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楼宇高度及地段可建造性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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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釋 1:同一功能之實用面積的合計,即為該功能組別的總實用面積; 注 釋 2:同一樓層不同組別之實用面積的合計,即為該樓層的總實用面積; 注 釋 3:共同部分是不可按比例地加入實用面積內。
2.8 覆蓋面積: 指地界範圍內、樓宇周界的總垂直投影面積。
2.9 C.A.E: 是指由業務部門所界定的葡萄牙經濟業務分類。
第 01/DSSOPT/2009 號行政指引
有關樓宇高度及地段可建造性 之
規範
(二零零九年六月一日)
目錄
序 言……………………………………………………………………………….........2
指引全文…………………………………………………………………………………3
(1) 目的及適用範圍…………....………………...……………………………………..3 (2) 定 義……………………………………………………………………...……….3 (3) 地段種類…………………………………………..………………………….……..9 (4) 樓宇分類、高度等級、用途及使用組别………….……..……………….………10 (5) 樓宇高度及地段可建造性………………....………………………………………14 (6) 垂直佔用空間………………………………………….………………...…………17 (7) 凸出物………………………………………………………....……………………18 (8) 內部地段………………………………………………………....…………………19 (9) 天井、庭院及橫巷……….....………………………………………………………19 (10) 燃氣設施……………………………………………………….....…………………22 (11) 作儲物、工作間等用途的間格………………………………....………………….22 (12) 柱 廊……………………………....……………………………………………….22 (13) 樓梯的特點……………………………....………………………………………….22 (14) 有關氹仔市區的特別規定………………………………....…....……....………….26 (15) 有關路環市區的特别規定………………………………....…………....……....….28
除外,而其條件是透過專項通告或連同發出正式街道準線圖來規定的。
2 定 義:
為着本行政指引的效力,作以下界定: 2.1 樓宇高度:樓宇的總高度是指樓宇的最低點或最低入口(如車輛通道、消
防緊急通道、設備房等入口)標高至樓宇的最高點之間的垂直距離。 2.1.1 樓宇的最低點:鄰近樓宇最低入口中軸線行人道面的標高。 2.1.2 樓宇的最高點:
2.5 樓板面積 (ABP): 即在樓層中所有樓板的面積,包括外牆厚度,以及外加的露台面積和其欄 杆厚度。
2.6 總實用面積 (ABTU): 指所有樓層實用面積的合計。
2.7 實用面積 (ABU): 由樓宇外牆劃定之使用空間的合計面積,包括其外牆厚度或當牆壁為共用 時的一半厚度,以及露台面積和其欄杆厚度。
a)平屋頂:天面層的樓板面。 b)坡屋頂:最後可使用層的天花板面標高。
最高點
梯屋
最高點
最高點
3
2.2 樓層高度:兩個連續樓板面之間的最大垂直距離。
2.3 地面層: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被視為地面層。 a)至少有一半的樓層高度在地面以上(見下圖)。 b)遵守有關照明、通風及衛生條件方面的現行規章的規定, 以具備使用特性。
(31.5m < h < 50m)
U
U
4.1.4 MA 級 (特高):樓宇高度超過 50 米。(h > 50m)
4.2 用途種類:
樓宇是按照其使用用途作以下分類:
4.2.1 住宅樓宇:總實用面積中,有 65%或 65%以上的面積作住宅用途
的樓宇。(住宅ABU > 65% ABTU)
U
U
4.2.2 非住宅樓宇:總實用面積中,有 25%或 25%以下的面積作為住宅
X
Y
X XX
X
Z
X X
Z
X
X
X
Z
X
X X X X
Y
9
4 樓宇分類:
樓宇是以高度等級、用途種類、使用組別及分組來分類。
4.1 高度等級:樓宇是按照其總高度及以下的等級來分類。
4.1.1 P 級 (低):樓宇高度不超過 9 米。(h < 9m)
U
U
4.1.2 M 級 (中):樓宇高度超過 9 米而又不高於 20.5 米。
三樓
二樓
一樓
H1
地面層 H2
H1=H2
三樓
二樓
一樓
H1
地面層 H2
H1>H2
三樓
二樓
一樓
H1
地面層 H2
H1=H2
二樓
一樓
地面層
H1
