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关于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转制
北京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北京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3.22•【字号】京科政发[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施办法(京科政发[2006]28号2006年03月22日)第一条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规定》,鼓励企业有效利用与优化配置科技资源,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创新机制,特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
第二条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认定的北京科技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可以申请本项资助。
第三条自主创新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择优支持”的原则。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主要包括:1、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成果,并应用于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2、采取有利于高效利用与优化配置科技资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自主创新的机制与模式进行研究开发或成果转化活动,且效果显著。
第四条研发机构研究开发并获取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成果主要包括:1、发明专利(包括在国内或境外取得授权的发明专利);2、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3、植物新品种(动物新品种参照执行);4、研究开发的技术标准,被国家有关部门确定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被国际标准组织采用;5、研究开发的产品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或“北京名牌产品”;6、国家秘密技术。
第五条有利于高效利用与优化配置科技资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自主创新的机制与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研发机构与企业、科研院所或高等学校之间建立技术联盟、研发联盟或产学研联盟;2、研发机构与企业、科研院所或高等学校联合共建研究院、实验室、公共技术平台,或其他形式的技术基础设施;3、研发机构将国际前沿技术研发或测试业务分包给企业,或者与企业开展合作研发和培养相关人才;4、其他自主创新的机制或模式。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单位关于进一步深化北京市市属科研院所科技体制改革实施要点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单位关于进一步深化北京市市属科研院所科技体制改革实施要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1996.03.17•【字号】市科管字[1996]70号•【施行日期】1996.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北京市市属科研院所科技体制改革实施要点(1996年3月17日市科管字(1996)70号京财行(1996)367号)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精神,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意见》(以下简称《贯彻意见》),结合北京市市属科研院所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深化市属科研院所科技体制改革,特提出以下实施要点。
一、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和任务1.在1985年3月中共中央颁发的《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引下,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十多年来,我市科研院所积极认真地进行了科技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市场机制的引入及其所发挥的作用,使科技运行机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科研院所的科技实力和经济实力有了明显的增强;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贡献和作用日益增长。
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中心任务,就是根据中央《决定》和本市《贯彻意见》的精神,落实“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进行科研院所的结构调整和人才分流。
在“九五”期间,初步完成科研院所的结构性调整。
2.按照国科发政字〔1994〕29号文件,“稳住一头”,是指稳定支持基础性研究、高技术研究、事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事业长远发展的重大研究开发,形成优势力量,力争重大突破,提高我国整体科技实力、科技水平和发展后劲。
“放开一片”,是指放开放活各类直接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研究、开发、创新机构,放开放活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活动,使之以市场为导向运行,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新贡献。
科学技术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0.07.07•【文号】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施行日期】2000.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科学技术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纪要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的要求,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不含电子部分院所)、药品监管局、中科院、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所属134个科研机构的转制方案,在各科研机构自主选择的基础上,经主管部门多次研究协调达成一致并已报国务院备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这次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按照国办发〔2000〕3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的有关政策,涉及政策执行的起止时限,均由2000年10月1日算起,政策期限不变。
二、这批转制科研机构必须在2000年9月30日前,由原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本通知的转制方案,完成与有关地方、部门及单位的交接工作。
三、从2000年10月1日起,这批科研机构开始按新的机制和管理体制运行,并由各接收单位负责尽快按相应政策规定,在2000年12月31日前,完成企业注册登记工作。
四、此项改革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科技部、中编办、财政部等会同134个科研机构的原主管部门(单位)和接收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以交接双方主管部门为主。
北京市科委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科委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正文:----------------------------------------------------------------------------------------------------------------------------------------------------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北京市科委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鼓励本市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科技优势转变为产业优势,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
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3年至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转化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其奖励范围、比例、方式依据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自行确定。
采用股份形式奖励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实施人,在企业登记注册或改制时,由具备专业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作价,凡由政府全额资助形成的高新技术成果,其作价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科技成果的权属方与成果完成人或实施人应签订奖励股份协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资产确认书和奖励协议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若奖励数额超过技术转让净收入或科技成果作价金额50%,以及超过实施转化年净收入20%的,应出具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证明。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02•【字号】京科发[2010]52号•【施行日期】2010.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科发〔2010〕52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实现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我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2年6月公布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废止。
