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章节串讲六-自学考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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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章节串讲:宏
观调控法基本原理
第六章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
一、宏观调控法概述:
1、宏观调控的含义: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与
控制。
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宏观调控:
第一,宏观调控的主导一方是政府。
第二,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是总供给与总需
求的均衡。
第三,宏观调控的调控手段是综合性的。
2、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及特征:
(1)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主要包括计划调控关系、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产业调控关系、储备调控关系、涉外调控关系等七大类宏观调控关系,它们也可以合并为计划、财税、金融三大类调控关系。
(2)特征:都属于经济关系范畴、都体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特征、在各类宏观调控关系中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之间存在着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有时也存在着调整、合作的关系。
3、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和体系:
(1)概念: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
之一。
(2)体系:包括计划法、财税法、金融法三大
部分。
4、宏观调控法产生和发展的必要性:
(1)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
(2)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3)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
二、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1、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定义:是在宏观调控法的制定、执行以及主体参加宏观调控下的具体经济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各项宏观经济法律制度和全部规范的总
的指导思想。
2、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原则:即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价值总量平衡,国民经济各组成要素相互作用的方式达到最优化。
(2)政府调控法定原则:即政府的宏观调控应
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基本要求(三个“法定”):调控主体资格法定、宏观调控权力法定、政府调控方式与程序法
定
(3)政府调控适度原则:
三层含义:政府调控不得冲击和削弱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应当促进和保护市场调节功
能的充分发挥。
政府调控必须尊重客观经济规律,依法进行
干预。
政府调控一般不得直接干预经济组织的具
体生产经营活动。
(4)注重调控效益原则:即宏观调控法通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目的就是要激励、促进和保护宏观经济利益的提高。
三、宏观调控法的调控方法:
1、宏观调控法的调控方法定义:指对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施加有影响力和法律后果的方式、手段的总称。
2、以宏观经济政策业务范围为基础确立的
调整方法:
(1)财政政策调控方法(2)货币政策调控方法(3)产业政策调控方法(4)价格政策调控方法
(5)对外经济政策调控方法
3、以对经济行为影响的力度与方式为基础
确立的调整方法:
(1)利益诱导方法:指采用法律确认的经济利益诱导方式,对宏观经济关系施加有影响力
和法律后果的方法。
(2)计划指导方法:指通过直接作用于经济活动的经济计划指标或长远规划来影响宏观调控关系的方法,其影响力要比经济参数作
用直接得多
(3)强制控制方法:指政府依法对经济行为进行的某种限制或禁止,从而对宏观调控关系施加强制影响力的方法。
四、宏观调控权及其配置:
1、宏观调控权概念:指政府为确保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的平衡,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的目标,而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进行调节
与控制的法定职权
2、宏观调控权配置:
(1)纵向配置:即宏观调控权在中央和地方之
间的划分。
实施宏观调控的主体,只能是国家的中央政权,而地方政权不能实施。
(2)横向配置:即宏观调控权在中央政府各宏
观管理部门之间的配置。
a.一般说来,国务院拥有宏观调控权。
与此同时,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等政府职能部门在具体地、大量地行使着宏观调控权。
b.需注意的问题:司法机关没有宏观调控权
应对各类具体的宏观调控权作出具体划分
在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还可能存
在授权立法问题
五、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
1、建立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的目的:
(1)主要是提供不同经济调控部门之间政策、措施协调的程序和方式,形式稳定的协调机制,避免宏观调控部门各自为政,以提高宏
观调控决策的效率。
(2)提供一种解决不同部门发生争议的途径,在不同部门之间形成一定的制约和监督,避免宏观经济政策彼此之间的相互冲突和抵
消。
2、宏观调控综合协调的必要性:
(1)宏观调控综合协调是国民经济本身的内在要求和客观需要,单一的宏观政策或调控手段是无法实现宏观调控目标。
(2)只有进行宏观调控综合协调,才能防止宏观调控部门滥用或弃用宏观调控权,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宏观调控的预期目标。
3、我国宏观调控综合协调的现状及其法律
调整:
(1)明确宏观调控部门各自的职责权限是建
立综合协调机制的前提。
(2)建立宏观调控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和制
约的协调机制同样重要。
(3)我国目前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体现经济法
理念的《宏观调控法》。