地庫層 H2
H1<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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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建築面積 (ABC) : 即所有樓層有蓋部分之樓板面積的合計,在計算建築面積時,須包括以下 部分: 2.4.1 地 庫; 2.4.2 天面層:樓梯間、可通達及有蓋部分的設備用房; 2.4.3 避火層:須計算全層面積,並非只計算電梯大堂和消防樓梯; 2.4.4 架空層:須計算所有有蓋部分的垂直投影面積,但不包括露天綠 化面積; 2.4.5 地面層:須計算地段範圍內的柱廊面積,但不包括垂直佔用空間 的垂直投影面積及屬公共地役的柱廊面積; 2.4.6 露天停車場:如作分層獨立登記則須計算建築面積; 2.4.7 凸窗台:如其淨高度等於或大於 2.2 米則須計算建築面積; 2.4.8 電梯井:只需計算其樓板面積; 2.4.9 雨 蓬:建於地界範圍內、可承荷載超過 100kgf/㎡時,其投影面 積須被計算;
附 件:…………………...………………………………………………………….….31
審議建築計劃時的注意事項…………………………………………………………….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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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長期以來,土地工務運輸局在規範有關樓宇高度及地段建築指標時,是以 《都市建築總章程》的技術篇及局內的行政指引,尤其是 1987 年 7 月 31 日第 5/87 號、第 6/87 號、第 7/87 號行政指引作為主要的規範及審批依據。20 多年來, 上述 3 條行政指引只有葡文版本,沒有中文版本,對不認識葡文的技術員及業界 做成不便,也不便於向社會廣而告知。
2.10 戶: 每一戶是指一個住宅單位。
2.11 功 能: 界定土地使用和佔用方式的都市概念,可細分如下: 2.11.1 住 宅:作為市民居住的設施,並需按照有關建築規章所規定的 技術標準來興建; 2.11.2 旅 遊:在 C.A.E.分類內、第 632 級所指的一種業務 ( 酒店、公 寓及其他住宿 ),但不包括第 6328 組 ( 露營場地 ); 2.11.3 社會設施:在 C.A.E.分類內、第 92 分節 ( 清潔及衛生服務 ),第 93 分節 ( 公共服務及向團體提供相類似的服務 ) 及第 94 分節 ( 文 化及娛樂服務 ) 的業務; 2.11.4 寫字樓:在 C.A.E.分類內、第 8 節 ( 銀行及其他財務機構,保 險、不動產業務,以及向企業提供的服務 ),第 91 分節 ( 公共行 政及國防 ) 及第 96 分節 ( 國際組織及其他境外法權的機構 ) 的業 務;
(9m < h < 20.5m)
U
U
4.1.3 A 級 (高):樓宇高度超過 20.5 米而又不高於 50 米
(20.5m < h < 50m)的樓宇,其再細分為下列的兩個分級:
U
U
A1 : 樓宇高度超過 20.5 米而不高於 31.5 米。
(20.5m < h < 31.5m)
U
U
A2 : 樓宇高度超過 31.5 米而不高於 50 米。
h= N−n×H N
即:h – 許可的淨地積比率; N – 表Ⅱ中按樓宇總高度而界定的非住宅部分的淨地積比 率; n – 計劃內已計算的非住宅部分的淨地積比率; H – 表Ⅱ中按樓宇總高度而界定的住宅部分的淨地積比率。
注 釋 2:計算淨地積比率時,須包括所有垂直佔用空間的實用面積。 2.16 垂直佔用空間:延伸至邊界面以外的空間而又不界定為立面的凸出物。
為了增加本局在審批建築計劃之透明度,讓業界更清晰本局的審批情 況,本指引亦同時附有“審議建築計劃時的注意事項”之附件。
有關指引中葡文本已上載到本局的網頁http://www.dssopt.gov.mo 供下載。
H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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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1/DSSOPT/2009 號行政指引全文
1 目的及適用範圍:
──本規範制定了有關樓宇高度、地段可建造性的條件及其內部衛生條件。 ──本規範適用於整個澳門特別行政區,但其他都市化條例有特別規定的範圍
