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制造厂家飞行人员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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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飞行营地工作人员规范__第 1 部分:安全管理员

航空飞行营地工作人员规范__第 1 部分:安全管理员
6.2.2 项目安全员
3
T/ASFC XXXX—XXXX
6.2.2.1 6.2.2.2 6.2.2.3 6.2.2.4
熟练掌握分管项目的安全操作及安全飞行专业技能。 协助营地安全事故处置管理,掌握突发事件救援技术,拥有现场安全的救护能力。 拥有安全运行方案和应急预案专项执行能力。 应具备气象分析判断能力。
8 监督与处置
8.1 航空飞行营地安全管理员自觉接受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相关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主动 配合接受投诉、举报和申诉的调查。 8.2 航空飞行营地发生责任事故,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有权根据事故轻重及主要责任分布对该航空飞行 营地安全管理员资格进行暂停、撤销等相关处罚。同时,应主动向地方民航监督管理部门、地方安监部 门上报事故信息,配合接受有关事故调查,并接受相应处罚。
4.2 项目安全员
1
T/ASFC XXXX—XXXX
4.2.1 身体健康且应持有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或相关体育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详见表 1。
表 1 各项目安全员持有资质证书
序号
项目名称
持有资质证书
1
滑翔机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
2
特技飞行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
3
动力悬挂滑翔机
动力悬挂滑翔机中级飞行员
4
T/ASFC XXXX—XXXX AA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航空运动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则、标准目录
A.1 航空运动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详见表A.1。
4
轻型飞机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
5
直升机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
6
自转旋翼机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
7
热气球、飞艇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操控员管理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操控员管理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操控员管理姓名/岗位:日期:第七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制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和使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八条从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和维修活动,应当依法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适航许可。

从事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维修以及组装、拼装活动,无需取得适航许可,但相关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

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使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实名登记激活、飞行区域限制、应急处置、网络信息安全等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

第九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

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生产者应当在无人驾驶航空器机体标注产品类型以及唯一产品识别码等信息,在产品外包装显著位置标明守法运行要求和风险警示。

第十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涉及境外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依法进行国籍登记。

第十一条使用除微型以外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以下简称运营合格证):(一)有实施安全运营所需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操控人员;(二)有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有关设施、设备;(三)有实施安全运营所需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持续具备按照制度和规程实施安全运营的能力;(四)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单位,还应当为营利法人。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运营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飞行人员训练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第三章飞行机组成员训练的基本要求第四章训练种类和基本要求第一节教员、检查人员的条件与训练第二节基础训练第三节初始训练、转机型训练和差异训练第四节升级训练和增加仪表等级、II类仪表运行授权训练第五节转作业项目训练第六节增加航空器类别、级别等级的训练第七节定期复训和重新获得资格训练第五章训练大纲第六章训练计划审批和训练质量检查第七章技术档案管理和总结表报制度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附件:附件一民用飞机、民用直升机训练分级附件二机组成员的应急生存训练要求附件三飞机驾驶员初始、转机型、升级训练基本内容附件四飞机驾驶员定期复训飞行训练基本内容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和训练管理工作,保证训练质量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和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航空营运人),飞行院校、飞行训练中心和从事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活动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飞行训练机构),以及参与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活动的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管理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工作。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管理飞行人员训练工作,制定飞行人员训练标准,对航空营运人及飞行训练机构的飞行人员训练工作进行合格审定。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总局授权,管理本地区飞行人员训练工作。

第四条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其飞行人员实施充分训练,使其达到并保持安全营运所需要的飞行技术标准。

参与训练活动的飞行人员应当在各种训练中,按照训练大纲的要求,完成规定的训练课时和内容,达到规定的飞行技术标准。

第五条本规定中,按照附件一《民用飞机、民用直升机训练分级》的分类方法,民用飞机分为小型、中型、大型、重型四个等级,民用直升机分为小型、中型两个等级。

航空器飞行安全管理规定

航空器飞行安全管理规定

航空器飞行安全管理规定在现代社会中,航空器成为了人类迅速、高效地进行长距离交通的主要工具之一。

然而,航空器飞行所涉及的安全问题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确保航空器飞行的安全性,航空业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规程和标准,以保障乘客和机组人员的生命安全。

本文将探讨航空器飞行安全管理规定。

1. 航空器飞行员资质与培训航空器飞行员的资质是保证飞行安全的关键因素之一。

航空公司必须确保所有飞行员都具备合适的培训和资质。

首先,航空公司应根据国际民航组织(ICAO)标准,对飞行员进行全面的技术和操作培训,培养他们的飞行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此外,飞行员还需要定期接受体检,以确保身体健康,适应长时间在高空飞行的工作环境。

2. 航空器维护与检查航空器的正常维护和定期检查是保障飞行安全的重要环节。

航空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维护体系,确保航空器在每次飞行前都经过详细的检查和维护,并及时修复任何发现的问题。

此外,航空公司还应制定明确的维护计划和流程,以确保航空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 飞行操作规范飞行操作规范是航空器飞行安全管理的核心。