4、国外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的立法实践:
德国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与美国的《充分就业和平衡增长法》是较为成功的立
法,值得我国借鉴
5、建立我国的宏观调控综合协调法律制度:
建立我国的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为此,应当:(1)设立国民经济计划宏观调控委员会(2)建立宏观调控的综合
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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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串讲汇总
自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章节串讲:经
济法价值论
第三章经济法价值论
一、经济法的价值:
1、经济法价值的确立:经济法的价值,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即经济法自身的有用性或使用价值。
另一类是“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即社会公众或研究者所认同的或所期望的经济法所
具有的价值。
2、对经济法的两类价值的解析:
(1)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经济法的功用,主要是规范调制行为,保障有效调制。
同时,经济法可以成为用以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工具,以及各类主体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方面保护自己权益的工具。
这些经济法的制度功用,就是经济法的内在价值。
(2)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效率、公平和秩序,作为经济法调整所追求的更高层次的价值目标,反映了经济法主体对经济法功用的外在评判,因而是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
值。
总之,对于两类不同层面价值的研究,可以形成一种内、外部结合,主、客观统一、功用与评判相联系的“二元价值论”。
3、经济法价值体系的构成:由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与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组成,两者分别属于不同的层面,前者所处的层面是更为基本的。
而后者是以前者为基础的,因而
是更高层次的。
二、经济法的宗旨:
1、经济法宗旨的概念:是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上的、根本性的意旨。
2.经济法宗旨的基本位阶:在经济法价值之
下,而在经济法原则之上。
3.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标准:
(1)独特性标准:即经济法宗旨应体现经济法
特色。
(2)普遍性标准:即经济法宗旨应是普遍适用
的,可覆盖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
(3)包容性标准:即经济法体系是开放的,能随经济法的发展、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
展。
4.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方法:(1)矛盾分析法(2)
系统分析法(3)语义分析法
5.经济法宗旨的提炼与检验:
(1)提炼:经济法的宗旨,包括:
a.经济目标:通过对调制关系的调整,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持续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
b.社会目标:保障社会公益与基本人权,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2)对宗旨提炼的检验:要按确定宗旨的三个标准即独特性、普遍性、包容性标准来进行
基本检验。
6.经济法宗旨中的重要目标:(1)稳定增长目标(首先是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密切相关)。
(2)保障基本人权的目标。
(3)保障社会公益的目标。
(4)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目标(经济
法宗旨的最高目标)
7.研究经济法宗旨的价值:
(1)有利于深化价值论的研究,提高经济法理
论的自足性。
(2)对于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尤其对于经济法的立法和法律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概念:指贯穿于经济法制建设各个环节的基本准则,是各类具体的经济法规则的本原
性规则。
2.确立标准:
(1)高度标准:即它既要体现经济法的宗旨,又要高于经济法的具体规则,且具体规则不
能与它相抵触。
(2)普遍标准:即它应贯穿经济法各项制度的
始终。
(3)特色标准:即它是经济法所特有的。
3.确立方法:(1)系统——网络分析方法(2)
结构——行为——绩效方法
4、经济法的三项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1)调制法定原则:即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
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该原则尤其要求“调控权法定”。
在市场规制法领域,该原则主要体现为规制权、竞争权、消费者权的
“法定”
(2)调制适度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和规制的需要和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它包括调控制度和规制适度两个方面。
前者要求调控权的行使、调控手段的选择、调控性规范的周期变易等都要适度。
后者更强调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保护以及各类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3)调制绩效原则:经济法具有经济性特征,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类问题,是其主要目标,因而要考虑经济效益。
经济法具有突出的政策性,从而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因而也要考虑社会政策、社会公益和社会效益。
经济法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追求,就是对调制绩效的追求,而这种追求贯穿于经济法的宗旨、原则及其具体规则之中,因而调制绩效原则也成为一种基本原则。
总之,三者有密切的内在联系:调制法定是后两者的基础。
调制适度在一定意义上是对“调制法定”的展开,它在执法层面更有意义,是调制绩效得以实现的手段。
调制绩效是前两者的总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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