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指导意见-国土资源部

合集下载

自然资源部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结果的公示

自然资源部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结果的公示

自然资源部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结果的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5.27•【文号】•【施行日期】2024.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结果公示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我部委托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组织专家对桐柏华鑫矿业有限公司桐柏县草帽岭石墨矿等5个企业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评审。

现将拟同意通过的5个方案和专家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联系并提供有关材料。

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自然资源部2024年5月27日6个拟通过审查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名单序号方案名称1桐柏华鑫矿业有限公司桐柏县草帽岭石墨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2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气分公司陕西鄂尔多斯盆地南部富县油田中富17井区石油开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吉林松辽盆地双坨子油气开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4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八甲硫铁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5西藏天仁矿业有限公司西藏拉萨墨竹工卡县邦铺矿山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6郴州市朝阳矿业有限公司郴州市双园冲锡多金属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附件:1. 桐柏华鑫矿业有限公司桐柏县草帽岭石墨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气分公司陕西鄂尔多斯盆地南部富县油田中富17井区石油开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3.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吉林松辽盆地双坨子油气开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4.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八甲硫铁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5. 西藏天仁矿业有限公司西藏拉萨墨竹工卡县邦铺矿山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6. 郴州市朝阳矿业有限公司郴州市双园冲锡多金属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7. 评审意见。

([2010]4号文厅正式文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写要求

([2010]4号文厅正式文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写要求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写要求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

一、《方案》编制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规范规程和其它相关依据:(一)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6、《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8、《土地复垦规定》(国务院令第19号);9、《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0、《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3、《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14、《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15、《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1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1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229号);18、《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登记申请资料和申报要求的紧急通知》(新国土资发[2006]277号);19、《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7]322号文);20、《新疆煤炭工业“十五”结构调整规划实施办法》(新煤规发[2002]255号);21、《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66号)。

国土资厅发[2009]61号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方案

国土资厅发[2009]61号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方案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贯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规定》),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的编制、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方案”的编制(一)自《规定》施行之日起,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治理方案”,并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应自《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完成“治理方案”的编制。

《规定》施行之日前已经申请并正在办理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一年内完成“治理方案”的编制。

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治理方案”。

(二)“治理方案”由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委托符合《规定》要求的资质单位进行编制。

其中,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甲级资质;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乙级及其以上资质;由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丙级及其以上的资质。

“治理方案”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三)“治理方案”的编制内容和技术要求应符合地质矿产行业标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的规定。

其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还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要求。

油气、水气及砂石粘土类等矿产,“治理方案”的编制内容可适当简化,可按规范要求编制方案表。

二、“治理方案”的审查(一)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按要求编制完成的“治理方案”,应按采矿权审批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和审查工作。

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
青海国土经略・政策关注
国土资源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国家能源局
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 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发[2016]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财政、 环境保护、能源主管部门: 矿山地质环境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中央、 国务院正确领导和各有关方面共同努力下.我国矿山地质 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取得积极成效。2001年以来,相继采 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 固树立和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 展理念,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 明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 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要求,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行政, 科学规划、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注重成效,着力完善开 发补偿保护经济机制,大力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 与的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机制,尽快形成在建、生产矿山和 历史遗留等“新老问题”统筹解决的恢复和综合治理新局面, 全面提高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水平,为推进 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做出新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 统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坚决贯彻节约资 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努力实现国土资源惠民利民新 成效。 坚持创新发展理念,破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 理的投入、政策、科研等机制障碍。创新尾矿残留矿再开 发、矿山废弃地复垦利用、集体土地流转利用等政策,引 导社会资金、资源、资产要素投入,积极探索利用PPP模 式、第二=方治理方式,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快治理。 简化管理程序,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 垦方案编制与审查制度改革。鼓励矿山企业与相关机构开 展治理恢复技术科技创新。 坚持协调发展理念,加快完善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 互协调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制度体系。落实主体功能区战 略,统筹保护与开发,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强化矿产开 发管理对生态环境的源头保护作用。调整矿产资源勘查开 发布局,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严格矿产开发准人,严 格生产过程监管,严格责任追究,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 综合治理的责任落实到矿产开发“事前、事中、事后”的 2016年第4期27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4年第21号――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4年第21号――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4年第21号――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10.16
•【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4年第21号
•【施行日期】2014.10.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公告
(2014年第21号)
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有关事项的公告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审查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方案”报送审查时只需提交以下材料:“方案”审查申请登记表、“方案”报告书(或表)及附图、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证明。

