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
税务代理试行制度
税务代理试行制度简介税务代理是指纳税人委托注册的税务师、律师、会计师等法定资格人员,代理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税款、税收缴纳、纳税申报、税务筹划、税务咨询以及代为处理涉税诉讼事项等服务。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行业,提高行业水平,鼓励并促进税务代理行业的发展,税务总局在吸取国内外税务代理立法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税务代理试行制度。
范围税务代理试行制度适用于全部纳税人及其代理人员。
内容税务代理资格认证税务代理应当具有法定资格或者被自然人或法人授权代表其申报、缴纳税款等税务事务的资格。
税务代理资格应当通过国家规定的考试或者具有税务师、律师或者会计师等相应执业资格,经由税务机关备案,颁发税务代理证书等方式获得。
税务代理服务合同税务代理必须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合同期限、服务内容、费用标准和计算方法以及保密条款等项目。
税务代理报备和备案税务代理应当在向委托人提供服务前,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备代理服务事项,并在开展纳税申报等服务时,向税务机关备案。
税务代理服务范围税务代理应当具有相应税务知识和业务水平,并按照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向委托人提供申报、缴纳税款、办理税务登记等税务服务风险评估等有关税务服务。
税务代理服务费用税务代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并未向委托人收取超出合同约定范围和国家规定范围的其他费用。
税务代理服务违约责任税务代理和委托人在执行金融代理服务合同过程中,如果违约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税务代理在接受委托前应当了解委托人的真实纳税情况,并对涉税事项提出合法、合理的审核意见,如果未尽到审核义务而导致委托人承担税务违法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税务代理机构管理税务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并维护其信誉度,不得从事与其业务不相符的其他经营活动。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代理机构的事中和事后管理,以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7.03•【字号】赣国税发[2007]140号•【施行日期】2007.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7]140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办发〔2006〕92号)的要求,省局组织对截止2006年底的省局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418件1.《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赣税发[1993]36号)。
2.《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赣税发[1993]843号)。
3.《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赣税发[1994]4号)。
4.《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赣税发[1994]9号)。
5.《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文化厅、江西省体育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国家体委国税发[1993]089号文件的通知》(赣税发[1994]58号)。
6.《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通知》(赣税发[1994]59号)。
7.《江西省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赣税发[1994]62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1.18•【字号】渝国税发[2005]260号•【施行日期】2005.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国税发[2005]26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优化纳税服务,树立国税部门良好形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工作,促进征纳双方良性互动,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中,为帮助纳税人正确行使权利、履行纳税义务,满足其合理期待而提供的各项服务事项和措施的总称。
它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纳税服务工作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目标,努力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增强征纳双方良性互动,营造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税收环境。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遵循依法、无偿、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第五条纳税服务工作包括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办税服务、援助服务等,贯穿于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法律救济的全过程。
税务代理业务规程
税务代理业务规程本文将详细介绍税务代理业务规程,包括定义、法律法规依据、税务代理业务范围、服务标准、费用标准、责任与义务等内容。
一、定义税务代理是一种专门的服务行业,在法律授权下,代理纳税人处理税务事务,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办理税务登记、备案等一系列税务业务。
二、法律法规依据税务代理业务规程的实施依据如下:1.《税务代理管理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三、税务代理业务范围税务代理业务包括:1、代理纳税人进行税务咨询、规划。
2、代理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
3、代理纳税人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4、代理纳税人代为申报缴纳各种税款。
5、代理纳税人提供全方位税务服务。
四、服务标准税务代理机构必须按照《税务代理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守执业规范,保证代理业务的真实、准确、合法。
1、代理纳税人进行税务咨询、规划税务代理机构应该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提供适当的税务指导和规划。
应该根据纳税人的财产状况、业务范围、结构、行为、投资项目等方面因素,协助纳税人制定合理的税务策略和方案。
2、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税务代理机构应该向纳税人提供有效的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等相关手续的指导和帮助。
应该仔细检查所提供的各种材料和文件,确保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尽快完成所需工作。
3、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税务代理机构应该负责纳税人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编制工作,确保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真实、准确、合法。
为了保证公司的收入和支出的记录准确清晰,税务代理机构要实时监督纳税人的业务收入、支出流水账,以达到合法避税的目的。
