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淘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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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剂科药品淘汰管理制度
药品淘汰的范围,讨论通过的新药,在三个月试用期间用量很少的品种;在临床治疗中出现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药品;临床使用量小(连续三个月总量消耗≤45个最小包装单位)或可以被替代的药品;在临床使用中严重违反医院行风管理规定所涉及的药品。
1、临床专科在填写《新药采购申报认证表》时,同时应考虑淘汰1种本科室原先使用的同类或类同药品,待所申请的新药正式引进时,临床专科提出的待淘汰药品不再购进。特殊情况(如新设的专科及无法替代的药品等)可不提交淘汰药品,但需经药学组讨论,并提交药事管理委员会研究。
2、药品引进后,由药库在一周内发书面通知给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小组,监测小组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通知医院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成员,开始对试用药品的不良反应进行重点监测。
3、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小组对不良反应发生率高、临床反映大的药品进行汇总,填写《药品不良反应汇总及处理意见表》。
4、药事管理委员会主任随时听取药剂科主任关于药品不良反应情况汇报,并决定对试用满3个月的药品是否正式列入《医院基本药品供应目录》。
5、药剂科、临床科室有权对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作出暂停使用的决定。
6、对于在临床使用过程中严重违反医院有关行风规定所涉及的药品,由行风办向药事管理委员会主任报告。药事管理委员会主任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
7、对于在临床使用中出现严重不合理使用的品种,院长有权作出行政干预决定。
8、所有淘汰的或停止使用的药品都应在药事管理委员会会议上通报并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