我部不再组织或委托开展“方案”编制业务培训,审查时对编制人员培训情况不再作要求。

“方案”审查不收取任何费用,审查结果将以公告形式定期公开。

联系单位及电话:
地质环境司************ 66558316(传真)
2014年10月16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的通知-陕国土资环发〔2016〕52号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的通知-陕国土资环发〔2016〕52号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的通知陕国土资环发〔2016〕52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韩城市国土资源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做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

为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落实矿山企业治理主体责任,指导矿山企业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自觉开展治理与监测工作,切实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缴存与提取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44号令”、“国土资发〔2016〕63号”、“陕西省政府170号令”、“陕国土资发〔2013〕37号”及“陕国土资发〔2014〕61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治理方案》编制及修编。

一是坚持全覆盖。

督促未编制《治理方案》的矿山企业尽快完成编制工作,确保到2017年6月底全省矿山《治理方案》编制达到全覆盖。

督促已到适用期或临期的矿山企业及时启动《治理方案》的修编工作(附件1),确保《治理方案》不断档。

对未按要求编制的矿山企业将进行通报并按照“国土资源部44号令”第三十条进行处罚。

二是严把质量关。

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本辖区内所有矿山《治理方案》质量把关工作,确保《治理方案》的科学性、操作性和针对性,从专家现场检查到评审备案全程督导参与并提出本部门意见,送审稿中未提交编制单位和矿山企业的内审意见与修改说明的,不予通过。

三是强化科学性。

督促矿山企业根据《治理方案》编制治理工程设计,对于存在威胁对象的地面塌陷、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应进行工程勘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贯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规定》),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的编制、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方案”的编制(一)自《规定》施行之日起,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治理方案”,并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应自《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完成“治理方案”的编制。

《规定》施行之日前已经申请并正在办理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一年内完成“治理方案”的编制。

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治理方案”。

(二)“治理方案”由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委托符合《规定》要求的资质单位进行编制。

其中,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甲级资质;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乙级及其以上资质;由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丙级及其以上的资质。

“治理方案”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三)“治理方案”的编制内容和技术要求应符合地质矿产行业标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的规定。

其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还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要求。

油气、水气及砂石粘土类等矿产,“治理方案”的编制内容可适当简化,可按规范要求编制方案表。

二、“治理方案”的审查(一)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按要求编制完成的“治理方案”,应按采矿权审批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和审查工作。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正)正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本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的,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普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方法,制定有关技术标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完整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完整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前言一、任务的由来灰岩矿位于坡村,矿山始建于80年代末,在年底将原来的五个采矿证进行了整合,石坡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区是正在开采的矿山,该矿点距×市约19km,交通较为便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为有效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因不合理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规范矿山企业采掘生产,加强地矿行政管理,保证矿山的安全生产和正常建设。

委托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工作。

二、方案编制的目的和主要任务本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的目的是: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影响评估的基础上,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进行分区,提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恢复的措施,做出总体部署和安排,达到有效防治矿山地质灾害,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为矿山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提供科学依据,为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督,为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提供技术依据。

据此目的提出以下主要任务:1、阐明矿山及周边地区的地质环境条件;2、基本查明矿山因采矿引起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包括采矿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种类、分布、规模、发育特征、引发因素、危害及危险性大小)、对地形地貌及人文景观的破坏和影响、对含水层的破坏(范围、规模、程度及生活用水)和影响、对土地资源的破坏和影响、对重要交通设施的破坏和影响以及已采取的措施和治理效果;3、对矿山存在的地质环境问题进行评估,包括现状评估、预测评估;4、根据矿产资源开发方案或开发计划、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类型、分布特征及其危害性、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结果,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5、提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措施和监测方法;6、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包括工程部署、防治工程经费估算、保证措施和效益分析。