机组人员在每次飞行任务中必须遵循一系列飞行操作规范,包括起飞、着陆、巡航和紧急情况处理等方面。

例如,飞行员必须遵循飞行手册中规定的最大速度、最佳高度和最佳飞行路径等操作要求,以确保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4. 空中交通管理空中交通管理是保障航空器飞行安全的另一重要环节。

航空公司必须确保其飞行计划与空中交通管制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与协调。

空中交通管制部门负责监控航空器的飞行轨迹和高度,并提供飞行引导和冲突避免指令,以保障不同航空器之间和地面之间的安全距离。

5. 紧急情况处理与事故调查紧急情况处理和事故调查是在航空器飞行安全管理中无法忽视的环节。

航空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紧急情况处理预案,并培训机组人员如何在紧急情况下进行适当的应对措施。

同时,任何发生的事故都必须进行详尽的调查,以查明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民航航空运营人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民航航空运营人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民航航空运营人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引言民航行业是一个高度复杂和风险严重的行业,要求航空公司、机场、航空器制造商和当地监管机构等协同努力,共同维护航空运营的安全。

其中,民航航空运营人的安全管理体系是确保航空运营安全的最关键因素之一。

本文将重点阐述民航航空运营人的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概述民航航空运营人主要包括航空公司、维修组织、地面服务机构等。

为确保其安全运营,运营人应建立科学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航空运营活动安全可靠。

安全管理体系是基于政策和目标的管理过程,包括领导和组织、规划、操作、校准和管理评审等方面的要求。

安全管理原则领导和组织民航航空运营人应确保其高层管理层对安全管理负责,并明确安全管理政策,将其作为组织文化的一个方面,加强员工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

规划运营人应开展全面风险评估,评估技术、环境、人员和组织等方面对安全影响。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安全处理程序和灾难预警机制,确保航空运营中的安全。

操作运营人应制定和实施操作过程和指南,确保按照标准规程和合法指令进行。

应对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风险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并对风险进行监测和管理。

校准运营人应监督其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并在需要时进行更新和改进。

应对保修记录和日常活动进行评估,监督绩效和强化一线员工的参与。

管理评审运营人应实施管理评审,评估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并确定改进措施。

应检查和审查组织、结构和负责人员的安全职责和义务,确保其能够满足其安全建设和运营的职责。

安全管理体系要素安全风险管理安全风险是指在飞行活动中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机器受损或财产遭到破坏的潜在事件。

运营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管理安全风险,确保安全运营。

安全事件报告及分析安全事件报告是指对发生的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分析,以确定其根本原因,建议防止再次发生,同时对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信息反馈和交流。

安全培训和教育安全培训和教育是指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以确保员工能够正确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和相关指南。

航空公司空勤管理制度规定

航空公司空勤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航空公司的空勤管理,确保飞行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旅客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空勤人员,包括飞行人员、乘务人员和地面服务人员。

第三条空勤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严谨细致,责任到人;3. 依法治企,规范管理;4. 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满足旅客需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我公司设立空勤管理部门,负责空勤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空勤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负责制定空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 组织开展空勤人员招聘、培训、考核和晋升工作;3. 监督空勤人员执行飞行任务和地面服务任务;4. 处理空勤人员的投诉和举报;5. 指导、协调各部门做好空勤保障工作。

第三章飞行人员管理第六条飞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 年龄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3. 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4. 身体健康,符合民航局规定的体检标准;5. 具备飞行经验或者经过民航局认可的飞行培训。

第七条飞行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执行飞行任务,确保飞行安全;2. 遵守飞行纪律,服从机组长的指挥;3. 保持良好的飞行技术,提高飞行技能;4. 主动学习飞行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5. 维护机组团结,保持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四章乘务人员管理第八条乘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 年龄在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3. 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4. 身体健康,符合民航局规定的体检标准;5. 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

第九条乘务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执行乘务工作规定,确保旅客安全;2. 遵守乘务纪律,服从乘务长的指挥;3. 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满足旅客需求;4. 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树立公司良好形象;5. 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航空人员管理制度

航空人员管理制度

航空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航空人员管理,维护航空安全,保障乘客和航空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国家飞行人员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各类航空公司及其所属的飞行人员和地面人员,涉及航空人员的聘用、管理、培训、考核和奖惩等方面。

第三条所有航空事业单位对航空人员应规范管理,加强教育和培训,提高飞行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四条每个航空公司应设立专门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航空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配备专业资格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认真贯彻国家的飞行人员的管理政策,不断提高航空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为航空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航空人员的聘用第六条航空公司应结合自身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科学合理地招聘航空人员,确保飞行安全。

第七条对于飞行员、机务人员、空乘人员等关键职位,航空公司应制定严格的招聘条件和程序,采取公正公平的招聘方式,确保招聘质量。

第八条航空公司应根据职位的特点和要求,对被聘用的航空人员进行全面的考察和培训,以及合理的薪酬待遇,提高工作稳定性。

第九条航空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制度,对航空人员的工作表现和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对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合格的人员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条航空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员工福利制度,保障航空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工作权益,提高航空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归属感。

第三章航空人员的管理第十一条航空公司应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对航空人员的行为规范和责任要求进行明确和约束,加强对航空人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航空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对航空人员的工作经历、成绩表现、技能培训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和存档,以及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航空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失误、造成严重事故等行为的航空人员,航空公司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对其进行教育、处罚或者开除等。