附件: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附件: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管理,提高项目(课题)质量和管理效率,根据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要求和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要求,参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和课题。
其中,课题包括项目下设课题和其他工作任务确定的课题。
第三条项目(课题)指为落实国家政策方针,依据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由市科委研究确定并组织安排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等任务。
第四条项目(课题)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体现服务型政府的科技管理职能,强化需求调研与项目凝练、行政决策与专家论证相结合,注重对项目(课题)的调度检查、总结验收和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
第二章管理组织第五条项目实行“项目-课题制”管理,即将项目的任务和目标分解落实到若干课题任务中组织实施。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03•【字号】京科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科发〔2020〕1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规范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按照《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等相关规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20年1月3日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规范北京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按照《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市科技创新工作实际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是北京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专家库建设,充分利用各领域专家资源,鼓励和引导国内外专家参与北京市科技创新发展。
第三条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专家库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
市科委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结题)、评价等环节所需评审专家,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库中选取使用。
其他管理环节所需专家,具体使用方式根据实际需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16•【字号】京政发〔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19〕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表北京市人民政府2019年10月16日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球视野、扩大开放,以更大的勇气通过制度创新驱动科技创新,为我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和北京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有力支撑,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科技创新统筹1.主动承接国家重大科技任务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超前规划布局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国际前沿技术研究,加快推动在国家亟需的战略性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打造世界知名科学中心。
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全力保障国家实验室在京布局。
设立科学研究基金,加快建设北京怀柔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
积极承建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深入对接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重点研发计划,推动更多重大任务在京落地。
加强部市会商、市区联动,优先保障重大科技项目建设所需土地、空间等基础条件。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领军企业突破“卡脖子”技术,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开展战略协作和联合攻关,着力打造竞争新优势。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08•【字号】京财科文〔2017〕1842号•【施行日期】2017.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科文〔2017〕1842号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财政局、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第235号政府令),为深入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京办发〔2016〕3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7年8月8日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第235号政府令),为深入落实《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并加强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经费,是指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资助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其相关的环境条件促进活动的专项经费。
项目经费优先资助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战略性、前瞻性应用基础研究,为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培育高精尖产业新增长点、推动新兴学科与优势学科发展提供知识、技术和人才储备。
北京市科委等关于行政性局(总公司)转为企业后对其所属市属科研院所管理的意见
北京市科委等关于行政性局(总公司)转为企业后对其所属市属科研院所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6.06.17•【字号】京科管字[1996]147号•【施行日期】1996.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科委等关于行政性局(总公司)转为企业后对其所属市属科研院所管理的意见(1996年6月17日京科管字〔1996〕147号)各局(总公司)、各市属科研单位:经市政府同意,为保护本市科技事业的顺利发展,充分发挥市属院所这支科技力量的作用,使科技体制改革按市科技大会确定的目标健康、有序的进行,对行政性局(总公司)转化为企业后,原行政隶属于这些局(总公司)的市属科研院所的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见:一、行政性局(总公司)转化为企业性总公司或集团总公司后,原行政隶属于这些局(总公司)的科研院所,仍是市属科研事业单位,继续拥有科研单位的自主权。
二、科技系统的结构调整和人才分流,由市科委牵头,会同有关委办进行调查研究,搞好总体设计和实施办法。
在市科委等有关委办关于院所结构调整和人才分流的总体设计和实施办法出台前,市属科研院所的主管部门,包括由行政性局(总公司)转变为企业性的总公司或集团总公司,不能将市属科研院所做为自己的全资子公司,经营其国有资产,变动其资产产权。
不得自行撤销、合并、搬迁科研院所。
不得自行改变科研院所的性质和隶属关系。
根据本市产业结构调整确需改变科研院所的性质的隶属关系或需撤销、合并、搬迁科研院所的,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市科委商有关委、办、局批准后执行。
三、根据李鹏总理在全国科技大会的报告中关于“科技系统结构调整和人才分流,涉及科技部门和科技人员的切身利益,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妥善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积极稳妥地向前推进。
要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尊重他们的意见,听取他们的建议,引导他们以主人翁的姿态投身到改革中去”的精神,赋予科研院所对自身改革与发展模式的选择权、探索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25•【字号】京政办发[2000]32号•【施行日期】200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市科委)。
市科委是负责本市科技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引进国外智力的职能,交给北京市人事局。
2.将北京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职能,交给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3.不再代管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二)划入的职能。
原北京市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制订重大科技项目攻关计划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取消审批软科学研究课题立项、重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组建高技术实验室、举办本市地方性技术交易会、注册信誉咨询单位和咨询师资格以及饲养、使用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专业资格的职能。
2.取消核准科技合同完成确认、技术中介机构资格、技术经纪人资格、技术交易市场资格、正式科技期刊变更刊期、页码、开本等以及出版增刊和饲养、使用试验动物从业人员培训机构资格的职能。
3.取消审核本市科委系统基本单位统计登记和变更、市属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职能。
4.取消对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的备案。