三、方案编制的依据本次工作主要以国家、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和技术规程以及矿山工程技术文件等为依据,主要包括:(一)政策、法规及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5)《地质灾害防治条例》;(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7)《土地复垦规定》;(8)《陕西省环境保护条例》;(9)《陕西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10)《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21);(2)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69号文附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3)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规]字第103号《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18-2006 (2006年6月5日发布、2006年9月1日实施);(5)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18-2006;(6)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02;(7)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9)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19-2006;(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区域地质图图例》GB958。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各盟市国土资源局,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编制工作,经研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采矿权新立或采矿权变更(指变更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或者扩大开采规模的,矿业权人应当委托符合规定要求的单位编制或重新编制治理方案。

闭坑矿山距最新治理方案编制或修编时间不足三年(即法规规定的一个治理周期。

规定调整后,依新规定。

以下同)的,期间各年度保证金制度执行情况均通过年检的,可依据最新治理方案治理;达三年以上的,应重新编制治理方案,作为闭坑治理的依据,并重新签订治理责任书。

二、治理方案编制单位,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符合国土资厅发﹝2009﹞61号文件相关规定要求。

治理方案编制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编写人应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和治理方案培训证书。

由两个(含)以上有相应资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以其中一个最高级别资质单位为承担单位,其他单位为协作单位。

治理方案编制合同或委托书中,应明确各自工作任务及其应承担的责任。

区外从事我区治理方案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具有甲级以上资质。

承担项目(及区外协作单位)的资质单位,应在签订编制合同后十日内到矿山所在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资质和项目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1、承担项目资质单位的资质和项目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资质证复印件(验原件);3、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5、项目主要工作人员身份证及相应资格证复印件(验原件);6、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指导意见-国土资源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指导意见-国土资源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指导意见-国土资源部第一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指导意见-国土资源部附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指导意见经过近期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评审,针对目前报告编制和报告评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问题和意见:1、报告编写中各章节之间衔接不顺,预测评估和《开发利用方案》脱节,没有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预测和评估,要求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说明各煤层和各采区的接替情况,尤其是对五年适用期内的采掘范围要明确,对《开发利用方案》五年开采期内采区和工作面没细化的,要依据矿山开采设计明确。

方案中要体现远粗近细的原则,对五年适用期内采矿引发的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土地、地形地貌景观要具体详细预测评估,提出预防措施,防止采动引发地质灾害。

2、针对调查内容明显不详实的情况,要细化调查内容。

调查是预测的基础,预测要结合调查的结果进行类比分析,调查不仅是对地裂缝地面塌陷的调查,村庄工业广场周边可能受到采动影响的不稳定或欠稳定坡体也要调查,采动影响下坡体的稳定性将会对村庄造成破坏。

3、目前预测计算中存在的问题是使用模型不合理,计算参数不精确,计算点位不具代表性,反映不出地表的沉陷规律及实际状况。

煤矿开采引发的地表移动变形计算结果没有真正应用在预测过程中,问题是计算归计算,分析归分析,没有真正体现出采矿引发的地质灾害问题,要单独对五年期内的地表移动变形进行计算,对地表沉陷范围及沉陷量采用概率积分法最好使用专用软件进行计算,并绘制地表移动变形等值图,进而进行采矿引发地质灾害的预测评估。

根据目前的各编制单位实际情况也可以采用如下方案进行,对五年期内的计算分三部分,一为按移动角确定五年期的塌陷范围;二为对五年内采煤工作面上方具有代表性的地表点进行移动变形量计算;三为计算地表移动变形的稳沉期,为后续工程治理提供时间依据。

4、土地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分析,可根据五年期开采范围用地表下沉10mm等值线划定塌陷范围或采用开采沉陷移动角划定塌陷范围,根据地表移动变形计算结果,参照土地复垦规范(井工部分)中表B.3和表B.4确定破坏程度,统计其各破坏程度面积,以进行后续的工程量统计计算。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2016年12月前言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为了切实减少管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矿山企业负担,将现由矿山企业分别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合并编制。

为指导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特制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

本指南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方案信息表,第二部分编写提纲,第三部分编写技术要求,第四部分方案格式。

