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管理办法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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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管理,切实做好增减挂钩试点在线监管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和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必须坚持以统筹城乡发展为导向。

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农村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规范运作,民主公开,稳妥推进。

第二条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以农民自愿且不增加农民负担为前提,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和水平相适应,与新农村建设、社区管理、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等相配套,同步推进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

第三条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应重点和城郊结合部新城区建设、近郊有条件乡村的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偏远有条件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相结合,统筹安排,科学确定增减挂钩试点的规模、布局、时序和项目,做好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

第四条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全省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呈报省政府审批项目区实施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等。

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审查实施规划方案;组织项目区初验等工作。

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落实,共同推进,并对增减挂钩指标的使用、归还等工作负责。

第五条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必须按照明晰产权、维护权益的原则,在完成土地确权登记的前提下开展,做到项目区内土地利用现状准确、土地权属清晰。

第二章项目区立项第六条挂钩试点县(市、区)应具备以下条件:政府高度重视,群众积极性高;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拆旧复垦及安置资金有保障;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土地管理工作规范,有较强的制度创新能力;基层组织凝聚力强。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国土资发【2008】138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doc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doc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西、河南、云南等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已经第14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土资源部2008年6月27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

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用地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

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四)困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5.12.02•【字号】鲁国土资规〔2015〕1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土资规〔2015〕1号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12月2日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增减挂钩)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农用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农民安置、农村发展、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拆旧建新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土地复垦和调整利用,实现项目区内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量不扩大,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土地整治措施。

第三条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应当坚持以统筹城乡发展为导向,以推动新型农村社区和城镇化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科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增加农民收入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规划管控,有序推进。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加强土地利用管控和引导,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

严格控制规模,先易后难,有序推进。

(二)尊重民意,维护权益。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做到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满意。

(三)保护耕地,节约用地。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复垦耕地质量,守住耕地数量和质量红线。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以实现城乡土地利用总量的平衡和优化。

为了保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以确保挂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二、挂钩资金的来源挂钩资金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1. 国家财政拨款:国家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事项提供一定的财政拨款,用于支持城乡土地利用总量平衡和优化的工作。

2. 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用于支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

3. 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单位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中,按照相关政策要求,提供一定的资金作为自筹资金。

三、挂钩资金的使用原则挂钩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理规划:挂钩资金应用于合理规划与布局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项目,确保资源利用的高效性和可持续性。

2. 项目优先:挂钩资金应优先支持符合城乡统筹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量控制要求的项目,推动城乡发展的协调性。

3. 资金回流:挂钩资金应按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回流到相关项目,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和项目的顺利进行。

4. 资金监管:挂钩资金应建立科学、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管,防范资金滥用和浪费现象。

四、挂钩资金的管理程序挂钩资金的管理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项目申报: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编制相应的申报材料,并提交至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2. 资金审批: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实,符合条件的项目将进行资金审批。

3. 资金拨付: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资金审批结果,将挂钩资金按照一定比例拨付给建设单位。

4. 资金使用监管:建设单位在使用挂钩资金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账,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和审计。

确保挂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五、挂钩资金的考核机制为了保证挂钩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需要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绩效评估和考核。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增减挂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增减挂钩资金,是指用于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支出,包括拆旧补偿、复垦费用、建新安置费用等。

第三条增减挂钩资金管理遵循“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封闭运行、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资金来源第四条增减挂钩资金来源主要包括: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2、耕地开垦费。

3、土地出让收入。

4、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5、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三、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增减挂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拆旧区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

2、拆旧区土地复垦工程费用,包括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等建设费用。

3、建新区农民安置补偿费用,包括房屋建设、基础设施配套等费用。

4、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勘测、设计、监理、审计等相关费用。

5、经批准的与增减挂钩项目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严禁将增减挂钩资金用于以下支出:1、楼堂馆所建设。

2、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3、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福利。

4、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四、资金预算管理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增减挂钩资金预算。

第八条资金预算应当包括项目实施所需的各项费用,明确预算支出的项目、金额和标准。

第九条增减挂钩资金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五、资金核算与拨付第十条县级财政部门应当设立增减挂钩资金专账,对增减挂钩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立专账,对增减挂钩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二条资金拨付应当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合同约定,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三条资金拨付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

六、资金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县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增减挂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是国家为了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推动城镇化进程而制定的具体措施。

本文将对这一资金管理办法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背景概述城乡发展一体化是中国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则是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手段之一。