4、代为申报缴纳各种税款税务代理机构应该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及时为其代理申报、缴纳各种税款,确保所缴税款的真实、准确、合法,并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和缴款凭证。
税务代理机构应该积极与税务机关联系,及时了解税务处理情况,并向纳税人及时通知。
税务咨询业务规则
税务咨询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税务咨询业务执业行为,提高税务咨询服务质量,根据《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基本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税务师执行税务咨询业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税务咨询业务是指,税务师依照执业规范,就委托人提出的特定涉税事项和目标,以委托人要求的方式和时间,向委托人提供分析、评估、建议等涉税服务活动。
具体有:税务安排(税收筹划)、政策选择、分析和执行的分析等业务。
第四条税务咨询业务的基本要求:(一)在签订业务约定书之前,税务师应当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准确理解委托人提出的特定涉税事项和目标的具体内容。
(二)税务师事务所应根据委托目标和工作量安排具有胜任能力的税务师。
(三)税务师应当按业务约定书规定的时间提供咨询成果。
不能按时提供咨询成果时,应当与委托人协商新的咨询成果提交时间。
(四)税务师应保持独立、客观和专业谨慎,消除或降低委托人的目标实现和收费等压力对税务师职业道德的影响。
(五)税务师应当将业务计划和工作情况及时告知委托人,使委托人全面了解业务进展情况。
第二章业务承接第五条税务师应当按照《税务师业务承接规则》的要求承接税务咨询业务。
第六条签订业务约定书之前,税务师应当与委托人沟通,了解委托背景、目的、目标等特定事项的具体内容。
第七条税务师应当按《涉税业务约定规则》的要求起草业务约定书。
业务约定书应当由调查委托人情况的人起草。
业务约定书的起草人应当成为项目组成员。
第八条税务咨询业务约定书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委托背景、委托人的需求,服务目标,服务团队,服务程序,服务成果体现形式、提交方式和时间,业务收费,权利和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在委托背景中,应写明委托人提请服务的原因和理由。
税务师应当根据委托人的陈述和税务师对委托人调查了解的情况进行书写,其内容应当通俗易懂,以便委托人能全面、准确理解服务内容。
第十条税务师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询问,分析委托人的陈述,根据对委托原因和背景的理解,提炼出委托人的需求,并与委托人进行讨论,达成共识。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税务事务所试行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税务事务所试行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的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税务局•【公布日期】1993.04.17•【字号】京税征[1993]267号•【施行日期】1993.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税务局关于税务事务所试行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的若干问题的通知(京税征[1993]267号1993年4月17日)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税务咨询事务所:为了发展本市的税务代理事业,逐步建立健全本市税务代理制度,促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就本市税务事务所(税务咨询事务所,下同)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税务代理人及税务事务所。
1、凡在本市的税务事务所工作,具有税收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税法规定,具有税务代理能力的专业工作人员,经统一考核、批准,都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担任税务代理人,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税务事宜。
有关考核、批准及税务代理人代理资格认定办法与程序由北京市税务局另定。
2、税务事务所的成立必须经北京市税务局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3、税务事务所开展税务代理业务要受县以上同级税务机关的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
二、关于税务代理人的权利与责任1、税务代理人(在本通知中专指税务事务所派出的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税务事宜的人员)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通知规定,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并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税务事宜。
2、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代理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国家权益。
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
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税务代理业务的经营管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提高税务代理行业服务水平,订立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各类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税务代理人员应当具备税务、财务等方面的学问和技能,并严格遵从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条税务代理人员应当遵守客户合法权益,不泄露客户经营机密,并为客户妥当保管客户经营机密资料。
第五条税务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客户管理制度,为客户供给全面、精准、适时的服务。
第六条税务代理机构应当确保代理服务质量,定期开展服务质量检测。
第七条税务代理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员工培训和管理。
第二章税务代理业务的经营范围和方式第八条税务代理业务的经营范围包括:客户的代理税务登记、代理账务处理、代理纳税申报、代理税务审计、代理财务咨询等。
第九条税务代理业务的经营方式包括:委托代理、咨询服务、业务顾问、会计代理、法律顾问等。
第十条税务代理机构应当依据经营范围和方式,合理配置业务人员和技术设备,保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税务代理机构的服务流程和要求第十一条税务代理机构应当建立服务流程,包括:客户申请、双方签订合同、代理工作布置、信息收集、核算和准备、审核和修正、纳税申报、监督和跟踪等,确保服务全面、严密、规范。
第十二条税务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服务合同要求,向客户供给定期财务报表和报告,并随时接听客户咨询。
第十三条税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从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申报税种的精准、适时、合法,并对各项税源进行适时核算、清算、提示和支出。
第前十四条税务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经营管理运作机构,对服务对象实行全面跟踪管理。
第前十五条税务代理机构应当坚持规范代理、慎重承诺、持续服务、稳定合作的服务宗旨。
第四章服务质量和价值评估第前十六条税务代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价活动,加强员工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
第前十七条税务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客户档案,记录客户的经营情况和代理服务内容,依照客户需求,定期向客户供给服务评估报告。
