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关于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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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关于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

转制意见的通知

【标 签】科研院所转制通知,市属技术开发型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文 号】京政办发﹝1999﹞76号

【发文日期】1999-11-03

【实施时间】1999-11-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科委《关于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转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推动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实行企业化管理,大力促进科技型企业的发展,是本市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各有关部门对此项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妥善解决转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转制工作顺利进行。市科委要切实负起全面组织与监督的责任,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转制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

发[1999]14号)的精神,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对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以下简称科研院所)的转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推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为目标,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速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推动科研院所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更好地为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实施方案

(一)科研院所可从实际情况出发,自主选择转制为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或转为中介机构等方式。鼓励科研院所转制为科技型企业。经批准继续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少数转为技术服务机构或中介机构的科研院所,也要引进企业运行机制。

(二)科研院所转制时,其现有全部国有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转作企业资产;全部资产减去负债,转作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国资局、国家科委关于印发〈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企业或进入企业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事发[1997]11号)和《市国资局、市科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科研院所企业化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国资农[1998]250号)的有关规定,做好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三)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需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有条件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名称可用原科研机构名称(去掉原主管部门)。符合本市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四)科研院所转制后,在经营、管理方面依法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其主管部门不得经营其国有资产,变动其资产产权,不得擅自撤销、合并、搬迁转制的科研院所。转制后的科研院所要加强研究开发工作,保持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

(五)科研院所进入企业后,可作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可继续以原名称从事科技开发等业务活动。进入国有独资企业的,其国有资产划转所进入的企业;

(六)技术认证和质量监督检验等科研机构转制后,要保持相关机构和人员的稳定。其中,经政府有关部门重新审核认定的,可继续承担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任务,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确保开展相关业务的公正性。

(七)在转制期间,科研院所现有的领导班子要保持相对稳定,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科研院所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工退休手续。

三、配套政策

(一)原有的事业经费继续予以拔付,主要用于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

(二)职工养老保险按以下办法执行:

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计发办法不变,离退休金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原单位负责。

对在职人员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200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2000年1月1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如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低于原事业单位标准,采用发放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补贴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2005年1月1日后退休人员,其养老保险金执行企业计发办法。转制后的科研院所要高度重视并保证科技人员退休后应有的生活待遇,有条件的企业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规定执行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三)自1999年起5年内,对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研院所进入企业后仍从事科技开发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同样享受上述免税政策。

(四)原拥有自营出口权的科研院所,整建制转为科技型企业的,继续享有自营出口权。

(五)继续支持转制后的科研院所建设高技术实验室、科研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为高新技术产业培植新生长点的工业性试验基地。

(六)转制后的科研院所,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使用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融资担保资金和风险投资基金。

四、组织实施

(一)科研院所按行政隶属关系向其主管部门提交转制方案和有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委。

(二)科研院所的上级主管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精心组织,协助科研院所制订转制方案。在转制过渡期内,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转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市科委、市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科研院所转制方案的协调和审核工作,,监督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转制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四)由市科委牵头,市体改委、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经委、市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参加,组成转制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委。

(五)转制工作的进度安排

1、1999年11月20日前,各有关市属科研院所将转制方案报市科委,由市转制工作办公室汇总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2、转制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转制科研院所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于1999年12月31日前完成科研院所的转制工作。2000年1月1日起按新的管理体制运行。

社会公益型科研院所可参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附件: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名单。

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名单

1、北京市机电研究院

2、北京电器研究所

3、北京市粉末冶金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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