这一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统筹城乡建设用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障城乡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发展协调性和可持续性。

二、管理原则1. 立足于统筹城乡发展。

资金管理应考虑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整体利益,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推动资源配置的均衡和合理。

2. 注重创新与实践。

资金管理应积极探索适应当地实际的创新模式,灵活运用各类资金,优化城乡发展环境。

3. 突出规划导向。

资金管理应遵循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障重点领域和项目的发展需求。

三、资金来源与投入1. 资金来源。

a.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要求,中央财政将专项资金用于区域间的资源调控和项目推进。

b.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调配财政预算,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提供充足的财力支持。

c. 社会资本。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共同促进城乡发展。

2. 资金投入。

a. 重点领域项目优先。

资金应优先用于重点领域的项目,如基础设施建设、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

b. 基础设施建设。

资金应重点支持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村地区的交通、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水平。

c. 农村产业发展。

资金应支持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推动农民增收致富。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1. 资金使用。

a. 按照项目需求。

资金使用应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合理配置。

b. 用于项目建设。

资金应主要用于具体项目的建设阶段,包括规划设计、土地征用、建设施工等。

c. 资金多元化。

资金使用应注重多元化,包括直接投入、股权投资、贷款等多种方式的运用。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09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09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09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9]91号)各市国土资源局:为更好地推进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促进城乡统筹和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土资源部统筹城乡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会议和省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09]17号)精神,结合我省第一批、第二批挂钩试点工作情况,现将我省2009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区的设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设置要与城乡统筹、推进农村住房建设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密切结合。

2009年度,各县(市、区)挂钩指标规模原则上控制在600亩以内。

挂钩拆旧区选点要以居民点整体搬迁、集中连片整理为主,且不准在新一轮规划的建设预留区作为挂钩拆旧区(置换复垦区),挂钩区拆旧整理的居民点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70%,复耕后的耕地作为基本农田的后备资源进行管理;安置区要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体系规划,避免再次拆迁;挂钩建新区位置不确定的,在项目区实施规划中可以不明确具体位置,但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挂钩指标的使用挂钩指标,首先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同时要留足农村经济发展用地,富余的指标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安排到城镇使用,获得的土地级差收益要返还农村和被拆迁农民,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挂钩指标原则上要“先整理复垦、后建新使用”,但用于农民住房安置的可以先使用。

建新区确实需要先使用挂钩指标的,经省厅同意,可以先使用50%的挂钩指标。

各设区市可以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按照“规定范围、规范操作、结果可控”的原则探索挂钩指标有偿调剂使用的办法,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施行。

三、项目区的组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应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具体落实,共同推进。

各市、县要结合新农村建设,以土地整治和增减挂钩为平台,引导、聚合各类资金,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整体推进田、水、路、林、村、房综合整治,发挥增减挂钩的总体效益,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推动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2.12•【文号】国土资发[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精神,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和检查工作,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并经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领导明确批示“此项工作十分重要。

要严格清理检查、严肃处理纠正、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务求实效,不走过场。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根据清理检查工作方案安排,认真做好清理检查工作,务求取得实效,确保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健康有序进行。

联系人:薛永森电话:66558134 传真:66558148孟凡荣电话:66558652 传真:66558613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二日附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精神,国土资源部会同中农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研室,就认真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和检查制定工作方案。

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管理,切实做好增减挂钩试点在线监管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和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必须坚持以统筹城乡发展为导向。

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农村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规范运作,民主公开,稳妥推进。

第二条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以农民自愿且不增加农民负担为前提,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和水平相适应,与新农村建设、社区管理、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等相配套,同步推进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

第三条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应重点和城郊结合部新城区建设、近郊有条件乡村的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偏远有条件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相结合,统筹安排,科学确定增减挂钩试点的规模、布局、时序和项目,做好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

第四条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全省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呈报省政府审批项目区实施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等。

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审查实施规划方案;组织项目区初验等工作。

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落实,共同推进,并对增减挂钩指标的使用、归还等工作负责。

第五条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必须按照明晰产权、维护权益的原则,在完成土地确权登记的前提下开展,做到项目区内土地利用现状准确、土地权属清晰。

第二章项目区立项第六条挂钩试点县(市、区)应具备以下条件:政府高度重视,群众积极性高;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拆旧复垦及安置资金有保障;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土地管理工作规范,有较强的制度创新能力;基层组织凝聚力强。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1.引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根据城市规划的需要,在城市建设用地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之间实行挂钩管理,旨在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城乡协调发展。