5.将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的项目管理和实施工作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09•【字号】•【施行日期】2010.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科技北京”行动计划(2009-2012年)--促进自主创新行动》,加强对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运行管理工作,我委印发了《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请有意向的单位组织申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领域与方向1. 信息网络2. 生物医药3. 新能源与低碳节能4. 汽车与交通运输5. 新材料6. 高端制造业7. 资源与环境8. 空间和海洋科学9.现代农业10. 医疗卫生和食品安全11. 公共安全12. 其他二、申报条件1.申报对象应是在本市注册的法人单位,对本领域技术创新及行业进步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行业龙头企业申请工程中心,或与科研院所和高校联合出资成立公司法人申请工程中心的,予以优先认定。
以联盟等形式共同申请的,必须确立一个主建法人单位,并附有共建协议书,明确各方权责。
2.符合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北京市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要求;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知识产权、可供转化的发明专利和重大技术成果;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基础和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
3.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支数量适当、结构优化、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实施队伍,其中专职研究开发人员在20名以上,高中级职称(技术资格)专业人员占60%以上;拥有强有力的组织机构、管理团队和良好的运行机制。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09•【字号】京国资发[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国资发〔2010〕18号)各企(事)业单位:近年来,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不断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加强管理创新和机制创新,逐步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自主创新能力得到了一定提升。
但是企业自主创新意识不强、研发机构较少、研发投入不足、新产品开发速度缓慢、自主创新能力薄弱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改变。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为建设“科技北京”做出更大贡献,结合我市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一)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要求,突出抓好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重点产品,形成重要产业支撑、骨干企业引领、重点项目示范、名牌产品带动的自主创新格局。
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不断提升传统产业,形成完善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切实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企业成为建设首都创新型城市、建设科技北京的主力军,为北京建设成世界城市做出重要贡献。
二、基本原则(二)坚持市场机制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形成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
(三)坚持自主创新与开放创新相结合,以自主创新为主,根据实际选择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创新模式。
(四)坚持高新技术产业化与传统产业升级改造相结合,推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大力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五部门修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快转制科研院所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五部门修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快转制科研院所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25•【字号】沪府办发〔2016〕14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五部门修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快转制科研院所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资委修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快转制科研院所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25日关于进一步加快转制科研院所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已转制为企业的应用开发类科研院所(以下简称“转制科研院所”)是构成区域乃至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新形势下,坚持市场机制、确保竞争活力,进一步加快转制科研院所的改革和发展,提高转制科研院所为行业提供共性技术研发与服务的能力,已成为上海城市创新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现提出进一步加快转制科研院所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如下:一、进一步加快转制科研院所改革和发展的总体目标是:面向本市和长三角区域产业发展的需求,通过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理顺管理体制,优化运行机制,持续提升转制科研院所在产业发展中共性技术的研发能力、专业服务的供给能力和行业标准的创制能力,支持转制科研院所在共性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行业技术中心和行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以及科技服务业发展等方面发挥骨干作用,在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发挥促进产业技术进步、推动转型发展的重要作用,支撑引领上海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实现快速发展。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科研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科研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科研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1994年10月30日)市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市属科研院所、行业自收自支研究所:为加强科研单位收入的管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事业发展,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北京市科委和北京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科委、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加强科研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93国科发财字475号),结合北京市科研单位的具体情况,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关于加强科研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联系,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一、科研单位收入管理的原则(一)科研单位要贯彻“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的战略方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产业的发展,积极发挥各自学科的优势,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才、技术、设备、科研成果等条件,通过多种形式为社会服务,促进社会、经济和科技事业的发展。
(二)科技单位组织收入,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既要放宽搞活,又要加强管理。
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三)科研单位在发展科技产业组织收入中,要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严格进行核算,注重经济效益。
同时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科研单位收入管理的要求(一)科研单位组织的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财务部门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并向主管部门编报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表。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09)-京政发[2009]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09)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