第一部分方案信息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信息表第二部分编写提纲前言一、任务的由来二、编制目的三、编制依据四、方案适用年限五、编制工作概况第一章矿山基本情况一、矿山简介二、矿区范围及拐点坐标三、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概述四、矿山开采历史及现状第二章矿区基础信息一、矿区自然地理〔一〕气象〔二〕水文〔三〕地形地貌〔四〕植被〔五〕土壤二、矿区地质环境背景〔一〕地层岩性〔二〕地质构造〔三〕水文地质〔四〕工程地质〔五〕矿体地质特征三、矿区社会经济概况四、矿区土地利用现状五、矿山及周边其他人类重大工程活动六、矿山及周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案例分析第三章矿山地质环境影响和土地损毁评估一、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资源调查概述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一〕评估范围和评估级别〔二〕矿山地质灾害现状分析与预测〔三〕矿区含水层破坏现状分析与预测〔四〕矿区地形地貌景观〔地质遗迹、人文景观〕破坏现状分析与预测〔五〕矿区水土环境污染现状分析与预测三、矿山土地损毁预测与评估〔一〕土地损毁环节与时序〔二〕已损毁各类土地现状〔三〕拟损毁土地预测与评估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分区与土地复垦范围〔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二〕土地复垦区与复垦责任范围〔三〕土地类型与权属第四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可行性分析〔一〕技术可行性分析〔二〕经济可行性分析〔三〕生态环境协调性分析二、矿区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一)复垦区土地利用现状(二)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三)水土资源平衡分析(四)土地复垦质量要求第五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程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预防〔一〕目标任务〔二〕主要技术措施〔三〕主要工程量二、矿山地质灾害治理〔一〕目标任务〔二〕工程设计〔三〕技术措施〔四〕主要工程量三、矿区土地复垦〔一〕目标任务〔二〕工程设计〔三〕技术措施〔四〕主要工程量四、含水层破坏修复〔一〕目标任务〔二〕工程设计〔三〕技术措施〔四〕主要工程量五、水土环境污染修复〔一〕目标任务〔二〕工程设计〔三〕技术措施〔四〕主要工程量六、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一〕目标任务〔二〕监测设计〔三〕技术措施〔四〕主要工程量七、矿区土地复垦监测和管护〔一〕目标任务〔二〕措施和内容〔三〕主要工程量第六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部署一、总体工作部署二、阶段实施计划三、近期年度工作安排第七章经费估算与进度安排一、经费估算依据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经费估算〔一〕总工程量与投资估算〔二〕单项工程量与投资估算三、土地复垦工程经费估算〔一〕总工程量与投资估算〔二〕单项工程量与投资估算四、总费用汇总与年度安排〔一〕总费用构成与汇总〔二〕近期年度经费安排第八章保障措施与效益分析一、组织保障二、技术保障三、资金保障四、监管保障五、效益分析六、公众参与第九章结论与建议附件:一、附图〔一〕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现状图〔二〕矿区土地利用现状图〔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预测图〔四〕矿区土地损毁预测图〔五〕矿区土地复垦规划图〔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部署图二、附表三、其他附件第三部分编写技术要求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与矿山生产建设有关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陕西省旬阳县蜀河镇关山瓦板岩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目录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任务由来...............................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方案编制旳根据.........................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方案编制旳任务、目旳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工作概况简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方案旳合用年限.........................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矿山基本状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矿山交通位置及社会经济概况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矿山开采历史及现实状况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矿山开发运用方案概述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矿山地质环境背景.....................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自然地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地形地貌...............................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地层岩性和地质构造.....................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地下水类型.............................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岩土体特性.............................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矿体(层)地质特性.....................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矿山及周围其他人类工程活动状况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 编制规范指南规范.doc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 编制规范指南规范.doc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2016年12月前言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为了切实减少管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矿山企业负担,将现由矿山企业分别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合并编制。

为指导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特制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

本指南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方案信息表,第二部分编写提纲,第三部分编写技术要求,第四部分方案格式。

