项目均需满足的基本要求,其余为各项目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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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司规[2020]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物理学、语言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同一认定理论等原理、方法和专门知识,对录音、图像、电子数据等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声像资料司法鉴定包括录音鉴定、图像鉴定、电子数据鉴定。

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包括:录音和图像(录像/视频、照片/图片)的真实性、同一性、相似性、所反映的内容等鉴定;电子数据的存在性、真实性、功能性、相似性等鉴定。

第二章录音鉴定
第四条录音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物理学、语言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同一认定理论等原理、方法和专门知识,对检材录音的真实性、同一性、相似性及所反映的内容等问题进行检验、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录音鉴定包括录音处理、录音真实性鉴定、录音同一性鉴定、录音内容分析、录音作品相似性鉴定等。

第五条录音处理。

包括依据录音处理方法,对检材录音进行降噪、增强等清晰化处理,以改善听觉或声谱质量。

第六条录音真实性鉴定。

包括依据录音原始性鉴定方法,判断检材录音是否为原始录音;依据录音完整性鉴定方法,判断检材录音是否经过剪辑处理。

第七条录音同一性鉴定。

包括依据语音同一性鉴定方法,判断检材与样本之间或检材之间的语音是否同一;参照语音同一性鉴定方法,判断检材与样本之间或检材之间的其他声音是否同一。

第八条录音内容分析。

包括依据录音内容辨听方法,结合录音处理和录音同一性鉴定结果,综合分析辨识并整理检材录音所反映的相关内容;依据说话人的口头言语特征,分析说话人的地域、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等属性。

第九条录音作品相似性鉴定。

包括综合运用录音内容分析、录音同一性鉴定等鉴定技术,通过检材与样本之间或检材之间录音作品的比较检验综合判断是否来源于同一个作品或相似程度。

第三章图像鉴定
第十条图像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物理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同一认定理论等原理、方法和专门知识,对检材图像(录像/视频、照片/图片)的真实性、同一性、相似性及所反映的内容等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图像鉴定包括图像处理、图像真实性鉴定、图像同一性鉴定、图像内容分析、图像作品相似性鉴定、特种照相检验等。

第十一条图像处理。

包括依据图像处理方法,对检材图像进行降噪、增强、还原等清晰化处理,以改善视觉效果。

第十二条图像真实性鉴定。

包括依据图像原始性鉴定方法,判断检材图像是否为原始图像;依据图像完整性鉴定方法,判断检材图像是否经过剪辑处理。

第十三条图像同一性鉴定。

包括依据人像同一性鉴定方法,判断检材与样本之间或检材之间记载的人像是否同一;依据物像同一性鉴定方法,判断检材与样本之间或检材之间记载的物体是否同一。

第十四条图像内容分析。

包括依据图像内容分析方法,结合图像处理和图像同一性鉴定结果,综合判断检材图像所记载的人、物的状态和变化情况及事件发展过程,如案事件图像中的人物行为和事件过程、交通事故图像中的交通参与者行为及涉案车辆速度、火灾现场图像中的起火部位及火灾过程等。

第十五条图像作品相似性鉴定。

包括综合运用图像内容分析、图像同一性鉴定等鉴定技术,通过检材与样本之间或检材之间图像作品的比较检验综合判断是否来源于同一个作品或相似程度。

第十六条特种照相检验。

运用特种照相技术,包括红外照相、紫外照相、光致发光照相和光谱成像等技术对物证进行照相检验。

第四章电子数据鉴定
第十七条电子数据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信息科学与技术和专门知识,对电子数据的存在性、真实性、功能性、相似性等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电子数据鉴定包括电子数据存在性鉴定、电子数据真实性鉴定、电子数据功能性鉴定、电子数据相似性鉴定等。

第十八条电子数据存在性鉴定。

包括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与恢复及电子数据的形成与关联分析。

其中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与恢复包括对存储介质(硬盘、光盘、优盘、磁带、存储卡、存储芯片等)和电子设备(手机、平板电脑、可穿戴设备、考勤机、车载系统等)中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与恢复,以及对公开发布的或经所有权人授权的网络数据的提取和固定;电子数据的形成与关联分析包括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生成、用户操作、内容关联等进行分析。

第十九条电子数据真实性鉴定。

包括对特定形式的电子数据,如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电子文档、数据库数据等的真实性或修改情况进行鉴定;依据相应验证算法对特定形式的电子签章,如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进行验证。

第二十条电子数据功能性鉴定。

包括对软件、电子设备、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破坏性程序的功能进行鉴定。

第二十一条电子数据相似性鉴定。

包括对软件(含代码)、数据库、电子文档等的相似程度进行鉴定;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相似程度进行鉴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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