为了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的管理,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2.基本原则2.1. 坚持科学规划。

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需求,确定合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比例和方式,遵循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2.2. 坚持公平公正。

确保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分配公平合理,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2.3. 坚持效益导向。

通过合理的激励机制,引导和推动土地的高效利用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2.4. 坚持规范管理。

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的监督、评估和管理,确保资金的使用效果和经济效益。

3.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的收入和分配3.1. 收入来源3.1.1. 城市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挂钩政策所增加的土地收益。

3.1.2.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减少与城市建设用地增加的挂钩政策所减少的土地收益。

3.1.3. 其他相关政策和项目带来的非税收入。

3.2. 资金分配3.2.1. 依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比例和方式,将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划分给城市和农村,用于推动城市和农村的建设和发展。

3.2.2. 城市部分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环保等方面。

3.2.3. 农村部分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等方面。

3.2.4. 资金分配原则上应当实行差异化,重点支持城市和农村发展中的薄弱环节,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4.资金使用和管理4.1. 资金使用范围4.1.1. 城市部分主要用于城市规划建设、道路交通建设、水利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

4.1.2. 农村部分主要用于村庄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推广、乡村旅游等方面。

4.2. 资金管理4.2.1. 建立健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管理流程。

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7号

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7号

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2006年以来,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各地陆续开展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增减挂钩)工作,对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保护耕地资源、统筹城乡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规定,现就增减挂钩中有关财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增减挂钩相关收入征管,落实“收支两条线”政策在实施增减挂钩中,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供应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形成的土地出让收入,包括利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供应土地形成的土地出让收入,均应当按照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规定,就地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不同供地方式分别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14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的相应目级科目。

增减挂钩地区试行土地节余指标交易流转的,其土地节余指标交易流转收入应当作为土地出让收入的一部分,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103014899其他收入”科目。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增减挂钩相关收入征收管理,确保相关收入及时足额缴库,不得随意减免或返还相关收入,也不得账外设账、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近年来,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日益突出,城市扩张速度过快,农村资源得不到合理利用。

为了促进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我国推出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并相应制定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一、背景与意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实施,旨在通过有效调控土地资源的供给与需求,促进城市和农村的协调发展,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科学配置。

这一政策的出台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方面的意义:1. 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通过调整城乡土地利用的格局,合理划定城市和农村的发展边界,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减少浪费,提高利用效率。

2. 推动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实施可以促进城市和农村经济的良性互动,推动资源要素的流动和优化配置,加速城乡一体化进程。

3. 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

由于城市扩张速度快,农村资源得不到合理利用,导致城乡发展不平衡。

通过增减挂钩政策,可以有效引导城市和农村之间的资源流动,推动城乡发展的均衡化。

二、基本原则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

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公平合理,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每个地区和每个农民都能获得应有的利益。

2. 有效利用原则。

资金使用应当注重高效利用,推动土地资源的科学配置,增强城乡建设用地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3. 政策协调原则。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应与相关政策相衔接,形成政策合力,促进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

三、资金来源与管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国家财政拨款。

中央政府通过财政拨款,向各省市提供资金支持,用于扶持农村发展和调整城市规划。

2. 土地出让收入。

城市土地出让收入的一定比例将用于农村土地整理和农业发展,以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增长。

3. 其他资金来源。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向社会募集资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随着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加剧,中国政府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旨在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其中,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被视为重要举措之一。

本文将从管理办法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于城乡建设的意义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背景城乡发展不平衡是当前中国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城市的快速发展导致建设用地需求大增,与此同时,农村地区的土地闲置和农业用地的减少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中国政府开始推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并制定了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一)目标确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的首要任务是明确目标和任务。

具体而言,它旨在通过调节城市和农村用地规模,推动城市合理增长,同时加强对农村用地的管控与保护。

通过合理分配资金,促进城乡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资金来源和分配资金来源是管理办法的核心之一。

该办法明确规定了资金来源,包括城市用地增加和农村用地减少后形成的收入。

在分配方面,管理办法提出了基本原则和具体分配方式。

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资源补偿与扶贫项目的资金比例。

(三)资金使用监督为了确保资金使用合规,管理办法设立了资金使用监督机制。

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台账,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计,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此外,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管理办法也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三、意义(一)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在实践中有力地推动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通过合理分配资金,城市土地供应得到增加,农村土地得到保护和合理减少,从而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