财务公司代理协议书(6篇)
财务公司代理协议书(6篇)财务公司代理协议书(通用6篇)财务公司代理协议书篇1甲方(委托单位):乙方(受托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规定,本着“依法代理,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一、委托代理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以下税务事项1、审核原始凭证2、出具记帐凭证3、登记各明细帐、总帐4、编制月报及年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5、编制相关纳税申报表6、把凭证装订成册7、代理甲方日常税务申报事宜(备注:以上代办事项中所涉及的工本费等相关支出则由甲方承担)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积极配合乙方工作,为乙方提供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及其它相关的会计资料,包括各类发票的使用情况,银行存款收支的详细情况等。
2、对乙方退回的要求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更正,补充,如果由于甲方提供的会计资料不全,不实而导致税务、工商、财政行政处罚的,由甲方负责。
3、乙方必须在每月30日前(一般提前5天),将当月营业收入发票、各类费用单据送交甲方记帐。
4、安排专人负责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保管好所有往来单据,便于双方签收确认。
5、做好会计资料传递过程中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6、及时准确地将收到税务部门的信函,电话等内容转交给乙方,以便由乙方派员参加。
7、按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地支付代理记账服务费。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
2、根据甲方的经营特点和管理需要,设计相应的会计核算制度。
3、派出专人定期负责原始凭证签收交接并做好原始凭证签收工作,设计会计资料传递程序,指导甲方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并在合同终止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4、按有关财务会计规定审核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用手工或财务软件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及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5、乙方应对其所知悉的甲方的一切商业机密负保密责任。
税务咨询业务规则(试行)
税务咨询业务规则(试行)税务咨询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税务咨询业务执业行为,提高税务咨询服务质量,根据《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基本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税务师执行税务咨询业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税务咨询业务是指,税务师依照执业规范,就委托人提出的特定涉税事项和目标,以委托人要求的方式和时间,向委托人提供分析、评估、建议等涉税服务活动。
具体有:税务安排(税收筹划)、政策选择、分析和执行的分析等业务。
第四条税务咨询业务的基本要求:(一)在签订业务约定书之前,税务师应当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准确理解委托人提出的特定涉税事项和目标的具体内容。
(二)税务师事务所应根据委托目标和工作量安排具有胜任能力的税务师。
(三)税务师应当按业务约定书规定的时间提供咨询成果。
不能按时提供咨询成果时,应当与委托人协商新的咨询成果提交时间。
(四)税务师应保持独立、客观和专业谨慎,消除或降低委托人的目标实现和收费等压力对税务师职业道德的影响。
(五)税务师应当将业务计划和工作情况及时告知委托人,使委托人全面了解业务进展情况。
第二章业务承接第五条税务师应当按照《税务师业务承接规则》的要求承接税务咨询业务。
第六条签订业务约定书之前,税务师应当与委托人沟通,了解委托背景、目的、目标等特定事项的具体内容。
第七条税务师应当按《涉税业务约定规则》的要求起草业务约定书。
业务约定书应当由调查委托人情况的人起草。
业务约定书的起草人应当成为项目组成员。
第八条税务咨询业务约定书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委托背景、委托人的需求,服务目标,服务团队,服务程序,服务成果体现形式、提交方式和时间,业务收费,权利和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在委托背景中,应写明委托人提请服务的原因和理由。
税务师应当根据委托人的陈述和税务师对委托人调查了解的情况进行书写,其内容应当通俗易懂,以便委托人能全面、准确理解服务内容。
第十条税务师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询问,分析委托人的陈述,根据对委托原因和背景的理解,提炼出委托人的需求,并与委托人进行讨论,达成共识。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规则范本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规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提高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便捷性,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代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业务的代理机构和纳税人。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包括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生成、填写、核对及提交相关税务机关等工作。
第四条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代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格,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的格式和要求,向纳税人提供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服务。
第六条纳税人应当提供准确、完整的纳税申报资料,并对代理机构提供的纳税申报表进行核对和签字确认。
第七条代理机构应当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纳税人的财务信息。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八条代理机构接受纳税人委托,收集纳税人的财务信息和相关资料。
第九条代理机构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财务信息,生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第十条代理机构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核对填写的内容。
第十一条代理机构与纳税人对填写的纳税申报表进行核对确认,并由纳税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纳税申报表提交给税务机关。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配合税务机关的审查工作,并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三章服务质量第十四条代理机构应当对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准确性负责,并确保代理业务的高效完成。
第十五条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纳税人的咨询和查询,并提供专业的纳税申报建议。