第十四条航空公司应加强对航空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航空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保障航空安全。

航空公司员工内部管理制度

航空公司员工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航空公司的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素质和公司整体运营效率,确保航班安全、准点、优质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飞行员、乘务员、地面服务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员工招聘与培训第四条公司招聘员工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确保招聘流程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第五条公司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文化、岗位职责、安全知识、服务规范等。

第六条公司鼓励员工参加各类专业培训,提升个人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岗位职责与工作要求第七条员工应明确自身岗位职责,遵守工作纪律,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第八条员工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团结协作,为旅客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员工应熟悉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确保航班安全。

第十条员工应关注行业动态,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为公司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第十一条公司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二条员工加班需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带薪休假,确保员工休息权益。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十四条公司设立奖励制度,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公司设立惩罚制度,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工作纪律的员工进行相应处罚。

第六章员工福利与保障第十六条公司为员工提供完善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带薪休假等。

第十七条公司关心员工身心健康,定期组织体检,为员工提供健康保障。

第十八条公司鼓励员工参加各类文体活动,丰富员工业余生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另行规定。

航空公司日常规范管理制度

航空公司日常规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航空公司的日常管理,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航空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地面服务、空中乘务、机务维修、安全检查等岗位。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建立健全公司日常管理机制,强化员工纪律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航空安全,为公司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日常规范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本制度,监督、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条各部门、各岗位应设立相应的日常规范管理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本岗位的日常规范管理工作。

第三章员工行为规范第六条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司形象。

第七条员工应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尊重同事,团结协作。

第八条员工应按照规定着装,保持仪容仪表整洁,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

第九条员工应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十条员工在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航空安全。

第十一条员工应爱护公司财产,不得损坏、浪费。

第四章服务质量规范第十二条各岗位员工应按照服务标准,热情、周到地为旅客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员工应掌握旅客需求,主动提供帮助,确保旅客出行顺利。

第十四条员工应遵守服务用语规范,文明礼貌,尊重旅客。

第十五条员工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旅客服务工作,提高旅客满意度。

第五章安全管理规范第十六条员工应认真学习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员工应积极参与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十八条员工应做好个人防护,确保自身安全。

第十九条员工应严格遵守防火、防爆、防盗等安全规定。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第二十条公司对员工日常规范行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员工评优、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员工,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民航局飞行员管理制度范本

民航局飞行员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航飞行员管理,提高飞行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民航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飞行员。

第三条飞行员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三)科学合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飞行员选拔与培训第四条飞行员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民航局规定的飞行员选拔标准进行。

第五条飞行员培训分为基础培训、专业培训、继续教育和技能考核四个阶段。

(一)基础培训:包括体检、政治审查、理论培训和飞行训练等;(二)专业培训:包括专业理论、模拟机训练、航线实习等;(三)继续教育:包括定期组织飞行员参加各类培训和讲座,提高飞行员综合素质;(四)技能考核:包括理论考核、实际操作考核和体检等。

第六条飞行员培训结束后,应通过民航局组织的飞行教员和飞行员考试,取得相应的飞行教员或飞行员执照。

第三章飞行员资格与考核第七条飞行员资格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飞行员应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相应等级的资格。

第八条飞行员考核分为定期考核和随机考核。

(一)定期考核:包括理论考核、实际操作考核和体检等;(二)随机考核:包括模拟机考核、实际飞行考核和体检等。

第九条飞行员考核不合格者,应暂停飞行资格,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飞行资格。

第四章飞行员飞行与休息第十条飞行员飞行前应进行充分的准备,确保飞行安全。

第十一条飞行员应按照飞行计划执行飞行任务,严格遵守飞行规则和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飞行员飞行后应按规定进行休息,确保飞行疲劳得到有效缓解。

第十三条飞行员连续飞行时间不得超过规定时限,确保飞行安全。

第五章飞行员奖惩第十四条飞行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飞行员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飞行安全事故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航空公司工作人员的航空法规与规章制度

航空公司工作人员的航空法规与规章制度

航空公司工作人员的航空法规与规章制度航空业是一个高度规范和安全要求极高的行业,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一系列的航空法规与规章制度,以确保乘客和机组人员的安全,并维护航空业的正常运营。

本文将介绍航空公司工作人员需遵守的一些重要法规与规章制度。

一、民航法规民航法是指执法管理民用航空的各项法律规定。

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必须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民航法规,以确保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了航空公司必须遵循的航空运输安全管理、飞行安全、机组人员的资质要求等。

工作人员应熟悉该法律,以确保航空公司的运营符合法律的要求。

二、航空公司规章制度航空公司为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和机组人员的行为,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

这些规章制度确保员工遵守航空运营的规范和安全要求。

1. 飞行操作手册飞行操作手册是航空公司根据民航法规开发的重要文件,其内容包括了飞行标准操作程序(SOP)、飞行技术标准和飞行运行规定。

工作人员应熟悉并严格执行飞行操作手册的要求,以确保航班的安全运行。

2. 航空安全手册航空安全手册是航空公司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包括了飞行、机务、地面服务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和程序。