(二)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管理办法的实施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

通过资金的合理调配和有效监督,推动了城市和农村的资源要素流动,加强了城市和农村的对接度和联系,有助于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共同发展。

(三)解决农民土地收入问题农民土地收入是当前农村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28•【字号】鲁政办字〔2016〕72号•【施行日期】2016.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7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我省自2006年开展增减挂钩试点以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增减挂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截至目前,全省已有120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实施项目1457个,完成村庄拆旧45万亩,复垦耕地37万亩,改造或新建村庄(社区)2270个,安置农民近34万户,社区建设资金投入达600多亿元。

同时也必须看到,当前增减挂钩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增减挂钩指标不能流转,社会资本投入的积极性不高,融资渠道不畅,资金瓶颈还不能有效解决;有的地区对增减挂钩重要作用认识不足,没有把这项工作摆到应有的位置;有的地区片面追求增减挂钩指标,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够等。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现就深入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统筹城乡发展为导向,以强村富民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农村新型社区建设为载体,以保障农民权益为根本,坚持依法推动、民主公开、规范运作,释放农村建设用地潜力,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拓展用地空间,提供要素支撑和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稳妥推进。

坚持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与新型城镇化相衔接。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是指根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城市扩容、农村建设、土地开发等进行综合管理的资金分配与使用规则。

其目的是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经济管理,保证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高效性,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长远目标。

根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以下内容:1. 资金来源: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主要来源于城市扩容、农村建设和土地开发收益等。

相关政府部门应及时划拨资金,并确保资金的及时支付和使用。

2. 资金用途: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生活条件和农村经济发展。

包括农村道路建设、供水供电设施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

3. 资金管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应建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并制定详细的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划拨、使用、监督和评估。

同时,要加强对农村资金的监管,防止资金滥用和浪费。

4. 资金分配原则: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根据各乡镇、村庄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制定合理的分配方案。

同时,要加强资金分配的监督,确保资金分配的合理性和效果。

5. 绩效评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应加强绩效评估,对使用资金的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价。

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在实际操作中,还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细则和操作办法。

例如,可以设置专门的资金使用限制和审批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控制。

同时,可以加强信息公开和参与机制,让农民和社会各方了解资金使用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总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是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

通过制定规范的资金管理办法,可以确保资金的规范使用和高效利用,促进城乡建设的协调发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城乡建设用地合理布局和节约集约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以下简称“挂钩资金”),是指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以下简称“挂钩项目”)获得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资金。

第三条挂钩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收支平衡、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的原则。

二、资金来源第四条挂钩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1、挂钩项目区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经批准可用于建设用地指标出让所获得的收入。

2、耕地开垦费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部分。

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按规定比例安排的部分。

4、其他与挂钩项目相关的合法资金来源。

第五条挂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挂钩项目区的农村居民点拆旧、复垦费用,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土地平整、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田间道路建设等。

2、挂钩项目区的农民安置补偿费用,包括住房安置、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

3、挂钩项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

4、挂钩项目的规划设计、论证评估、竣工验收等相关费用。

5、与挂钩项目相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六条严禁将挂钩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偿还债务、发放人员工资和福利、购置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等与挂钩项目无关的支出。

四、资金预算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挂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需求,合理安排资金预算。

第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挂钩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资金预算,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预算,及时拨付挂钩资金。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挂钩资金,并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台账,如实记录资金收支情况。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随着我国城乡建设用地规划的发展和建设的不断推进,城乡土地的增减挂钩问题逐渐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更好地管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促进城乡建设的协调发展,制定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资金管理流程、使用范围及原则、资金监管等几个方面来详细介绍该办法。

一、资金管理流程根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资金管理流程主要包括项目申报、资金划拨、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估四个环节。

首先,各地市根据规划需求,对增减挂钩项目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

然后,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确定资金划拨比例。

资金划拨后,使用单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接受资金使用监督。

最后,通过绩效评估,对项目的效果和成效进行评价,为后续工作提供参考。

二、使用范围及原则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城乡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

资金应用原则主要涵盖七个方面:刚性约束原则、合理优化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整体推进原则、风险防控原则、多元投入原则和规范管理原则。

其中,刚性约束原则要求资金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平公正。

三、资金监管为保证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该办法对资金监管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具体包括建立项目备案制度、健全资金盘查制度、建立资金监管机构等。