第一部分方案信息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信息表第二部分编写提纲前言一、任务的由来二、编制目的三、编制依据四、方案适用年限五、编制工作概况第一章矿山基本情况一、矿山简介二、矿区范围及拐点坐标三、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概述四、矿山开采历史及现状第二章矿区基础信息一、矿区自然地理(一)气象(二)水文(三)地形地貌(四)植被(五)土壤二、矿区地质环境背景(一)地层岩性(二)地质构造(三)水文地质(四)工程地质(五)矿体地质特征三、矿区社会经济概况四、矿区土地利用现状五、矿山及周边其他人类重大工程活动六、矿山及周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案例分析第三章矿山地质环境影响和土地损毁评估一、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资源调查概述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一)评估范围和评估级别(二)矿山地质灾害现状分析与预测(三)矿区含水层破坏现状分析与预测(四)矿区地形地貌景观(地质遗迹、人文景观)破坏现状分析与预测(五)矿区水土环境污染现状分析与预测三、矿山土地损毁预测与评估(一)土地损毁环节与时序(二)已损毁各类土地现状(三)拟损毁土地预测与评估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分区与土地复垦范围(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二)土地复垦区与复垦责任范围(三)土地类型与权属第四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可行性分析(一)技术可行性分析(二)经济可行性分析(三)生态环境协调性分析二、矿区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一)复垦区土地利用现状(二)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三)水土资源平衡分析(四)土地复垦质量要求第五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程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预防(一)目标任务(二)主要技术措施(三)主要工程量二、矿山地质灾害治理(一)目标任务(二)工程设计(三)技术措施(四)主要工程量三、矿区土地复垦(一)目标任务(二)工程设计(三)技术措施(四)主要工程量四、含水层破坏修复(一)目标任务(二)工程设计(三)技术措施(四)主要工程量五、水土环境污染修复(一)目标任务(二)工程设计(三)技术措施(四)主要工程量六、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一)目标任务(二)监测设计(三)技术措施(四)主要工程量七、矿区土地复垦监测和管护(一)目标任务(二)措施和内容(三)主要工程量第六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部署一、总体工作部署二、阶段实施计划三、近期年度工作安排第七章经费估算与进度安排一、经费估算依据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经费估算(一)总工程量与投资估算(二)单项工程量与投资估算三、土地复垦工程经费估算(一)总工程量与投资估算(二)单项工程量与投资估算四、总费用汇总与年度安排(一)总费用构成与汇总(二)近期年度经费安排第八章保障措施与效益分析一、组织保障二、技术保障三、资金保障四、监管保障五、效益分析六、公众参与第九章结论与建议附件:一、附图(一)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现状图(二)矿区土地利用现状图(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预测图(四)矿区土地损毁预测图(五)矿区土地复垦规划图(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部署图二、附表三、其他附件第三部分编写技术要求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与矿山生产建设有关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指南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指南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减少管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矿山企业负担,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施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

矿山企业不再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

合并后的方案以采矿权为单位进行编制,即一个采矿权编制一个方案。

方案名称为:矿业权人名称+矿山名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除采矿项目外的其它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依照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方案编制(一)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二)在办理采矿权变更时,涉及扩大开采规模、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三)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

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执行。

矿山企业在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

三、方案审查(一)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应按采矿权发证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开发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但由于一些开采矿山的企业在开采过程中对环境的破坏和矿产资源的过度开采,导致了大量的矿山生态环境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实施有效的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是指在矿山开采过程中,采取一系列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矿山生态环境和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其中,主要措施包括:1、严格执行法律法规。

矿业企业要遵守国家和地方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矿产资源法》,《环保法》和《土地管理法》等。

在开采矿山过程中,要不断改进和完善工艺技术,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和不良影响。

2、采取绿色采矿技术。

采用现代的、环保的采矿工艺和技术,如低排放技术、粉尘控制系统、水污染控制系统等,以最大程度地限制大气、水和土壤污染。

3、实行环保检查制度。

对矿山企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环境监测和治理,严禁非法排放污染物和废弃物,并及时处理环境问题。

4、矿山复绿工程。

在矿山开采后,进行治理恢复和植被修复。

通过种植草木、绿化植被等复绿工程, 以达到恢复石漠化、提高生物多样性的目标。

二、矿山治理恢复矿山治理恢复是指在矿山开采结束后,对矿山区域进行治理和恢复。

主要措施包括:1、坑口治理。

对矿山坑口进行封闭,避免因落石、坑底塌陷等意外事故的发生,并解决坑口违规倾倒垃圾等问题。

2、废弃物处理。

采取合理方式和技术处理矿山废弃物,使其达到可以再利用或永久性安全处理的标准,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