它规定了航空安全的一些基本要求,例如乘务员的应急处理、安全检查和紧急疏散程序等。

工作人员应熟悉并遵守航空安全手册中的规定,以保证乘客和机组人员的安全。

3. 机组人员手册机组人员手册是航空公司为机组人员编制的一本手册,主要包括飞行操作流程、紧急程序、职责和权限等内容。

工作人员需认真学习并按照手册的要求履行职责,确保飞行安全和乘客的舒适。

三、民航规章除了民航法规和航空公司的规章制度外,民航局还发布了一系列的民航规章,以确保航空运营的整体安全和顺畅。

1. 飞行操作规程飞行操作规程是民航局制定的适用于民航公司飞行操作的规范性文件。

它包括了飞行前准备、起飞、巡航、下降和着陆等方面的要求,确保航班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操作。

2. 机组准入规定机组准入规定是民航局针对机组人员准入资格和训练要求所制定的规章。

私人航空器飞行管理制度

私人航空器飞行管理制度

私人航空器飞行管理制度私人航空器的使用和管理是一个重要的领域,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来确保飞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私人航空器飞行管理制度是指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程序,以确保私人航空器的安全飞行,并具备监管和管理的能力。

私人航空器飞行管理制度的设立,旨在统一规范私人航空器飞行的各个环节,从飞行前准备到飞行过程中的各个阶段,以及飞行后的维护和管理,都需要明确的制度和规定来保证安全性。

下面,我们将就私人航空器飞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叙述。

一、飞行前准备在飞行前,私人航空器的使用者或操作者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

首先,应当申请适当的飞行许可证明,并进行相关的报告和备案工作。

同时,需要检查和维修飞行器,确保其安全性能良好。

此外,还需要对飞行路线、气象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并制定详细的飞行计划。

二、飞行程序与操作规范在飞行过程中,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操作规范进行。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起飞与着陆:私人航空器的起飞与着陆应当遵守相关的程序和标准,确保飞行安全。

在起飞前,需要进行设备检查和通信确认,以确保飞机状态良好且能够正常沟通。

在着陆时,需要选择适当的降落场,并依据着陆标准和程序进行操作。

2. 空中飞行:私人航空器在空中的飞行需要遵守相关的航空标准和规范。

飞行员应当及时调整飞行高度和方向,确保与其他航空器的安全距离,同时关注空中交通管制的指示和通知。

3. 突发情况处理:在飞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突发情况,如恶劣天气、机械故障等。

私人航空器的操作者需要具备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最大程度地确保飞行安全。

三、飞行后的维护与管理飞行结束后,私人航空器需要进行相应的维护和管理工作,以确保下次飞行的安全和效率。

这包括对飞机进行例行检查和维修,及时修复和更换有问题的部件,保持飞机的正常运行状态。

同时,需要对飞行中的数据和记录进行整理和分析,以帮助改善飞行管理和提升飞行安全性。

四、监管与管理机构私人航空器飞行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需要有专门的监管与管理机构。

飞行运行管理机构及人员要求

飞行运行管理机构及人员要求

飞行运行管理机构及人员要求飞行运行管理机构包括航空公司的飞行运行部门、飞行运行控制中心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

这些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执行飞行运行的政策、程序和指南,以确保飞机的安全运行。

他们还负责监督和管理飞行运行人员的工作,包括飞行员、飞行操作员和飞行服务员等。

首先,飞行运行管理机构需要具备良好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他们需要根据飞行计划和需求,安排合适的资源,包括飞行器、设备和人力资源,以确保飞行任务的有效执行。

并且需要与其他相关单位和机构进行紧密合作,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

其次,飞行运行管理机构需要具备合适的管理和监督能力。

他们需要制定并执行飞行运行的规章制度,确保飞行人员遵守相关的飞行手册、安全程序和操作规程。

飞行运行管理机构还需要定期进行飞行安全审查和飞行人员的培训,以降低事故和灾难的风险。

此外,飞行运行管理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和专业知识。

他们需要了解并熟悉飞行运行的各个方面,包括飞行计划、气象、导航、飞行通信、飞行控制等。

这些知识和技能是保证飞行运行安全和有效性的重要基础。

首先,飞行运行管理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他们需要根据飞行计划和需求,安排合适的资源,包括飞行器、设备和人力资源,以确保飞行任务的有效执行。

并且需要与其他相关单位和机构进行紧密合作,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

其次,飞行运行管理人员需要具备合适的管理和监督能力。

他们需要制定并执行飞行运行的规章制度,确保飞行人员遵守相关的飞行手册、安全程序和操作规程。

飞行运行管理人员还需要定期进行飞行安全审查和飞行人员的培训,以降低事故和灾难的风险。

此外,飞行运行管理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和专业知识。

他们需要了解并熟悉飞行运行的各个方面,包括飞行计划、气象、导航、飞行通信、飞行控制等。

这些知识和技能是保证飞行运行安全和有效性的重要基础。

最后,飞行运行管理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他们需要与飞行人员、维护人员、地面服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机构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以确保飞行任务的顺利进行。