现将市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保留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二、市政府组成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北京市宗教事务局牌子)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监察局(与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可使用北京市公务员局、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名称开展工作)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挂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挂北京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牌子)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挂北京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三、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市政府直属机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挂北京市版权局牌子)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挂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五、部门管理机构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由北京市司法局管理)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由北京市司法局管理)北京市农业局(由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管理)北京市粮食局(由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管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北京市卫生局管理)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由北京市卫生局管理)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北京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公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局国家安全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规划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交通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水务局商务委员会文化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局外事办公室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文物局体育局统计局园林绿化局旅游局金融工作局知识产权局民防局侨务办公室法制办公室信访办公室研究室说明: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6个。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31•【字号】京政发〔2017〕38号•【施行日期】2017.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17〕3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31日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人才的战略资源作用,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以更加开放的政策引进使用人才(一)加大海外人才引进使用力度1.强化特聘岗位引才作用。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新型研发机构,可按需设置特聘岗位,聘请具有全球视野、掌握世界前沿技术、熟悉国际间商务、法律、金融、技术转移等规则的海外人才。
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特聘岗位不受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限制,不对应行政级别和专业技术职务,不占单位编制,可采用年薪制、项目工资、协议工资等多种薪酬分配方式。
聘用后发挥作用突出的,可优先入选“海聚工程”,获聘“北京市特聘专家”,并获得50万元至100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2.支持创新主体引进使用海外人才。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创新主体均可申请引进国外技术和人才项目(以下简称引智项目),对于入选的常规引智项目给予1年、最高5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于入选的重点引智项目给予连续3年、每年不少于50万元的资金支持。
支持科技和文化类创新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研类社团组织和科研服务机构等主体引进使用高层次海外人才,聘用“千人计划”外国专家的最高可给予其工资薪金80%的资助,聘用“海聚工程”外国专家的最高可给予其工资薪金50%的资助,聘用“千人计划”和“海聚工程”中国籍专家的可为其办理人才引进。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办发[1997]1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办发[1997]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经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的《加快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四日加快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政策一、“九五”期间继续实行对市属国有工业企业返还所得税政策。
具体由市经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重点企业名单,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返还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享受所得税返还政策的重点国有工业企业,在吸收外来投资组建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后需增资扩股时,应按规定的资金来源顺序配股;配股资金不足时,经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后,由市财政从国有工业企业上交的所得税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增加国家股配股资金。
具体增资配股资金来源顺序和申请返还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二、“九五”期间,经市政府批准和重点国有工业企业在实施存量土地调整中,仍享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60%返还政策。
其中,重点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出让金返还比例可适当提高。
三、重点国有工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需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购置的试验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等,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在列支管理费用时可不受单台价值10万元的限制。
四、支持优势国有工业企业的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
具体由市经委组织提出企业技术开发的新产品试制项目,经市科委综合平衡予以安排。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的内部管理规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的内部管理规定正文:----------------------------------------------------------------------------------------------------------------------------------------------------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的内部管理规定(2002年6月17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为规范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经费的内部管理程序,明确处室间的职责分工,加强委内管理制度建设,制定本规定。
项目分为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项目”)和市科委上报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上报项目”)。
上报项目分为经市科委上报且匹配科技经费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匹配项目”)和经市科委上报但不匹配科技经费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纯上报项目”)。
市科委管理的科技经费包括正常性经费、项目经费和专项经费。
正常性经费是指有财政预算户头的科研院所和市科委直属事业单位的人员和公用经费;项目经费是指市科技项目和匹配项目经费;专项经费是指除正常性经费和项目经费以外的专项设定的经费。
一、市科技项目的征集(一)项目的征集采取定向申报和公开征集两种方式。
定向申报是指专业处结合首都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中的重大、关键需求和问题,通过调研、召开专家研讨与座谈会等方式,提出项目,并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起草《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建议书》(以下简称《项目建议书》)草案;公开征集是指市科委通过发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重点领域指南》(以下简称《领域指南》),接受社会申报,征集项目。
(二)《领域指南》的制定与发布1.专业处在调研、召开专家座谈会、接受社会各界建议的基础上,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下年度各自领域的《领域指南》起草工作。
2.《领域指南》草案经专业处与发展计划处(以下简称“计划处”)协商、修订后,报主管副主任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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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关于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
转制意见的通知
【标 签】科研院所转制通知,市属技术开发型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文 号】京政办发﹝1999﹞76号
【发文日期】1999-11-03
【实施时间】1999-11-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科委《关于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转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推动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实行企业化管理,大力促进科技型企业的发展,是本市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