3、地下水防护工程。

通过修建或加固地下工程结构,控制或减少因矿山地下水对附近地表的影响。

4、复绿工程。

在矿山区域进行绿化修复,通过植被、生态修复等措施实现矿山区域的生态安全。

总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是为了在矿山开发中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实施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方案,以确保在保障矿物资源开采的同时,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最大程度得到控制和遏制。

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

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

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1. 加强政府监管和引入市场机制。

政府应加强对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的监管,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机制,如制定相关法律、政策和标准,设立环境保护部门和监察机构。

同时,可以引入市场机制,鼓励矿山企业采取环保措施,并为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提供相应的经济支持和激励措施。

2. 加强矿山环境评估和监测。

在矿山开发前,应进行全面的环境评估,包括土壤、水源和生态系统的状况评估,以评估潜在的环境影响风险,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在矿山运营过程中,应加强环境监测,定期对矿山周边环境进行检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

3. 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基金。

建立专门的基金来支持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可以通过向矿山企业征收环境治理费用或者从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项目,并加强对基金的监管和使用。

4. 推动矿山企业社会责任。

矿山企业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包括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

要求矿山企业制定并执行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计划,加强环境管理和监测,定期公布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情况,并承担相应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5. 加强科技创新和技术支持。

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科技创新和技术支持,推动矿山开采和环境保护的协同发展。

通过引进和培育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相关的科研机构和人才,开展技术研究和示范项目,积极推动环境友好型矿山开发模式的探索和应用。

6. 加强国际合作和经验交流。

加强与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的合作,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经验,推动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的国际化。

通过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交流访问、技术培训等方式,促进国内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的不断提升。

以上是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旨在通过政府监管、市场机制、环境评估和监测、基金设立、企业责任、科技创新和国际合作等方面的综合措施,推动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实现矿山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解读

《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解读

《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解读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近日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的印发实施,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在矿产资源开发中,突出资源开发管理对生态环境的源头保护作用,坚持“在环境保护与发展中,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基本原则的重要探索和实践。

《指导意见》提出,要树立严格矿山开发准入管理、强化源头保护的新理念,突出改革创新,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与治理新机制,制定全面实行矿产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及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三同时”和矿山企业地质环境保护信息公示等新制度,明确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和吸引社会资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新政策,鼓励各地探索PPP模式、第三方治理等新措施,进一步巩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成果。

到2025年,基本形成开发与保护相互协调的矿产开发新格局。

《指导意见》明确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指导意见》提出,今后一段时期,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要坚持地方政府矿山地质环境监管主体责任,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工作机制。

要进一步完善开发补偿保护经济机制,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与治理新机制,尽快形成生产矿山和历史遗留“新老问题”统筹解决的保护与治理新格局。

《指导意见》明确了到2025年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阶段性目标,即全面建立动态监测体系,保护与治理恢复责任全面落实,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历史遗留问题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形成“不再欠新帐,加快还旧账”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新局面。

《指导意见》确定了近期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针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 治理工作的全过程,包括方案
编制、实施和监督
02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分析
矿山地质环境现状
矿山开采对地质环境造成的破坏和污染程度较为严重。 采矿活动对土地资源的占用和破坏,导致地质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采矿对地下水资源的影响,导致地质环境问题进一步加剧。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分类
采矿引起的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工程地质 问题。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和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 矿山企业责任和义务。
严格执法监管
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矿山地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矿 山企业合规运营。
实行联合惩戒
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领域的联合惩戒机制, 对失信企业进行公示和制约。
技术支持与人才培养
推广先进技术
3
不同地区和不同矿种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具有 差异性
目的意义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实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 护的协调发展
保障采矿活动与地质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维护生 态平衡
促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 化和法制化
方案范围
方案适用于各类矿山,包括大 型、中型和小型矿山
涉及不同矿种,如煤炭、金属 矿产和非金属矿产等
采矿对土地资源的破坏,包括土地沉陷、土地污染、 土地荒漠化等问题。
采矿对地下水资源的影响,包括地下水水位下降、地 面干涸等问题。
采矿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包括生态破坏、生物多样性 损失等问题。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
不合理的开采方式和采矿工艺 。
缺乏有效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和恢复治理措施。
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 理的认识不足和管理不到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指导意见
经过近期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评审,针对目前报告编制和报告评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问题和意见:
1、报告编写中各章节之间衔接不顺,预测评估和《开发利用方案》脱节,没有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预测和评估,要求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说明各煤层和各采区的接替情况,尤其是对五年适用期内的采掘范围要明确,对《开发利用方案》五年开采期内采区和工作面没细化的,要依据矿山开采设计明确。