飞行安全管理制度

飞行安全管理制度

飞行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司飞行安全,保护员工和客户的生命资产安全,依法依规开展飞行作业,特订立本飞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飞行作业活动,包含但不限于飞行训练、飞行器维护和修理飞行、航班运营等。

第三条公司全体员工和相关工作人员都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而且搭配飞行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飞行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与权限第四条飞行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包含:1.组织订立并修订飞行安全管理制度;2.定期进行飞行安全培训及教育,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3.确保飞行作业中全部飞行员和机务人员都持有有效的飞行许可证和培训合格证;4.进行飞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矫正;5.组织调查飞行事故和安全事件,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6.协调与民航局有关的飞行安全事宜。

第五条飞行安全管理部门的权限包含:1.对相关人员进行飞行安全培训和教育,包含飞行规章制度、紧急情况应对等内容;2.对飞行员和机务人员进行考核评定,确保他们具备进行飞行作业的本领;3.对飞行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采取措施;4.要求飞行员和机务人员供应相关飞行资料和报告。

第三章飞行作业的安全要求第六条飞行作业必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民航局规定,确保飞行作业安全。

第七条飞行作业的安全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飞行员和机务人员必需持有有效的飞行许可证和培训合格证,而且定期进行复审;2.飞行器必需经过合格的维护和修理和保养,确保其适航性;3.飞行员必需严格遵守飞行规章制度,执行各项飞行程序;4.飞行员必需具备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养,不得在饮酒、服用药物或疲乏状态下进行飞行;5.飞行器必需依照规定进行机长或驾驶员交接,确保作业连续性;6.飞行作业中必需随时保持通信正常,及时与地面指挥机构进行联系;7.在紧急情况下,飞行员必需快速采取适当的措施,并向地面指挥机构报告情况;8.飞行作业必需依照国家气象局发布的天气预告和航空器运行限制进行推断和决策。

航空公司机队和飞行人员管理制度

航空公司机队和飞行人员管理制度

航空公司机队和飞行人员管理制度航空公司作为运输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机队和飞行人员的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良好的管理制度能够确保航空公司的安全性、运营效率以及员工的工作满意度。

在本文中,将探讨航空公司机队和飞行人员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建立一个完善的管理制度。

一、航空公司机队管理制度1. 装备采购和维护标准:航空公司应建立明确的装备采购和维护标准,确保机队拥有高质量、安全可靠的飞行器。

该标准应涵盖飞机选型、采购流程、飞机维护和检修等方面。

2. 飞机调度和运行监控:通过建立科学的飞机调度和运行监控系统,航空公司能够合理安排飞行任务,并及时获取飞机的位置、状态等信息。

这样可以提高运行效率,减少飞行延误和取消的情况。

3. 机组资源管理:航空公司应建立机组资源管理制度,确保飞行人员的编制、训练和安排符合相关规定。

同时,要注重机组的合理搭配和协调配合,确保飞行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航空公司飞行人员管理制度1. 招聘和选拔:航空公司应制定招聘和选拔飞行人员的标准和流程,确保招聘到具备相关资质和技能的飞行人员。

招聘时应注重考察候选人的飞行经验、技术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2. 培训和评估:航空公司应为飞行人员提供全面的培训机制,包括模拟飞行训练、紧急情况处理等。

此外,应定期对飞行人员进行评估和考核,确保其技术和操作符合安全标准。

3. 工时管理和休息规定:为确保飞行人员的体力和精力充沛,航空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工时管理和休息规定。

飞行人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应符合相关法规,并确保能够获得足够的休息。

三、建立完善的航空公司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提高安全性:航空公司管理制度的完善能够确保飞机和飞行人员的安全。

例如,严格的装备维护和飞机调度制度能够减少机械故障和飞行事故的发生。

2. 提升运营效率:航空公司机队和飞行人员管理制度的规范化操作能够提高运营效率。

合理的机组资源管理和飞行任务调度能够减少空闲时间和成本,提高航班准点率和客户满意度。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人事部(已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5.25•【文号】民航人发[2005]104号•【施行日期】2005.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民航人发[2005]104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进一步规范民航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飞行队伍稳定,确保飞行安全,针对目前民航事业快速发展与飞行人员短缺的矛盾,本着完善行业法规,培育市场机制,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有序流动的原则,经国务院同意,特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飞行人员流动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依法规范航空运输企业用工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飞行人员依法有序的流动机制。

航空运输企业招用飞行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面向社会,公开招收。

对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应当与飞行人员和其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并根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人员的实际费用情况,参照70-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

对未与原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飞行人员,不得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在现阶段,为保证航空运输企业的正常生产运营,保持飞行队伍的相对稳定,结合航空运输企业的特点,辞职的飞行人员应提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并尽量在运输生产淡季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飞行人员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的,飞行人员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加强航空运输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

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内容,明确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和标准。

航空人员的管理制度

航空人员的管理制度

一、引言航空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与稳定运行离不开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航空人员队伍。

为了确保航空安全,提高航空服务质量,我国制定了相应的航空人员管理制度。

以下将从航空人员的资格管理制度、工作时限管理制度、体检制度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二、航空人员资格管理制度1. 航空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2)身体健康,符合民航局规定的体检标准;(3)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4)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实际操作能力;(5)通过民航局组织的职业资格考试。