第十六条代理机构应当定期评估和对自身的服务进行改进,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十七条纳税人对代理机构的工作有任何异议,可以向税务机关投诉,并要求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对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代理机构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代理机构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提供虚假纳税申报资料的,税务机关有权吊销其代理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纳税人发现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将依法处理。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12.30•【文号】计价格[1999]2370号•【施行日期】1999.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15日)废止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计价格〔1999〕23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税务代理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现就规范税务代理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税务代理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
税务代理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二、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对有关涉税事宜可自行办理,也可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
税务机关不得将税务行政管理职能转交税务代理机构办理并收费,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接受代理服务和到指定的代理机构接受服务。
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涉税事宜的,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故意刁难或拒绝办理。
三、税务代理机构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可以从事下列代理服务:(一)代办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手续;(二)代办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三)代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报告;(四)代办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五)制作涉税文书;(六)代纳税人进行纳税审核;(七)建帐建制,办理帐务;(八)代理申请行政复议;(九)开展税务咨询和受聘担任税务顾问;(十)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四、税务代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税务主管部门制定中准价和浮动幅度,指导税务代理服务机构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9.28•【字号】郑地税发[2008]133号•【施行日期】200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郑地税发〔2008〕133号)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稽查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局、郑东新区局、直属局、涉外局、机场局、发票管理局: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08]20号)和省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市局对制定发布的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目录公布如下: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47件1.《关于印发登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遵照地方税收征管范围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通告第一号的通知》(郑地税征〔1994〕4号)2.《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特定行为税征收管理的意见》(郑地税〔1995〕8号)3.《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的意见》(郑地税〔1995〕9号)4.《关于对机动车辆实行统一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告》(郑地税〔1995〕12号)5.《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郑地税〔1995〕32号)6.《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郑地税〔1995〕33号)7.《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郑地税〔1995〕34号)8.《关于加强我市公用电话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郑地税〔1995〕86号)9.《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郑地税征〔1995〕13号)10.《关于印发郑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郑地税征〔1995〕16号)11.《关于印发郑州市地方税务局代征、代扣、代收、代缴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地税征〔1995〕20号)12.《关于印发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有关工作规程、办法、制度及文书式样的通知》(郑地税征〔1995〕24号)13.《关于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确定旅行社应纳税营业额的通知》(郑地税一〔1995〕3号)14.《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内分期预缴税款核定和预缴纳税申报问题的通知》(郑地税二〔1995〕19号)15.《关于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认定标准及企业支付给机构管理费用的审批办法的通知》(郑地税二〔1995〕21号)16.《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分配审批及预(决)算审核表的通知》(郑地税二〔1995〕29号)17.《关于贯彻实施河南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暂行办法和河南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郑地税二〔1995〕30号)18.《对新郑市人民政府扩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调整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的请示的批复》(郑地税三〔1995〕1号)19.《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通知》(郑地税三〔1995〕4号)20.《关于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进行年终结算、竣工清算的通知》(郑地税三〔1995〕8号)21.《关于加强郑州市文化体育业、娱乐业发票管理的通知》(郑地税〔1996〕95号)22.《关于印发《郑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三色”申报试行办法》的通知》(郑地税征〔1996〕14号)23.《关于加强照相业、洗染业等行业发票管理、做好以票管税的通知》(郑地税征〔1996〕17号)24.