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加工钢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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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白江区建设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青白江区建设工程使用外加工钢筋质量管

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区建设局2009()号文

全区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单位:

据调查,近段时间我区建筑工地对钢筋采用现场加工或外加工过程中,部分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对钢筋超出规范要求进行张拉甚至冷拔,导致钢筋截面面积和力学性能不符合要求,钢筋脆性增加、配筋(箍)率及延性降低。少量工地在加工过程中甚至以来路不明的钢筋或废旧钢筋替换原有钢筋,冷拉后外观难以判断。以上钢筋用于工程实体后必将带来极大质量隐患。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现将《成都市青白江区建设工程使用外加工钢筋质量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青白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成都市青白江区建设局

2009年11月日

成都市青白江区建设局

建设工程使用外加工钢筋质量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我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是指对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

第二条基本要求

在青白江区所辖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严禁使用来路不明的钢筋或废旧钢筋替换的钢筋,不得在不具备备案条件的情况下使用外加工钢筋。

第三条备案要求

对于因场地原因确须进行钢筋外加工的,应到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外加工项目进行专项备案和检查,要求分包加工钢筋企业必须具备:

1.相关建筑原材料外加工企业资质证书以及建筑施工类技术负责人证书;

2.加工合同;

3.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派驻外加工钢筋企业旁站检查人员相关资质证书(建设单位人员可用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技术要求

加工企业做到加工钢筋冷拉调直时,须控制其冷拉率,对HPB235级钢筋不宜大于4%,对HRB335及HRB400级钢筋不宜大于1%。加工过程中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有关技术人员必须旁站外加工全过程,在核查钢筋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外,还要使用仪器(如游标卡尺)对钢筋直径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纪录(含钢筋制作检验批记录)。对每批加工完后的钢筋必须进行力学性能复检。

第五条政府监督

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钢筋外加工的监督抽查工作,在监督抽查中,要对使用外加工工程和加工现场均进行抽查,必须采用仪器(如游标卡尺)对钢筋直径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纪录,如对冷加工钢筋质量及材质性能有怀疑的,可要求对钢筋抽样进行必要的力学性能复试。对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工程,如大型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学校、医院、住宅等关系民生的工程项目,在钢筋必检或巡检过程中,须按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印发的《关于外加工钢筋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严格监督检查。

第六条监督检查中发现外加工钢筋使用不符合以上相关规定或使用不合格钢筋的工程,由区建设监察大队或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按《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对有关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以不良记录备案方式将其所涉及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不良行为予以公布。不良记录通过有关工程建设信息网公布,公布保留

时间不少于6个月,监理单位在该项目总监停止在我区建设工程中从事监理执业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视其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罚款处理。如在工作中玩忽职守的,应进行查处并给与相应的行政惩罚,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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