其中,项目备案制度要求使用单位在使用资金前,必须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

资金盘查制度要求定期对使用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此外,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综上所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推动城乡建设用地的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规范的资金管理流程、明确的使用范围及原则以及严格的资金监管措施,有效保障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的正确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推动了城乡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为城乡建设事业的繁荣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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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暂行管理办法为规范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挂钩试点”)项目的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好挂钩试点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挂钩试点工作以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出发点,以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规范运作、稳妥推进。

第二条挂钩试点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一)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二)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原则(三)政府牵头、规划引导原则(四)农民自愿,产权明晰,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原则(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先易后难原则(六)因地制宜,体现当地特色原则(七)挂钩试点项目区严格按项目管理原则第三条挂钩试点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市政府负责市域内挂钩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挂钩试点项目区的上报,负责市级投资、购买挂钩节余指标的使用。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市域内挂钩试点工作的调查、管理,主要包括:市域内挂钩潜力调查、规划;挂钩周转指标规模的下达;挂钩试点项目区的立项评审、调整审批、进度调度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起草挂钩试点工作制度,制定挂钩试点项目区管理制度等。

县(市、区)政府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挂钩试点工作,挂钩试点项目区的立项上报,负责县级投资挂钩节余指标的使用。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挂钩试点工作的管理,包括县域内挂钩试点工作的摸底,筛选;负责挂钩试点项目区的立项申请、实施和自验;制定项目区实施相关制度。

第四条挂钩试点项目区应重点和城郊结合部新城区建设、近郊有条件乡村的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偏远有条件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相结合,统筹安排,科学规划挂钩试点项目区的规模、布局、时序,做好与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

第二章项目区立项第五条各县(市、区)在调查分析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条件、潜力和预测城镇建设用地需求的基础上,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体系规划,确定挂钩试点项目区,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科学确定项目区规模和范围,合理确定工作时序;建立挂钩试点项目区备选库,并依据入库情况,逐年上报项目区立项。

第六条挂钩试点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并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

项目区包括拆旧区、安置区和建新区三部分,应在立项阶段按项目区整体上报审批,拆旧区和安置区竣工验收后,需调整建新区位置的,由建新区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上报调整后坐标及相关资料,修改项目区网上备案内容。

第七条挂钩试点项目区应选择乡(镇、办)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高、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规范、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较大、基层组织凝聚力强的农村建设用地。

第八条挂钩试点项目区拆旧区和安置区的立项采取村民自愿,村委、乡(镇)政府承诺,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申报资料,县(市、区)政府申请,市国土资源部门评审、选定,市政府上报的流程。

第九条项目区应做到拆旧区、安置区统筹规划,封闭运行。

因地制宜保留历史文化村和具有景观价值的传统建筑,保持农村田园风光和良好的生态环境。

安置区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体系规划,遵循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应留足农村安置和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及经济发展用地,合理确定安置用地规模。

建新区应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条挂钩试点工作必须尊重农民意愿,特别是旧房拆迁、新居建设要提供多种选择,严格履行农村重大事项议事制度,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的主体地位。

项目报批时,必须附具听证和公示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项目区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县(市、区)政府请示文件;(二)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初步审查意见;(三)村镇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安置用地选址意见;(四)项目区实施规划;(五)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项目区实施规划主要包括: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分析;项目区规模与范围;项目区实施时序;拆旧区复垦和安置区补偿方案;资金预算与筹措;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拆旧区和安置区勘测定界图、土地现状图、规划图、遥感影像图;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实施规划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具体包括文本、图件、附件。

(一)规划文本主要内容:1、项目区实施规划目的、任务、依据和规划期限;2、项目区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区的人口、户数、面积、自然地理概况、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和土地登记发证情况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村镇体系规划的情况;3、项目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条件、潜力和可行性;4、项目区拆旧、安置、建新规模及时序。

拆旧区和安置区地类面积按照规划图、现状图、遥感影像图三图一致,不一致部分提供合法手续的原则确定;5、项目区规划方案,包括拆旧复垦方案、安置方案和建新区基本情况。

拆旧复垦方案包括拆迁面积、人口,复垦的面积、地类、潜力分析、灌排条件分析,拆旧复垦标准及复垦后设计等;安置方案包括安置区位置、面积,总体设计,基础建设、安置住宅类型、位置、面积;建新区基本情况包括位置、面积、地类及商业用地比例等;项目区规划前后地类变化表。