《关于上缴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郑地税征〔1996〕18号)25.《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豫地税发(1996)083号文件做好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通知》(郑地税征〔1996〕20号)26.《关于印发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地税征〔1996〕21号)27.《关于做好发票印制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地税征〔1996〕24号)28.《关于行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地税征〔1996〕26号)29.《关于停车收费票据管理问题的函(郑地税征)〔1996〕27号》30.《关于照相业专用发票增加“生产联”的通知》(郑地税征〔1996〕29号)31.《关于印发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郑地税征〔1996〕31号)32《关于印发郑州市地方企业财产损失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地税二〔1996〕52号)33.《关于印发郑州市地方企业弥补亏损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地税二〔1996〕53号)34.《关于印发郑州市地方税务局行业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地税征〔1997〕5号)35.《关于印发郑州市个体工商户帐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地税征〔1997〕6号)36.《关于印发郑州市个体经济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地税征〔1997〕7号)37.《关于印发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审验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郑地税征〔1997〕13号)38.《关于印发郑州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地税征〔1997〕14号)39.《关于印发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购领薄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郑地税征〔1997〕)20号)40.《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饮食、桑拿、娱乐场所发票管理的通知》(郑地税征〔1997〕21号)41.《关于印发郑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申报试行办法的通知》(郑地税征〔1997〕23号)42.《关于印发郑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三色”申报试行办法的通知》(郑地税征〔1997〕24号)43.《关于印发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地税征〔1997〕32号)44.《关于印发税务代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郑地税征〔1997〕25号)45.《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科研单位转让技术免征营业税管理办法》(郑地税一〔1997〕10号)46.《关于制定营业税、资源税有关税目税收征管办法的通知》(郑地税一〔1997〕17号)47.《关于对我市城镇集体企业实行计税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郑地税二〔1997〕23号)48.《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意见的通知》(郑地税二〔1997〕25号)49.《关于企业技术开发费用计税扣除审批问题的通知》(郑地税二〔1997〕38号)50.《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等审批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郑地税二〔1997〕73号)51.《关于印发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地税二〔1997〕85号)52.《对巩义市人民政府扩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调整土地等级的报告的批复》(郑地税三〔1997〕4号)53.《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启用《河南省郑州市房屋租赁专用发票》的通知》(郑地税征〔1998〕03号)54.《关于加强郑州市市区内建筑施工企业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地税征〔1998〕04号)55.《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饮食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郑地税征〔1998〕14号)56.《郑州市地税局关于发票微机管理试点的通知》(郑地税征〔1998〕19号)57.《关于印发郑州市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费核定标准(试行)的通知》(郑地税二〔1998〕1号)58.《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新金项目中津贴有关征免税问题的通知》(郑地税二〔1998〕2号)59.《关于报送的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地税二〔1998〕11号)60.《关于印发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郑地税涉〔1998〕005号)61.《关于印发郑州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费用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郑地税字〔1999〕025号)62.《郑州市地税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有发票问题的通知》(郑地税征字〔1999〕03号)63.《郑州市地税局关于印发税源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地税征字〔1999〕07号)64.《郑州市地税局关于印发《登封市地方税务局税源户籍式管理办法》的函》(郑地税征字〔1999〕12号)65.《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税收征管的通知》(郑地税征字〔1999〕17号)66.《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情况统计表”的通知》(郑地税二字〔1999〕05号)67.《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地税三〔1999〕3号)68.《对登封市人民政府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调整土地等级的批复》(郑地税三〔1999〕10号)69.《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郑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关于继续试行纳税申报等级制度的批复》(郑地税征字〔2000〕3号)70.《关于印发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抽(摇)奖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地税征字〔2000〕8号)71.《关于印发发票抽(摇)奖工作流程的通知》(郑地税征字〔2000〕10号)72.《关于进一步做好发票领购工作的通知》(郑地税征字〔2000〕11号)73.《关于印发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编码规则的通知》(郑地税征字〔2000〕12号)74.《郑州市地税局关于试行非法票据举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地税征字〔2000〕16号)75.《关于在全市开展对饮食业非法票据有奖举报活动的通知》(郑地税征字〔2000〕23号)76.