2. 航空人员分为以下类别:(1)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等;(2)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等。

三、航空人员工作时限管理制度1. 航空人员工作时限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确保航空安全。

2. 空勤人员工作时限应遵循以下原则:(1)驾驶员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2)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等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8小时;(3)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等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8小时。

3. 地面人员工作时限应遵循以下原则:(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2)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等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8小时。

四、航空人员体检制度1. 航空人员体检分为以下几类:(1)初检:应聘航空人员应通过民航局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初检,合格后方可参加职业资格考试;(2)定期体检:航空人员应按照民航局规定的时间进行定期体检,确保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岗位要求;(3)复检:航空人员在出现身体不适或体检不合格时,应进行复检。

2. 航空人员体检标准:(1)视力: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通信员等应具备裸眼视力1.0以上;(2)听力:航空人员应具备良好的听力,符合民航局规定的要求;(3)其他体检项目:包括血压、心率、心电图、胸部X光等。

飞行员飞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细则

飞行员飞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细则

飞行员飞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细则1.引言近年来,尤其是民航业的迅速发展,飞行安全管理成为关注的焦点。

作为飞行员,他们负责驾驶飞机并确保乘客和机组人员的安全。

飞行员飞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飞行安全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规章制度的制定、培训和执行三个方面,探讨飞行员飞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细则的重要性。

2.规章制度的制定飞行员飞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需要综合考虑飞行安全的各个方面,包括飞行计划、天气状况、机械故障等。

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对于飞行员的要求需要明确、具体。

同时,制定规章制度需要借鉴国内外相关行业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制定规章制度需要各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确保规章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培训飞行员飞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只是第一步,培训是确保规章制度得以有效执行的关键环节。

飞行员需要通过系统的培训课程了解规章制度的内容和要求,并进行模拟飞行实践,以提升其对飞行安全的意识和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培训中应注重实践训练和经验分享,通过模拟机场环境和各种飞行场景,让飞行员能够熟悉规章制度的运用。

4.执行规章制度只有在执行过程中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对于飞行员来说,执行规章制度是保障飞行安全的基础。

飞行员需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飞行操作,如驾驶技术的要求、仪表操作规范、通信沟通等。

同时,相关部门需要对飞行员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

5.管理措施为了确保飞行员飞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有效性,公司需要采取一系列管理措施。

首先,成立专门的飞行安全部门,负责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培训工作,同时承担飞行安全事件的调查和分析工作。

其次,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对飞行员和相关部门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此外,公司还可以引入先进的飞行安全管理软件,实现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控和管理,及时预警和应对风险。

6.总结飞行员飞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乘客和机组人员的安全至关重要。

停飞人员管理制度

停飞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我单位飞行人员管理,确保飞行安全,提高飞行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飞行人员,包括飞行员、飞行机械师、飞行签派员等。

三、停飞条件
1. 飞行人员因健康原因无法胜任飞行任务的;
2. 飞行人员违反飞行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3. 飞行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 飞行人员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5. 飞行人员因其他原因,经公司领导批准,需要停飞的。

四、停飞程序
1. 飞行人员出现停飞条件时,应及时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部门负责人对飞行人员停飞情况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停飞条件的,上报公司领导审批;
3. 公司领导审批通过后,下达停飞通知,飞行人员应立即停止飞行任务;
4. 飞行人员停飞期间,公司应安排专人负责其工作交接和待遇保障。

五、停飞期间管理
1. 飞行人员停飞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飞行无关的活动;
2. 飞行人员停飞期间,公司应定期与其沟通,了解其思想动态和生活状况,提供必要的帮助;
3. 飞行人员停飞期间,如需参加体检、培训等,公司应予以支持。

六、恢复飞行资格
1. 飞行人员停飞期间,如需恢复飞行资格,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参加体检、培训等;
2. 飞行人员恢复飞行资格后,经公司领导批准,可重新上岗。

七、附则
1.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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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文件中国民用航空局编号:MD-FS-2016-050颁发日期:2016年10月24日航空器制造厂家飞行人员管理规范飞行标准司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MD-FS-2016-050颁发日期:2016年10月24日胡振江批准人:标题:航空器制造厂家飞行人员管理规范1. 依据和目的本管理文件依据CCAR-21、61、67、91、121、135和183部及相关咨询通告制定,目的是为航空器制造厂家规范管理飞行人员及其资质提供具体指导,以促进制造厂家专业飞行人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2.适用范围本管理文件适用于有按照CCAR-23、25、27、29部适航标准申请型号合格证的国产航空器制造厂家。

3.撤销(备用)4.说明专业飞行人员是航空器制造厂家开展航空器研发、制造及运行支持工作必不可少的关键人员,一般分为试飞员、技术飞行员和飞行教员三类人员。

上述三类飞行人员因其飞行任务的目的、特点、规范各不相同,其资格、经历、训练要求也不尽相同。

因此,对于研制复杂航空器的制造厂家,尤其是计划按照CCAR-121、135运行的航空器,一般不混用上述三类人员,特别是试飞员不与技术飞行员、飞行教员混用,但需要相互支持。