6、农民安置补偿方案,包括资金筹措途径,县财政补助资金来源、数量,基础设施投入资金,实施工程名称,旧房拆迁补偿标准、数量,亩均补偿资金、户均补偿资金等。

7、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整方案、集体土地及宅基地使用权调整方案、新增耕地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8、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二)规划图件主要内容及要求:1、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整治规划图(彩色);2、标注项目区的1:10000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遥感影像图(整幅,彩色);3、不小于1:2000比例尺的拆旧区、安置区土地勘测定界图;4、拆旧区规划设计图。

5、图件应清晰规范。

勘测定界图及规划设计图要由有资质单位完成,图件要素要齐全;规划图、现状图和遥感影像图应盖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公章.(三)规划附件主要内容:1、集体土地所有权证;2、县(市、区)政府批准农村居民点撤并、改造的文件;3、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乡(镇)政府与村、单位签署的协议,村委和县、乡(镇)政府的承诺书;4、95%以上村民同意设立挂钩试点项目区的协议书,及公告、公示、听证、论证、村民代表大会意见等体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的相关材料;5、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详细规划。

第三章项目区实施第十三条项目区实施规划一经批准,县(市、区)政府应及时进行招投标,严格按照项目区实施规划组织实施。

认真执行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审计制、验收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绩效考核问责制等制度,建立健全规划、计划、招投标、施工图纸、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制度,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在保持拆旧、安置区位置不移动、面积不扩大,市级投资项目还应保持总投资不变的前提下,允许调整实施规划一次。

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拆旧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首先应复垦为耕地,并与周边耕地集中连片,实施田、水、路、林及建筑物配套建设,确保复垦的耕地不低于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符合条件的耕地,应纳入基本农田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县(市、区)应设立挂钩试点项目区专项资金账户,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封闭运转。

建立严格透明的资金审核制度和拨付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抵扣。

严格预算管理,预算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

建立地价评估、资产审计机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收益返还和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十六条项目区竣工后应依法及时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和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发放土地权利证书,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第四章项目区验收第十七条项目区验收工作采取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自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验收、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抽检的形式。

第十八条验收县级投资挂钩试点项目区的内容包括拆旧区坐标、面积、按照规划完成情况、土壤质量、农田基础设施质量,安置区坐标、面积等;验收市级投资挂钩项目内容包括拆旧区坐标、面积、按照规划完成情况、土壤质量、农田基础设施质量,安置区坐标、面积、按规划完成情况,项目区工程量审计情况,项目区资金使用、审计情况等。

第十九条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山东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区竣工验收办法》及其它相关规范执行。

第二十条项目区竣工后,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自验,自验合格的,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申请市级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文字资料1、项目区验收申请及竣工验收申请表。

2、项目区自查合格意见及自查人员签名表。

3、项目区竣工报告。

内容包括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使用归还情况;对比实施规划说明拆旧复垦情况,复垦耕地面积、地类及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对比实施规划说明安置建新用地情况;明确规划完成的比例;实施挂钩试点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档案管理情况等。

4、项目区复垦前后地类变化表。

5、项目区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账。

6、拆旧区监理报告。

7、拆旧区复垦耕地的工程管护移交合同。

8、市投资挂钩试点项目还应提供有资质单位完成的工程审计、财务审计报告。

(二)图件资料及要求1、项目区拆旧区、安置区不小于1:2000的勘测定界图、竣工验收图(彩色);2、项目区实施后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遥感影像图(整幅、彩色),标注拆旧区和安置区位置。

现状尚未变更的,可以不提供,但应在竣工报告中列独立标题说明原因,并作出及时变更的承诺;3、标注拆旧区和安置区验收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整治规划图(彩色);4、项目区实施前拆旧区和安置区勘测定界现状图(与立项,项目区规划设计图(复印件,与立项卷中一致);5、图件应清晰规范。

勘测定界图及竣工验收图要由有资质单位完成,图件要素要齐全;竣工验收图、现状图、规划图、遥感影像图盖申请验收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公章。

(三)图片资料项目区实施前、中、后照片资料。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组成验收组开展验收工作。

验收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实地核查、反馈验收意见的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验收组在验收工作结束后,形成项目区验收报告。

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验收工作概况;(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竣工检查验收内容的认定意见;(三)项目区规划实施存在问题和建议;(四)验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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