《郑州印发郑州市地税局推广电子申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地税征字(2000)29号)77.《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地税二字(2000)5号)78.《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巩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请示的批复》(郑地税二字(2000)29号)79.《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荥阳市地税局关于报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方案〉的请示的批复》(郑地税二字(2000)30号)80.《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牟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请示的批复》(郑地税二字(2000)31号)81.《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方案的请示的批复》(郑地税二字(2000)32号)82.《关于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进行清理的通知》(郑地税三字(2000)8号)83.《关于作好双节期间屠宰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地税三字(2000)10号)84.《关于印发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郑地税稽字(2000)5号)85.《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刮刮奖发票”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地税函(2001)44号)86.《关于印发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加强第三产业税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郑地税字(2001)44号)87.《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实行新的“服务业定额发票”工作的通知》(郑地税发〔2001〕2号)。
纳税争议代理服务业务规则(试行)
纳税争议代理服务业务规则(试行)【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日期】2015.08.05【实施日期】201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纳税争议代理服务业务规则(试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5年8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纳税争议代理服务执业行为,根据纳税争议法律救济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注册税务师承办纳税争议代理业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纳税争议代理服务是指注册税务师接受委托代办纳税争议的法律救济事宜。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法律救济是指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法律救济的方式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第五条税务行政法律救济代理,应关注:(一)坚持法治反对人治原则;(二)坚持程序、实体并重原则;(三)按照一个处理决定书一个行政行为的原则,确定诉求事项;(四)按照一个行政行为一个案件的原则,确定救济案件。
第二章承接第六条注册税务师承接案件之前,应评估纳税争议案件承接的可行性,应取得争议案件有关证据资料,评估争议案件委托方的税务处理行为是否存在合法性、合理性缺陷,决定是否受理。
案件评估环节应取得的证据资料主要有:(一)经济业务事项;(二)办税业务事项;(三)税务处理文件;(四)听证、复议告知;(五)委托人(纳税人或税务机关)争议主张的证据及案件说明;(六)行业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惯例等第三方信息对争议事项的规定和普遍性认定文件。
第七条注册税务师对取得的证据阅读审查,编制阅卷记录,应关注:(一)概括指控的违法事实;(二)指控方的证据证明情况;(三)税务机关适用文件情况;(四)追缴税款情况;(五)加收滞纳金及加收利息的情况,包括金额和计算的方法依据;(六)处以罚款情况。
第八条注册税务师对阅卷情况做出评价,应关注:(一)可选择的事由;(二)指控事实存在的疑点;(三)可供选择的证据;(四)争议类型判断,合理性争议还是合法性争议;(五)启动争议的可能性判断,如合理性争议可考虑放弃;(六)可能的被申请人或被告人;(七)可选的受理单位;(八)可供选择的争议点;(九)救济方案的设计思路;(十)救济的时间限制条件、法规政策的选择和适用。
涉税证明代理业务指引(试行)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第3.7.5号
发布日期:2019-09-19
涉税证明代理业务指引(试行)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第3.7.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证明代理服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一)纳税人换开完税凭证的: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复印件1份;
(二)在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后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或“过户登记确认书”复印件1份;
(三)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需要重新开具的:纳税人完税凭证持有联次遗失声明资料原件1份;
对于简单的涉税证明代理业务,可以适当简易流程。
第二章业务实施
第一节资料收集与关注事项
第六条涉税服务人员开展涉税证明代理业务收集资料时,应关注以下事项:
(一)相关纸质资料、证件齐全,签字、印章完整;
(二)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有纳税人公章,纳税人是个人的,应有个人签名;
(三)电子数据与纸质资料相对应;
第十二条涉税服务人员在向税务机关办理涉税证明代理事项过程中,申请资料存在问题的应及时更正、补充、说明,并与委托人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提示委托人在代理办理涉税证明过程中,如遇税务机关提出需要约见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人员时,委托人应当配合。
第十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办结涉税证明代理事项后取得的代理结果应当及时转交给委托人。转交时,需要填写代理结果交接表,由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双方经办人签字。
企业所得税年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规则试行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代理人承办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适用本规则。
代理人是指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委托人委托,依据税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人所属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编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的行为。
委托人包括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等,委托人与纳税人不一致的,委托人应能保障纳税人履行配合、协助代理人正常开展代理工作的义务。