对于简单小型航空器,可以由一人兼任上述三类飞行人员的角色,但需具备全面资格和经验。

随着国产航空制造业的发展,航空器制造厂家缺乏的专业飞行人员队伍的短板越来越明显,已经成为制约国产航空器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近些年,在民航局的推动下,航空器制造厂家对组建专业飞行人员队伍的认识逐步提高,开始引进一些飞行人员,有些厂家的飞行人员队伍已经初具规模,但在如何管理飞行人员队伍方面还缺乏认识和经验。

另外,由于这些人员主要是来自航空公司的现役飞行人员,大部分人员还同时在航空公司参加飞行,并且在航空公司所飞机型与制造厂家研制的机型不同。

这些情况也给飞行标准部门对飞行人员资质的管理带来复杂性。

本文件即是对航空器制造厂家在如何管理飞行人员队伍方面提供指导,促进其专业飞行人员队伍的建设,同时也为局方开展相关资质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5.航空器制造厂家飞行人员的分类和基本资格要求5.1 试飞员指专职从事航空器型号研发试飞、验证试飞和生产试飞的飞行人员。

试飞员应至少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并且其等级与所试飞的航空器相对应(如固定翼飞机、直升机;单发、多发等)。

试飞员可以没有航空公司的飞行运行经历,但必须经过专业的试飞培训。

试飞培训由航空器制造厂家自行管理。

5.2 技术飞行员指专职从事航空器型号飞行运行支援工作的飞行人员,包括飞行程序分析和验证、MMEL分析和验证、建立初始运行经历飞行、运行问题的分析和处理等。

技术飞行员应当至少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对于运输类飞机则必须具备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并具备相应等级航空器型号航空公司飞行运行经历。

如需从事支持航空公司的飞行人员建立初始运行经历,还应具备型别教员资质。

5.3 飞行教员指专职从事航空器型号飞行训练工作的飞行人员。

飞行教员应当至少持有相应等级的执照和教员资质,对于运输类飞机则必须具备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和教员资质(如使用模拟机训练,可仅具备模拟机教员资质;如使用真实飞机训练,则必须具备型别教员资质),并具备相应等级航空器型号飞行训练教学经历。

6.航空器制造厂家相关的飞行任务6.1 研发试飞和验证试飞指型号合格审定期间为验证航空器对设计目标和适航标准符合性的试飞。

研发试飞和验证试飞航空器的适航证书为第一类特许飞行证,其飞行不受飞行手册所规定的使用限制。

研发试飞和验证试飞仅能由试飞员执行,而且不受航空器型别等级或型别训练要求的限制。

6.2 功能和可靠性试飞指型号合格审定期间为验证航空器正常运行功能及其可靠性的试飞。

功能和可靠性试飞航空器的适航证书为第一类特许飞行证,但其飞行必须遵守飞行手册所规定的使用限制,包括性能和操作程序。

功能和可靠性试飞一般由试飞员执行,但也可有目的地组织技术飞行员或飞行教员参与(以累积机型飞行经验,为后续飞行训练和运行支持做好准备),不受航空器型别等级要求的限制,但应当经过型别训练。

6.3 生产试飞指型号合格审定后为验证新制造航空器对型号设计符合性的试飞。

生产试飞航空器的适航证书为第一类特许飞行证,其飞行受飞行手册所规定的使用限制。

生产试飞一般由试飞员或技术飞行员执行,但也可以有飞行教员参与,受航空器型别等级或型别训练要求的限制。

6.4 市场表演飞行指型号合格审定前、后为市场调查和销售而进行的市场表演飞行(如型号合格审定之前,则必须已完成功能和可靠性试飞)。

市场表演飞行航空器的适航证书为第一类特许飞行证,其飞行受飞行手册所规定的使用限制。

市场表演飞行可由试飞员带飞,技术飞行员或飞行教员参与,受航空器型别等级或型别训练要求的限制。

6.5 训练飞行指为完成机型训练的飞行。

训练飞行的航空器的适航证书可为第一类特许飞行证或标准适航证(占有权属于航空器制造厂家或其飞行训练机构),其飞行受飞行手册所规定的使用限制。

训练飞行一般由飞行教员带飞培训学员,也可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技术飞行员或试飞员执行,受航空器型别等级或型别训练要求的限制。

6.6 调机飞行指为完成航空器交付而进行的调机飞行。

调机飞行航空器的适航证书可为第一类特许飞行证,其飞行受飞行手册所规定的使用限制。

调机飞行可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试飞员、技术飞行员或飞行教员执行,受航空器型别等级或型别训练要求的限制。

6.7建立初始运行经历飞行指为支持新用户获得资格的飞行人员完成初始航线运行经历而开展的飞行。

建立初始运行经历飞行航空器的适航证书为标准适航证(占有权属于航空器运营人),其飞行受飞行手册所规定的使用限制。

建立初始运行经历飞行是航空器制造厂家交付后的运行支持工作。

建立初始运行经历飞行一般由技术飞行员执行,也可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试飞员或飞行教员支持,受航空器型别等级或型别训练要求的限制。