方案中要体现远粗近细的原则,对五年适用期内采矿引发的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土地、地形地貌景观要具体详细预测评估,提出预防措施,防止采动引发地质灾害。

2、针对调查内容明显不详实的情况,要细化调查内容。

调查是预测的基础,预测要结合调查的结果进行类比分析,调查不仅是对地裂缝地面塌陷的调查,村庄工业广场周边可能受到采动影响的不稳定或欠稳定坡体也要调查,采动影响下坡体的稳定性将会对村庄造成破坏。

3、目前预测计算中存在的问题是使用模型不合理,计算参数不精确,计算点位不具代表性,反映不出地表的沉陷规律及实
际状况。

煤矿开采引发的地表移动变形计算结果没有真正应用在预测过程中,问题是计算归计算,分析归分析,没有真正体现出采矿引发的地质灾害问题,要单独对五年期内的地表移动变形进行计算,对地表沉陷范围及沉陷量采用概率积分法最好使用专用软件进行计算,并绘制地表移动变形等值图,进而进行采矿引发地质灾害的预测评估。

根据目前的各编制单位实际情况也可以采用如下方案进行,对五年期内的计算分三部分,一为按移动角确定五年期的塌陷范围;二为对五年内采煤工作面上方具有代表性的地表点进行移动变形量计算;三为计算地表移动变形的稳沉期,为后续工程治理提供时间依据。

4、土地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分析,可根据五年期开采范围用地表下沉10mm等值线划定塌陷范围或采用开采沉陷移动角划定塌陷范围,根据地表移动变形计算结果,参照土地复垦规范(井工部分)中表B.3和表B.4确定破坏程度,统计其各破坏程度面积,以进行后续的工程量统计计算。

5、监测工程应具体化,明确监测目的,针对可能发生的滑坡、崩塌、地面塌陷进行监测,尤其是涉及人员安全的工业广场和村庄煤柱周边,建议采用常规的测量方法,说明点位的布置,使用的仪器,测量方法和精度指标。

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考虑《开发利用方案》中留设的保护煤柱,一般情况村庄建筑、工业广场、铁路等已留设保护煤柱,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较小,但考虑到采煤可能引起建筑物或工
程设施附近边坡的移动,其地质灾害危险性可按留设煤柱条件下评估等级上划一级确定。

7、所布置的地质环境监测点,其目的性必须明确。

地质灾害监测点一般布置在受保护对象(如村庄、高等级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等)的周围;含水层监测点主要针对居民饮水水源;地形地貌景观监测点主要布置在各类保护区、公路可视范围或可能塌陷严重的地区,主要针对采矿过程中可能对地形地貌景观的破坏情况监测,而不是恢复治理后管理构成监测。

8、各矿山企业将承诺书(见附件)作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必备要件插入《方案》文本中,并按照承诺书要求立即开展2012年度的治理工程。

附件:承诺书
承诺书
根据国务院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394号令)和国土资源部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部长令第4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采矿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办发[2010]66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我矿委托资质单位编制了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按照备案《治理方案》的要求,我矿立即启动2012年度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工程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程,会同资质单位如期按照《治理方案》要求,搞好单项工程的勘查、施工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

治理费用列入生产成本,可以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中列支。

如不能完成治理的,我矿山企业自愿接受国土资源部门依据以上规定实施以下处罚: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采矿权人),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采矿权申请。

采矿权人承诺(盖章):
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