第四条代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代理人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第五条代理人接受委托,应当以纳税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独立、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申报及备案资料的归集与核查第一节业务承接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承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当按照《税务师业务承接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承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对委托人的基本信息、申报资料进行分析,重点了解纳税人纳税年度的下列情况:(一)基本情况及当年主要经营决策对年度申报的影响;(二)纳税人被纳税评估、稽查、审计、会计信息质量抽查等对年度申报的影响;(三)财务决算及其审计结论;(四)财务部门基本情况;(五)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证书、文件、会计账册等资料。
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
【标 签】税务代理业务规程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新国税发﹝2001﹞151号
【发文日期】2001-11-19
【实施时间】2001-11-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代理综合类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
发[2001]117号)转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对本所税务代理执业行为进行一次对照检查并结合本所实际制定相应整改措施,同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自治区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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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XXXX年10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代理执业行为,保证税务代理执业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等税务师事务所(简称税务师事务所,下同)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简称委托人,下同)委托,代为办理的各项税务事宜。
第三条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为:(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二)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三)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1---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四)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手续;(五)制作涉税文书;(六)审查纳税情况;(七)建账建制,办理账务;(八)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九)税务行政复议手续;(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章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第四条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应当以委托人自愿委托和税务师事务所自愿受理为前提。
第五条委托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委托代理意向后,税务师事务所应派人对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事项进行了解。
重点应了解委托人的生产经营、销售、纳税以及财务会计制度等情况。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经过了解,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接受委托:(一)委托的税务代理事项,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的业务范围;2---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二)委托人能全面、真实地提供税务代理工作所需要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有关的数据、财务账册及文件资料;(三)税务师事务所对委托人委托的事项具备相应的承办能力。
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接受委托的,应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进行协商。
双方达到一致意见后,签订税务代理委托协议。
第八条税务代理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及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和住址;(二)委托代理项目和范围;(三)委托代理的方式;(四)委托代理的期限;(五)双方的义务及责任;(六)委托代理费用、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七)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八)争议解决方式;(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3---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第九条税务代理委托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税务代理委托协议中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执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直接接受委托。
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
第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应根据委托事项的复杂难易程度及税务代理执业人员的经验、知识等情况,将受托业务委派给具有胜任能力的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承担。
第十二条税务代理委托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遇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或修改补充的,双方应及时协商议定。
第十三条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的履行期满,双方如有续约意向,应及时协商并另行签订。
第三章税务代理业务的实施第十四条税务代理业务的实施是整个税务代理工作的中心环节,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应严格按照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和权限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实施复杂的税务代理业务,应在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签订后,由项目负责人编制代理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和主管经理(所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税务代理计划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4---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一)委托人的基本情况;(二)代理事项名称、要求及范围;(三)审验重点内容及重点环节的选择;(四)采取的方法及所需的主要资料;(五)代理工作量及实施进度和时间预测;(六)人员安排及分工;(七)风险评估;(八)代理费用预算;(九)其他。