2.14 地積比率(容積率) (IUS): 總建築面積除以可使用之地段面積,以倍數來表示其關係。 注 釋:在計算地積比率時,不包括地庫停車場之建築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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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淨地積比率 (ILUS):總實用面積 ( 但不包括停車場之實用面積 ),除以可 使用之地段面積,以倍數來表示其關係。 注 釋 1:對於多用途 ( 混合式 ) 樓宇的住宅部分,其許可的淨地積比率是 按以下的方程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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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5 商業、服務及餐廳:在 C.A.E.分類內、第 61 分節 ( 批發業 ),第 62 分節 ( 零售業 ),第 631 級 ( 餐廳、咖啡室及飲食相類似的業 務 ) 及第 95 分節 ( 個人及家庭服務 ) 的業務;
2.11.6 工 業:在 C.A.E.分類內、第 3 節 ( 轉化工業 ) 的業務,以及第 6102.7 分組 ( 液體及氣體燃料的批發貿易 );
3.2.1 面向道路的兩正面的總長度須等於或大於地段周長的 40%; 3.2.2 面向道路的兩正面所形成的夾角須等於或小於 140°。
3.3 Z 型地段:毗連三條道路並形成街角的地段,同時須符合以下的條件: 3.3.1 面向道路的正面的總長度須等於或大於地段總周長的 60%; 3.3.2 任何街角的夾角不得超過 140°。
2.17 邊界面:是街道準線上的垂直面。
2.18 立面的凸出物:延伸至邊界面或外牆以外的物體,帶有裝飾功能,沒有任 何結構功能且不構成任何可使用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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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ku.baidu.com 地段種類:
作為建築用途的地段,按照以下分類為 X、Y 和 Z 型: 3.1 X 型地段:鄰近一條或多條道路的地段,但不包括 Y 和 Z 型。 3.2 Y 型地段:毗連兩條道路並形成街角的地段,同時須符合以下的條件:
用途的樓宇。(住宅ABU < 25% ABTU)
U
U
4.2.3 多用途(混合式)樓宇:總實用面積中,多於 25%、但少於 65%的
面 積 作 住 宅 用 途 的 樓 宇 。 ( 25% ABTU < 住 宅 ABU < 65 %
ABTU)
注 釋:上述提及的總實用面積並不包括停車場的實用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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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使用組別:(參閱表Ⅰ) 樓宇是按照以下的使用組別來界定的: 4.3.1 住 宅:符合住宅功能,其中細分為下列分組: a)一般的住宅:
2.11.7 倉 庫:在 C.A.E.分類內、第 7192 組 (倉庫) 的業務; 2.11.8 公共停車場:在 C.A.E.分類內、第 7116.1 分組的業務。
2.12 土地覆蓋率(上蓋面積比率) (IOS): 地段內總覆蓋面積除以可使用之地段面積,以百分比表示。
2.13 淨覆蓋率 (ILOS): 樓宇的總實用面積除以地面層及其以上所有樓層之總層數,再除以可使用 之地段總面積,以百分比表示。 注 釋 1:對於一些樓宇,因建築設計上的考慮而導致各樓層的實用面積 (ABU)不同時,有關的淨覆蓋率將以這些面積的平均值來計算。 注 釋 2:計算淨覆蓋率時,須包括所有垂直佔用空間之實用面積,以及地 面層及其以上倘有的停車場樓層的實用面積。
鑑於澳門社會經濟在過往數年間急速地發展,業界及社會人士強烈要求政府 施政公開、公正、透明。為此,土地工務運輸局於 2008 年開始展開 1987 年 7 月 31 日第 5/87 號、第 6/87 號、第 7/87 號行政指引的中文翻譯工作,並於今年初完 成。
在近數年執行工作的過程中,發現有關行政指引的部份內容已無法規範新出 現的建築技術、建築材料、建築理論等問題。經過彙總及分析本局近年審批工作 中所出現的問題後,對相關內容進行了適當的修訂,匯編為第 01/DSSOPT/2009 號 行政指引,並於 2009 年 6 月 1 日生效。新版的表達方式較為精簡、清晰,並配 以中文闡釋,令技術員及業界更容易明白指引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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