7.航空器制造厂家飞行人员管理要求7.1 总体要求航空器制造厂家飞行人员的管理包括飞行任务管理和资质管理二方面。

飞行任务管理主要指参加航空器制造厂家相关飞行任务的管理。

航空器制造厂家飞行人员参加研发试飞、验证试飞、功能和可靠性试飞、生产试飞、市场表演飞行和调机飞行,由航空器制造厂家的试飞部门统一组织安排,包括技术飞行员、飞行教员参加功能和可靠性试飞、市场表演飞行和调机飞行;参加训练飞行由飞行训练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安排,包括技术飞行员、试飞员参加的训练飞行;参加建立初始运行经历飞行由运行支援部门统一组织安排,包括试飞员、飞行教员支持参加建立初始运行经历飞行。

资质管理主要指基本资质管理和型别资质管理。

除试飞员有关试飞训练及试飞资质管理外,航空器制造厂家飞行人员的资质管理统一按本文件的规定执行。

如航空器制造厂家飞行人员在参加航空器制造厂家的飞行任务之外还参加航空运营人的运行,则应当按照航空运营人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7.2 基本资质管理航空器制造厂家应当建立统一的飞行人员基本资质管理制度,并开展如下的管理工作:(1)执照、体检合格证管理:包括存档、有效性控制及变更申报管理工作。

如航空器制造厂家飞行人员还参加航空运营人的飞行,在航空运营人所飞机型涉及的执照变更可由航空运营人申报。

(2)记录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记录):A.资格记录:包括历史性记录和目前资格记录。

历史性记录是指飞行人员执照、基本执照训练、初始训练、转机型训练、升级训练、特殊运行训练、飞行运行及教学经历等历史信息;目前资格记录是指目前所飞机型的训练(包括特殊运行)、检查、经历记录。

B.有关飞行资格的措施记录:因工作、身体或技术原因失去飞行资格的历史记录。

C.飞行时间、执勤时间和休息时间记录。

对航空器制造厂家的飞行人员参加航空运营人飞行的情况,其在航空运营人飞行的上述相关信息应当复制到航空器制造厂家的管理记录中,并且其执行航空器制造厂家飞行任务的信息也应复制给航空运营人。

7.3 型别资质管理7.3.1 总体要求除研发试飞、功能可靠性试飞外,航空器制造厂家应当按照下述要求管理飞行人员的型别资质:(1)对于有型别等级要求的航空器应当通过相应的型别等级训练,并获取执照签注;(2)对于没有型别等级要求的航空器应当通过相应型别训练,并获得经授权教员在《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的签注。

7.3.2 型别等级或机型训练大纲除操作特别简单的轻型类飞机外,航空器制造厂家应当对所研制的航空器建立专职的训练中心或部门(也可以为协议训练机构),并基于飞行标准化委员会(FSB)认可的型别等级或机型训练规范(包括转机型训练和差异训练)编制航空器制造厂家飞行人员的型别等级或机型训练大纲,训练大纲至少包括如下内容:(1)核心训练课程提纲:包括转机型训练、差异训练、复训和重获资格训练;(2)训练设施、设备:包括地面理论培训、飞行训练所使用的设施和模拟训练设备;(3)地面理论和飞行教员:包括名单(专职教员和兼职教员)、教员训练和考核规范;(4)训练课件:包括课程计划、教学指南、书面或影音课件、标准操作程序等清单。

(5)训练记录:包括地面理论培训、飞行训练及考核的详细记录;(6)训练质量控制:包括训练过程的控制、训练记录规范性审核、训练后的实践考试或熟练检查。

上述航空器制造厂家飞行人员的型别等级或机型训练大纲应当获得所在地区管理局的批准。

对于有型别等级要求的航空器,航空器制造厂家的训练中心或部门如获得CCAR-142的批准,可以使用CCAR-142部批准的体系代替上述要求。

7.3.2 机型执照签注或经历签署要求对有型别等级要求的航空器,航空器制造厂家飞行人员在本单位训练中心(或部门)完成机型训练后的机型执照签注应当符合如下要求:(1)在FSB评审期间,由FSB成员按照AC-61-FS-010的相应规定进行实践考试,并通过FSB向飞行标准司执照管理部门申请执照签注;(2)在FSB评审完成后,可由具备型别等级资格的局方监察员或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按照AC-61-FS-010的相应规定进行实践考试或熟练检查,并通过所在地区管理局向飞行标准司执照管理部门申请执照签注。

特殊情况下,可由所在地区管理局按照AC-61-FS-11第2.1.3段的规定指派不具备上述资格要求的人员实施一次或一组实践考试或检查。

对于没有型别等级要求的航空器,航空器制造厂家飞行人员在本单位训练中心(或部门)完成机型训练后在《飞行经历记录本》的签署应当符合如下要求:(1)在FSB评审期间,由FSB成员按照AC-61-FS-010的相应规定进行熟练检查,并在《飞行经历记录本》签署;(2)在FSB评审完成后,由航空器制造厂家的飞行检查员按照AC-61-FS-010的相应规定进行熟练检查,并在《飞行经历记录本》上完成签署。

对于航空器制造厂家飞行人员在本单位之外的其它经批准运营人或训练机构完成的机型训练,其机型执照签注或经历签署按照其它经批准运营人或训练机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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