第十七条代理计划经批准后,代理项目负责人及其执业人员应根据代理协议和代理计划的要求,向委托方提出为完成代理工作所需提供的情况、数据、文件资料。
必要时,可书面列示。
第十八条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和工作需要,承办的执业人员应对委托人提供的情况、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验证、核实。
第十九条承办的执业人员在对委托人提供的代理事项所需资料验证、核实的基础上,制作税务代理报告、涉税文书等,经征求委托人同意后,加盖公章送交委托人或主管税务机关。
5---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第二十条税务代理报告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即代理项目负责人、部门经理、经理(所长)签字后,方可加盖公章送出。
第二十一条代理项目负责人、部门经理、经理(所长)应为执业注册税务师。
执业注册税务师对其代理的业务所出具的所有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税务代理过程中,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及时向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和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一)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够明确的;(二)委托人授意代理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三)委托人自行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代理项目实施中的责任,应根据协议的约定确定。
凡是由于委托方未及时提供真实的、完整的、合法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造成代理工作失误的,由委托方承担责任;执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代理或未按协议约定进行代理,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人员个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税务代理工作底稿第二十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建立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制度。
6---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税务代理工作底稿是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书面工作成果和获取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应如实反映代理业务的全部过程和所有事项,以及开展业务的专业判断。
第二十六条税务代理工作底稿要依照税务代理事项的内容和要求编制。
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准确。
不同的代理事项应编制不同的工作底稿。
第二十七条税务代理工作底稿的基本内容包括:(一)委托人名称;(二)委托业务项目名称;(三)委托业务项目时间或期限;(四)委托业务实施过程记录;(五)委托业务结论或结果;(八)其他说明事项。
第二十九条税务师事务所要指定专人负责税务代理工作底稿的编目、存档和保管工作,确保工作底稿的安全。
第五章税务代理工作报告7---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第三十条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在委托事项实施完毕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以经过核实的数据、事实为依据,形成代理意见,出具税务代理工作报告。
第三十一条税务代理工作报告是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就其代理事项的过程、结果,向委托人及其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供的书面报告,包括审查意见、鉴定结论、证明等。
第三十二条税务代理工作报告应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分别编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标题;(二)委托人名称;(三)代理事项的具体内容、政策依据;(四)代理过程;(五)存在的问题及调整处理意见或建议;(六)代理结论及评价;(七)有关责任人签字、盖章。
第三十三条对外出具的代理报告,由承办的具有注册税务师资格的执业人员签字,经有关人员复核无误后,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公章,交委托人签收。
8---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委托人对代理事项不要求出具代理报告的,受托人可不出具代理报告,但仍应保存完整的代理业务工作底稿。
第三十四条税务代理工作报告必须资料真实可靠,分析合理有据,责任明确。
第六章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第三十五条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的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一)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外;(二)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三)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一)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二)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三)委托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的。
9---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第三十八条委托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代理行为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终止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章税务代理业务档案的管理第三十九条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代理业务必须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证税务代理档案的真实、完整。
第四十条税务代理业务档案是如实记载代理业务始末、保存计税资料、涉税文书的案卷。
代理业务完成后,应及时将有关代理资料按要求整理归类、装订、立卷,保存归档。
第四十一条税务代理业务档案包括:(一)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二)税务代理工作底稿、重要文字记录、各种财务报表、计算表、汇总表、核对表;(三)本所人员从事代理业务所出具的各类审核意见书、鉴证报告、说明书、报表等;(四)与委托人或税务机关商谈委托业务时形成的有关文件、会议记录等书面资料;(五)委托人的基本情况资料及有关法律性资料;10---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六)其他有关代理业务资料。
第四十二条税务代理业务档案需妥善保存,专人负责。
税务代理业务档案保存应不少于五年。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规程是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基本程序,各地可以根据本规程第三条的规定另行制定有关具体代理项目的操作程序。
第四十四条本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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