各有关部门对此项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妥善解决转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转制工作顺利进行。
市科委要切实负起全面组织与监督的责任,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转制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
发[1999]14号)的精神,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对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以下简称科研院所)的转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推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为目标,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速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推动科研院所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更好地为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实施方案
(一)科研院所可从实际情况出发,自主选择转制为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或转为中介机构等方式。
鼓励科研院所转制为科技型企业。
经批准继续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少数转为技术服务机构或中介机构的科研院所,也要引进企业运行机制。
(二)科研院所转制时,其现有全部国有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转作企业资产;全部资产减去负债,转作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国资局、国家科委关于印发〈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企业或进入企业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事发[1997]11号)和《市国资局、市科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科研院所企业化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国资农[1998]250号)的有关规定,做好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三)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需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有条件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名称可用原科研机构名称(去掉原主管部门)。
符合本市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四)科研院所转制后,在经营、管理方面依法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其主管部门不得经营其国有资产,变动其资产产权,不得擅自撤销、合并、搬迁转制的科研院所。
转制后的科研院所要加强研究开发工作,保持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
(五)科研院所进入企业后,可作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可继续以原名称从事科技开发等业务活动。
进入国有独资企业的,其国有资产划转所进入的企业;
(六)技术认证和质量监督检验等科研机构转制后,要保持相关机构和人员的稳定。
其中,经政府有关部门重新审核认定的,可继续承担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任务,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确保开展相关业务的公正性。
(七)在转制期间,科研院所现有的领导班子要保持相对稳定,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科研院所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工退休手续。
三、配套政策
(一)原有的事业经费继续予以拔付,主要用于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
(二)职工养老保险按以下办法执行:
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计发办法不变,离退休金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原单位负责。
对在职人员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自200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2000年1月1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
如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低于原事业单位标准,采用发放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补贴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2005年1月1日后退休人员,其养老保险金执行企业计发办法。
转制后的科研院所要高度重视并保证科技人员退休后应有的生活待遇,有条件的企业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规定执行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三)自1999年起5年内,对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科研院所进入企业后仍从事科技开发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同样享受上述免税政策。
(四)原拥有自营出口权的科研院所,整建制转为科技型企业的,继续享有自营出口权。
(五)继续支持转制后的科研院所建设高技术实验室、科研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为高新技术产业培植新生长点的工业性试验基地。
(六)转制后的科研院所,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使用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融资担保资金和风险投资基金。
四、组织实施
(一)科研院所按行政隶属关系向其主管部门提交转制方案和有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委。
(二)科研院所的上级主管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精心组织,协助科研院所制订转制方案。
在转制过渡期内,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转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市科委、市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科研院所转制方案的协调和审核工作,,监督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转制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四)由市科委牵头,市体改委、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经委、市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参加,组成转制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委。
(五)转制工作的进度安排
1、1999年11月20日前,各有关市属科研院所将转制方案报市科委,由市转制工作办公室汇总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2、转制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转制科研院所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于1999年12月31日前完成科研院所的转制工作。
2000年1月1日起按新的管理体制运行。
社会公益型科研院所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附件: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名单。
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名单
1、北京市机电研究院
2、北京电器研究所
3、北京市粉末冶金研究所
5、北京市轴承研究所
6、北京市太阳能研究所
7、北京市电加工研究所
8、北京市新技术应用研究所
9、北京自动测试技术研究所
10、北京市计算中心
11、北京市营养源研究所
12、北京市射线应用中心
13、北京实验动物研究中心
14、北京一轻研究所
15、北京玻璃研究所
16、北京市食品工业研究所
17、北京乐器研究所
18、北京市日用化学研究所
19、北京电光源研究所
20、北京市发酵工业研究所
21、北京自动化技术研究院
22、北京光电技术研究所
23、北京自动化系统工程研究设计院
24、北京市电影机械研究所
25、北京无线电技术研究所
26、北京市超精细工程研究所
28、北京市电子工艺技术研究中心
29、北京半导体器件研究所
30、北京市计算机技术研究所
31、北京市微电子技术研究所
32、北京计算机技术服务中心
33、北京市化学工业研究院
34、北京化学试剂研究所
35、北京市橡胶制品设计研究院
36、北京纺织科学研究所
37、北京市毛纺织科学研究所
38、北京纺织机械器材研究所
39、北京市服装研究所
40、北京市塑料研究所
41、北京市玩具研究所
42、北京市文教体育用品研究所
43、北京市皮革工业研究所
44、北京市装潢设计研究所
45、北京市二轻模具研究所
46、北京市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
47、北京市木材工业研究所
48、北京有色金属与稀土应用研究所
49、北京市冶金设备自动化研究所
51、北京医疗器械研究所
52、首都钢铁公司冶金研究院
53、北京市汽车研究所
54、北京市农业机械研究所
55、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研究所
56、北京电力电子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57、北京印刷技术研究所
58、北京市水利自动化研究所
59、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
60、北京市食品研究所
61、北京市粮食科学研究所
62、北京市商业机械研究所
63、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科学技术研究所
64、北京市服务机械研究所
65、北京制药工业研究所。